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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内容
医院处方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医疗机构中关于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准则和流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权的授予:明确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才能开具处方。
2. 处方格式:规定处方应包含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药周期等要素。
3. 药品选择:指导医生合理用药,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和经济有效的药品。
4. 处方审核:设定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记录与存档:规定处方需妥善保存,便于追溯和审计。
管理规范
医院处方制度的管理规范强调规范化和透明化,具体包括:
1. 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规范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和发放的流程。
2. 定期培训: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知识的持续教育,提升其处方开具能力。
3. 监控与反馈:定期评估处方质量,对异常情况进行追踪,及时反馈并改正。
4. 处罚机制:对违反处方制度的行为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制度执行。
重要意义
医院处方制度的实施对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 提高用药准确性:减少错误处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 控制医疗成本:避免过度用药,节约医疗资源。
3. 促进合理用药:防止滥用药物,提高治疗效果。
4. 保障医疗记录完整性: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医疗质量的改进。
规章制度
医院处方制度的规章制度应清晰明确,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详细的处方开具指南,明确各类疾病对应的合理用药方案。
2. 设立处方审核小组,负责监督处方质量。
3. 实施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处理效率,同时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
4. 建立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处方制度执行情况。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医院处方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医疗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
医院处方制度范文
第1篇 附三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的含义: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它是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也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药品金额等的原始资料;发生医疗事故或经济问题时,又是追究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必须认真调配、仔细核对,防止差错并加以妥善保管,每日进行分类统计,登记数量。
2.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前记:医院全称、门急诊或住院号(或地址电话)、处方日期、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急诊处方应有明显标志。
3.处方权限: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教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进修医生、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4.处方的书写:处方应用钢笔书写,或由医师本人输入电脑并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剂量准确。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处方使用剂量为常用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另加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应写明足年龄,1岁以内小儿要写明月份或天数。
5.处方的限量: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的处方量: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等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晚期癌症病人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7.处方的保管期限和处理。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l年;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第2篇 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某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1、各级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办理处方权,只有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再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取得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医师的签名或印模应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中、西药房。
2、只有获得处方权的医师方可独立书写处方,其它无处方权的任何医师所开处方必须由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查、签名。严禁无处方权医师代替签名。获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进修期满后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终止其处方权。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分四类,即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诊处方应优先调剂配发。
4、各级医师应当在掌握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后,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正规格式认真书写,处方的颜色、药名、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等书写要求准确无误,处方前记、后记中的所有项目要求填写完全。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危重病人处方以1日量为宜;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一般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医院制剂规范的标准为准。不准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不准使用化学元素符号、化学分子式、中外文合称、汉语拼音等。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规格或含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新签名方可调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9、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调配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审核,做到“四查十对”,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并在处方上签名。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对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予以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监督、指导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药,但不得擅自开写或修改处方。
第3篇 医院处方制度(3)
医院处方制度(三)
一、医师(士)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办理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门诊部。新毕业及进修医师(士)一般工作三个月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亦可照此办理。无处方权的医师所开医嘱,上级医师签名后护士方可执行。
二、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不合规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
三、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经院长批准,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四、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用药正确,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划价都要签名或盖章,对项目不全,字迹潦草,签名不清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五、一般处方药品以三日用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有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
六、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药剂人员按处方分类、分级权限对照签字留样卡片严格执行,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的处方或不合格的处方应拒发药并予登记。
七、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伪方应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八、处方一般用钢笔、毛笔书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须医师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急诊处方须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九、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对于国家未规定的药品名称,可用通用名。
十、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单位;溶液必须注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
十一、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药品处方保存三年,麻醉处方保存五年,到期请示院长批准销毁。
十二、医师处方要自己签名,不准代签,更不准在空白处方上预先签名交给无处方权者使用,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
十三、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情节严重者,应报告医务科检查处理。
十四、药剂人员及医技科室人员不得开专业用药之外的处方,特殊情况报请业务院长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第4篇 a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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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
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
,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5篇 附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主任委员、医教科、药剂科、临床科室为委员的处方点评小组。
2.每季度对门急诊处方随机抽取30张进行评价分析,并填写处方点评表。
3.处方评价一般按处方完整性、用药适宜性、服务性等项目分类分析。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年龄、药品品种、是否为抗生素、是否为注射剂、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诊断等。
4.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并通报全院。
5.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6.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处方质量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
第6篇 五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接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验的增加,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
使用麻醉药、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临时处方权:
1.为诊治某一特定病人,根据本院需要,非本院医师可申请本院的为诊治该病人所需的临时处方权。
2.临时处方权的申请批准程序:
