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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安全制度汇编7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4

许可证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生命线,是保障员工安全、维护生产秩序、防止事故发生的基石。它不仅是法规的要求,更是企业责任的体现,体现了我们对每一个员工的尊重和关怀。安全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潜在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类设备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措施。

2.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识别潜在危险,制定预防措施。

3. 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提前规划响应流程。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5. 审核与评估: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确保员工能理解和遵守。

2. 定期更新,适应变化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3. 确保全员参与,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自身在安全体系中的角色。

4. 制度执行需公正公平,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处理。

请注意,安全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保证其有效性。只有这样,我们的安全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保护伞,守护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许可证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0. 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2、《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高处作业应按标准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在设备内动火就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设备内作业安全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第3篇 z公司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制度

某公司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公司所属区域内,独立组织生产或经营的场所;

2、改制、租赁、承包及挂靠等各种经营形式的单位;

3、商业、服务、劳务单位;

4、生产经营要害场所;

5、各直管的劳务班组;

6、对人身或财产有重大影响的场所。

第二条发放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条件:

一、生产环境:

1、厂区内可用作绿化的面积必须绿化;

2、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齐全上;

3、合理利用厂区、车间墙壁宣传安全警语和理念用语;

4、厂区无垃圾,车间清洁,墙壁无灰尘、无油污,路面无污渍;

5、要害场所、重点单位必须配齐防盗和防火设施;

6、安全通道标志明确,确保通道畅通,灭火器材定期校验,定点存放,沙箱铁锹齐全。

7、文明生产达标。

二、机电设备完好:

1、供电线路吊挂整齐,线盒固定规范、牢靠;刀闸安装合理无损坏,电线无破损,按负载配备刀闸和线路;电机接线盒相色标志齐全,接线规范、电线无裸露。

2、电板设备、低漏开关安装使用率100%;系统接零,设备接地规范合理齐全;

3、电板、刀闸、线路应配齐标牌、名称、负载、编号;正确使用保险丝,按负荷装配,严禁使用铜、铝、铁丝代替;

4、电板周围配齐防护栅栏,并挂警示牌;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机械运转零部件完好。

5、设备运转部件定期加油、保养,及时更换易损件,有检修记录。设备铭牌、标志牌齐全,制定设备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台帐。

6、确保设备无灰尘、无油污、无杂物,清洁运行。

7、设备必须取得机电设备准用合格证方可运行。

三、安全意识

1、无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

2、服从上级部门和公司的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3、按时足额缴纳公司规定的安全抵押金。

第三条发放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程序:

1、公司综合部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的指定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负责全部责任。综合部部长、副部长、安全专管理员是直接责任者。

2、公司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或系统,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验收而急需生产或运行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3、新上项目及新投入使用的机电系统、生产场所、经营网点等,在投入运行前,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向公司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

4、公司综合部接到申请二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特殊情况当天组织验收,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5、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收回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即视为无证。必须待整改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综合部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发证手续。

6、工期较短的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按程序报公司批准后,可不发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管理

(一)职能部门

1、依据发证条件,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系统、经营场所进行动态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负责督促整改。

2、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愈期未整改的,或因现场变化不再具备发证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停产整顿。

3、对未申请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场所或区域,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或运行。

4、综合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使用、收回处理等台帐。

(二)基层单位

1、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其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者。

2、对照发证条件,对生产经营要害场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单位要落实好先检查、后工作等岗位责任制,发现隐患立即处理,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

4、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应在公司指定位置悬挂。

5、各新建厂房、新上项目,必须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施工,工程结束后及时申请发证。

6、因房屋搬迁、工厂的经营场所搬迁,及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缴公司综合部。

7、发证后,不能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不符合发证时条件的,公司将收回许可证。

第四条责任追究

1、未发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即无证生产的,对该单位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发放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或因不具备安全生产运行条件,未收回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将追究综合部部长的责任,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3、因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威胁安全生产的,应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收证后现场隐患未消除而继续生产,按无证处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4、发证后,不能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收回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罚款1000-2000元。

5、凡损坏或丢失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由责任单位赔偿金额500元,综合部负责重新制作更换。

第4篇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 各部门应对动火作业、受限制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 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重时效性。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注明作用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规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区域。

c.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a.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志。

c.防范措施应告诫所有作业人员,并按照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拆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 作业行为管理

4.2.1 各部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2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

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b.验电、放电。

c.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第5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6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7篇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1、《动火安全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事项后,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生产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9、《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的单位主管审批签字,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许可证安全制度汇编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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