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制度有哪些
社区卫生中心的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涵盖了多个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手术前准备:确保手术室环境清洁,设备器械预消毒。
2. 手术过程中:实施无菌操作,定期更换无菌物品。
3. 手术后清洁:对使用过的器械进行彻底清洗和高温灭菌。
4. 常规检查:定期对手术室空气质量、水质及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5. 应急处理:设定应急消毒流程,应对意外污染。
内容是什么
1. 手术前准备阶段,需对手术室进行紫外线照射消毒,并使用专业清洁剂擦拭台面和墙壁。器械需经高压蒸汽灭菌器预处理,确保无菌状态。
2. 手术过程中,医护人员应穿戴一次性无菌手套和手术衣,定期更换,避免交叉感染。手术区域保持无尘,定时喷洒消毒液。
3. 手术后,所有使用过的器械必须立即清洗,然后通过环氧乙烷或高温蒸汽进行灭菌处理。手术室进行全面清洁,包括地板、天花板和角落。
4. 定期检查包括空气浮游菌检测、水样微生物分析,以评估消毒效果。如发现超标,需及时调整消毒方案。
5. 遇到意外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隔离污染区域,采取特殊消毒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方案怎么写
为确保消毒制度的有效执行,建议如下方案:
1.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无菌操作和消毒技术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2. 强化监督机制:设置专职消毒管理员,负责日常消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3. 更新设备:引进先进的消毒设备和技术,提升消毒效率和质量。
4. 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流程,定期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有效响应。
5. 信息化管理:采用消毒管理系统,记录消毒过程,便于追踪和改进。
社区卫生中心的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需要全面、严谨,结合实际操作不断优化,以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范文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1、工作人员入室必须按要求更换衣、裤和鞋子,戴口罩帽子,不得将手术衣裤穿出科室。
2、手术各室(手术室、洗手间、冲洗室、休息室等)保持清洁。
3、严格执行刷手规则和无菌操作规程。
4、手术室各种用品应保持清洁整齐,手术包、器械、容器、敷料等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注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超过一周未使用应重新消毒。
5、凡手术需要开启的无菌包及容器,不得再放回无菌存物间,超过24小时要重新消毒灭菌。手术室其它无菌物品按规定及时更换消毒。
6、手术各室在清洁基础上,每天2次用电子灭菌灯或紫外线照射消毒;按规定要求,做好手术室空气、物体表面、手术器械、消毒液、工作人员手的细菌培养,有记录可查。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房等家庭卫生服务,有方便居民的通讯联络方式。
3、深入社区,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口动态、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康复等项工作,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4、坚持以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康教育管理网络,制定社区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咨询、讲座等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指导并帮助社区居民不断提高健康水平。
5、诊治病人应详细询问病史、仔细查体、提出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合理用药、规范书写各类医疗文件。
6、认真执行会诊、转诊制度。根据病情指导、帮助病人转诊。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指导病人转诊的同时,应严格执行传染病上报制度、隔离消毒制度。
7、坚持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无菌观念,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8、建立并不断完善居民健康档案,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按期统计上报。
9、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工作,有规范的计划免疫门诊和接种操作程序制度。
第3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强化质量教育,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与道德意识。
3、严格准入,规范质量标准,强化质量评价、监督。
4、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医院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医疗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狠抓重点整改规范,以强化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5、结合岗位责任制,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作到人人抓质量,事事讲质量,使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6、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技术规范,违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针对医疗缺陷,按性质与情节,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确定缺陷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8、对疏于管理、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后隐瞒不报的科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9、对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严重伤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者,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住院部入、出院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部入、出院工作制度
1、患者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所开的住院证以及门急诊病历、支票(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押金)到住院处办理手续,危急患者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2、由住院处建立住院病历,认真填写病历首页中应填内容,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填好入院卡片及住院登记簿,通知有关病区及接诊室。
3、接诊室接到病人及病历,即进行测体温、体重等工作,然后护送至病区。
4、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签写出院证,并告知患者或家属。当患者决定出院时,由护理人员整理好病历交至病案室。结帐后住院收费处将盖章的出院证交给患者或家属,再到病区由护理人员验明并点收医院物品后方准出院。
5、病员出院后由病区通知住院处。
第5篇 社区卫生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药剂人员必须熟悉识别失效期药品的各种表示方法,以保证药品符合规定。
2、效期药品的请领、采购要做到有计划,对用量少的品种,不宜多购、多存。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入库,对接近失效期的药品要依据临床需要谨慎地限制入库。入库验收时,要逐一清点,并逐批在单据及微机内记录其失效期。
