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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有哪些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指在特定行业中,从业者必须通过一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规定。这种制度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行业:如建筑师、施工员等需要建筑相关证书。

2. 医疗卫生:医生、护士需持有执业证书。

3. 教育领域: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

4. 金融行业:证券分析师、理财顾问等需持有专业证书。

5. 安全生产: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

内容是什么

这些证书的获取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1. 报名参加由官方或授权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课程。

2. 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掌握行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 参加统一的资格考试,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4. 考试合格后,由相关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和更新规定各不相同,有的需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以确保从业者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规范

实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旨在保障行业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规范包括:

1. 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 企业应确保员工持证上岗,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

3. 从业者不得伪造、篡改或借用他人证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性

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提升行业素质:确保从业者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2.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在涉及生命安全的领域,如医疗、建筑等,持证上岗能降低事故风险。

3.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无资质人员滥竽充数,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4. 提高消费者信心:公众可依据证书判断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性,增强消费信心。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提升行业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培养专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范文

第1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瓦斯检查工

(2)安全检查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电气作业

(5)探放水作业

(6)提升机操作工

(7)爆破作业

(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

4、主要岗位人员:

(1)配电工

(2)矿灯管理工

(3)通防工

(4)测风测尘工

(5)液压支架工

(6)主扇操作工

(7)空压机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

(9)液压泵工

(10)水泵工

(11)金属焊接工

(1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和其他检测、检验人员等。

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主要岗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要参加培训。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凡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进行处罚的,一律由所在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罚款200元/人次。

四、安全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情况;负责检查考核。

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 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4篇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第5篇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6篇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第7篇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范本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8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9篇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0篇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1篇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

1. 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营业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

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4. 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证书;

5. 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如营业线上作业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机械设备操作证等;

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12篇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范本

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按培训计划,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并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追究相关责任,并延长新员工试用期或在职员工的晋升考核期。

五、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作为员工今后调整岗位、晋升、加薪时参考依据。

第13篇 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14篇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5篇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卫生知识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从事餐饮服务。

三、新参加餐饮服务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后的健康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六、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基本情况;

七、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设立健康体检登记表和“五病”调离登记。

第16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17篇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工作实现全员管理,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意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须制定安全教育制度。

1、对新进厂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得低于72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认真做好培训记录。

2、变换工种或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工种操作规程的教育学习,并按新进厂员工的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企业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不少于20小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岗位操作。每年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时。

6、各队、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7、队长、车间主任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讲话。

8、企业负责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讲话。

9、各班组每天上班前对班组成员进行10分钟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10、上级各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政策、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员工学习,传达到每一个员工。

第18篇 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酒店餐厅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19篇 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学校必须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为此,特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第20篇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五病调离制度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1、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1伤寒2疾病3病毒性肝炎4活动性肺结核5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不准上岗。

3、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顾客卫生安全的病症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后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5、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等饰品上岗,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嬉戏打闹。

6、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场所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汇编(20篇范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指在特定行业中,从业者必须通过一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规定。这种制度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1. 建筑行业:如建筑师、施工员等需要建筑相关证书。2. 医疗卫生:医生、护士需持有执业证书。 3. 教育领域: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 4. 金融行业:证券分析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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