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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时间与考勤:明确员工的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安排,以及迟到、早退、请假等考勤规则。
2. 岗位职责:详细描述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务,以便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期望。
3. 绩效管理:设定绩效指标,规定评估周期和方法,以及与绩效挂钩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4. 培训与发展:规定员工的培训机会,如入职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以及职业发展路径。
5. 人力资源政策:包括招聘、晋升、薪酬福利、离职等涉及员工权益的政策。
6. 内部沟通与协作:规定内部信息传递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团队协作的规则。
7. 安全与健康: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标准,以及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
注意事项
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合规:确保所有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基本权益。
2. 明确性: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含糊不清,以免引起误解。
3. 实用性:制度应贴合企业实际,能够指导员工日常工作。
4. 公平公正: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偏见和歧视。
5. 可执行性:制度要具备可行性,不能过于理想化,要考虑实施的难度和成本。
6.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变化。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 封面:包含企业名称、制度名称、制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2. 引言:简要介绍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
3. 主体:详细列出各项规定和流程,按章节划分。
4. 附录:可能包括相关表格、参考文献等补充材料。
5. 签署页: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体现权威性。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
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
第2篇 h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
第3篇 电池企业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三、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本单位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年对公司“三废”排放量进行一次考核。
六、负责环保原始记录管理,并积累、整理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4篇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第5篇 q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z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
第7篇 集团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
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