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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80

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机制,它涵盖了企业内部的各个层面,包括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违反规章制度等多个方面。这种制度旨在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确保每位员工对其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从而促进企业高效运作。

内容是什么

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大要素:一是明确权责分配,通过岗位描述和职责说明书,清晰界定每个职位的权力和责任;二是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将工作成果与个人职责挂钩,定期评估并反馈;三是设立违规处罚条款,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四是实施责任追溯,对重大错误或损失,追溯至直接责任人乃至决策层。

重点

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在于公平公正。公平体现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避免偏袒和歧视,确保每位员工都受到同等对待;公正则体现在对责任的认定上,既要严惩失职,也要奖励优秀,形成正向激励。此外,制度的透明度也至关重要,所有规则需公开透明,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存在的问题

然而,实践中责任追究制度往往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制度的执行可能因人为主观因素而产生偏差,如权力滥用、标准不一等;另一方面,过度强调责任追究可能导致员工保守行事,影响创新氛围。制度的更新速度可能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部分责任边界模糊不清。因此,持续优化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平衡激励与约束,是企业管理者需要不断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探放水超前钻探运行管理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第2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

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车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5、 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

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4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规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属于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研究并做出相关决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制定依据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下达给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经公司安委会主任审核,提交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司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和安全生产目标的适应性,安委会可以对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控制如下:

(一)杜绝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不发生b级一般以上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含工程建设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四)c级一般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不大于4次;

(五)不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责任性突发环境事件;

(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100%;

(七)新进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第七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负责拟定,经安委会研究确定后,进行层层分解,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予以落实。

第八条 各部室围绕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部室的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年底前报安委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根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公司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部室或者个人,依据本制度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部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对部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人员因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因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部室)或者任免机关(部室)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政纪处分时间自处分决定发出之日算起,各处分期限分别为:调离岗位,三个月;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留用查看,三十六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部室)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事故分级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精细化常规管理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我校在新学期认真贯彻教育局精细化管理学校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出精细化常规管理工作督查制度。现再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精细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现项制度经行政会、校务会、教代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3月7日起开始执行,现将学校精细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如下:

一、学校校长、支部书记必须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校长、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如未督查产生的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校长负责,党建工作责任全部由支部书记负责。

二、分管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部门各项工作,未督查产生的各类事故,如由校长已督查,则由分管校长负90%的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所分管的具体工作,如未督查所产生的各类责任,如校长、分管校长已督查,则由部门负责人负80%的责任,校长、分管校长各负10%的责任。

四、每位班主任教师必须作好平时一切工作记录,特别是安全工作、学校日常行为规范、堵截流失生要记载详细。安全、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每周要各有一次专题教育记载,否则发生的各类事故,由该同声负70%责任,分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各负10%的责任。

五、全体教师必须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政令畅通。如因领导已强调而失职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70%的责任,校长、分管校长、部门负责人各负10%的责任。

第6篇 安全互保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队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不断夯实矿井安全工作的基础,全面提高群防群治能力,切实将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现场,特制订安全互保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 安全互保的重要性

2012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矿,从严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和切实改进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推动矿井安全工作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为矿井两个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健康、稳定、有序的良好氛围。但是,我矿安全工作仍然不够稳定,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安全为天”的思想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尤其是“安全互保”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同一地点施工的相关人员互相之间该劝阻的没有劝阻,该提醒的没有提醒,养成了“他人是否安全与本人没有关系”的错误惯性思维方式,致使“三违”现象制止不力,零打碎敲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安全互保机制的落实,不仅是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实行六项权利,确保矿井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也是切实加强区队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提高综合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对安全工作群防群治的必然选择。因为每个人总有失误和看问题不全面的时候,基于有意、无意第违章,如果互保机制能切实发挥作用,一定能够化解许多风险,许多事故将会避免,从而实现安全工作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逐步过渡,推动我矿安全周期不断延长。

二、 安全互保的概念

安全互保,即互相保安,是指工作全过程中,在同一时间、同一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人员,任何人均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对他人的“三违”行为及“三违”性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现场存在的危及他人安全的隐患,及时向受到威胁的同志提醒并向现场安全负责人汇报,制定临时措施进行处理,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共求人身平安,这种安全行为就叫安全互保。

