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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制度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52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施工行业中,安全制度如同一盏指路明灯,引导我们规避风险,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它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更是企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具体体现。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同时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工地出入管理:所有人员需佩戴识别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区域。

2. 安全培训: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定期为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

3.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识别潜在危险,采取预防措施。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塌方等各种可能情况的应对策略。

5. 个人防护设备: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安全带等。

注意事项

1. 制度需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执行。

2. 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工程进度和环境变化及时调整。

3. 落实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4. 强调预防为主,鼓励员工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奖励安全行为。

5. 制度执行需严格,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形成有效威慑。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确保每一个工地都成为安全的港湾。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制度范文

第1篇 车站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1条 为加强车站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两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加强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严格执行《技规》、《行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__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铁运〔2022〕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车站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车站管内各营业线的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车站管内各营业线路施工管理均按普速铁路进行管理。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为准)进行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非爆破施工,以及距离铁路行车线中心200米范围内的控制爆破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3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普速铁路天窗安排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集中修时原则按180分钟安排。

2.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其中crh动车组运行区段不少于18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3.本站管辖的crh动车组运行径路及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4.本站管辖的crh动车运行区段的普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其余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第4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 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__枢纽各环线为一个区段且只安排一处慢行,遂渝线遂宁-井口为一个区段,渝怀线井口-武隆为一个区段。

第5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ⅰ级施工、ⅱ级施工、ⅲ级施工,普速铁路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第6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涉及车站的ⅲ级施工由车站主管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其中,车站涉及行车的施工由安全科科长、技术信息科科长、技术信息科站务组织员参加,涉及客运的由客运科科长、技术信息科设备工程师、客运科客运组织员参加,涉及基建施工时由行办基建工程师参加。车站主管副站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或副科长)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7条 ⅲ级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前协调会,协调并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8条 ⅲ级施工组织管理实行“施工协调会、施工准备会、施工总结会”制度。

1.施工协调会。

(1)施工协调小组于施工前按施工项目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或其委托人员负责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负责主持召开时由车站技术信息科负责作好会议记录,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时由运转车间(或请点站)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2)施工协调会主要内容: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明确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明确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明确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明确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是否到位;明确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

(3)遇连续性施工跨月时,必须于次月初再次召开施工协调会。

2.施工准备会。

(1)各施工作业站于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请点登记前,负责组织施工期间本站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参加施工准备会。施工准备会由施工作业站管理人员负责主持召开,并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和周知车站安排的施工监控人员。

(2)施工准备会主要内容:学习《施工通知书》要求或组织方案要求;周知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开展施工中的作业安全预想。

3.施工总结会。

(1)每日施工结束后,由施工作业站负责召集施工相关单位参加施工总结会,施工总结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织召开,施工请点站负责作好会议记录。针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施工总结会后,施工请点站必须书面向车站技术信息科报告相关事项。

(2)施工总结会主要内容:总结施工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施工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连续性的施工需布置次日施工的重点工作(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明确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明确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明确安全风险源的卡控)。

第9条 施工负责人、施工配合负责人由施工单位、配合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及作业内容安排本单位相应人员担当。

第10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车站成立由车站主管副站长任组长、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任副组长,车站及各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天窗修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的天窗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编制并上报维修周计划和维修日计划,汇总分析每日天窗修各项指标,按规定提供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等指标考核资料,定期组织天窗修工作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天窗修工作质量。

第11条 营业线施工 “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第12条 施工安全协议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凭路局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的安全协议除外)与车站按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2.施工安全协议所涵盖内容必须与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相一致。

3.施工安全协议应在进入月度施工计划上报程序前签订完毕,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月计划申请,车站一律不审核上报。

4.经路局审查同意的涉及车站的施工安全协议由车站技术信息科分类存档。

5.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ⅰ、ⅱ级施工和有件名的ⅲ级施工以及外委、基建涉及慢行和站场改造引起的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改造的ⅲ级施工按件名、工点与车站按年度(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次,由局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7.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按项目列表,与车站一年按年度(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次,由局相关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8.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9.施工安全协议除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加盖车站编号章、骑缝章,遇施工安全协议有手写内容时,必须在手写处加盖技术信息科公章。

第13条 车站每月10日前组织重点施工单位对接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内容进行初审。车站施工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除外)以及与车站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于每月15-20日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下月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后通过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路局。遇施工计划内容与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以及与车站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不相符时,车站技术信息科通知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计划,凡不相符的施工计划,车站一律不上报路局。

第14条 对路局审查批准后的施工月计划,由技术信息科将与车站有关的施工计划分类整理后,纳入车站运输方案中一并下发。对在月度施工计划中明确需专题研究的项目,车站要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进一步完善施工运输组织方案,并拟发施工请求电报,ⅰ级施工主送铁路局,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ⅱ、ⅲ级施工主送运输处,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15条 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装卸路料。

1.纳入综合维修计划的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装卸路料,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销记,超出维修天窗时间时应按施工办理。

2.纳入调度日班计划组织实施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装卸车负责人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销记。

3.所有涉及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上装卸路料作业,装卸车负责人均应根据路料装卸车计划,提前与车站联系,说明装卸车地点和作业方法以及装卸车速度等重点注意事项,车站值班员根据登记内容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并按列车调度员发布的相关调度命令组织实施。

4.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路料装卸车完毕后,装卸车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办理销记手续后车站值班员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第16条 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的传达。

1.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签收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以及查询到批准的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通过办公系统发送到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及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邮箱,并电话通知邮件接收人员查收邮件,同时作好登记。

2.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及时梳理、审核、打印出与本站相关的内容,及时向相关班组传达,并签字交接;涉及跨班执行的内容,车站值班员还必须在《车站值班员交接班簿》内进行登记交接。

3.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核,若施工影响范围涵盖除行车部门以外的部门时,电话通知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过办公系统将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发送到相关车间、部门(或值班人员)邮箱,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要及时电话通知邮件接收人员查收邮件。

