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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安全教育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0

焦化厂安全教育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焦化厂的运营中,安全制度绝非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避免事故损失、维护生产秩序的关键。如同一座灯塔,为我们的日常作业指明方向,防止在黑暗中迷失,确保每一项操作都在可控范围内,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安全生产。

安全制度有哪些

焦化厂的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工种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规范。

2.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4. 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识别潜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注意事项

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的更新: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制度应适时修订,保持其有效性。 -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制定和改进,提高制度的接受度。 - 监督与考核:严格监督制度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考核,确保制度落实。

焦化厂的安全制度是守护生命、保障生产的有力武器,我们必须尊重并严格执行,将每一个细节融入日常工作中,以确保厂内的每一处都充满安全的气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繁忙的生产线上,稳健前行,共创美好的明天。

焦化厂安全教育制度范文

第1篇 焦化厂安全教育制度

1、凡劳资、组织部门接收的新职工和参观学习、代培人员、外委施工人员、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和固定临时工),厂内调岗人员必须经安全科及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逐级填写安全教育卡片,上一级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下一级单位不准接收。教育结束后,由本人签字,送安全科和车间存档,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者不得分配上岗。

2、安全教育内容:

1)厂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安全科组织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对转岗、混岗及休假超过15日以上的职工,安全科负责进行8—16学时的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焦化厂概况,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各项规章制度,危险因素及安全要点,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2)车间教育,新职工或调岗作业人员及返岗人员,车间在接到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通知书后,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组成,时间不少于24学时的车间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车间教育主要是车间概况,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状况,历年来的事故教训,车间安全管理制度,车间及相关的危险区域、危险源点,预防各种伤害的安全防护知识,车间发生事故等案例教训等。

3)班组教育:班组安全教育,新职工或离岗、返岗、转岗人员到岗位开始工作之前,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并做好“三不伤害”互保联保的协议签定工作,并按技术要求期满后方准独立作业。

班组安全教育主要是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及作用和维护。本岗位安全规程、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和班组安全活动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和险肇事故教训等。

4)班前安全教育:讲当班工作中须请注意的安全问题,上一班安全生产情况,并安排好安全互保人员。

3、车间调岗要经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同上。

4、进厂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要有专人带领。

5、重大工程、大中修施工、外委工程中外委人员进入厂施工区域前,必须经过安全科安全教育和所属车间现场安全交底,否则不允许施工。

6、新工人和代培人员除三级教育外,应同师傅签订师徒合同,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学徒期间不允许单独操作,期满后考试合格,方能准许单人操作。

7、凡是从事电工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经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要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安全科协助安全处做好培训。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的支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内容按国家制定的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规定进行。

8、凡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必须有健全的各种规程和制度,职工必须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9、除经常性的组织安全技术学习外,各车间每年还要定期的组织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成绩保存备查。

10、各车间的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岗,如因缺勤确需增加时,必须经过安全科批准,经安全教育、签订师徒合同后方可变岗,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前不允许独立操作。

11、离岗三个月以上的复工人中必须进行重新安全教育,填写三能安全教育卡片后方可上岗。

12、各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在交通道口、厂房内外、作业场所、要害部位、易燃易爆区要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并保持齐全完整。

13、其它未详条款按公司“安全教育制度”执行。

14、检查与考核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考试等形式进行检查,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应离岗进行安全教育,期间发待岗工资。

对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令其停止作业,按厂《百分制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对转岗、混岗作业人员要严格考核,凡是一专多能、兼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兼职作业的安全技能,并熟悉掌握所兼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凡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兼职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融一经查出,按厂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2篇 焦化厂安全上岗作业证制度

(一) 发放范围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 考核内容和办法

1.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3.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3篇 焦化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3部门(车间)

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4.4事故调查

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4.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5.1.5.3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5.1.5.4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2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5.3.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5.3.1.2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3.1.3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5.3.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3.2.1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3.2.2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3.2.3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3.2.4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3.2.5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5.3.3.2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5.3.3.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5.3.3.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5.3.4.2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考核与处罚

5.4.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2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5.4.3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5.4.5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5.5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5.5.1轻伤处罚

5.5.1.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2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5.5.4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5.5.4.1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4.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4.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4篇 某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3.1.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3.1.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处罚规定

