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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发布时间:2024-03-10 13:11:25 查看人数:38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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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教育专项培训

项目任务科室:办公室人事办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人员:

项目起止时间: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项目背景

我公司共有驾驶员

(二)目的

⑴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知度和提高其应用水平。

⑵在培训过程中,开展互动教学,加强我中心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状况的了解和掌握,便于更好地开展实际工作。

⑶通过该培训工作,加强我中心与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业卫生方面的沟通。⑷通过该培训工作,增强我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⑸通过被培训人员的工作,将其所获得知识普及给更广泛的劳动人群,促进我区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项目内容

⑴计划开展宣传活动≥2次。

⑵印发宣传品≥3种。

⑶宣传栏出刊数≥3次。

⑷举办对企业管理人员或职工培训班≥2次。

⑸采用科普稿件的形式通过报纸、网络等传播媒体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3篇。⑹工作过程中做好工作记录,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好总结分析。

(四)阶段计划及阶段目标

⑴五一前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通过固定宣传栏、工业区、社区设点宣传、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多种方式多方面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⑵大运会前结合全市大运会安全保障的总体部署,会同监督所对辖区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监管。

⑶配合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印制各种职业卫生宣传折页,小物品等,免费发放给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提高他们防病治病的意识。

⑷每季度以辖区常见职业病为内容做一期宣传栏,宣传内容应通俗易懂,图文并茂,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

⑸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媒体覆盖面广的特点,不定期的撰写职业病防治科普稿件,多渠道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⑹为配合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开展,拟定于下半年对辖区内社康中心医务人员举办一期职业卫生培训会议。

三、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

(一)预期成果

⑴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扩大我区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⑵大运前对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可以使企业更加重视大运期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保证大运会更加安全、平稳的进行。

⑶通过对社康中心医务人员的培训,增加医务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可以发现更多经由社康中心诊治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减少误诊和漏诊率,及时救治职业病病人,提高医疗水平。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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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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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结核病是全国重点防治的疾病之一。为了明确结核病防治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在总结建国以来防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认真挖掘潜力,组织力量,实行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尽快把疫情降下来,以达到控制结核病的目的。

第三条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加强农村和工矿、城市的防痨工作。积极发现和消灭传染源,切实抓好卡介苗接种工作。坚持防治工作的主动性、经常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和健全全国结核病防治科研技术系统,卫生部成立全国结核病咨询组,并在北京、上海分别设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五条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和产业系统设结核病防治机构:

甲结核病防治所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防治所;

地(省辖市、自治州、盟)结核病防治所;

县(旗、省辖市区、地辖市)结核病防治所,或在防疫(病)站内设结核病防治科;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

乙结核病医院的设置:

省地两级在已建立结核病防治所的地区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结核病医院,或在省地两级结核病防治所内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县级根据需要设观察床,或在县医院内设结核病床。

丙县以下不设结核病防治机构,可与整个医疗卫生网并用。

第六条结核病防治网的组成: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科)、结核病医院和其它结核病专业机构;

公社卫生院、地段医院的防痨医生或防痨组织;

大队、工厂、街道等基层卫生人员;

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肺科、传染科);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

各类学校保健科、卫生室或保健老师。

第七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所指导。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在防治业务上受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指导。

第三章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第八条卫生部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咨询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措施以及技术规范、科学研究、国内协作、干部培训、国际学术交流等提出建议,并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咨询任务。

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负责指导全国特别是分工联系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收集整理结核病有关资料,制订统一的防,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治技术规范;协助政府制订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科研计划,进行防治效果考核评价的研究;承担全国结核病防治、科研骨干的培训工作;组织联系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第九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是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科性防治事业单位,是国家卫生组织的组成部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领导。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包括县防疫(病)站结核病防治科)是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者和业务指导者,应努力提高防治工作质量,减少发病,降低死亡率,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或专题工作计划,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执行全国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对本地区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疫情动态,考核防治效果。

三、做好病人发现,开展全程管理下的门诊治疗,坚持查出必治、治必彻底的原则;治疗和管理的重点对象是新发现的传染源病人;落实化学治疗,提高服药率、验痰率和治愈率。

四、组织安排好卡介苗接种和儿童防痨工作,以及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防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业务学习,培训结核病防治人员。

