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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煤矿责任制度
煤矿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种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对自身的安全行为负责。
2.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应对各类事故的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响应,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4. 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
5. 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降低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风险。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涵盖:
- 安全生产责任制详细规定了从矿长到一线员工的安全职责,包括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等。 -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规定了排查的频率、程序和标准,以及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跟踪机制。 - 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措施。 - 培训教育制度设定了培训内容、周期和考核方式,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 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规定了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和报废流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落实和执行,这需要:
-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 提升制度的透明度,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提高遵章率。 - 加强监督和评估,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 建立反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制度,使之更加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
存在的问题
尽管煤矿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1. 制度执行力度不一,部分企业可能因追求生产效率而忽视安全规定。
2. 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参差不齐。
3. 部分制度可能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执行指导和操作细则。
4. 在新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中,现有制度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新的安全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持续改进,强化制度的落地执行,同时加强安全文化的建设,培养全员的安全责任感。
煤矿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2篇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矿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
6、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单位、人员职责。
3、制订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6、经常检查本矿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7、经常听取各工区、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矿技术单位的职责
1、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收集整理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按期执行。
2、配合培训中心牵头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收集整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报表。
5、汇总整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9、审批个人防护用品。
10、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与矿内医院配合及时组织抢救。
第3篇 煤矿工会干事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工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工会工作计划。
3、召开煤矿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参加行政和工会的联席会议,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5、听取工会各委员和工会小组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6、负责对工会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有关工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教育,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
7、接待煤矿职工群众的来访,向职工解释有关政策,并负责收集职工意见及时向行政领导反映情况。
8、学习传达上级工会有关文件、指示,并负责落实。
9、审批煤矿工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方案。
10、负责完成煤矿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4篇 煤矿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1、各矿(厂)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厂)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组织安全大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发生重大事故必须负责指挥抢救。
2、总工程师对矿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技术措施,负责技术措施的审批。
3、矿(厂)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和分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系统安全大检查,召开隐患整改专业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证。
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5、区(车间)队长、班组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对现场不安全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解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6、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做到“三不伤害”,作业中必须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标准。
第5篇 某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2】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6篇 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了隐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断深化,充分调动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主动性。
该矿根据现场“人的行为、技术、环境、设备”等隐患因素,进行逐项分解,每一小项包括一个隐患内容,作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安全隐患界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责任,逐条确定出隐患责任人,即工区区长、支部书记、副区长和跟班安监员。结合邱集煤矿“三违”治理管理规定和矿发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险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小分队成员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落实人,负责对各施工现场隐患责任进行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认真对照班隐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内容确定隐患责任人。现场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处罚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现场无法签字的由信息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隐患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信息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生效。对查出的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当班进行整改,当班解决不了的,由执法人员通知隐患单位,同时交由当班安监员轮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实,隐患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追究隐患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必须限定隐患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隐患责任按第一时间进行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或未安标准整改的,对当班隐患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再交下一班安监员督促整改、落实,直到该条隐患整改,实现闭合管理。该制度有效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隐患排查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使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第7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我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发生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四)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五)未按规定执行“先探后掘”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六)上级领导检查通报问题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区队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七)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十)作业规程措施现场严重不兑现、存在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内容:
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四、约谈时间
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五、约谈程序
(一) 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安监科。
六、约谈纪律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二) 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了隐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断深化,充分调动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主动性。
