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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存的基石,它关乎消费者的健康,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合法性。一个健全的食品安全制度,不仅能够预防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还能提升公众对我们产品的信任度,从而巩固市场地位。它是我们对质量的承诺,也是我们对社会的责任体现。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食品原料管理:确保所有原材料来源可靠,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验。
2. 生产流程控制: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设备清洁与维护状况。
3. 员工培训:所有员工必须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 应急响应计划:设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迅速有效地处理。
5. 质量监控与追溯:建立质量监控系统,出现问题能快速追溯源头。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和执行。
2. 定期审查制度,随着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更新。
3. 实施过程中,强调执行力,而非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地。
4. 强调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强消费者信心。
以上各点旨在构建一个全面、实用的食品安全制度,通过持续改进,我们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最安全、最优质的产品。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小学食堂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以及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设计施工图纸要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经预防性卫生监督、符合卫生学要求签署意见后,再行组织施工,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工程竣工后要申请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验收。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就业。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证制度。
(四)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学校要对食品采购严格把关,到相对固定的场所采购食品,以保证其质量。
(五)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原则上,所有熟食不应隔餐过夜。食堂剩余熟食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六)学校以及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七)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九)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1.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本方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临河九小食堂从业人员分工及制度
主橱
:食品烹饪加工,把好采购食品原材料的验收加工等环节,变质腐败食品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报告管理员进行更换。负责厨房地面、库房二连灶卫生
白案师傅
:和面、压面,淘洗、消毒碗、筷,负责厨房墙壁、玻璃和大灶与三连池卫生
勤杂工
:原材料粗加工、摆放盘碗筷,淘洗、消毒桶、勺,负责餐厅、洗消间、更衣室卫生
保管
:出入库手续齐全,记录详实完整。早点分发
食堂从业人员着装整洁,卫生干净,每个工作日分工负责卫生清洁,每有一次检查不合格,责任区负责的责任人罚款5--10元,未经许可坚绝杜_堂工作人员拿取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二次发现予以解聘。
每周五下午卫生大扫除,彻底清扫。
工作人员排班表
临河九小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壮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培训合格证或交部门统一保管,以便检查。
3、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感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直接接触顾客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岗。
4、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初级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5、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临河九小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变霉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2.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
3.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货方索要本批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4.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5.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它非食品混装混运。
6.食品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入库,否则退回。
临河九小饮食卫生制度
一、食物的采购和验收
专人负责采购和验收。保证食物新鲜、无污染,绝不给儿童吃变质、变味的食物。
二、食物的储存和保管
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账日,应注意妥善储存食物,保持库房清洁,消灭老鼠。
三、烹饪
1.尽量保存食物中的营养素。
2.适合学生消化能力和促进食欲。
3.严格遵守食品卫生要求,预防食物中毒。
四、炊事人员
1.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胸透、肝功)
2.个人卫生。
五、厨房
1.厨房的设计和设备达到规定标准。
2.环境卫生及食具按时消毒。
临河九小
临河九小食堂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1.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块状食物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3.隔夜、隔餐桌、外购的食品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
4.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
5.刀、砧板、盆、抹布,用后清洁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电信用原料要以销定量。
7.制作食品时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9.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蓄长发和胡须,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10.应具备能盛放一个餐次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临河九小
临河九小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1.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2.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3.包装食品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工作人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6.加工场所防尘,防蝇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临河九小食堂卫生消毒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和“八项”食品卫生要求。
二、做到生熟分开,购入熟食加热再吃。
三、餐具、用具灶生熟分开,红白案分开,专用消洗池严格分开,专用。
四、保持操作间内外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周五大搞卫生,刷洗,消毒饮食用具、盖布。
五、各种饮食机械用后反复擦洗干净,冷藏箱每周清洗擦拭一次。
六、餐具每周用去污粉擦洗,菜面案每次用后清洗干净加盖布。
七、餐具每次用后清洗消毒。
临河九小食堂除害卫生制度
1.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 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2.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虫应及时杀灭。
3.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临河九小餐厅卫生制度
1.餐桌凳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
2.用餐时要洗手,用过纸巾要扔到指定地点。
3.要每天清洗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4.不销售变质生虫的食品。
5.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6.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消毒。
7.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柜内销售。
8.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9.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临河九小卫生检查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2.值周领导,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3.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4.各类检查应有改进奖惩记录。