第17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车站对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维修计划审核后,报天窗办审批。

第18条 施工、维修日计划下达后,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取消时,规定如下:

1.因列车晚点、临时开行重点列车、车流调整等运输组织原因及设备故障、灾害、事故等突发性因素影响,调度所需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时,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所发布的取消施工计划的调度命令执行。

2.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计划调整等意外因素影响,施工单位需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时,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报批后,方可通知请点站取消施工(维修)计划,车站值班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3.凡临时取消施工计划涉及限速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施工单位须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重新登记施工计划取消后的限速里程、限速条件及行车注意事项等内容(对连续性施工需确认慢行接续)。车站值班员接收到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后,认真核对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内容,并按规定向司机交付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实际调度命令。

第1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申请批准后,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安排同意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同意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抢修。

3.针对以上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及时通知运转车间或中间站值班人员到岗监控。

第20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按照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由车站负责安排。机务、车辆、动车所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动车所根据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检修的情况确定维修作业时间并组织实施。

第21条 对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必须制定经设备管理单位车间或段一级批准的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上线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凭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的作业计划,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上线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的作业计划由登记站按年度整理,自下年起保管3个月。

第22条 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车站值班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通知后应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23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与集中修有关的车站,运转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中间站站长、中间站副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第24条 施工组织措施制订。

1.针对ⅰ级、ⅱ级施工以及在施工期间需进行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作业的ⅲ级施工,车站技术信息科必须制定详细的组织方案(含行车组织、施工组织、人员安排、安全事项等),组织方案经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审批后,相关作业点提前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2.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对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审核后,对登记站在车站管辖范围内的ⅲ级施工拟定《施工通知书》(含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里程、施工时间、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限速及行车方式、路用列车信息、设备变化、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安全注意事项、监控人员等信息)报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办公系统发送到各相关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施工监控人员及车站值班室邮箱,并通知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查收邮件。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知相关施工作业点认真阅读《施工通知书》,并通知相关施工监控人员按计划到岗监控,遇车站主管副站长委托人员行使施工领导小组组长职责时,还需通知相关委托人员。《施工通知书》中明确的作业要求在施工准备会上进行传达布置。

3.《施工通知书》需经主管副站长签字确认,遇主管副站长不能及时签字确认时,由技术信息科负责向主管副站长电话汇报,经主管副站长同意后方可下发执行,主管副站长到站后立即在《施工通知书》上进行补签。

4.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对本站的综合维修作业和登记站在车站管辖范围外的车站的施工(施工影响范围涉及本站接发列车作业设备或区间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分别拟定安全卡控措施,分别在《综合维修准备会簿》和《班组台帐》(中间站)或《日班计划簿》(运转车间)内作好记录,并在接班会上进行传达布置。

第25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录3)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确认请求施工登记的施工范围和设备停用范围、施工负责人等信息与施工日计划相一致后方可于施工(维修)开始前20-30分钟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确认开通登记列车放行条件和慢行要求与施工日计划相一致后方可签认请点开通销记,慢行要求还需与提前下达的运行揭示命令相核对。

第27条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①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②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③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28条 施工作业站作业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核对、交接涉及施工的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等命令,按规定传递相关命令,各项命令交接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执行完毕的命令由各车间、中间站保存1个月。

第29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在施工请点登记前认真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格式见附录5),规范填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要求、填记格式见附录4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按年度整理,自下年起保管3个月。

第30条 各作业站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运转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中间站站长、中间站副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31条 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车站施工到岗监控人员职责:

1.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相关配合问题。

2.施工前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到岗到位和施工准备情况,核对施工范围和设备停用范围、确认无误后请点施工。

3.施工中认真督促落实《施工通知书》或组织方案明确的安全卡控措施,确认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进路的准备情况,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4.施工结束时检查确认各专业的销记情况,确认列车放行条件和慢行要求无误后,请点开通。

5.认真阅读、核对涉及施工的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等命令,各项命令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

6.认真审核《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所有登销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施工请点及设备开通手续。

7.施工开始前40分钟以及施工结束后,均向车站指挥中心报告施工情况(施工项目、施工等级、施工地点、施工完成情况等)。在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请点前,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职务、姓名。

第32条 各运转车间、中间站值班人员必须对以下施工到岗监控,认真阅读、核对相关调度命令,各项命令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并在《干部巡视登记簿》内做好监控记录:

1.本站纳入日计划实施的综合维修。

2.纳入日计划实施的登记站为车站管辖范围外的车站的施工(施工影响范围涉及本站接发列车作业设备或区间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

3.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

请点站在本站管辖范围内的等级施工由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安排现场监控人员,施工到岗监控人员在《干部巡视登记簿》内做好监控记录。

第33条 施工监督检查重点。

1.施工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并审批;是否制定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和应急措施;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计划是否审批;是否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站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等。

2.施工准备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准备好必需、充分、质量合格的施工料具,堆码是否侵限;施工人员及配合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在准备阶段提前进行影响行车的施工作业;封锁前区间是否空闲,相关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是否完毕或按规定停止,相关进路、道岔是否按要求锁定等。

3.施工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发布情况。重点检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销记情况是否规范,与施工计划是否相符;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的下达、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开通前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是否按要求签认等。

4.施工现场作业控制。重点检查慢行过程中安全卡控措施是否落实;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作业是否标准;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施工过程中的突发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等。

5.放行列车条件。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督促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认真检查确认放行列车条件,按规定签认;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放行第一列列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列车类型办理;多工种、多单位联合施工、分步开通时,必须督促相关单位明确该阶段恢复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6.施工中的劳动安全。是否对作业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及考试合格;安全防护员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前是否对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劳务工上道作业是否有带班人员带领;施工中防护人员是否到位,防护用品(备品)是否齐全有效,防护标志设立是否标准,作业人员是否加穿防护服(黄背心),是否及时下道避车以及相关劳动安全作业标准等。

