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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安全运营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环境、设备状况进行详细记录。
2. 事故原因分析:深入探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漏洞等。
3. 责任划分:明确事故责任方,包括个人责任和组织责任。
4. 救援措施与损失评估:详述事故救援情况,评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防范措施: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内容是什么
在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时,应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以下要点:
1. 事故概述:简述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影响范围。
2. 事实描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关键事件和时间点。
3. 证据收集:使用照片、视频、图表等多维度证据支持调查结果。
4. 原因分析:通过技术分析和访谈,确定事故的根本原因。
5. 责任认定:基于证据和法规,公正地分配责任。
6. 整改与预防: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设定完成时限。
调查处理制度则应注重以下几点:
1. 透明度:公开、公平地进行事故调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2. 时效性:尽快启动调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3. 专业性: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团队进行调查,保证结果的权威性。
4. 法规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的合法性。
5. 跟进机制: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落实到位。
注意事项
在执行上述程序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保持客观公正:调查过程中避免偏见,以事实为依据。
2. 保护隐私:尊重涉及事故人员的隐私权,非必要信息不得公开。
3. 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企业及受害者家属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调查顺利进行。
4. 预防为主:强调事后处理时,更要强化事前预防,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5. 不断学习:从每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 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事故的上报
1、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 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 事故的调查
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 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 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 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 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 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 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 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 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 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 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 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 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 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 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 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 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 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 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 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 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 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 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 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 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 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 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 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第2篇 矿山建设采场作业顶板片帮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建设公司采场作业顶板、片帮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3篇 矿山工程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工作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设施作为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预防卫生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务求安全性、时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网、脚手架、防护栏杆、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限制、联锁、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条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安全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检修、检验职责。
第四条 设备动力部对公司内安全设施、装置要定期进行监察,逐步完善,及时增设、更新、安全设施、装置,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生产现场及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有危险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下工作,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装置的加以保护,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对于装有安全设施的停用设备,在设备启动前必须及时投入和使用有关安全设施、装置。
第六条安全设施、装置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员及所在的单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新设置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认真按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安装作业,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特殊情况需要停用安全设施、装置时,应由有关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设施、装置在重新启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具备运行和使用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需要拆除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拆除。
第十条对于安装或拆除较复杂和具有危险性的安全设施、装置工作应有安装或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并派专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对安全设施、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工作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工作项目必有安全设施。
(二)、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工作操作运行现场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四)、工作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五)、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十三条对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检查和使用维护
(一)、安全设施、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内生产工作安全设施、装置应由动力分厂进行维护、管理。
(二)、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安全防护装置,应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与定期维护。
(三)、对一些有关安全运行的设备设施和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压力阀等),要定期到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
(四)、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的档案台帐,做到一设施一台帐。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矿山安全奖励制度
一、对矿山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重奖。
二、对积极查出事故隐患,并提出有效整改建议的矿山人员,奖励人民币50元。
三、对配合矿山负责人提高矿山人员意识,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的人员,奖励人民币50元。
四、对发现设备、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矿山人员,给予奖励人民币100元。
五、对在险情发生时,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或减轻矿山事故危害程度的人员,依据现场情况予以奖励。
六、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未着劳动保护用品或带小孩进入采矿现场者;对出工前喝酒等现象,由矿山安全员或矿山主管人员给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屡犯者予以开除。
七、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或冒险作业者,予以1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在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作业的矿山人员,有矿山安全员给予100元的处罚。
九、矿山不得录用未参加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十、对改善矿山作业条件,提高矿山安全意识,方法可行,措施得当,矿山依据实效予以奖励。
第5篇 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非煤矿山具有点多面广,绝大多数属于非公小型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因此,历来是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如何对矿山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
1、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2、监管体制不健全。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强。而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3、企业管理水平不高。(1)绝大多数小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2)设计不正规,采矿工艺落后;(3)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4)内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5)业主素质普遍较低。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质较差,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为追求最高利润,不顾矿工生死,尽可能减少投入,导致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4、中介机构不成熟。中介机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5、安全培训亟待加强。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在保护从业人员免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就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较低,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6、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脱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伤风险相对应的费率机制。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少而粗,致使低风险的企业缺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积极性,而高风险的企业并没有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激发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由于非煤矿山存在这些问题,本质安全程度低,多年来伤亡事故一直处于多发状况。据2001~2005年统计分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火灾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矿事故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
第6篇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7篇 露天矿山标准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作业环境概况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行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 作业场所条件艰苦,并受粉尘、噪音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威胁。
