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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施工单位用电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9

外施工单位用电制度

有哪些

外施工单位用电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用电规定: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用电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上岗。

2. 设备检查制度:所有用电设备在使用前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无破损、老化等问题。

3. 电源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专用电源箱,由专人管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电气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电力故障或安全事故。

内容是什么

1.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非专业人员远离电器设备。

2. 工作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绝缘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 严禁在潮湿环境下使用非防水电器,避免触电风险。

4.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电力设备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给电力管理部门。

规范

1. 每日开工前,现场负责人应进行安全巡查,确认用电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2. 所有电气作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需定期对外部电源线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4. 电气设备的安装、拆卸及维修工作应由专业电工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重要性

外施工单位用电制度的严格执行,不仅关乎到施工效率,更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电气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法律责任。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应将用电安全视为头等大事,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用电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好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安全。

外施工单位用电制度范文

第1篇 外施工单位用电制度

为保证矿区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可靠供电,特针对外施工单位特制定以下供电管理考核办法:

1、严禁外施工单位私自改变负荷,如要增加负荷需向矿机电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审核后方可进行,负责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严禁外施工单位有偷电行为,发现一次视其情节罚款500-1000元。

3、严防漏电现象,如在施工单位供电线路上发现漏电现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罚款。

5、如因施工单位违章用电造成变电站高压开关停电,根据其所影响的停电范围处以1000-3000元罚款。

6、如因施工单位违章用电造成变电站(所)电气设备损坏,除要按价赔偿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10000罚款,同时视其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7、严禁施工单位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发现除没收以外并处以当事人500元罚款。

8、施工单位因违章操作或电气事故造成10kv开关跳闸,罚款2000元。

9、如因施工单位违章用电造成电气火灾事故,视其情节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0、因施工单位联系不及时造成停送电事故或人员伤亡,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0、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电气意外事故,如造成高压10kv电缆损坏罚款2000元,造成低压电缆损坏罚款1000元,造成电杆损坏罚款2000元,造成110kv电力线路停电罚款30000元

第2篇 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各项外委、外包、保产、施工等项目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下发执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的外委、外包、保产、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外委方)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1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是对外委方实施安全监管、考核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各项目主体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第一人,全面负责辖区内外委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3审控部负责签订合同时,对安全协议、技术协议签订的审查工作。

4、资质审定

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的外委方的资质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招投标。

4.1资质审定的内容

4.1.1外委方必须提供承揽工程相应的等级资质材料(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具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器材、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或设施;

4.1.3外委方已健全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并保证有专人严格组织实施;

4.1.4外委方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证》;

4.1.5施工作业人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5人以下的,可指定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5、合同签订

5.1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确定外委方和工程造价后,由主管业务部门和外委方拟定合同。

5.2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主体单位和外委方签订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

5.3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签订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6、安全协议的签订

在外委方确定后由项目主体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

6.1签订安全协议前,外委方必须向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缴纳由外委方持拟定的商务合同到安全管理部开具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缴纳安全保证金,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所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如下:

6.1.1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需交纳2万元安全保证金。

6.1.2合同金额在100-500万元之间,需交纳3万元安全保证金。

6.1.3合同金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需交纳4万元安全保证金。

6.1.4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需交纳5万元安全保证金。

6.2外委方在与项目主体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持财务部出具的现金收据到安全管理部签字后,到审控部盖合同章,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

7、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考核

外委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和安全协议相关条款,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和项目主体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8、安全保证金的退款

8.1施工结束后经主管业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外委方持安全保证金退款申请及缴纳安全保证金收据(收据丢失按保证金金额5%处罚)到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办理退款事宜。

8.2由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出具《安全保证金退款审批单》,主管厂(部)长签字,加盖厂(部)公章,并附带对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章情况考核明细,经安全管理部签署意见后,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9、施工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9.1凡施工现场状况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安全条件的,不准开工。

9.2施工人员进厂时,由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科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9.3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后,未经项目主体单位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

10、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工程状况和现场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11、施工安全教育

11.1开工前,项目主体单位组织外委方的施工人员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3施工人员更换工作岗位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12、施工机具和防护用品的安全确认

施工机具和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3、安全用电

13.1施工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线路设置必须符合行业安全规定。

13.2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设施。

13.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

13.4外委方要有专人负责停、送电,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并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3.5在高压线路附近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6手持行灯、潮湿区域内的临时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14、劳保防护品的使用

施工作业时,劳保防护品必须穿戴整齐规范,安全帽必须系好帽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15、特殊作业的管理

属于特殊作业范围的必须按照公司《八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作业票证和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16.1要自觉维护厂内环境卫生,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

16.2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垃圾要集中堆放并及时进行清理。

17、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

外委方的车辆状况必须符合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交通规则。

18、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8.1外委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18.2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19、施工机具的安装、使用

19.1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19.2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9.3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20、施工安全检查

20.1项目主体单位对本区域的外委方作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综合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检查,做好整改检查记录。

20.2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外委施工作业进行全方位、不定期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有权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

20.3对未按时完成整改和重复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以及项目主体单位监管不力的,安全管理部除对乙方考核外,还要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第3篇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公司生产车间前的安全管理规定

2.1 生产部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2 施工队伍承担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2.3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部领取入公司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2.4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进入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3.1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公司生产部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公司生产部不予办理入厂证。

3.2 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3.3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四、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4.1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4.2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4.3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本公司 。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__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公司,停止施工。

4.4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5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4.6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4.7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4.8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本公司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4.9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4.10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4.11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4.12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13 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

5.1 施工结束后,生产部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5.2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5.3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本公司将从有关单位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六 、附 则

6.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外来施工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焦化厂生产正常运行,避免外来施工队作业人员事故后纠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焦化厂厂区施工的工程队

3施工管理

3.1工程队在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到厂安环科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工程队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原件、复印件到厂安环科备案。

3.3工程队要在厂安环科缴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缴纳标准为:以作业单位人数计,每人100元,另外根据施工工程量大小和建筑安装的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4工程队所用的工具应符合国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不准带入生产现场。

3.5工程队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到作业区所在部门报到,作业区所在部门工艺系统不正常,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时,应指定专人通知工程队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3.6工程队施工过程中所用作业票证按照焦化厂作业票管理制度办理。

4检查与考核

4.1工程队应接受工程所在界区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2工程队作业人员应遵守焦化厂厂规厂纪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3工程队作业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卡片、安全作业票证等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4工程队使用水、电、气(汽)应遵守焦化厂的有关规定。

4.5施工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委托单位的完工证明及安全抵押金收据到厂安环科办理抵押金返还手续。

附: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五龙镁业公司焦化厂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内容:

乙方施工人员总数: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人: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一、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到甲方安环科进行安全审查。

二、乙方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出示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并留复印件备案,安全审查结束后,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乙方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乙方施工作业单位的工器具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五、乙方作业前,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到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的部门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未经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部门同意,乙方擅自开工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

六、乙方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装置区内的任何设备、管线和阀门等。

七、乙方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应向甲方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救援和帮助,但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及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依照甲方规定进行处理。

