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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对企业的监督制度有了深入的理解,主要涵盖了四个方面:内部审计、财务监管、合规管理以及员工绩效评估。
内容是什么
1. 内部审计:这是对企业内部流程和控制机制的定期检查,旨在识别潜在的风险和改进点,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 财务监管:涉及对财务报告、预算制定和执行的监督,以防止财务欺诈和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3. 合规管理:关注企业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腐败、环保、劳动法等,确保企业在合法的框架内运营。
4. 员工绩效评估:通过对员工工作成果的定期评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规范
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内部审计需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财务监管要求透明度和完整性;合规管理强调预防和纠正措施;绩效评估则需公平公正,与员工的职责和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
重要性
这些监督制度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增强了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还促进了内部的效率提升和外部的信任建立。内部审计有助于发现问题,防止重大失误;财务监管保证了财务健康,维护投资者利益;合规管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性,避免法律风险;而绩效评估则推动了员工的成长,提升了整体组织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制度的执行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既要严格遵守规定,也要适时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在实际操作中,要注重各制度间的协同作用,共同构建一个高效、稳健的监督体系,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项监督制度个人学习心得范文
第1篇 四项监督制度个人学习心得范文
通过学习领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监督项制度)等4个制度性文件,对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提高,我个人认为要不折不扣认真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努力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
一、努力提升对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等5大类责任主体,界定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等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并对如何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组织处理措施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方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中组部配套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事后、离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办法》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方面进行检查的内容、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及检查结果的运用都作了明确的要求。以上四项监督制度共同筑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规范和约束了所有干部任免权的地方和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监督了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责任,也为广大干部群众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二、切实加大对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
《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选人用人“四项监督制度”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是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重要体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去,坚决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树立强烈的规则意识、法纪意识、程序意识,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县镇党委是关键。要以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调整、充实和修订,切实维护好干部选用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室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当好表率,认真做好各类举报受理工作,有举必查、查必有果、纠必到位,以选人用人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整治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加大选人用人领域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再好的制度,即使规定再具体,条文再完善,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我们这些年制定出台的反腐败制度、廉政工作纪律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仍有一些腐败的分子纷纷落马的报道见诸报端。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颇有质疑之声,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为何不能将反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对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要认识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反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我们在制度落实上不到位,政策执行不力,才给了腐败的分子可乘之机,才使其有了侥幸之心。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我们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必须大力加强。“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各级纪检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就不会给腐败的分子以容身之所,也就可以更好地教育广大干部,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严格要求自己,远离腐败,洁身自好。才能使我们的党风、政风得到好转,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共同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篇章!
第2篇 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
以公道正派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四项监督制度”的坚定执行者
首先:从制度的本质特点和要求来认识“四项监督制度”
制度,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现实状况基础上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它能够约束行为主体使之符合某种要求,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同时,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完整有效
的制度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非正式约束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约束即制度本身,它具有强制性、无例外性,人人必须遵守执行。实施机制就是要有科学有力的手段措施保证制度能够有效落实。
因此,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制度”本身的尊重程度、信仰程度和执行力度有关,与干部工作的标准、考核、选拔使用等其他环节有关。不能就监督制度抓监督制度,要站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要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相结合;与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相结合;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体布局和中央新近出台的《改革规划纲要》等其他法规制度相结合。
其
二、围绕机关干部处的职责,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
