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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企业的稳健运营离不开安全制度的保障,它如同航海图,指引着我们规避风险,确保每个环节的顺畅。安全制度不仅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维护公司的生产秩序,防止意外损失,提升企业形象。其重要性在于,通过明确规则,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职责,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应如何行动,从而降低不确定性,增强整体效率。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善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风险评估机制,规定如何识别和评估潜在危险;应急预案,设定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步骤;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设备维护规程,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以及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注意事项
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重实际操作性,避免空洞的条文。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多,确保员工能理解并执行。制度需要定期更新,以适应环境变化和技术进步。此外,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于监督和反馈,管理层需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基石,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以确保其有效性。只有当每一个细节都得到重视,每一项规定都得以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安全无虞的运营环境。
不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范文
第1篇 不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 lec值 | 隐患级别 | 管理单位 |
1 | 75000以上 | 国家级 | 集团公司 |
2 | 7501-75000 | 总公司级 | 集团公司 |
3 | 751-7500 | 公司级 | 分公司 |
4 | 321-750 | 厂级 | 厂 |
5 | 320以下 | 车间级 | 车间 |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2篇 不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lec值
隐患级别
管理单位
1
75000以上
国家级
集团公司
2
7501-75000
总公司级
集团公司
3
751-7500
公司级
分公司
4
321-750
厂级
厂
5
320以下
车间级
车间
3、事故隐患管理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3篇 员工不安全行为矫正制度
1 目的
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矫正,达到知与行的统一,做到超前防范,减少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 适用范围
矿属各单位、各相关方
3 相关部门职责
1.安培中心负责行为矫正相关知识的培训。
2.安监科负责不安全行为的矫正工作。
3.宣传科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
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家属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4 内容与程序
1.安培中心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专家,每年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心理学与行为矫正知识的培训。
2.宣传科每年组织两次安全宣传(宣讲)活动,工会每月走访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家庭5次,深入了解职工思想动态,为不安全行为管理反馈信息。
3.安监科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矫正。
安培中心定期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脱产培训。
宣传科、工会利用有线电视、“安全专栏”、 “三违”曝光台等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员工进行曝光。
6.思想和情绪因素导致的不安全行为矫正管理
1) 加强日常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基层单位要严格按集团公司班前十分钟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对职工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坚持开展班前岗位风险辨识评估。
2) 基层单位要通过家庭走访,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和情绪的不安定情况。
3) 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进行人行化管理探索。
7.知识与技能缺陷导致的不安全行为的矫正管理
1) 召开因知识与技能缺陷导致的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座谈会,了解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地点,找出诱发不安全行为的条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加强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操作水平。
3) 了解员工的业务专长,根据工作实际、员工的业务专长,安排工作岗位。
8.利益与管理因素导致的不安全行为的矫正管理
1) 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工资与安全挂钩的考核制度。
2)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加大对干部的行政处罚力度,发生一次死亡1 人及以上事故的,区队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班组长撤销职务。
3) 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修改完善奖惩制度、追究制度、自检互检制度,构筑完善的安全制度保障体系。
4) 建立区队、班组、个人三级考核责任制。
9.行为矫正结束后,对被矫正者进行观察,根据记录到的数据与资料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制定进一步巩固效果的措施。
5 相关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江苏省安全培训管理条例》
《徐矿司教[2007]1号文件》
6 相关记录
《“三违”培训档案》
《职工“三违”纪录》
《矫正记录》
第4篇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无责上报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是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落实建立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 目的
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改进。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院本部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需按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上报,不属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内容之列。
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一) 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 等级划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四、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 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我院《中山一院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登记制度》执行。
(二) 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 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 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 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 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五、 职责
(一) 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
1、识别与报告各类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提出初步的质量改进建议。
2、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的实施。
(二) 护理部:
