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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7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我们的运输业务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与出站检查制度如同守护神一般,它们确保了每一次行驶的安全,降低了意外风险。这些制度不仅保护了驾驶员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公司的财产,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通过严格的检查流程,我们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预防故障的发生,从而提高运营效率。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车辆日常检查:涵盖轮胎磨损、刹车系统、灯光照明、油水液位等关键部位,确保车辆的基本性能。

2. 出站前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行车记录仪的校准、货物装载的安全性、雨刮器功能、转向系统的有效性。

3. 定期保养检查: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定期进行发动机、悬挂、电气系统的全面检查。

4. 紧急情况应对:设立应急处理程序,如遇到突发故障,驾驶员应知道如何安全停车并及时报告。

注意事项

- 检查必须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执行,他们应了解每项检查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 所有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不可遗漏或篡改。 -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未经修复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 驾驶员应参与检查过程,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的配合与执行,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构建起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保障每一次出行的安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持续优化和完善这些制度,使之更加贴合实际,更有效地服务于我们的运输业务。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制度

1、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容车貌及座套要整洁卫生。

2、出车前、收车后应进安全技术检验站对车辆进行检查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等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不准进站报班。

3、对出站前营运车辆的检查:

⑴检查出站车辆是否有当日的《安检合格通知单》;

⑵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本集团车辆加技术考核合格证);

⑶检查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承运人责任险;

⑷检查出站车辆的实载人员、是否超员;

⑸检查出站车辆的车载灭火器、安全锤及三角木是否配齐,否则不准出站。

太和汽车站

第2篇 车辆交通安全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自觉维护和保持好自己使用的车辆,按时参加年检,使自己的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客货车的运输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服从施工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受伤者紧急救护,不得肇事逃逸。

五、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定点存放。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停放他处。

六、现场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七、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的车况,严禁施工机械带病运行。

八、施工机械必须做好每天的施工机械记录(含施工机械保养记录)。

九、施工机械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冲洗。

十、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以外,其他车辆钥匙一律上交分公司领导统一管理。

十一、对外运土方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台/次),将进行20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二、驾驶人员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十不准,五不开。

十不准:

1、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人员驾驶。

2、不准酒后驾车。

3、驾驶车辆时不准接打手机。

4、驾车时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或嬉戏打闹。

5、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

6、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7、不准冒险抢道超车。

8、不准私自拉运货物。

9、不准私自访亲探友。

10、不准将车私自交给外人使用。

五不开:

1、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无防护措施不开。

2、货物捆扎不牢,人坐不稳不开。

3、超高、超长、超宽,没办理通行手续,无安全标志不开。

4、车厢挂勾不牢,车门关闭不好不开。

5、道路、桥梁、隧道存在隐患,情况不明不开。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按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3篇 车辆安全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一、车辆出门三检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化管理措施,保证公司车辆每次出行的安全,保证驾驶员、押运员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车辆出门三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出门检查。

(一)、检查内容

1、人员资格证检查:检查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状况。

2、车辆检查:检查车辆罐槽的阀门、罐体,以及是否做到专罐专用;检查车辆状况。

3、设备检查:检查车载消防安全设备;检查危险品安全警示灯、危险品挂牌;检查gps运行设备状况。

(二)、检查要求

1、检查驾驶员驾驶证、危运证,押运员上岗操作证。证件不齐不得上岗。

2、检查阀门是否有泄漏、严重腐蚀等现象,大盖、罐体是否完好。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送修,经安全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做到专罐专用,严禁混罐装载。

3、每辆车配备一只灭火器(罐车两只),如发现使用过期或无压力的灭火器具,应立即向安全科申请调换。不得损害、擅自挪用消防器具。车辆必须配备静电导链(挂车、罐车必须配有二次接地)。

4、车顶须有安全警示三角灯,并保证夜间行驶能够点亮,车辆前后各挂危险品挂牌一块。装载过固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认真检查车内是否有残余危险品,确保下次装载、运输的安全。

5、驾驶员自觉检查车辆的制动、轮胎、大灯是否完好。

6、车载gps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对讲机能否进行通话,以及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三)、门检要求

1、驾驶员、押运员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在出车前进行自检,并且登记签名,在出门前由检验员盖章认可后准予出行。如有出早车的,应前一天晚上就做好三检工作,由安全员事先盖章认可。

2、门检工作由安全科和调度室共同完成,安全科和调度各派两名人员轮流做好检验工作,并且盖章确认。

3、门检人员要有具备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不得包庇驾驶员,随意放行。

附加说明:

