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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96

安全监察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企业运营的核心不仅在于盈利,更在于保障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防护盾,它确保了工作环境的有序与稳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潜在的风险。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同时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操作规程。

2.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对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3. 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化学品泄漏等,设定详细的应对流程。

4. 设备检查与维护制度: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5.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明确何时何地应使用何种防护装备。

注意事项

1. 制度必须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度,保证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执行。

2. 制度需与时俱进: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法规、技术和工作环境变化。

3. 执行力度:制度的实施需要监督和考核,确保不流于形式。

4.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持续优化安全制度。

安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企业管理者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庄严承诺,也是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石。只有将安全制度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实现零事故的目标,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

安全监察制度范文

第1篇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1、我公司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我公司必须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3、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2篇 安全监察例会制度考核标准制度

1、安监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不按期召开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会议由安监处长主持,安监处全体人员参加。不参加或违反会议纪律,一次给予10-20元处罚。

3、会议的主要任务及重点议题

①由安监处长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指示,传达并落实上级及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意见、办法。

②由各监察科长汇报上月各自分管业务、矿上次安全办公会确定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完成不好的要分析原因,对责任人罚款10-20元。

③由副总工程师汇报上月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分析一月来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幸免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的意见,并制定防范措施。

④安排下月安全工作目标、监察工作重点,部署下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检查验收。

4、每次安全监察会议都必须做好纪录,形成的决议要有会议纪要,安排专人督促落实。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罚款20元。

第3篇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范本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查出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形式以三联单的形式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人员、各施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最后报财务部执行。

四、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五、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六、安全生产部随时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七、安全生产部每月要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规范化、程序化。

八、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质量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九、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标段内部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并上报公司,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公司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第4篇 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本公司生产厂区是防火重点区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

第一条、总经理为站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员、班长为场站安全第二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全站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站上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法规培训,全年安全培训不得少于48小时,并以参加人员培训笔记为实,核查。

第二条、严格遵守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由当班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对所检查部位、检查项目作详细记录,并在被检查岗位负责人签字处签字,站长、安全员每月抽查,以防火巡查签字为准进行考核。

第三条、由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每月检查安全疏散设施、自动安全报警设施,并不定时抽查安全员24小时值班岗位是否在岗。

第四条、由安全员负责站内消防栓、消防井、灭火器材、消防斧、消防掀的每日维护与管理。每月检查一次,以检查结果为主,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考核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站内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由安全负责人当场督促岗位责任人当场整改,由当事人签字并将整改记录存档备查,同时,将整改函抄报发函部门。

第六条、站内临时动火必须按照公司《动火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签字同意并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不得私自动火,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站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领导,站长指挥,由安全员.带班班长、充装人员组成站内义务消防队,每年不少于两次进行公司及站内消防演练。

第八条、每两年对站内电器设备进行耐压等项目检测一次,每半年对站内防雷防静电检测一次,并把全年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安全责任人每月对以上项目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责令岗位责任人立即整改。

第九条、由站长,安全员不定期抽查气站安全监护工作,一旦发现有违章操作等不法行为立即制止,并按站内绩效考核办法及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给予岗位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由专职安全员协助站长安排每半年做站内灭火和事故应急疏散演练,并将演练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站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品。站区三十公尺范围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第十二条、进站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具有防火防静电作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外来穿化纤服装和带钉皮鞋者,在充气时禁止进入充气车间10米范围内,以防止静电和碰撞起火。

第十三条、凡进站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进入车辆应慢进慢出,防止汽车碰撞摩擦及静电起火的意外事故发生。除司乘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站区,充气时必须熄火,电源必须关掉。

第十四条、外来其他人员(如检查、学习等)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进站,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外来人员关闭手机,待出站时做好记录并要求签字后,方可离站,严禁外来人员摆弄站内各种开关及设备。

第十五条、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第十七条、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是否在有效期

第十八条、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压缩机房、电器柜控制室、储气罐室、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气站周边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充气员是否有违章操作情况,安全责任人对站内安全监督情况。