九、由于乙方的责任及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部赔偿。

十、甲方生产异常,需要疏散现场人员时,要及时通知乙方撤离现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篇 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制度规定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程序

4.1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其它规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

第6篇 某钢铁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0日

一、 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 审查资质

1、 施工前安环部、技术处必须对施工单位(简称方乙方)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2、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

(1) 乙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2) 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3) 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4) 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 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伤亡事故;

(6)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二)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施工所在单位(简称甲方)有关部门商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条款,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要求签订主 及其附件《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 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四) 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办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办法;

2、 乙方必须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3、 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五) 乙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到甲方安全部备案,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否则不准进入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或生产装置内,要决定服从厂区的车俩管理。

(六) 乙方应根据施工现象的需要,可合理设置作业栅、仓库、动火区等,但需要绘制平面图,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或动火证,经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要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特殊工作作业证,并经技术监督部门当年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乙方应对参加实施高、难、险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真,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八) 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

1、 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现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不行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

2、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使用的工、机具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检查过的工、机具要进行登记,报甲方安全部备查。

(九)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乙方应建立必须的组织机构。队、班、组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评论: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0日

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 生产与安全的交接

1、 甲方生产部门,以生产车间、生产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为一方;以外来施工单位为另方进行检修设备、管线、装置的交接。

2、 填写交接书,其主要内容:

(1) 有关系统(管线、设备)置换情况、取样分析数据;

(2) 加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状态;

(3) 储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 安全注意事项等;

(5) 交方的设备、管线、工况环境,必须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写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方可施工。

(7)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有关人员要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当查无问题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二) 乙方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动土作业证、动火作业证、用火证、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电气(仪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等有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消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规程并经业主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三) 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要有管理制定,责任到位,根据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按办理有关短路手续。

(四) 乙方施工人员入厂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活动,不准私自动用、拆、改、损害厂区的一切设备、设备和其他物品。

(五)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佩带安全标志。

(六) 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乙方各级管理人员应经过深入施工现象检修工作,制止违章。

(七)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对违章、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可从安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八)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甲方接到信息过后,需要组织抢救时,应协调组织抢救。提供方便。

(九) 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孔、沟、井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架设护栏,夜间要设红灯警示。施工结束要及时恢复。

(十)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 进入装置区内施工动火的现场监护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车间指派,独立的新工程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监护要熟悉现场情况,懂消防知识,佩带明显标志,监护人因事离开现象,应停止动火作业。

(十二) 土方作业一般规定

1、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脚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的边坡;

2、 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 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4、 在有害气体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须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所有人员不准在地炕、地槽内、地沟内休息。

5、 在地炕、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大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

评论: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0日

(十三)焊接的一般规定

1、 应检查施焊范围内的井、地沟、水封等处,采取可靠措施方准动火;

2、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3、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触;

4、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的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5、 焊接(切割)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时切掉的物件应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7、 受热能分解出有害气体的图层或衬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业;

8、 合刀闸开关,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焊机;

9、 在人多作业场所焊接,应设置防护挡板;

10、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 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时,中间要垫铁板;

12、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13、 乙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要把牢;

14、 手或手套及氧气表有油脂时,不准触及氧气阀门;

15、 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

(十四)电焊机一般规定

1、 电焊机应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电焊把线一般规定

1、 把线必须采用必须的橡胶电缆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否则需用胶布缠好;

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件或炽热的焊线上;

3、 把线不准沾油,否则必须清理干净。

(十六)氧气瓶一般规定

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设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距离应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离。

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十七)乙炔瓶一般规定

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度;

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 乙炔瓶、氧气瓶均不得设置在高压线或管线下面。

(十八)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架设的高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区域架设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程,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2、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3、 配电箱应固定、完整,箱内禁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1.5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坡;

4、 铁壳配电箱应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规定

1、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准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 拆除物件不准随便向下抛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堆放;

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 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割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

(二十二)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1、 起重吊装机械、素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

2、 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点。

(二十三)管钳作业一般规定

1、 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

2、 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 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

(二十四)检查与考核

1、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本规定实施检查。

2、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施工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和处罚。

第7篇 外协施工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

安环部和厂长办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行政部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生产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部室配合帮助。

4 资格预审

4.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2安环部、厂长办、设备部、行政部会同其它各部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3安环部汇总各部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环部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 作业监督

5.1安环部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用火、用电、登高、吊装等作业时应到设备部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须符合企业相关制度;

5.3安环部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环部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环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 表现评价和续用

7.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第8篇 外墙防渗水施工管理工作程序

外墙防渗水施工管理工作程序

一、目的:

1、100%符合有关国家规范要求。

2、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出现外墙渗漏现象。

二、范围:公司新建住宅项目外墙粉刷。

三、外墙粉刷施工方案:(细毛面)

10厚1:3水泥砂浆打底→10厚1:4混合砂浆中层(掺10%uea)→面层为两度水洗过筛细砂水泥砂浆(掺107胶水)用木蟹搓毛。

四、外墙支模洞补洞施工控制:

1、砖墙支模洞里面一半(即120)用半砖镶补,外面一半浇灌c20细石砼。镶补砖必须湿润,砖四侧满刮1:3水泥砂浆,砖镶入后,四周必须严密勾缝嵌实。c20细石砼塌落度为6―8cm,边灌边捣实,浇捣前应洒水湿润。细石砼面凹进砖墙10―15mm,待细石砼有一定强度后再用1:2水泥砂浆抹平墙面,表面须压实搓毛。

2、砼墙支模洞:先用冲击锤扩孔,将塑料管打掉扩深50mm,洞口外先用木塞堵塞50mm深,然后用1:3水泥砂浆由里向外塞嵌密实。隔天拔除木塞,将防水油膏由外向内垫嵌15厚,再分两次间隔一天用1:3水泥砂浆补嵌密实至墙面平。

五、施工管理工作程序:

1、施工过程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施工。

2、每道施工工序须经现场监理人员签字验收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检验:

1、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三层和六层高度设dn15压力喷水管,每个喷淋面喷水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检查有无渗漏现象,经监理及甲方代表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在外粉刷完成后,用消防栓喷水,每个冲淋面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到房间内逐一检查有无渗水现象,其结果须经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认可。

3、下大雨时,雨后及时到房间逐一检查有无渗水现象,其结果亦须经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认可。

七、有关文件: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2、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外墙支模洞补洞隐蔽验收单》

单元号:

项目 补洞做法 补洞质量 备注

评价

楼号

注:上表“补洞做法”及“补洞质量”评价请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

检查:复查:&n

bsp;审查:

《外墙淋水试验检查表》

单元号:

项目主体完成后 外粉刷完成后 下大雨后

结果

楼号 01 02 01 02 01 02

第9篇 施工外来单位工作票管理规定

1. 生产现场的设备检修工作外委给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时,外来施工单位除了严格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外,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票管理制度。