作业中容易引发各类事故
1、生产作业过程中易发生的事故 金属于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具有的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按事故性质分类有如下多种: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擅、倾覆等);
3)机械伤害(包括机械工具等的绞、碾、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动设备或其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坠落以及平地上坠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为此,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1、施工现场必须安全操作设备工具 1)机电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或其他工具、机具等 2)从事不同作业必须遵循操作程序、方法、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3)凿岩、爆破、提升、装卸运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不同工种岗位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进行作业。
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各项目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场所的醒目位置, 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2)项目部所选购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3)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 线夹角应接近 90 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标志牌不应放在可以动的物体上,避免移动后人员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标志牌前不得有妨碍人员认读的障碍物 5)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要根据合理的平面布置图布置 6)一旦设置好的警示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确实需要挪动时,须将原来具有 的隐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8)所有的警示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故意破坏或者偷盗者应严肃查处 b)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 ——红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黄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蓝色:指令标志等 用途 要发出的指令等 ——绿色: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标志、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标志 ——红白间隔条纹:禁止跨越 用途 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黄黑间隔条纹:警告危险 用途 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2)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和文字等构成,用以表达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 志。基本标志位正三角形边框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作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 式为圆形边框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 (如表明安全设施场所等) 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c)各矿山项目必须按照如上标准规范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标 志。 10.1.3 设立矿山边界围栏或者警示标志 严格依照 安全警示 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区周围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更换。 a)露天矿边界 应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 有人坠落危险的地点设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盖板、栅栏 ——钻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浆池和水仓 10.1.4 对矿山边界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松散岩土层、植物和不稳固矿岩进行处理 a)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b)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 2m 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 等。 若存在这些已发生事故或影响工作的情况存在, 则应尽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机清理 2)挖掘机清理 3)人工清理 c)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并加强周边检查 10.1.5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的照明工作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必须做好相应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须符合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 中规定的相关制度;所要安装照明 c)废弃巷道照明 d)采空区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浆地和水仓照明 10.1.6 防尘措施 a)采场道路防尘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体,使之与尘土相接触而捕集粉尘,从而降尘。具体措施 有以下: 1)湿式凿岩,钻孔 2)洒水降尘 ——在采场道路及两侧、支架等处洒水 3)除尘装置 ——干式除尘装置; ——湿式除尘装置。 4)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b)爆破堆积等场所防尘措施 1)喷雾洒水 ——利用喷雾器等压力容器喷洒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10.1.7 平台建设 a)安全平台建设 b)清扫平台建设 c)运输平台 10.1.8 边坡处理 a)边坡浮石处理 1)采场内必须无边帮浮石; 2)生产过程中边帮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方不得生产; 3)雨季前后加强检查清理边坡浮石。 b)边坡松动处理 10.1.9 标志设置 a)重要设备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的钻孔设置警示标志 c)废弃巷道警示标志 d)采空区警示标志 e)溶洞内警示标志 f)陷坑处警示标志 g)泥浆地和水仓处警示标志 h)其他洞口临边护栏与盖板警示标志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业应满足爆破作业对其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业创造良好的条 件。 b)穿孔作业应当符合的规定: 1)抛空中心偏差不得超过设计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应尽量保持在一线上; 4)炮孔中岩渣应尽量清除干净。 c)改变网孔参数,必须进行试验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d)穿孔作业前检查;穿孔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检查,并消除隐 患。穿第一排孔时,钻机作业应垂直台阶坡顶线设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靠帮 并段)才准平行设置,但其钻孔中心距坡顶线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业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该及时清理,成 孔后应该妥善保护; f)当钻头或钻具掉入炮孔时,应尽量打捞取出,如不能取出,铲装时应注意回 收; g)当采用重新穿孔方法处理拒爆深孔时,新孔距离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径 10 倍, 新孔方向必须与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b)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c) 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d)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 e)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 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f)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 一指挥。 g) 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 现象, 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 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 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0.2.1.3 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机安全作业 挖掘机的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挖掘机工作时, 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m: 2)挖掘机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3)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b)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应满足: 1)同一平台上两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时,挖掘机之间的间距;汽车运输时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沿阶段方向错开的距离:在上阶段进行辅助作 业的挖掘机超前下一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的距离, 且不小于 50m。 10.2.1.4 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运输相关图纸及资料 1)建立健全各种运输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2)有运输线路图、技术参数和矿山专用桥梁、河堤、水域、电网、油气站、 厂区、办公生活与居民区分布图; 3)各类车辆必须牌证齐全。 b)运输设备路径要求 1)汽车运输要求:
8 中国水利水电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技术参数要满足要求;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及高堤路基外侧设置护栏、挡车 ——墙等;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要设置警示牌; ——汽车运输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 ——卸矿地点设置牢固可靠地挡车设施, 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小于该卸矿点各 ——种车辆的最大轮胎直径的 2/5; ——采场加油站应设在安全地点。 2)带式输送机运输要求: ——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主要包括防止跑偏、撕裂、断带、过速保护、过载 保护、放大块冲击等装置、信号、电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装置; ——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连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 ——机头、减速器及其他旋转部位设防护罩; ——人员跨越输送机处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带式输送机两侧专用走廊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宽度不小于 1m, 另一侧不小于 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 7 时应设置踏步; ——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0 倍、 不小于钢 丝绳直径的 100 倍,且钢丝绳最小直径不得少于 40mm。必须设置防止胶带托槽 和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3)架空索道运输要求: ——驱动机必须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 任一制动装置出现 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 应停止运行 ——离地高度小于 2.5m 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设置安全罩或防 护网;高出地面 0.6m 以上的站房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c)运输作业过程要求 1)汽车运输作业: ——严禁超载运输,严禁自卸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车辆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养路地段应减速通过; 9 ——不得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挡滑行; 2)带式输送机作业: ——不得运送规定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 ——非乘人带式输送机,严禁人员乘坐; 3)架空索道作业: ——索道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八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一切索道线路上的作业并停止运转。 10.2.1.5 排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排土场基本要求 1)排土场位置 ——排土场应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确保采矿场、 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 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人员和机构 ——设置专职人员对排土场进行观测和管理;较大的水力排土场设置值班 室,专人负责定期观测和记录。 3)设计资料 ——排土场设计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 ——有下列设计图纸资料: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 程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 b)排土场作业要求 1)排土工艺参数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 总边坡角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排弃岩土的岩土比、岩土混排或分排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将岩土分层 交替堆置。 