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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界定:明确事故发生后,哪些部门和个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源头。
3. 责任追究: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责任人职责,实施处罚措施。
4. 整改措施: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方案。
5. 法律法规遵从:确保整个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是什么
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内容涉及多个环节。通过详细的规章制度,企业要确定各级员工在生产运营中的职责,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定位责任方。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公正、公平地查明事故真相,避免人为掩盖。接着,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降职甚至解雇等不同程度的处罚,以示警戒。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整个过程中,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合法性。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预防为主,通过严格的问责机制,促使各部门和员工增强责任心,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制度的执行必须公正、公开,避免因偏袒或疏忽导致的责任推诿。此外,制度的完善性也至关重要,需要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挑战。
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责任划分可能不够清晰,导致事故责任难以准确界定;事故调查可能存在主观因素影响,影响公正性;处罚力度和方式可能因企业文化和管理者的个人偏好而异,缺乏统一标准。此外,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制度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预防和纠正作用。因此,企业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执行力。
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篇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3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4篇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5篇 冶金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冶金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篇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