1、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护理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对事件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所有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汇总,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汇总表》后上交质量控制科。
2、对全院上报的护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出初步分析,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3、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
(三) 质量控制科:
1、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诊疗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对事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2、对有关诊疗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出初步分析,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3、每个季度将发生频率较高(每月或数月发生一次)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汇总,组织相关部门或科室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长书记会)讨论。
4、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
(四)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1、每季度讨论质量控制科提交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制定相关事件的质量持续改进措施或建议。
2、根据事件的性质、是否主动报告、报告的先后顺序以及事件是否得到持续质量改进等方面,给予报告的个人或科室一定的奖惩建议。
六、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
(一) 发生或者发现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门、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报告。
(二) ⅰ、ⅱ级事件报告流程
1、 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事件时,应按我院《中山一院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登记制度》的程序进行上报。
2、 当事科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交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
(三) ⅲ、ⅳ级事件报告流程
报告人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提交至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
七、奖惩
(一) 以下所有奖惩意见,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议,并以院长书记会决议为准。
(二) 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个人,根据报告的先后顺序、事件是否能促进质量获得重大改进,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 每个季度以科室为单位评定并颁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质量贡献奖。评定标准:
1、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达到3例以上,并且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流程再造有显著帮助,实现流程再造达到3项以上的科室;
2、 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动报告的科室取消评选资格。
(四) 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质量控制科从其它途径获知的,虽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
(五) 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疗事故和差错处罚规定(修订)的通知》(附一办[2004]33号)执行。
(六) 对于已经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
八、附则
黄埔院区和东山院区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
第5篇 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一、学校校长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二、安全领导小组要协助校长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处理、解决发现问题,负责落实工作。
三、每学期开学前, 学期中、雨(雪)季及放假前,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分工、检查。
四、教导处要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及生活动态,掌握重点师生,及时做好疏导工作,解除思想负担、矛盾,并及时检查督促全体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值日教师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宣传工作和安全培训工作,使师生安全弦绷紧。
五、总务处要对硬件设施的安全使用经常进行检查,该维修的维修,该更换的更换,该添置的添置,不能留有后患,特别对校舍,电线,电器件,要特别加以关注,要进行细致的检查,不能放过每一个角落,如果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六、传达保卫人员是学校安全的全程安全员,必须每日对学校的安全做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解决不了的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领导。
七、学校总务处要对学校的用电安全进行定期的全面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要保证学校的安全用电。
第6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29日,国 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 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 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 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 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 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査频次,每半 年至少进行1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 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 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 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 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 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7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 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8篇 不可预见性灾害安全管理制度
一、火灾
学校全体师生发现校园火灾均应及时报警,迅速向学校领导汇报。发生在教育场所的火灾,教育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或疏散。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
1.火势比较大,靠学校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2.重点部位或其邻近发生火灾,靠学校自己力量无把握短时扑灭,可能危及重点部位,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切断电源。
3.一般火灾情况(火势较小、火势发展慢、损失小、靠学校自己力量可以扑灭)应立即组织自行扑火,事后将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情况、扑火经过、采取的灭火方式和起火原因与后果等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单位。
二、恶性伤亡事故
当学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学校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对未死亡人员学校应采取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救治中心等)报警。
对恶性伤害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及时调查,实事求是,配合各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件。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三、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