《车辆出门三检表》随车放置。保持表格的整洁完好,此表月底上交安全科,更换新表,作为安全考核依据。

如发现未做检查,擅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第二次作待岗处理。

二、车辆管理

1、建立健全部车辆的技术档案,并进行有效保存。

2、运输车辆每年进行一次静电释放测试,不达标的立即组织整改。

3、公司安全科每月不少于30%的车辆抽检,内容包括制动系统、电路系统、灯光系统等,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台帐。

4、设备管理责任到人,汽车原则按一定期限固定司机进行驾驶,责任人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定期由安全部门组织评定设备的保养情况和质量。

5、车辆要根据吨位的大小、使用年限、车况等因素核定百公里油耗和年维修保养费,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6、公司车辆未经调度许可,不得私自他用,自接业务必须征得公司调度同意,否则作违章处罚。

7、危险品运输车辆,严格执行国家对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相关法令法规及作业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三、车辆调度及业务管理

1、调度员要及时掌握各运输车辆的车况,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其修理,不得将带病车辆调度上路。

2、调度员要熟悉化学危险品的基本理化性能,掌握其运输的基本要求,配载货物必须考虑安全性和合理性,确保运输过程的绝对安全。

3、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领会、掌握交通法令法规,引导和纠正驾驶员的不良行为,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安全。

4、严肃调度令,无特殊原因,驾驶员不得拒绝出车调度令,一旦有以下行为的调度员有权作出停车10至15天、调岗、停职等处罚决定: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形象;以个人利益为重,故意挑剔、刁难、拖拉者;拒绝调度令,影响公司正常出车;坑害他人,损害客户利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影响公司利益。

5、日常调度力求公平、合理、并根据驾驶员的体质状况,科学、灵活调配,避免驾驶员驾开疲劳车。

6、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严禁化学危险品超载、超速行驶,一旦发现上述现象,调度员要及时予以制止。

7、对进行长途化学危险品运输,要选调性能良好的车辆,并选派技能过硬、责任性强的驾驶员,必要时配备二名驾驶员,保证运输途中的绝对安全。

8、建立调度日记台帐,每日及时登记当日出车情况,同时酝酿次日的调度计划。

9、总调度室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建立业务台帐,每笔委托运输业务要及时进行登记和输入电脑,并按用车时间先后,合理调配车辆。

10、每笔业务的运送,手续要完备,各类票据保存完整,运送完毕后相关凭证要及时送交委托运输单位。

11、因我方原因,在运输途中,发生经济损失,将由我方负责赔偿。同时对发生损失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和追究。

12、调度室核算员在每月25日前完成各驾驶员当月的营运产值,并以调度员进行核对,无误后编制汇总表,报公司领导审阅。

13、当月完成的运输业务由核算员与委托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并在当月开具运输发票,进入当月运输产值。

四、车辆维修管理

(一)、基本原则

以公司利益为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遵循定点维修原则,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维修。做到驾驶员、调度室、维修三位一体,以快速、保质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公司车辆最大限度的运营。

(二)、计划维修

1、编制公司车辆年度三保计划表,分别报送调度室、安全科,三保的车辆由业务经理具体安排时间,并通知汽修厂。当月进入二保的车辆,由公司安排。

2、汽修厂对当月进入保养车辆,必须提前对车辆进行跟踪了解,以便提前做好增添相关配件的采购,缩短保养时间,提高公司车辆的出勤率。

3、保养车辆首先由调度室填写通知单,汽修厂根据通知内容和驾驶员的详述,确定维修项目,排定维修进度计划,如果时间超过通知单的要求时间,汽修厂必须提前通知总调度,以便提前对车辆进行调整。

4、车辆保养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车,每天到汽修厂上班,以便及时和维修工沟通。

(三)、日常维修

1、由调度室开具车辆维修通知,驾驶员持通知单将车辆送汽修厂。

2、汽修厂接到通知单后,马上听取驾驶员自述,作好记录,并对车辆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维修方案,如果维修时间超出调度室要求时间,应与调度室及时沟通,但是原则上由汽修厂内部调整,缩短维修时间,满足公司的用车需要。

3、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时,需更换零配件必须由驾驶员本人在车辆维修单上签名确认。

(四)、紧急抢修

1、紧急抢修车辆在运输途中突然出现的故障,紧急出动抢修车辆和人员前往故障现场的修理。

2、编制紧急抢修方案,掌握判断准确,到场迅速,修理及时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紧急抢修以公司调度室为信号令,不得随意出车,否则视违规处理。