七、积极开展以提高防治技术水平为主的科学研究;充分发动群众,开展技术改革,推广合理化建议,改进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以提高防治工作质量。

八、做好国内外有关科技情报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总结防治经验,进行学术交流。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省、地结核病防治所着重制订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评价防治效果,培训防痨人员;县级结核病防治所(科)着重组织指导基层,共同做好病人发现、登记报告、治疗管理和卡介苗接种工作;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负责本单位防治计划和具体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结核病医院是专科性医疗事业单位,是结核病防治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地区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工作,收治急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如急症、并发症以及需作鉴别诊断的疑难病症,努力提高病床周转率和降低病死率;搞好临床研究和人员培训。

结核病医院还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扩大预防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所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负责一定的防治工作。

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的主要任务与结核病医院相同。

第十一条未建结核病防治所的地区,如有结核病专业机构,应承担结核病防治所的职责,负责该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性医院、儿童医院、产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下与结核病防治所密切合作,承担病人发现、卡介苗接种、儿童防痨等一定的任务。

第十三条中华医学会结核病科学会和中国防痨协会应积极开展防治学术活动和防痨宣传教育,出版专科杂志,报道国内外科研成果及先进防痨经验,普及防痨知识,推动防痨工作开展。

第四章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好精干有力的领导班子。

省、地结核病防治所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设预防、门诊、住院以及相应的业务科室。

县级结核病防治所一般不设科室,由所长统一安排;如工作确实需要,可设相应的业务组、室。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相应的业务科室。

结核病医院应设预防科,此外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设置其它科室。

第十五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人员编制应按所辖地区人口数和疫情来确定。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编制数:

省(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15—80人;

百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市结核病防治所25—80人;各区结核病防治所按每2万人口配1人;100万以下人口城市的市结核病防治所15—20人;

地级结核病防治所15—40人;

县级结核病防治所5—15人;

5万职工以上的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10—15人;少于5万职工可按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人员。

以上编制内,业务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80%。结核病防治科可根据所辖地区人口数和疫情酌情配备人员。

省、地结核病防治所病床部分和结核病医院的编制,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制定,其预防科人员不按床位比例计算,可参照结核病防治所另列编制。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人员可从卫生部门现有人员中调配。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补充到防痨队伍中去。

第十六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名级医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制订科学的防治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医务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鼓励防治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每周至少有5/6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不得任意调动他们搞非业务活动。

执行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做好技术考核和技术职称晋升工作;除基础知识和医疗基本技术外,要着重考核防治专业技能。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坚持勤俭办事业方针,加强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合理组织业务收入。努力做好后勤供应,保证事业发展。

防治经费必须有保证,要按所辖地区人口数、疫情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拨给经费。对于有计划普查、查痰以及对经济困难的传染源病人要酌情减免。工矿企业职工的家属子女应从福利费内适当照顾。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的一些必要经费也要给予解决。

第十八条结核病防治所要主动与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化工等部门联系,提供计划,以保证药品、菌苗和防治器材的供应。对药品、菌苗要保证质量,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制定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装备标准,重视显微镜x光机、冰箱等必需器材的配备。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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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卫生局、县防艾委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局始终以全面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以增强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防艾意识为目的,深入贯彻省、州县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精神,狠抓艾滋病防治知识入户宣传工作,始终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有效地促进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在林业系统的深入开展,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领导小组根据防艾办2009年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的通知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规定,并按照县委的要求在全局干部职工取切实有效的工作,现将一年来开展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领导,县林业局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单位”的工作来抓,成立了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青、妇的党组书记担任,组员由局党组成员领导班子和股、室、所、站等22人组成。明确具体主抓人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为了把防治艾滋病工作落到实处,县林业局党组、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强化防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结合组织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采取预防与教育并重,宣传与普及知识为重点的防控措施,积极开展正确引导,创造良好的防治艾滋病环境,形成全局上下重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我局在认真建立领导机构的同时,明确工作目标,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配合,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年初,主管局与局属各股站场签订《××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15份,并按任务分解要求,把防治艾滋病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位职工身上,真正实现从参与防治艾滋病的全局总动员。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住户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好管辖区内人员是做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局为清楚掌握林业局大院内的住户及人员流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抽出专人对住户及人员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要求流动暂住人口及时的报告以便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局机关院内人员基本情况。通过认真登记查实林业局大院内住户共48户、长住102人,为做好日常防治艾滋病工作摸清了底子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举办“防治艾滋病知识培训班”。按照县委要求及发放宣传资料,结合我局每周一召开的干部职工大会主要领导都要从“洁身自好共防艾滋”方面作些强调提醒。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培训,让干部职工真正从心里远离艾滋病,今年专题组织全局职工学习培训共1次,培训率达100%。

