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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管理制度(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5

告知管理制度

告知管理制度是一种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给企业内部各层级员工的管理方式。它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促进团队协作,并确保合规性。

包括哪些方面

1. 信息传达机制:明确信息的发布渠道,如会议、邮件、公告板等。

2. 信息内容规范:规定何种信息需要告知,如何编写,以及信息的格式和结构。

3. 信息接收与反馈:设定信息接收者的责任,包括确认收到、理解和执行信息。

4. 时间管理:设定告知的时间窗口,紧急信息的处理流程。

5. 训练与发展:定期培训员工理解并遵循告知管理制度。

6. 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

重要性

1. 提高效率:清晰的信息传递能减少工作延误,提高团队协同效率。

2. 避免误解:统一的信息标准降低沟通障碍,减少因误解引发的问题。

3. 确保合规:及时传达政策、法规变更,确保企业运营合规。

4. 强化责任:明确告知责任,提升员工责任感和执行力。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信息告知流程,包括信息的创建、审核、发布和跟踪。

2. 设立专职的信息协调员,负责信息的整理和分发,确保一致性。

3. 建立反馈系统,员工可以就接收到的信息提出疑问或建议。

4. 定期进行内部沟通会议,讨论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改进点。

5. 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改进,通过持续优化提升告知制度的效果。

6. 对违反告知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在实施告知管理制度时,企业需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灵活调整方案,以实现最佳的信息流通环境。管理层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以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告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点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

由单位施工,位于路号的工程,建筑面积㎡, 地下层,地上层,结构,已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准备开工,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我站现对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进行告知,各参建责任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检查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1、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必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签章)确认,名单上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提供的名单一致。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字式样应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现场公布。

2、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安全领导带队的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带队的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安全检查,项目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安全质量问题。

3、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到个人(项目班组长亦须签订责任状)。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按规定足额配备,并保证人员到位,本项目应配备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项目监理部应至少应配备一名安全监理员。

6、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进行年度安全再教育培训,相关证件复印件存工地现场备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的实际进行危险源辩识和防范工作

1、制定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及施工现场模板工程、塔吊安装拆卸、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2、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有关规定认真作好工程项目危险源的辩识工作,编制《工程项目危险源辨识表》并报告给现场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工程项目危险源进行监控。

3、根据国家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其中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及作业平台等应组织专家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4、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完毕,必须经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参与)自检合格报项目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根据施工单位填报的《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报告书》,本工程、、、

、、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进行严密的监控。

□三、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应严格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图集》实施。必须确保出入工地的车辆不带泥、不撒落垃圾、不污染道路。

2、办公室、工人宿舍等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使用砖砌或活动板房,禁止在在建工程主体内设置集体宿舍,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应合理分隔。

3、施工现场主干道应使用c20标号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材料堆放场应使用c15标号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排水设施要完善、材料应归类整齐堆放、垃圾应及时归堆及清运。

4、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与生活区必须合理配备消防设施。

□四、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工程实行分包形式承包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信誉良好的单位。

2、进场的钢管、扣件应按规定批次进行检测,按照有关规定,本工程钢管、扣件应检测不少于组。

3、连墙件的设置应按照:h<24m,间距三步三跨,可柔性拉结(要设对应的顶撑)或刚性拉结;24m≤h≤50m,间距三步三跨,刚性拉结;h>50m,间距二步三跨,刚性拉结。

4、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5、脚手架的安装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6、架体的封闭:外侧必须挂设经过备案并检测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底层、施工层必须满铺脚手板,其余各个楼层必须使用脚手板或水平网进行封闭,并要特别注意作业层内立杆与主体之间的封闭(空隙不能大于150mm)。

7、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应平整夯实,使用c10以上混凝土硬化(厚100mm,宽1500mm以上),并沿外架周边设置排水系统,立杆底部要设置底座(抗压承载力不小于40kn)和垫木(规格2000×100×50mm)。

8、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悬挑结构应与方案相对应,架体高度大于20m时组织专家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悬挑钢梁铆固点应采用i级圆钢并不少于两处,铆固点不得设置在悬挑构件上;每根立杆下应有预埋型钢落到实处,悬挑层应封闭严密等。

□五、工具式脚手架

工具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相关要求:

1、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3、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工具式脚手架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整机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并确保安全装置安全有效。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升降操作时,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

7、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两人。

□六、基坑(包括沟槽)、人工挖孔桩(包括管道井、检查井等)

1、基坑(包括沟槽):深基坑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深基坑的边坡坡度及支护必须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相符;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监测;开挖的土方必须不得堆放在基坑(槽)边1.2m范围,土方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1.5 m。

2、人工挖孔桩(包括管道井、检查井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每日开工前必须由专人检测井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并做好记录,严禁未经检测井内有毒有害气体情况下下井作业。加强对作业人员、班组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中毒、窒息等突发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组织开展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对事故灾害的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盲目施救。