3、同类的有效期药品,按品名规格集中存放,再按失效期先后排列、发放有效期药品时要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药的原则。建立效期药品一览表,并挂贴于各部门醒目的地方,库房计算机及手工帐也要注明效期,以便于计划、检查和发放。
4、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发放,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
5、发现破损、过期药品以及吸潮、霉变药品,及时列出,及时登记,并向科主任汇报。
6、每季度有专人填写药品报销单,准确计算报销药品金额,经科主任签字后送交药品会计复核销帐。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接班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接班制度
1、交班者在下班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须检查工作有无遗漏,各种物品归还原处,做好办公室、治疗室的清洁工作,写好交班报告。
2、交接班应在办公室进行,危重、新入院、手术患者应在床头进行交接班,做到交接班清楚规范。
3、药品、器械必须当面点清,如有欠缺,应及时寻找,发现差错或损失应及时登记。
4、交班者必须将本班工作完成后方可下班。接班者应将一切工作接清楚,如因交班不清,在接班后发生的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5、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交接班时,接班者因故迟到,交班者不得先行离开。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组织讨论。
2、讨论死亡病例前,负责主治的科室或经治医师需积极作好准备,并通知本科及相关科室参加。
3、讨论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例由经治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出总结。
4、死亡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并将讨论的综合意见载入病历中。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10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1.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出入量记录、病房交班报告、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病历、护理出诊记录等。
2.护理文书除特殊规定外,一律采用钢笔书写。表达内容真实,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及时记录,并签全名。
3.眉栏项目、页数应逐项、逐页填全,不得空项、漏项。
4.护理文书书写出现错字时,应用双横线画在错字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5.度量衡单位一律使用国家统一拟定的名称和标准,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6.护理文书纳入病案资料一并保存。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药房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管理制度
(一)调剂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二)调剂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住院药房负责住院病人的药品调配;门诊西药房负责门诊处方调配发药,为医护和病人提供药物咨询服务,检查并协助有关科室做好抢救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三)收方后必须对处方内容,包括病员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遇有缺药、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问题时,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
(四)配方时按调配操作规程准确取药,不得估量取药,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
(五)严格遵守核对制度。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经另一人核对发出,处方调配人及核对人均须在处方上签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时再调配后自行核对,并再次签名方可发药。
(六)对病人发药时,要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写在药袋上或瓶签上,并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经医生开写退药处方,由该科主任签字后,方可退回。
(八)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九)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十)调剂室的贮药瓶的瓶签按规定用中文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往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必须细心核对,不同片型、颜色不可混放,药瓶储药不得超过九成满。
(十一)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班班交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出过期失效、霉变药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药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记。
(十二)若遇缺药或药品规格、剂型改变,要及时通知各科室医生,处方时予以注意。
(十三)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
(十四)非本科室人员不得进入药房。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24小时值班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小时值班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值班电话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2、值班医生接到急救电话应于10分钟内出诊。
3、接到电话后应首先问清病情及详细住址,以便及时到达,若不能提供及时出诊,应及时与上级医院急诊科(或120急救中心)联系。
4、及时记录急救电话、出诊和急救情况。
5、接诊医师负责现场紧急救护和紧急转诊全过程处置,并进行记录。
6、急诊出诊配带急救箱。
7、对需转诊的急诊患者应本着病情允许,治疗需要,联系妥当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8、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
第13篇 社区卫生中心首诊负责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负责制度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科室是指病人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诊室的当班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病人,要对病员的诊断治疗、住院、转科、转院以及出院随诊等全面负责。
2、首次接诊门诊病员的医师,应按医疗原则,认真负责地对病员进行诊断、处理。若诊断不明需会诊或请上级医师者,首诊医师应按制度规定亲自联系,不得推诿病员。
3、若系危重病员应亲自护送入院或入院观察,并口头及书面记录向接诊医师交待清楚。不能搬动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就地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入他科。
4、若就诊的病员经首诊医师检查后认为不属于本科疾病,应书写会诊申请书,提出疑似诊断后,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处理,待会诊医师诊断明确,认为确系该科病员,同意转科诊治后,首次接诊医师的工作才算终结。
5、如会诊中意见不一致,首诊医师应负责对病人进行诊治,并请科主任裁决;若首诊科主任和会诊科主任意见有分歧,再由医务科或业务院长、院长最后裁决,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首诊医师承担负责。