7.监督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要在《干部检查记录簿》上签字,提出施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34条 本细则由车站技术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35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___高速公路第_合同段的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质量安全科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及事故有权向质量安全科建议和投诉。

第四条:施工安全目标: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轻伤率不超过3%。

第五条: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__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及各科室科长、协作单位主管为组员的施工安全委员会,并设三个施工安全小组,由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担任小组长。各协作单位设不少于两人的专职安全员。

第七条: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对全体官兵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施工安全规定、规程以及施工规范。

3、正确处理安全与施工、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施工安全大检查,针对主要安全问题,主持安全事故分析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八条:副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规定、规程、安全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情况,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3、主持项目安全计划工作。主持重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第九条:项目部安全员职责:

1、参与项目部召开的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2、对施工队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随时检查施工队的安全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统计安全事故,定期向项目部安全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施工队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定及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安全用品的发放和保管,随时检查安全用品的穿戴情况。

4、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员汇报。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节 施工准备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具备防洪、防爆、防污染的安全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在通车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1m,20-35kv不得小于1.5m,44kv不得小于2m。

第十四条:构件预制厂、搅拌站,由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并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连锁保护。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节 路基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砍伐树木应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砍伐树木时应设立警戒。

第十七条:拆除结构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管道等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拆除工序应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第十八条: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地下管线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挖掘机作业安全。作业时,应保持水平位置,铲斗工作没结束时,不准旋转大臂和走车。进行装车作业时,铲斗应尽量接近车箱,但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位;汽车未停稳,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时,不准装车;铲车装车升降时不能过猛。挖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时铲斗应放落在地面上。

第二十条:推土机作业安全。在斜坡上推土时,先推土填平工作场地;坡道行驶时,要低档前进,并不得换档,也不准空档滑行;横向行驶坡度不得超过10度。沟槽边沿作业时,刀片不能超出沟槽边沿,并且要有专人指挥。在电杆附近推土时,电杆周围保留一定的距离,保证电杆的稳定。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现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工作结束时,将机械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放下刀片,锁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平地机作业安全。平地机行驶前方不得有坚实障碍物和人员行走或站立。转弯或调头时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不得用空挡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片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其斜放,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作业后停放于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拉上制动器。

第二十二条:装载、铲运机作业安全。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行驶时用低速档,并不得进行铲斗升降和翻转动作,严禁用铲斗载人。两台以上机械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5m的作业距离。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中途不得换档,行驶坡度不得大于6度。在坡道上不得进行维修保养作业,不得进行转弯、倒车和停车,车在坡上熄火时,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行走。

第二十三条:压路机作业安全。作业时,需人工清除碾子上的粘物时,清理人员要站在两旁;禁止正面跟进,压路机工作时速不得大于5km/h。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5m,左右不得小于1.5m。坡道上下不得纵队行驶。作业中不得对其进行擦试维修。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或防碍交通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自卸汽车作业安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翻斗内严禁载人。装土时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卸料起斗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并应有专人指挥,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卸料后及时将大厢放下后方可行走,通行时纵坡不超过20%,横坡不得超过6%。行驶速度低于30km/h。

第三节 路基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化纤衣服。使用电雷管时,作业人员应关闭手提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

第二十七条: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装药时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炸药包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第三十条: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第三十二条: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30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第三十三条: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控制在±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第三十四条: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第三十六条: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第四节桥涵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桥涵施工前,应对现场、机具设备进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跨318国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时,应采用满膛式支架封闭并布设安全网,并与施工协作队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九条:开挖基坑时,如对临近建筑物、临时设施、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基坑开挖视土质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m,基坑外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和机具,基坑周围松动的土石块随时清除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第四十条:人工挖孔时,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必须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设自动镇定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积土渣及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设置罩盖及标志。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设置护盖,取土吊车升降时,挖土人员在护盖下面工作。挖孔人员下孔作业时,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采取通风设施。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采用机械通风。

第四十一条: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作业人员配备保险绳、安全帽和安全用具。作业人员在上下墩台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沿脚手架爬行。吊车升降应设专人指挥,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第四十二条:构件预制厂的安全防护。操作开动振捣器的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电缆线。巡查和辅助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作业中如发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道路出入口、易燃易爆物品、重要安全装置处要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和完好的消防器材。浇筑梁板混凝土时,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平台上,平台临边要设护栏防护。

第四十三条:张拉预应力钢绞线前应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张拉作业平台、拉升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加设护栏。压力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油泵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作业安全。起重机作业时,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施;起重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夜间作业要有充足的照明设备。起重机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的起重机械的性能,被吊物的实际重量;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无论何种情况,严禁用起重设备吊运人员。吊挂位置点要选在适当处或在标明的位置上,钢丝绳与被吊物的夹角应大于45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钢丝绳的规格、直径、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必须保留三圈以上;钢丝绳不得打环、打结、弯折和有接头。

第四十五条:搅拌站作业安全。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搅拌站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装置。搅拌站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是否良好,钢丝绳有无断裂或损坏等,并经试转,全部机械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六条:平板拖车作业安全。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km/h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平板拖车运输构件时,除一名驾驶员主驾外,必须指派一名助手,协助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全事宜。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重车下坡应缓慢行驶,同时避免紧急刹车。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装卸车应选择平坦、坚实的路面为装卸地点。装卸车时,机车、平板车均应刹闸。

第四十七条:架桥机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桥机组拼(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前后支点处,还应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

(3)构件在架桥机上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

(4)全幅宽架桥机吊装的边梁就位前,墩顶作业人员应暂时避开;

(5)横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构件,操作人员应将滑道板、落梁架等准备好,待构件落入后,再进入作业点进行构件顶推(或牵引)横移等项工作。

