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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医院请销假制度汇编(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86

东华医院请销假制度

有哪些内容

东华医院的请销假制度是员工福利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2. 请假流程:员工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直接上级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3. 请假期限:各类假期的具体时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4. 请假证明:病假需提供医生证明,其他假种视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请假审批:审批权集中在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特殊情况下需报院领导审批。

管理规范

1. 请假申请需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否则将依规处理。

2. 员工应确保请假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必要时需做好交接工作。

3. 紧急情况下,员工需及时电话通知上级,并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 请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超期未归者将扣除相应工资。

5.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将按医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要意义

东华医院的请销假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生活平衡,同时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它有助于提升员工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也是医院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体现,对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医院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规章制度

1.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随意请假或无故旷工。

2. 请假申请应在休假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交,特殊情况除外。

3. 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未按时销假者视为继续请假。

4. 连续请假超过7天的,需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特殊情况报院领导审批。

5. 对于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以上规定旨在为东华医院营造一个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理解并严格执行。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东华医院请销假制度范文

第1篇 东华医院请销假制度

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

1.职工无论休何种假,都要事先向科室领导请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离院。

2.职工探亲假、放射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填写《职工请假单》,经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婚假、丧假:须提前提出申请(婚假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填写《职工请假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4.病假:凭本院专科医生的医疗证明或入出院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医务科和护理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一般情况下,口头请假无效。

5.事假:请事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职工病假,两天内由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所有休假均需报综合办备案。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理由,填写《职工请假单》,科室工作安排好后再休。

6.产假:凭准生证、产科医疗证明、结婚证,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

7.流产假:凭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登记。

8.凡因急症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在次日补交请假手续(科室负责人可代办),过期不办手续者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

9.请假期满返职后需到综合办办理销假手续。如遇有特殊情况续假时,必须在原假期结束前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2篇 东华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事处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书记、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书记、副院长请假,书记、院长审批。

2、各支部、所。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书记、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职工,按照国务院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

(1)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及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 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 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事科及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 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 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及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 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 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 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 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内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内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

(8) 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

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第3篇 医院加强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外出报备工作规定

医院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及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总支(直属支部)、处室、医学部,门诊部,药学部:

为建立和完善我院领导干部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根据《___省委办公厅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文〔2022〕34号)、《__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豫卫办〔2022〕64号)及《__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豫卫人〔2022〕4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出差(参加省卫生厅重要会议活动除外),须经厅长同意并向联系厅领导、业务分管厅领导汇报,由厅人事处核批。因私因病请假,需向联系厅领导、业务分管厅领导汇报并经厅长同意后报厅人事处核批。请假获批后第一时间内向厅办公室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全部离开本地(参加省卫生厅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如同时离开本地,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二、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

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参加省卫生厅重要会议活动除外),需提前向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经单位同意后报告联系厅领导和业务主管厅领导并报厅人事处核批。因私、因病请假1周内(5个工作日),单位同意后报厅人事处核批;超过1周,须经单位同意并汇报联系厅领导、业务主管厅领导后,报厅人事处核批。

三、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

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领导干部因公出差,需经主要院领导批准,并提前3天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因私、因病请假执行医院相关请假规定。外出期间,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本部门工作。其中,职能处室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院长办公室报告;医学部主任向主管院领导、医务处报告;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向主管院领导、党委办公室报告。

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因公离郑报告或因私、因病请假手续,经批准后需在医院人事处备案。

四、科室正职(包括处室副职)干部

科室正职因公出差,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提前3天报告,其中科主任向部主任、医务处报告;部护士长向部主任、护理部报告;科室(病区)护士长向科主任、护理部报告。因私、因病请假执行医院相关请假规定。不在岗期间,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本部门工作。

五、科室副职

科室副职因公出差,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提前3天向部门正职报告。因私、因病请假执行医院相关请假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院级领导因公出差或因私、因病请假均由厅人事处核批,需提前3天向厅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返郑后需立即到厅人事处办理注销手续。

(二)科室正职(包括处室副职)及以下干部因公离郑报告或因私、因病请假手续,经批准后需在各总支书记处备案。

(三)各级干部因公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外出和主持工作的同志要保持联络畅通。

(四)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联系,待返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五)一般职工因公出差或请假按医院有关规定正常办理。

(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七)差旅费报销时,除履行财务相关规定外,需提供签批后的《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七、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干部离郑、请假申请表(院级干部使用)

2.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使用)

3.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科室正职(包括处室副职)干部使用)

4.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科室副职干部使用)

2023年2月18日

第4篇 五一医院请销假制度

第一医院请销假制度

一、职工因事需离开医院,必须把事由用书面写清,报请有关领导,按规定权限得到批准后,凭准假证办理离院所需要的有关手续。

二、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须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科室负责人可代办),过期不办手续者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者,以旷工(职)论处。