2. 外来检修单位的工作票开具应由工艺车间工作负责人填写,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负责对需要与运行系统隔离的措施进行补充,凡需要与运行系统进行隔离的安全措施由责任车间运行人员进行布置落实,工作负责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其他与运行系统无联系的安全措施由检修单位自行布置落实(工作票中应注明检修自理)。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和承包方认定的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的负责人进行双签发。

3. 对于边基建边投产的现场的检修或交接试验等工作也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执行过程中的分工可以参照生产现场设备外委检修的情况执行。

4. 工作票有关外委单位的若干规定均适用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的各项检修工作,这些检修工作应由本工艺车间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5. 对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进行检修工作造成的各类不安全情况,属于工艺车间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的由工艺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检修车间工作人员在检修现场工作时造成的由检修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两者原因均有的,按照责任划分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0篇 外工地施工安全制度

1、 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2、 服从工地负责人安排的一切事务。

3、 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4、 2米以上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5、 登高作业施工不得穿皮鞋,必须穿好解放鞋。

6、 外工地施工人员公司安排住宿的,不得私自回家,碰到家里有事必须事先向工地负责人请假。

7、 外工地施工人员(路远)不得骑摩托车去上班,有公司安排车辆。

8、 外工地施工碰到吊物(使用吊车),必须由有证起重工指挥吊装。

9、 炊事员必须做好卫生工作及检查好液化气及电器。

10、 高空作业不准上、下抛物。

11、 外工地施工,施工用电必须由有证电工进行接线并接好接地装置(并接好有效触电保护器)。

12、 禁止工地上打架或打闹嬉戏、赌博。

13、 不能用的施工工具、井架,不得使用。

14、认真做好质量工作,保证施工工期。

以上几条必须严格执行,如违章,一切责任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章本人自负,损失公司的机械设备照价赔偿。

第11篇 外架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外架工程:所有的外架包括制作棚、安全通道、四道五边都必须符合外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处必须及时整改与维修,把一切不安全事故消除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进行施工。质量等级:优良。分项工程优良率达到95分以上,质量验收以项目部承建单位评验结果为准。质量标准:全部分项工程须经甲方和监理一次性验收通过。外架必须按照施工图、国家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遵守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设厅、市建委和其他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为搭设要求:

1、钢管进场后,应涂防锈漆;搭设过程中扣件与钢管的切合面要接触良好,螺丝拧紧扣件牢固;脚手架立杆要垂直,排布要均匀,间隔1.5米,水平杆要平直,间隔1.5米,中间加一道腰杆。其外围满挂密目网,横平垂直每6层误差不超过5公分。

2、脚手架:起落地钢管下垫小木块,在每层楼层部位架板满铺,宽度2块架板,每板3杠,并用铁丝固定好。

3、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钢管要堆放整齐,每次搭设剩余材料要分类归堆。即时悬挂安全文明标语及警示牌。

4、吊料平台安装:吊料平台每层设固定装置,在每层砼浇筑前预埋钢筋环(拉钢丝绳用)此处外架腰杆断开,待吊料平台升至上一层后及时补好腰杆和密目网。

5、四口五临边防护:防护要及时、牢靠、到位,所有楼梯口、电梯井口、外围门窗洞口用钢管做规范,要求离地20公分,上层为1.2米,预留洞口用木板封死。

6、现场作业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超过50周岁,保证有好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外架搭设过程中必须戴安全带,穿安全防滑鞋。

7、安全防护棚搭设要规范牢固,顶层满铺架板,并钉牢固,并安装好安全标语。

8、挑架的工字钢剪力墙部位要预埋垟木盒,待挑架上两层后及时用钢丝绳反拉。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否则造成返工材料浪费、误工费用由外架方承担,出现问题每次每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并承担项目部所开罚款数目。情节严重者重罚并公布。

清水县丰盛嘉苑工程劳务队

2023年3月9日

第12篇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生产建设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公司所管辖单位新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子公司除外)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经公司hse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和查核,才能进入公司作业。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业绩。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hse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hse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五条 公司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hse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承担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承担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公司的有关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hse管理部门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hse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hse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条 公司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hse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生产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迅速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华胜公司施工均需参加华胜公司hse施工评比活动,并缴纳3万元抵押金,每季度由hse部门对各施工队进行季度评分,并在年终进行评分汇总,采取相对应的奖罚措施,以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hse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公司hse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作业时,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不严不力等因素造成集团公司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含火灾、爆炸),及年内受到多次警告切情节严重的将罚出华胜公司。不得继续在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建设和检维修工程。

第13篇 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新入矿的员工上岗后,必须指定有经验的师傅带领,工作满四个月后,经跟踪考核合格才能独立工作。

第七条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八条处罚

(1)项目部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必须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此项工作公司将纳入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考核的内容;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14篇 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外埠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外埠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贯彻iso9000标准,规范和完善项目经理部外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 .外管工作管理体系

外埠施工力量已成为施工企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施工任务的重要依托力量,加强对外埠施工力量的管理,是项目经理部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使管理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外管体系,相应配备管理人员:

( l )外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在项目经理部内部实施全方位管理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生产、经营、行政副经理、有关业务人员和外埠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用工管理、思想政治、施工管理、生活管理、治安消防、经营管理六个组:

l )用工管理组

由分管外管工作的项目副经理或生产副经理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行政、治安消防、外管工作人员、外埠施工队长或注册负责人为成员。

2 )思想政治工作组

项目经理部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工会、外管、外施队支部书记或政工员为成员。

3 )施工管理组

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任组长、工程部部长任副组长、质量员、安全员、外施队生产副队长为成员。

4 )生活管理组

项目经理部行政副经理任组长、行政管理员任副组长、生活、医务、食堂管理员、外施队行政副队长、食堂管理员为成员。

5 )治安消防管理组

项目经理部行政副经理任组长、行政管理员任副组长、治安、消防、外施队行政副队长、治安消防负责人为成员。

6 )经营管理组

项目经理部经营副经理任组长、经营部部长任副组长、财务、预算、计划统计、物资、外管、外施队经营副队长及财务人员为成员。

( 2 )外管工作定员标准

l )外管工作领导

根据外埠施工力量数量,项目经理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外管工作或由生产副经理兼管外管工作。

2 )外管员

项日经理部使用外埠施工力量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配专职外管员一人,使用l000人以上的配两名专职外管员,使用200人以下的设兼职外管员。

3 )领工员

在施工程按专业分工使用外埠施工力量60~100人的,配一名专职领工员,两班作业的,同一专业配两名专职领工员,依此类推。

4 )外埠施工队管理人员

a .劳务输出单位一次提供两支队伍,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应选派一名公司级领导常驻施工现场,协调施工队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关系;b .施工队管理人员配置,按建制队全员人数的6%配置,其中,队长、工程技术、质量、安全、保卫、财务、行政必须配置专职人员。

3 .用工管理

( l )注册登记工作

1 )人员审查

a .施工队伍进场三日内,将全部职工按注册规定花名册格式进行造册,相应提供身份证和证明信件,送项目经理部外管负责人进行审核,无误打印正式职工花名册一式六份;