第五节防护、排水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

第四十九条:构筑物砌筑时,每天砌筑高度不宜大于1.8m,相邻两段砌筑高差不宜大于1.2m,砌筑作业面应水平增长,保证砌体的整体强度。

第五十条:砌体高度超过1.5m时,应搭设作业平台,高度超过2.0m时,应搭设垂直运输设施和脚手架,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时下面有人。

第五十一条:石料装卸运输过程中,防止超载和遗洒,搬运时要量力而行,防止砸伤;正在砌筑的挡墙上,石料堆放不能超过2层,距挡墙边1.0m范围内不准堆放石料。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

第五十二条:砂浆输送泵作业

(1)输送管道各接头应连接牢固,并设有牢固的支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和弯管数量,管道上不得加压或悬挂重物;

(2)作业前应空运转,在确认旋转方向正确、电路开关、传动保护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运转正常后,方可向泵内注入砂浆;砂浆泵须连续运转,短时间不用砂浆时,应打开回浆阀使砂浆在泵内循环运行;如停机时间较长时,应每隔3-5min泵送一次,使灰浆在管道和泵体内流动,以防凝结、阻塞;

(4)工作中随时注意压力表指针是否正常,检查球阀、阀座和挤压管有无异常,如发现漏浆应停机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

(5)因故障停机时,应打开泄浆阀使压力下降,然后再排除故障;砂浆泵压力未降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压力安全阀和管道。

第五十三条:砂浆喷射机作业

(1)喷射机应保持内部清洁,输送泵和喷射机人员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2)在喷嘴前5m范围内不得站人;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朝向有人的方向;

(3)输料软管如发生堵塞,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外壁,如无效时可在关闭砂浆后拆卸胶管,用压缩空气吹通;

(4)转换作业面时,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弯折。

第五章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保证在遂道出口进洞处设置24小时值班室,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第五十五条: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第五十六条: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第五十七条: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五十八条: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第六十一条: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六十二条: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六十三条: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第六十四条: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第六十五条: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六十六条: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护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六十七条: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六十八条: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六十九条: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第七十条: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七十一条: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除时,拱圈部分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第七十二条: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七十三条: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第七十四条: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后,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七十五条: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十六条: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第七十七条: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七十八条: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七十九条: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2)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3)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八十条: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十一条: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第八十二条: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八十三条: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第八十四条: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第八十五条: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十六条: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消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第八十七条: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八十八条: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八十九条: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九十条: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第九十一条: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第九十二条: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起爆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九十三条: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九十四条: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九十五条: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九十六条: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六章 惩 罚

第九十七条:安全检查评比每月组织一次,每发现一处(次)安全隐患扣1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次扣10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含亡人事故),一次扣20分,发生亡人事故,安全评比得分为0分。

第九十八条:施工队安全评比分为95分以下者,要进行停工整顿,并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经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工,严重时,项目部有权予以清退。若发现重大安全责任,施工队除承担业主所罚款项外,另翻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由____项目部质量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工程项目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自行废止。

相关文件: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3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和施工的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80号)、上海铁路局长令第1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上海铁路局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发[2009]45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施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结合合福客专站前一标铁路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项目有:

(1)在站场改造或者线路改移、衔接过程中拆除、插入、铺设、拨接营业线道岔设备的施工。

(2)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修建便道、填筑路堤、开挖路堑、地道施工、架设桥梁、涵洞接长、铺设线路(道岔)等工程构筑物等的施工、

(3)跨越营业线施工的连续梁,尤其是蒙城北路桥,跨多条营业线,门式墩施工跨合武绕行线等,施工难度和安全风险很大;跨越铁路运营线的平交道口,架(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管线等设施建设、开挖、取土等施工。

(4)临近但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运输材料机具、开挖土石方、构筑或拆除非铁路建筑物、进行自身运转和转移的各种交通工具、施工机械的施工。

(5)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6)其他直接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务安全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是影响营业线行车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必须纳入天窗。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分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是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分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8条)规定: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2、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分部副经理或总工负责);

3、月度施工计划实施前的执行预报、实施后的信息收集和汇报。 第六条

施工安全协议,对于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所提报施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分部必须在提报施工方案前与有关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参见附件十四),由分部安质部保存,每月30日将新签协议复印件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分部领导负责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应及时传达至作业队、作业班组,以便按协议落实到岗位,协议书需作业人员注意的事项,应纳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主要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按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八条

施工方案分部编制后。报经理部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京福客专安徽公司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方案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施工目的及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及列车运行条件、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方渡方案、劳力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应急预案、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第九条

施工日计划:经理部必须于施工前3日的上午8:30前将施工日计划报建设指挥部调度预审。建设指挥部调度经对照月度施工计划无误后汇总,于施工前3日的8:30前报铁路局调度所。

接到施工日计划后,分部负责通知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无施工日计划或施工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

第十条

施工前,分部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进行施工现场调查,周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应包括限界检查和地下管、线、电缆设施位置及其防护范围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必须逐项明确。

第十一条

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便于设备管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对重要复杂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建设指挥部审批。其中对ⅰ、ⅱ级施工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分部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前,必须完成对营业线施工关键人员(包括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安全员、爆破员、工班长、带班人员等)的资格认定和营业线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需参加路局或建设指挥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未经路局培训合格的,由经理部组织请建设指挥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

分部必须在人员开始进行营业线施工作业前,配齐防护用服装、信号备品、通信设备等保障行车安全的必要用具。

第十七条 施工开始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召开

“施工预想会”主要内容包括:布置具体施工任务,安排施工方案及方法,交代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控制措施,检查落实图纸、材料、工具、技术、劳力、通讯联络器材是否完备,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各施工小组带班人员、联络员姓名、位置、联络办法及各项安全预想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施工人员到岗,技术人员到位。施工完3小时召开施工总结会,查找存在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的一般要求第十八条

营业线封锁施工现场明确施工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对封锁施工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总负责人下达执行。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追究施工总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防护方案正确合理,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当施工总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按规定整修好线路,迅速下道避让。