2)警示标志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3)排土作业 汽车排土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有专人指挥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服从指挥人员的 指挥; ——在排土场边缘,推土机不应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 雨、 ——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排土作业; ——夜间作业时,作业点应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 ——卸排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平整,并保持有 3%~5%的反坡; ——汽车运输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牢固可靠的档车设施, 其高度不小于轮胎 直径的 l/2;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距排土工作面 50~200 米限速 15km/h,小于 50 米限速 8km/h;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 铁路运输卸排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运行中不应卸载(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排土犁推排作业: ——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不应站人; 单斗挖掘机排土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土坑的坡面角不应大于 60°,不应超挖卸车线路基。 人工排土作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c)排土场日常管理与维护 1)排土场安全检查 ——排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 坡等项目; ——捧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俭查,内容包括:排水构筑物检查和截洪沟断面 检查。 2)排土场防洪和排水 ——排土场应有可靠的截流、坊洪和排水设施;水力排土场必须有足够的调 洪、贮洪容积,设置防汛设施; ——较大的水力排土场配各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坝体沉陷与位移、坝体 浸润线观测设施。 3)排土场防震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 6 度地区的排土场, 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措施 及应急预案。 4)复垦 ——在结束施工的排土场平台和斜坡上普遍植被。 10.2.1.6 交接班管理制度 a)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b)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整齐劳动防护用品 c)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交接班记录。 无记录或不完整不交班;设备不清理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隐 患处理不妥当不交班 d)交班人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e)为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而负责 f)严禁酒后交接班与作业 10.2.1.7 边坡安全管理制度 a)基本要求 1)边坡要求和检查制度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较大的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 制度。 2)图纸资料 ——矿区地质普查或其他地质资料报告; ——具有同向切坡面的边坡有滑坡分析报告; ——边坡岩体地质结构面分析图; ——日常观测、检查记录。 b)现场管理 1)边坡检测 ——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边坡应进行定期检测, 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 整理边坡检测资料,指导采场安全生产。 2)边坡检查 ——边坡的形式、角度及几何形状符合设计要求: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 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检查有记录。 3)边坡隐患处理 ——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 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处理。 4)最终边坡控制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 大爆破;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 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 运输平台; ——保持阶段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 施。 c)安全技术措施 1)边坡治理规划 ——编制边坡治理规划,制定边坡治理的技术措施计划。 2)边坡稳定措施 ——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有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帮岩体软弱结构面 (夹层) 或直接冲刷边坡的措施。 13 10. 10.3 劳动防护用品 10.3.1 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 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 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 省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 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 a)采购 本制度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绳) 、矿靴、防尘口罩、 护目镜、电工用具、手套等。各矿山项目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需求提出购买劳动防 护用品的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的劳动 防护用品必须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销售商处购买, 购买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书及商品标签、合格证。购买回来的用品 必要时可做破坏性试验,并将具体的数值记录下来。 b)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按岗、按需求发放,发放时应当对被发放人进行正确的 穿戴、使用培训,建立特殊劳保用品发放清单;将发放和培训情况分别作记录。 外来人员也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对其发放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介绍完整 的正确使用方法,或演示。 c)贮存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存储于无有毒有害、无易燃易爆、无危险化学品物质、无 火灾其他安全隐患的干燥场所,并且应由专人保管,还需做好防盗措施。 d)检查 各矿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坚持日常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佩戴 情况, 对检查情况做记录。 对于不按要求佩戴的应当严厉批评教育, 并责令改正。 e)保养 员工应当爱惜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定期清洗,擦拭,并妥善保管。仓库 内的用品也应该定期查看,避免受潮受压。 f)检测 14 各矿山项目除了对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维护保养外,还应当定期进行相应检 测,检测作相应记录。 g)使用与评估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所有身处施工现场的人必须 佩戴安全帽,对头部进行保护;遇到对眼睛有危害的作业时,必须使用护目镜或 眼罩;遇到对面部伤害的作业时,应使用面罩进行作业;遇到对听觉造成损害的 作业时,应该佩戴耳塞进行作业;遇到手容易受伤的作业时,应当佩戴合适的手 套进行作业;遇到脚容易受伤的作业时,必须穿着合适的鞋或靴子;遇到有毒场 所作业或者粉尘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口罩或者呼吸器;遇到易发生 烫伤或冻伤的作业时,应穿戴合适的工作服或外套;遇到有触电危害的作业时, 必须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绝缘防护用品。 h)更换与处理 如有破损、受污染、老化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应由保管员 收回存放,并换发新的用品,对换发作相应记录。
第8篇 矿山工程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及资格要求
第二条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 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 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 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
第9篇 矿山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员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
1、凡新入公司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外来施工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员工入公司、新调入员工、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外来学习(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的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培训)。包括:党群、行政各部门,各工段(班组)、各岗位、各级管理人员。
3、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格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
1、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公司级安全教育要着重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车间级安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安全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讲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② 学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进行一般的电器机械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③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④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学习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⑤ 介绍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本公司易燃、易爆、要害岗位及其注意事项
要求: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录用。
2、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② 介绍本公司的生产特点。讲解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③ 介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分配班组。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介绍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② 本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等。
③ 介绍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防火器材正确使用方法等。
④ 介绍工作环境及易发生事故或者有中毒危险的地方。
要求: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2、公司员工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调换车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本车间内班组岗位之间调换,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凡从事电气检修、锅炉司炉、电(气)焊、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危险性较大工种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5、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主管领导)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格培训)及安全资格认证,才能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资格证的,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原领证主管部门组织的再培训学习,并在三年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换证学习。
6、公司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国家、行业颁发的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国、全省、行业、本企业的事故案例)等。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各单位组织全体员工分期参加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考试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要根据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其中: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急救知识、安全用具使用及保管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防火和灭火技术、消防用具的性能和使用知识,机加工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包括车、钳、刨、铣、磨、钻、冲等),电、气焊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起重、吊车、铲车、装载机、升降检修车及其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
(一)、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事故分析会、安全学习培训班以及放映劳动保护科教电视录像等对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并结合公司的劳动竞赛评比和员工的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随时掌握员工思想情况。如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而容易违章作业;生产顺利事故少而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由于家庭有意外情况,所引起激动情绪以及节假日前后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前面,防患于未然。各部门、名单位都要在生产现场、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牌,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广播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和环境。
