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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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比尔·萨莫维尔用“即时答复基金”发放了10万美元的慈善基金:一纸传单给加州学区的4.7万名教师,鼓励其申请不超过500美元的基金,用来支付外出活动,购买科研设备,美术耗材等。
比尔于1991年创办慈善风险基金会,被誉为创新慈善基金发放专家。
新公民计划总干事蔺兆星出身教师世家,研究生毕业后曾加入ngo,在中部省份从事农村扶贫工作五年。他认为,改变农村面貌的出路在于农村子女教育向好,此后便发起了新公民计划。
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蔺兆星表示非常认同比尔的基金发放理念,新公民小额教师基金亦受此启发。他向记者赠送了比尔所著(《草根慈善》一书,并再三推荐阅读。创新基金发放
比尔在《草根慈善》中提及“及时答复基金”的由来。
“我们知道这笔钱不能解决教育体制上的不足,像教师工资太低或者校园设施太旧等问题。我们更无意与公立学校反应迟缓的官僚体制纠缠”。比尔尝试“从多年来走访数百所学校与几千名教师交谈所积累的经验中寻找策略性方案”。
该书中文译者,益公益交流中心执行主管吴靖认为:“他巧妙地改造了慈善基金申请中‘人追钱’的形式,探索出创新务实、简捷高效的‘钱帮人’、‘钱追人’的运作模式。”
同样,小额教师基金首先是一种慈善基金发放的创新。
《草根慈善》的合著者考尔波恩·维尔伯指出,“太多的基金会设计了一套资助流程,太官僚复杂”,以至于“太多的人深陷流程资助而不够注意我们的目标是帮助个人和整个社区繁荣发展”。
蔺兆星的基金定位于特殊群体,主动寻找有意愿者,快捷高效。对于该群体的支持扶助,国内的社会力量是零星的、缺位的。
明暗效应
不同的是,比尔要提升“摇摇欲坠”的加州公立学校教育,穷人和新移民后代多就读于此。蔺兆星希望帮助的对象牵涉全国十余万打工子弟学校教师,要多得多,难得多。
蔺兆星认为,基金更广泛的意义是发动利益相关群体实现自我改变。在这个过程中,申请者不再被视为被动的接受者,成为基金方平等的合作伙伴。
在设定800元以内的额度,校方证明和选择性回访跟进等制度设计之后,基金团队表现出对教师的充分信任。老师们得以自主地运用小额基金,众多的教学创意涌现出来。
蔺兆星将之归结为“明线”与“暗线”的双面效应。物品购买等基金可见去向是明,信任传递是暗。无论是称其为“赋能”还是“授渔”,基金在集聚着打工子弟学校教师的能动性。信任开始在老师间,师生间延续和传递。
如今,比尔的及时基金已收到数以百万美元的资助,小额教师基金规模也在不断壮大。
慈善法草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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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慈善是件暖心的事,可是一不小心就会被不法之徒利用。这不,前不久明星李小璐在微博上看到有个孩子生病急需救治的消息,赶忙转了钱。可是过后却联系不上人了,微博也删除了,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做慈善的人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人们对一个机制健全、运作透明、高效安全的慈善渠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于是,慈善信托进入人们的视野。近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将会有选择地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明年将制定出台相关的备案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制度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将逐渐明朗,“游戏规则”更加清晰。慈善信托是如何运作的?国外慈善信托的发展模式,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信托公司如何才能在市场中“分一杯羹”?
信托加盟“慈善事业”
所谓的“慈善信托”又叫“公益信托”,是一种国外常见的公益投资形式,用以实现公益资产的保值增值。采用信托的形式主要是设立契约,以法律的形式把该笔财富的用途固定下来。它是以“投资”的眼光来看待慈善事业:合理投资――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简单来说,投资者可以将本金和收益拿出一部分来做捐赠。
2016年两会通过了《慈善法》草案,在此之前中国慈善信托领域的发展“应该说是基本空白”。2014年4月,银监会在“99号文”中指出,要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并把公益信托作为信托业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而且,在中国信托业业年会上监管部门的相关领导也多次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是一直以来,公益信托的发展并不乐观。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中国金融制度发展并不完全,这阻碍了“金融与慈善的对接”:慈善信托一直无法激活是这一障碍的表现之一。此外,法规政策的不明朗,也让不少信托公司在开拓慈善信托市场时“糊里糊涂”。比如说在2008年汶川地震时,长安信托发行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审批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而2013年10月,同样是长安信托发行的“长安信托奖学金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则是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司法上对审批机构描述的不明确,导致不少信托项目受到阻碍无法落地。另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在中国当前的舆论语境下,若一只公益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获得了“理财权”,在应对网民无休止质疑资金运作时就有了合法性。在去年上半年,嫣然和壹基金两家原本口碑不错的基金会先后遭遇猛烈质疑,表面上是网民在质疑其信息透明度、行善动机,实际上是不少网民认为公益组织只是善款的搬运工,没有也不应有善款运营权。试想一下,如若嫣然和壹基金都把善款托付给合法的公益信托公司,他们只管花钱,麻烦会不会少很多?