三、凡因病长期休养,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负责担任保健的医生证明,根据体检情况确实已恢复正常工作者,提交保健负责人和人事科研究转呈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工(职)。

四、职工事假在三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四天以上者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负责人签署意见转人事科批准;十天以上者,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批准审查转呈院领导批准。

五、请假期满,请假人应立即亲自到原请假处销假,因故续假时,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方可生效。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续假,否则以旷工(职)论处。

六、职工因病休息原则上为就地休息,若要求易地休养者,需经本人申请、科室领导提出意见,转人事科呈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办理离院手续。

七、职工因公外出离开医院者,经领导批准后,本人或科室负责人需到人事科备案。

八、请假期满返职后,持原准假证明到人事科销假。不销假者,则按逾假处理。如遇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未归者,返院后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再行补假手续。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和节育假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未经请假而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请假手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5、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而不到班者;

6、调动工作不服从,不上班或限期不到调入单位上班者。

第5篇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奖罚规定

医院关于职工请销假制度及劳动纪律奖罚规定的通知

各支部、科室: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肃考勤制度是落实医院各项工作的前提。遵守院规院纪是每位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位职工应该把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作为自己首要职责。各科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持之以恒,认真负责抓好科室劳动纪律,以点带面,促进科室工作的提高。

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都应实行请假制度,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婚假、产假分别凭医生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探亲假。

探亲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前到院人事科领取《探亲假审批单》。探配偶假: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不论是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自办理结婚手续的次年开始享受探配偶假;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根据国务院规定,凡父母、配偶在南京、芜湖行政管理区域内,不享受探亲假,当天不能往返者除外。

配偶在实行休假制度部门工作,则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处理,可以请丧假,假期3天(路程除外)。

(三)婚假。

婚假3天,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凭院工会休假审批证明)。

(四)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并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五)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计划生育假。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上下节育环、做绝育手术、人工流产等凭专科假条经院工会审批后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医办(2008)54号]执行。

(八)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报批程序:凡请假者,须事先书写请假单,说明原因、请假时间,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由所在科室代办。职工非因公在外因急病需要治疗病休的,要及时通知医院,返院后凭病历至专科申请补办病假手续。年休假由各科室统筹安排后报人事科。

三、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 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病假6―1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病假11―3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 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事假4―5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事假6―9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10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各科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4天及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四)凡家属生病,本院职工一律不准借调护理,必须借调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上述审批权,如分管院领导外出,由其他院领导代为批准。准假手续经审批后送交考勤员。由科室将已批假条附在考勤表上报人事科。

四、销假程序: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不准积累假日,如因工作需要,经科主任同意后可以补休。科室安排补休而不休息者,补假作废。

五、考勤制度

(一)按现行工作制度,职工一律根据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旷工。

(二)各科室、班组应指定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考勤员。考勤员休假时,由负责人代为考勤。

(三)各科室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的考勤情况,并督促考勤员将考勤表在每月的25日至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

(四)考勤表上,要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息情况。

(五)因工作需要调岗人员,有关科室、人员要及时到人事科登记备案,未办理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人事科不予以统计考勤。

六、病、事假待遇

(一)病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规定病种住院期间,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1%。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二)事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0%,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三)职工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执行。

(四)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假致使见习期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五)职工连续病假半年以上,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复工时须持有专科主任诊断证明。按照(64)内人工字第257号文“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须经医生证明确定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息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因旧病未愈,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执行。(摘自人事工作文件选编iv),《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退休假按基本工资发放。

劳动纪律奖惩规定

一、每迟到、早退一次(在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门诊未准时开诊一次扣当事人1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者按1天事假处理;门诊医

生迟到2次以上停诊一个月。

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离开岗位,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在科室记事本上注明去向(限院内医疗区范围)。中途擅自离岗、脱岗者每次扣当事人100元。

职工在上班期间有吃早饭、上网玩游戏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发现二次扣300元,发现三次按待岗处理。

迟到、早退、脱岗、未按时开诊、上班干私活、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扣奖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与考核、晋升职称、聘任等挂勾。

二、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扣除当日活工资。二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当日活工资。三天及以上者,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当月活工资50%,并视情节给予待岗、行政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直至辞退现职。旷工不能用年休假冲销。

三、职工在院内岗位调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服从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直至待岗。

四、工作时间内,职工内部吵嘴打架、醉酒,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五、职工与患者发生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六、凡职工在工作中受到委屈并造成身体伤害的,经调查属实者,医院将给予委屈奖。

七、出勤、出诊情况与职工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聘任相结合。完成好的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凡由院劳动纪律检查组检查发现科室有违背上述条款的,在质量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凡发现有上述条款以外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院劳动纪律检查组有权临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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