3.2.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3.2.1.4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3.2.1.10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3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3.2.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3.2.3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3.2.3.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3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5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电话线的,处罚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3.2.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4.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4.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3.2.4.3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罚50元。

3.2.4.4行车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

3.2.4.5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罚50元。

3.2.4.6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罚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4.8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罚20元。

3.2.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3.2.5.1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5.2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罚100元。

3.2.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罚100元。

3.2.5.4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的,处罚50元。

3.2.5.5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罚50元/处。

3.2.5.6戴手套打大锤,处罚责任人50元。

3.2.2.7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6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6.1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处罚生产指挥者200元,处罚部门(车间)500元。

3.2.6.2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罚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3.2.6.3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处罚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罚车间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焦化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

3.2.6.5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罚100元。

3.2.6.6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罚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3.2.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3.2.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3.2.7.2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罚50元。

3.2.7.3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3.2.8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8.1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罚50元。

3.2.8.2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施,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③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3.2.8.5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3.2.8.6违反生产现场“六不准”者处罚50元。

①生产现场不准吸烟及携带烟、火;

②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③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④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⑤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⑥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3.2.8.7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要完整齐备,无安全设施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

3.2.8.8设备启动时,操作工必须对设备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方能启动设备,违者处罚200元;造成人员、设备损失者,加倍处罚。

3.2.9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3.2.9.1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2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3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未及时上交事故报告处罚100元。

3.2.9.4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负责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安全负责人将加倍处罚。

3.2.9.5对隐瞒事故不报或瞒报、谎报、误报、漏报及弄虚作假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3奖励规定

3.3.1全年生产无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3.3.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3.3.3保护公共财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3.3.4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3.3.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5篇 焦化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出入焦化厂机动车辆的交通秩序和管理,同时也为了彻底改变厂区交通秩序的混乱局面,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进入焦化厂的机动车辆一律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重、空车辆各行其道,不得超车或占道停放。

2、拉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危险品化学品险准运证。车况必须良好,配有接地装置,严禁在罐车附近抽烟。

3、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文明行车,弯道处必须慢行、鸣笛。

4、拉运和装载散装货物的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加盖蓬布,不准有抛洒现象。在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重量不准超过主车的载重量,同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

5、如需进入厂区的大型货车和特种车辆,必须经厂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否则不准进入厂区。

6、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焦化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厂武保科将依照《厂区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6篇 某焦化厂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的管理。

3管理内容

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3.2安全投入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3.3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

3.4落实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3.5落实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以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3.6落实应急救援投入以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如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等。

3.7保障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3.8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

第7篇 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3.1.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3.1.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处罚规定

3.2.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3.2.1.4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3.2.1.10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3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3.2.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3.2.3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3.2.3.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3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5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电话线的,处罚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3.2.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4.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4.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3.2.4.3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罚50元。

3.2.4.4行车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

3.2.4.5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罚50元。

3.2.4.6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罚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4.8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罚20元。

3.2.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3.2.5.1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5.2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罚100元。

3.2.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罚100元。

3.2.5.4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的,处罚50元。

3.2.5.5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罚50元/处。

3.2.5.6戴手套打大锤,处罚责任人50元。

3.2.2.7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6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6.1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处罚生产指挥者200元,处罚部门(车间)500元。

3.2.6.2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罚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3.2.6.3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处罚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罚车间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焦化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

3.2.6.5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罚100元。

3.2.6.6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罚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3.2.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3.2.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3.2.7.2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罚50元。

3.2.7.3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3.2.8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8.1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罚50元。

3.2.8.2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施,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③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3.2.8.5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3.2.8.6违反生产现场“六不准”者处罚50元。

①生产现场不准吸烟及携带烟、火;

②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③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④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⑤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⑥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3.2.8.7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要完整齐备,无安全设施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

3.2.8.8设备启动时,操作工必须对设备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方能启动设备,违者处罚200元;造成人员、设备损失者,加倍处罚。

3.2.9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3.2.9.1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2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3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未及时上交事故报告处罚100元。

3.2.9.4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负责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安全负责人将加倍处罚。

3.2.9.5对隐瞒事故不报或瞒报、谎报、误报、漏报及弄虚作假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3奖励规定