1 ) .外埠施工队伍负责人要按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管理人员配置表,如实填写并提供职称证、上岗证或上级任命证件。经项目经理部审核无误,证件退还,配置表存入外埠施工队管理档案;

c .外埠施工队负责人应负责提供本队全部特殊工种人员证件,由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到安全部门换领邯郸市证件,需要进行补充培训时,由外管员编制补充培训计划。

2 )注册资料准备

a .外埠施工队负责人在队伍进场5日内,提供全部职工本人一寸正身免冠相片,每人七张(工作证、就业证、暂住证、上岗证、胸卡、床头卡、临时户口簿);

b .外埠施工队负责人应提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驻邯郸市建管处开具的施工介绍信;

c .外埠施工队负责人与项目经理部外管负责人共同对《邯郸市建筑劳务合作合同》正文及补充条款进行研究协商一致后,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一式五份。所签订合同法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与企业名称与委托书上的姓名相一致。

3 )注册登记

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将《注册人员花名册》、《邯郸市建筑劳务合作合同》、《企业施工介绍信》,在队伍进场15日内送上级外管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4 )注册许可证保管备查

市建委核准颁发的《外地施工队伍施工许可证》,第一联由乙方施工队保存备查,第二联由甲方项目经理部保存备查,第三联由甲方项目经理部在15日之内送工程所在区(县)建委备案。

( 2 )核办《 就业证》

l )编造《 外来人员花名册》

编造《外来人员花名册》要按照《外来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顺序排列,两种名册的姓名、性别、年龄均与本人居民身份证相一致。

2 )填写《 就业证》

由施工队负责人提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由乙方向省劳动行政部门办事处统一购买,贴卡和贴照片后进行填写。

a .有效期应与所签《邯郸市建筑劳务合作合同》期限相一致;

b .就业单位应填写甲方单位全称;

c .职业应与《外来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工种(职务)相一致。

3 )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在外施队进场20日内,将《外来人员花名册》和全部《就业证》送上级主管部门具体核办。

a .《就业证》核办后,原证一律由乙方施工队负责保存备查,《就业证》存放保管顺序与《外来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顺序一致。

( 3 )转移

外埠施工队职工人数的增加、减少变化,属下列情况的,按外埠施工队职工转移规定办理:

l )原《许可证》增人,所增人员可按市建委外管处原证增人规定办理,新增人员进场10日内办理增人注册;

2 )所增人员属总公司、分公司内部异地调入的,由项目经理部外管员负责填写《在用外埠施工队人员流动转移单》,并于5日内将转移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所增人员属公司以外单位,该单位同意转移时,参照上项办理,该单位不同意转移时,所增人员按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 )人员属临时减少,其去向属总公司或分公司内部移动的,项目经理部应协助调人单位外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 4 )施工队人员管理

l )县级施工企业(含县级以下企业)进城施工的,人员组合应以本县为主体,跨县人员必须是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2 )施工队作业人员技壮工比例,一般应保持在6:4,在60%的技术工人中,中级以上的不少于30%。

3 )施工队负责人对所属成员熟悉了解,所有成员必须符合《 劳务合同》 规定的劳动年龄和甲方要求不能使用的五种人。

4 )在合作期内人员变动应保证施工生产任务完成为前提,人员增加、减少必须提前3d 通报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并向外管员说明增加来源和减少去向,以便办理手续。

5 )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因故外{人,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并在外出期间指定临时代理负责人。

( 5 )特殊季节(如夏收、秋收、冬施、元旦、春节),施工人员的离岗比例,由施工队与项目经理部具体协商,并将预留,离岗人员名单分别书面报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并依据商定的工作目标签订包保协议。

( 6 )检查

l )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应坚持月度用工检查,检查时间一般规定在每月20日~24日,用工检查要按照检查内容逐项做记录。

2 )检查内容包括:注册、办证、人员构成变化、出工情况、有无违章用工、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3 )用工检查记录为专用记录,应按检查时间及顺序,逐一登记,检查记录作为上级外管工作主管部门了解检查基层外管工作的主要依据。

( 7 )评价、表彰

l )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具体安排与要求,按公司外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

2 )表彰工作应结合项目经理部季度、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由项目经理部对外埠施工队伍进行年度表彰,年度表彰工作一般在本年度11 月份完成。

( 8 )资料管理

1 )劳动力计划

根据工程部门所提供的年、季、月和冬施生产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季、月和冬季施工劳动力计划,劳动力计划一律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发的表格。

a .年度劳动力计划:

① 在本年度12 月

10 日以前编制完下一年度的劳动力计划并上报公司外管部。

② 劳动力计划表(一)的编制方法:单位栏填写到具体栋号;开复工面积、计划完成产值、劳动生产率要与生产计划相一致;计划全员平均人数是计划总产值除以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商;现有人数中的自有职工人数与劳资部门本年n 月所统计的人数相一致;外埠施工队人数不填;增加与减少人数是计划全员平均人数减现有人数合计的差数(分正负数)。

③ 单位工程劳动力计划表(二)的编制方法:基层用工单位栏,要填写在施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作业内容,具体指标由生产部门或有关人员负责提供。计划人数,按相应作业内容乘以单方定额标准求出总需工日,再除以计划工期天数求得;安排落实人数总量与计划人数应相符,其中外埠施工队应注明基地或非基地人数;外埠施工企业名称要填全称,施工队长姓名要与注册许可证上的姓名相一致;进场时间与劳务意向签约时间相一致。

④ 劳动力计划表(三)的编制方法:依据劳动力计划表(二)编制劳动力计划表(三)。年平均人数,是按逐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 个月求得,年平均人数应与劳动力计划表(二)安排落实人数相一致。

b .季度劳动力计划:

① 季度劳动力计划用表与编报方法,与年度劳动力计划用表和编报方法基本相同。

② 一季度劳动力计划表(一)、(二)、(三)编制上报,与年度劳动力计划表(一)、(二)、(三)编制上报同步;二、三、四季度劳动力计划表(一)、(二)、(三)编报,均按前一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为上报时间。

③ 季度劳动力计划现有人数,除一季度现有人数不含外埠施工队伍人数外,其余三个季度均含外埠施工队人数,人数统计时点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并以统计月报人数为准。

④ 季度计划表(二),除一季度填写进场时间外,其余二、三、四季度劳动力计划表均不填写进场时间。

c .月度劳动力计划:

① 一月份劳动力计划编报的时间与一季度计划编报时间相一致;其他月份编报时间是本月27 日编报下一个月的计划。月度劳动力计划只编报表(一)、(二)。

② 一月份劳动力计划表(一)编报方法与一季度相一致;其他月份现有人数中自有职工人数分别以劳资部门统计的本月末人数为准,外埠施工队现有人数以本月统计上报人数为准,用以编报下个月的劳动力计划。

③ 劳动力计划表(二)中的进场时间,除3 月份以前的报表填写外,其他月份均不填写进场时间。

d .冬季施工项目劳动力配置计划:

