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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研究(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6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研究

本研究旨在探讨信息平台的管理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平台安全与数据保护

2. 用户隐私政策与合规性

3. 内容审核与管理

4. 技术维护与更新

5. 用户服务与支持

6. 合作伙伴管理

7. 决策分析与报告

包括哪些方面

在这些领域中,我们将深入讨论以下关键点:

1. 平台安全与数据保护:建立安全防护体系,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2. 用户隐私政策:制定清晰的用户隐私条款,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如gdpr和ccpa。

3. 内容审核:设定内容标准,实施有效的内容过滤和监管机制。

4. 技术维护:定期进行系统检查,确保平台稳定运行,及时处理技术故障。

5. 用户服务:提供高效、友好的用户支持,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

6. 合作伙伴管理:建立合作伙伴评估和监控流程,确保业务合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7. 决策分析:利用数据分析工具,为平台运营提供决策依据。

重要性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

1. 用户信任度:良好的管理制度能保护用户权益,提升用户对平台的信任。

2. 法规遵从: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罚款和声誉损失。

3. 平台稳定性:有效的技术维护和更新保证了平台的正常运行。

4. 业务发展:通过精准的数据分析,推动平台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方案

1. 建立全面的安全策略:包括防火墙、加密技术和定期的安全审计,确保数据安全。

2. 制定用户隐私协议:明确告知用户数据收集、使用和共享的方式,尊重用户知情权。

3. 设立内容审核团队:负责监控和处理不当内容,确保平台环境健康。

4. 提供24/7技术支持:设立多渠道反馈系统,快速响应用户需求。

5. 建立合作伙伴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合作伙伴的表现,确保服务质量。

6. 引入数据分析工具:通过实时数据分析,优化用户体验,提升平台性能。

7. 定期报告与审计: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平台运营状况,确保透明度。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的研究应注重实践性和前瞻性,不断适应新的技术挑战和法规变化,以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和用户满意度的提升。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研究范文

第1篇 安全风险信息平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地铁建设参建各方在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上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加强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中的协同性,提升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最大程度规避和减少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公司《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相关参建单位应用安全风险监控与信息平台情况考核,分日常管理考核与双月度考核,由安全质量部牵头负责考核。

第五条 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除本办法外,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 投资承建单位

投资承建单位应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负责人,并设立专职信息员督促所辖施工标段落实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标段施工单位

(一)各施工标段项目部安全总监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项目部安全总监和安质部长每天必须登录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主要任务有:

1.每日17:00前,将自查台账和抽查台账检查的问题、施工监测数据上传平台;

2.巡视闭合阅处:通过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和发布的通知、文件、通报(包含业主公告、各类巡检通报、日常风险巡查推送的问题、轨道公司文件、预消警会议纪要、监控中心周报、预警处置等)进行落实、整改、回复。填写回复内容,并可上传相关附件。要求对所有的通报及整改通知的回复都以扫描件上传至相应内容的回复区域;

3.预警响应处置:及时处理平台发出的本标段预警,在预警处置中,要详细填写处置措施及现场处置照片、视频等。

(二)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现场信息化设备放置场地及视频会议室,配备网络设备和网络线路,保证各类信息能全面、及时、准确的上传平台(相关硬件参数见附件一):

1.按施工实际需要和轨道公司要求设置视频监控,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本标段所需要的设备与硬件等,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移位、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视频监控正常使用;

2.摄像头数量、位置要求:

车站明挖基坑至少设置2个摄像头,矿山法暗挖工程,要求每个掌子面设置1个摄像头,要清晰看到暗挖掌子面,并确保每掘进15米移动一次,盖挖车站参照矿山法施工要求设置;

附属结构明挖基坑、施工竖井至少安装1个前端监控设备;

施工竖井上各设置1个摄像头,重大风险源处根据评估情况设置;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出渣土行为的施工现场,渣土车辆进出的大门口在开工前必须安装摄像头,并接入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此项作为开工核查条件之一。

3.要保持视频监控 24小时正常运行,并确保监控视频的摄像角度和照明亮度,以满足视频监控的需要。不得随意挪动、故意遮挡、污损、用光照射摄像头,不得无故中断、关闭视频(特别是夜晚施工时)和人为破坏设备;

4.提供全天候的应急响应服务,须在监控中心发出平台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修复,保证平台正常运转。

(三)盾构监控

1.按照实现盾构实时数据监控要求配备电脑等设备,必要时施工单位需安排盾构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数据解译;

