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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企业隐患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运营领域,包括生产安全、财务风险、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多个方面。这些隐患可能隐藏在日常运作的细节之中,如设备老化、流程疏漏、员工素质不足、市场环境变化等。
内容是什么
1. 生产安全: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确保其运行正常,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2. 财务风险:实施严格的财务审计,监控资金流动,预防欺诈和损失;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评估和控制潜在的投资风险。
3. 人力资源: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技能和素质,减少人为错误;完善考核制度,激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避免内部矛盾。
4. 市场营销:持续关注市场动态,分析竞争对手,以便及时调整策略;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防止消费者投诉。
规范
企业隐患制度的建立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涵盖企业所有部门和环节,无遗漏。
2. 预防性:提前识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而非事后补救。
3. 动态性: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应及时更新。
4. 可执行性:制度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空洞无物的条文。
重要性
企业隐患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通过预防潜在问题,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失。另一方面,完善的隐患制度能保障员工的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提升客户信任,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也是企业合规经营,避免法律纠纷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健全的企业隐患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隐患制度范文
第1篇 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公司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2、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公司举报。公司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3、事故隐患的范围
3.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3.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3.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3.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3.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3.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3.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3.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结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公司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5、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或者停止作业,对难以暂停或停产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7、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公司领导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8、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危化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领导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员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4财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1.1隐患的排查
各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1.2隐患的报告
5.1.2.1发现隐患逐级上报,即员工报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1.2.2报告形式
5.1.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1.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5.2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2.1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2.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3档案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4奖惩
5.4.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4.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4.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5.4.4对排查事故隐患不力,导则发生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5.4.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或未及时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3篇 企业隐患排查制度
1. 目的
通过定期对重点设备、设施装置及危险场所进行检测检验,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检查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违反操作规程,生产环境不良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产生重大隐患因素,从而保证安全生产。
2. 职责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2)安全部门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协助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措施,督促整改。
3. 隐患处理
3.1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该进行登记,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的重视。对凡有即发性重大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2 被检查部门的领导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四不推”(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 、(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项目部、项目部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立即加以整改。
3.3 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3.4 坚持“四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与分析不清不放过:
每一件事故的发生都各有原因,不查清原因就不能处理好事故,就不能杜绝事故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直接原因着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原因,为处理事故和吸取教训提供足够的证据。
2)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放过:
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必要的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虽已发生,但亡羊补牢还是需要的。常言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通过事故教训,教育责任者和群众,可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因此,事故分析宜细不宜粗,一定要使群众和责任者真正受到教育,引以为戒。
4)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发生后,必然会暴露出设备、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漏洞,倘不果断采取措施,无异于养痈胎患,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从加强防范措施入手,杜绝后患。
4. 规定
1)对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监察指令,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执行,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2)隐患整改通知单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根据隐患记录的信息流,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第4篇 民爆企业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为强化隐患排查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 党总支书记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排查“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三)排查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
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措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排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或重大恶性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处理,并对统计、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工作;
(六)排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生产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技术、设备、动力、机电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公司制定的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四)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五)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安排有关部门整改。
(六)负责排查购置、安装设备和引进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使用。
(七)主持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排查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分管经销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分管经营销售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运输、仓库系统的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销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经销部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内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排查、督促经销部是否对危险品保管、运输、装卸、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负责排查并监督雷管、炸药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工会主席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在本公司的实施;