① 根据工程部门编制的冬季施工计划,进行编制本单位冬季施工项目劳动力配置计划,并于11月5日以前报公司外管部。

② 冬施劳动力配置计划表使用集团公司原外管部统一印发的表格。

③ 冬施单位工程名称、面积、工作内容与生产计划相一致。

④ 劳动力的配置,根据不同单位工程施工面积和不同作业内容的用工标准、计划施工工期天数计算出计划需用总人数,减去自有职工人数来确定外施队人数。

⑤ 冬季施工理论周期为本年度n 月巧日一次年3 月巧日,计划编制的周期栏中,应填写实际作业周期。

年、季、月及冬施计划编制完后,要根据生产和人员安排等情况,写出详细的编制说明。

各种计划报表上报以前,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各种计划报表均编制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存档一份。

2 )统计

根据月度使用外施队伍情况,按月编报外埠施工队伍统计报表:

a .月报表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发的统计报表格式;

b .报表时间:每月26 日以前编报本月使用外埠施工队伍统计报表,截止时间为25 日,以实际注册考勤人数为准;

c .报表格式:纵向分基地、非基地两部分,以省、企业、施工队分别按一和1的排列顺序填写;

d .外企名称填写全称;队长姓名与合同及注册队长姓名相一致;累计人数以先后注册人数相加之和为准;

办证人数累计相加;在施工程名称、作业内容与实际相符合;月初人数以上月报表人数为准;月末人数以本月25日实际考勤人数为准;月平均人数应以本月每天实有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月历天数求得,如本月人数变动不大时,也可以月初人数加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本月变动人数是月初人数减月末人数的差数(正负)。

e .报表纵向要逐栏进行合计,即各栏有小计,基地、非基地有合计,最后为总合计;

f .报表要写详细的编报和使用队伍情况说明,上报前要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存一份。

3 )台账

a .外埠施工队伍工程分包台账(一),注册前先将队伍的自然情况准确填写,待注册后将栏目逐一填写,费用支付要逐次填写,如实填写分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b .使用外埠施工队伍注册登记台账(二),注册后3 日内按照许可证、劳务合作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填写,一队注册若干次的要逐次填写,不得合并累计填写。办证情况按实际办证数填写;

c .外埠施工队伍人数情况登记台账(三),按队填写,月份实际使用人数、平均人数应与月报表相一致;

d .外埠施工队劳务费结算登记台账(四),首先以劳务合作合同为依据填写外施队伍自然情况、进场时间、作业人数、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确定,应付劳务费分项登记之和与合计数相符,劳务费支付情况要及时填写,数据与结算审批表相一致,并计算出累计支付、待支付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劳务费结算与支付情况记要。要求台账应附有历次结算劳务费审批表复印件;

e .外埠施工队伍人员调配情况台账(五),按实际发生的调配情况进行填写,劳动力调配属跨区(县)调配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办理转移手续后转移队伍,并及时登记台账。

4 )劳务费结算支付半年报表

a .报表格式,一律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制的外管报表;

b .上报时间,上半年为本年7月10日,报送本年度元月1日~6月25日的劳务费支付额,下半年报送时间为第二年元月10日前,报送全年(即元月1日~12月25日)的支付劳务费额度;

c .编报支付情况说明,随劳务费支付情况报表一并上报,编报依据,包括上年结转、本年应支付、已支付、待支付等情况。

5 )死亡事故报告表

a .此表用于外施队伍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后,应先用电话向上级外管部门汇报简要情况,并在24h 内将此表上报公司外管部,并附肴注册花名册复印件和死者暂住证、工作证和就业证;

b .此表要如实填报,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填报单位存档一份,上报总公司二份。

6 )五个一样管理记录

为了检验五个一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应分别按思想政治工作、施工管理工作、生活管理工作、劳务结算工作、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用工管理工作建立工作记录,以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依据。

4 .思想政治工作管理

( l )组织建设

l )外埠施工队伍有党、团员3人以上的,进场后20d内应分别成立临时党、团小组,暂隶属项目经理部党支部领导。党团组织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活动时间lh~2h;

2 )凡超过50人的,要设置一名政工员,并要设置廉政监督员。

( 2 )规章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健全加强外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或与之相适应的思想分析会、动员会、经验交流会等,经常了解掌握外施队伍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且做到思想政治工作资料完善、台账齐全、登记及时、准确详实。

( 3 )学习教育

项目经理部党、团支部要认真抓好外施队伍精神文明教育,每月要有选择地组织一次外施队伍党、团员及其他人员的共同理想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教育、集体主义和主人翁意识教育等,增强五爱(爱祖国、爱家乡、爱企业、爱集体、爱岗位)自觉性,同时要落实好上级布置的大的或阶段性的宣传教育任务,宣传教育面不低于95 %。

( 4 )开展活动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青年突击队等项活动。在落实好三工教育的同时,要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情况,积极组织好阶段性形势任务动员、搞好思想发动,并注重做好总结或表彰工作等,努力激发和调动外施人员的施工生产积极性,促进施工任务的完成。

( 5 )抓典型,树立先进

按月、季、半年、全年分阶段检查时事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完成生产任务活动竞赛等活动开展情况,大力表彰先进、宣扬好人好事。项目经理部至少要有1~2个集体典型和3~5名在群众中站得住脚、有影响的个人典型。

5 .施工管理

( l )工程任务管理

l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负

责人在每月25 日前对外埠施工队下达下月工程计划,具体安排所要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要达到的形象进度,并提出完成计划的措施和要求。

2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要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与外埠施工队主管生产的副队长共同研究劳动力的配置和作业班次,并将研究结果通知领工员与外埠施工队共同组织实施。

3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要针对不同作业内容,提出文明施工和具体要求,并组织外埠施工队伍编好按旬分日作业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

4 )每月20日~24日,项目经理部工程负责人要组织各外埠施工队生产副队长和技术人员,对各队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

( 2 )施工安全管理

1 )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要在外埠施工队上岗前2d~4d内,组织对外埠施工队进行安全教育,受教育面为100% ,并组织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2 )根据工程和外埠施工队伍实际情况,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开办施工队长、生产副队长、安全员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

3 )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后一周内,与外埠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安全协议书》,并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后,到总公司施工管理部办理核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4 )施工前,根据外埠施工队承担的作业内容,参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给作业人员配发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5 )安全管理负责人,在施工前要组织外埠施工队开展安全三工活动,每月25日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进行一次抽查。

6 )外埠施工队伍中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原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配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报到公司安全部门,经总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后,换领《邯郸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可在本单位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有效期为1年。需新培养的特种作业人员,上报公司安全、教育部门,经组织培训后到总公司施工管理部办理《邯郸市特种作业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 3 )工程质量管理

1 )项目经理部与外埠施工队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应有质量内容。工程负责人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提出工程质量要求。

2 )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人员要统管外埠施工队负责施工的工程质量管理,并按其职责对外埠施工队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3 )工程负责人或领工员要组织外埠施工队每日进行工程质量自检、互检工作,转序时进行交接检。