3.3.1全年生产无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3.3.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3.3.3保护公共财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3.3.4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3.3.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8篇 焦化厂安全上岗作业证工作制度

(一) 发放范围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 考核内容和办法

1.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3.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9篇 s焦化厂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安全检查,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督促各车间、班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之一。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检查内容

2、检查内容

查思想:重点检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领导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职工是否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是否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真正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和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

查管理、查制度:重点查各级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各类事故,是否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车间、班组各种档案台帐健全情况。

查现场、查隐患:重点查生产现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定置对象(如工具、物料)是否按定置管理要求摆放,做到整齐清洁,有条不紊,查生产设备的跑、冒、滴、漏情况,是否实现无泄漏,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是否安全标志齐全,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3、我厂实行三级安全大检查,即厂级、车间、班组,属定期检查制,各级人员必须认真组织安排,广泛发动群众检查各种隐患,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一不推”的原则,及时安排计划解决,无力解决的要分类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在未整改之前,要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厂级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企管科组织,厂长带队,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对厂属各车间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由职能科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间、责任人。原则上要求一周内必须全部整改完毕,对车间无力解决的由分管厂长负责协调整改,车间暂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4.车间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职能人员和各班长参加,对车间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做好详细纪录,安排月计划,及时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

5.班组每班检查一次,由班组长组织,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或上报车间。

6.安全科每周至少进行两次隐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解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检查。

7.各分管厂长组织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职能人员每月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1)安全科负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及防尘、防毒的检查。

2)武保科负责防火、防爆的检查。

3)机动科负责特种设备、电气系统,动力、燃气系统,生产设备,厂房建筑等的检查。

8、各职能主管部门要负责召集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针对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时对现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负责落实各项隐患的整改,对于不认真检查的单位要进行严格考核。

1)机动科和安全科负责防寒、防冻和防雷、防触电工作的检查。

2)生产科负责防雨、防洪和防汛工作的检查。

3)武保科负责防火防爆的检查,厂办公室负责防暑降温工作的检查。

9.各级安全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随时检查“三违”现象、安全标志不全、不穿戴劳保用品等,发现后当面提出给予纠正。有发生事故危险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领导汇报,及时解决后方能恢复工作。

10.在重大工程、大中修现场和抢修现场,现场设立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11.各级各种检查情况均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

12、考核:厂安全科对各单位安全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各单位检查情况及厂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按照百分制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考核兑现。

第10篇 焦化厂外委工程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外委人员的操作,杜绝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现象,结合《临钢、新临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钢、新临钢公司以外的施工单位在焦化厂内施工,需在生产和安全处(部)办理《施工安全合同》,并持《施工安全合同书》和《临钢、新临钢安全施工许可证》来焦化厂安全科办理《安全协议书》。

二、临钢、新临钢公司内各二级单位在焦化厂承建工程项目可直接在焦化厂安全科办理《安全协议书》。

三、施工安全协议办理程序及要求:

1.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协议时,需提供本施工人员名单并注明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科和工程所属车间统一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

2.各施工单位在鉴定协议时,需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审核合格后签订《安全协议书》。

3.外委施工人员需在安全科统一办理《焦化外委工程人员上岗证》,施工时必须佩戴。

4.安全协议议定项目完工之后,经焦化厂安全科、机动科和工程所属车间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科出具安全验收证明。

5.对施工队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签《安全协议书》的同时交纳抵押金,抵押额度如下:工程预计费用(元) 抵押金(元)

5万元以下 500

10万元以下 1000

50万元以下 1500

100万元以下 2000

100万元以上 2500

四、安全管理与考核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监督和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按“四有、两要、一文明”的施工管理要求管好自己的队伍,确保承担项目的顺利完工。

3.进行售后服务、调试、技术指导等人员不签定安全协议,但要接受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

4.对未签定安全协议、未接受安全教育便进入现场的施工单位,安全科将制止其继续施工,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手续补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1篇 某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焦化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厂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厂部、安全员、车间主任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焦化厂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4、厂部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焦化厂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2篇 焦化厂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一、各级领导在布置检修项目时,必须同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二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多工种(二人以上)协同参加的综合性项目各施工现场必须有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大修项目必须制定方案和书面安全措施,提前三天报安全科。