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等待医疗部门治疗的防控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除菌消毒肥皂。
2.办公室、教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一旦发生疫情,严控外来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自我保护,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学。
4.学校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保全学生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停课、疏散行为。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前及时做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事后应及时施救,并将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
为把自然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避灾演习,全体学生必须参加并认真执行。
地震灾害发生时,教师要指挥学生迅速躲避到课桌下,或有秩序地迅速疏散到开阔地,学生要听从教师的指挥。
遇到极端恶劣天气,如大风、暴雨、暴雪等,教师应组织学生在学校教室内避险,学生不要在室外活动。
五、环境污染
1.关注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情况, 如果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及时向环保部门联系。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六、人为破坏
1.加强校园巡逻和监控,阻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内。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报警。学校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报警,及时送伤者入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第9篇 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十项安全措施、安全十大禁令、施工现场十不准
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十项安全措施、安全十大禁令、施工现场十不准)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进入施工区内,必须戴安全帽,机操工必须穿紧身工作服。
三、操作前严禁喝酒。
四、现场内不赤脚,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短裤。
五、高空作业严禁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六、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内。
七、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架子设施及安全装置。
八、不准带小孩及其它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九、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
十、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凡违反上述纪律,按规定给予处罚。
十项安全措施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器设备,及安全“三宝”。
二、机械设备防护措施要齐全有效。
三、五、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置漏电自动保护装置。
六、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八、在建工程的楼梯口予制洞口、通风口、下水检查口等“四口”,必须用栏杆或盖板加以保护。
九、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等进入工地,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更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通道口、电表箱、预留洞口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工灯示警。
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面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挂接、拆除电线、电器。
四、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在车间、工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什物。
五、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和单面墙、出砖线上面行走。
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八、严禁带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包括在车间、工场)作业。
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磨水石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电线移动操作照明。
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施工现场十不准
一、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二、酒后和带闲杂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三、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四、不准穿拖鞋不准穿硬底鞋进入施工现场。
五、模板及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
六、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未经培训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七、无防保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八、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九、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十、施工现场各种材料不准乱堆乱放,不标明品牌。
第10篇 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运政执法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违法行为。
(二)道理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1篇 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警示他人。
2 使用范围
权台煤矿各单位及其在册员工。
3 机构设置及职责:
1.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政主管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副处长任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及安监科、生产技术科、组织科、纪委、企业管理科、财务科、劳动工资科、工会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依照本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2.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监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 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由矿查处的安全、质量领导职责过错。
2) 编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受理关于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的应在3 日内组织立项调查。
4 内容与程序
1. 安监科把当日不安全行为情况记录进行分析,对不需要追查的,依据《员工不安全行为奖惩制度》给予处罚;需要追究的,根据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按徐矿司党 [2004]58号文件要求追查分析。
2.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按章(上级和矿的有关规定)办事的原则。
3)责任和过错相符的原则。
3. 发生死亡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出发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重伤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1) 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 l 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2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 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3 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 凡因不安全行为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 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 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6.责任追究形成的调查报告及相关信息资料应归档保存,用以备查。