6、凡属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抢救患者,相关科室必须以患者为中心,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理应及时记录。首诊科室在抢救过程中始终负责患者的生命体征,并起主要协调作用。
7、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系统患者,应根据本次人院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8、病员办理入院手续后,接入院证和所填收治科室接受病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入院证和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否则所造成的延误病员诊治时机的后果,由当事者承担责任。
9、病员入院时的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应按医疗原则诊治病员,完成病历书写等工作。
10、病员入院后首诊医师认为该病员不属于本科收治对象,应在妥善处理病员后,向上级医师汇报。如需请有关科室会诊,填写会诊申请单提出诊断,待会诊医师确认系该科病员,同意转科后,首诊医师的工作才算终结。如会诊中意见不一致,由会诊科主任裁决,如还不能确定则由医务科或业务院长、院长最后决定病员收治的科室。
11、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第14篇 社区卫生中心病人出入院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人出入院制度
(一)入院管理
1、病人住院,须持本院门诊或急诊医师签发的住院证办理入院手续,一般病人应在住院处接诊室进行卫生处置,由接诊室护士送入病房,并向病房护士做好交班工作。
2、接到住院病人通知后,病房护士应准备床位及用物,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
3、病人进入病房,医护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并主动热情接待病人,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则和有关事项,协助病人熟悉环境,主动了解病情和病人的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及时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
4、护送危重病人入院时应保证安全、注意保暖、输液病人或用氧者要防止途中中断,对外伤骨折病人注意保持体位,尽量减少病人的痛苦。
5、病人入院后应及时通知负责医师检查病人,及时执行医嘱,制定责任制护理计划。
(二)出院管理
1、病员出院,须由经治医师提出,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并做好思想工作。
2、病员出院,经治医师应于出院前一日下医嘱,填写出院通知单,护士办好出院手续,提前送交住院处。
3、病员出院时,应交清公物,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后方能出院,其用过的物品,要进行终末处理。
4、对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本人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后,方能办理出院。
5、对诊断明确而又无须在本院继续治疗的一般慢性病患,应作出院处理。
第15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院感染卫生学监测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感染卫生学监测制度
为做好院内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的细菌学监测,污水监测,确保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病员、广大医务人员的健康,特别对我院卫生学监测作如下规定:
1、监测时间:
重点科室(如产房、手术室、洗婴室、供应室等)的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表,临床各科治疗室、换药室的空气、使用中的消毒剂及无菌保存液,消毒灭菌内镜表面,透析液出入口菌落数,压力蒸汽锅灭菌效果,__二醛薰箱灭菌效果,干热灭菌锅灭菌效果,污水排放口菌落数每月监测一次。使用中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每半年监测一次。污水余氯含量每日监测二次。
2、监测方法:
(1)采样准备:由检验科在监测时间,提前做好各种采样用品准备工作。
(2)样品采集:由院感科不定时采样,采样方法必须严格遵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3)检验科指定专人按《消毒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监测,及时出具监测结果。
(4)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监测:通过化学指示卡变色情况来进行监测。
(5)污水余氯含量监测:采用邻联甲苯胺比色法进行监测。
3、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1)供应室、手术室、产房无菌区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的手表,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cfu/cm2。
(2)供应室、手术室、产房无菌区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200cfu/m3。
(3)凡灭菌后的医疗用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消毒后的医疗用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使用中的消毒剂:细菌总数应≤100cfu/ml,无菌保存液: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5)透析液入口菌落数≤200cfu/ml,出口菌落数≤2000cfu/ml。
(6)污水排放口类大肠菌群数≤900mpn/l,余氯含量≥3.5mg/l。
(7)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70uw/cm2。
5、各科室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毒灭菌效果
第16篇 社区卫生中心消毒隔离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毒隔离制度
1、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从事医疗护理活动时必须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2、医护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洁净工作服、帽子,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和离院外出。
3、医护人员严禁留长指甲及染色,严禁戴戒指、长耳环,各种诊疗和处置前后均应用流动水洗手,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遵循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消毒的原则。耐湿热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具、各种穿破粘膜及组织的器具首选压力蒸气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法,内窥镜用2%戊二醛浸泡消毒或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选用化学方法。全院使用的化学消毒剂,均统一由药剂科按有关规定配制。
5、遵循污染器械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的原则。各种医疗用品使用后均严格终末处理如:注射器、针头、网袋、止血袋、各类导管、氧气吸入湿化瓶、雾化吸入面罩、妇科阴道窥器、体温计等均应采用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以上再清洁、消毒备用;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病床单元的床垫、枕蕊、棉絮曝晒或三氧消毒后备用,病床附属设施用含氯消毒剂擦洗,传染病人床单元按相应的综合消毒原理处理。
6、进行晨间护理时不得进行治疗性操作,湿式扫床,毛巾用含氯消毒剂浸泡,一床一帕一用一消毒;床单元每日用浸有含氯消毒剂的小毛巾一床一帕擦拭,一用一消毒;病区地面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如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立即用2000ml/l含氯消毒剂进行拖洗,各类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医疗废物交院医疗废物临时储存室,作好记录,坚持周末卫生大扫除。