4 )各级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及人员都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做到签字手续齐全。认真进行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并作为工程交验的原始凭证。

6 .生活管理

( l )项目经理部生活管理人员,要根据年度劳动力配置计划,提前10d~20安排好外埠施工队人员宿舍及宿舍内的床具、用具等。

( 2 )生活管理人员在外埠施工队进场后,成立有关人员参加的生活管理委员会,并制订食堂宿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按区域分工负责。

( 3 )生活管理委员会,按月组织对外埠施工队食堂、宿舍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季度评比,并进行奖罚。

( 4 )生活管理人员在外埠施工队伍进场5日内,组织外施队伍炊事人员进行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和《食堂卫生许可证》。

( 5 )生活管理人员要帮助外埠施工队有关人员做好暑期防暑降温、严寒季节防冻工作,进入烤火期采用煤炉取暖的宿舍、食堂做好防止煤气中毒工作,烤火期除宿舍留有看火专职人员外,同时要加强每日检查工作。

( 6 )项目经理部专、兼职医护人员负责对外埠施工队防病、治病工作,并尽可能提供医疗服务、在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治疗条件的情况下,应帮助联系转院治疗。负责对外埠施工队女职工和来队女家属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贯彻落实邯郸市对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7 .治安消防管理

( l )项目经理部保卫负责人在外埠施工队进场20d内,持外施队成员个人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办证率为100%。

( 2 )在对外埠施工队成员进行教育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部与外埠施工队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项目经理部外管部门或人员一份,公司保卫部门一份。项目经理部要监督、检查协议书执行情况。

( 3 )保卫负责人要帮助外埠施工队成立治保组织,外施队全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成立治保会、50人以下的成立治保小组。外施队的治保会或治保小组主要成员应参加项目经理部的治保会。

( 4 )治保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 5 )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消防队成员由外埠施工队担任,按施工人员巧%的比例组成。

( 6 )项目经理部要聘请专业消防部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讲解消防常识,消防器材的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演练。

( 7 )外埠施工队留宿外来人员,要事先向项目经理部主管或保卫负责人进行申报,同意后方可留宿,并进行登记。

( 8 )对防火重点工种要进行专业教育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作业。凡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需要有正式操作证。

( 9 )外埠施工队宿舍、办公室内,不准赌博,不准酗酒,不准使用电炉、电褥取暖、做饭,不准乱拉电源线,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 10 )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到不偷、不拿、不抢、不打架斗殴、不行凶滋事、不破坏设备和成品。认真执行__ 市治安管理条例和交通法规。

8 .经营管理

( l )费用确定

l )项目经理部经营副经理或经营负责人在外埠施工队进场30d 内,与外埠施工队负责人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其协议书应包括:工程部位、数量、定额单价、总包价。

2 )单价确定。采用定额工日工资单价的,定额工日一律按市建委颁发的现场施工预算定额;采用建筑物平方米包干单价的,一律按现行概算定额工资单价为计算基础。

3 )零工单价,按合作双方协商单价为依据,并坚持谁用工谁签证,做到周签发月结算。

( 2 )费用结算

l )劳务费用结算时间,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邯郸市建筑劳务合作合同》 规定的时间结算。

2 )劳务费用结算方法,应由项目经理部经营部门牵头,生产统计部门核实工程量,外管部门审核用工,工程质量部门进行质量评估,物资部门核算耗料,在各个专业部门审核后,由经营部门确定应结算劳务费用,并由经营副经理核准。

( 3 )劳务费不能按期结算时,由项目经理部经营负责人与外施队长另行协商签订结算协议,并作为劳务合作合同的附件。

( 4 )费用支付

l )项目经理部经营负责人在确定劳务费用结算额度后,通知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开具公司内部银行支票。

2 )公司经营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以收定支原则,通知外埠施工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并通过乙方开户银行付款。

3 )项目经理部财会人员应帮助外埠施工队在进场一个月内建立财务管理账目,做到总账、明细账、现金账三账齐全,账目登记日清月结,劳务费收人、支出、二次分配透明合理。同时要向外埠施工队财会人员宣传国家现行财会规定,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9 .附则

( l )本制度由施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 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 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 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16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2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3.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4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5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6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7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9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10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11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12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17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的行为,确保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作业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独立承包施工等。

3.工作程序

3.1外来施工方管理人员需接受我厂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厂区,此项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

3.1.1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环保知识、产品特性。

3.2外来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由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培训。

3.3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先同甲方签定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3.4经双方培训教育合格后,乙方施工人员应到甲方公司保卫部门办理进入厂内务工的出入证。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不得向公司保卫部门申办出入证。

3.5施工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生产场地,要服从厂方工作指派人或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超出厂方规定范围行动。

3.6施工方厂区施工时必须单独办理我厂规定的各类作业票证,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一切设备。

3.7外来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水、电、汽(气),因施工需要必须征得我厂同意,并安装相应的计量仪表,按规定缴费。

3.8安全环保科有权审查进入厂区的施工队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对无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不符合的或失效的,有权予以清退出厂。

3.9安全环保科有权经常监督、检查外来施工人员对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制止和处罚。

3.10凡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11所有外来施工方施工前,根据实际情况向安全环保科交纳1000-10000元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待施工完毕退还。厂方各相关管理部门(如设备科、土建办、安全环保科、生产科等)对在现场检查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的处理可在此保证金中扣除。

第18篇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包括:建筑单位、防腐单位、安装单位、包装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工程单位等)的安全管理,杜绝外来施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严而引发的各类事故,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的外来施工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公司各分管职能部门(保卫部、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机修车间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公司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依据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来制订和完善《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并负责巡检公司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安全情况。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单位伍要有资质,人员要有相关作业的资格证;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入厂证及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按公司规定提供出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照片,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为持证人员制定上岗证。

第五条 施工所在车间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按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和安监部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协同安监部,按照公司要求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管理,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档案、对外来施工方的资格审查、签订《外协安全合同》和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司进行招标时,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无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依据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奉公守法。

第九条 根据分管和职责范围,按照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 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继续施工的,安监部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停工所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带领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二)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证、督促实施。实行安全措施自检、互检、验收合格制,未经验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

1、外来施工单位伍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申请,经车间或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施工;属于非危险作业的施工,由车间或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作业部位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平台、护栏,条件不具备时,必须系安全带,挂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带和安全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搭设好后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3、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是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5、相关现场监护人应首先对施工器材和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机械检修时,必须拉闸停电,电箱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7、高空使用的组合钢模、扣配件、氧气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须保证安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8、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设备吊装要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吊装机械、索具使用前认真检查合格,吊装使用的锚固点应设置在牢固可靠处并经受力分析、计算。吊装必须组织严密,统一指挥,吊装臂下严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等配备齐全并安装牢固。在建工程的临建设施、设备、未装栏杆的平台、空中通道及槽、沟、坑等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临时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下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期认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到调度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后,方可由公司相关人员带领进入。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培训: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施工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训的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司机、机械作业人员、指挥人员等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1、各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入公司时,要将所有施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报安监部备案。