第二十条

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封锁时间或者安排列车限速运行。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总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设备开通前,应认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开通前施工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确认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分别做好记录。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对列车通过后复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必须现场布置确保整修期间行车安全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和期限,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修完成后作好检查记录,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各级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把关人员。现场施工把关人员由分部统一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把关人员必须熟悉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施工计划、熟悉施工组织方案,掌握关键作业项目、作业内容。按照“谁指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规定办理施工登记,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时。

二十三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等不正常疾病,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新上岗、转岗等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生不准单独顶岗。

第二十四条

防护、道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班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作业人员应执行下列有关避车的规定:

1、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通过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和行走道心时。

2、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小于5米,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3、遇有降雾、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了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距离及时下道。

4、避车时距离钢轨头部外侧距离的规定: (1)υma_≤120km/h时,一般应满足2米;

(2)120km/h<υma_≤160km/h时,不小于2.5米;

(3)160km/h<υma_≤200km/h时,不小于3.0米。 5、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υma_≤60km/h时,不小于500米;

(2)60km/h<υma_≤120km/h时,不小于800米;

(3)120km/h<υma_≤160km/h时,不小于1400米;

(4)160km/h<υma_≤200km/h时,不小于2000米。

6、邻线(线间距小于6.5米)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_≤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60km/h<邻线速度υma_≤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_>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米;

④了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_≤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120km/h<邻线速度υma_≤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_>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米。

7、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米;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4)项和第(6)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8、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了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9、在高处、陡坡及立体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挂牢安全网。

10、进入工地严禁使用耳机听广播,使用手机时必须确定自身所处位置是否安全,严禁在线路上接听电话或者收发短信。

第二十七条

营业线施工防护员应由指定的、年满十八周岁、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担任。不得安排防护员作业时兼做其他工作。防护员视觉、听觉有缺陷、语言表达不清楚或无法作正常记录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防护员进行防护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分部必须派遣驻站联络员到车站行车室进行施工全过程联系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设工地防护员,根据情况应增加工地防护员数量,封锁或慢行施工时必须派设两端防护员,视线不良或联络不畅通地段施工时还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在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开工前要对防护人员进行一次专门训练,要通过开展实地演练,安排内部实作考试,经项目经理部评价合格后方具备正式上岗资格。

营业线施工的不同岗位防护员必须携带的防护信号备品种类、型号和数量,应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中有关防护信号备品配备的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配备。开工前应对防护的通讯线路及电话等设备进行检查和试用。

第二十九条

驻站联络员必须携带《派遣证》,佩戴上岗证,进入车站行车室。派遣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持一份。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施工路用列车进出施工封锁区间的申请,向施工总负责人、工地防护员传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施工前须在设备所属站(区间施工为一端站,变电所设备施工为就近站)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申请登记,详细核对施工计划无误后,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确认把关(加岗)人员到岗,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签认,驻站联络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加盖车站行车专用章的书面实际调度命令后,方可按命令内容要求通知施工总负责人可以开始现场施工。

第三十一条 登记时间的规定: 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登记完毕;

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登记完毕; ⅲ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

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对封锁前规定时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

第三十二条

工地防护员应与驻站联络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接转驻站防护员通报的信息,并及时转达至施工总负责人,向驻站防护员和两端防护员转达施工总负责人的指示命令,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向施工总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通报。在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负责施工地点信号标志的设置与撤除。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防护员应在减速地点标处显示减速手信号接车,并按防护规定记录。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联络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将线路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条件,恢复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护人员。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内容必须进行复诵,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两端防护员负责工地两端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并注意了望,及时向工地防护员通报列车接近情况,并做好防护记录。

第三章 影响营业线安全的具体卡控措施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路基填挖、涵洞接长、地道、地下管线敷设、卸车、过轨、爆破等施工作业,施工使用小车、自轮运转设备、临时道口、工程岔线、信号联锁设备以及防止机械料具侵限、涉及营业线的区域隔离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安全卡控措施详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确保营业线排水系统的通畅、防护设备的有效,严禁弃碴堵塞桥涵或水沟影响行洪。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施工的重点部位要严密监视,实行值班看守制度。

第四章

临时道口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分部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道口事故。

第三十七条、道口安全管理制度。

1、道口值班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员工担任,道口工值班时着装统一,作业符合:⑴持证上岗,⑵瞭坚持望、⑶疏通道口、⑷适时落杆、⑸检查设备、⑹迎送接列车、⑺确认抬杆、⑻疏通车辆等程序;

2、道口值班必须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楚; 3、道口铺面平稳牢固,无破损、无松动轮缘槽符合规定;

4、道口限界桩、护桩、停车牌、响墩设置位置符合要求; 5、道口防护栏杆,定位尺寸符合要求;

6、道值班室应健全管理制度:道口工岗位责任制、安全措施、作业程序、道口信号用具备品数量完备、列车通过时刻表挂在易看处、建立五本台帐(交接班及行车记录、各级领导检查记录、通话记录、道口安全装置使用记录。

第五章 工程验收交接第三十八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改建拨接开通前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如下:

1、站内(含两端站外制动距离内)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前20天向车务段(直属站)提供。站外制动距离根据线路设计速度,不同的列车(等级),按照《技规》第203条确定。

2、区间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不少于7天前交铁路局运输、机务处。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于线路拨接地段应达到:零配件齐全,扭力矩达标,道床断面符合设计标准,钢轨、轨枕、联接零件无伤损,轨道几何状态符合线路养护标准技术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具体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卡控措施及《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一、料具侵限控制安全卡控措施

二、防护隔离与文明施工卡控措施 三、卸车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四、小车使用安全卡控措施

五、临时道口安全卡控措施 六、爆破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七、桥涵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八、路基填挖及影响排水畅通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九、涉及既有管线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涉及信号联锁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一、工程岔线安全卡控措施 十二、过轨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三、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卡控措施 十四、《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第4篇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 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 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 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清除、预防和降低安全风险,有效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保证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3基本职责