7.受处罚人员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重新追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经会议讨论,确实有必要时,重新进行追查。
8.关于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条款以外的责任处理按上级及矿有关文件执行。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权台煤矿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12篇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无责上报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是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落实建立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 目的
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改进。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院本部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需按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上报,不属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内容之列。
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一) 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 等级划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四、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 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我院《中山一院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登记制度》执行。
(二) 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 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 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 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 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五、 职责
(一) 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
1、识别与报告各类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提出初步的质量改进建议。
2、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的实施。
(二) 护理部:
1、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护理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对事件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所有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汇总,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汇总表》后上交质量控制科。
2、对全院上报的护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出初步分析,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3、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
第13篇 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的食品如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出厂销售的,应当预以召回。 2.1严重质量问题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1.1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要指标严重超标; 2.1.2丧失食品使用用途; 2.1.3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
3、工作程序: 3.1各部门以及车间发现有存在以上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的向品保部报告,发现或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查本厂生产上述食品是否已经销售。如已经销售,则要启动召回程序;如未销售,则按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制度执行。 3.2对于应当召回的食品,要制定召回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当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它方式告知消费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预以公告。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补偿。 3.3在制定计划时,应考虑召回食品相关方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 3.4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 职责;
3.5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3.6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3.7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 3.8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计划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 4、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4.1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本厂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 4.2应保持从厂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中予以明确; 4.3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予以记录。
5、召回食品的处理 5.1召回食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明确标识和隔离封存,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5.2召回食品应作为不合格品,进行无公害报废处理,处理时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当召回食品的处置方法为批发商代处理时,则由批发商在本厂的监督下进行。
6、产品召回结束和报告: 6.1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 6.2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报总经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
第14篇 员工不安全行为自检和互检制度
1 目的
进一步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本质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 使用范围
矿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
3 相关部门职责及其责任人
1.安监科负责员工不安全行为自检、互检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责任人:安监科科长。
2.各单位负责员工不安全行为自检、互检制度的落实、执行,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管。
3.生产技术科、企管科、劳资科、矿工会、党政办公室、安培中心等部门参与《员工不安全行为自检、互检制度》运行过程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协助安监科做好制度的修订工作,主要责任人:各部门行政主管。
4 内容及程序
1.各生产班组坚持班前十分钟安全警示教育,分析排查当班员工是否班前喝酒及身体状况;分析上一班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要保留风险辨识记录。
2.员工上岗前自查工作服装、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及所需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完好;自查所带生产工具是否齐全、完好;自查乘坐车辆是否超载,有无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
3.交接班要自查工作范围环境是否安全、岗位有无隐患、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交接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存在问题、处理结果、注意事项等交待清楚,记录详细。
