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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有哪些
社区卫生中心探视陪伴制度是提升医疗服务人性化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属陪伴:允许家属在规定时间内陪伴患者,增强患者心理慰藉。
2. 专业陪护: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为需要特殊照顾的患者提供服务。
3. 志愿者服务:鼓励社区志愿者参与,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陪伴。
4. 健康教育:通过陪伴过程,进行健康知识的传播和疾病预防指导。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优化社区卫生中心的服务体验,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关怀和支持。家属陪伴能够缓解患者的紧张情绪,增进医患沟通;专业陪护则能确保患者得到及时、专业的照护,特别是对于术后康复或慢性病患者。志愿者服务不仅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也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健康教育则使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疾病管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方案怎么写
为了有效推行这一制度,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探视时间表,平衡患者休息与家属探视的需求。
2. 对专业陪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3. 设立志愿者招募平台,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4. 制作易于理解的健康教育材料,如海报、手册等,放置在候诊区供患者及家属阅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陪伴制度能提升服务质量,但也要确保医疗安全,防止过度干扰医疗活动。因此,制度的执行需兼顾效率与人情,以实现社区卫生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社区卫生中心探视陪伴制度范文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探视陪伴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探视陪伴制度
(一)探视病人应严格遵守探视时间。每次探视不得超过两人。
(二)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房,传染病人一般不得探视和陪伴。抢救病人的探视应服从治疗需要,探视危重病入可持病危通知单。
(三)陪伴需严格控制,确需陪伴者由医师、护士长决定留陪一人,值班护士发给陪伴证,停止陪护时将证收回。保持病房整洁、安静、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探视和陪护人员必须遵守院规,听从医护人员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遇查房或进行诊疗工作时,陪护应退出病房,不得谈论有碍病员健康事宜。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
(五)探陪人员要爱护医院公物,节约水电。凡损坏医院设施、物品者应照章赔偿。
(六)探视和陪护人员只准到所探视和陪护的病房,不得乱窜其它病房。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3篇 _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工作负责人每月组织委员、卫生员学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传达上级要求,总结部署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健康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自我保护和卫生防病知识,使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卫生工作主要负责人包全面,委员包片,组长包楼门,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每月定期检查街巷和楼门的卫生,检查保洁的工作质量,每季度将所在楼门检查一次,进行评比。
四、坚持开展“城市清洁日”和“周末卫生日”制度,及时清除小广告、垃圾、渣土,捡拾绿地废弃物。
五、开展“除四害”活动,消灭蚊蝇、蟑螂和老鼠,5月―10月每周对重点部位打药灭蝇,按上级要求开展灭鼠、灭蟑工作。
六、6月和12月组织两次评选“卫生之家”、“卫生楼门”活动。
七、年末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卫生评选活动。
第4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辖县妇幼保健所。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县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工作严谨,认真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工作岗位。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严格交接班制度。
3、为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医务人员须按时参加全员医疗安全培训。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作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4、医务人员坚持三基三严及继教培训工作,将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晋级职称评定及工作能力考核依据。
5、新进医务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质量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各科室根据每月进行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总结,作出自查缺陷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严防医疗缺陷发生。
7、各科室须建立医疗缺陷登记本,针对发生的医疗缺陷,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认真作好调查核实工作。
8、发生缺陷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9、对已发生的医疗缺陷,应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及处理意见。
10、发生医疗缺陷的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上报,有意隐瞒,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11、医院开展医疗缺陷管理,定期统计、分析医疗缺陷,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执行医嘱及医嘱查对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医嘱及医嘱查对制度
1、医嘱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必须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2、医嘱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具体到分钟。
3、医嘱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全名。不执行被涂改的医嘱。
