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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23

安全责任事故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海图,引导我们规避风险,确保企业平稳运营。它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提升了企业的信誉和公众形象。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标准和流程;2) 应急预案,预先规划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3) 培训与教育规定,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评估和改进安全环境;5)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制度应具体、清晰,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以防止误解;2) 制度要具有可执行性,考虑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3) 定期更新,随着业务变化和技术进步,安全制度需与时俱进;4) 重视沟通,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接受制度,提高遵从度。

总结安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一项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只有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我们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为企业的繁荣贡献力量。

安全责任事故制度范文

第1篇 冶金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冶金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2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3篇 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危险品者人身、财产安全,为公司经营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工作实际,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二、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各单位在积极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 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险、人员疏散等工作:

4. 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的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

2. 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3.事故分析和教训及整改意见:

4.造成事故的主要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治方案

5. 防范措施。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负有对等和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理。

2.对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详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制度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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