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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11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有哪些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核心部分:一是事故责任的界定,二是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前者涉及确定哪些个人或部门应对事故负责,后者则规定了如何对这些责任人进行处理。

内容是什么

事故责任的界定通常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事故调查结果。这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确保每个环节的疏漏都能被准确识别。责任追究的程序通常包括启动调查、收集证据、分析原因、确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步骤。处理方式可能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诉讼等,旨在警示他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公平公正,既要严格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又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它应强调预防为主,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管理的改进,提升整体安全意识。此外,制度的有效执行依赖于透明的流程、清晰的责任划分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

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往往面临一些挑战。比如,事故调查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导致责任认定不公;由于信息不对称,有时难以全面了解事故的全貌;此外,有些企业可能因担心负面影响而轻描淡写处理事故,削弱了制度的威慑力。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来逐步解决。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猴车故障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猴车故障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猴车故障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猴车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撞人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运送人的设备,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或总经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行政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地面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统计及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3篇 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各级接到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调查处理原则和应急预囊要求,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责任人逃匿的,应当报告公安部机关迅速追捕归案。

9.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

10.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非煤矿山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8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各罚款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4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矿井中的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班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工作区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班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第5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责任人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学校的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型校园,防止因偶发事件、管理不善或外界人为破坏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慌乱和造成失态进一步恶化,特制一下制度:

一、 当周值周领导、值日班主任、值日教师或其他教师发现安全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十分钟内)向校长或副校长报告,如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如因延误处理事故时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凡属食堂、学生服务中心饮食造成学生中毒事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施救。

四、 教师在上课的时候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报告,由班主任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其知晓。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五、 若是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告知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六、 若是校内设施设备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知情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通知班主任迅速告知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七、 凡是在学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上各种事故原因,都必须实行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要求校内各处室职责人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校长室,以便及时整改处理。

八、 一旦发生事故,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处理;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九、 事故内容要详细向上级报告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十、 学校内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发现如下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乱或者拖延不报。 (1) 师生中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 (2) 师生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3) 师生中出现严重的违纪违法事件。 (4)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春游活动。

十一、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措施。

十二、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 某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猴车故障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猴车故障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猴车故障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猴车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撞人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运送人的设备,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或总经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行政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地面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统计及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9篇 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由于门卫人员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舍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十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末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4、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10篇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重大火灾事故;

(二)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 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 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 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 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 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本制度

第二条 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 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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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 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 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 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

第12篇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辖区内的运输业、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以及乡村、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所拥有的车辆及因服务质量问题、管理部门的管理问题而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在乡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在境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种车辆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没有在1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没有在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没有在1小时内报告;要追查车辆车主所属单位、乡道路安全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凡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如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四、对发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车主或业主,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查车主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车主或乡、村、企事业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下列职责,将直接追查车主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完善企业安全基础资料。

(三)及时对车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检测,配备必须的防火、防滑等安全设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和过期车辆运营。

六、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没有按规定上缴、解体、报废,仍然上路经营或将废旧零配件再次进入流通市场,导致发生事故者,将追查车主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向村和乡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运输车主或单位车辆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举报的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八、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1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__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15篇 某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___: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___:园 长(直接责任人)

___:财务后勤

___: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16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各级接到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调查处理原则和应急预囊要求,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责任人逃匿的,应当报告公安部机关迅速追捕归案。

9.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

10.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篇 _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_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19篇 区二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抓得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也涉及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不能有半点马虎大意。在抓安全工作上依照“谁主管谁负责”“校长总负责”的原则,对出现下列事故事件的安全责任人,给予严格追究:

1.每学期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实或有关责任人不负责而发生重大案件、事故、事件。

2.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影响社会学校政治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突发性事件。

3.内部干部职工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4.因办学过程中一些问题处置不得当,致使矛盾激化而造成群体性_事件等。

5.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6.在实行追究责任过程中,要重事实、讲法规、讲道理,公平、公正,该批评的要批评教育,该负法律责任的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办理。

第20篇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___: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___:园 长(直接责任人)

___:财务后勤

___: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汇编(20篇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核心部分:一是事故责任的界定,二是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前者涉及确定哪些个人或部门应对事故负责,后者则规定了如何对这些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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