带班干部、班(组)长、瓦安员负责对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瓦斯浓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有针对性地提出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5.各要害工种人员在操作前首先检查设备、环境状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仪器、仪表显示是否灵敏可靠;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所有员工在做到遵章作业的同时,都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权力和义务。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7.班组每周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客观的指出班组成员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力求在今后工作中杜绝。
8.各单位每旬由党政主管组织一次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通报和处理,并制订整改和预防措施。
9.区队要建立自检、互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等。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徐矿集团职工岗位行为规范》
《权台煤矿班前十分钟活动细则》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不安全行为自检、互检记录》
《班前会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不放心人员、不放心岗位、工种排查记录》
第15篇 维修班组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本安管理体系巩固发展年”活动,有效遏制员工不安全行为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
一、不安全行为管控重点
结合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对历年来中心发生的不安全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洗选中心人员不安全行为管控的重点是:
(一)重点人群
1.新入企员工
2.劳务工
3.外委专业化服务人员
4.单岗作业人员
5.作业地点流动性大的员工
(二)重点时段
1.中夜班及凌晨作业时段
2.交接班时间
3.节假日加班及日常延点时间
4.突发抢修设备故障时段
5.检查人员刚离开时
(三)重点作业活动
1. 设备检修
2. 电气焊作业
3. 岗位工单独巡视设备
(四)重点行为
1.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工作服)
2. 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资格证上岗
3. 脱岗、睡岗
4.交接班时不履行交接班程序
5.无监护人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
6.停电后不闭锁、上锁
7.作业前不进行危险源辨识
二、不安全行为预防
基层单位是本单位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发挥最大潜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消灭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诱因和土壤,为员工提供自觉规范作业的条件,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一)强化车间、班组现场管理,提高员工自觉遏制不安全行为的积极性。
1.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实行分级考核管理。各基层单位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自行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处理;中心各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安全行为,由中心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处理;公司检查发现的不安全行为,由公司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处理。对基层单位及车间、班组已经查处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不再进行责任追究,其不安全行为也不纳入中心、公司绩效和评先树优等考核。
2.各基层单位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不安全行为管控中的责任,并落实到人。当出现不安全行为时,不但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要追究管理者的连带责任。确保跟班到位,不安全行为管控责任落实到位。
3.各单位要注重员工现场实操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班组长和老师傅一对一的“传、帮、带”作用。在特殊时期、特殊时段、特殊任务下,加强对新员工的管理监督,以防止由于突击生产和侥幸心理导致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4.持续开展班组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班前会必须针对上一班反馈的信息和本班的工作任务进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有重点地落实安全措施;交接班要与现场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处理相结合,杜绝上班时不能认真负责干好本职工作,急于早下班而手忙脚乱、无序操作等不安全行为发生;作业中,要培育员工养成“五思而行”(①本人做此项工作有哪些风险不知道不去做;②本人是否具备做此项工作的技能 不具备不去做;③做本项工作所处的环境是否安全 不安全不去做;④做本项工作是否有适当的工具不恰当不去做;⑤做本项工作是否已佩戴了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合适不去做)的习惯,从根本上杜绝员工不安全行为。
5.各单位要对员工的作业行为实行分类管理,特别是对新员工要重点关注、重点管控。如通过安全帽上贴“星”型标识来识别新员工的入企时间(1-2个月贴一个星,3-4个月为两个星,以此类推,超出一年解除“星”标识);按要求落实带班队长、师带徒不安全行为考评处罚机制,加强不安全行为管控。
(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员工自身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大作业规程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力度,提高员工业务技能,使员工胜任本职工作,避免无意违章现象发生。
1.做好“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的告知和培训工作,让员工知道哪些是不安全行为、其风险等级如何、会造成什么后果等,以进行自我行为约束。
2.建立完善的培训系统,配备充足的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手段,建立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配齐培训教材。针对不同培训对象配备相应培训教材。如新员工培训、安全常识培训、本安体系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教材等,可分类别、分专业进行编制或收集。
(2)充实师资力量。选拔建立讲师队伍,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培训团队负责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常态化、系统性的安全培训。
(3)抓好质量关。针对不同的岗位开展不同内容的培训,改变目前“培训只是把全部内容念一遍,考试只是发下试卷抄一遍”的现象。
(4)实施严格考核。严格开展培训后的考核工作,考核题目要有针对性,与培训内容高度统一,避免使用通用类考试题,使考试流于形式。如建立考试题库供分类随机抽取,实行教考分离等。
(5)丰富培训方法。如传统面授、视频会议、网络系统、模块化、图像化、实操化培训等。
(6)做好培训考核。对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推动矿“三级”培训的良性运行。
(三)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要按照安全风险预控的要求,从设计、设备配套过程中严格把关,增加科技含量,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度。
1.加强设备检修、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对存在缺陷的在用设备、设施要建立台账,有计划地开展使用中消缺和大、项修时消缺,为员工规范作业提供硬件保障。
2.对风险高的设备和工艺,开展针对性的小改小革、流程改造、科技创新及安全产品替代等活动,降低操作风险。如开展自主创新性改革活动、借鉴其他单位亮点工程等。
(四)改善作业环境,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空间保障。
要努力为员工创造便捷的作业环境和空间,使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中作业。如按规定距离设置皮带过桥、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等。要从粉尘和噪音治理、安全防护、噪音照明和人机工程学等方面落实持续改进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按计划执行。
(五)改进管理方法,全方位遏制员工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1.各单位要有效开展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分析高发不安全行为的类型、人群、时段等,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明确重点管控对象。同时,要积极探索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原因,从“人”、“机”“环”、“管”查找管理漏洞和缺陷,不断强化管控方案。