2、安监部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外协安全合同》;组织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入司前的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做好培训记录,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准进行作业。

3、各职能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源配置:

1、明确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2、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4、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第二十条 作业过程的监督内容如下:

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外来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各职能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4、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公司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一、事故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

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规定处理外,还需参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罚款20000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3、发生重伤事故,罚款5000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4、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机械事故,罚款20000元/次;重复性发生重大事故,罚款30000元/次。

5、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罚款10000元/次。

6、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罚款5000元/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罚款5000元/次。

7、因违章发生轻伤事故,罚款300元/人次。

8、施工、调试原因造成的试车障碍罚款1000元/次。

9、因消防、避雷设施(包括临时设施)不完备或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的损失由所属区域施工单位承担。

10、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其他单位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建设单位厂房、设备、设施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应由施工单位赔偿所有损失。

11、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对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违章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对违章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着装及防护。

(1) 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者,罚款2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2) 施工现场穿裙子、短裤、背心或赤膊者,罚款2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3) 在易燃易爆现场穿戴铁钉的鞋,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的检查考核: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办公室、车辆驾驶室内除外);坐安全帽者,罚款20元/人次;切割、焊接及敲打作业不戴防护镜罚款50元;其他危险性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50-100元;

(5)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罚款50元/人次;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50-200元;

(7)动火、登高、受限空间、设备检修、抽堵盲板、断路等危险性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项目建设期间在本单位办理作业证)或者未按照作业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每项罚款100-1000元;

(8)现场施工人员高空作业要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平台、护栏,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系安全带,否则每人罚款50元;

(9)在粗苯、煤气管线(或带煤气作业)、焦油区域实施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违者罚款300元。发现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罚款500元;

(10)动火证作业应尽量移至于安全区域,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起重作业、防腐等危险作业中应配备安全隔离网或警戒线,使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违者罚款100元;

(11)进行气割作业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乙炔瓶、液化气瓶要设阻火器,所有气瓶都要保证压力表正常使用,压力表不规范或漏气,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2)非焊工作业人员严禁焊接作业,电焊机线路要保持完好,电源接头要规范,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老化破损、接头多、裸露等重大安全隐患,违者一次罚款100-1000元;

(13)粗苯区域严禁使用手机,违者罚款200元;外卖粗苯过程中安全员及押运人员实施全程监护,监护过程中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无人监护、无佩戴防毒面具,每项予以罚款200元;

(14)不得乱动生产用工艺阀门等控制系统及生产设备,如果有需要必须通知车间,由操作人员进行,违者罚款500元;

(15)焊、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关闭电源、气源,把焊割炬放在安全的地方,违者罚款100元。

2、 遮栏、护栏、栏杆、盖板

(1)土建工作面脚手架上,永久栏杆遮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设施)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谁施工、谁负责);不合格的罚款60元/处;无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罚款50元/处;

(2)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平台)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元;

(3)孔(洞)无盖板及其它措施,罚款20元/个;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罚款50元/个(谁施工、谁负责);

(4)沟道无盖板,又无防护措施,罚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罚款50元/米;

(5)孔洞盖板强度或形状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处;

(6)采用标准化盖板,没有或漏焊限位铁件,罚款20元/处;

(7)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罚款200元。

(8)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200元/处,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置。

3、施工机械

(1)施工机械带病运行,罚款500元/台;

(2)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罚款100元/项;

(3)大、中型起重机未进行定期的负荷试验,罚款1000元/次。

4、施工用电

(1)闸刀、插座无盖,罚款50元/个;

(2)电源引出无插头,罚款500元/个;闸刀电源引出挂接,罚款100元/路;

(3)电源箱内线路零乱,罚款50元/个;

(4)未经建设单位电源管理人员允许,擅自搭接电源,罚款100元/处;

(5)未按规定接装漏电保护器的,罚款50元/处,若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罚款100元/处;

(6)电气设备必须专人操作,非电工人员,不得在电气设备上实施任何操作,需要进行电气操作时,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电工或公司外围电工实施,违者罚款500元;

(7)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的,罚款50元/次。

5、脚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罚款100元/处,罚款后三天之内不整改者,加罚200元/处;

(2)脚踏板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罚款20元/块;

(3)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罚款20元/块;

(4)散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罚款100元/跨;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罚款50元/跨;

(5)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的爬梯,若没有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处;

(6)斜道脚手架必须有双栏杆和防滑措施,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100元/处。

6、安全网

(1)无安全平网、立网;安全网不全或者滞后,50-500元/处;

(2)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2天内未处理,100-1000元/处。

7、其他

(1)对不服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罚款200元/次;因不服从安全监察管理,打骂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施工现场发现有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施工单位50元/人次;

(3)施工车辆在厂内行驶时,主干道时速不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仓库及拐弯处时速不超过5公里,每发现超速罚款100元/辆次,不戴防护帽进入生产区,违者罚款200元;

(4)对于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又不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1000元;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每位从业人员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100元;

(6)用电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私自乱接、乱扯乱拉电线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500元;

(7)严禁在轨道上、五大车划线处停留、休息的罚款100-1000元;

(8)其他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现象每项罚款50-1000元。

(二)对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违章,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其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2、工作不负责任,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安全规定要求,不及时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罚款50元/次。

3、违反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4、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或区域的,罚款100元/次;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加及时制止的,罚款100元/次。

5、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罚款200元。

6、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大小和影响工期长短,给予责任人或部门相应处罚。

三、奖励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在较长时间内(半年以上)从事较大项目风险施工不出现安全事故,在各级安全检查中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给予安全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或其人员的经济处罚将以通报的形式下发,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相关制度:

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第19篇 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__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化肥二厂安全生产,按安全管理归属原则,由施工所在地单位(或相关业务单位)对施工队伍(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相关的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特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2.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本制度规定了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规范及安全教育、考核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考核等。

2.2 本制度适用于化肥二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及权限

3.1 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施工队伍管理人员的管理。

3.2 本厂相关施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所在车间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和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如本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制止其违章行为。

3.3 安全科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4.管理办法

4.1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厂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我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对本队临时用工的培训教育,严禁违章作业。

4.施工队伍后,要及时到安全科备案,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袖标。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同施工区域内的单位、厂安全科保持联系,共同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3 外来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关于“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和我厂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服从本厂的安全管理。

4.4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

4.5 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聚众赌博等。

4.6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否则不准作业;在生产设备管道上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石棉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

4.7 施工作业中,遇有电焊、气焊(塑料焊)、切割、使用喷灯、电炉、生火炉、烘烤、焚烧、铁器工具摩擦、撞击(铲、凿、敲)、喷砂、使用砂轮、电钻、风镐、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器试验、使用烙铁、浇注沥青、熔化金属等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动火证并得到批准。

4.8 防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特殊部位施工(漏点处、倒淋处等),需经技术科、安全科批准,车间派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4.9 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4.1 0动土作业前,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证,并得到批准。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地下埋设的动力电缆、通讯电缆和管道,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包括夜间警告标记“红灯”)。