二、参加检修的人员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现场指挥,认真检查检修用工具,确保设备安全完好;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确定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三、凡生产设备容器、管道停工检修前,应由生产工段、班组负责泄压、排气,在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物的设备容器、管道上检修必须切断来源,将有关部位插好盲板、清洗、置换、分析合格(符合防火规定和国家卫生标准)后,交给检修人员,检修人员应取得生产工段、班组同意后,方可检修。

四、按照《动火管理制度》确定的禁火区域或有关化工设备、容器、管道上需要动火的,事先要按规定办好动火证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检修,禁火区域内需要装接临时电源线,应由专职电工接线。

五、由电动机带动的设备或附搅拌装置的设备,进行检修前应松脱传动带,可靠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启动”的警告牌后,方可检修。

六、拆卸化工管道设备的法兰时,既使在泄压的情况下,人也不能站在法兰缝的正面,以防化工物料喷出伤人,拆卸的管道部件不准随意抛扔,严防落物伤人。施工现场堆放器材、管道必须放平稳,以防滚动倒塌。

七、清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的物料,不得随意排入下水道或地面,应力争全部回收,以防发生事故。

八、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的安全规定

1、必须彻底清洗和空气置换,经做防爆实验合格后方可入内工作。

2、进入前应拆离相连管道的阀门、插入肓板、切断电源,并在管道阀门上和电气开关上做好标志,以防他人误开。

3、必须把所有人孔手孔和一切可通气的孔盖打开,并将人孔盖用放好,以防坠落伤人。

4、在检修有毒有害的塔器设备时,必须办理危险审批手续,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防毒面具,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

5、进入易燃易爆设备内,必须使用低压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九、在设备、容器内进行气焊气割时,严禁乙炔气和氧气泄漏在设备、容器内,以防爆炸,检修暂时中断时,应将割炬、焊枪和胶管放在设备、容器的外部。

十、参加高空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按《高空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十一、起重设备、工具(如钢丝绳、千斤顶、手拉葫芦等)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有缺陷的设备、工具未经修复前,不得使用。要正确估计吊物的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把吊起的设备或零件在空中悬挂,不得在重物上站人,不得在吊物下方站人。

十二、非电工不得擅自处理电气设备,电气设备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按有关制度执行。

十三、设备拆开后,重要的部件必须由专人保管,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应随时注意,不得将检修中的边角料、焊条头子等落到设备容器中,检修结束后,应仔细检查是否有工具杂物遗留在设备、容器或管道中,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十四、检修结束后,必须将各种安全装置(如栏杆、安全防护罩、刹车、限位开关、安全阀、阻火器、压力表、静电接地导线、电动机接地接零等)全部恢复好,并经各级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

十五、地面挖沟、挖坑必须与机动科与所属车间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以免挖破地下电缆和水管,所挖沟坑必须设信号标志,铺上盖板或设围栏,以防发生事故。

十六、检修中,不得任意占用厂区马路,要保持马路畅通无阻,检修结束时,要将场地清理干净。

十七、安全科负责各项检修的安全考核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纳入车间百分制考核。

第13篇 焦化厂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制度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⑴ 公司级教育(一级),由厂办组织,安全消防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各单位。

⑵ 车间级教育(二级),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育、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故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⑶ 工段(班组)级教育(三级),由工段(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公司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车间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工段(班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方准上岗工作。

3.进入公司参加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易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也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14篇 焦化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线路时解决特殊情况下,各部门继续电源的临时措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架设并加强管理。

1、 凡是需要使用线路的部门,必须提前向设备科电气归口主管申请,经公司设备部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路。

2、 凡使用临时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按批准日期安装和拆除,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安装、架设、使用。

3、 露天使用临时线路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巡回检查管理。

4、 凡不合格的用电设备、机械、器具均不得使用临时线路。

5、 任何部门必须在申报批准日期内使用临时线路,逾期必须重新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使用临时线路。

6、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临时线路,生产科有权通知电工停止供电;因自身安装使用或挪用临时线路而发生事故的部门,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生产科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相应处罚。

第15篇 焦化厂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的管理。

3管理内容

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3.2安全投入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3.3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

