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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9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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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台《规划》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饲料工业是养殖业生产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养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饲料工业抓住种植业加速发展、养殖业蓬勃兴起的历史机遇,集成动物营养、农产品加工等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积极开发利用国内外饲料原料资源,在拉动种植生产、保障饲料供给、提高养殖效率、促进养殖生产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养殖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没有现代化的饲料工业,就没有现代化的养殖业。目前,我们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一的饲料大国,年产商品饲料超过2亿吨,建成了包括饲料加工、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机械在内的门类齐全的产业体系,现代饲料工业初具规模,对养殖业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点任务,种植业和养殖业都在调结构、转方式、补短板。饲料工业必须立足农业农村工作大局,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把握住新的历史机遇,妥善应对好问题和挑战,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我们制定出台《规划》,就是要加强指导引导,推动我国饲料工业全面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发挥对现代养殖业的支撑服务作用和对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拉动作用。

问:从统计数据看,近三年饲料产量增速明显放缓,您怎么看今后一段时间饲料工业的发展潜力?

答:经过多年快速增长后,我国工业饲料在养殖业中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如在生猪养殖中约为75%,在蛋禽和肉禽养殖中超过了90%。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养殖业进入了生产减速、结构调整、区域转移、产业整合的新阶段,这种变化必然会传导到饲料工业。总体看,我国工业饲料将进入低速增长期,但仍有稳定的拓展空间。根据《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2020年全国肉类、奶类和养殖水产品预期产量分别为9000万吨、4100万吨和5240万吨,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实现这个增产目标需增加1600万吨配合饲料。此外,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的进一步发展,还可增加配合饲料1000万吨以上。同时,随着养殖业综合技术进步,未来5年饲料利用效率可望提高3%以上,节省配合饲料600万吨左右。综合“两增一减”三个因素,预计未来5年工业饲料消费年均增长约400万吨,增速约为1.9%。从增速看,与过去相比是放缓了;但从绝对量看,仍是难得的机遇。

问:饲料工业发展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答:从产业自身看,虽然我国饲料工业这些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总体看仍处于从饲料大国向饲料强国迈进的爬坡过坎期,还存在一些制约产业加快升级的矛盾和问题。如在加工装备、管理体系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还有差距,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不多;饲料生产企业与养殖场户对接不够紧密,产品销售环节多费用高;技术支撑机构人才装备建设滞后,基层监督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日常监管没有全面落实到位;抵御大宗原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实现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强。从外部环境看,“十三五”期间,饲料工业发展面临着市场空间拓展更难、质量安全要求更严、资源环境约束更紧等诸多挑战,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发展动能转换。

饲料工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是要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好新的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中心,全面提升产业素质。一是要产管结合,保障安全。既注重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又推进企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有效措施,保安全与谋发展并重。二是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开发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挖掘技术潜力,以创新来提高竞争力。三是要坚持市场主导,激发活力。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把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都用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四是要立足国内,开拓国际。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把国外的饲料资源和技术引进来,让好产品和优秀企业“走出去”,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和品牌。

问:落实好您讲的四项对策,应该重点抓好哪些工作?

答:在具体工作层面,《规划》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巩固饲料原料这个基础,稳定供应谋发展。重点是进一步提高玉米、豆粕等大宗饲料原料保障能力,挖掘饲草料生产和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潜力。二是坚守安全这个生命线,提升监管能力谋发展。重点是着力健全规范标准、安全评价、监测预警、监督执法等支撑保障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的监管制度。三是瞄准安全高效环保这个方向,依靠创新谋发展。重点是加快发展新型饲料添加剂,加快构建精准配方技术体系,加强先进适用技术集成,推动饲料产品质量升级。四是挖掘工艺装备这个潜力,节本增效谋发展。重点是以智能化、精细化、高效低耗、安全生产为方向,提升装备水平,推广先进工艺,推动饲料加工水平升级。五是突出以企业为主体这个原则,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谋发展。重点是围绕全产业链发展、全球化发展、信息化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做大做强饲料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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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八条国家对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审定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登记的,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第十三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十九条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但是,不得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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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禁限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非法添加物、禁用渔药、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整治为重点,抓好日常监管、专项抽查和案件查处三个环节,着力提升兽药(渔药)、饲料产品质量,促进我市畜牧业、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解决动物性产品违禁物质残留问题,消除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兽药(渔药)、饲料行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要做到饲料生产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案件查处率100%,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案件查处率100%,假冒伪劣兽药(渔药)、饲料重大案件查处率100%,兽药(渔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100%纳入监管范围,兽药(渔药)、饲料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兽药(渔药)整治工作重点