2.每日上传出土量,同步注浆量;

(四)工程资料录入: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及时录入必要的工程资料,资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

(一)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信息员;

(二)监测数据上传:每日17:00前上传当天监测数据;

(三)及时查看并通过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建设单位(含监控中心)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回复;

(四)每日浏览本标段工点风险情况,同时根据各自工点的安全评估状态,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对数据异常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增加监测频率,并及时上传监测数据。

第十条 监理单位

(一)安全专监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信息员;

(二)每日将抽查台账检查问题和巡查报告上传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有风险、监测数据异常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征兆的工点,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回复,并及时向监控中心反馈;

(三)及时查看并安排相关人员通过信息平台对建设单位及风险监控中心提出的问题、要求和发布的通知、文件、通报(包含业主公告、各类巡检通报、轨道公司文件、预消警会议纪要、监控中心周报、预警处置等)进行落实、整改、回复;

(四)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各类检查通报,并做好复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上各项事件进行闭合管理;

(五)预警响应处置:每日登录平台浏览各自工点风险情况,同时根据各自工点的安全评估状态,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工点评估为“有风险”或“预警”状态,按预警流程处理,将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回复。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考核按单位性质分为标段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三个组,各组内不再按线路区分参建单位。安质部组织每两个月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各组分别排名,评分标准见附件三。投资承建单位信息平台使用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视频监控和巡视发现施工现场视频不按规定设置、违规挪动、故意遮挡、污损、用光照射镜头、无故中断、关闭视频,以及视频监控平台被人为破坏等问题,且拒绝整改、未按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给予10000元的处罚。有渣土车辆进出的施工现场大门口没有安装摄像头并接入监控信息系统的,罚款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日常巡查推送的问题,拒绝整改、未按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但未及时回复的,每个问题给予5000元的处罚。安质部对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个问题给予20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监测数据和巡视报告上传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00元。

第十五条 对履行《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整改态度、影响大小,每人次/问题给予5000元的处罚;对不配合或阻挠监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每次处罚10000元。

第十六条 对在同一个考核周期内相同、类似问题多次重复发生的,从第三次开始,实施双倍处罚。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每双月月底汇总存在问题情况,安全质量部审核后,填写处罚单,并形成考核处罚通报上传信息平台(处罚单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 双月考核排名考核结果将通过公司文件形式下发通报,对工作不积极,效率差,不配合工作的单位将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对各组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为前两个月对被考核各单位处罚金额总和。标段施工单位组前1-5名分别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20%、16%、12%、8%、8%,合计64%;第三方监测组第1名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6%;监理单位组前1-3名分别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12%、10%、8%,合计30%。所有奖励处罚款项一并纳入季度验工计价,在季度验工计价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

第2篇 安全风险信息平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地铁建设参建各方在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上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加强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中的协同性,提升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最大程度规避和减少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公司《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相关参建单位应用安全风险监控与信息平台情况考核,分日常管理考核与双月度考核,由安全质量部牵头负责考核。

第五条 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除本办法外,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 投资承建单位

投资承建单位应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负责人,并设立专职信息员督促所辖施工标段落实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标段施工单位

(一)各施工标段项目部安全总监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项目部安全总监和安质部长每天必须登录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主要任务有:

1.每日17:00前,将自查台账和抽查台账检查的问题、施工监测数据上传平台;

2.巡视闭合阅处:通过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和发布的通知、文件、通报(包含业主公告、各类巡检通报、日常风险巡查推送的问题、轨道公司文件、预消警会议纪要、监控中心周报、预警处置等)进行落实、整改、回复。填写回复内容,并可上传相关附件。要求对所有的通报及整改通知的回复都以扫描件上传至相应内容的回复区域;

3.预警响应处置:及时处理平台发出的本标段预警,在预警处置中,要详细填写处置措施及现场处置照片、视频等。

(二)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现场信息化设备放置场地及视频会议室,配备网络设备和网络线路,保证各类信息能全面、及时、准确的上传平台(相关硬件参数见附件一):

1.按施工实际需要和轨道公司要求设置视频监控,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本标段所需要的设备与硬件等,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移位、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视频监控正常使用;

2.摄像头数量、位置要求:

车站明挖基坑至少设置2个摄像头,矿山法暗挖工程,要求每个掌子面设置1个摄像头,要清晰看到暗挖掌子面,并确保每掘进15米移动一次,盖挖车站参照矿山法施工要求设置;