凡天然焦矿职工,在同一时间、同一施工现场(无论是同一单位还是不同单位)都有权且必须及时监督并有效制止他人的一切“三违”行为。

三、 安全互保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在事故分析、责任追究中,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考虑互保因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互保”人的责任。

1、 两人(含两人)以上在同一地点施工,都必须指定明确的现场安全负责人,否则要追究值班领导或现场班组长的责任。

2、 两人(含两人)以上在同一地点干同一项工作时,当发现有人面临危险因素时没有及时提醒其注意、阻止其继续工作、责令其避开危险因素的人员。

3、 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现场每一个人都必须对施工环境

第7篇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各项目部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谁施工、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公司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负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六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五、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六、《质量手册》。

第七条  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

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2、项目部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部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项目部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项目部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公司主管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科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技术质量部讨论结案。

第十二条  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物资供应科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生产科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目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工程公司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公司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向工程公司报告。工程公司在接到报告3日内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业主报告,由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二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部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二起质量问题,追究项目经理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二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的纠正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业主批准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组织专家提出技术方案,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1~2人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划分等级: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符合上述三条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 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第二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 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项目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项目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项目经理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二十七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项目部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项目部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公司财务科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七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项目部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四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2000元;对项目经理、分管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基础绩效薪酬10%。其他责任人低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项目部自行规定处罚。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观感质量差,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或媒体)通报、曝光,损坏公司质量信誉的,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罚;被其它上级单位或其它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验交后因用户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除给予及时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依照公司管理权限,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质量一般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

2、给予失职的项目经理警告处分。

(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级,一经被查出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原事故等级罚款标准处以2倍罚款。质量第一管理者项目经理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质量严重及以上质量重大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须给予追溯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二)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三)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四)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一、 质量问题通知单。

二、罚款通知书。

三、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四、 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某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其责任追究:

1、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所在班的班主任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园长室。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值周、值日导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幼儿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值周和有关老师值日老师责任。

3、在日常工作中,若教师擅离职守,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4、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和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5、幼儿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6、未征得园长同意,擅自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7、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幼儿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当日采购人员责任。

8、如果教育设施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者有关老师要及时报告园长和管理安全责任的教师。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 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z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编者按: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 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技术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资金保证,对工程质量的资金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济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管理保证,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责任:按照部门的职责,按照各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项目部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总经理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

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10篇 事故调查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成立以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整理、汇总整改方案。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员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使调查组能真实得到调查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责任倒查

1、责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发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顺序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2、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发生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厂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询问情况等。

3、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与厂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对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岗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厂长负责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送厂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班组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同时,把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3、维修厂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维修厂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4、维修厂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11篇 f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切实转变中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服务效能建设,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力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资金归集结算科、资金提取管理科、计划信贷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领导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将主要领导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五)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六)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收费的;

(七)由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将岗位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三)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请的;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回执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八)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十)违反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私自与办事对象洽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规定,与办事对象私下串通,制造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十二)所办理业务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的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中心按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等变相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而造成过错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命令、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命令、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成立z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员,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规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工作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办理决定由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

第12篇 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的措施落实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第13篇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现代国家政务管理应当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政治法律思想中的精华。

一、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实践“____”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____”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____”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所有执政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一属性决定了我们的政权运作方式都是公开的。

第14篇 某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本单位首长问责制。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和首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单位予以追究。

本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单位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单位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单位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九)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局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第15篇 g供销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强化服务意识,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社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工作,影响单位形象、声誉,或者损害到来本社办事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四、实行主任总负责制。本社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应当分别追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责令辞职、辞退。

㈠ 对来本社办事的单位和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㈡ 应当场办理(答复)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答复);

㈢ 不一次性告知或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当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㈣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而耽误当事人办事,造成影响或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

㈤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给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

㈥ 重大紧急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㈦ 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或答复)办理情况;

㈧ 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六、对有打击报复、陷害投拆人、检举人、调查人,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等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对于能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主动纠错和挽回损失,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谅解等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七、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限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追究制度汇编15篇

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机制,它涵盖了企业内部的各个层面,包括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违反规章制度等多个方面。这种制度旨在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确保每位员工对其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从而促进企业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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