(二)、各单位要坚持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单位领导要亲自参加。应结合本单位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岗位上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安全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及单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外单位事故及教训,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从而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加强遵守纪律,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避免事故发生。主要内容有:
1、传达公司有关安全指示,会议内容等,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有关安全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3、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
4、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
第六条 事故教育培训。发生事故后,根据四不放过和三对待的原则,组织事故现场会,员工大会或事故分析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对待;外单位事故当作本单位事故对待,小事故当作大事故对待,未遂事故当作已遂事故对待。)
第七条 重大、危险检修项目施工前教育培训。在进行重大、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施工前,必须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和安全检修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明确方案,了解险情,熟悉现场,掌握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检修。
第八条 安全再教育培训。对违章作业的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令其在所在单位下岗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学习,接受安全再教育培训3-5天。学习期间一般只发生活费。
第10篇 k矿山要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四、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五、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七、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九、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11篇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机动车辆(主要有铲车、农用车等)是矿山主要装运工具,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安装普通“水箱型”净化装置)
6、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
7、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8、井下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9、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10、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1、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12、在料场、溜井口、镑房等车辆密集场所,应按秩序行驶,以防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13、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1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⑴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⑵分公司车间主管车辆的队长或硐长,对本队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⑷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⑸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⑹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2篇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矿山监察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2004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2005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2004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2005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2000 年到2003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健全制度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2)监督监察现场生产情况。煤矿安全管理的结果反映到现场,就是现场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安全设施,职工是否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一句话,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落实到现场。当然在现场的安全监察过程中,会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监察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和诸多专业的正确配合。在生产的过程中,每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专业,每项工作和每个人、每个部门有缺陷或有漏洞,都会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安全因素。当前由于一些煤矿企业盲目的追求改革,减少机构,裁减了一些必要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如有的煤矿将企业的内部监察机构裁减了,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内部制约机制,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没有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等一些煤矿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这样就造成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无法正常进行,现场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刻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这是煤矿最大的事故隐患。
第13篇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员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
1、凡新入公司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外来施工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员工入公司、新调入员工、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外来学习(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的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培训)。包括:党群、行政各部门,各工段(班组)、各岗位、各级管理人员。
3、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格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
1、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公司级安全教育要着重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车间级安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安全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讲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② 学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进行一般的电器机械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③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④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学习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⑤ 介绍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本公司易燃、易爆、要害岗位及其注意事项
要求: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录用。
2、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② 介绍本公司的生产特点。讲解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③ 介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分配班组。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介绍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② 本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等。
③ 介绍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防火器材正确使用方法等。
④ 介绍工作环境及易发生事故或者有中毒危险的地方。
要求: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2、公司员工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调换车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本车间内班组岗位之间调换,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凡从事电气检修、锅炉司炉、电(气)焊、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危险性较大工种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5、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主管领导)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格培训)及安全资格认证,才能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资格证的,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原领证主管部门组织的再培训学习,并在三年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换证学习。
6、公司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国家、行业颁发的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国、全省、行业、本企业的事故案例)等。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各单位组织全体员工分期参加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考试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要根据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其中: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急救知识、安全用具使用及保管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防火和灭火技术、消防用具的性能和使用知识,机加工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包括车、钳、刨、铣、磨、钻、冲等),电、气焊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起重、吊车、铲车、装载机、升降检修车及其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
(一)、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事故分析会、安全学习培训班以及放映劳动保护科教电视录像等对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并结合公司的劳动竞赛评比和员工的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随时掌握员工思想情况。如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而容易违章作业;生产顺利事故少而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由于家庭有意外情况,所引起激动情绪以及节假日前后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前面,防患于未然。各部门、名单位都要在生产现场、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牌,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广播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和环境。
(二)、各单位要坚持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单位领导要亲自参加。应结合本单位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岗位上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安全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及单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外单位事故及教训,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从而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加强遵守纪律,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避免事故发生。主要内容有:
1、传达公司有关安全指示,会议内容等,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有关安全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3、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4、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