3.4落实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3.5落实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以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3.6落实应急救援投入以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如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等。

3.7保障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3.8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

第16篇 焦化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职责、培训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水平和防护能力,减少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各种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到全员教育,对象包括企业各类人员,如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工段)长、特种作业人员、员工等。未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厂有权不接受;未经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部门(车间)有权不接受;未经车间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班组(工段)有权不接受。

3.1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厂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3.1.1公司级安全教育

新入职员工由公司安环处组织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交给分配单位。

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重点危险因素和场所,常用安全知识。

3.1.2厂级安全教育

由厂主管安全的领导或者专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部门(车间),并建立焦化厂《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相关事故案例。

3.1.3车间级安全教育

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班组(工段),并建立本部门(车间)《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部门(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本单位危险源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3.1.4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工段)长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岗位危险源及应急措施等。

3.1.5岗位调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岗位调动或离岗超过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接受车间、班组(工段)级安全生产教育;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相关人员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初审、复审根据公司安环处安排,厂部统一组织参加。

3.1.7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厂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由公司安环处联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厂部统一组织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2日常安全教育

3.2.1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安全竞赛、观看安全生产录像、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等形式,时刻提醒职工注意安全。

3.2.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每半年举行一次活动,厂级每季度应举行一次活动、车间班组(工段)每月应举行一次活动。

3.2.3在每天班前会上说明安全和注意事项,班后会上讲评安全生产情况。要求时间不低于15分钟。

3.2.4开展事故预想和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

3.2.5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及教训,对职工进行教育。

3.3安环科要每年初制定安全活动及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3.1对专(兼)职安全员每年培训两次。

3.3.2对班组(工段)长以上干部每年培训一次。

3.3.3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以上安全专题教育,各种安全教育要要做到有考核、有记载、建档建卡。

第17篇 焦化厂料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料仓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2 依据

本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规定,结合__集团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而制定。

3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__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料仓作业安全管理,各分厂已经制定的具体料仓管理规定的,优先适用各分厂具体料仓管理规定, 但不应违背和遗漏本制度的基本规定。

4 料仓作业具体范围

4.1本制定所指的料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洗煤分厂原煤、洗精煤、中煤、矸石、煤泥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备煤分厂各洗精煤、单种煤、配合煤、无烟煤受煤仓、斗槽、煤塔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炼焦分厂焦仓、焦粉仓、地面站除尘粉灰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化产分厂各硫膏仓、硫酸铵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甲醇分厂生化处理站污泥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焦油加工分厂工业萘仓、改质沥青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热电分厂燃料煤、中煤、矸石、煤泥、锅炉灰渣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炭黑分厂炭黑成品罐、不合格品罐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4.2本制定所指的料仓作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将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送入料仓。

进入料仓对仓壁挂料进行清理。

进入料仓对仓壁、内件进行安装、修理、防腐。

其他接近或进入料仓的作业活动。

5 料仓作业安全管理具体要求

1)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料仓作业前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2)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4)进入料仓前需制定具体作业方案报批后方可实施作业,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进入料仓作业需分厂一名副厂长到现场协调指挥具体作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5)生产部、安环部应加强对料仓作业人员、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特殊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认真组织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检查确认。

6)料仓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处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7)未及时完成料仓作业料仓应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8)交出外包的料仓作业,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6 料仓作业具体安全措施

6.1 料仓的日常管理措施

1)料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料流入口应设篦子,受料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m×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未经分厂副厂长批准,不准拿掉仓盖板或围栏。因检修需要移动、拆除栏杆、安全罩、井盖、盖板、花格板等安全设施时,如果工作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必须在上述作业地点的周围设置临时护栏、护网,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切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样。

2)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

2)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3) 落料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4) 落料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料点附近逗留和行走。不落料时,关闭落料点的仓口或溜槽口。输料溜槽应当留有捅料孔。

5)煤仓堵塞时,作业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料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平台上操作;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料。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人工捅料时,穿戴安全鞋帽劳保用品佩带防尘口罩,系好安全带,用安全绳将安全带拴牢在料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6)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6.2 进入仓内清仓的安全措施:

