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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安全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谈话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海者的罗盘,指引着企业稳健前行。它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潜在风险,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善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入职安全培训,确保每位新员工熟悉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如禁止烟火、佩戴防护设备等;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导致误解;二是要全员参与,确保每个员工都理解和遵守;三是制度应随着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适时更新;四是落实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度;五是鼓励报告隐患,营造积极的安全文化。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严谨、全面且得到执行的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伞的作用,为企业和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安全保障。

谈话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沟通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全矿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主管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辅助单位。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谈话:

(一)未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一年之内发生两起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对于a、b级隐患和重大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时上报、销号的;

(六)对上级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建设的;

(八)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不健全的;

(九)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对上级管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及时上报或拒绝上报的;

(十二)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十三)矿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谈话内容

(一)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发生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训的认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罚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三)对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到位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谈话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谈话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省、市煤矿专家参加谈话。

第七条 谈话程序

谈话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谈话组长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谈话前,由矿安全目标考核科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注明被谈话单位名称,被谈话人姓名、谈话事项、谈话时间、谈话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谈话时,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谈话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谈话人进行解答。

(三)谈话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工科安排专人记录,形成谈话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谈话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谈话后,被谈话人将谈话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目标考核科。

第八条 谈话的处理

谈话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谈话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除相应安全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

(五)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谈话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免职处理;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谈话时限

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谈话,在要求的期间或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其他事项的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对未及时落实谈话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谈话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谈话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应准时参加谈话,不得委托他人。被谈话对象没有特殊情况不接受谈话的,由矿给予通报批评,并追求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安全目标考核科。

第2篇 公交安全生产警示性谈话黄牌警告制度

公交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性谈话与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_“____”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管理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公司的安全工作,确保公司稳定有序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内各基层。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安全防火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局、交巡警总队、消防局和交通局以及行管处、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总经理室约见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1、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公司安全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

2、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且整改措施不落实。

3、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4、凡年内发生重复工伤事故的。

5、凡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险肇事故的。

6、发生工伤重伤以上事故的。

7、三个月内连续违章和事故频率举高不下,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8、年内连续发生有责重大行车事故的。

9、发生特大行车事故的。

10、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

11、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12、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1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多起车辆发动机不洁和车辆灭火机缺损,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五条:对存在第四条中任何一款的将由公司领导签发《黄牌警告书》。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接到《黄牌警告书》后,应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按质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有关单位在整改落实措施完成后,应写书面整改报告,由行政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公司业务部,通过复查,确已整改,并在以后三个月内为安全生产工作达到要求即撤消黄牌警告。

第八条:有关单位在接到《黄牌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人字(2002)第298号文作废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沟通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全矿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主管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辅助单位。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谈话:

(一)未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一年之内发生两起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对于a、b级隐患和重大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时上报、销号的;

(六)对上级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建设的;

(八)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不健全的;

(九)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对上级管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及时上报或拒绝上报的;

(十二)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十三)矿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谈话内容

(一)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发生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训的认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罚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三)对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到位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谈话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谈话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省、市煤矿专家参加谈话。

第七条 谈话程序

谈话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谈话组长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谈话前,由矿安全目标考核科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注明被谈话单位名称,被谈话人姓名、谈话事项、谈话时间、谈话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谈话时,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谈话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谈话人进行解答。

(三)谈话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工科安排专人记录,形成谈话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谈话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谈话后,被谈话人将谈话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目标考核科。

第八条 谈话的处理

谈话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谈话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除相应安全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

(五)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谈话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免职处理;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谈话时限

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谈话,在要求的期间或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其他事项的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对未及时落实谈话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谈话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谈话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应准时参加谈话,不得委托他人。被谈话对象没有特殊情况不接受谈话的,由矿给予通报批评,并追求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安全目标考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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