2.机关各职能部门要从定编定员、设备及备件配置、工程设计等
方面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为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3.基层单位要查找由于设备缺陷、作业空间受限、检修或作业时设施不完善、防护用品不齐备等因素引发不安全行为的作业活动,从管理上进行消缺和改进,消除“不违章不能干”的错误观念。
4.安管部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纳入业务保安职责,定期对中心不安全行为人员数据库中的行为表现进行分析,查找各级人员在不安全行为治理工作中的不足,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
5.经营部要建立全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动态掌握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做到办证、证件复审、换证超前安排,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6.各基层单位要大力推行标准化作业流程,合理、均衡布置工作任务,做到人岗匹配,防止抢时间、赶进度而发生不安全行为。同时,要配备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六)正向激励、营造安全氛围。
1.加强厂务公开,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晋级等要保证公平、合理,不徇私情。
2.各级领导和组织要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积极采取交流和谈心等方式化解各类矛盾,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作业人员注意力集中,避免员工带情绪上岗而发生不安全行为。
3.强化后勤保障工作,使员工休息充分、精力充沛。如将生产单位同班的人员尽可能调整到一个宿舍,使员工得到充分休息;保证食堂的饭菜质量;为中夜班员工配备咖啡等。
4.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形成良好安全氛围。如:
(1)举办事故案例宣讲活动。以身边的事故或未遂事故为切入点,通过员工自己讲解,加深记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2)开展“创建无不安全行为车间、班组”活动。对创建无不安全行为车间、班组成功的车间第一责任人、班组长,分别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同时,对创建成功的区队分别按管理难易程度给予奖励。
(3)调动家属,协管安全。对不安全行为达到重大风险等级,且家属在矿区的不安全行为人员,通过家属协管员以“违章告知书”的形式送到家属手中,对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说明。通过举办写安全家书、亲情安全寄语等活动,降低不安全行为发生率。
(七)提高本安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积累安全管控有效数据。
1.本安信息系统选择项录入
(1)检查日期、班次一栏中,日期、班次选择必须与现场查处时间一致,录入日期为自动生成,根据本安信息系统要求,必须自查处不安全行为之时起24小时内录入。
(2)不安全行为一栏为选择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项,系统具有模糊查询功能,但不得只靠模糊查询选择标准,要在全面熟悉系统中人员不安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认真对照选择。
(3)负责单位、责任区队必须是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车间。不得随意选择,在查处当事人时,必须核实清楚。
(4)监管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认定,要严格执行《神华巴彦淖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5)是否处罚栏为可选项,处罚标准执行《神华巴彦淖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不得随意改变。
(6)如果系统中找不到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的名字时(造成系统中人员缺失的原因是由于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不能及时更新和不包括劳务用工所致),可手工记录,并责成所在单位及时补充数据后录入,不得加于他人。
2.本安信息系统键入项的录入
人员不安全行为详细描述一栏内,需填写当事人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即在某某地点发生什么不安全行为,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项中已有的内容,不需重复键入。如:日期、班次、当事人姓名等。
(2)选择标准时,标准会自动复制至人员不安全行为详细描述一栏内,键入内容时方便在此基础上修改,不得以标准代替详细描述。
(3)人员不安全行为详细描述中,仅限于当事人本人。
(4)人员不安全行为详细描述中,只能说明当事人的一种行为,如有两种或以上不安全行为时,要分两次录入。
(5)负责单位处罚金额一栏,为非必填项,若要键入数据,必须依据现行处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填写金额数据。
(6)矫正意见一栏内,所提出的意见有针对性,要具体。
三、不安全行为监督与考核
(一)明确责任,“九位一体”开展不安全行为监督和查处。
1.基层单位要建立“九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不安全行为职责分工、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要完善细化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落实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要明确对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查处,不仅仅是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2.中心各业务保安部门在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厉纠察不安全行为,同时录入本安信息系统建立不安全行为信息档案。
3.要公开、公正地进行不安全行为查处,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出现为完成查处指标而弄虚做假。
4.要多措并举,加强单岗作业区域和人员的巡查工作。如实行单岗作业人员定时向带班领导长汇报制度,带班班组要随时抽查岗位作业人员工作情况,避免发生睡岗及其它违章行为;实行单岗作业人员轮岗制。
5.要重点控制中夜班人员睡岗问题。采取措施减少岗位工的空闲时间、降低其嗜睡程度,减少、控制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如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加强岗位点文明卫生管理,要求环境整洁、设备卫生、标识清晰,让岗位工行动起来,避免出现睡岗。
6.发挥带班车间主任、班长作用,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关键作业工序和重要时间段,做好重点跟踪管控。
(二)加强挂钩考核,控制不安全行为发生。
1.基层单位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要建立档案,作为当事人评先选优、晋级、劳务工转正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班组、车间、厂站及分管领导关联,从个人切身利益激发员工消除和查处不安全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基层单位要将不安全行为纳入车间、个人绩效考核中,根据已发生的不安全行为的风险等级,对应扣除考核分数,对不安全行为当事人进行考核。同时,将本班发生的不安全行为与班组长绩效挂钩,全月发生的不安全行为与所在单位一把手绩效挂钩。严格兑现奖罚,实现车间、班组对不安全行为的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
3.设立不安全行为曝光亮相台,通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当日曝光与月底集中公示的方式来警示员工;设置不安全行为举报箱,举报不安全行为发生人员,形成全员监管机制。
4.利用本安信息系统,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对积分较高的高危人群加大考核兑现力度。
5严格执行《神华巴彦淖尔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兑现奖惩。
四、不安全行为矫正管理
要做好不安全行为人员的矫正工作。对所有查出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适时地采取恰当的方法和措施进行行为矫正,根据行为风险等级高低及行为严重程度分层次、有针对性开展引导、帮教和培训工作,避免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
(一)发现不安全行为后,必须进行现场纠正。同时,要根据不安全行为等级,适时组织矫正培训;对发生重大风险等级不安全行为的员工,由单位安全分管领导亲自进行转化帮教,以提高培训教育效果;对于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要强制待岗培训。
(二)基层单位要每季度召开不安全行为管理座谈会,及时了解不安全行为人员的思想动态,深刻剖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
(三)要把不安全行为矫正与员工业务培训相结合,通过员工技能的提升,减少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可能性。
(四)各单位要互相借鉴不安全行为矫正中好的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员工不安全行为矫正工作。如:
1.执行不安全行为人员积分管理办法,按照积分多少进行不同类型的矫正工作。
2.采用谈心引导、平等交流等形式,纠正员工对安全的错误认识,保证员工从根本上认知不安全行为。