(四)采取综合防治。结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干部职工使用安全套,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免费发放预防等相关药具,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套可大大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今年共发放防艾药具86盒。

(五)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防治艾滋病基本知识学习1次、120人次,宣传率均达100%。

(六)结合组织职工培训学习,全年在局宣传栏内出黑板报进行防艾知识宣传2期,使全局职工防治艾滋病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到警钟长鸣。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对照中共××县委《关于对防治艾滋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的决定》文件精神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林业局与局属各股站签订的《××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逐项落实并完成其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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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1、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能力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2、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

3、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建设和实验室规范化管理。

二、夯实免疫规划基础工作

4、深入开展“免疫规划质量提升年”活动,积极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形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细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继续推进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创建活动和“预防接种优质服务门诊”评审工作。

5、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策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各产科接种单位要做好新生儿卡介苗和乙肝疫苗第一针的接种,分娩后正常的新生儿,两种疫苗的接种应在出生当天或第二天完成。全县适龄儿童一类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其中含麻类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麻风、麻腮风疫苗及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90%以上。夯实免疫规划工作基础,巩固接种率90%达标成果,做好准备迎接省卫计委抽查复核。

6、按照《县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不断提高使用系统的水平,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提高免疫规划工作效率。全县5天内录入率、5天内及时备份率、5天内及时上传率达95%以上。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统计未种儿童名单,每月进行催种和补种。新版接种证的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必须打印,门诊接种打印率达95%以上。

7、各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报告工作与处置工作,乡镇报告覆盖率、48小时内报告率、48小时内调查率均达100%。

8、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afp、麻疹、甲肝、乙肝、乙脑、流脑、流腮、风疹、新破、百日咳、白喉有关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发现病例要按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并采集有关标本送检。2014年,全县每一个医疗单位至少完成一例发热出疹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采样任务,采样率、48小时内送检率达95%以上。

9、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每剂次5元的接种补助。

三、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10、加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报人员管理(含大疫情网;艾滋病、性病、丙肝,结核病等专报系统;艾滋病、性病、丙肝检验信息系统),建立网报人员培训上岗发证制度;加强网报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质量;建立网报人员风险津贴制度和工作考核制度,积极稳定网报人员队伍;推行网报人员短期跟班学习制度。

11、狠抓卫生应急业务培训及演练,按培训要求对全县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培训,分五个片区开展卫生应急演练,确保演练覆盖全县所有医疗卫生单位。

12、加强传染病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各类传染病网络报告率达95%以上,确保传染病报告卡的及时报告与审核,及时报告率、及时审核率达95%以上,减少重卡、不完整卡片以及逻辑错误卡的出现,杜绝误填误报信息,对出现误填误报信息单位在年终考评中一票否决。全面落实医疗单位疾控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各项措施,尽全力减少传染病漏报,确保漏报率控制在5%以下。

13、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霍乱、流感、禽流感和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以及新发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霍乱、流感、禽流感、手足口病、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监测工作,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加强传染病的日常监测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

四、深入推进艾滋病防控工作

14、抓好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做好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全面落实重点人群安全套推广措施。

15、全力抓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和2014年全县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社区)创建活动。

16、加大艾滋病检测力度,全县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检测点要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按全县总人口的8%)。

17、加强全县艾滋病检测点的督导,提高检测点工作水平。

18、推动多部门共同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创新管理模式,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应管理的机制,提高艾滋病综合防治效果。

