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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责任事故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员工在工作中因失误或疏忽导致的事故处理规则。这类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责任事故:明确哪些行为或结果被视为责任事故,如违反操作规程、疏忽职守等。
2. 责任划分:确定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 事故报告与调查: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和调查方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责任追究:设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如警告、罚款、解雇等。
5. 预防措施: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内容是什么
责任事故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权责,通过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如何界定责任、追责和预防,以维护企业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安全。它不仅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还强调管理层在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作用。例如,制度可能会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员工需立即上报,由专门小组进行公正调查;同时,管理层需要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执行纠正措施,提升工作安全环境。
重点
在实施责任事故制度时,重点应放在教育和培训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此外,公平公正的追责机制也是关键,它需要确保所有人在同样的标准下接受评估,避免因个人偏见导致的不公。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很重要,让所有员工都清楚了解事故处理的流程和可能的后果。
存在的问题
然而,责任事故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挑战。比如,事故责任的界定可能过于复杂,导致追责困难;或者,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导致员工隐瞒事故,反而增加风险。此外,制度的更新和适应性也是一个问题,随着业务变化和技术进步,原有的预防措施可能不再适用。因此,持续评估和调整责任事故制度,使之与企业发展同步,是企业管理者需要不断关注的任务。
责任事故制度范文
第1篇 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工作质量责任事故处理:
(1)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原始记录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由于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检测方法错误,造成数据差错而导致检测结论错误的;
(3)在监督、检测过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
(5)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因疏漏部分结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造成受监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3、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事故报告,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事故的性质召集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确定性质作出适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站长。
4、对确认的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2篇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3篇 冶金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冶金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4篇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第5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篇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一)处分类别、期限及处罚规定
1.警告处分
处分时限1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记过处分
处分时限2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3.记大过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4.降薪处分
(1)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降薪两级,处分时限为受处分的第3个月恢复一级,受处分的第4个月恢复另一级。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5.降职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降为一般干部,享受一般干部待遇。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6.撤职处分
撤职以后取消原职务享受的一切待遇,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职或高于原职的职务。
7.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处分时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支付原基本工资和物价性津补贴,不支付计件超额工资,(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规定
1.轻伤事故
(1)直接事故责任者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给予单位党政技安管各罚款50元。
(3)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轻伤责任者降薪一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重伤事故
(1)发生重伤1人事故
①采掘修车间、保安区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主要领导和其他副职、技术主管分别给予罚款至警告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减发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的50%;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②运输区、机电厂、选煤厂、检修中心供应科服务大队等辅助车间和地面厂队的队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水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
凡发生一次2人重伤的队主要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警告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罚款2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3.死亡事故
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车间(含直属队)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撤职、离岗学习,其他副职包括技术主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记大过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警告处分,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4.列级事故
发生二级、三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重伤1人事故酌情处理。发生一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死亡事故酌情处理。取消一切奖励
8.开除矿籍处分
由分公司有关部门解除与其签属的劳动合同。
9.离岗学习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的待遇按煤业分公司有关离岗学习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8篇 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工作质量责任事故处理:
(1)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原始记录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由于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检测方法错误,造成数据差错而导致检测结论错误的;
(3)在监督、检测过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
(5)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因疏漏部分结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造成受监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3、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事故报告,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事故的性质召集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确定性质作出适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站长。
4、对确认的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9篇 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危险品者人身、财产安全,为公司经营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工作实际,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二、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各单位在积极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 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险、人员疏散等工作:
4. 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的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
2. 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3.事故分析和教训及整改意见:
4.造成事故的主要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治方案
5. 防范措施。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负有对等和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理。
2.对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详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10篇 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11篇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厂除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 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 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厂长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
厂各级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室、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管理体系。
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五、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九、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十、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厂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真人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十一、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十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责任部室和责任人的处理
1、凡发生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 10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 8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 500 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 1000 元违约金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2、凡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 20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 18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 1600 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 2000 元违约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3、其他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理。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13篇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