第二十条、岗位责任人每班不得少于3次不定时巡逻,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时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岗位安全员,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由岗位安全员统一指挥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报警装置进行每小时巡查,发现漏点及时排查处理,岗位安全员每日巡查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与安全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二条、由岗位安全员每日定时抽查,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在岗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站区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消防设施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查清原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二十五条、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者,站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且情节严重者,由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巡查职责或违反本站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与年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挂钩。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年底报安委会进行考核检查评比。按安委会下发的消防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将按公司安委会下发的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组织兼职安全员进行检查,确保站内设备运行正常、消防设施完好,各项记录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带班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站内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巡查。保证生产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消防设施完好可用,各项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带班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对班组员工操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本班组员工违章操作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带班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对外来车辆、人员安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外来车辆、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设备主管、专职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站内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站内设备、安全生产设施、人员在岗情况、人员按章操作情况、车辆充装安全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查清原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三十三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设备主管、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站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查清原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三十四条、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对检验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由办公室负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回执检验部门。对检验部门签发的《监检意见通知书》由技术负责人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如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检验部门和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接受安监和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按期整改。

第5篇 我国劳动安全监察制度与压力容器事故预防

摘要 分析了压力容器事故的主要原因及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研究了该制度对减少压力容器事故所起的作用,为预防压力容器事故及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与看法。

关键词 压力容器 劳动安全监察 爆破事故 预防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压力容器台数较多的国家,到1996年底已有固定式压力容器122.22万台。压力容器既在石油、石油化工、化学、核能、机械等部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又容易发生事故并且具有很大破坏性。在1980~1989年10年期间,我国发生的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因此,分析其原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极为必要。

1 我国压力容器事故的原因分析

压力容器事故大多数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由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引起;二是使用不当,致使容器强度不足而破裂。例如:高桥炼油厂1950~1996年间共发生298起压力容器事故,原因见附表。

附表 高桥炼油厂压力容器事故原因表

见表

我国大多数工业部门压力容器事故具有类似的特征。

1.1 设计失误、粗制滥造,不合格产品进入企业

压力容器尽管几何形状比较简单,但是其材质却必须考虑到工作压力、温度、介质的性质和焊接制造工艺等多种因素,国家专门颁布了制造压力容器材质的技术标准,但是仍然有些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厂家为谋取较大利润,以次充好,加上管理上的漏洞,致使不合格产品进入企业并造成后患。如1997年浙江省在一次工业安全大检查中就查禁伪劣锅炉2000多台,当场查封1000台,在用气瓶4万多只中查出不合格3000余只;1997年4月与6月,化工部两次安全大检查也发现有相当数量不规范的压力容器、管道在使用中,不合格产品进入企业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1999年1月15日宁夏石嘴山矿务局银川办事处住宅小区燃油锅炉发生爆炸,损失伤亡惨重。这次震憾全国的事故主要原因就是容器在安装前后均未经安监部门审核、验收,系不合格产品。

1.2 使用不当,容器“超负荷”,因强度不足而破裂

据对“八五”期间的压力容器事故统计,80%是由使用管理环节中的问题而产生,这主要是因为压力容器的结构虽不复杂,但在部件连接处和开孔附近和其他应力集中处的应力情况却是复杂的。在高温、高压、低温、腐蚀等恶劣条件下运行,常常容易发生破裂或形成爆炸。如果容器里的介质是可燃的,与空气混合还会引起二次爆炸,二次爆炸的能量要比一次爆炸大得多。

压力容器破裂的形式主要延性破坏和低应力破坏两大类。对近年来压力容器事故的统计表明,后者更为主要。低应力破坏是指材料还没有达到屈服极限就突然破坏,构件存在缺陷(如焊接质量问题)和材料的韧性差是引起低应力破坏的主要原因。吉林省某化肥厂一台水洗塔在使用中发生爆炸,整个塔碎成百余块,其中一块重1吨的碎片飞出百余米造成十余人死亡,其原因就是焊接质量差,加上所用材料低温时韧性较差,造成了低应力破坏。

2 我国的劳动安全监察制度与压力容器事故预防

上述可见,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进行监察是防止事故的有效途径。

2.1 我国劳动安全监察的现况与发展

1958年,劳动部建立了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总公司,后改为劳动部锅炉监察局、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98年,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察职能划归国家技术监督局。40多年来,我国逐步完善了监察系统、检测系统、宣传教育系统、情报信息系统、科学研究系统五大工作体系,开展了一般、专业、事故三大监察活动。其中,监察系统由专管和兼管组成,达2千多个。检测系统机构达6百多个。