3.1总经理任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配置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审批公司级安全管理标准。

3.2专职安全副主任,组织实施安全法规和安全作业性文件,检查考核各部门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3.3部门主管组织下属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培训和教育员工形成安全风险管理意识。

3.4部门安全主管具体实施本部门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确保人员和现场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3.5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依法实施安全作业。

4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

4.1组织机构

组长:邹海敏

副组员:朱青

组员:部门经理及项目安全员

4.2职责分工与工作内容

4.2.1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的决定、指示、“安全第一、积极预防、动员迅速、消除隐患”的方针,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公司施工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水平。同时合理设置安全机构,配备适当人员,负责组织本公司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针对本公司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调查落实整改情况。

4.2.2安全专职副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施工委员会制定的公司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及时了解事故隐患、积极整改。检查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持日常安全施工工作,组织各部门主管和安全员落实安全施工报告制、巡回检查制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并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随时汇报全公司安全施工状况,推广先进安全技术使用,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负责。

4.2.3各部门主管同时兼任安全施工委员会副主任,在工作中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本部门安全施工意识,自查本部门安全施工情况,制订和落实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指导下属班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下属。落实和整改情况。指导下属的岗位安全施工活动,执行安全工作值班制度、报告制和巡回检查制。管理好本单位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运行,对重大危险源应建档。对事故及隐患要及时上报,对本部门安全施工向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负责。

4.2.4各级安全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定,对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对发生的事故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和整改,对违反安全施工的现象要立即制止。保管好消防器材,防止火情隐患和机械事故的出现。熟悉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设备特性,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作好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介绍清楚疏散通道和应急措施,监督工作人员佩带防护用品。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向上级负责。

4.2.5各部门班组的安全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务必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由本部门主管和兼职安全员负责。

4.2.6为使公司安全施工时刻处于监视和受控状态,设立安全工作值班制度以协调全公司安全施工工作制度(见附件)。

4.2.7专业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安全施工作业;

安全:对安全施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施工和劳动条件;

机械:确保企业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的质量管理;

劳务: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经营:负责分包方、分供方资质资格管理和合同审核管理;

财务、审计:安全施工保障资金的管理;

教育:职工的安全施工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劳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权利。

5三级安全教育

5.1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施工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思想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为加强新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安全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5.2凡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入公司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施工岗位。

5.3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工人(含新入公司的技校毕业生)合同制工人、学徒工、临时工、培训人员和实习人员以及调换工种人员等。

5.4各级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级教育要着重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公司规章制度;部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5.5公司级教育内容:

--施工作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意义;

--安全施工责任制;

--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制教育;

--企业概况

--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安全工作规程制度(含紧急救护)的学习考试;

--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国、全省和本单位的);

--治安、防火知识教育。

5.6部门教育内容:

部门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施工特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各自情况,进行详细讲解。

--部门概况。

--部门施工特点;

--重要部位;

--设备情况。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等。

--部门安全组织形式。

--安全施工主要制度(包括部门安全施工责任制、安全活动制度、两票三制等)。

5.7班组(现场)教育的内容:

班组是企业施工的前线,施工的一切活动是以班组为基础的。由于施工人员在班组,思想活动在班组,设备在班组,事故发生在班组,因此班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班组建设,保证安全施工有着重要意义。

--介绍班组施工特点、工作条件、设备情况、人员分工等;

--讲解本工种应遵守的安全工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实际安全操作示范;

--岗位危险性。

5.8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要求:

公司级教育不少于1天,部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班组(现场)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

5.9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了安全技术操作基础知识和要领后,填写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5.10三级安全教育由公司教育专责人具体负责安排实施和建档。各级第一安全责任者应对制度的贯彻执行负全责;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对违反安全制度而发生事故者,将追究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为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制度的实施,确保施工现场人身安全,公司级教育由总经办具体安排,经教育考核合格后,通知部门进行第二级教育。经部门安全教育之后,部门培训负责人应将教育情况通知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行为规范(搞好安全施工的法规禁令)

6.1施工区内十三个不准: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施工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施工无关的事;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施工岗位;

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6.2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不与施工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6.3操作工的六严格:

严格进行工序转序;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严格执行操作票;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6.4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档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7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7.1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委员会(体系)负责实施,其机构网络按附录a。

7.2安全意识教育范围:包括思想教育、法制和劳动纪律教育。

7.3培训内容和形式

7.3.1法制法规培训教育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施工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内容包括:对有关规定的解释,双方权利和责任。

安全技术科学知识教育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结构原理,事故预防和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管规定。

进行安全卫生和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内容是基本施工状况、施工过程、操作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及产品结构,安全保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常发事故预防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使用常识。

安全卫生知识内容有单位职业性危害产生、发散特点和职业危害及急救措施等。

培训形式以三级教育特种专业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相结合。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专业人员(电器、锅炉、焊接、驾驶等)应按规定参加国家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3.5培训教育形式必须结合公司实际经常性展开与日常安全和典型案例教育和结合的形式,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对安全施工警钟长鸣。

8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8.1危险作业的范围

带电作业;

在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爆破或带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高空作业;

使用临时输电线;

8.2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凡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任务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安技部门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批准后,方可施工。

8.3危险作业要求

施工前,施工部门要检查现场,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8.4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高空作业的级别分为:相对高度在2米至5米,称为一般高空作业,在5米以上至15米的称为二级高空作业;在15米以上至30米的称为三级高空作业,在30米以上的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凡从事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高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带安全帽梯子跳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各种防护用品和高处作业设施,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高空作业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进行上下两层作业时,上下两层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栅或其它隔离设施。

8.5“五有”防护装置管理

各种机电设备生产作业场所都必须做到“五有”防护装置齐全,牢固可靠。

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进行“五有”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教育,使每个职工真正认识到这些装置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都应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五有”防护装置负责。