7、治疗室、病室、办公室、卫生间等拖布应严格按清污分开使用,标记醒目,用后用含氯消毒剂分池浸泡消毒,悬挂凉干备用。
8、治疗室、换药室,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整洁、清污分开,私人物品不得带入,无菌物品与其它物品分柜存放,标记醒目,标明有效期,每日检查并登记。
9、每次处置后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产房、洗婴室、供应室等的台、桌及物表。每日含氯消毒剂湿式拖地1-2次,每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空气60或120分钟,并作记录。
10、注射、针灸时实行一人一针一用一灭菌,换药时实行一人一份一用一灭菌,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有效期4小时,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2小时,开启的无菌溶液不得超过2小时,并注明启用时间;输液时采用一次性输液器并盖针孔。
11、碘酒、酒精瓶应保持密闭,每周更换及灭菌2次,盛持物钳的容器、持物钳每周更换及高压灭菌2次,浸泡持物钳采用1:5器械净,一瓶一钳,浸泡液达2/3,并作好记录。置于容器中的灭菌物品如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12、换药时应严格按先无菌伤口,其次感染伤口,最后隔离伤口程序进行。
13、手术室、产房、供应室符合工作流程,严格区分污染、清洁、无菌路线,不得逆行,使用专用拖鞋,外出时更换,并定期刷洗、消毒。手术室、产房、供应室入口处的消毒液垫应定期清洁更换。
14、检验科用于采集血标本的各种用具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各种废弃标本应消毒灭菌处理,报告单消毒后发出。
15、接触病人的一次性输液器,空针用后必须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并毁形,由医疗废物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作好发放、回收登记工作,回收率达100%。
16、不得在病区内清点污、脏被服,应直接放入污衣袋内,运送到洗衣房统一处理,浸有血液或体液的布类应置于防水袋内封闭运送。收回的布类须先浸泡消毒再去污洗涤,洗衣房下送、下收车应清洁、污染分开。
17、门诊的传染病员或疑似传染病员应在指定地点候诊、检查治疗,不得在门诊各处走动,留观病人应单独安置病室,按常规隔离,不准互串病房和外出,病员排泄物和使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带出病房,也不得给他人使用。
18、凡厌氧菌、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的病员应严格隔离,用过的器械、被服、病室均须严格消毒处理,用过的敷料,全部焚烧。
19、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到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后,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防止疾病从病人传到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医疗活动中应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17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4、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5、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6、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7、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8、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18篇 社区卫生中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中心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中心采购时应注意对产品六证一报告确认,并做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记录工作。采购记录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严格保管,上架存放,标记清楚。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3、科室在领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时,应填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单,并将标注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产品说明书留存,依次粘贴于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同时详细记录产品数量、规格和领取日期。
4、使用前,使用者应对器械仔细检查。不得使用过期、已淘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5、使用时注意观察,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情况,必须停止继续使用,同时保留样本,及时报告医疗康复部,并在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详细记录。
6、使用过的无菌器械,使用者必须及时初步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并在相关消毒液中浸泡消毒作无害化处理。科室每天集中、统计、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处理登记本。
7、有条件的供应室应对收集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时进行终末毁型处理,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物品记录本。
8、经毁型机处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碎渣,用黄色特种垃圾代包装密封后,交市政特种垃圾机构处理。
9、临床科室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立刻报告医疗康复部,医疗康复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辖市(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0、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封存,及时报告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11、医疗康复部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19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际疾病分类法》,检查指导按分类法对病案进行处理,使符合规范。
2、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病历档案工作的规定和条件,在我院贯彻执行,维护病案完整和质量,制定病案管理制度,负责病案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提供晋升意见。
3、按照四川省卫生厅编印的《病历书写规范》,制定我院病历检查质量标准,评审办法,组织检查病历书写质量,提出改进措施,保证病案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4、对各科室病历质量按月逐份进行检查、评分、定级、对死亡病历、急重病历、手术病历和新开展技术病历要列为检查重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科室。
5、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有关病历书写,医疗表格和统计表格,审批这些表格的打印和复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6、委员会要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密切协作,提高病历书写与病历管理的质量。
7、委员会要向院长提出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第20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