首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为具体从事干部工作的职能处室,不仅要自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同时也有责任有义务为领导执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当让组织和群众放心的参谋。比如,《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提出,对10种用人行为,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这一条中第
(六)项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对编制职数配备要求及现有情况进行统计摸底,为领导提供即时准确的信息;对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梳理汇总,即时报领导,供领导掌握情况。
其次要做制度规定的坚定执行者。西汉经济思想史的重要著作《盐铁论&8226;申韩》篇中讲,“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明代政治家、改革家张居正也讲,“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应该说,任何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不仅取决于是否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还在于执行,在于落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责任追究办法》的
第五条、
第六条、第八条等内容,与组织部门有关的行为规范,要求具体明确,必须谨记于心,严格执行。结合干部处室的岗位职责要求,体会到,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做好干部工作必须始终怀着“四心”。一是公道之心。这是从事干部工作同志的首要品格、核心品格,这既是事业需要、也是岗位需要。没有公心,就没有资格做干部工作。怀着公心,就是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选好人用好人;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向领导介绍干部队伍状况和每个干部的实际表现;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纪律。二是仁爱之心。就是在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照顾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更好地调动好每个干部的干事创业积极性,这一点从本质上讲,与公心是一致的。三是谦逊之心。干部工作的特殊岗位决定平时接触的人层次高一些,承担的事敏感一些,受到社会重视程度也显一些。对此,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这些都是因岗位特殊而带来的。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平等平和地对待每位同志。四是畏惧之心。要始终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对干部工作的标准、程序、资格条件、纪律规定等,始终保持畏惧之心。这一方面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原则,坚守底线,坚持不懈。
三要对现有干部工作的流程抓紧调整完善。比如,《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对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的5种情形,以及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情形,应增加到干部选拔使用的工作流程中。再比如,为了能够给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必须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这也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以完善。
其
三、进一步加大制度规定以及干部工作的宣传力度
近年来,虽然已经重视宣传干部工作,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党员干部的期待、与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一报两评议”和《离任检查办法》的实行,如果我们平时不注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做法,以及对新任用人选的原因、表现等进行广泛宣传,参加评议的人就不了解实际情况,他就有可能凭印象,甚至是道听途说的消息来评判,这必然会影响到评议质量。因此,要通过报纸、网站、会议、培训班等多种渠道,对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主要做法、成效等,广而告之,这样才能增加社会知情度,提高认可度,增强公信度。今后,我们要留心和注意做好每项干部工作的宣传。
第3篇 四项监督制度汇编
第一项监督制度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_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党政四项监督制度宣传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建设“开明开放、创业创新、兴绿兴游、和谐和美”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让领导干部熟悉四项监督制度,组工干部精通四项监督制度、党员群众知晓四项监督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建设的能力,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为建设“开明开放,创业创新、兴绿兴游、和谐和美”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四项监督制度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全县四项监督制度宣传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省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四项监督制度》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本部门单位的《四项监督制度》宣传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充分利用党建网、政务网、县有线电视台、《阳岭风》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开《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和我县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上述相关媒体单位要在5月15日前将《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发布。
2、组织全县干部职工进行《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考试时间定于5月19日—22日进行,参考人员为全县在职干部职工,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测试由各乡(镇)、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考试试题(附后),试卷由各乡(镇)、部门单位自行印制,测试完后由各单位将试卷于5月25日前上交至县委组织部干部科,考试结果将进行全县通报。
3、县委组织部将《四项监督制度》主要精神陆续编成“手机短信”,在5月至12月每月发送一至两条短信给基层党员群众,让广大群众了解知晓。
4、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在县城阳岭大道、章源大道各悬挂四条横幅标语,在县城主干道醒目地段树立一块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宣传牌;各乡(镇)要在繁华街道悬挂一至两条横幅标语;各部门单位要在单位门口或办公场所张贴标语。宣传横幅、标语(附后)要求在5月20日前悬挂张贴到位,县四项监督制度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抽查。
5、举行全县“四项监督制度大家谈”寻计问策活动。活动以“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主题,从健全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创新初始提名方式、改进推荐考察方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实行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选出一个主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形成文稿材料。活动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6名,组织奖若干名。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撰稿,每个单位至少推荐上报两篇优秀文稿,在6月25日前上交到县委宣传部办公室。
6、举办全县“四项监督制度”知识竞赛。原则上由基层党委组成代表队,由经贸系统党委、林业系统党委、公安局党委、直属工委系统、十六个乡镇党委等二十个代表队参赛。知识竞赛分为预赛和决赛,实行淘汰制,预赛后取前六名进入决赛,拟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组织奖若干名。各基层党委要认真组织,选派优秀人员参赛,每个代表队由3人组成,请各基层党委于5月25日前上报参赛人员名单到县委宣传部办公室,具体参赛时间和事项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当前一项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指明一名副职具体抓,确保宣传工作落实到位;对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咨询县委组织部或县委宣传部。对宣传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县委组织部或县委宣传部提出具体答复意见和解释;对反应迟缓、应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委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5篇 四项监督制度办法
第一项监督制度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_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