(二)负责排查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三同时”。
(三)负责排查公司各级领导是否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负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负责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全公司的执行情况。 协助解决排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负责排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排查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五)负责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消除报告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对分管车间和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行使巡回安全检查职责,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八条 制造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制造部负责全公司生产调度协调、生产计划安排、设备动力管理、计量管理、基建施工管理以及机电管理的隐患排查,制造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分管生产调度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生产与安全的是否执行“五同时”,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
(2)负责排查在编制生产计划时是否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是否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排查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是否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负责排查在安排生产计划时,是否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是否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
(5)排查公司生产车间是否做到均衡生产。
(三)分管设备、动力、机电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完好状态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排查、监督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3)排查设备维修规程、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并排查其执行情况;
(4)负责排查压力容器、锅炉、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5)负责排查生产车间、动力车间设备安全运转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实施设备、动力、机电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 基建施工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是否在工程施工中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负责排查全公司房屋建筑、厂区道路、下水道等的不安全因素,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负责排查在设计和施工中,对高处作业、上轻质屋面、进入危险生产工房等危险性工作,是否提出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其作业过程,防止发生倒塌、高坠等意外事故;
(4)负责排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对进入生产区施工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
(五)计量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2)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保证计量器具有效使用,防止计量不准而发生事故。
第九条 技术质量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技术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工艺、设计、技术、产品开发和质量检测的隐患排查,技术质量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职责负全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 负责技术(工艺、设计、产品开发)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制订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2)负责排查公司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问题;
(3)负责排查设备平面布置和工艺线路布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
(4)排查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项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三)质量检验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排查执行质量检验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的情况;
(2)负责排查各种生产用原材料的分析检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品严格禁止入库,确保雷管生产用料合格,防止原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3)排查产品试验时,是否严格遵守《危险品试验的安全技术规定》,是否做到轻拿轻放和严格控制存放量;
(4)负责排查成品烘干室烘干产品的控制温度、定员定量是否符合要求,抽检产品是否做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入库数与出库数是否相符。
第十条 经销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及公司所用原材料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负责排查危险品仓库和其它仓库的事故隐患。
(三)负责排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保管、发放等各个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加强对仓库特别是对炸药、雷管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仓库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仓储安全;
(四)负责排查危险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排查司机是否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是否做到安全行车,是否进行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
(五)负责排查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特殊要求,督促仓库保管人员、司机、销售人员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劳资部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时审批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计划;
(二)负责排查 新入厂工人的录用,符合从事火工作业要求的人员,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十二条 总经办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安排、总结全公司工作时,是否同时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计划和总结内容;
(二)负责排查公司小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小车的调派管理手续,加强对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三)排查 新入厂工人是否及时安排到安监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是否直接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防暑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二)负责排查食堂、医务室、浴池、招待所、饮水锅炉的事故隐患,防止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 党办室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是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二)排查是否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违纪、冒险作业等错误行为。
第十五条 工会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公司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做到“三同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排查、监督有关部门是否落实防范措施;
(三)负责排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投入费用是否及时提取,是否合理使用;
(二)负责排查是否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财务计划和经济活动分析中去。
第十七条 保卫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进入生产区人员禁带烟火、关闭手机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办公区、生产区、总仓库以及家属院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排查工作;
(三)负责排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总仓库区以及办公区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所有部室行政正职,是本部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负责,行政副职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二)建立本部门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三)对部门分管工作和所辖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
第十九条 车间主任隐患排查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本车间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
(二)排查本车间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是否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工具、原材料、成品、工作地点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安排作业;
(四)负责排查本车间职工的遵章守纪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组织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排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建立本车间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七)副主任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第二十条 班长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隐患排查负责;
(二)负责排查本班组岗位工艺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排查记录;
(三)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排查本班组违章作业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四)对在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上报车间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根据情况能抢救的要立即组织抢救,不能抢救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防止二次灾害,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艺员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车间的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排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是否投入生产使用;