五、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19、认真贯彻《州市2014-2015年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县2014-2015年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

20、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任务数;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85%以上。

21、做好耐多药肺结核诊疗管理工作,提升结核病规范管理、实验室诊断、临床诊疗能力。

六、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工作

22、推广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示范食堂、示范家庭、示范单位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创建活动。

23、按要求做好居民死因监测及肿瘤登记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4、根据《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点居民碘盐监测工作。

25、按照《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和《省消除疟疾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迎接考核评估工作。

26、积极参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考核,在40%的中心卫生院开展专项培训和工作指导,以及防治效果的评估。

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

27、完成上年度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指标和疾控机构指标的绩效考核工作。

28、开展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考核。

八、加强卫生监测工作

29、认真开展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效果评估工作,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监测学校身高体重测量业务指导工作,并做好各项数据的录入与上传。

30、完成全县840件食品安全监测检验任务。

31、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完善职业健康体检基本装备,提升职业健康体验服务能力,扩大职业健康体检覆盖面。

九、加强重大卫生宣传日宣传和文化建设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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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力提高安监人员职业卫生监管能力

1、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各办事处、管理处安监办(科)应指定监管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卫生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所必需的现场快速检测检测仪器等执法装备。

2、建立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定期上报制度。各安监办(科)按季度上报申报、专项治理、基础建设活动、监督执法等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及时统计、汇总、分析,实时反映工作进度和成效。二是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并通报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3、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作用,与卫生、人保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4、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现场调查。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现场调查工作。

二、强化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

5、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群众性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职业卫生专家下企业会诊、健康咨询、警示教育等多种活动,形成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大声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6、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知识培训。二是督促企业切实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

7、继续面向企业开展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活动,力争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三、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

8、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主要对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二是在建材(除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外)、机械制造两个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力求取得成效。

9、继续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抓好重点企业基础建设活动,力争所有重点企业全部达标。在此基础上,有序扩大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覆盖面,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从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要培育一批先进典型,特别是树立一批中小微型企业先进典型,利用典型引领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要注重强化“三个结合”,坚持做到基础建设活动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相结合、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相结合、与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以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基础建设活动要求。

10、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扎实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升年”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采取明查暗访、安全卫生一体化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针对职业病高发、多发行业和存在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企业开展严格执法,治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测,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执法纳入到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中,围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重点工作,有计划地推进监督执法工作。对重点违法违规企业要研究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1、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他们切实承担起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12、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指导和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照《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督促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健康监护工作。

13、依法推进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统计等工作。按照总局48号令的规定,采取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申报工作推进力度。对申报内容要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依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并进行整理、分析,做到对全区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掌握。2015年,力争所有安全隐患排查录入企业实现全普查。做好职业卫生统计、评估工作。按照安监总统计〔2014〕60号文件和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文件精神,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14、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整、准确、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与利用,加快推进落实进度,切实提高我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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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意义重大,非同小可。一是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监督的重要依据。二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记录所开展的职业卫生工作,积累相应资料。为提高自身职业病防治水平提供基础数据。三是在劳资关系、职业病诊断与保障等方面有利于区分健康损害责任,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四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

2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

(1)《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3)《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

3.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1)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2)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3)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4)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3.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3.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3.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3.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4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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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总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分厂厂长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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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当前我国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据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国现有结核菌感染者4亿人,结核病患者50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200万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达到15万人。结核病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从1981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与实施了两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1992-1999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开展了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利用中央防病经费在河南等15个省(自治区)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其间,项目地区累计免费诊断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120余万例,治愈率从50%提高到90%。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当前,全国仍有一半的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国将新增结核病患者2000-3000万人,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西部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国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国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200万人;到2010年达到400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省、地(市)、县(市)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中央和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组织有关专家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结核病防治培训大纲,编写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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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健康中国 2030 规划纲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国办发〔2017〕100号)和《健康甘肃 2030 规划》,全面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能力有效提升,职业健康体检率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明显提高,重大急性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有效保护了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基本实现了《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7年)》的总体目标。

