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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审查:确保领导干部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通过学历、工作经验、培训记录等进行评估。
2. 岗前培训:对新任干部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矿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3. 实地考察:对领导干部的现场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行实地考核,包括矿井巡查、设备检查等。
4. 工作计划:要求领导干部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目标。
5. 定期评估:设立定期的业绩评估机制,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内容是什么
1. 资质审查过程中,重点核查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和过往在矿业领域的实践经验,确保其具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2. 岗前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生产法规、矿山事故预防、环境保护等,以强化安全意识。
3. 实地考察环节,领导干部需亲自下井,熟悉生产环境,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4. 工作计划应包含短期与长期目标,如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工人安全、优化资源利用等。
5. 定期评估不仅关注生产指标,还应考虑其团队建设、员工满意度等软性指标。
规范
这些制度的实施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产行业的标准和规定。所有流程应公开透明,保证公平公正。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对于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应及时调整岗位或进行再培训。
重要性
某矿领导干部的上岗检查制度是保障矿山安全、高效运行的关键。它能确保领导干部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防止因决策失误导致的生产事故。严格的选拔和考核也能激发领导干部的进取心,促进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为矿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 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岗检查,上岗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 矿机电总工、机电矿长每月上岗不少于一次。
三、 机电科长、技术员每月到岗检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岗时,检查值班人员对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 检查保护用具、防护用具是否齐全。
六、 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七、 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要时安排检修。
八、 对违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规程和制度、检修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第2篇 h矿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深入井下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的考核规定>的通知》(宁安委发〔2005〕13号)及宁煤集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管理上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条 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
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等)必须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每人每月带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条 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各级安全生产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⑵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⑶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⑷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安全工作和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负责本区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⑹负责本区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
⑺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⑻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级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
第六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其他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⑶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⑸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⑹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第八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矿级领导每月必须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要求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即:正职10次/月,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15次/月,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月。
第十条 矿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矿入井管理规定,即副总工程师16次/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正职18次/月,副职、主任工程师、技术员20次/月。区队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区队长、书记18次/月,副队长、技术员20次/月;上述人员中夜班入井次数各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的交接班记录和下井带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从严考核。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记录及矿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情况由矿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与考核,同时设立“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天数公开栏”,每月检查通报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入井带班作业当月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由本矿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没达到规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在矿调度会上做出检查并处以罚款;半年之内达不到下井带班作业时间规定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必须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按季度累计计算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应当有书面说明,报相关部门备查。
第3篇 煤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监督各岗位执行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决策处理,切实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技术情况、以及设备存在的缺陷等,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机电队级领导应每两天对所管的岗位上岗检查,了解和检查设备的情况并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机电部分管领导每周上岗一次,了解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三、机电副总每月上岗一次,了解和检查设备的运输情况,检查上述人员上岗执行任务情况,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
上岗检查内容:
1. 检查了解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不好和未执行的要及时纠正。
2. 检查各种记录的填写是否准确和齐全,检查完后在记录本填写评语并登记。
3. 检查设备性能、安全运转情况,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
4. 检查机房、设备卫生情况,检查场所工器具是否齐全、整洁卫生。
5. 检查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精神状态,对精神状态不好的和不负责的人员要停止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6. 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7.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派专人迅速处理。
8.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内容进行上岗检查。
第4篇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制度
1、变电所、主扇、主绞车、 主水泵等,为矿井的要害场所,各级领导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当班值班员(司机)必须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在检查工作中的指示和提出的问题,并留有记录。
3、技术员每周对本分管要害部位进行一至二次工作检查。
4、各级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安装限期处理,事后进行复查核实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5、各要害部位的值班员、司机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提出批评意见,保证本制度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