4、一般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危重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生应及时补记医嘱。
5、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以保证执行医嘱的准确性。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6、处理医嘱时必须经过查对后方可执行,及时查对转抄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7、当日医嘱处理完毕后,要两人以上进行查对,并将所有医嘱核对一次。每周大查对一次。重整医嘱后必须两人查对签字。
第7篇 社区卫生中心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1、家庭医生是指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的、连续的、有效的、及时的和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和照顾的新型医生。
2、由于特殊原因家庭医生不能出诊时,应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的其它医生出诊。
3、因年迈、体弱、产后等不便需在家康复、治疗者,在家属或本人同意下,医护人员按需安排出诊。
4、对70岁以上的老人、患慢性病病人、康复期病人或合同服务签约的居民,社区医护人员根据需要和预约上门巡诊,了解病人一般状况、用药效果、康复情况,指导其饮食、治疗与康复方法。
5、医务人员常规出诊前应更换清洁工作服装进入患者家庭。
6、常规出诊前预约患者,医务人员进入患者家庭前,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7、医务人员提供服务时要体现人性化服务。
8、向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用药、患者的反应以及要求等要做记录。
9、医护人员不能借出诊之机,办私事牟私利,对收取费用必须付给患者和居民正规收据,严格按标准收费。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对以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危险因素干预。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科室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查房二次以上。新病人、疑难危重病人上级医师要及时查房。
2、对疑难危重病员,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3、查房前,经治医师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_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各级医师查房,经治医师必须作好相应的查房记录并载入病历。
5、查房内容:
(1)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要求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病历、医嘱;听取下级医师对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检查病历并修改其中错误的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会诊等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查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日早晨特殊检查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6、院领导及院部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有计划有目的的定期参加各科查房,检查了解对病员的治疗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11篇 街道社区环境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
街道社区环境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组织发动群众,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采取综合防治手段,除害防病。
3.组织居民开展各类绿化活动,带领居民植树养花,绿化社区环境。
4.加强居民开展各类绿化活动,带领居民环保观念,防治环境污染。配合专业管理人员督促社区居民按位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5.经常检查居民区卫生,协助专业部门整治社区环境,搞好社区内永久性公益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其清洁美观。
6.配合驻社区医疗单位的工作,保证社区医疗保健场所为社区居民提供就医服务,使社区居民一般性医疗不出社区。
7.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一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第六条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药名缩写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用量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七)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八)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13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放射工作管理人员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条令学习,要依法进行工作。
2、新毕业、新调入放射科、放化疗科、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查体、防护知识培训和操作规章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半年在本院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到市职防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记入健康档案。
4、定期、不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健康疗养,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强化教育培训。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每两月更换测试一次,结果记入个人剂量计档案。没有剂量计监测结果不能参加职业性放射病评定。无故损坏丢失者由个人负责赔尝,不配戴个人剂量计,不准上岗。
6、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场所总务部必须履行预防性监督程序。更换新机器、购置放射源,医工科必须向保健部申报,办理使用许可证。
7、定期进行放射场所、射线装置及影像的质量监督监测工作。若不达标,需治理后方可从业。
8、保健部负责建立从业人员放射卫生档案、体检和更换剂量计等工作,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的强化教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9、医院放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的放化射防护问题,定期进行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奖金兑现。