附属结构明挖基坑、施工竖井至少安装1个前端监控设备;

施工竖井上各设置1个摄像头,重大风险源处根据评估情况设置;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出渣土行为的施工现场,渣土车辆进出的大门口在开工前必须安装摄像头,并接入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此项作为开工核查条件之一。

3.要保持视频监控 24小时正常运行,并确保监控视频的摄像角度和照明亮度,以满足视频监控的需要。不得随意挪动、故意遮挡、污损、用光照射摄像头,不得无故中断、关闭视频(特别是夜晚施工时)和人为破坏设备;

4.提供全天候的应急响应服务,须在监控中心发出平台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修复,保证平台正常运转。

(三)盾构监控

1.按照实现盾构实时数据监控要求配备电脑等设备,必要时施工单位需安排盾构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数据解译;

2.每日上传出土量,同步注浆量;

(四)工程资料录入: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及时录入必要的工程资料,资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

(一)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信息员;

(二)监测数据上传:每日17:00前上传当天监测数据;

(三)及时查看并通过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建设单位(含监控中心)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回复;

(四)每日浏览本标段工点风险情况,同时根据各自工点的安全评估状态,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对数据异常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增加监测频率,并及时上传监测数据。

第十条 监理单位

(一)安全专监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信息员;

(二)每日将抽查台账检查问题和巡查报告上传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有风险、监测数据异常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征兆的工点,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回复,并及时向监控中心反馈;

(三)及时查看并安排相关人员通过信息平台对建设单位及风险监控中心提出的问题、要求和发布的通知、文件、通报(包含业主公告、各类巡检通报、轨道公司文件、预消警会议纪要、监控中心周报、预警处置等)进行落实、整改、回复;

(四)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各类检查通报,并做好复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上各项事件进行闭合管理;

(五)预警响应处置:每日登录平台浏览各自工点风险情况,同时根据各自工点的安全评估状态,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工点评估为“有风险”或“预警”状态,按预警流程处理,将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回复。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考核按单位性质分为标段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三个组,各组内不再按线路区分参建单位。安质部组织每两个月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各组分别排名,评分标准见附件三。投资承建单位信息平台使用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视频监控和巡视发现施工现场视频不按规定设置、违规挪动、故意遮挡、污损、用光照射镜头、无故中断、关闭视频,以及视频监控平台被人为破坏等问题,且拒绝整改、未按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给予10000元的处罚。有渣土车辆进出的施工现场大门口没有安装摄像头并接入监控信息系统的,罚款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日常巡查推送的问题,拒绝整改、未按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但未及时回复的,每个问题给予5000元的处罚。安质部对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个问题给予20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监测数据和巡视报告上传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00元。

第十五条 对履行《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整改态度、影响大小,每人次/问题给予5000元的处罚;对不配合或阻挠监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每次处罚10000元。

第十六条 对在同一个考核周期内相同、类似问题多次重复发生的,从第三次开始,实施双倍处罚。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每双月月底汇总存在问题情况,安全质量部审核后,填写处罚单,并形成考核处罚通报上传信息平台(处罚单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 双月考核排名考核结果将通过公司文件形式下发通报,对工作不积极,效率差,不配合工作的单位将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对各组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为前两个月对被考核各单位处罚金额总和。标段施工单位组前1-5名分别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20%、16%、12%、8%、8%,合计64%;第三方监测组第1名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6%;监理单位组前1-3名分别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12%、10%、8%,合计30%。所有奖励处罚款项一并纳入季度验工计价,在季度验工计价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风险信息平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地铁建设参建各方在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上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加强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中的协同性,提升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最大程度规避和减少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公司《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相关参建单位应用安全风险监控与信息平台情况考核,分日常管理考核与双月度考核,由安全质量部牵头负责考核。

第五条 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除本办法外,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 投资承建单位

投资承建单位应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负责人,并设立专职信息员督促所辖施工标段落实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标段施工单位

(一)各施工标段项目部安全总监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项目部安全总监和安质部长每天必须登录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主要任务有:

1.每日17:00前,将自查台账和抽查台账检查的问题、施工监测数据上传平台;

2.巡视闭合阅处:通过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和发布的通知、文件、通报(包含业主公告、各类巡检通报、日常风险巡查推送的问题、轨道公司文件、预消警会议纪要、监控中心周报、预警处置等)进行落实、整改、回复。填写回复内容,并可上传相关附件。要求对所有的通报及整改通知的回复都以扫描件上传至相应内容的回复区域;