第六条 事故教育培训。发生事故后,根据“四不放过”和“三对待”的原则,组织事故现场会,员工大会或事故分析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对待;外单位事故当作本单位事故对待,小事故当作大事故对待,未遂事故当作已遂事故对待。)
第七条 重大、危险检修项目施工前教育培训。在进行重大、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施工前,必须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和安全检修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明确方案,了解险情,熟悉现场,掌握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检修。
第八条 安全再教育培训。对违章作业的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令其在所在单位下岗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学习,接受安全再教育培训3-5天。学习期间一般只发生活费。
第九条 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对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厂内机车司机、起重工等),应根据省、市及县安全教训中心的时间安排进行培训和复训,并要求参加者满足培训时间、内容,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上岗操作。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及资格要求
第二条 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 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三章 审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 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 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 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查明生产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以便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促进生产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二条 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组织是否合理,查安全生产的责任是否到位,查对安全生产的知识是否普及等。
第三条 查制度: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四条 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有无擅离岗位或其它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条 查领导: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是否模范执行、带头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查隐患:查各类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现场毒物浓度粉尘浓度是否超标,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全设施是否完善,工艺、电气、设备、仪表以及以往所检查出来的整改项是否整改等内容。
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方式
(一)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集中进行检查。(全公司范围)
2、各车间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车间负责人负责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安全主管部门。
(二)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专业部门处室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定期进行。
2、每年检查的主要专业为: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工艺操作的检查、电气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消防工作安全检查、劳动卫生安全检查等。
(三)季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季节的特点和变化进行的安全检查。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击为重点;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寒、防中毒为重点;冬季以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火为重点。由安全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防范措施要进行汇总,上报安全生产部。
(四)所有生产岗位员工要在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制度中明确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时间、要求、方法和手段。
1、操作规程中规定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应明确,定检查点、定检查路线、定检查时间、定检查人员;查工艺变化、查异常情况、查跑、冒、滴、漏、查安全隐患,认真做好记录。
(五)各级领导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是否都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各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对安全生产负责。
(六)各专业部门及生产单位,都在形成日常性、定期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节假日前后更在对一些隐患多发工序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 事故检查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针对事故教训应展开普遍性的专题检查,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确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检查要依靠群众,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要坚持边查边改,发现隐患有关部门要立即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安排整改。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及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违”现象,应视情节严重,给予现场批评教育、违章处罚、公司通报等处理,并纳入安全考核。
(二)、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具体要求及时进行隐患整改,避免因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而发生任何事故。隐患整改应符合公司隐患整改管理制度要求。
(三)、对于在隐患整改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查出的隐患问题,有关领导和人员如漠不关心,不予解决或延误的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检查、治理和上报的责任,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一)、定临时防范措施应根据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办法,防止隐患范围扩大,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定整改时间应根据是否对人身安全可造成危害,设备隐患的损坏程度和是否危及其它设备的安全运行,备品备件是否齐全,在规定时间内能否全部整改等情况来决定;
(三)、定整改方案必须按照整改要求符合现场及设备实际情况,消除隐患必须按整改方案进行;
(四)、定整改负责人应明确整改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车间或部门应明确检修班组负责人或专业人员;
(五)、定资金来源应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设备损坏程度,是否威胁人身安全等实际情况,由公司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优先安排隐患整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隐患整改正常进行。
第三条 隐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重点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1、危险化学品重点查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对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的监控;
2、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分别为粗苯工段,焦炉换向室、煤气冷鼓工段以及锅炉房;
3、安全防护装置重点查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报警器、自动连锁等装置。
(三)、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1、查新员工上岗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是否持有安全操作证;
2、查在岗员工是否经过年度安全法律及安全知识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查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五)、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隐患检查的周期及要求:
(一)、公司组织的安全隐患检查每月进行两次,各车间每周进行一次;
(二)、安全隐患检查应持表逐项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 公司、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级台帐设在安全环保部,车间级台账设在车间。
第六条 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经常深入车间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程序化安全检查表及有关规定,有安排、有检查、有结果、有记录。
第八条 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
通过分析确认产生隐患的原因后,应根据造成隐患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由于存在技术性问题或备品备件短缺等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出延期整改计划和临时防范措施,报知生产部、机动部、技术部等有关部室,并在安环部备案后,进行延期整改。
各级在隐患整改中不得有推诿现象,做到“三不推诿”(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诿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诿到公司)。对于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况给于批评教育和处罚,对于责任人员建议人力资源部给于辞退处理。
第十条 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对于上级督办的隐患项目要将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焦化控股公司安监局。
第十一条 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允许时应先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有权下发《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有关单位接单后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内所列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的事故责任由被通知单位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其进行《道儿煤业福利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安全部分)的考核或在公司年终评比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隐患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车间要定期对所辖范围的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对已经整改的项目进行复查,车间应把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于每月的26日前填表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隐患统计截至到每月的25日)。
安全施工和检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安全性和设备的生产能力及安全可靠性,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设备检修包括检修前的准备、工艺处理、检修、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 设备检修前的准备
施工检修单位须明确如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
建立设备检修领导组,劳动组织要合理,要明确检修安全负责人。施工检修单位人员要做到任务清楚,心中有数。
(二)教育落实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温各种安全检修的规章制度,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检修内容、质量标准、人员分工、注意事项、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由此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2、教育员工在检修中,必须按规定配备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具、护具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
3、教育员工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方案或检修票证上指出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经检查确认后,才能继续工作。
(三)措施落实
1、检修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安全人员,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检修现场检修的设备,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否则不许施工。
2、检修使用的各种票证,如:动火证、停电票、设备检修任务书等要按规定办理齐全,安全措施要全面,有针对性,并经各级有关人员签字批准。
(四)物资落实
1、检修前必须指派专人对检修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工具、设备,特别是起重工具,脚手架、登高工具、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电气焊设备、电动手提工具及搬运机械等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绝缘良好,接地设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检查安全警告牌,禁止合闸牌,禁动牌悬挂部位要准确醒目。
3、检查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对陈旧的登高爬梯、栏杆、平台扶持物、支承物及铁篦子,水池上的盖板等均应认真细致检查,有无放置不到位,损坏腐蚀、脱焊现象,要提前处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
