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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4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

有哪些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涉及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尘肺病、噪声聋、振动病、职业中毒、肌肉骨骼疾病等。这些病症往往源于长期在恶劣环境中工作,如吸入煤尘、噪音过大、机械振动频繁等。

内容是什么

1. 尘肺病:由于长期吸入煤炭粉尘,导致肺部纤维化,影响呼吸功能。

2. 噪声聋:长时间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听力逐渐减退,严重者可能导致全聋。

3. 振动病:持续接触震动工具,可能引发手部神经损伤和关节病变。

4. 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吸入,可引起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多器官损害。

5. 肌肉骨骼疾病:重体力劳动和不良姿势可能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关节炎等问题。

规范

针对上述职业病,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预防和管理体系:

1. 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如防尘口罩、耳塞、防护手套等。

2.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提供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4. 设立专门的职业病诊疗机构,提供便捷的诊断和康复服务。

5. 实施健康监测,记录工人健康状况,以便追踪和分析病因。

重要性

煤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与治疗康复制度对于保障矿工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方面,它能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改善矿工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此外,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干预,可减少因病缺勤造成的生产损失,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

1、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监察科提供。

4、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5、安全监察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6、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安全科与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且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4、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法规与相关规定执行。

15、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防办公室。每年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2篇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职业卫生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七、职业卫生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八、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本矿职业卫生产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职业卫生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九、职业卫生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要列入本矿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十一、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科对各区队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卫生科。每年按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

2011.3.16

第3篇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制度

1、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监察科提供。

4、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5、安全监察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6、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安全科与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且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4、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法规与相关规定执行。

15、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防办公室。每年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4篇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职业卫生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七、职业卫生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八、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本矿职业卫生产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职业卫生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九、职业卫生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要列入本矿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十一、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科对各区队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卫生科。每年按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

2022.3.16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汇编(4篇范文)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涉及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尘肺病、噪声聋、振动病、职业中毒、肌肉骨骼疾病等。这些病症往往源于长期在恶劣环境中工作,如吸入煤尘、噪音过大、机械振动频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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