3.预警响应处置:及时处理平台发出的本标段预警,在预警处置中,要详细填写处置措施及现场处置照片、视频等。

(二)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现场信息化设备放置场地及视频会议室,配备网络设备和网络线路,保证各类信息能全面、及时、准确的上传平台(相关硬件参数见附件一):

1.按施工实际需要和轨道公司要求设置视频监控,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本标段所需要的设备与硬件等,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移位、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视频监控正常使用;

2.摄像头数量、位置要求:

车站明挖基坑至少设置2个摄像头,矿山法暗挖工程,要求每个掌子面设置1个摄像头,要清晰看到暗挖掌子面,并确保每掘进15米移动一次,盖挖车站参照矿山法施工要求设置;

附属结构明挖基坑、施工竖井至少安装1个前端监控设备;

施工竖井上各设置1个摄像头,重大风险源处根据评估情况设置;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出渣土行为的施工现场,渣土车辆进出的大门口在开工前必须安装摄像头,并接入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此项作为开工核查条件之一。

3.要保持视频监控 24小时正常运行,并确保监控视频的摄像角度和照明亮度,以满足视频监控的需要。不得随意挪动、故意遮挡、污损、用光照射摄像头,不得无故中断、关闭视频(特别是夜晚施工时)和人为破坏设备;

4.提供全天候的应急响应服务,须在监控中心发出平台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修复,保证平台正常运转。

(三)盾构监控

1.按照实现盾构实时数据监控要求配备电脑等设备,必要时施工单位需安排盾构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数据解译;

2.每日上传出土量,同步注浆量;

(四)工程资料录入: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及时录入必要的工程资料,资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

(一)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信息员;

(二)监测数据上传:每日17:00前上传当天监测数据;

(三)及时查看并通过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建设单位(含监控中心)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回复;

(四)每日浏览本标段工点风险情况,同时根据各自工点的安全评估状态,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对数据异常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增加监测频率,并及时上传监测数据。

第十条 监理单位

(一)安全专监牵头成立风险信息化小组,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信息员;

(二)每日将抽查台账检查问题和巡查报告上传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对有风险、监测数据异常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征兆的工点,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回复,并及时向监控中心反馈;

(三)及时查看并安排相关人员通过信息平台对建设单位及风险监控中心提出的问题、要求和发布的通知、文件、通报(包含业主公告、各类巡检通报、轨道公司文件、预消警会议纪要、监控中心周报、预警处置等)进行落实、整改、回复;

(四)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各类检查通报,并做好复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上各项事件进行闭合管理;

(五)预警响应处置:每日登录平台浏览各自工点风险情况,同时根据各自工点的安全评估状态,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工点评估为“有风险”或“预警”状态,按预警流程处理,将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回复。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考核按单位性质分为标段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三个组,各组内不再按线路区分参建单位。安质部组织每两个月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各组分别排名,评分标准见附件三。投资承建单位信息平台使用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视频监控和巡视发现施工现场视频不按规定设置、违规挪动、故意遮挡、污损、用光照射镜头、无故中断、关闭视频,以及视频监控平台被人为破坏等问题,且拒绝整改、未按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给予10000元的处罚。有渣土车辆进出的施工现场大门口没有安装摄像头并接入监控信息系统的,罚款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日常巡查推送的问题,拒绝整改、未按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但未及时回复的,每个问题给予5000元的处罚。安质部对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个问题给予20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监测数据和巡视报告上传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00元。

第十五条 对履行《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整改态度、影响大小,每人次/问题给予5000元的处罚;对不配合或阻挠监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每次处罚10000元。

第十六条 对在同一个考核周期内相同、类似问题多次重复发生的,从第三次开始,实施双倍处罚。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每双月月底汇总存在问题情况,安全质量部审核后,填写处罚单,并形成考核处罚通报上传信息平台(处罚单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 双月考核排名考核结果将通过公司文件形式下发通报,对工作不积极,效率差,不配合工作的单位将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对各组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为前两个月对被考核各单位处罚金额总和。标段施工单位组前1-5名分别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20%、16%、12%、8%、8%,合计64%;第三方监测组第1名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6%;监理单位组前1-3名分别奖励前两个月总处罚金额的12%、10%、8%,合计30%。所有奖励处罚款项一并纳入季度验工计价,在季度验工计价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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