4、消除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质、障碍物和地面上的突出物,以及能引起滑跌的油污,冰雪等一切影响安全检修的隐患,并保持现场和消防道路的畅通。
5、通风设备、照明设备、气体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要由专人进行准备和检查。
第四条 设备交出前的处理和检查
(一)交出检修的设备容器管道由生产工段负责处理,必须切断水、电、气、液、汽的来源,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部位,必须加堵盲板,确保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然后经置换清洗,空气分析合格后,符合安全要求,方可办理设备交出手续,交付检修。
(二)交出检修的设备,空气分析合格标准:氧气含量20-22%,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允许浓度。
(三)高温易烫伤的物料及具有危害性的物料,应有水处理清洗干净,保证对人体无伤害。
(四)设备带有余压的,一定要泄尽余压,进行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重要阀门要挂禁动牌。
(五)施工现场,设备孔、预留孔、铁篦子,盖板、窨井地沟等一切被揭开的孔洞必须加设围栏,设醒目警告标志,夜间应有临时照明示警,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将盖盖好。
第五条 检修竣工安全规定
(一)检修完毕,施工单位恢复施工被拆除和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安全装置、平台栏杆、盖板)等,拆除脚手架和临时电线,设备上、屋顶上,地面上的杂物、垃圾,清除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检查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有无遗漏的。
(三)设备、管道、容器封闭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检修工具与材料是否留在设备容器内,检修的设备和管道有无堵塞是否畅通。
(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试仪表和联锁的灵敏度,进行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五)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并有设备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参加,进行验收交接工作。
第六条 施工检修单位要明确检修的种类,对其大修、中修、小修、抢修和维修都要有相应的检修程序。同时遵循相应的规程和规定。
检修工作中自觉地执行检修工作“十不修”制度
(一)没有按规定办理检修审批手续的不修。
(二)检修任务不明确,设备和材料没有合格证,材质不明的不修。
(三)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四)没有放掉压力的设备不修。
(五)没有办理停电手续,没有可靠的切断电源的不修。
(六)没有办理交出手续,未经“确认”的设备不修。
(七)没有与生产设备有效地隔绝,没有有效地切断有毒和易燃物质来源的不修。
(八)腐蚀性强,灼烫伤等物质,没有清洗合格的设备不修。
(九)进塔、入罐、下窨井,进入密闭设施,没有定期分析和专人监护的不修。
(十)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不修。
第七条 整个施工检修,从开始的准备阶段到检修过程和验收投运,都要有现场记录,记录中要对设备及附件的维修、更换仔细登记,必要时要注明型号、数量、规格和简图描述。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 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 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 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 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 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生产的焦炉煤气、粗苯、焦油;各单位使用的氧气瓶、熔解乙炔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气瓶,化产车间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碱等,中心化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有毒试剂等。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产、贮存、销售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洗脱苯工段及油库有关安全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储存,生产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销售部、油库灌装人员要在操作中严格把关,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要查验用户的准运证、押运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禁止销售。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实行双人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经批准使用煤气的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气特性、中毒症状及防护知识,并建立安全负责制度。
(三)、煤气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发生爆炸,点火后应认真检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点着,防止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七米,两者离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时要直立,严禁倾斜或躺倒使用。气瓶存放须分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管理
(一)、化产车间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库档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报安环部当月入库档案备案。
(二)、中心化验室建立化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
(三)、有关车间应建立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氢气瓶、氮气瓶等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领用日期、使用部门、气瓶名称、数量、领用人签名、外观检查完好情况等。
第三章 责任及处罚
第六条 公司对各单位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并纳入公司考核进行奖惩。
第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触犯刑法,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罚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工作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设施作为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预防卫生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务求安全性、时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网、脚手架、防护栏杆、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限制、联锁、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条 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安全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检修、检验职责。
第四条 设备动力部对公司内安全设施、装置要定期进行监察,逐步完善,及时增设、更新、安全设施、装置,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 生产现场及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有危险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下工作,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装置的加以保护,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对于装有安全设施的停用设备,在设备启动前必须及时投入和使用有关安全设施、装置。
第六条 安全设施、装置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员及所在的单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 新设置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认真按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安装作业,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特殊情况需要停用安全设施、装置时,应由有关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设施、装置在重新启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具备运行和使用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需要拆除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拆除。
第十条 对于安装或拆除较复杂和具有危险性的安全设施、装置工作应有安装或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并派专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安全设施、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工作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工作项目必有安全设施。
(二)、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工作操作运行现场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四)、工作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五)、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十三条 对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检查和使用维护
(一)、安全设施、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内生产工作安全设施、装置应由动力分厂进行维护、管理。
(二)、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安全防护装置,应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与定期维护。
(三)、对一些有关安全运行的设备设施和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压力阀等),要定期到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
(四)、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的档案台帐,做到一设施一台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以生产企业本年度化产品及焦炉煤气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类别及管理
(一)用于安全设备、仪器购置费及安装费,由设备动力部管理。
(二)用于安全管理调研、资料费,由安全环保部管理。
(三)用于宣传费,由后勤部管理。
(四)用于安全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五)用于劳动保护费,由安全环保部和供应部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保障措施
(一)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该计划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年度自有资金计划。
(二)安全环保部编制下一年安全费用计划,报企业管理部将安全管理费用列入下一年全公司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三)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自有资金计划,确保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用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及措施。
(二)用于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及措施。
(三)用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检查
第七条 安全费用的检查落实
(一)制定安全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费用、项目开工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督考核部门)。
(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三)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部参加验收。
(四)对新购置的安全检测仪器、防护器具,由安全环保部确定型号、规格。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负责管理。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行政部负责
第三章 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第四条 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辅助设施,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第五条 当劳动条件或工种变更时,要依照制度予以相应调整,劳动护品随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应当发放相适应的劳动护品。
第六条 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具)及保健品采购管理
第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购,生产厂商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特种芝保用品的生产经营资质。
第八条 采供过程中要验明生产经营资质且具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认证方可采购。
第五章 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和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上岗人员防保用品使用情况,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教育。