按照批准的清仓作业方案,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2)进入料仓前应通知主管副厂长、分厂安全员、值班长、中控操作员,其中主管副厂长分厂、安全员、值班长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进入料仓严格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行作业许可管理,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检查隔离措施、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出现有毒有害气体串入、呼吸防护器材失效、风源污染等危险因素,必须安排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料仓内涉及到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4) 确认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脏病.血痛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5) 进入料仓、煤塔扒煤或清扫时,清理人员进入料仓前应正确穿戴,穿戴安全鞋帽劳保用品佩带防尘口罩,系好安全带,准备好安全绳和软梯,软梯牢固在人孔周围;用安全绳将安全带拴牢在料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携带对讲机及必要的工器具;作业前先检查安全带、安全绳、软梯是否系牢可靠。仓内要有良好的照明,进仓维修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安全照明灯。

6) 进入料仓作业应有三人以上配合进行,料仓外必须要保证有两人进行安全监护;不得同时进入两人,同一个人在料仓内不可久留,应轮换作业,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如出现不适,应立即回到仓外。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必须要能看见进仓作业人员的动作,能听到仓内人员的喊话,仓外监护人员每3min与进仓清理人员联系一次,防止出现意外。

7)清理料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料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料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料卸净、仓下给料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进入料仓前要将料仓顶进料闸板关闭,电动阀断电,仓料位计断电,关闭仓底助流空气系统气源,关闭料仓底下料出口闸板及其气源,并挂警示牌;在开启料仓下料装置外排料时,作业人员不应在仓内滞留,必须人员先上来后再开启下料装置工作;

8)在仓内清料作业时,严格执行从上向下清料的原则;

9) 如仓壁有600~700mm的陡坡积料,进仓前先将陡坡积料清除。

10)在料仓外用铁棍敲打料仓时,要注意人身安全,防止铁棍伤人。

11)压缩空气管接入料仓桶料时,操作工在操作过程中要加强联系,由专人进行协调、监护。

12)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工具,严禁遗留工器具在料仓内,以免影响料仓正常工作。

第18篇 焦化厂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外委人员的操作,杜绝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现象,结合《临钢、新临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钢、新临钢公司以外的施工单位在焦化厂内施工,需在生产和安全处(部)办理《施工安全合同》,并持《施工安全合同书》和《临钢、新临钢安全施工许可证》来焦化厂安全科办理《安全协议书》。

二、临钢、新临钢公司内各二级单位在焦化厂承建工程项目可直接在焦化厂安全科办理《安全协议书》。

三、施工安全协议办理程序及要求:

1.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协议时,需提供本施工人员名单并注明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科和工程所属车间统一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

2.各施工单位在鉴定协议时,需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审核合格后签订《安全协议书》。

3.外委施工人员需在安全科统一办理《焦化外委工程人员上岗证》,施工时必须佩戴。

4.安全协议议定项目完工之后,经焦化厂安全科、机动科和工程所属车间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科出具安全验收证明。

5.对施工队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签《安全协议书》的同时交纳抵押金,抵押额度如下:工程预计费用(元) 抵押金(元)

5万元以下 500

10万元以下 1000

50万元以下 1500

100万元以下 2000

100万元以上 2500

四、安全管理与考核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监督和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按“四有、两要、一文明”的施工管理要求管好自己的队伍,确保承担项目的顺利完工。

3.进行售后服务、调试、技术指导等人员不签定安全协议,但要接受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

4.对未签定安全协议、未接受安全教育便进入现场的施工单位,安全科将制止其继续施工,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手续补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9篇 z焦化厂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制度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⑴公司级教育(一级),由厂办组织,安全消防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各单位。

⑵车间级教育(二级),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育、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故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⑶工段(班组)级教育(三级),由工段(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公司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车间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工段(班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方准上岗工作。

3.进入公司参加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易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也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20篇 某焦化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3部门(车间)

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4.4事故调查

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4.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5.1.5.3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5.1.5.4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2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5.3.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5.3.1.2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3.1.3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5.3.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3.2.1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3.2.2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3.2.3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3.2.4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3.2.5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5.3.3.2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5.3.3.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5.3.3.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5.3.4.2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考核与处罚

5.4.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2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5.4.3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5.4.5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5.5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5.5.1轻伤处罚

5.5.1.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2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5.5.4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5.5.4.1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4.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4.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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