上述机构对压力容器事故的减少起到关键作用。例如:宁夏1999年1月15日事件发生后国家经贸委、国家技监局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运行安全和质量工作;关闭无证企业生产线,实行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制度;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等,这就有力地推进行了工业部门消除压力容器隐患,降低事故率的工作。但随着经济发展,压力容器的使用日益增加,上述机构无论从设置、人力、物力来说都显得缺乏,尤其是县级或县级以下尤为突出,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需要作较大的补充。

1983年以来,全国已制定了29类近2000项安全法规,其中压力容器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90年“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1997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这些法规是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但有关压力容器方面的法律规范也尚存不完善的地方。如有些条文较多的停留在规定“该怎么做”,而缺少对违反者加强经济管理和惩罚的内容,这正是不合格产品进入企业、现场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加强法制已刻不容缓。

2.2 重视现场检查与监察,减少压力容器事故“隐患”

上述压力容器事故大多出现在使用环节中,其原因既有设备问题,亦与操作者不懂技术并缺少监护违章操作有关。可从两方面加强:其一,充实监察队伍的人力、物力。截止1996年,我国专职、兼职压力容器监察人员仅4343人,人力不足致使1996年总产量20652台的监检率达96.4%。物力不足主要是指自控监测系统严重不足。其二,我国的安全监察是一种国家监察。在执行中,国家监察与企业内部的监察应相互促进,这是弥补国家监察人员不足,加强现场检查的重视途径。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齐鲁石化公司等先进企业在这方面做出了较大成绩。齐鲁石化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共有4700台,种类繁多,介质复杂,该公司采用全过程管理的方法,对设计、制造、验收、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10个过程加强管理,其中又以使用中的监察为中心环节。通过上述努力,事故率自1991年起下降为零。

2.3 加强技术投入与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与设备的可靠性

2.3.1 加强技术投入:建立自动监测控制系统;减少手工焊接,提高自动焊的比例,降低设备缺陷程序;合理使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液位计、安全泄压装置、液体警报系统等)。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2.3.2 加强技术培训:加强监察人员的培训,对现有监察人员进行轮训,由于现有监察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个别地区具有大专程度的人员不足20%,专业不对口、学非所用的现象也大有所在(虽然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善),因此可由高等院校开设安全监察干部的学历班和培训班,以补充监察骨干;加强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如焊接质量是减少设备低应力损失的关键,国家监察部门已作出规定,焊接要求六级以上,焊后必须作热处理并100%无损探伤,对焊接特种作业工的培训与考核显得格外紧迫;加强技术交流;我国已先后举办过四届全国性锅炉压力容器技术交流会,近阶段对诸如断裂和疲劳、流体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在极端载荷下结构变化等专题研究的进展都能对减少压力容器事故率起到积极作用。

3 结束语

3.1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建设的灾害之一,并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3.2 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对减少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3.3 在“企业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国家监察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对减少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能收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第6篇 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1、加油加气站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及各项检查。

2、在接受检查时,相关人员应时守工作岗位,如实反映、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见证材料 ,不隐瞒回避。

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前应向市质监局特监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后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4、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5、每年及时向市质监局特设处书面报告充装情况、质量体系人员变更情况等。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必须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认真检查,及时上报。对验收整改指令,必须以书面整改报告予以上报。

7、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质监局特设处办理申请换证手续。

8、在员工气瓶充装、消防等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7篇 一民医院病人安全监察员工作制度

人民医院病人安全监察员工作制度

1.病人安全监察员由各科室推选的医生和护士组成,安全监察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对医院的医疗安全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具有主动排查医疗安全隐患的意识。

2.各病人安全监察员须及时上报科室存在的安全差错、隐患和缺陷,同时要积极排查医院及科室潜在的安全隐患及缺陷。每名安全监察员原则上每月应上报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3.信息上报有电话上报、oa网上报两种途径(医院已为每位安全监察员开设网上帐户)。医疗口的信息可通过拨打医教科电话zz,或通过oa网发送邮件至“医疗安全”;护理口的信息可通过拨打护理部电话zz,或通过oa网发送邮件至“护理安全”。