(三)负责排查生产产品各项工艺指标如装药、压药压力、温度等主要工艺指标是否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四) 排查设备维修后,工艺员是否配合维修人员检验设备各项性能,同心度、压力等主要指标是否达到正常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第二十二条 火雷管、电雷管 、导爆管雷管车间生产岗位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违章作业,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按工艺指标、操作方法、安全要求精心操作,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四)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无声无尘、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定员定量;
(五)排查本岗位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作业现场是否整洁;
第二十三条 机修车间(包括生产车间维修人员)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违章作业,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进入危险工房进行检修作业,将危险品清理干净、药尘销毁或清擦干净,停机、停电方可进行检修作业、检修完毕清理检修现场;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检修、安装设备空车试运转正常后,经所在车间负责人、工艺员、岗位操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
(四)排查本岗位加工的工装、模具及设备零部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防止因不合格而发生事故;
(五)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 检修设备保证原有安全设施(接地、联锁、防护等装置)齐全有效;
(六)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八)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 :无声无尘、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定员定量。
第二十四条 其他岗位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
(四)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第5篇 客运企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的工作质量,及时消除隐患,制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隐患是指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工作环境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缺乏基本保障,可能对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一般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大,应当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专项治理方能解除的隐患。
第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工作,指导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出来的一般隐患要进行登记,整治完成后要消号,并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重大隐患实行快报制度,重大隐患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经行业管理机构初步认可,并报市级行业管理机确认。重大隐患整治后,应经行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条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隐患产生的原因及其现状、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责任领导、整改方案、完成时限、经费落实情况。
第四条 隐患整改治理。按照“谁的隐患、谁治理”原则。一般隐患及时整治或限时整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整治。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五落实”制度(落实责任、整治方案、整治措施、整治经费、保障预案)。
第五条 一般隐患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重大隐患的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销号。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的汇总和隐患整治的统计工作。妥善保管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分年度保存,以备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6篇 工贸企业隐患评估分级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隐患评估分级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隐患分级。
三、主要内容
3.1按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4依据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本公司选择采用定性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3.5按照隐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级别确定:班组级、车间级、公司级。分别指的是立足于在相应的组织范围内能够将隐患控制和整改,当自身力量不足以解决时,隐患就上升到上一级的管理层面去解决。
3.6其中的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则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事故隐患。
第7篇 公司或企业隐患排查制度
1.目的
通过定期对重点设备、设施装置及危险场所进行检测检验,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检查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违反操作规程,生产环境不良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产生重大隐患因素,从而保证安全生产。
2.职责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2)安全部门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协助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措施,督促整改。
3.隐患处理
3.1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该进行登记,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的重视。对凡有即发性重大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2 被检查部门的领导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四不推”(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 、(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项目部、项目部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立即加以整改。
3.3 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3.4 坚持“四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与分析不清不放过:
每一件事故的发生都各有原因,不查清原因就不能处理好事故,就不能杜绝事故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直接原因着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原因,为处理事故和吸取教训提供足够的证据。
2)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放过:
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必要的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虽已发生,但亡羊补牢还是需要的。常言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通过事故教训,教育责任者和群众,可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因此,事故分析宜细不宜粗,一定要使群众和责任者真正受到教育,引以为戒。
4)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发生后,必然会暴露出设备、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漏洞,倘不果断采取措施,无异于养痈胎患,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从加强防范措施入手,杜绝后患。
4.规定
1)对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监察指令,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执行,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2)隐患整改通知单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根据隐患记录的信息流,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表
填报日期:编号
隐患部门
项目
负责人
结构层次
平方面积
检查人员
隐患状况
已采取防范措施
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全部门意见
安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报安全部、公司、项目部各一份。
附表二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表编号:
隐患因素
所在部门
项目
施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负责人签字:安全部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安全部门、隐患部门各一份。
附表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表
隐患因素
所在部门
项 目 部
隐
患
整
改
结
果
安
全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安全部门、公司、项目部各一份。
第8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领导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员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4财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1.1隐患的排查
各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1.2隐患的报告
5.1.2.1发现隐患逐级上报,即员工报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1.2.2报告形式
5.1.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1.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5.2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2.1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2.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3档案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4奖惩
5.4.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4.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4.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5.4.4对排查事故隐患不力,导则发生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5.4.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或未及时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9篇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 矿(公司、场)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