如今,《慈善法》草案明确慈善信托实行备案制,由民政部统一管理,并引入了税收优惠政策。这将弥补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资金保值增值难、慈善组织成立标准高的不足。“慈善基金运作的过程中会有资金沉淀,有资金沉淀就会涉及资产配置等问题,这正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所擅长的。”中建投信托研究创新部总经理王苗军表示。信托可以将资金与委托人、受托人都隔离起来,同时有专业的财富管理和资产增值能力,加上阳光化运营,可以使投资者更放心地捐赠。此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的落实将提高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这样一来,通过信托入局“慈善事业”慈善资源将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市场容量也有望扩充。
国外慈善信托
与国内慈善信托刚刚起步不同,欧美国家慈善信托已经拥有了相对成熟的资产管理和运营经验,这或许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公益信托起源于英国。英国在13世纪颁布了《没收法》,虔诚的教徒采取信托方式取代捐赠,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土地,并将取得的收益全部交给教会用于宗教事业,从而形成了公益信托的早期雏形。1601年英国议会制定了《慈善用益法》,公益信托的法律地位正式得以确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信托一般用于救济贫困、发展教育、促进宗教及其他法律所认可的慈善目的,如保护动物等。慈善信托目的是为了公众受益,不允许为了利润或非公益目的(除非这些目地是从属于公益目的)而设立。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这个管辖权是由高等法院和慈善委员会共享的。慈善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管理和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并给受托人提供咨询和建议。如果慈善委员会发现管理不善,它可以制裁受托人,免除受托人,指定新的受托人或者自己暂时接管信托财产,以避免造成损失。如果某个慈善机构有缺陷,高等法院可以实施针对该慈善机构职能的方案。19世纪,英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通行的《公益用益法》也传到了美国,但是刚开始并不是那么受到欢迎。但是随着美国社会财富的日益剧增,社会矛盾的日益涌现,人们开始关注社会问题,公益信托得以发展。美国的慈善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既可以生前设立,也可以作为信托或遗嘱的一部分而设立。在美国慈善信托的两种基本形式,一个是“优先”信托,首先给予慈善机构,而在信托钟之后,剩余部分给收益人,如继承人或返回捐赠人;另一个是“剩余”信托,也就是在其他受益人获得支付后,信托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才捐给慈善机构。通常,捐赠人会要求慈善收益税收减免,因此当慈善剩余信托处置资产升值,为了使其信托财产组合多样化而卖出其他财产时,可以不必支付直接资本利得税。在联邦税法上,“剩余”信托被认为是遗产之外的,因此减少了应税遗产的总额。
众所周知,比尔・盖茨夫妇基金会早就已经分拆成了基金会和信托公司,两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基金会负责花钱,它有权向信托公司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信托公司负责赚钱,它能像一个独立的投资公司一样进行各种资本运作,但赚到的钱,最终都要用于公益事业,盖茨夫妇不能回收。也就是说,慈善信托就是一个拿善款去投资,计划赚更多的钱来做公益的公司。“全球捐股第一人”、老牛基金会创始人牛根生也曾表示,“关于做公益慈善事业,信托的路子挺好,别嫌比尔・盖茨基金没钱,钱都在慈善信托里,需要多少钱就从慈善信托基金里拿,这非常有意义”。不管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富人,在手握巨额资本的时候,也希望能将自己多年的商场经验和理念带到慈善领域,将财富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同时,更愿意思考如何让资本保值、专业和可持续地运作下去。这种理念和模式的探索,或许才是公益发展更为珍贵的财富。
两千亿元市场 如何“分一杯羹”?
那么,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如何?慈善信托的市场有多大?信托公司如何才能“分一杯羹”呢?