3.给不安全行为员工观看不安全行为动漫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员工。
4.举办工伤人员和不安全行为人员“现身说法”教育活动,警示其他员工。
第16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十必须十不准制度
“十必须”
1.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经营,并要及时年审;
2.食堂员工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衣帽要整洁;
3.食堂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健康查体,持健康证上岗;
4.食品必须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保证食品的新鲜,不变霉变质;
5.食堂必须设置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存放弃物的容器要加盖;
6.采购原料必须索证齐全、定点采购,建立进货台帐;
7.餐具消毒必须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环节;
8.食堂必须公示每周食谱及每月的成本核算;
9.餐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定岗、定人、定区域,责任人公示上墙;
10.食堂所有入口食品留样必须每样100克以上,保鲜存放48小时。
“十不准”
1.不准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用的原料制售食品;
2.不准“三无”食品进入校园;
3.不准没有健康证的人员作为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4.不准食堂内吸烟;
5.不准饮酒后上岗;
6.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7.不准将隔夜的饭菜卖给学生;
8.不准制售冷荤凉菜;
9.不准将生食熟食混放、菜盆肉盆混用、菜池肉池混用、菜刀肉刀混用;
10.不准食品中有清洁球铁丝、砂粒、小昆虫等杂物。
第17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第18篇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及范围
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具体分为下述八大事件:
(一)医疗事件主要是指:医疗诊断或治疗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非正常死亡、严重功能障碍、住院时间延长或住院费用增加等事件,包括:误诊误治、麻醉、手术、导管/介入意外、其他。
(二)药品事件主要是指:在管理及调剂药品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事件,包括:药品管理应用、药品调剂分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其他。
(三)护理事件主要是指: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病人安全相关的护理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烧烫伤、压疮、误吸、误咽、导管意外、约束意外、转运意外、输液不良反应、其他。
(四)医学技术检查事件主要是指:在辅助检查过程当中因操作失误或仪器故障等发生的事件,包括:标本采集、功能检查、医学影像、放射安全、其他。
(五)输血事件主要是指:在输血过程中因操作或记录及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等事件。
(六)医院感染事件主要是指:在院内发生的严重感染等事件。
(七)医疗器械事件主要是指:因医疗器械或医疗设备的原因给患者或医务人员带来的损害等事件。
(八)综合事件主要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良事件,包括:查对/识别、信息传递、知情同意、诊疗记录、饮食与营养事件、物品运送、安全管理及意外伤害事件、其他。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
(一)警告事件(ⅰ类)——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不良事件(ⅱ类)——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隐患事件(ⅳ类)——由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形成事实。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各科室、部门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属性分别上报至相应职能部门,医疗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医务部;护理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上报感染管理科;药品相关不良事件上报药剂科;器械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器械科;设备相关不良事件上报设备科;设施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总务科;治安相关不良事件上报保卫科。然后按照管理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及网络上报,各科室、部门做好上报记录登记。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同时按上述规定程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各职能部门接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按事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各相关科室,重大事件上报分管领导。
(四)各相应职能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上报到本部门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月10号前报质管办统计分析。医院质管办应针对全院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季度分析,并召开一次评估总结会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保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五)如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由各科室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别报告相关的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必要时上报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
四、上报方式及时限
(一)书面报告
警告事件(ⅰ类)、不良事件(ⅱ类)发生后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且24小时内完成分析报告表交相关的职能部门;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隐患事件(ⅳ类)发生后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48小时内完成分析报告表交相关的职能部门。
(二)网络直报
各科室利用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三)紧急电话报告
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时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夜间及节假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人员,电话号码:48621000。
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
(一)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二)保密性: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三)非惩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六、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
每月由质管办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例数进行汇总,并对科室进行奖励。
(一)所有奖惩意见,经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二)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上报一例,奖励30元。
(三)定期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和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公示有关好的建议和金点子,给予表扬与奖励。
(四)凡发现漏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情况,每漏报一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处罚;凡故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处罚,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五)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警告事件(ⅰ类)、不良事件(ⅱ类)由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医院《奖惩办法》进行处罚,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隐患事件(ⅳ类)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考评细则进行处罚。
