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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内容
市人民医院的处方评价制度涵盖了多个关键环节,包括处方的开具、审核、执行以及反馈。它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合规性:评估医生是否遵循临床路径和用药指南,防止过度用药或不当用药。
2. 处方合理性:审查药品选择是否合理,考虑药物的疗效、副作用、价格等因素。
3. 处方安全性:检查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或过敏风险,确保患者安全。
4. 处方经济性:衡量处方成本,提倡使用性价比高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
管理规范
该制度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范,如:
- 建立处方点评小组,由药学专家和临床医生共同参与,定期进行处方审查。 -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实行警告、教育、直至暂停处方权的处罚措施。 - 实行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透明度,便于追踪和分析。 - 定期发布处方质量报告,公开评价结果,促进医生间的良性竞争。
重要意义
市人民医院的处方评价制度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1. 提高诊疗质量:通过规范处方行为,减少医疗差错,提升治疗效果。
2. 保障患者安全: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用药风险,保护患者生命安全。
3. 控制医疗费用:通过优化药品使用,降低不合理医疗支出,减轻社会负担。
4. 促进专业发展:激励医生提高专业素养,推动医学知识更新和临床技能提升。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方面,市人民医院明确了以下几点:
1. 所有处方必须经过电子系统审核,未经审核的处方不得执行。
2. 医生应接受定期的处方规范培训,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训。
3. 点评小组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医生有异议可申请复议,但不影响执行。
4. 对于连续违规的医生,将上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这一处方评价制度的实施,旨在打造一个更加科学、安全、经济的医疗环境,不断推动医院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市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范文
第1篇 市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1、处方的一般项目的书写必须齐全、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处方内容的书写必须符合“台一医处方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第二条第7~12款。
3、无正当理由使用三联抗菌物者,即视为不合格处方,若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在处方正文第一行写明简要理由。
4、处方开具的其他要求必须符合“台一医处方质量管理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
5、处方检查的具体项目、要求详见“台一医门诊(病房)处方检查评分表(试行)”,其中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6、处方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到医务管理处注册签名留样。
7、处方考核分数≥95分者为合格,94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合格处方扣月奖10元/份,严重不合格处方扣月奖20~50元/份。
8、质管科负责每月的处方量化考核,对不合格处方实行登记制,对于存在问题较严重处方在《医疗质量通讯》上予以通报。
第2篇 a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
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
,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3篇 南平医院门诊办处方评价制度
医院门诊办处方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处方评价制度》。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价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评价。
一、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说明书及各种文献资料为依据,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说明书为准。
三、处方评价的标准:以《处方管理办法》为依据。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 处方格式: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 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 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
(1)普通处方为白色。
(2)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 处方书写规范:
1. 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2. 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3. 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 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5. 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6. 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 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8.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9.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用药合理性:
1.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 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 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4.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5. 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6.有重复给药现象;
7.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8.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9.抗感染药物滥用;
10.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四、 处方评价的方法:
(一)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e_cel表格;
(二)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
(三)由处方评价小组组织处方评价办公室成员、专家组成员对处方进行点评,并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提出建议。评价结果汇总留存,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依据,并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奖罚。
(四)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通过《医务简讯》等方式进行通报公示。
五、《萧山区中医院处方评价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医院处方评价制度3
医院处方评价制度(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处方评价制度》。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价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评价。
一、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说明书及各种文献资料为依据,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说明书为准。
三、处方评价的标准:以《处方管理办法》为依据。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 处方格式: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 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
(1)普通处方为白色。
(2)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 处方书写规范:
1、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2、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3、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6、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8、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9、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用药合理性: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4、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5、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6、有重复给药现象;
7、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8、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9、抗感染药物滥用;
10、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四、 处方评价的方法:
(一)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e_cel表格;
(二)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
(三)由处方评价小组组织处方评价办公室成员、专家组成员对处方进行点评,并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提出建议。评价结果汇总留存,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依据,并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奖罚。
(四)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通过《医务简讯》等方式进行通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