慈善法草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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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舟山市慈善总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议在定海东门里招待所召开。副市长王忠志、市慈善总会会长彭国镇、市政协副主席、市慈善总会副会长蒋志伟等领导参加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座。会议应到理事155名,实到138名,通过决议有效。会议由副会长兼秘书长姚友芝主持。
会上,彭国镇会长作2011年工作报告,并就2012年工作提出意见。2011年,舟山市慈善总会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以第二届慈善大会为契机共募集善款(物)1561.3万元;实施助医、助学、助困等七大救助工程近20个项目,全年共支出救助款(物)1157.2万余元,受益人数2.7万余人(次);不断拓展宣传方式,开辟舟山晚报慈善专版、开展“爱心总动员”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对2012工作,报告提出,一、巩固慈善文化宣传阵地,进一步扩大慈善宣传的影响力;二、完善慈善资金募捐机制。2012年拟筹资力争1400万元。三、创新慈善救助服务项目,2012年拟安排救助资金1550万元,达到上年募集善款额的70%;四、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争创5a社团。
姚友芝副会长向理事会作2011年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2012年收支预算安排意见的报告。2011年舟山市慈善总会救助资金支出1157.22万元,其中,助学335.72万元、助残1 8.98万元、助老32.82万元、助困178.43万元、助医3 19.72万元、助孤48.94万元、物资救助33.38万元、资助非营利机构1 50.28万元、困难劳模38.95万元、受惠者达27163人次。2012年,舟山市慈善总会拟安排救助金1550万元(不含2012年新增加的定向资助),比2011年增长34.55%。主要包括助学410万元、助医450万元、“造血型'项目救助100万元、春节慰问110万元、救助孤儿50万元以及救助困难老人30万元等13大项。
大会审议通过《舟山市慈善总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舟山市慈善总会201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2012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安排的报告》;听取和审阅《舟山市慈善总会会员接纳与会费交纳办法(草案)》、《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草案)》。
会议聘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达、副市长王忠志为市慈善总会顾问;补选王勇、祝幸安、缪和平、顾央军、惟航法师5名同志为舟山市慈善总会理事、副会长;同意成立舟山市慈善总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4名;同意成立市港航管理局慈善分会、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慈善分会、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善分会。
慈善法草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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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o年,飞速发展的中国慈善业仍然没有等到慈善法的出台。2005年,民政部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那一年,中国慈善捐献总量仅有数十亿元。如今,这个数字迅速升至几百亿,2008年更是突破千亿元。然而,时至今日,这部被称为“慈善事业根本大法”的法律依然不见踪影。
慈善立法的定位争议被认为是慈善立法延缓的一个重要原因。慈善法草案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慈善主要靠政府还是靠民问,二是主要靠“大款”还是靠大众。
据了解,对已形成的慈善法草案,民政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尚存分歧。分歧之处在于“慈善”如何定义。人大法工委认为,慈善应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必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内。但民政部内部亦有反对声音,称如果按照此观点,那么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都将被排除在外,慈善的外延无疑被限制了。
2005年至今,慈善法框架草案已经几易其稿。当下慈善法的最新进展是:已于2009年下半年通过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制办,后者正在进行讨论和修改。
社会各界急切希望参与立法讨论。现在,官方仅仅公布了慈善法草案的体例安排,即共有9章59条,具体条文仍未公开。曾有多家民间团体呼吁“开门立法”,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询问慈善法的立法进度及公众参与讨论草案的具体时间等信息。但由于国务院法制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仅限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受理公民或法人的申请,询问没有得到答复。
许多人在呼吁,更多人在等待。在等待者中,最焦急的是那些从事民间慈善的组织和个人。法律的缺失令他们面临许多制度尴尬,甚至带来生存难题。因为缺乏可操作性,鼓励慈善事业的法律在执行中让人无所适从。更进一步的问题表现在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管理上:现有法律空间太小,而实际空间却太大。各个群体都寄望于一部慈善法的拍板决断,但无论是官员还是学者,都未能给出慈善法出台的时间表。
这部法律究竟何时出台?相信每一位关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人士都将继续高度关注。2010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被释放:慈善回归民间开始得到整个体制的认同。虽然慈善法的出台仍然扑朔迷离,但地方的慈善立法开始不断涌现。这是否能成为全国立法的催化荆?