第十条 指定专人管理防护用品工作,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标准或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凡新进入我公司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上岗防护用品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部统一发放职工防护用品,各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到安保部按期报领,工种一律按人劳部人事令为准,各单位自行变更的工种,一概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内岗位变动时,原发到个人手中的防护用品,如不适应新岗位的作业环境,应交回原岗位的防护用品,方可发放新岗位的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时调动生产岗位或外借、公伤、病假、事假、产假、停薪留职等休息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的防护用品,如连续离岗三个月以上者,大件防护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应按离时间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夏季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全公司人员一定数量的防暑降温用品,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过期调入人员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新组建部门、新增设工种,新需用防护用品,本根据申请试发,再按实际作业状况,随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公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私用,更不准借调动之机将防护用品为已有。
第十八条 临时工防护用品的发放,均以人劳部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为准,在扣除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职工到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凭个人防护用品卡到所在部门领取,调换工种时,应将防护用品手册随工作关系转到新单位。
第二十条 劳保护品在超过使用时间后,可视为报废,职工可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更换。
第六章 防护用品补发、赔偿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用的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需补发须经车间签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 ,按规定如不交旧,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时,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过三分之一时,折款70%。使用期限超过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时,折款50%,使用期限满四分之三,未满使用期限时,折款30%。
第二十三条 因参加事故抢修等特殊作业,防护用品受到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按实际情况补齐受损物品,但必须以旧换新。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故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类事故分类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 事故分类
(一)生产事故
(二)设备事故
(三)质量事故
(四)交通运输事故
(五)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伤事故
第三条 事故等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属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类事故主管部门
(一)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由动力设备、生产部门负责。
(二)爆炸及工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三)因改变工艺设计、操作指标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四)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负责。
第三章 抢救与救护
第五条 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命令、听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七条 对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界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分析、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 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及时向基层领导及调度报告,事故单位随即调动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分析处理;对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公司领导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应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凡外单位或机关党校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进行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者的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者转为重伤或重伤致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做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各单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填好处理意见后报该事故的分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审查后拿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环保部门,一份返送回事故单位,一份送本单位存档(工伤事故经安全环保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必要时可经工会)。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主管领导和有关车间、部室、应严肃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的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和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档案、台帐,负责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登记、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记表应写明事故的单位名称、部位、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蓄意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事故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数)事故,扣罚责任人当月20%岗位工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含本数)事故,可根据情节和态度好坏,扣罚责任人当月50%岗位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数)的,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3%,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给予行政记大处分,解聘待岗。
第二十三条 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按前款处理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专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处理,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违规、违制操作和指挥,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包括未遂责任事故),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查证,对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的责任单位,从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 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 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 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四)、年终评比中要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取消评先进的资格。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安全奖惩的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列入经常性综合奖励的重要考核制度内容之一,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拟订详细的考核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安全奖惩规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经济利益挂钩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在开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安全奖惩行为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职工,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指示。
(二)、积极治理职业性危害,使本单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能巩固的。
(三)、认真抓好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单位。
(四)、发现事故预兆,采取困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
(五)、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少受损失者。
(六)、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发给物质奖。
第七条 对下列情况下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后,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
(一)、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操作、火灾、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违反劳动纪律累计三次者
(三)、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操作、交通事故的车间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发生事故责任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八条 要做好安全奖惩记录台帐,把所有奖惩作为员工聘任升职等的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开展,发挥安全例会及时收集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动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的优势,科学有效指导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一条 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月初为较长节假日的会议召开时间前移。
第二条 由安环部负责组织,生产副总主持召开。主要参加人有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各车间主任、安全员、企管、生产、供应、销售、行政部等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请假,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批准后不参加或由部门副职参加。
第三条 主持安全例会的人员应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会上提出的问题,使安全例会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条 安全例会上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精神,总结上个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个月的任务,同时利用安全例会交流各部门工作经验。
第五条 各部门参加例会的人员在参加会议前,要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状况,存在的什么问题,要求协调解决哪些问题,要反映到会议上,以便决策、解决。
第六条 参加会议后,要将会议精神,利用车间安全活动时间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对会上布置的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安环部要有人记录会议内容,并存档保存。
第三章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八条 车间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进行安全讲话应结合本车间、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车间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安全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公司各车间、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外单位事故及教训,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逐步使员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进而达到“我会安全”。
第九条 例会主要具体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公司领导有关指示,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二)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接受教训,提高防范措施。
(四)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知识教育。
(五)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进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实际操作示范。
(六)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缺陷与不足。
(七)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批各种错误倾向。
(八)会议内容要作记录存档。
第四章 工段(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条 常白班员工每周一定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倒班员工第一个白班定为安全活动日。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安全活动日,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贯彻公司、车间有关安全指示精神,进行安全教育,总结一周来班组安全情况,进行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二条 安全活动要有记录。
第14篇 矿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 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第15篇 矿山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矿山安全检查制度4
