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有哪些
行政卫生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1. 员工健康检查:定期为员工安排健康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2. 工作场所清洁:维护办公环境的整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3. 食堂卫生管理:确保食堂食材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保证员工餐饮卫生。
4. 应急处理程序: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如传染病爆发等。
5. 健康教育与培训: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性和员工需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制造业企业,可能需要特别关注职业病预防和防护;而对于办公室环境,重点可能落在改善久坐和视力保护上。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规定执行标准,并设定检查与评估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也需包含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其权威性。
方案怎么写
建立和完善行政卫生制度,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1. 制定个性化卫生政策:根据企业特点,定制符合实际需求的卫生管理方案。
2. 建立卫生监督小组:由各部门代表组成,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和问题反馈。
3. 定期评估与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审查卫生制度,根据反馈和变化进行调整。
4. 引入专业咨询:如有必要,可聘请卫生专家进行指导,提升制度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5. 增强员工参与感: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通过员工大会等方式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接受度。
行政卫生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和员工健康的关键,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行政卫生制度范文
第1篇 卫生院行政工作制度
不管城市还是乡村,都有大大小小的卫生院,每一个卫生院如何进行行政管理,都有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以下整理的某卫生院行政管理制度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1、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
1.1医院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所分管的科室,调查研究,直接掌握情况,抓好典型,协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1.2深入科室,重点抓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后勤保证以及服务质量、病人生活等工作。听取病员和医务人员的意见,表扬好人好事,改进工作。
1.3院领导要参加部分业务实践,如查房、重大手术、疑难病例的会诊、危重病员的抢救及其他有关业务活动等。
2医院领导行政查房
2.1医院领导至少每月主持一次行政查房,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深入到一线科室,重点检查医疗、护理、科技、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取病员和临床科室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2行政查房前,相关职能科室要到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反映,作好准备。每次查房要确定主题,围绕主题展开。
2.3行政查房所涉及的内容,需要形成书面简报,相关科室必须限期给予答复和反馈,并在下一次查房时作汇报。
3领导班子集体专题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3.1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至少每季度一次,专题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工作会议,并有记录文件。
3.2紧密围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重点与目标,对存在的不良事件与缺陷,要从管理的体系、运行机制与制度程序中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形成良好的医院安全文化氛围。
3.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参加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全院专题工作会议,以及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工作会议。
(注:制度标题后括号内的前二位表示原制度82/92版本,后者为原序号)
二、会议制度(82-2)
1、院办公室会:由院长主持,副院长、机关各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工作。
2、院周会:由正、副院长主持,科主任(负责人)、护士长及各科负责人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小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3、科主任会:由正、副院长主持,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参加,汇报研究及交流医疗、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情况。
4、科周会:由科室正、副主任主持,病房、门诊负责医师等和护士长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本周工作。
5、科务会:由科室正、副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每月一次,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布置工作。
6、护士长例会:由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主持,各科室、病区护士长参加。每周一次,总结上周护理工作,布置本周护理工作。
7、门诊例会:由医务科或门诊部正、副主任主持,所有在门诊工作的各科负责人参加,每月一次,研究解决医疗质量、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急诊抢救、病人就诊以及门、急诊管理等有关问题,协调各科工作。
8、晨会:由病房负责医师或护士长主持,全病房人员参加。每晨上班十五分钟内召开,进行交接班,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解决医疗、护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当日工作。
9、住院患者座谈会:由病房护士长或指定专人召开,患者代表参加。院每季一次,科室一般每月一次,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的意见,相互沟通,增进了解和信任,改进工作。
10、医、护、技联席会议:由业务院长主持,相关职能管理与医疗、护理、医技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参加,汇报对诊疗服务流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与协调的意见与措施
三、请求报告制度(82-3)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求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购买贵重医疗器械及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10、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四、院总值班制度(82-4)
1、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重要文件,承接未办事项。负责检查夜间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2、三级医院及二级甲等医院根据医疗(救治危重病人)工作量需要,可在夜间及节假日增设医疗总值班,由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参加。
3、总值班应掌握全院重患情况,对病危患者,要到床前了解病情及治疗监护情况,协调处理有关会诊抢救问题,掌握外转病人的情况,了解转诊原因,根据规定做出决定,做好记录,交班时报医疗管理部门和业务副院长。
4、医院要确定总值班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卫生工作制度(82-5)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小组,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2、为服务人群提供卫生与健康宣传教育服务,提高卫生与健康意识,增进服务人群的身体健康素质
3、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切实贯彻饮食卫生“五、四”制,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突击卫生运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6、有计划地植草、种树,美化环境。
7、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病历管理制度(82-6)
1、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医院必须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为医疗与工伤保险、急诊留观与住院患者建立病历及保存病案。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与保存病历。
3、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4、医院要求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5、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死亡)后24至72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借用病历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医疗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摘录病史,
7、有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8、本院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9、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统计法》予以保密。
