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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9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界定:明确事故发生后,哪些部门和个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 调查程序:规定事故调查的流程,包括事故现场保护、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步骤。

3. 处罚措施:设定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如警告、罚款、职务调整甚至解雇等。

4. 预防机制:通过事故教训,完善安全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企业在面对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公正地进行责任划分和处理。其中,责任界定明确了各级管理层及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调查程序则保证事故原因的客观分析,避免主观臆断。处罚措施旨在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员工重视安全生产。而预防机制则从长远角度出发,通过改进工作流程和培训,提升整体安全意识。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公平、透明和实效性。公平意味着无论职位高低,只要涉及事故,都应根据责任大小接受相应惩罚;透明是指调查过程和结果需公开,增强员工信任;实效性则要求制度不仅停留在纸面,更要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

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当前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可能过于依赖处罚,忽视了教育和预防的重要性,导致员工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制度执行力度不一,有的企业对小事故处理宽松,可能导致隐患累积。此外,个别情况下,事故调查可能存在人为干扰,影响公正性。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持续改进和完善制度来解决。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猴车故障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猴车故障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猴车故障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猴车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撞人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运送人的设备,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或总经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行政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地面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统计及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3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各级接到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调查处理原则和应急预囊要求,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责任人逃匿的,应当报告公安部机关迅速追捕归案。

9.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

10.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条: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潘煤字[2007]3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停止作业的,分别对分管矿长、安监处长、专业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伤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制定年度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矿长签署后,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

第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6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_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制度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和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灾事故

4. 传染病事故

5. 实验室事故

6. 体育活动事故

7. 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各年级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年级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8篇 某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采购员购货没有索证,货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园长10分。

2.采购员如果购进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保管员退回的,扣除采购员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3.保管员没验出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炊事班长验出退货的,扣除保管员、采购员当月奖金。若炊事班长包庇,一并扣除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4.如果吃了腐烂变质或过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长、管理员、保管员、采购员全部下岗,不发工资,后勤园长撤职,后果严重的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5.如果厨房卫生消毒工作没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长下岗,管理员扣除当月奖金。

第9篇 某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补充意见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补充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

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

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

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

予从严处分。

第11篇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补充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

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

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

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

予从严处分。

第12篇 某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___: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___:园 长(直接责任人)

___:财务后勤

___: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13篇 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区二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抓得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也涉及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不能有半点马虎大意。在抓安全工作上依照“谁主管谁负责”“校长总负责”的原则,对出现下列事故事件的安全责任人,给予严格追究:

1.每学期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实或有关责任人不负责而发生重大案件、事故、事件。

2.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影响社会学校政治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突发性事件。

3.内部干部职工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4.因办学过程中一些问题处置不得当,致使矛盾激化而造成群体性_事件等。

5.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6.在实行追究责任过程中,要重事实、讲法规、讲道理,公平、公正,该批评的要批评教育,该负法律责任的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办理。

第16篇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___: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___:园 长(直接责任人)

___:财务后勤

___: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17篇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 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 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 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

第19篇 重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_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黄河营完小

第20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14、不认真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爆炸品流失危及社会安全,对矿山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5、使用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6、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健全,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副矿长、技术分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17、违反《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有关规定,对新员工、特殊工种等未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矿长、坑长、办公室人事管理、安全员、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8、对矿山部安排的安全技措部门不积极落实或资金不到位,致使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不完善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9、专业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除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外,还要给予专业管理人员相应的处罚。

20、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机电、运输、通风防尘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1、不按规程施工,因隐蔽工程质量差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2、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操作,冒险蛮干造成安全事故的,分别给予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班组长经济处分。

2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对矿长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应按《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汇报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凡是在事故抢救期间不服从调度指挥,延误救助。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5、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矿山部分管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尽快赶赴现场,采取各级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6、矿山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在各类安全质量检查中,对故意挑起事端,恶意攻击辱骂检查人员,有意阻碍干涉检查工作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7、矿山部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必须编制本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规划,矿长按照规划要保证资金的投入,人员的配备和及时到位,分管副矿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保证分管规划项目按时完成,责任落实。

28、必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提出安全目标,制定落实措施,定期进行考核。

29、矿山部根据公司会议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排查安全隐患,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层层落实责任。

30、以任何方式蓄意打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矿山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汇编(20篇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界定:明确事故发生后,哪些部门和个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2. 调查程序:规定事故调查的流程,包括事故现场保护、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步骤。 3. 处罚措施:设定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如警告、罚款、职务调整甚至解雇等。 4. 预防机制:通过事故教训,完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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