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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是居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社区日常管理的多个层面,主要包括:
1. 财务公开:包括社区经费的来源、使用情况、预算和决算报告等。
2. 服务项目公开: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活动组织等。
3. 居民会议纪要:公开社区大会的讨论内容和决议事项。
4. 建设工程公开:涉及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招标、施工和验收信息。
5. 意见反馈机制:设立渠道接受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处理结果。
内容是什么
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应详实且及时,确保居民能够了解到社区治理的全过程。这包括:
1. 公开的时间: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例如季度或年度报告。
2. 公开的方式:利用公告栏、社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方便居民查阅。
3. 公开的深度:不仅要公开结果,还要解释决策过程,确保透明度。
4. 反馈渠道:设立有效的反馈机制,鼓励居民参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规范
为了保证居务公开的规范性,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
1. 制度建设:制定详细的居务公开规则,明确公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 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小组,负责审查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法律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公开规定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追责。
4. 定期评估:对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以便不断优化和完善。
重要性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1. 提升信任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有助于增强居民对社区管理层的信任,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2. 激发参与:公开制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提高居民的主人翁意识。
3. 防止腐败:通过公开财务信息,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4. 保障权益:公开决策过程能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是实现社区民主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是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关键。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范文
第1篇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1、居务公开内容
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公开;流动人口管理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工资待遇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班子和居委会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征兵、下岗职工安置情况公开;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设以及反馈情况公开;其它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的公开。
2、居务公开的程序
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社区居委会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3、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政策、法规、社区居委会干部评议情况等工作,半年公布一次,计划生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社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公布和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公布两种方式,但主要的公开形式是公开栏公布。
4、居务公开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财务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居务公开监督、举报、检查、奖惩制度等,凡是需要公开的居务公开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章建制;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居务公开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公开事项;
建立居务公开档案。
第2篇 社区居务公开管理制度-计生管理
社区居务公开管理制度:计生管理
为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促使计生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区计生工作有关规定,积极办理人口计生有关手续,认真开展好计生各项工作。
二、实行计生“一票否决”,根据_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兑现奖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三、设立计生宣传栏和计生举报箱,坚持每季度对初婚,出生办证、四术、查环、查孕、人流、引产,并对列入计生困难户人选等情况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举报计生问题。
四、依法办理计划生育证,遵照办事处制订的关于计划生育证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核堵塞漏洞,坚持杜绝政策外生育。
五、求真务实,做到统计数字准确无误,不弄虚作假,不掺水份,做到计生工作真、严、细、实。
第3篇 k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制度是对社区重大事务和工作定期公示的制度。
二、居务公开要实行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分别是:
(一)事务公开
1.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及岗位职责;
2.社区居委会的办事时间、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3.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评议情况;
4.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聘用情况;
5.社区各项评先表彰情况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二)财务公开
1.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奖金、福利情况;
2.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情况;
3.有关经费、集资款项的收缴使用情况;
4.社区接受政府和社会捐款款项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三)政务公开
1.社区相关的有关法规、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2.街道和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点建设工作;
3.协助政府部门办理与居民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等。
三、社区应至少每季度公示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中旬必须对上季度的“事务、财务、政务”情况进行公示。
四、重要事项和较大数额的财务收支情况必需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第4篇 潮海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幸福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居委的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本居委民主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居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
第五条(公开内容)
本居委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实事工程及完成情况;
(四)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对重要居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五)社区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六)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项目;居委会社区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居委会接待居民来访时间、地点;
(七)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条件及享受人员名单;
(八)居民委员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九)居务监督小组工作报告;
(十)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时限)
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如下:
(一)公开内容“(一)、(二)”,按任期公开;
(二)公开内容“(三)、(六)、(八)、(九)”,按年公开;
(三)公开内容“(四)”,按季度公开;
(四)公开内容“(五)、(七)”,按月公开;
(五)其他内容的公开时限,由居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建立居务公开栏公开;
(二)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
(四)利用印发书面材料和有线广播、电脑网络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公开栏设置和公开时间要求)
居民公开栏设置在居民出入比较多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
居务公开栏每月公开一次居务。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10日为本居委居务公开栏公开日。按任期、年、季度公开的内容和相应月公开的内容同时公开。
第九条(工作责任)
居务公开列入居民委员会工作内容,居民委员会要分工专人负责居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监督措施)
本居委建立居务监督小组。居务监督小组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居民代表为主,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小组成员。
居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社区,公道正直,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居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居务监督小组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经指出后不纠正的,居务监督小组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居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居务监督小组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务监督小组组长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街道民政部门或监督部门的居务公开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公开程序)
居务公开工作程序如下: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居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组长逐项签字;
(三)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开居务;
(四)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居务时,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或者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居务公开栏公开居务后,居务监督小组应当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居民代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代表和居民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工作档案)
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三条(居民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二o__年8月_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