□七、模板工程

1、应按广西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等标、准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施工。

2、立柱底部应设置合格的底座或木垫板,禁止使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

3、立柱接长时应采用对接方法,禁止搭接。

4、架体应按规范和方案要求设置扫地杆、水平拉结杆件以及纵向、横向和水平方向的剪刀支撑。

5、当模板支架高度超过3.6m时,应使用钢管搭设。严禁使用接长的木杆作立杆,禁止使用叠层搭设的木材支撑体系代替钢管支架。

6、高大模板支架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审查并应严格按照db45/t618-2009进行检查验收,高大模板支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经过复试检测合格后使用。

□八、现场防护设施

1、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现场临边、洞口及施工危险区域必须按照规范、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防护设施。

2、防护设施应实行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确保安全、实用、美观。

3、临边防护栏杆、电梯井防护、卸料平台的搭设使用等应按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及脚手架搭设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06]14号)文件要求执行。

□九、施工临时用电

1、外电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施工,不得搭设作业棚,不得建造生活设施,不得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当达不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电电压与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关系为:<1kv,为4.0m;1~10 kv,为6.0m;35~110kv,为8.0m; 220kv,为10m;330~500kv,为15m)

2、采用tn-s系统、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开关箱要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积极推行临时用电标准化工作,所有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使用标准电箱。

□十、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1、起重设备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办理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2、应按规定要求安装单位至少每个月对每台起重设备维修保养一次,维修保养记录单要求安装单位盖章签字。

3、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必须具备可视监控系统,司机通过可视监控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停靠装置必须与吊篮安全门联动,吊篮安全门提起时停靠装置启动,无停靠装置或停靠装置失效的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楼层卸料平台防护门必须与卷扬机联动,防护门未关闭到位卷扬机无法工作,该楼层的警示灯同时亮起。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并设置防护栏杆及防护设门,防护栏杆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对称设置,如现场条件有限,建议安装附墙装置;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至少每一年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定,防坠安全器标定期间应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封机停用,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4、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c35以上)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抗倾覆稳定性的要求;起重机安装的自由高度、附墙装置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和安装。多台塔吊同时作业时,要保证上下左右安全距离,要有方案和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措施。

□十一、施工机具

安全措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严禁使用倒顺开关,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且设置警示标识,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十二、劳务管理

1、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起重设备操作工、指挥工及外脚手架搭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2、普通生产操作工人须持有加盖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建设厅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岗或换岗的工人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班前安全活动教育。

4、施工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信誉良好的单位或劳务队伍。不得使用被市建委通报禁止使用的劳务队组。

□十三、环境噪声管理

1、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噪声标准。

2、正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施工单位在中午(北京时间12∶00至14∶30)和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作业,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

3、因特殊工序需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提前告知周边单位和居民。

4、遇特殊情况(高考、中考、重大节日期间等)政府规定要求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停止施工。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

1、项目部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消防管理制度,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型号正确、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档案。尤其要重视重点部位(如动火场所、加工场、脚手架、木料堆放场、生活区等)的消防配置。灭火器必须使用abc型号的产品并确保使用有效、可靠。

3、超过30米的建筑,要用直径50mm立管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设加压泵,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4、明火作业要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时要有监控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十五、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情况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建设的政府重点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和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必须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故本工程(应该/不必)安装远程监控系统。

□十五、其他事项。

□十六、未尽事宜,有关参建单位亦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要求和南宁市有关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告知。

如有紧急事宜,请及时与我站监督组联系,电话:。

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一份,我站存档一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月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名)年月日

___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监督组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由监督员到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各参建方进行告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相关项“□”内打“√”,在无关项“□”内打“/”。

第2篇 化工安全警示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委会及车间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6.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 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

6.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6.4、车间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 警示

7.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7.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7.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7.4、 警示标识的设置

7.4.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7.4.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7.4.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7.4.4、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和“戴防护镜”指令 标识。

7.4.5、设备警示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7.4.6、消防安全标志

7.4.5.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7.4.5.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8、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9、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9.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 视具体情况确定。

9.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9.2.1、 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 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9.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9.2.3、 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 于75度。

9.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9.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 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0、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委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 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3篇 某某工厂职业危害告知申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某工厂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员工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降低职业危害风险,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某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3、工作职责

3.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做好职业危害辨识、告知与申报工作;

3.2各部门应按照事业部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落实告知和申报工作。

4、工作内容

4.1职业危害辨识:

4.1.1职业危害因素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确认的概念与分类目录,经过岗位辨识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

4.1.2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

职业危害因素的辩识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全面、全过程的特点,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2.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中分析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参照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篇设计,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分析;

4.1.2.2按照厂区功能分区(生产、辅助设施)布置,包括前处理,灌装间、危险品库房、化验室等区域,涉及高温、有害物质、噪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4.1.2.3生产卫生设施;