4、编制常规故障周知卡,发给各驾驶员,明确那些一般故障应由本人自己排除,以降低抢修出车频率。

5、根据各车辆易出故障的频率,适当为车辆配置低价,易损零配件,并指导驾驶员的常规修理方法。

6、制定紧急抢修计费标准,报公司审核同意,紧急抢修次数、费用列入驾驶员经济考核。

7、每月将所有车辆的维修情况列表汇总,(注明车号、姓名、常规

维修保养次数、日常维修次数、应急抢修的抢修次数,休息费等)。分送公司经理、调度室,安全科。

五、关于轮胎管理办法

1、轮胎考核规定

外胎爆裂按进价折旧由主车驾驶员承担:外胎爆裂按进价折旧由车主驾驶员承担:1-2个月40%、3-4个月30%、5-6个月20%、7-10个月10%、11个月以后免赔。

2、轮胎处罚办法

备胎遗失按价赔偿,将轮胎偷、卖、转让他人,公司以进价的5倍给予处罚。

3、轮胎奖励办法

方向轮内外胎正常使用7万公里,其他内外胎(按进价):行驶9万公里内正常使用并至12万公里的奖5%,行驶至14万公里奖7%,行驶至16万公里奖8%。

第4篇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管理,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麻痹车,确保行车安全。

二、所有车辆均实行凭证上岗制度,除拥有可驾驶本车的驾驶证外,还必须凭区纪委颁发的公务车辆准驾证上岗驾驶,并且只能驾驶本准驾证指定的车辆。

三、提高警惕,注意锁好车门和库门。防止车辆被毁、被盗。外出时,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四、下班后,所有车辆要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未在指定地点导致车辆被盗或损坏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五、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局主要领导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者,视情节严重扣发安全奖。对私自出车发生事故者,不论责任大小,除扣发安全一奖外,并须赔偿一定的损失。

六、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5篇 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6篇 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加强安全值班和健全台帐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现隐患、处置事故的强有力手段,是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的一项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交通部13号令以及四川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特指定本制度。

一、 车辆的购置

车辆的选型要根据市场的需要,便于维修,车型尽可能统一的原则,接受新车要按原厂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清点附件和随车工具,对于新型车辆,投入营运前要组织技术人员驾修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车辆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对于因未组织学习而造成乱套的责任者,要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 车辆的改装、改造

为适应汽车运输市场变化的需要,改变车辆形式用途称为改装,若为改善车辆技术性能或延长寿命,经过设计、改装、改造者必须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并通过国家和当地部门上报备案,然后必须在国家和地方认定的厂方进行改装、改造,否则公司一律不予以认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责任。

三、 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检验

公司的所有车辆一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强制维护,视情节修理的保修制度,并按《四川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办法》技术等级。汽车保养分为走合维护、日常维护、二级维护、大修维护不得超期。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按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作业内容进行。二级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大修每三年进行一次 ,维护和大修及总成部件,修理厂必须按型维修工艺卡片的业务范围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和大修必须经过检验部门的严格检验和路试后投入经营。建立例行保养(维修)制度,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所有参加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日常行车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车况检查表。实行驾、检人员签字制度,车辆安全技术不达要求或装载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投入营运。

四、 车辆的下线和更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建设部相关部令及文件要求,凡达到车管部门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凡经长期使用,主部件和大总成严重损蚀,耗油严重的三类车辆,凡因意外事故,如翻车、碰车、烧毁等原因造成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车辆,均可向公司申请下线及更新车辆。

车辆下线更新后,要求旧车车籍必须转出公司。

第7篇 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对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结合公司车辆、停车场管理方面实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 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 驾驶室、后挂的车门、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3、 对车辆所备有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

4、 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5、进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禁止场内吸烟,严禁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 在停车场内需按场内规定的时速行驶。

7、 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8、不得损坏停车场内各项设施。

9、 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10、停车场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如车辆被盗请立即拨打110;

12、如车辆出现危险情况请立即拨打119、110,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13、进出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

14、停车场内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设置专门值班人员(或监控人员),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

15、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16、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________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0日

第8篇 _附小校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校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骑自行车到校,要到德育处办理手续。

2.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小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车辆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6.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门卫室、政教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第9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2) 现场检查车辆卫生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 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填写确认意见:若符合,则同意车辆进入,并将该确认表传递给仓库保管员;若不符合,则谢绝其车辆进入;