1、兽药(渔药)生产环节。全面检查兽药(渔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仪器设备变动情况。要深挖和严查生产伪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并坚决捣毁。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渔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行为。

2、兽药(渔药)经营环节。要以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为重点,全面规范兽药(渔药)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要重点查处禁用兽药(渔药)、人用药品、套用或伪造批准文号的产品以及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药(渔药),要追根溯源。

3、兽药(渔药)使用环节。要督促和指导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严厉打击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案件,该移交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交,防止以罚代刑。要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行为。要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和滥用抗生素、激素的违法行为。

4、兽药生物制品整治。要对进入我市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严格审核审查制度,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予以清除。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的生物制品要实施清缴销毁。

(二)饲料整治工作重点

1、贯彻实施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以培训的方式让广大饲料生产、经营者熟悉并掌握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努力提高饲料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

2、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严厉查处饲料卫生指标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行为。

3、加强饲料产品质量日常监管。针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制定详细的年度抽检计划。要明确饲料抽检的重点时段、重点单位及重点区域,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要从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同时给予工作经费的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协调配合意识。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建立统一、和谐、高度的监管机制,提高兽药(渔药)、饲料综合整治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和送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大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兽药(渔药)饲料监管的社会氛围,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遵纪守法意识,建立自律机制。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4月底前)

大力宣传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sp政策。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7月底前)

7月底前对本地兽药经营企业资质进行清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局,8月1日后对非兽药gsp企业进行查处和取缔。

(三)实施整治阶段(2012年5月—12月)

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

(四)情况上报

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7月1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致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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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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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契机,以饲料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继续深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饲料经销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行为,着力构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饲料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饲料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饲料产品及养殖环节“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铅、砷等重金属监测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100%,饲料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坚决查扣销毁市场上经营的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网点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全县饲料质量安全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三、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饲料原料(特别是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2.重点单位: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网点和畜禽养殖场。

四、整治任务

1.严格饲料行政许可程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淘汰不合格企业,规范饲料生产行为,净化饲料秩序市场。

2.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和激素药类物质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4.提高饲料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销网点的日常监管。

5.组织开展饲料经销网点大检查,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

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生产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5月1日—5月3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阶段整治重点,在整治中突出重点,狠抓热点难点,明确责任分工,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措施到位。第二阶段(6月1日—10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1.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严格查验饲料生产企业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预混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含“三聚氰胺”“瘦肉精”以及对人体有害的饲料原料和产品。严格查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原料台帐、购销记录、生产记录、留样记录、检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以及许可证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等相关资料。严格查验亚硒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杜绝过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行为。

2.组织开展饲料经营企业网点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严格饲料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凡进入我县销售、使用的饲料产品由饲料经营或供货单位到县畜牧兽医局饲料牧草站进行备案登记,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企业生产执行标准、标签、包装图片、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批准文号、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提高饲料产品准入门槛,逐步淘汰手续不健全的饲料产品。

3.建立饲料质量追溯体系

继续督促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饲料产品进、出、使用台账,严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查封取缔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企业。

4.组织开展养殖场使用饲料的监督检查

查验养殖场户遵守自配饲料使用规范,禁止对外提供、销售自行配制的饲料;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生产过程使用记录,进出台账等。

