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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管理制度持续(9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查看人数:51

执业管理制度持续

执业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员工的职业行为规范、专业资格认证、职责分配、绩效考核等多个方面。有效的执业管理制度能够确保企业运行的有序性,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行为导向。

包括哪些方面

1. 职业行为准则: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道德标准、职业操守,包括诚信、尊重、协作等基本行为规范。

2. 专业资格管理:设立并维护一套完善的资格认证体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职责分配: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范围,避免工作重叠或职责不清,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

4. 绩效考核:制定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估标准,用于衡量员工的工作表现,作为晋升、奖励和培训的依据。

5. 培训与发展:提供持续的学习机会,促进员工专业能力的提升,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6. 问题处理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渠道,解决员工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重要性

执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清晰的职责划分和绩效考核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2. 维护秩序:行为准则和问题处理机制可以预防和解决内部冲突,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3. 保障质量:通过专业资格认证,保证员工具备执行任务的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4. 人才发展: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制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职业行为规范,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员工的职业素养。

2. 设立专门的资格评审委员会,定期评估和更新资格认证标准,确保其与行业发展趋势同步。

3. 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说明书,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定期进行职责回顾和调整。

4. 设计多元化的绩效考核指标,结合定量和定性评价,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5. 建立系统性的培训计划,结合员工个人发展需求,提供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的机会。

6. 建立公正、公平的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员工提出问题,及时解决矛盾,保持组织的健康运行。

一个健全的执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它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执业管理制度持续范文

第1篇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范例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2篇 物业管理师执业人员须具备专业素质

物业管理师执业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素质

一、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沟通工作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无时、无处不在,沟通工作主要包括:与业主(客户)的沟通、与上下级的沟通,与相关单位的沟通等等,对内通过有效的沟通,加强了团队成员的相互理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矛盾及摩擦,员工内部间不会有压抑的感觉,工作就容易出成绩出效率;对外通过有效沟通,达到业主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举措,让业主配合并支持企业的目的;对外沟通还反映在其它方面,如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供电、供水、电信、相关合作单位等等。物业管理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领头人,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必然要善于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沟通,然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完成物业管理企业所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二、务实、敬业的精神

物业管理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行业内有句话:“物业管理是箩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有事找“物业”。物业管理人从事的是一件繁杂琐碎的工作,不抱着务实、敬业的精神就很难成为称职的员工,更不能成为合适的物业管理师,其务实、敬业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对职业是否充满信心

物业管理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但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尚在健全之中,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少人认为物业管理技术含金量低、任何人都可以操作。由于当前市场经济尚不发达造成整个社会对于物业管理行业的评价不够客观和公正。可以说,物业管理行业现在是受委屈的事多,理解的事少,赞赏的事更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物业管理师,能否端正心态,务实、敬业地做好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的每项工作,能否对这一职业持续保持信心充分去认识到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必将会让国人对物业管理这行业有新的认识――物业管理不仅只是最终为客户固定资产投资的保值和增值,还有更多可延伸的增值服务。对行业的信心是务实、敬业精神最基本的表现。

(二)对薪酬的理解态度

物业管理是靠收取业主的物业费来维持运作,物业费收入是有限的,费用支出是年年递增的,员工不可能有过高的薪酬待遇。在现实中,由于受薪酬多与少的影响为理由,物业人对本职工作表现出不积极,甚至推卸、应付了事的比比皆是,而作为一名物业管理师可以不满足于现有的薪酬待遇,但是一旦接受了这项工作和薪酬,就应不计个人得失,全力以赴地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所定的经营管理目标,按质按量地完成。薪酬的理解态度是务实、敬业精神的重要具体表现。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22】1166号、晋煤培发【2022】1224号、山西焦煤发【2022】748号及___劳发【2022】704号文__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22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22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2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2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2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2年2月

第4篇 州医院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自治州医院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依据《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二、严格执行医院护士执业岗位准入管理制度。

三、护理部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四、在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本院有资质的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五、新招聘来院的护士应于考试合格后办理护士注册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护士执业证书》,方可独立参加临床护理工作。

六、调入护士应履行执业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做到依法执业。

七、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八、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九、护士注册管理

(一)护士首次注册每年一次:

1、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通过卫生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

1、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

2、自觉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3、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三)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5篇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四)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五)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七)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人员,经医院授权后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八)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二)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新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二)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三)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四)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

第6篇 东华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二)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三)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医务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由医院根据需要集中讨论安排其注册科目,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在医务科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医务科领取和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医院聘用证明。

(四)医师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征得医院同意,到医务科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五)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六)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七)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九)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十一)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十三)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医院对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重新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注销注册等处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十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7篇 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说明

近两年来,《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继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修改。为避免考试内容与现有法律法规脱节和冲突,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对2006年发布的《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与补充,作为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命题与备考依据。

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

第8篇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范例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

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9篇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执业管理制度持续(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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