该矿根据现场“人的行为、技术、环境、设备”等隐患因素,进行逐项分解,每一小项包括一个隐患内容,作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安全隐患界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责任,逐条确定出隐患责任人,即工区区长、支部书记、副区长和跟班安监员。结合邱集煤矿“三违”治理管理规定和矿发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险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小分队成员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落实人,负责对各施工现场隐患责任进行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认真对照班隐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内容确定隐患责任人。现场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处罚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现场无法签字的由信息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隐患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信息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生效。对查出的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当班进行整改,当班解决不了的,由执法人员通知隐患单位,同时交由当班安监员轮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实,隐患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追究隐患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必须限定隐患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隐患责任按第一时间进行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或未安标准整改的,对当班隐患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再交下一班安监员督促整改、落实,直到该条隐患整改,实现闭合管理。该制度有效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隐患排查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使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第9篇 煤矿安全责任工作制度
一、矿务局局长、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务局、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组织安全大检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二、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对矿务局、矿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对矿井各系统,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燃火灾、冲击地压的防治负有技术责任,负责对重大措施的审批。
三、矿务局、矿行政副职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定期地组织系统安全大检查,召开隐患整改专业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证。
四、矿务局、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系统的安全技术负责,负责本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六、车间(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坚持经常深入现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编制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七、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我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发生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四)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五)未按规定执行“先探后掘”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六)上级领导检查通报问题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区队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七)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十)作业规程措施现场严重不兑现、存在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内容:
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四、约谈时间
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五、约谈程序
(一) 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安监科。
六、约谈纪律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二) 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对严重“三违”和隐患的问责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五自”管理的主导作用,规范“两种”行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对标管理,按照“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和“三违”实施问责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强势,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向转变,推进公司安全、高效、和谐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级考核
(一)公司安检科牵头,各科室配合分别对副科级以上的管理干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矿员工及科级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伤或级别事故)。
(二)上级部门查处的重大隐患、反弹隐患、搁置隐患、“三违”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数、抓“三违”、查处隐患及管理缺陷情况。
(四)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五)认真落实值班、带班制度。
(六)分管人员遵章守纪和安全效果。
(七)按时完成上级管理人员交办任务。
四、安全责任划分
(一)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和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事故承担安全教育领导责任。
(三)分管副职(含生产、机电、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人员出现的严重“三违”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四)职工违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责任队组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现场存在隐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业务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五)安全副职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工伤事故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在上级检查中,发现没有备案的重大隐患,要追究分管专业领导的责任,安全副职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副职的二分之一;如果被上级查到严重“三违”,安全副职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与分管副职相同。
(六)在上级同一次检查中,如果有两个及以上专业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在追究分管副职和安全副职的基础上,再追究单位正职的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副职的二分之一。
(七)矿季度内或隐患整改期外没有贯彻好隐患“零反弹”安全理念,导致类似一般(a类)及以上隐患重复出现的,分管专业副职承担领导责任,安全副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八)公司专业科室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事故承担业务保安责任;安检科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科室的二分之一。
(九)公司安全包保组对被包保单位发生的事故、重大隐患、严重“三违”、管理缺陷及思想隐患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部室的二分之一。
(十)单位自行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制定整改计划或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部门的不予追究处罚。但是,没有按照计划落实整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强化“五自”管理的主导作用,各单位要对查出的每一个“三违”或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认真地剖析和查明,建立相关台帐,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区队、班组和个人,实施事前问责;特别是对问题整改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曝光、缴纳罚款、停职、降级等手段严肃问责。
(二)延深安全触角,查找隐患存在的人为原因,变治理行为“三违”为治理隐患“三违”,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的转变。
(三)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过错责任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所有“三违”和隐患都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自下而上逐级核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四)责任倒查着重查找责任人的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要突出问题存在的主观因素。
(五)公司安全生产部室每个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查处“三违”或干部不履职行为不低于1人次/月,鼓励其他人员反“三违”、查隐患。
(六)公司应制定本单位反“三违”具体办法,强化“三违”整治工作。
(七)公司各职能部门每月底前自行汇总本月检查情况,按“三违”行为标准进行分级,安检科监督,各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矿自行检查的情况整理汇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各级各类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效果,对失职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强力推进安全管理的常态化和动态化。
(一)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在责任追究的惩戒处理中,三种惩戒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运用。
(二)发生工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公司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多人受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负有责任的,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公司级干部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按照该考核制度给予处分或处理。
(四)隐患方面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大类,其中一般隐患又分为a(较大)、b(较轻)两类。
1、公司以上单位查出的一般隐患(b类),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100元,罚队长200元。
2、公司及以上单位查出的一般隐患(a类)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200元,罚队长400元,罚分管部室责任人2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100元。
3.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500元,罚队长800元,罚分管副职和分管部室责任人各6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300元。
4、公司以上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1000元,罚队长1500元,罚分管副职和分管部室责任人各8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500元。
5、在上级检查中出现两条及以上重大隐患的,罚责任单位安全副职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各1000元。
6、由于管理干部和员工思想重视不够出现隐患反弹的,按照处罚标准逐次加倍处理。
7、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责令停止生产建设的或停止设备使用的,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1000元,罚队长、和分管业务部室责任人各1500元,罚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分管部室责任人各8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500元/处。
