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审查:确保探放水设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包含准确的地质资料、合理的钻孔布置和科学的施工方案。
2. 施工过程监控:对钻孔深度、角度、位置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控,保证施工质量。
3. 数据记录与分析:详细记录钻孔数据,及时分析水压、水量等参数,以便于判断水文地质条件。
4. 验收标准制定:明确探放水效果的评判标准,如无水作业时间、钻孔密封性等。
5. 安全评估:对作业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内容是什么
在探放水作业中,内容的实施需遵循以下规范:
1. 设计阶段,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依据地质报告进行详细规划,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操作规程执行,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数据管理需规范化,建立完整的信息档案,便于后期分析与对比。
4. 验收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5. 安全评估需定期进行,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管控,提升作业安全性。
规范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的规范化运行,旨在保障:
1. 设计与施工的标准化,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误差和事故。
2. 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为后续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验收标准的公正性,确保探放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预防和应对可能的灾害,保护工人生命安全。
重要性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它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有效防止水害事故,保障矿山企业的正常运营。
2. 通过规范化的作业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资源浪费,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严格的验收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4. 从长远看,它对于维护矿业行业的良好形象,增强社会信任,具有深远影响。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第1篇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和强化矿井探放水管理工作,构建探放水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防止和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依据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第三条 矿井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情况。
第四条 采掘前,地测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圈定构造分布情况。
第五条 三维地震勘探完毕后,地测部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地面瞬变电磁勘探等电法手段圈定和查明含水层分布情况和富水性分布范围。
第六条 地测部根据成果报告,及时修编地测图件,编写地质说明书,及时编制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指导安全生产。
第七条 地测部根据物探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认真实施井下钻探工程。
第八条 回采和掘进工作面设计时,生产部向地测部提交编写地质说明书委托书,地测部按委托书要求在充分分析地面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向生产部门提交地质“三书“。
第九条 生产部门根据地质说明书,对回采和掘进工作面进行优化布置和设计。
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时,地测部探放队利用井下电法进行超前探测,查明巷道迎头前方富水情况,并及时向生产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交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前,由地测部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工作面探放水设计。
第十二条 探放队根据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编制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探放水工作。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圈出后,地测部选择适合本区的物探等方法对工作面含水层(体)赋水性进行探测,对圈定的含水异常体进行钻探放水,消除隐患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地测部根据物探结果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措施应包括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探放水工作。
第三章 现场验收规定
第十六条 每月月初,地测部根据井下衔接要求,安排当月探放水工程。
第十七条 探放水作业前,生产部、机电部必须安排队伍形成探放水设计中所规定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应达到防治水措施或探放水措施规定的排水能力,并保证设备完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探放水过程中,探放水人员在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包括钻孔数量、深度、角度、孔深和孔内情况等。
第十九条 探放水结束后,探放水人员及时悬挂探放水标志,并及时填写“探放水钻孔记录本”和“探放水牌板”,由安监部门验收确认后,向施工队组进行交底。同时向探放队值班室汇报(电话3605378或73116)。
第二十条 探放队值班人员应到地测部办理“探放水准掘(或准采)通知单”。 通知单应向安监部下发一份,以便安排安检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探放水原始记录本、探放水准掘通知单、探放水牌板必须经探放队探放人员、作业队组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安检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探水孔施工必须严格按本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执行,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至调度室和地测部。
第二十三条 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探放水准掘(或准采)通知单”掘进,严禁超掘。每班安检员负责现场监督把关。
第二十四条 现场交接班过程中后,施工队组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检员必须现场对准掘(或准采)距离、准掘(或准采)距离,本班进尺以及剩余距离进行现场交底。同时在探放水牌板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探放水人员上井后,根据原始记录本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填写探放水台账。
第二十六条 每日早调度会前,探放队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将当日钻孔施工情况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探放队必须按地测标准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探放水钻孔成果台账”。
第二十八条 重点区域的探放水,探测完毕后探放队必须编制探放水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地测部按设计要求对探放水工程进行质量、工程量验收。
第三十条 地测部根据编制探放水结果报告,及时完善相应的水文地质图纸。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妥善保存探放水允许掘进(或回采)通知单,每月24日前,将本月钻探工程施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测部。
第三十二条 地测部结合钻探原始记录本、钻探台帐、队组钻探工程情况和调度统计情况对探放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每月月底,各队组向地测部上报下月地测材料计划、申领使用探放水钻机、钻杆及配套部件。由地测部汇总上报计财部、物供部。
第四章 技术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更加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时;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10、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采取钻探超前疏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发现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煤壁突然变湿、发鼓发胀、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编制。内容包括文字说明书及图纸部分(平、剖面图),对水文地质条件、水患分析、探水警戒线、探水线、钻场位置、钻探目的、钻孔位置、钻孔参数、钻孔结构、孔口装置、取芯要求、是否封孔、水文观测要求、注浆要求及终孔标准、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术要求均要详细说明。
第三十七条 在钻探施工过程中,根据钻探情况及时分析,结合客观条件及时修改设计,达到工程最少,效果最好。
第三十八条 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批准方可实施。探放水设计具体要求为: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5、老空积水探放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超前距不得小于帮距(一般20米);
6、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三十九条 探放水工作由探放队完成。施工前,探放队根据《探放水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探放水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批准方可实施。《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主要包括:钻机运输、安装、固定措施、钻窝支护加固措施、钻探施工操作措施、孔口管固结及耐压试验措施、巷道疏排水措施、通讯联络措施、有害气体监测与防范措施、避灾路线、自救避灾措施等。
第五章 奖惩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1000元,对相关单位处罚500-50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能完成的,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防排水工程达标,为矿井防治水工作做出贡献的责任单位,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2篇 单孔和循环验收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钻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钻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水害防治中心人员联系。经水害防治中心人员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水害防治中心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水害防治中心,由水害防治中心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队队长罚款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1)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组成。
(3)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4)矿有关业务部门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5)验收内容以所审批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方案》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钻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钻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水害防治中心人员联系。经水害防治中心人员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水害防治中心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水害防治中心,由水害防治中心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队队长罚款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1)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组成。
(3)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4)矿有关业务部门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5)验收内容以所审批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方案》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