第14篇 社区卫生中心首诊负责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负责制度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科室是指病人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诊室的当班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病人,要对病员的诊断治疗、住院、转科、转院以及出院随诊等全面负责。
2、首次接诊门诊病员的医师,应按医疗原则,认真负责地对病员进行诊断、处理。若诊断不明需会诊或请上级医师者,首诊医师应按制度规定亲自联系,不得推诿病员。
3、若系危重病员应亲自护送入院或入院观察,并口头及书面记录向接诊医师交待清楚。不能搬动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就地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入他科。
4、若就诊的病员经首诊医师检查后认为不属于本科疾病,应书写会诊申请书,提出疑似诊断后,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处理,待会诊医师诊断明确,认为确系该科病员,同意转科诊治后,首次接诊医师的工作才算终结。
5、如会诊中意见不一致,首诊医师应负责对病人进行诊治,并请科主任裁决;若首诊科主任和会诊科主任意见有分歧,再由医务科或业务院长、院长最后裁决,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首诊医师承担负责。
6、凡属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抢救患者,相关科室必须以患者为中心,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理应及时记录。首诊科室在抢救过程中始终负责患者的生命体征,并起主要协调作用。
7、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系统患者,应根据本次人院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8、病员办理入院手续后,接入院证和所填收治科室接受病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入院证和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否则所造成的延误病员诊治时机的后果,由当事者承担责任。
9、病员入院时的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应按医疗原则诊治病员,完成病历书写等工作。
10、病员入院后首诊医师认为该病员不属于本科收治对象,应在妥善处理病员后,向上级医师汇报。如需请有关科室会诊,填写会诊申请单提出诊断,待会诊医师确认系该科病员,同意转科后,首诊医师的工作才算终结。如会诊中意见不一致,由会诊科主任裁决,如还不能确定则由医务科或业务院长、院长最后决定病员收治的科室。
11、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第15篇 社区卫生奖惩制度范本
每一个单位设立员工奖惩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约束员工的不当行为。以下是某社区卫生奖惩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一线工人上岗作业必须穿戴整齐的环卫工作服,否则一经发现每次扣罚3元。
在日常巡检中,发现有浮扫的扣5元,发现有漏扫的扣罚当班工资。
每次卫生检查评比,所保洁的路段及车辆不合格的,扣罚当月浮动工资30元。
按制度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发现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罚5元。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小时的扣罚10元。
无故不请假脱岗的,扣罚当班工资的两倍及当月的出勤奖。
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上岗不作业或忙于拣废品等影响路段保洁),扣罚当班工资及当月的出勤奖。
组织经常性的路段巡检,表现好的一次奖励30元,当月兑现。
全年出满勤的,年底一次性发给250元出勤奖。
没有安全作业的,没有遵守规章制度的,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一律不参加当年度的评优奖。
综合平时表现(参考区督导队平时的巡检记录),年终实行评优奖励办法,根据评优情况给予等级奖励。
第16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17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质量监督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质量监督报告制度
1.药品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2.通过对本院使用药品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提出改进意见和淘汰品种,作为调整本院基本用药目录的依据。
3.药品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1)药品的外观变化情况。
(2)药品的不良反应。
(3)其他意外事故。
4.当发现某药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从各个环节查找原因,予以改正,并填报好药品质量监督报告卡,逐级上报。
5.由专人定期收集药品监督报告卡,汇总后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第18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我院应当依法经县、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提出采购计划;
4、采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19篇 社区卫生中心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制度
1、药具发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了解药具的性能,懂得使用方法,掌握避孕药具知识和科普知识;
2、药具发放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发放率达100%;
3、药具发放中,针对育龄群众使用避孕药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一定的个案,积累第一手资料;
4、定期组织宣传培训,向药具服务对象宣传药具使用方法及副作用处理等科学知识,提高有效率达96%以上;
5、认真做好随访,随访率达100%,并及时填写药具随访卡;
6、按时上报使用情况,库存保持可用一个月的药具周转量,要有药具专用箱,确保放置安全、有效,严防潮解、霉变;
7、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反馈信息,交流经验,接受培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
第20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精神病防治工作走访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精神病防治工作走访制度
1、社区精神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病人家庭走访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小组研究工作提供依据。
2、定期对辖区内重度精神病患者进行走访,掌握病情变化,协调解决治疗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精神病患者的康复。
3、居委会监护小组坚持定期普遍走访病人制度,对重度病人每月走访,做好随访记录,掌握每个病人治疗康复情况,帮助病人解决实际困难,为治疗和康复创造良好的环境。
4、对已治愈的或病情稳定的轻微患者,积极创造条件回归社会,参与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