5.加大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抽检力度

特别是对肉羊、生猪、肉牛、蛋鸡养殖场使用的饲料产品,进行常态化的抽检,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严厉查处问题产品。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情况,并报县食安委和市畜牧兽医局。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县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饲料牧草站。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是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县饲料行业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包括拟定方案,组织督导检查,查处重大饲料质量安全问题,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2.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责任。

充分认识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县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整治措施,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违禁物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切实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着力构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工作要求,确认监管区域、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内容,履行监管职责,并监督做好本区域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网点和畜禽养殖场的责任落实工作,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站所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强化制度建设,坚持科学化管理。

按照新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坚持严字当头、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制度,规范行为,夯实可追溯的全程质量安全体系。并加强饲料法律法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生产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44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137位用户关注,54人点赞!

一、组织工作情况:

自接到《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06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06]98号)后,我局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专题认真研究,制定下发了《2006年全市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畜发[2006]19号),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全市饲料管理的重点,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市饲料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饲料饲草科,全面负责全市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各自工作重点,各区、县也相应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此项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明确提出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畜产品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落到实处,坚决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防止走过场。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大力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2006年,全市各区县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市局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全市大检查。据统计,全市共出动饲料执法人员1456人次,共检查饲料市场161个,饲料生产企业46户,规模养殖场50户,印发相关宣传资料30200份。

(二)全面清查违禁药物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在46户饲料生产企业和50户规模养殖场的检查、抽查过程中,我市没有发现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现象,饲料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规定进行生产和使用。

(三)无证生产、经营查处情况

经过多年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打假检查教育,无证生产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全市无此现象发生。对经营、使用无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现象进行了坚决查处。饲料经营条件在往年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提高。

(四)假冒伪劣饲料查处情况

市场检查查处伪劣饲料2750kg,货值1.1万元,已进行了全部没收销毁;对免税检验和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个别不合格现象进行了认真查处。

(五)大力打击“舀舀药”行为

经过多次的市场整顿,市场打假震慑,无生产条件、无标准自行配制、销售含饲料添加剂的混合物现象在我市基本杜绝。

(六)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

我局按照《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开展以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为重点的饲料专项整治秋季行动的通知》(川畜食发[2006]111号)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于十月份开始在全市启动以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为重点的饲料专项整治秋季行动。整个行动全市抽查50个规模养殖场,对其中100头育肥猪进行了猪尿液“瘦肉精”快速检测,检测结果无一例阳性反应,“瘦肉精”检出率为0。

(七)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根据《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禽蛋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畜食函[2006]392号)精神,我市于11月23-26日对家禽养殖场、户及禽蛋市场、禽料生产企业进行了大规模专项检查。据统计全市共检查养殖场、户340个,禽蛋经销商18户,禽料生产企业2户,均未发现使用“苏丹红”现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因部分企业更换包装不及时,致使市场上过期生产许可证包装还有存在。

(二)部分未通过《饲料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换发的企业尚在观望。

(三)个别经营企业管理不到位,剩余的过期饲料清理不及时。

(四)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经营饲料现象尚有个别。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饲料质量,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不断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良好竞争环境。

(二)加强饲料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切实将饲料产品质量同畜产品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紧密联系起来。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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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十年辉煌成就,坚定发展信心