8、公司以上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责令停止生产的或停止设备使用的,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1500元,罚队长、和分管业务部室责任人各25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800元/处,罚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公司职能部室责任人各1000元;罚责任单位安全副职500元/处。
9、完善隐患处理闭合机制,不能按期整改隐患,又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责任人2000元。
10、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原则,公司各科室要认真履行隐患整改监督复查职责,在上级部门复查隐患时出现没有闭合的隐患,罚分管业务部室负责人1000元/条,罚分管人员各500元/条;罚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副职各1500元/条,罚直接责任人和分管业务部室责任人各2000元/条,罚安监部门负责人1000元/条。
11、在公司及以上单位的安全检查中出现重大隐患(含管理缺陷),在正式会议上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分别罚款2000元;罚职能部室分管负责人1000元。
(五)按照“五自”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管理,养成精细管理和按章作业的习惯。
1、公司及以上人员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尚够不成“三违”)或内业资料出现错误的,罚责任人100元/处。
2、公司查出的一般“三违”行为,罚直接责任人、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支书各200元;罚当班安检员100元。
3、公司查处严重“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和班组长各罚款500元;罚跟班队长、队长、各300元;罚当班安检员200元。
4、公司及以上单位查出的“三违”行为,每人次罚直接责任人800元;罚班组长、和队长各500元;罚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安检科责任人和矿包保人各4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300元。
5、没有认真践行“用心做事”文化理念,不能及时接听上级电话以及没有及时查看公司文件造成耽误工作的,罚款100元/次。
6、违反公司值班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发现饮酒的给予免职处理。
7、各级管理人员要提升对安全规章制度和上级领导安排工作的执行力,不能在期限内完成领导者交办的任务又没有事先申报原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对拒不执行上级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安全副职没有主动上报的同等处罚。
9、没有严格执行隐患自述旬报和执行安全评估评价制度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10、年度内出现“三违”现象人员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评先资格。
11、“三违”人员取消当月安全奖,季度安全奖下浮1/3,年度安全奖下浮1/12。
(六)为了给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创建文明卫生的本质安全型矿井,要认真做文明生产工作。
1、公司安检科和各科室室管理人员查出井下材料摆放不整齐或者人行道有淤泥、积水或杂物,对队长和跟班队领导各罚款50元/处。
2、公司领导检查发现作业环境中有脏、乱、差现象,对单位分管副职和区队正职及跟班队领导分别罚款100元/处。
3、在公司及以上单位的检查中有脏、乱、差现象,对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区队正职及跟班队领导分别罚款200元/处;罚公司职能科室分管责任人100元/处。
4、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单位分管副职、职能部室责任人和区队正职分别罚款500元/处。
(七)对安全责任追究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安监局或职能部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后交责任单位,受罚人员在3日内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现金,否则,给予加倍处理,超过6日仍未缴纳罚款的,责令停职检查。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奖励办法
(一)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对公司矿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各单位制定各级人员的考核办法。
(二)按照安全管理、“双基”建设、质量标准化、安全培训四个项目进行季度排名,奖励项目第一名的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1500元,奖励其他相关副职各800元;奖励项目第二名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副职各800元,奖励其他相关副职各400元。
(三)管理人员月度超额完成反“三违”目标或主动采取措施直接预防事故发生的,奖励500—2000元;管理人员没有完成反“三违”或不履职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公司上级单位组织的会议中受到通报或点名表扬的,分别奖励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公司业务科室科长及分管专业负责人2000元。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创新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公司组织召开现场会的,奖励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2000元,奖励其他直接相关副职各1000元。
(六)向公司安检科实名举报重大隐患或干部违章指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1000元,并为举报人员严格保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职代会上,总经理与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和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各区队行政正职及各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3、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惯”作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班数必须达到12班以上,其中0点、4点班均不少于3班。
5、强化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和水患等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6、发生事故和“三违”,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业务保安科室科长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8、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对区队行政正职按照矿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责任,并对单位按公司有关文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业务保安科室科长按照公司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长的失职失管责任。
9、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队长、科长持有,另一份由安检科备案。
第13篇 煤矿安全自保互保联保责任制度
一:联保责任
1、互相监督,照顾对方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严格遵守矿上的矿规矿纪各种规章制度。
2、互相督促对方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发现不安全隐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4、互相检查设备,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对任何违章作业者进行警告,及时制止,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6、进行危险性作业时,进行监护;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教育,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7、发生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互相共同承担责任,承担处罚。
二:联保范围
1、 同一工作面,所有职工负联保责任
2、 安瓦员对所在工作面管辖内的职工负连带责任
3、 班组长对所在工作面管辖内的职工负连带责任
4、 坚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无死亡事故。
5、 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减少盗窃案件发生。无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6、 无吵架、斗殴、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事件。
7、 保证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不受危害;不发生恶性事故;保证生产设备安全,不使煤矿企业资产遭受损失。
8、 按照签订的安全承诺书的总体要求,全面抓好安全工作。
9、 加强培训,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10、各班组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糸应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准确上报班组情况。针对以后工作中出现的事故,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公司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第14篇 煤矿工会干事的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工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工会工作计划。
3、召开煤矿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4、参加行政和工会的联席会议,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5、听取工会各委员和工会小组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6、负责对工会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有关工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教育,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
7、接待煤矿职工群众的来访,向职工解释有关政策,并负责收集职工意见及时向行政领导反映情况。
8、学习传达上级工会有关文件、指示,并负责落实。
9、审批煤矿工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方案。
10、负责完成煤矿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5篇 s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职代会上,总经理与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和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各区队行政正职及各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3、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惯”作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班数必须达到12班以上,其中0点、4点班均不少于3班。
5、强化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和水患等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6、发生事故和“三违”,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业务保安科室科长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8、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对区队行政正职按照矿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责任,并对单位按公司有关文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业务保安科室科长按照公司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长的失职失管责任。
9、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队长、科长持有,另一份由安检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