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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卫生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5

中心卫生制度

制度有哪些

中心卫生制度,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基层医疗服务:包括预防接种、基本疾病诊疗、健康教育等,旨在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2. 公共卫生监测:定期进行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

3. 卫生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服务公平性和效率。

4. 卫生法规执行:监督和执行公共卫生法规,维护公众健康权益。

5. 健康促进活动: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

内容是什么

中心卫生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构建全面的健康服务体系,这涉及到:

1. 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通过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基层医疗服务。

2. 强化疾病预防:加强传染病防控,实施疫苗接种计划,减少疾病的传播。

3. 数据驱动的决策: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和分析公共卫生数据,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 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培训医护人员,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5.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健康活动,形成共建共享的健康氛围。

方案怎么写

推进中心卫生制度的实施,需要以下策略:

1.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资金和人员配置。

2. 跨部门协作:卫生部门需与教育、环保等部门协同,共同解决公共卫生问题。

3. 技术创新:利用科技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4. 定期评估:建立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制度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5. 持续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公众的健康意识。

中心卫生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努力,以实现全民健康的最终目标。

中心卫生制度范文

第1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省来本中心就医而死于本中心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四川省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儿保医生进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1.收集标本时,应认真查对,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应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小时。

2.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按规定及时发出报告。

3.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合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可重新检验。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一般标本和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5.实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保证检验质量。

6.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科室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查房二次以上。新病人、疑难危重病人上级医师要及时查房。

2、对疑难危重病员,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3、查房前,经治医师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_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各级医师查房,经治医师必须作好相应的查房记录并载入病历。

5、查房内容:

(1)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要求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病历、医嘱;听取下级医师对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检查病历并修改其中错误的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会诊等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查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日早晨特殊检查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6、院领导及院部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有计划有目的的定期参加各科查房,检查了解对病员的治疗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护理值班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病员进行护理工作。

(二)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待,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去。

(三)交班报告应由交班护士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简明扼要,应用医学术语,有连贯性。

(四)晨间交班时,由夜班护士重点报告危重病员或新病员病情诊断以及护理有关事项。

(五)早晚交班时,日班护士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动态,然后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师陪同日夜班重点巡视病员作床前交班。交班者应给下一班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六)交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查明,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丢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第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1.根据处方药品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相应的衡器。所用衡器要随时检查,并经计量部门定期校验,保证衡量器具的准确。

2.调剂人员接到处方后要再次审方,特别注意处方中有无配伍禁忌。

3.调剂人员对所调配的饮片质量负有监督的责任,所调配的饮片应洁净、无杂质等。发现霉变或假冒的饮片应及时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

4.为了便于复核,应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间隔摆放,不可混为一堆。

5.一方多剂时,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分计量,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在±5%以内。

6.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的饮片无论处方是否有注脚,均应按照规程要求处理。

7.一张处方不宜两人共同调配,防止出现重配或漏配。调配完毕自查,确认无误签字交给复核人员。

8.有专人负责复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复核无误后签字并分剂包装。

9.发药时要坚持三对:对取药凭证、对姓名、对剂数。发药时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煮方法及有无禁忌等相关用药问题。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会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诊制度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依据《医院工作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

1、邀请和被邀请会诊的科室均应填写会诊登记本,会诊医师应认真书写会诊记录,会诊时经治医师在场陪同。

2、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3、科间普通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申请单。应邀医师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出会诊记录。

4、科间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后补填登记本。

5、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6、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

二、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或监护人同意。

3、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长批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我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8、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9、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10、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11、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主任和医务科。

12、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1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按照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我院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14、我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我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15、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会诊费用,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6、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7、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15条规定的,由医院计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18、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临终关怀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工作制度

1、以改善临终前患者的自我感觉,减轻各种痛苦,提高临终前的生命质量为目的。

2、加强对病人临床症状的护理,从生理、心理、社会学各个角度解决病人的需求。

3、设立安宁病房,同时可为临终前病人提供上门服务。

4、病房安排应以满足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心理需要为原则,为病人提供方便、安静、轻松、家庭气氛比较浓的空间,减轻不良心理对病人情绪的影响。

5、从事临终关怀的护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应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并具备勇于奉献的精神。

6、通过对病人的准确评估,找到影响病人的主要心理和身体不适等问题,与病人和家属多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病人临终前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缓解病人的痛苦。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地方病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方病管理制度

1.结合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2.做好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3.配合专业机构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分析和预测地方病情及流行趋势。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完善信息网络,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组织讨论。