2011年,饲料产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5.5%,比2002年提高7.3个百分点。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检出率从2002年的3.92%下降到2011年的0.08%。2005年以来,商品饲料“瘦肉精”一直保持零检出,安全优质饲料产品已经成为市场主流。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2011年,年产10万吨以上的饲料企业数量达到360个,是2002年的6倍,平均每年增加33家企业。其中,年产量超过50万吨的大型饲料企业集团发展到33个,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3%。一大批饲料企业走上集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于一体的产业化发展道路,综合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明显提升。一些饲料企业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在海外投资建厂,布局国际市场。大量科技创新成果在饲料行业推广应用,配合饲料入户率和转化率继续提高,对养殖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率达50%以上。全国饲料生产企业62万名员工中,近四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是10年前的近2倍。回顾饲料工业10年发展历程,成就来之不易,是政策有力、市场给力、监管得力、行业努力的结果。政策方面,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对增强饲料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国家明确玉米优先满足饲料需求,缓解了饲用玉米供应趋紧的形势;国家针对畜牧生产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饲料工业的发展。市场方面,2011年,全国肉类、禽蛋和奶类产量分别达7958万吨、2811万吨和3811万吨,分别比2002年增长27.6%、24.1%和172.1%;生猪、蛋鸡和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达到37%、80%和33%,比2002年提高27、27和21个百分点,为饲料增产提供了巨大空间。监管方面,过去10年农业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了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饲料工业进入了整合提升的快车道。行业发展方面,饲料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经营管理制度,饲料工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市场竞争格局,呈现出横向整合融合、纵向延伸链条、走出去引进来协同发展的良好趋势,为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奠定了坚实基础。这几个方面的协同作用,既是我们过去10年取得辉煌成就的动力所在,也是指导饲料工业未来发展的宝贵经验,应该充分总结,不断完善。

贯彻落实十精神,推动实现科学发展

党的十报告全面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思路,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宏伟目标,再次强调“三农”工作为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全面论述了同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清晰地勾画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攻坚时期,饲料工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是动物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在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人均收入增加、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综合推动下,动物产品需求将继续刚性增长,肉蛋奶和养殖水产品产量每年分别要增加120万吨、30万吨、450万吨和140万吨。生产这些动物产品,每年需要增产800万吨饲料。二是现代畜牧业建设加速推进。随着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现代畜牧业建设将加速推进,既为饲料增产提供了新的增长点,也为饲料企业多元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三是参与国际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改善。我国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机械设备已达国际先进水平,部分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据了优势地位。一批企业在国外投资兴办饲料加工厂和饲料原料供应基地,积累了成功经验,树立了良好形象。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等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环境将不断改善。

看到机遇的同时,更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实现更有质量的增长目标相比,饲料工业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产业素质仍然较低。全国1万多个饲料加工厂中,单产不到1万吨的占90%,低水平经营、低质量产品、低层次竞争等问题突出。饲料资源制约趋紧。豆粕生产对进口大豆的依存度超过80%,玉米供应趋于紧平衡。根据相关规划提出的动物产品生产目标,到2015年要增加4000万吨配合饲料,大宗饲料原料的供求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质量安全形势复杂。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制售假冒伪劣饲料等问题虽然得到扼制,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非粮饲料资源未经严格评价就在饲料生产中使用,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尚未建成,管理不当、环境污染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也需要密切关注。不确定因素增加。畜牧业波动频次增加,畜禽养殖方式转变加快,原料、能源、运输和劳动力等成本大幅攀升,国际市场波动和贸易保护措施对国内的传导影响加大,这些不确定因素对我们的市场适应能力、管理变革能力、技术创新能力都是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高鸿宾副部长在2012年4月召开的全国饲料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必须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为核心,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着力构建管理规范、产品优质安全、资源高效利用的现代饲料工业。大企业是推动饲料工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要带头落实新时期饲料工作总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实现科学发展。在这里,重点提四点要求。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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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工业的发展现状

海东地区的饲料工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饲料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从原来附属于粮食加工的副业发展成为新的产业,已占全省饲料总量的28.38%。为提高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水平,推动我区畜牧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海东饲料工业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饲料原料、饲料加工、以及行业管理、饲料人才培训及饲料检测组成的饲料工业体系。根据2007年底调查统计,全区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加工点)26家,经过几年的规范管理与属地整治,现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19家,年饲料生产能力8万吨,其中年生能力5000—20000吨的较大型的饲料企业6家、中型的1000—4000的饲料生产企业8家。