3.3.3 保管员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查车辆制冷系统设施状态、制冷效果;

2) 查车辆保温措施是否满足要求,保温物品是否干净无异味;

3) 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填写确认意见:若符合,则准备

开启库门;若不符合,则将不符合情况向卫生安全监督员报告裁定;

3.3.4 装卸队长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查车厢内有无化学品及其遗弃、遗迹、异味,确认有无潜在危害;

2) 查车辆载重吨位与卸货单是否匹配;

3) 查车辆设施完好状态,无漏,无损伤,其卫生安全行驶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4)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填写确认意见:若符合,则同意启动搬装;若不符合,则将不符合情况向卫生安全监督员报告裁定;

3.3.5 卫生安全监督员确认

1) 若门卫、仓库、装卸队对车辆卫生安全检查符合,则对货载车的卫生安全进行全面核查鉴定,并确认所装物品有无倒塌危险等。若完全符合,则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签署符合性意见;

2) 若发现车辆卫生安全条件或状态有欠缺,或门卫、仓库、装卸队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的情况,质检部应协助卫生安全监督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评议,并记录现场评议的结论意见;

3) 卫生安全监督员将车辆卫生安全状况告知营销部或国际贸易部,协调办理承运手续;

4)门卫凭签署符合性意见的《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及营销部等出具的相关证件放行车辆出厂。

4. 记录管理

4.1 承运车辆、公司门卫、仓库、装卸队等负责人,对《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的填写,应按ycd/c_002-2008《记录控制程序》中“5.2条 记录的填写”要求执行,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4.2 记录填写人、评议人均应在确认表的对应栏内签名,并注明日期;

4.3 记录表格由门卫保管分发,填写后的记录仍由门卫收集,按月装订成册,送

交成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收存备查,并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管理。

5. 本作业文件所涉及的表格

5.1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

6. 本作业文件所形成的记录

6.1 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记录;

6.2 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记录;

第10篇 运输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山运输安全、高效,规范在此范围内所有车辆的运行,结合矿山现行相关管理制

度,针对本工程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大型运输设备。

一、驾驶员要求:

1、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否则不得操作驾驶车辆。

2、所有车辆使用前, 驾驶员都必须进行启动前检查,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如车辆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执行运输任务。

3、驾驶员必须在平地进行刹车检查。

4、驾驶员必须在各类警示、标示牌,并按照规定用对讲机报告车辆运行位置。

5、行人必须主动避让车辆,若无安全位置,行人应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必须在离行人3米以外停车让行。

二、车辆管理要求:

1、车辆必须配备车载灭火系统和无线通讯装置。

2、车辆若具备条件必须配备足够亮度的旋转警示灯,安装警示灯的车辆在井下作业时必须打开旋转警示灯。

3、车辆在井下行驶档位不得超过三档,上、下斜坡时必须挂二档驾驶且中途不得换挡,通过弯道和岔口之前要减速慢行。

4、所有车辆在井下运行时都必须为四轮驱动状态。

5、同向行驶的车辆间距必须大于30米。

6、采石场内行驶严禁超车。

7、按照车辆通行权原则行驶,通行权低的车辆必须让行通行权高的车辆,严禁违章强行。车辆通行权自高至低依次为:救护车、运输卡车、服务车、装载机、其他轻型车辆。

三、故障及异常情况处理

1、不允许在主斜坡道、辅助斜坡道上停车或从事修理工作。

2、如果设备无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须在工作点的上方和下方至少2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带或路障,并用对讲机向值班工长班长报告停车点的位置,值班工长应立即发出禁行指令,以防止其他车辆进入造成拥堵。

3、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值班工长和移动维修,尽可能将车停靠在巷道一侧以防其滑走,确保闪光灯一直亮着,在方向盘上挂上(黄色)的“停止使用”标签。在未得到明确指令前不不可移动车辆。

4、若车辆起火,立即停车并关闭发动机,用车上的自动和手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通知当班工长。

第11篇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及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第四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第12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

1.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规定的技术等级符合cb7258—87标准的—级完好车况的标准车辆。

2.车辆必须经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年审合格,并经季度强保合格,手续齐全,且持有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危险品营运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路单、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手续。

3.车辆配置的危险品标志牌、标志灯齐全完好。车辆的灯光、雨刮、转向、制动等机件必须处于良好状况,功能齐全有效。

4.车辆所配灭火器、防火罩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拉运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防雨、防晒、防滑设施齐全。