4.1 1禁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扭、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

4.1 2吊装作业或拆除工程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吊装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4.1 3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

4.1 4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并要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4.1 5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4.1 6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1 7正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5.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5.1 本厂相关主管单位的职责: 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后,其安全问题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长期或经常来厂的固定客户和人员,到安全科备案建立档案,内容:施工队伍 、负责人、人员名称、主管单位、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科备案更新。凡涉及到相关作业的(如装车、卸车),本厂相关业务单位要派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5.2 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5.2.1 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关于“生产厂区的十四个不准”和我厂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服从本厂的安全管理。

5.2.2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一线需本厂相关业务单位人员陪同,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不准动用本厂设备、工具、仪表、阀门、开关、刀闸、按钮、电器、和安全装置等等,不经同意不准动用水源及开展相关作业,特殊作业必须遵循其他相关安全规程。进入生产一线,要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头上脚下,防止个人受到伤害。

5.2.3 不允许外来人员在厂内住宿,否则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

5.2.4 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斗殴、聚众赌博、睡觉。

5.2.5 .外来人员的车辆进入生产区,车辆的阻火器完好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生产区,并管理进厂车辆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要在指定位置存放。严禁外来人员在厂区内的车辆内或其它地方睡觉。严禁外来车辆 、人员在厂内过夜。

5.2.6 其它违章行为。

6.考核办法

6.1 外来施工单位违反

4.5 条款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责令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对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6.2 凡违章对我厂造成事故损失的,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依照我厂规定按事故轻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3 外来人员出现事故或受到个人伤害,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6.4 发生外来人员违章现象,未造成事故或伤害的,按其性质对其施工单位处以50—100元的处罚。

6.5 外来人员在无施工证、施工方案情况下施工,对无证(或无效作业证)施工的外来单位,处以50元/人的罚款并补办手续外。

6.6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装置上施工时必须出具作业单,施工方案,由施工所属地单位审查认可,否则进行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6.7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施工材料堆放在通道上堵塞安全通道,如违反一次罚款100元,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6.8 外来施工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生产装置的防腐施工项目或其他重大的土建、安装、拆除施工项目时,各生产装置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制定书面的防范 应急措施告知施工人员,责任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管的,对所在车间(科)处以50-100元罚款。

6.9 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限速行使,车辆进入厂区后,如有超速现象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屡次出现超速现象进行处罚。

第20篇 委外安全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

为加强对公司及委外施工项目中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有序、规范、守法,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谁委外、谁申报”、“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和“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管理职责、安全资质等级认定、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施工作业程序、检查程序与处罚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或委外单位对公司所属设备、设施(含建筑、消防)需检修、搬迁、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和建设施工项目。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

济柴[2000]厂发字54号《关于闲置报废资产变卖处理的暂行规定》

济柴有关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职责

1、安全保卫处:

a) 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的方案或计划中的安全内容和措施进行预审和审批;

b) 负责对施工单位作业等级、安全资质的确认和审查、批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并备案;

c) 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对施工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项目委外(或管理)单位:

a) 按照“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负责整个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

b) 委外项目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c)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和相应制度、操作规程,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和备案。

d) 负责指导和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的安全、消防申请。

e) 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风、气等管线等与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完整资料。

f) 对重大危险项目的施工,应监督施工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g) 在生产现场施工时,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3、综合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对所属设备、设施供电、供水线路的资料情况,并负责所属供电、供水线路的安装和拆除。

4、工厂管理处负责对委外项目合同内容中有关安全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

5、监察处负责对委外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6、项目合同审批人按照“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签订的合同认真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7、监护人主要职责是:

a) 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b) 监护人对安全消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c)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并熟悉应急预案,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施工队伍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临时线等审批报告。

(二)安全资质等级认定

1、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参加施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到安全保卫处进行资质确认,登记备案后,方可参与施工作业。

(三) 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

1、施工单位需动火施工作业的,须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送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

2、施工单位需安装临时电源线的,须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分别到机动资产处、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后进行作业。

3、施工单位应到安全保卫处签订《外来劳务团体治安、消防协议书》,缴纳治安、消防保证金后进行作业。

4、安全保卫处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消防申请报告及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其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消防要求,方可批准施工。

(四) 施工作业程序

1、一般要求

(1) 凡各单位或委外单位施工项目确定后,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切断水、电、气和风的各项工作,并填写“设备、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确认表”,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2)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3) 委外(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 施工单位应将工期、施工安全方案和批准后的安全、消防手续及参与施工队伍的情况向委外(或管理)单位通报。

(5) 施工前,安全保卫处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

a)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b) 施工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清除和采取了隔离措施;

c) 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正确使用情况;

d)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足够;防火措施是否到位;

e) 施工人员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常识,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

f) 登高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是否使用和正确佩带安全带;

g) 电工、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和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可靠的接地、接零;

h) 露天施工时是否有可靠的防雨设施和措施。

(6) 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和要求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经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后,方可施工。

(7) 施工中,施工单位、委外(或管理)单位应分别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现场安全监护,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8) 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9)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使用产生污染、噪声超标等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尘、降噪措施才能施工作业。

(10) 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同时交叉作业时,双方应共同协商制订施工作业计划或方案,明确双方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11) 电、气焊、动火、搬运、装卸、安装、运输等作业,应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2) 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向委外(或管理)单位报告,由机动资产处、工厂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和委外(或管理)单位等部门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后,施工队伍才能撤离现场。

2、特种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的施工要求

(1) 特种设备施工要求

a)处置尚未报废、在用特种设备,由机动资产处会同中标方到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再进行拆除。

b)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机动资产处须提前到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后,再进行发标拍卖。

(2) 易燃易爆设备、设施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了解和掌握原易燃易爆设备、设施所使用危险物质的理化特性及使用情况。

(五) 检查程序与处罚

1、检查程序

(1)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

(2) 施工单位指派的监护人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现场监护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安全保卫处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解决。

(4)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安全、消防规定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a)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b) 动火作业时,没按照要求清理现场的;

c) 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d) 消防安全距离不够的;

e) 消防器材配备不合理的;

f)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g) 现场安全、消防监督员脱岗的;

h) 水、电、风、气等管路没有切断的;

i) 违反临时线使用管理规定的;

j)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 对于施工方案、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安全消防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处罚

(1) 安全消防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安全、消防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限期改正,并给予施工单位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a) 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b)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c) 电气设备、电气焊设备等安装、使用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d)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e)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2) 委外(或管理)单位擅自将施工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其责任由委外(管理)单位负责,并责令取消该项目的施工,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安全保卫处对发现违反安全消防规定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其改正外,并对委外(或管理)单位扣安全分1~10分的处罚,并追究该委外项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安全保卫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施工工具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公司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5) 对于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施工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安全保卫处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安全保卫处在收到申请后内应当进行复查。当确认单位已经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或生产。

(6) 因施工中发生事故,造成公司或另一方施工单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肇事单位应按照双方协议中的规定和责任,给予经济赔偿;造成重大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追究肇事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安全施工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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