实际生产能力4000—6000吨的饲料厂4家,1000—3000吨的6家、100—1000吨的小型饲料厂9家,生产的饲料产品主要有混合饲料、全价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等产品。据2007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区饲料工业企业生产的各类饲料产品总量达3.69万吨,占全省饲料生产量的28.38%,其中配合饲料23552吨、精料补充料4510吨、单一饲料660吨,反刍料7890吨、禽料300吨,各占总量的63.83%、12.22%、1.79%、21.38%、0.81%。饲料从业人员达120多人。实现工业产值近6644万元。全区饲料销售点达109处,年销售饲料4.5万吨,主要销售兰州正大、江河源、海东金穗饲料、乐都恒源等饲料公司(或厂)的饲料。饲料销售点大部分以粮油门市部和兽药经销店等形式代销。

2饲料工业的发展特点

2.1饲料生产稳中有升,饲料工业生产持续增长。与2000年全区的饲料工业调查统计相比,配合饲料、混和饲料的产量由1.22万吨上升到3.63万吨,年平均增长率在28.22%以上。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技术人员比例明显增加,加快了饲料工业的发展。

2.2产品结构趋于合理,饲料质量明显提高。原来我区饲料主要以生产低档混合饲料、单一饲料为主,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现在能够生产不同畜禽品种、不同生长阶段和不同营养需求的全价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反刍料、禽料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系列产品。通过近年来的饲料质量抽检表明,我区饲料产品合格率逐年提高。2007年抽检各种饲料47批次,合格率为97.87%,抽检合格率逐年上升。同时在养殖企业配合饲料及饮水中连续几年尚未检出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物质。

2.3饲料生产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骨干企业的作用更加明显。饲料生产企业通过多年的技术改造,生产设施设备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较大型的饲料加工厂的加工设备引进、更新换代较快,饲料生产设施设备比较齐全、配套,自动化程度明显有了提高。2000年生产配合饲料近3150吨,占全省总量的3.94%,2007年23552吨,占全省饲料总量的18.12%。产品辐射到我省各地以及周边省区。今后饲料业将基本形成微小企业日渐减少并退出市场,较大型饲料企业将整合趋强盛,逐步向规模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2.4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成效显著。近年来,饲料科研成果显著,特别是在较大型的饲料企业更注重与科研部门、大学等的联合,开展饲料动物营养研究、积极利用当地小麦、菜子饼等饲料资源开发,反刍动物饲料配方、禽料、奶牛预混合饲料研究、饲料检化验室的建设,人才的培训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发展态势。有些科技成果应用到饲料产品中,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养殖业和饲料工业的发展。

3饲料工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饲料企业生产规模小、品种少、效益低下。全区绝大部分饲料企业普遍开工不足,导致饲料企业单位生产成本过高,无法形成规模效益。现仅有几家大、中型饲料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先进,配套性较好,能够生产不同品种的全价配合饲料,其他大部分小型企业设备简陋,饲料品种单一,技术含量低,只能生产低档混合饲料、单一饲料,产品质量不稳定,经济效益不理想。

3.2宏观管理能力低,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各地对饲料管理职能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管,使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不规范,市场上还存在无标准、无标签、无产品合格证和无生产许可证的“四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侵害了养殖业的经济利益,危害了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饲料工业的稳定发展。

3.3养殖水平低,市场开发不足。养殖业以千家万户的分散养殖为主,缺乏有规模的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农牧民的观念滞后,缺乏科学养殖知识,养殖水平不高,部分养殖户还是主要以自产自配料为主,对营养全面的全价配合饲料认识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优质饲料入户率偏低,配合饲料入户率还有待提高,饲料市场相对狭小,饲料的产销量与我区畜牧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3.4企业生产管理及特有工种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缺少和具备与饲料生产管理工作相关联的专业知识和培训。由于我区饲料生产企业除个别由国有饲料生产企业改制而来以外,大多数由原来的“一台粉碎机,两把铁锨”形式上发展壮大起来。因此,生产管理人员不熟悉饲料行业管理法规。有关动物营养,以及电、炉、维修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管理人员较少;生产工人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员工可塑性差,对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够。生产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欠缺全面系统的生产管理理念;内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机制、约束机制不科学,员工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管理创新少,服务意识差,缺乏对市场的充分认识与了解。