七、监管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实行质管办、各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三级管理体系。
八、本制度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19篇 临近带电停电不停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及三相五线制系统,pe、n线必须分开设置,禁止使用四芯电缆外附一根导线的做法。pe线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三条:每个项目部必须设一名专职持证电工对临时用电系统进行维护、检查接线等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基础进行硬化。
第五条: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第六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机动车道、起重机等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在总箱内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达到两级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或各分支保护器;分箱内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支隔离开关;开关箱内设置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第九条:pe线除在配电室或总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或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实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二条: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第十三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现口,应设在箱体底面。
第二十三章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提供和维护工作场所和相应设施,满足施工生产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在工程进场前,做好工作场所和设施需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
第二条:项目部依据绘制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工作场所和设施位置,报安全科、安全处审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搭设工作。
第三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科、安全处共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基础设施的搭设标准根据工程申报的文明工地等级来确定,具体标准参照《文明施工标准》。
第五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科负责搭设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指导,市公司安全处负责对搭设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20篇 某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
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报告范围:凡在医院内发生的或在院外转运病人时发生的不良事件均属主动报告的范围,其中包括:
(一)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的事件;
(二)可能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的事件;
(三)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四)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
(五)可能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
(六)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七)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八)可能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损失的事件;
(九)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或隐患。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级别
(一)ⅰ级事件(警告事件):是指患者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ⅱ级事件(不良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的事件):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
三、接收报告单位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包括纸质上报表和网络信息)统一上报至投诉管理办公室,由投诉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后及时转发相应职能部门进一步分析处理。其中: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转发医务科;
(二)护理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护理部;
(三)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转发院感科;
(四)药品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药剂科;
(五)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设备科;
(六)设施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总务科;
(七)服务及行风(不良)事件转发人秘科;
(八)保卫安全(不良)事件转发保卫科。
四、上报流程
(一)上报形式
1、书面报告:发生安全(不良)事件后48h内,当事人或其他发现人员按照要求填写书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投诉管理办公室。
2、网络直报:也可利用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紧急电话报告:仅限于在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夜间及节假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人员。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同时采取适宜的形式上报投诉管理办公室。
(三)投诉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后根据不良事件主要责任情况转发给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处理。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登记备案,及时调查核实,做出处理,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落实,消除隐患。必要时上报分管院领导。
(四)如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由投诉管理办公室将不良事件转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协调相应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必要时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
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
(一)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二)保密性: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三)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六、监管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实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及病区参与的管理体系。
各临床科室、病区应积极主动上报,全院年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案例,每百张床应至少≥20例。对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科室应及时总结,提出科室质量与安全改进措施。
职能部门应对科室上报安全(不良)事件及时给予调查及核实,给出改进意见,每季度进行汇总,并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针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安全(不良)事件,每年召开一次评估总结会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保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七、激励机制
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上报1例给予核算加分0.5分。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施行,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作废。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