10、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门从事住院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病床位比不得少于1:50;专门从事门诊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日均门诊量的比不得少于1:300。
七、医疗统计制度(82-7)
1、医院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
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2.1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
2.2门诊各科应填写好病员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
2.3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3、医疗质量统计,至少应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4、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统计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阅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6、医院应逐步做到通过医院信息hs系统进行统计工作。
八、医学图书管理制度(82-8)
1、图书室开放时间,除每日办公时间外,每星期日及晚上亦要适当开放。
2、凡院内职工、进修、实习人员借书,必须遵守图书室一切规定,持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离院时,必须办理好还书手续。
3、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借阅的数量和时间。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报刊或是其它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4、必须妥善保管图书,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撕剪、涂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应按规定赔偿。
5、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购买、登记、整理、收集、分类编号、装订图书、杂志和报纸等。
6、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方便查阅。
7、图书室必须保持清洁、安静和应有的照度(不得低于50勒克习)。有条件的医院图书室和阅览室应分别开设。
8、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内容。
9、有条件的医院逐步为员工提供文献检索、电子图书、网络及外院资料查阅、打印复印等服务。
九、进修工作制度(82-9)
1、进修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及医院实际能力统一计划安排。
2、医院要有专人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人员具体情况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
3、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中途退学,不得随意延长学习时间。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
4、医疗、护理科目进修人员应是经选送医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师。进修人员的普通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报请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授权,进修结束自动终止。
5、进修人员须在上级医师(护师)指导下执业,不得独立值班执业,不得独立出具诊断证明及诊断报告。
6、进修人员书写的各类医疗、护理记录文件,需经指导医师(护师)签名确认。
7、医疗、护理管理部门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8、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单位处理。
9、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
十、入、出院工作制度(82-12)
1、医院有各种各类疾病有收入住院治疗的标准、制度或程序。由本院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通过病情诊断来决定住院。
2、医师在实践中还要依据医院现有医疗资源(人力、技术、设备等)能够承受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可收入住院,还是应及时转往上级医院诊疗。
3、每一个病人从门诊、急诊收入院时均有完整的记录,应都包含有明确的住院目、入院时的病人身体状态,精神状况的评价,向病人进行说明,取得理解与同意。
4、医院有急危重症及预约手术的患者优先收住的具体规定及办法,各病区可保持1—2张急诊床位。
5、对于需收住重症监护病房等特殊治疗的,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收住的理由、预期效果及费用,取得理解与同意,患者运送途中要保障其安全
6、危重症患者转院前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的意外,取得理解与同意,有转院记录,并与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必要时可派医务人员护送。
7、患者出院应由本科的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查房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赁结帐单发给出院证、出院小结等文件,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
8、医师、护士有责任根据病情为出院病人给予必要的服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训练指导、生活或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信息服务。
9、每一位出院病人都有出院小结的副本,主要内容有入院时情况、诊断名称、治疗方法、效果、出院带药、出院的注意事项以及康复指导等。
10、逐步做到由负责治疗病人的医师或上级医师进行首次出院随访,通过病历记录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介绍诊疗情况,以保持服务连贯性。
11、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充分说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说服无效者应报请科主任批准,则由病员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署相关知情文件后办理出院手续,方可离院。经主治医师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十一、住院处工作制度(82-13)
1、出入院病员统一由住院处办理手续。根据病情,合理收住病员。病房无空床不得预办住院手续。
2、病员凭医师开具之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公费医疗证、医疗保险证到住院处办理手续,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费,住院处再通知病区。危重病员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3、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病历首页栏目,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4、住院处应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转情况。
5、对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住院。
6、病员办理出院手续,一般于出院前一日由病区将住院医嘱全部送至住院处进行核算,开具结帐单及明细清单。病员或家属来住院处结清后,将结帐单交其拿回病区办理出院手续。
7、公示住院收费标准,并应采用多种形式主动征求出院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十二、探视、陪伴制度(82-14)
1、探视病员要按规定时间,每次探视要领取探视证(牌),每次两人。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房。传染病员一般不得探视和陪伴。
2、探视危重病员,可持病危通知单,随时给予探视。
3、陪伴需严格控制,确需要陪伴者由医师决定,值班护士发给陪伴证。陪伴停止,将证收回。
4、探陪人员必须遵守院规,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不要谈论有碍病员健康和治疗的事宜,不要吃病员的食品和使用病员的用具,不在病员床上睡觉。要保持病房整洁安静,不准吸烟。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5、凡探视、陪伴人员损坏、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赔偿。
十三、挂号工作制度(82-19)
1、门诊患者,应先挂号后诊病(危重抢救例外),对出诊的科室的各级医师有公示栏。
2、挂号室分科挂号,开诊前半小时即应挂号。
3、挂号室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初诊病历要填齐首页上端各栏,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就诊日期,由医院建档的应复写入档或将信息输入挂号卡。复诊病员凭挂号证,找出病历,分别送至就诊科室。
4、复诊病员遗失挂号证者,应代为查阅卡片,找到门诊号码,抽出病案,送至就诊科室。
5、同时就诊两个科室或转科病员,重新挂号,会诊例外。
6、挂号诊病当日一次有效,继续就诊应重新挂号。
7、初诊、复诊病历,均应直接送至就诊科室,不能由病员携带。
8、下班前取回当日就诊病历,依次整理上架归档,自行保管者将门诊病历交至患者本人。
9、按病案号及时将各种检验报告贴到病历页上。
十四、医院职工培训制度(92-4)
(一)岗前教育制度(92-4)
1、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一周。
2、上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苏的基本技能;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等有关内容。
3、岗前教育要经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5、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第2篇 行政中心窗口卫生安全责任轮流值日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卫生、安全责任轮流值日制度
一、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讲卫生光荣”和“安全第一”的观念,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窗口卫生安全实行组长负责制。以值班小组为单位每周轮换一次。组长的职责是负责督办检查,并做好每周一上午值班钥匙的交接工作。在组长的安排下,窗口工作人员除每天负责本窗口区域的卫生、安全外,还须负责本楼层大门上班前开门、下班后锁门和当天楼层走道等公共区的卫生与安全工作。