4发展饲料工业的有利因素及发展前景

4.1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保证了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促进饲料工业的持续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加快饲料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为合理调整饲料产业布局,加快饲料原料基地建设,减轻企业税赋,保证饲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方面的保障。

4.2我区畜牧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了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

4.2.1农区实施了“西繁东育”工程。我区每年投入财政贴息资金200万元左右,2007年贷款达6200万元,贩运育肥户达16953户,贩运牛羊143万头(只),自繁自育120万头(只)。

4.2.2畜牧业“良种工程”的实施,年财政投资达150多万元(只),同时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扶持,为良种工程无偿投资558万元;2007年畜种改良达56.42万头(只)。

4.2.3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几年来由于猪肉价格持续走高,生猪出栏和补栏逐步增加,2007年生猪饲养量达到139.78万头,同比增加2.1%。

4.2.4奶牛养殖形势看好。我区相继引进了省内两家大型乳业企业,加之周边省份也开始在我省收购鲜奶,牛奶需求量上升,奶牛业呈现较快发展的势头,2007年底存栏奶牛及改良牛6.36万万头,同比较上年增加0.73万头,产奶量达33661吨,比上年增长903.61吨;4.2.5全区2007年畜牧业产值达14.69亿元,占农业产值的45.49%。这些有利因素将有力的拉动饲料生产的快速发展。

通过以上综合分析,目前我区饲料生产仅为3.69万吨左右,与我区畜牧业的发展形势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预计我区今后各种饲料的实际需求量将达到在10~15万吨。才能满足我区畜牧业的发展。

5对策及建议

5.1加强各部门间相互协作,促进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饲料工业涉及农牧、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各个部门应明确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强化管理,为饲料工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地县级饲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审查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只有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互为因果,使饲料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为我区饲料工业的稳定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5.2加强培训,提高饲料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饲料监管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专业和技术人员多的优势,认真做好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工作,邀请省内外动物营养和饲料加工方面的专家,加强饲料企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提高饲料配方技术水平,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制定、完善饲料标签,严格执行各种饲料产品的技术标准,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定期举办饲料科技培训班,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提高应用科技的能力。

5.3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大型的饲料生产企业要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的骨干带动作用,在提高现有饲料产品质量的同时,与省内外科研部门加强合作,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饲料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加速饲料科研成果的转化;充分利用我省青稞、小麦和菜籽粕等饲料原料资源,提高饲料产品的利用率。降低饲料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把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反刍动物饲料的系列饲料产品等高新饲料品种,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量。中、小型饲料生产企业要加大生产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尽快改变饲料加工的落后局面,调整产品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饲料科技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普及饲料生产、使用的科学知识和先进的实用技术,积极生产各种全价配合饲料,提高饲料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产品档次,增强发展后劲。

5.4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饲料产品的入户率。目前我区就现有的猪、禽、牛奶和反刍动物的年生产量计算,我区饲料年需求量在15万吨以上。今后针对我区养殖业市场对饲料的需求潜力大和工业化产品入户率低的特点,引导饲料生产企业根据我区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推广一批适合我区及全省奶牛饲养、牛羊育肥、放牧牲畜补饲、羔羊、犊牛育肥需要的反刍动物系列饲料产品,进一步提高优质饲料产品的入户率,促进养殖业的全面发展。