4.1.2.4生产工艺过程,涉及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5生产设备及装置,涉及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环境、检修和故障处理、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等,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1.2.6特殊单体设备及装置,涉及制冷间、危险品库、化验室。

4.1.3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准备

在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前,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兼职管理人员应作好以下准备:

4.1.3.1各级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在人员、时间和其他资源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4.1.3.2由懂专业、有经验的人员组成辨识小组,包括生产经理、技术经理、设备经理、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

4.1.3.3辨识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基本覆盖本工厂的所有生产、作业及设备设施等;

4.1.3.4参加辨识的员工掌握辨识范围和类别的基本情况,了解法律法规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对作业环境的具体要求;

4.1.3.5资料准备齐全。

4.1.4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方法:

4.1.4.1调查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在现场进行调查、辨识;

4.1.4.2安全检查表辨识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进行辨识;

4.1.4.3经验法:辨识小组按上述<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内容,结合以往经验进行辨识;

4.1.4.4其它可行的辨识方法。

4.1.4.5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4.2职业危害告知:

4.2.1告知的内容:

4.2.1.1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2.1.2作业场所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2.1.3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及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4.2.1.4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4.2.1.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结果;

4.2.1.6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4.2.2告知方式:

4.2.2.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警示标志牌等方式;

4.2.2.2通过专业培训或书面通知等方式;

4.2.2.3口头告知方式;

4.2.2.4合同告知方式。

4.2.3告知责任部门或人员:

各部门经理、主办,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招聘专员、薪酬福利专员)班组长。

4.2.4本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3申报管理:

本单位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具体申报过程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4.3.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按照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结果填写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4.3.2结合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审验中所做出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其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3.3根据实际情况,本单位每年度可组织开展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现状评价,评价依据的标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2002] 63号令)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法规。

4.3.4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前后应建立的基础管理内容:

4.3.4.1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职能有效运行,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4.3.4.2按照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和条款的有效执行;

4.3.4.3按规定要求建立作业人员基本档案、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台帐;

4.3.4.4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在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中已做明确规定;

4.3.4.5建立液氨,双氧水、液碱、硝酸以及化验室内部分有毒化学药品的贮存量及年消耗量的动态表。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

5.1.1《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5.1.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5.1.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5.1.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报表》;

5.1.5《有毒危险化学品年度贮存及使用量动态表》。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2009]23号令);

6.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2009]27号令);

6.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6.5《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第4篇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告知书

1.进入公司区域人员只允许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其他场所随意走动。

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进入生产区域不得随意开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乱动电器开关;进入有行车吊装作业场所,不得在吊物下走动或停留;

4.严禁焚烧废纸垃圾。

5.严格遵守甲方门卫制度。

6.遵守进入场所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7.公司区域内严禁随意动火,确需动火作业,须事先告知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

8.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如需使用临时线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

9.严禁在公司区域道路上随意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其他物品,严禁占用公司区域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或辅助作业。确需占用道路摆放物品或进行作业,必须征得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造成甲方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损失在工程款中扣除。

10.需要动土施工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1.施工结束必须清理施工现场,中午或晚上施工结束必须收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气瓶等),否则施工现场的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将由物资供应部以无主物品回收,若从物资供应部取回,每件须交100元管理费。

第5篇 安全标志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3.5设置公告栏

3.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醍目位置设置;

3.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3.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3.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获救线。

4.2获救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获救线。

4.2.1术语

4.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和文字符号;

4.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5设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通风”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备“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性标识。

4.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获救标识。

4.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5.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5.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眯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5.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旋转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检查与维修

6.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采购

7.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交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科。

7.2安环科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6篇 安全警示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全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8、警示标识的设置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在夏日行车时,在驾驶位置设置“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消防安全标志: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9、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1、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7篇 物业公司服装管理办法规定告知

《物业公司服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告知

1、管理类岗位(含保安主管、客服人员、接待人员、非居工程主管)员工如因本人原因,在服装使用周期内离开公司,服装归其本人所有,按原值扣除10%残值后的价值,按使用月份分摊计提,由综合办公室核定剩余部分的服装费用,员工本人履行支付手续并经综合办公室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确认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计算公式为:月计提费用=【原值-(原值×10%)】÷36

2、 “四保”岗位员工不论何种情况离开公司的,向综合办公室归还全部服装,综合办公室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确认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有遗失,按以下标准赔偿: 短袖衬衣:10元/件 长袖衬衣:15元/件 春秋制服上装:25元/件 春秋制服长裤:20元/条 夏裤:15元/条 冬季防寒服:50元/件

3、“四保”人员服装到期换发,应回收全部旧服装,如有遗失,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

4、因违章、违纪被公司按照规定辞退的员工,须在归还全部服装、或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办法履行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离职,如遇特殊情况,以签报形式流转审核。 本人熟读以上《服装管理办法》的内容,并承诺遵守以上规定。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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