三、安全责任工作内容:
①负责楼层大门开门、锁门,具体时间:上午7:40开门,11:35锁门;下午1:40开门,5:40锁门。若午休期间有工作人员需在窗口休息,须提前向值班人员报告,方可不锁大门,但要确保安全。
②下班前负责切断本楼层的照明、微机、空调、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电源、门窗关闭、检查保密资料的收藏等。
四、公共卫生责任内容:服务大厅内办公区的公共走道卫生的保洁,做到洁净、整齐、无痰迹。
五、建立中心窗口卫生安全检查和考评制度。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卫生安全值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将结果纳入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内容。
第3篇 某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探索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模式,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教育,重治标、轻治本的现象,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前,约请当事人进行面谈,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拟整改的措施和对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约谈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约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二)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要求当事人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五)当事人对卫生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应当在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具体约谈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七条 由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主持进行约谈,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主持进行约谈。
第八条 约谈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进行,案件主办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约谈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过程,要帮助相对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动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卫生执法人员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已经消除,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求相对人必须限期整改,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三)相对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的,应当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相对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应当积极采纳。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约谈内容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形成《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将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随案卷存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实施跟踪监督问效,提高执法效能和案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了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访: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因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回访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得到改正;
2、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完结。
(二)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
1、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法现象;
2、办案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
3、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三)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1、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现象;
2、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现象;
3、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现象;
4、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现象。
(四)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回访一般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者整改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进行。
第七条 执法回访采取以信函回访、上门回访为主,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为辅。
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后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回访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法制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人员组成,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加。
回访人员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回访结果的处理:
(一)经回访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纠正;
(二)经回访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经回访发现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督促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对人对卫生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
(五)加强指导服务,掌握管理相对人对卫生部门工作的需求;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消除误解,减少争议。
第十条 回访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回访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应当对《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j卫生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围绕创建“四型”机关,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 以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__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为依据,提高全局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为目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二、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局长__对全局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的行政效能工作负责,并对局长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并对主管领导负责。
三、 加强对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服务过程中效率不高,处置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 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纠正和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律低下,造成损失的行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认真贯彻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对来局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即时给予认真的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请示主管领导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六、牢固树立廉政执法的观念。不得不作为,也不得乱作为。严禁在检查过程中索、拿、卡、要、报,挟私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群众评议制,纳入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挡案,每年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义,凡评议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为优秀,有严重违纪违规的,上报立案查处。
八、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切实履行公务员职责,认真执行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创“四型”机关,树新世纪公务员形象。
第6篇 j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