(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有效落实。十二五期间,省编办印发了《关于明确我省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甘机编发〔2011〕7号),明确了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安监部门在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划转后,积极加强机构建设,逐步充实监管队伍,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均设置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了监管人员,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调配合,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职业健康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先后组织开展了石棉采选及制品、木质家具制造、金矿开采、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一些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违法行为,有力推动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稳步加强。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职业健康底子薄、基础差的状况得到改善。

(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及有关配套法规要求,先后组织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查认定工作,截至2017年底,我省有职业性健康体检机构145家,县级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诊断机构29家,除陇南市外,其余13个市州均设立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先后建立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委员会,省、市两级职业病鉴定体系基本建成,顺利运行。

(五)重点职业病和职业健康监测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申报率71%,全省报告职业病主要为职业性尘肺病、急性中毒、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六)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不断加强。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完善,2012年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连续4年开展了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为。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和职业病体检及诊断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100%。

尽管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和投入不够,劳动者对职业病健康危害认识不足,监管体制不顺、监管力量薄弱,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加强技术服务的主动性不强,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居高不下,接害人数多,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领域广,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和制造业;职业性尘肺病病例多发,其中职业性矽肺最多,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和采煤业;急慢性职业中毒时有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硫化氢中毒集中在采矿业,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涉及到服务业、化工、农林牧渔业等诸多行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及《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推进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健康甘肃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健全制度,依法防治。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和职业病控制监管体系,加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2.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3.统筹规划,落实责任。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总体统筹、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职业性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所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县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配备专职职业病防治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全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调查,摸清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岗位、接触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二是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三是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各地结合实际,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树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就是隐患的理念,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四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严格源头控制。五是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辖区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一是以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为主体,省、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期内本级职业健康监管重点行业及用人单位清单,汇总形成全省清单,做好动态增减管理。二是各地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和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先难后易原则,将规划期重点单位,逐年分解,确定各级的年度监管重点企业名单,开展职业健康监管评估检查专项治理。督促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管理13项制度,对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确保取得实效。三是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并重,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各类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提高全员培训实效、改造升级落后工艺设备,切实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三)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一是将监管职责部门拓展到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切实解决监管任务量大面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探索实行职业健康委托执法,着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培训、防护和体检工作,督促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且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通报曝光和多部门联合惩戒,提高企业和机构违法成本。四是推动将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融入安全准入及标准化工作,职业健康达标方可通过评审,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双达标。五是依托各类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职业健康监管的专业性。组织动员各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调、参与行业管理,主动帮助企业解决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已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规范开展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以农民工职业性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三是科学、合理设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满足社会职业健康需求,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五)完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集体合同制度(包括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二是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大病保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性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三是探索为农民工购买农民工专项互助保险,提高建筑、机械加工等人身意外多发行业农民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引导和逐步过渡为鼓励农民工自愿购买。四是倡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

(六)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一是逐步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高部门间的信息利用效率,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劳动者职业健康信息和职业病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三是不断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系统收集和规范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提高网络直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我省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中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四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

(七)开展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二是积极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宣传周(每年4月最后1周),针对相关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部门组织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观看视频等形式,增强学生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卫生计生、安监、人社、工会等部门,围绕国家每年确定的职业病宣传活动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并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宣传培训效果,提高职业安全意识。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并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四是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利用现场培训、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五是培育多元化教育培训服务主体,鼓励具备职业健康培训能力的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一是围绕重点职业病发病特点,以职业性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等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开展职业病防护技术、应急救治技术、危害因素监测技术的科技攻关。二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三是加强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长效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健康甘肃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的责任体系,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增强职业病防治合力,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职业病防治年度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体系,推动防治任务有效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与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承担主管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以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管,并做好负责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置职业健康事件和事故。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负责做好铁路运输、煤矿领域的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监管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重点产业布局、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意见制定过程中,科学谋划、统筹考虑职业病严重的企业和重大项目,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责任,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厅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省级重点研究计划。省工信委配合相关部门在有关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及其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做好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性尘肺病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职业性尘肺病农民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省人社厅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省政府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省属监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探索工伤保险作用。各地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经费投入力度,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各项主要任务的落实,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专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地区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

(四)落实法律法规,规范工作行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规定等,进一步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切实规范职业病防治行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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