安全生产检查是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设备、环境的不安全因素,通过安全检查,从而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保证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位,保护职工在劳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
①公司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月底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评比,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②公司安全部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③公司每月由安全部、生产部、技术部、保卫部、资产部组成联合安全检查组,对全公司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参加的成员部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内容,使检查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④分公司安委会每月十日、二十日、三十日组织三次安全大检查,以安全科为主,参加人员有分公司安全生产经理、安全科和生产科长、车间主要负责人等。
⑤各职能科室每月组织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
⑥各生产车间每月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对车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
2、各级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各级领导上岗检查,必须严格执行领导下井跟班制度,分公司经理每月最少组织检查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副经理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生产车间和班组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各级安全检查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违章违纪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专(兼)职安全员巡回检查制度
①分公司安全科除每月三次大检查外,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不定期检查,特别对重点危险源必须检查一次。
②专职安全员跟班上岗,对本班组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并将本班检查情况和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科。
③班组兼职安全员,班班巡回进行检查。
4、季节性、节日检查制度
①公司、分公司每年在雨季、冬季要有组织的进行两次季节性安全检查。
雨季重点对矿山、尾矿库的防洪、防汛进行安全检查,及其它防洪、防汛、防暑、防雷电等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冬季重点对井下巷道、矿山道路的防冻、防滑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有火炉的作业场地和工作室进行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检查。
②车间、班组要做好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后的节日性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反松动、反麻痹、反侥幸、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活动。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严禁酒后上岗。
5、隐患复查制度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到整改期限时,必须进行复查验收,全面实行“谁复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使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各种安全检查要领导带头、亲自组织、认真进行,并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按规定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信息,形成闭路,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整改、有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所查安全隐患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不按期整改者、拒不执行整改者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健全的规章制度,责令有关部门及时补充完善。使安全检查具有实效性,真正保证规程、制度严格执行,整改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职工安全与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16篇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按照“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每次检查要有记录。
2、矿领导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即每月的上、中、下旬分别对全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处理意见和整改办法,并落实防范措施。
3、安全员每天对全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向矿领导汇报,并落实处理意见,对于影响较大隐患应向矿领导请示。
4、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本班工作面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领导反映,并停止作业。
5 、其它外来检查安全工作,矿山管理人员应作好各项检查记录。要求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改正。
第17篇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第18篇 矿山工程安全施工和检修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施工和检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施工安全性和设备的生产能力及安全可靠性,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二条设备检修包括检修前的准备、工艺处理、检修、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设备检修前的准备
施工检修单位须明确如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
建立设备检修领导组,劳动组织要合理,要明确检修安全负责人。施工检修单位人员要做到任务清楚,心中有数。
(二)教育落实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温各种安全检修的规章制度,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检修内容、质量标准、人员分工、注意事项、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由此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2、教育员工在检修中,必须按规定配备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具、护具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
3、教育员工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方案或检修票证上指出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经检查确认后,才能继续工作。
(三)措施落实
1、检修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安全人员,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检修现场检修的设备,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否则不许施工。
2、检修使用的各种票证,如:动火证、停电票、设备检修任务书等要按规定办理齐全,安全措施要全面,有针对性,并经各级有关人员签字批准。
(四)物资落实
1、检修前必须指派专人对检修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工具、设备,特别是起重工具,脚手架、登高工具、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电气焊设备、电动手提工具及搬运机械等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绝缘良好,接地设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检查安全警告牌,禁止合闸牌,禁动牌悬挂部位要准确醒目。
3、检查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对陈旧的登高爬梯、栏杆、平台扶持物、支承物及铁篦子,水池上的盖板等均应认真细致检查,有无放置不到位,损坏腐蚀、脱焊现象,要提前处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
4、消除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质、障碍物和地面上的突出物,以及能引起滑跌的油污,冰雪等一切影响安全检修的隐患,并保持现场和消防道路的畅通。
5、通风设备、照明设备、气体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要由专人进行准备和检查。
第四条设备交出前的处理和检查
(一)交出检修的设备容器管道由生产工段负责处理,必须切断水、电、气、液、汽的来源,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部位,必须加堵盲板,确保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然后经置换清洗,空气分析合格后,符合安全要求,方可办理设备交出手续,交付检修。
(二)交出检修的设备,空气分析合格标准:氧气含量20-22%,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允许浓度。
(三)高温易烫伤的物料及具有危害性的物料,应有水处理清洗干净,保证对人体无伤害。
(四)设备带有余压的,一定要泄尽余压,进行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重要阀门要挂禁动牌。
(五)施工现场,设备孔、预留孔、铁篦子,盖板、窨井地沟等一切被揭开的孔洞必须加设围栏,设醒目警告标志,夜间应有临时照明示警,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将盖盖好。
第五条检修竣工安全规定
(一)检修完毕,施工单位恢复施工被拆除和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安全装置、平台栏杆、盖板)等,拆除脚手架和临时电线,设备上、屋顶上,地面上的杂物、垃圾,清除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检查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有无遗漏的。
(三)设备、管道、容器封闭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检修工具与材料是否留在设备容器内,检修的设备和管道有无堵塞是否畅通。
(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试仪表和联锁的灵敏度,进行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五)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并有设备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参加,进行验收交接工作。
第六条 施工检修单位要明确检修的种类,对其大修、中修、小修、抢修和维修都要有相应的检修程序。同时遵循相应的规程和规定。
检修工作中自觉地执行检修工作十不修制度
(一)没有按规定办理检修审批手续的不修。
(二)检修任务不明确,设备和材料没有合格证,材质不明的不修。
(三)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四)没有放掉压力的设备不修。
(五)没有办理停电手续,没有可靠的切断电源的不修。
(六)没有办理交出手续,未经确认的设备不修。
(七)没有与生产设备有效地隔绝,没有有效地切断有毒和易燃物质来源的不修。
(八)腐蚀性强,灼烫伤等物质,没有清洗合格的设备不修。
(九)进塔、入罐、下窨井,进入密闭设施,没有定期分析和专人监护的不修。
(十)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不修。
第七条整个施工检修,从开始的准备阶段到检修过程和验收投运,都要有现场记录,记录中要对设备及附件的维修、更换仔细登记,必要时要注明型号、数量、规格和简图描述。
第19篇 __矿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 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 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 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 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20篇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与矿山监察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2004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2005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2004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2005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2000 年到2003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 健全制度 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2)监督监察现场生产情况。煤矿安全管理的结果反映到现场,就是现场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安全设施,职工是否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一句话,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落实到现场。当然在现场的安全监察过程中,会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监察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和诸多专业的正确配合。在生产的过程中,每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专业,每项工作和每个人、每个部门有缺陷或有漏洞,都会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安全因素。当前由于一些煤矿企业盲目的追求改革,减少机构,裁减了一些必要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如有的煤矿将企业的内部监察机构裁减了,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内部制约机制,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没有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等一些煤矿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这样就造成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无法正常进行,现场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刻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这是煤矿最大的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