5.5继续结合项目实施,开拓和培养饲料市场。近几年来我区相继实施了“西繁东育”、“畜禽良种”工程等项目,对加快饲料推广,开拓农区饲料产品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继续结合我区发展特色畜牧业的实际,进一步带动饲料工业的发展。我区现有饲料加工企业单班生产能力已达到8万吨,而且草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为此,要紧密结合草地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在冬春牧草枯黄期提高牛羊补饲水平,达到减轻草地压力,有效缓解草畜矛盾的目的。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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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保安全、促发展为总目标,以规范饲料经营,查处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以抓法制、抓监管、抓源头、抓基础为手段,着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全面促进饲料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有效防范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二)重点单位:饲料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

(三)重点区域:全县经营饲料及饲料原料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田园镇、柯街镇、卡斯镇、漭水镇、湾甸乡勐统镇。

四、整治任务

(一)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三)扩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饲料产品。

五、总体要求

(一)统一组织,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县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区域及时进行梳理和排查。

(二)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交流,及时报送信息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2009年4月开始,每月14日和28日分两次向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内容包括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

(四)加强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协调,搞好衔接,形成合力,突出成效。

六、工作安排

“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1.2009年4月,根据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县饲料执法年总体实施方案。

2.2009年4月,召开“饲料执法年”活动启动仪式,成立全县“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总体行动方案。

3.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成立“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要求乡镇畜牧兽医站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活动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11月底)

1.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9年全年以蛋白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检查为重点,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检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及时查处。

2.对饲料经营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县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区域饲料监管工作进行督导,主要检查“饲料执法年”活动的进展及执行情况。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合格证等进行重点检查。

3.举办中期总结暨饲料执法培训班,提高执法水平。7月,组织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查找不足,同时督促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要求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并组织对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饲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举办饲料安全宣传月活动。9月,开展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位主体的宣传月活动。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主题宣传。一方面通过对曝光的案例进行报道,对掺假售假和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正面宣传管理部门对饲料安全所做的工作与成绩,向社会公众介绍饲料管理、科研、检测等方面的成果和成效,介绍企业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采取的措施,宣传科技成果,彰显监管成效,为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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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对全县饲料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经对县域内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发现我县仍有从事非法生产行为的造假窝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劣饲料流向市场,对饲料行业整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对饲料行业进行整治,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全县饲料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稳定财税增长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真抓实干,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二、整治重点

(一)饲料中添加“地沟油”、“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物质的;

(二)在饲料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制售假冒伪劣饲料产品的;

(三)未取得合法证照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

(四)饲料生产企业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生产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内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使用无生产资质、无产品标签、无批准文号饲料原料的;

(六)饲料经营业户未在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无质量标准、无产品合格证、无批准文号、无饲料标签或饲料标签、包装不规范饲料产品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饲料法规规定的。

三、实施步骤

整个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10日至12月15日)。县畜牧、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组织网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不同形式加强培训和教育,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认识这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整治重点,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5日)。要重实际,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重点攻坚,督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0日)。县饲料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非法加工场所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审核;检查各乡镇(街道)和饲料生产企业贯彻落实整治规范工作的效果,及时总结整治活动经验与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饲料行业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县饲料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调整充实了县饲料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门人员靠上,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县畜牧兽医、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把饲料行业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所有饲料生产经营业户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持证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记录、原料来源、产品流向等由县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进行全面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业户由县畜牧兽医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窝点由县工商部门牵头依法取缔;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在道路两旁醒目处书写饲料质量安全标语;将饲料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公告张贴到每一个有关场所,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饲料生产经营业户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行为。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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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风险警示信息。

第三章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货主或者其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第二十四条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第三十八条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四十三条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四条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六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八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第五十三条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五十五条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六十一条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三条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出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饲料品管经理总结

问:出台《规划》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饲料工业是养殖业生产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养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饲料工业抓住种植业加速发展、养殖业蓬勃兴起的历史机遇,集成动物营养、农产品加工等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积极开发利用国内外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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