6.产品装车不准超高、超载,不准有混装或捎带燃油等禁忌物品。

7.装车产品必须与准运证相符,装车的产品箱、件数必须与押运单、交货单相符。

第13篇 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__年__月__日开始执行。

第14篇 起重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有起重车辆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车辆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保养

2、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车辆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3、机动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4、禁止起重机械超负荷运行。

5、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禁止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挂着的重物加工。不许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时停留,在特殊发问下,如需暂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起重机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6、起重机司机、挂钩工人和维修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在进行检修、工人加油和清洁等工作时,起重机应当停止运行,如系电动起重机应当切断电源,起重机停止工作后,司机应当将起重机安全稳妥地停放在规定的地方,方可离开。

第15篇 危化品运输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化品运输车辆在出厂前进行的安全核准。

三、核准范围:所有从本公司采购危化品的运输车辆出厂前都必须进行安全核准。

四、核准内容;

所有从本公司采购危化品的运输车辆出厂前,发货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以下核准步骤,并将核准情况记录在专用台帐上,存档以备核查。

1.对充装重量进行复核,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2.对运输车辆的系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封绳、固定件和有关系固部件安全可靠;

3.检查运输车辆配备的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是否齐全好用;

五、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车辆,供销人员严禁该车辆驶离本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就地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对购货单位的车辆进行卸货处理,并记录在档。

第16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确保车辆应急设施、器材齐全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车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灭火器

(一)配置

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最少配置2个2公斤(含2公斤)以上的灭火器。

2、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远离油污、方便取用的部位,并应固定放置,其中至少有一个灭火器放置在靠近驾驶员座位的部位。灭火器不可被遮挡、拴系或上锁。

(二)检查维护

1、确保车载灭火器在有效期和有效压力内。

2、灭火器丢失、损坏、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换,更换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3、公司检车组负责灭火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4、检车组必须做好车辆灭火器登记工作,建立车辆灭火器管理档案,注明配置、更换日期和有效期。

二、安全锤

(一)配置

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安全锤按照前后车厢左右各1把,每辆车共计4把的标准配置。

2、安全锤安装位置为车厢内前后轮过桥相对应的窗框直柱上端,安装高度在180-200mm范围内。

3、补配的安全锤必须确保底座固定螺钉在两只及以上,保证牢固不松动,防盗钢丝绳缠绕整齐、无拖挂。

(二)检查维护

检车组负责安全锤的日常检查,发现丢失及时补齐。并登记备案。

三、紧急开门阀

(一)配置

1、凡采用“气-电”形式控制上下客门启闭的车辆,必须配置有上客门紧急开门阀、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和驾驶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对新购车辆,应要求配置上客门外控上客门自动启闭的紧急开门阀。

2、上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上客门门泵或车内上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下客门门泵或车内下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紧急开门阀的安装位置要便于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使用。驾驶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应在司机正常工作状态下能安全使用的左侧位置。

3、安装要求:对于驾驶室未配置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应采用抽拉式开关进行补配,且安装于驾驶室左侧便于司机取用的仪表台附近。对于原安装有驾驶室单控上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应在车辆整修、罩漆、二级维护作业中进行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改装。

(二)检查维护

公司检车组负责对车辆的紧急开门阀进行检查、修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四、安全顶窗(应急逃生通道)

(一)配置

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厢棚顶处设有推翻式安全顶窗(应急逃生窗)。

2、安全顶窗的尺寸面积不应小于40_60cm,且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向车外开启或移开顺畅,开启后还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其中空调车的顶窗还应带有换气扇,并有显著的逃生窗提醒标识。

3、安全顶窗在安装时应锁止牢靠、开启轻便,且密封性能良好,不发生雨水渗漏现象。

(二)检查维护

检车组负责对运营车辆的安全顶窗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负责对运营车辆安全顶窗齐全完好情况的检查,并对损坏的安全顶窗及时进行报修。

五、安全设施、器材安全告知规定

发车前乘务员必须播放安全告知,让旅客详细了解安全设施器材的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车厢内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上、下客门及驾驶室安装有紧急开门阀的位置必须粘贴有显著的紧急开门阀标志,且标志的粘贴应不妨碍或覆盖原有车辆的服务标志。

六、安全警示牌

(一)、配置规定

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每车配置一块安全警示牌。

(二)检查维护

安全警示牌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必检作业项目,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警示牌损坏的,驾驶员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七、 冬季五带(锹、镐、三角木、防滑链条、防滑料)