2、讨论死亡病例前,负责主治的科室或经治医师需积极作好准备,并通知本科及相关科室参加。

3、讨论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例由经治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出总结。

4、死亡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并将讨论的综合意见载入病历中。

第13篇 社区卫生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病人经全科医生诊治后,确认病情严重,需转达入上级医院进行诊治的,医生应出具转诊介绍信,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历摘要、健康档案等有关资料复印或办理借阅手续后,同时转入上级医院。

2、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将在医院的病历与健康档案等资料尽快返回病人所在的卫生服务中心。

3、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必须谨慎,应先就地抢救处理,待其病情较稳定后转院。转院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的安全。

3、住院病人需转院治疗时,原则上应先邀请上级医院的专科医生会诊,会诊的结果需要转院治疗时,在上级医院接诊科室安排好床位和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转院。

4、上级医院住院病人康复或好转后出院时,专科医生应填写双向转诊单,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14篇 某中心小学环境卫生制度

中心小学环境卫生制度

卫生总体要求:校园、操场、教室以及各室必须干净、整洁。

1、严格按划片管理的方法管理学校保洁区、各班保洁区,班主任要认真督促学生勤打扫,勤保持,力争学校无一片纸屑,无一堆垃圾。

2、各班的保存洁区,每天由班级管理小组评定各班的卫生成绩,并且分出1---8个等级,此成绩作为班主任评先表优条件之一。

3、保洁区内发现一处垃圾扣一分,发现一片纸屑扣一分,直至扣完总分为止。

4、在校人员不能随意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准乱倒垃圾,特别是每位教师要注意自身形象,以自身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达到潜移默化的目的。

5、成绩由值周教师填写公布。

6、升国旗时由值周教师分出等级在会上宣布结果。

7、该制度下发之日起就是制度执行之日。

第15篇 社区卫生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抢救危重病人应按照病情严重程序和复杂情况决定抢救组织工作。

(1)一般抢救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当班护士负责。

(2)危重病人抢救应由该科室急诊主治医师和急诊护士长组织抢救。

(3)遇有大批病人、严重多发伤等情况时,由立即报告医务科,组织专科医师共同抢救。

2、急诊室护士应做好抢救准备工作。遇有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护士长,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如吸氧、吸痰、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等。

3、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听从指挥,即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4、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要随叫随到,迅速参加抢救工作。

5、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要做好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执行时间。因抢救病人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口头医嘱要准确、清楚,尤其是药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等,护士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即时记录于病历上,并补开医嘱和处方。

7、各种急救药品的安瓶、输液空瓶、输血空袋等,用完后应暂行保管,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8、一切急救用品实行四固定制度(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各类仪器要保证性能良好。急诊室抢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归放原处,定期做好清洁、消毒、清理补充等工作。

9、病人经抢救病情稳定或需转入病房或手术室治疗者,急诊科应派人护送;病情不允许搬动者,需专人看护或经常巡视;对已住院的急诊病人应定期追踪随访,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抢救登记本,记录抢救病人的病情、抢救经过与经验教训以及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名单。

11、抢救工作结束,应认真检查总结。

附件: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凡病情紧急危及生命立即进行抢救及监护者,均应列为危重抢救病例,包括:

1、各种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种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骤停(包括麻醉意外);

4、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5、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综合征、重症心绞痛等);

6、各种原因所致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7、各种原因所致的高血压危象;

8、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种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气管异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压气胸、急性大量胸腔积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气管扩张症、二尖瓣狭窄、肺结核等);

11、各种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肾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症、肝肾综合症等);

13、严重颅脑损伤,脑疝;

14、海绵窦血栓形成,重型脑出血;

15、大面积烧伤;

16、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各种腹腔脏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18、重症急性溶血危象(输血反应、血型不合、蚕豆黄、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

19、急性粒细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种药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渗性昏迷等;

22、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病情严重者;

23、重症剥脱性皮炎;

24、自缢、刎殒、电击伤、溺水、坠楼、严重利器伤、扼伤、爆炸伤、车祸伤等;

25、器官移植术后及体外循环术后需抢救者;

26、严重多发性或复合性创伤;

27、上颈椎损伤伴高位截瘫或四肢瘫痪;

28、急性青光眼。

中心卫生制度汇编15篇

中心卫生制度,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基层医疗服务:包括预防接种、基本疾病诊疗、健康教育等,旨在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2. 公共卫生监测:定期进行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3. 卫生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服务公平性和效率。4. 卫生法规执行:监督和执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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