对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无故拆除损坏,否则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如因此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设备检修后,对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装齐装牢,不得丢失、遗漏,凡因此造成事故,有关检修人员应负完全责任。

一切新设备在生产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齐全并报设备安全部门验收,否则,不准投入生产或试运转。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8.6安全用电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等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及其相应的安全制度,图纸资料等也必须遵照三本规程标准执行。

配电室必须按北京地区的三本电气规程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和图纸技术资料等。

公司各部门及在我厂进行施工的单位,一切从事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执照,没有电工执照的,一律不得独立操作(可在有正式执照的电工带领下工作。)

工程部应结合季节性气候特点,组织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贯彻季节性事故的措施(详见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附录三”要求),检查发现出威肋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特别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公司施工的单位,电气设备及开关柜电闸箱和接线盒,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开关柜和闸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露天使用的防雨设施必须良好可靠。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施工的单位,所用电气设备及闸箱等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设专人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临时线,需装临时线时,必须经技安部门审批。临时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使用期间须有人负责和看管。

临时线通过的道口水沟机械设备有人工作的场所要有标志牌或指示灯,做到防火防碰防碾压,不影响交通,过人的地方高度不得低于两米。

临时用电设备能固定尽量固定,需要移动的要用三芯四芯胶皮线,中间不许有接头,要有明显的断路设备,所有金属外壳(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接零地装置。

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所有移动式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保管。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易受腐蚀的方。

手持电动工具凡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安全可靠,同时按规定配借防护用品。交回时,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缺损及时修理,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拆卸和修理,未经修复前不得借出使用,保管人员要建立使用登记本,不得外借私人使用。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与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严禁单独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操作。

在狭窄潮湿的场所或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必须放在外边明显处,同时设专人在外面监护。

手持式电动工具,最少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

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规定方可使用,长期不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摇测绝缘电阻,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8.8使用漏电开关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劳动局与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在用电设备上安装漏电开关的通知”。

漏电开关的安装,接线及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

漏电开关的漏电过载短路等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整定,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经技安部门的批准,任何人(包括专职电工)不准随意拆卸及调节更不准随便打开漏电开关的封印。

漏电开关投入使用后,按厂家说明书要求,每月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在合闸通电的状态下,验证漏电开关保护性能是否正常可靠,如不动作应立即由专职电工更换新的或合格的的漏电开关。

在使用过程中,漏电开关自动断后,应立即找专职电工查明断开的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进行合闸投入使用。

现采用隔离变压器作为保安装装置的电气设备,不采用漏电开关。

8.9危险品的管理办法

公司化学危险物指爆炸品、液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潮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化学试剂等。

凡采购、运输、保管、储存、领取发放、使用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采购员必须采购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的产品。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品时,要根据其性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混装因互相触后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附近应用消防灭火设施,并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进入专用库房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化纤衣服,室内照明须用

防爆灯。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堆垛之间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米。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的地点存放。

领取化学危险,必须手续完备,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帐物必须相符。

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必须经检查合格,防止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部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令其停止生产或给予处罚。

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安全部门实施,使用部门配合)。

8.10检修设备挂牌的安全规定

设备检修和生产施工等临时性修理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气开关部位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如系重部位,应设专人看管,以确保设备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

紧急处理设备故障,如进入设备的内部处理,除断电挂牌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负责看守电气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任何人合闸通电,没有主修人员指令,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负责检修的班组长、主管领导、安全员应对“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执行情况负责,发现有执行不严者,除立即纠正外,要按违反规程给予经济罚款。对不执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电工、维修工都要持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9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9.1发放劳保用品的原则

供给职工的个人劳保用品,是专门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

用品的发放执行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特殊需求,主管部门审批。

职工岗位发生变化,劳保标准按新岗位标准发放。已按原标准为发放的,须按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因个人因素休假或因生产因素停产放假,超过半个月减半发放;超过三周免发放。

9.2劳保用品的种类

防寒:棉大衣棉上衣棉胶鞋棉绝缘鞋。

防雨:雨衣雨鞋。

一般防护用品:工作服、帆布手套、绝缘鞋、劳保皮鞋、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普通口罩、耳塞、护目镜、安全帽、防酸碱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

9.3劳保用品的管理

劳保用品实行公司、部门两级管理。凡需扩大发放范围或改变发放标准,经主管人员审批;凡属职工标准内的劳保用品的发放或更换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同时负责监督本部门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的领用,由部门主管开据领料单,公司主管人员签字批准后到仓库领取。

劳保用品丢失不补,责任者自行解决。

职工调出公司,全部防护用品退交公司,经公司主管人员核对清帐,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职工在岗必须按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违章者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9.4劳保用品的选购

9.4.1劳保用品国家实行定点经营,供应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持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b.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

c.经销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劳动保护用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对暂时还无国家标准的产品,必须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

d.熟悉劳动保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9.4.2采购人员据上述标准选择供方,且将供方有关证件复印件产品样品交公司主管人员审检留存。

9.4.3采购人员须对供方所供劳保用品进行认真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坚决拒收。若因采购人员失职,劳保用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对操作人员的伤害,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10安全管理值班规定

10.1公司安全生产设安全值班,负责检查全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并对当日值班期间的安全状况负责。

10.2监督检查各岗位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循回检查公司区内各岗位、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复查以前安全措施整改成效,并遵守交接班制度。

10.3值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和离厂。

11安全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处理和调查要求

11.1事故类别鉴定和处理调查

11.1.1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按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1.1.2事故划分和管理按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11.1.3人体轻伤按头颈部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四肢损伤和其它损伤进行鉴定。执行ga/t146《人体轻伤的鉴定》。

11.1.4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轻伤)率指标进行统计。

11.2事件的类别、鉴定、处理和调查

11.2.1事件的识别和确定按公认的行业惯例,执行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解》。分解依据为急性毒性、急性发病状况、慢性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等六种情况。以上六种情况按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11.3不符合的鉴定、调查和处理