4.为鼓励各科室积极上报信息,为医院提供管理资源,医院对各安全监察员上报的差错、隐患和缺陷一律不予经济处罚,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安全监察员上报的信息质量和数量进行“最优秀监察员”、“最佳信息点”评比,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为总结经验,提高各安全监察员的工作能力,由业务院长牵头,每季组织大内、大外、医技、护理各小组进行活动一次,每半年组织全体安全监察员进行一次交流会。

第8篇 安全监察改进制度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发现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督各生产环节安全实施公司生规章制度,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各环节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实施,确保公司生产运营顺利进行。

1 目的

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 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科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3.2 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4 内容与要求

4.1 日常安全检查

4.1.1 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严格执行班中的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4.1.2 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4.1.3 各单位、班组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要上报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4.1.4 各单位要发动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检查

4.2.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4.2.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为重点。

4.2.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

4.2.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4.2.5 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4.3 专项安全检查

4.3.1 安全用电和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

4.3.2 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4.3.3 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

4.3.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

4.4 节假日的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4.5 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6 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4.7 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自查,检查记录于《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4.8 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9 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4.10 凡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在《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范围内的,按该办法考核。

第9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例)

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维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安全监察部门追究制度

安全监察部门是对矿山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临察机构,又是本企业的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如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站长和副站长的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1.不及时监督检查矿各单位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

2.不及时监督检查矿各单位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作业规程” 审批手续不全,有明显的错误,或本单位对施工人员不传达、不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无“作业规程” 施工,不及时制止的。

4.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制止,造成事故的。

5.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排除险情,默认工人盲目蛮干而造成事故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11篇 气站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气体充装,气体经销等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的对象;

二、所有充装场地、厂房及销售的场所随时接受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涉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

四、对职能部门下达的检查意见通知书或监察意见告知书不得拒答拒收;

五、对职能部门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有异意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行政诉讼和上诉。

第12篇 安全监察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安全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司实施安全监督的有效方法,也是公司自身安全管理的需要。

2公司除迎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自身也要组织好安全检查。

3公司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3.1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3公司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节日要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4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在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5定期安全检查重点:(1)季节性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房建筑物倒塌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风为重点;秋季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针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作业准备等进行检查。

6专业性检查。每年对装车机、电气设备、储存设备、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雷防静电等方面进行专业性检查,必要时聘请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7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公司能解决的,按照“四定”原则,应限期抓紧整改,明确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要记录在案;公司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建议书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由于整改不力,出现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结果登记在册,台账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13篇 安全监察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监察部门是对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监察机构,又是本企业的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如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处、站长的责任,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1、不及时监督检查各单位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

2、不及时监督检查的各单位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的。

3、“作业规程”审批手续不全,有明显的错误,或本单位对施工人员不传达,不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无“作业规程”施工,不及时制止的。

4、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制止,造成事故的。

5、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排除险情,默认工人盲目蛮干而造成事故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14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行政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其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效能、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自制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08〕10号)文件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其包含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两方面。

二、问责事项(存在以下行为者,应当被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1.doc>;》(国质检锅[2003]207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2.doc>;》(tsg r5001-20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3.doc>;(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4.doc>;》(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1.doc>;》(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2.doc>;》(tsg z6001-2005)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

(三)违反“十不准”、“八严禁”及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的违纪行为;

(四)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报批或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实施许可和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擅自颁布限制外地区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文件或决定的行为;

(六)在行政相对人各项材料齐全或无误的情况下,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者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为;

(七)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时,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行为;

(八)未正确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态度恶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导致行政相对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为;。

(九)拿工资的时候总是嫌少,干工作的时候总是嫌忙,违规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

(十)因监管不力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其它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局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其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责令公开道歉。在规定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或组织公开道歉。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向社会公司道歉。

(五)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根据被问责情节的严重性,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局党组决定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九)责令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十)建议免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根据被问责的具体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和组织形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按前三项组织实施;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局长按第四至第七项组织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由局党组按后三项组织实施。

第15篇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制度

1、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适时向市质监局申报安装前告知手续。

2、对安全监察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做好公司各项安全工作。

3、每年年底前向市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安装数量和质量。

4、发现所安装的气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立即报告,问题解决后再开始安装。

5、发生气瓶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

6、为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检工作提供方便。

7、需监督检验人员到现场确认时,应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下一个程序的安装。

8、对监检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要立即整改并及时反馈。监检过程需要的各种数据要及时提供。

9、由质保工程师负责与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联系,保证联系畅通。

安全监察制度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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