5.发现问题应有改进奖惩记录。
6.检查食品加工、储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措施、设备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冻设施损坏应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或使用。
临河九小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
、食品加工熟以后,放入配餐间密封保存,闲杂人一律不准入内。管理员检查食品是否合格。
二、
销售食品时,班主任分派认真负责的学生3―4名到配餐间打早点,班主任组织分发早点。
三、
分发早点中,发现霉变食品及时停止,并全部收回,上报管理员。
第2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十必须”“十不准”制度
“十必须”
1.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经营,并要及时年审;
2.食堂员工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衣帽要整洁;
3.食堂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健康查体,持健康证上岗;
4.食品必须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保证食品的新鲜,不变霉变质;
5.食堂必须设置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存放弃物的容器要加盖;
6.采购原料必须索证齐全、定点采购,建立进货台帐;
7.餐具消毒必须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环节;
8.食堂必须公示每周食谱及每月的成本核算;
9.餐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定岗、定人、定区域,责任人公示上墙;
10.食堂所有入口食品留样必须每样100克以上,保鲜存放48小时。
“十不准”
1.不准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用的原料制售食品;
2.不准“三无”食品进入校园;
3.不准没有健康证的人员作为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4.不准食堂内吸烟;
5.不准饮酒后上岗;
6.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7.不准将隔夜的饭菜卖给学生;
8.不准制售冷荤凉菜;
9.不准将生食熟食混放、菜盆肉盆混用、菜池肉池混用、菜刀肉刀混用;
10.不准食品中有清洁球铁丝、砂粒、小昆虫等杂物。
第3篇 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
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巡查结束,各组应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政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怎么写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工作片书记、各职能办负责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确定分管领导。
明确责任,分工。
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工作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作片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
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管理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动态;
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
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
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6篇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范本怎么写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
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某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格式怎样的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工作片书记、各职能办负责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确定分管领导。
明确责任,分工。
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工作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作片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
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管理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动态;
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
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
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8篇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对象由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前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3、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4、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5、各相关成员单位交流、探讨工作。
6、学习传达市、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7、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五条 例会的分类:
(一)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县提出,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第六条 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县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县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
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十必须十不准制度
“十必须”
1.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经营,并要及时年审;
2.食堂员工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衣帽要整洁;
3.食堂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健康查体,持健康证上岗;
4.食品必须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保证食品的新鲜,不变霉变质;
5.食堂必须设置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存放弃物的容器要加盖;
6.采购原料必须索证齐全、定点采购,建立进货台帐;
7.餐具消毒必须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环节;
8.食堂必须公示每周食谱及每月的成本核算;
9.餐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定岗、定人、定区域,责任人公示上墙;
10.食堂所有入口食品留样必须每样100克以上,保鲜存放48小时。
“十不准”
1.不准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用的原料制售食品;
2.不准“三无”食品进入校园;
3.不准没有健康证的人员作为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4.不准食堂内吸烟;
5.不准饮酒后上岗;
6.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7.不准将隔夜的饭菜卖给学生;
8.不准制售冷荤凉菜;
9.不准将生食熟食混放、菜盆肉盆混用、菜池肉池混用、菜刀肉刀混用;
10.不准食品中有清洁球铁丝、砂粒、小昆虫等杂物。
第12篇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对象由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前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3、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4、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5、各相关成员单位交流、探讨工作。
6、学习传达市、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7、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五条 例会的分类:
(一)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县提出,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第六条 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县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县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某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工作片书记、各职能办负责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工作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作片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管理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14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
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巡查结束,各组应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政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