11.3未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相关方健康安全要求的行为,均列为不符合进行识别和控制。

11.3.1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过程

11.3.2出现事故、事件后,立即纠正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流程:

a)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实材料搜集;

d)证人村料搜集;

e)现场拍摄;

f)编制事故图等。

11.3.3调查初步处置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建立完整资料。

11.3.3.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11.3.3.2项进行分析:

a)重伤部位;

b)重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行为。

11.3.3.3确定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11.3.3.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11.3.3.5进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工作。

11.4纠正/预防措施

11.4.1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减少因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过程应全面予以记录,评价和确认其措施的有效性。

11.4.2纠正/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通过风险评价过程,对其适宜性、充分性进行评审。

11.4.3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适应;通过措施的有效实施,总结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律。必要时,修订相关程序和作业性文件。

11.4.4事故伤害损失按gb/t15499《事故伤害损件工作日标准》进行鉴定。

1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12.1伤亡事故的确定和划分

伤亡事故,系指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事故。

在生产施工经营服务时间或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区域职工虽不是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工作,但由于单位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凡与生产或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厂区工地货场)因车辆伤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单位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本单位职工抢救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涉及到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上报并统计。

凡不在上述范围人,对确定为伤亡有异议的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劳动局确定。

12.2按伤亡的轻重程序划分以下几类事故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的各种事故均为重伤事故。

多人事故,一次轻伤《含急性中毒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伤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恶性事故,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恶性事故,一次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事故。

12.3事故报告

12.3.1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最先发现人以及部门领导,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12.3.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集团总公司和区劳动局、公安局、人民检查院。

12.3.3发生重伤及多人事故死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了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在场人员要共同负责清理现场,并做出标志、记明数据,画出现场图。

四事故调查

12.3.4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和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当请求集团总公司和所在区县领导局派人参加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报出《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调查报告书》。

12.3.5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会同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公安局、上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死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的建议,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12.4事故处理

12.4.1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应责任:

由于工作场所作业条件恶劣,设备安装不合理,长期拖延不改或缺乏各项必要的安全装置和虽有安全装置,但装置不当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安装、维修人员负主要责任。

由于缺乏各种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或有而不全,也未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使职工未能全面掌握,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单位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由于不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随便加班加点,而造成工伤事故者,应由指挥领导者负责。

在生产经营服务等过程中,由于职工不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而发生事故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果领导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由其领导负完全负责。

公司内存放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场地因不执行公司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应分别由所属部门负责。

12.4.2轻伤事故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4.3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2.4.4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5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6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2.4.7各部门发生事故后,应填写“一般事故调查表”,并于三日内送安全管理部门。

13工伤的认定

13.1认定依据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2)4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保险规定”,特做以下管理规定:

13.2工伤认定

13.2.1职工因公负伤应迅速抢救治疗保护事故现场,所在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主管人员,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

13.2.2职工发生因工负伤事故,事故部门应在3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填报工伤事故报表,并同负伤者初诊诊断证明一并报工程部。

13.2.3轻伤事故负伤者一般不参加工伤评残鉴定,若达到器官部分缺陷,体形异常者,本人和所在部门可向公司劳动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13.2.4重伤事故的负伤者及所在部门应事故发生的7日内将负伤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两张一并递交公司有关部门,经审定后,上报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领取工伤证。

13.2.5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并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工伤,机动车以外的事故不认定工伤。

13.2.6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工伤。

13.2.7国家规定的其它属于工伤范围认定条件的负伤者,给予认定工伤。

13.2.8职工在工作中饮酒的,不论喝多少酒,也不论喝何种造成伤亡的,不作工伤认定;因业务工作饮酒过量,造成伤亡不作工伤认定。

13.3工伤的医疗

13.3.1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确认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按公具体规定办理。

13.3.2工伤职工休工期间,一律凭指定医院的“休假证明”休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医院“休假证明”的,不得算工伤假,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3.3凡因工负伤需休假一个月以上者,休假人应根椐指定医院的意见与公司鉴定“工伤医疗期协议”“工伤医疗期协议”依据《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3.4“工伤医疗期”满后,伤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需治疗的,由本人据医疗单位出据的证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续签“工伤医疗期”协议,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3.4工伤致残的劳动鉴定和保险待遇

13.4.1凡已经区劳动局进行了工伤认定,并领取了“工伤证”且符合“评残”标准者,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和治疗医院的病历_光片ct片及相关的报告单等资料报公司工程部参加工伤致残等级的鉴定。

13.4.2工程部根据伤者的上报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评残”标准,确认后,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报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

13.4.3凡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评为工伤致残或职业病1—10级的职工,工程部将其鉴定表转给公司劳动认识部门,由其按国家工伤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待遇。

1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4.1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由公司安委会决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2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4.3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得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存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有关部门/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

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限改通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5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

15.1检查、考核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有”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施及其它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有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相关记录;

劳保用品穿戴是否齐全;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要害部位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5.2检查、考核标准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在限期内整改,如到期不整改的,每项处以50-5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对于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要对违章操作者处50-500元罚款,由此发生的恶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五有防护”设施不齐者,每项处以100-200元罚款;

劳保用品穿戴不全者,每项处以10-50元罚款;

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100-200元罚款,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未按规定对职工,新上岗换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100元罚款;

特殊岗位,无证上岗对责任者及主要领导分别处100-200元罚款。

15.3工伤事故的考核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3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的100%;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每发生一起重伤或多人事故(轻伤3人以上),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2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的50%。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部门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对事故部门罚款500—1000元。

工伤休假从事故发生次月起进行考核,超过公司下达的控制天数,每超一天,扣除部门效益工资总额的1%。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处罚事故部门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四工伤、违章罚款由生产全部开据单据,自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效益工资中扣除。此款由财务部立帐管理。年末由工程部提取,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工伤休工控制天数计算方法:

部门月控制天数=(0.5小时×部门职工总数)/8小时。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提出并起草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组织实施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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