a.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临时处方权的范围、期限及申请人简要情况。
b.相应科主任面试申请人,然后提出应否批准的建议,面试结果报医务科备案。
c.医疗副院长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享有临时处方权的医师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属科室主任的管理。
4.临时处方权到期自行中止。根据科室主任意见医疗副院长也可随时中止临时处方权。此种情况下,医疗副院长、医务科或科主任在征得病人同意后,可指定1名医师作为经治医师继续病人的诊疗工作。
第7篇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第8篇 五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或地址电话)、临床诊断、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处方应字迹清楚,易十辨认。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间、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l年;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办理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门诊部。新毕业及进修医师(士)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亦可照此办理。
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不合规 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
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 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士),经院长批准,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用药正确,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划价都要签名或盖 章,对项目不全,字迹潦草,签名不清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一般处方药品以3日用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 有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药剂人员按处方分类、分级权限对照签字图样卡片严格 执行,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的处方或不合格的处方应拒发药并予登记。
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伪方应及时汇 报,及时解决。
处方一般用钢笔、毛笔书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 须医师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急诊处方须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 准。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对于国家未规定 的药品名称,可用通用名。
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 (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 单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注明含量浓度,以瓶为 单位,标明数量。
一般处方保存1年,毒、麻药品处方保存3年,麻醉处方保存5年,到期请示院长销毁。
第9篇 c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一、经注册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开具处方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须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进修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在进修3个月后由科主任根据能力情况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式样通知相关科室。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用毒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六、处方书写规则:
(一)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五)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5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药品的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十、处方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留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者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每月进行处方督查,对违反规定乱开、滥用药物等不合格处方,给予处罚,限期改正。
第10篇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11篇 市民医院处方制度(6)
人民医院处方制度6
(一)医师、医士处方权,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市卫生行政部注册后,并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经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二)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规定办理。
(四)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五)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荐:医院全利润留成,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六)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七)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一)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第12篇 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一.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三.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四.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五. 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六.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地址或电话、疾病名称/症状、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七.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处方应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八.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
九.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十.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十一.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十二.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十三.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第13篇 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14篇 市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1、处方的一般项目的书写必须齐全、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处方内容的书写必须符合“台一医处方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第二条第7~12款。
3、无正当理由使用三联抗菌物者,即视为不合格处方,若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在处方正文第一行写明简要理由。
4、处方开具的其他要求必须符合“台一医处方质量管理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
5、处方检查的具体项目、要求详见“台一医门诊(病房)处方检查评分表(试行)”,其中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6、处方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到医务管理处注册签名留样。
7、处方考核分数≥95分者为合格,94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合格处方扣月奖10元/份,严重不合格处方扣月奖20~50元/份。
8、质管科负责每月的处方量化考核,对不合格处方实行登记制,对于存在问题较严重处方在《医疗质量通讯》上予以通报。
第15篇 某医院处方管理处方点评制度
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
一、处方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等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2、医师的处方权需经院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药剂科签字留样备查,医师调离本院须到医务科及药剂科注销签字。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药品名称统一使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剂量、数量用法定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单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1),国际单位用(iu)表示;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标明剂量,口服液、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标明容量和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写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
5、处方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各项内容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情诊断等,对有项目欠缺或有错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6、处方当日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延期不超过三天。处方开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一般以1周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7、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8、开具毒、麻、精神药品,应遵照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开具处方时,医师要签全名,字迹清楚;处方各项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须有医师签字,已涂改而无医师签字处方为作废处方,药剂人员不予调配;医师要自己签名,不得代签,药剂人员发现签字字体与处方签字留样不一致时,有权向当事医师提出质疑,当事医师有义务解释清楚;医师不得事先在空白处方笺上签字后,交给无处方权者或下级医师。
10、凡需要经过上级医师同意的处方,必须双签字;
11、无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处方,也无权修改处方。
12、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13、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处方点评制度
1、为加强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3、医院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
4、抽样方法和抽样率: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5、专项处方点评: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及超说明书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6、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7、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8、每季度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9、监督管理
(1)对评定为不合理的处方,依据医院奖惩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2)处方点评过程中,开具不合理处方医师,下月为必查对象,直至抽查处方完全合格。
(3)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半个月。
(4)一年内,再次出现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一个月,须经过医院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予处方权。
(5)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经济处罚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