(一)配置

公司所有营运车辆至少配备一把铁锹和一把镐头,两个三角木(长500mm,变长200mm,开角45°),防滑链条符合轮胎尺寸,50公斤防滑料。

(二) 检查维护

检车组负责“冬季五带”的检查,驾驶员负责及时维护、补充和更换。

八、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7篇 车辆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公司每年度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车辆安全考核指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层层签订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要求达100%。

2、公司每半年组织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行车辆安全生产奖惩制和车辆安全生产“一标否决”制。

3、公司对车辆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车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方法详见各类《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见附件)。

当公司当年度各类事故超过签订《车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目标考核值时,对该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按如下标准从超过月度考核:

1、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职业病):

考核值

1.0‰以上

1.2‰

1.5‰

2.0‰以上

处理核

200元

500元

700元

1000元

2、车辆交通事故;

超过考核值

1起

2起

3起

4起以上每起

处理核

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第18篇 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运政执法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违法行为。

(二)道理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9篇 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二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三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四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五条

以人为本,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六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七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

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八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九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二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客车驾驶员凌晨2点至5点必须在服务区停车休息,并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三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四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跟车人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十六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员和

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检查车内安全。

第十八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节

安全带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营运货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提高广大司乘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营运货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司乘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十条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必须要求驾驶人系好安全带,同时,要在货运车辆起步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跟人人员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一条

对所车辆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公司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让“安全带生命带”主题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四节

GPS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区政府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凡我公司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GPS监控系统要有且监控人员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二)超速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系统超速车辆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载终端的语音报警功能;

(三)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必须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个月内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GPS车载终端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对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并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方式处理。

(一)人为随意拆卸或蓄意损坏、破坏终端设备的;

(二)人为造成终端设备故障的;

(三)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GPS监控人员要加强与GPS运营商的衔接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隐患整治安全员”要结合每次安全大检查对公司运输车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GPS监控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司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不得委托GPS运营商代为履行车辆日常监控。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认真详细做好GPS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并应保持记录页面整洁,不得弄虚作假;

(二)时时注意网络连接,如网络连接失败应迅速查找原因,无法查找时应立即与网络营运商联系及时修复,并向GPS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GPS监控资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五节

驾驶员学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每月==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5:00至16:00。

第三十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公司补学。

第六节

驾驶员安全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驾驶员每月的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为进行整体考核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安全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进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月度安全考评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月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00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100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10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50元-1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的;

(二)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强制保养车辆上路的;

(二)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四)车未停稳上下人员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五)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六)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10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10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

(1)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三)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驾驶公司车辆的;

(四)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0分,违反一次处以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

(一)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货运车辆超载的;

(四)驾驶货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0分,处以10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货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货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货运车辆装超载;

(六)驾驶货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含50%)的;

(七)擅自对所驾货运车辆改型的。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一律按照所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1%至3%处以经济处罚,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触及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一律停岗整改7天,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开除。

第五节

奖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年度安全考评达到优良,

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年度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驾驶员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三)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驶员,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公司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章

车辆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队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未经车队批准私自将车辆交由无证驾驶。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应坚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段检查”,杜绝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1、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正常、通畅,有无跑漏,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轮胎是否正常,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2、行驶中检查:长途行驶应检查发动机和零部件及轮胎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3、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四十七条

保持良好的安全保险系数式车辆安全行驶的保证。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出车:

1、油、水、电系统有故障时。

2、轮胎磨损严重及制动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全时。

4、司机身体不适或服用嗜睡药物时。

5、装运大型设备或物品,安全防范措施未能落实时。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应确认车辆在外的停车安全。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注意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并通知车队,配合交警处理。

第五十条

车队负责事故的登记统计和报告,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后的内部处理和总结。

第20篇 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6

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6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接送车管理,根据教育局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我校学生接送车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机制。学校在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在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派专人具体负责、维护交通安全环境,落实有关工作。

2、实行报批制度。凡用于我校学生接送的车辆,经审核必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方可接送我校学生。

3、驾驶员执证上岗制度。接送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龄,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学校要和驾驶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

4、学校学期初要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签定安全责任书,车辆运行要做到“五定”(定线、定车、定人、定时、定点),确保不超载。

5、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6、实行年检制度。学生接送车除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须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综合安全性能检测。

7、定期检查制度。学生接送车必须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每学期的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报废车、“病车”、“黑车”、超载车等。

8、强制保险制度。学生接送车必须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9、 通过主题班会、讲座、校园网、黑板报、广播站、征文比赛、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乘坐超载车和非法营运车辆。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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