2009年年底,广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引得2010年许多公益组织纷纷在广东申请注册。20lo年1月,《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获得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随后,湖南的《慈善募捐条例》也在同年5月试行。这些已经出台和正在制定的法律虽然力度不同,但是在方向上都倾向支持民间慈善事业。
对于这些地方性慈善立法的出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表示,慈善法出台前,地方可先期推出地方性慈善法规。地方法规推出的压力要小许多,慈善法规在地方上的率先试验,其经验和教训或许能够为全国统一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慈善法草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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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信任危机直接影响了官方慈善组织的“吸金”能力。民政部全国捐赠数据监测显示,今年6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3-5月,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总额62.6亿元,而6~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86.6%。
微公益迎来“井喷”
怀着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不少民众选择“跨过”慈善组织,“点对点”的个人捐赠大幅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另一种全新的、自下而上的,不依靠慈善组织的公益模式“微公益”蓬勃发展了起来,并受到公众的追捧。
实际上,利用微博、qq群、论坛等载体,微公益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爱心人士从事慈善事业的重要形式。由网友邓飞发起,通过微博、团购网和淘宝商城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助午餐的“免费午餐”活动,今年4月启动,截至目前已扩展至全国9个省市,筹款近1700万元,60多所中小学从中受益。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联合淘宝商城,开通了专为“免费午餐”项目提供捐助的公益店,上线后的30个小时,网友们就为孩子们捐助出9712份午餐。“关爱尘肺病人”、“老兵回家”等微公益活动,以及许多呼吁救助伤病人员的网络救助活动,都得到了网友们的积极响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来看,无论是何人发起、资助哪些群体,“微公益”活动几乎有一项共通之处:信息的透明,而这正是目前官方慈善最被人诟病的,甚至是中国慈善事业整体缺乏的。微博是成就“微公益”的主要媒介,“微公益”以微博为平台,及时善款筹集进度、善款应用、成果等重要信息,在众人的“围观”与监督之下从事工作,让官方慈善所避谈的“玻璃口袋”通过“微公益”得以实现。
“微公益”期待规范
“微公益”的燎原之势,的确令人欣喜,但“微公益”终究是个体的自发式行为,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发起者和组织者也不是专业性人才,一旦某项“微公益”达到一定规模,就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部分“微公益”的发起者也认为,依靠个人单打独斗、募捐、找志愿者这种走一步看一步的操作方法,只能作为民间公益的第一阶段,当慈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后,一定要确定一种机制,将公益项目制度化,这样项目才能具有持续性,即使最初的发起者和管理者退出,慈善项目也能继续运作。
慈善法草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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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事件造热词”。转眼间,2011年已过去了。回顾过去的一年所出现的热词,我们感慨万千,这些热词,不管事涉医患关系、食品安全,还是社会诚信、科学公正,都是对健康相关领域问题的高度关注,反映出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某种焦虑。从中,我们读出了中国社会意识的觉醒,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更传递出我国社会管理亟须向科学化、法制化迈进的强烈信号。社会生态的改观,文明程度的进步,需要综合推进。其中,推进和深化包括医改在内的各项改革,无疑是重要手段。对此,我们充满期待。
同仁血案
事件回放:
2011年9月15日,在北京同仁医院发生了触目惊心的一幕:一位男士举刀追砍一位女医生。鲜血淋漓的十七刀!女医生身上多处被砍伤。血案是由一场医疗纠纷引发的,伤人者曾是该医生的患者,一场医疗纠纷拖了三年却没有任何结果,患者最终选择举刀伤人。
在医院发生的暴力事件远不止这一起。去年年初,上海有患者家属在医院连伤数名医务人员;年中,南昌一家医院发生数百人的群殴;同仁血案过后不到一周,武汉一家医院的病房又被闹事者砸烂。同仁血案等一系列暴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对医院暴力现象的大讨论。
使用提示:
如同高悬在达摩克利斯头上的利剑,暴力威胁已经成为医务人员挥之不去的阴霾。在医院连续遭遇暴力事件之后,公安部、卫生部也都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开展排查整治,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要求对发生的重大涉医事件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实际上,近年来,由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已有很多次,要求加强医院安全防护的文件也发了不少,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迫于暴力的威胁,许多医生纷纷在网上讨论如何规避人身危险,甚至自发地编制了在医疗工作场所如何防止暴力行为的指南,而这本来也是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管理部门应该做的事情。医务人员无奈的自救之举,值得全社会深思。我们必须保护医生!必须还给医生一个安全、宽松的行医环境!否则,医生将战战兢兢、唯求自保,最终的受害者必然是患者。
适用文题:医疗纠纷、医疗改革、暴力问题、行医环境等
八毛门
事件回放:
一个出生仅六天的婴儿无法正常排便,深圳市儿童医院建议做造瘘手术,学医的患儿父亲声称“全部费用需十万元”,继而拒绝手术,到广州一所医院仅开了0.8元的石蜡油,缓解了孩子症状。十万元手术费与八毛钱间的巨大反差,引起公众对此事的极大关注,网民将此事件命名为“八毛门”。网上基本上都是一边倒地指责医院,深圳市儿童医院多名患儿因“八毛门”事件影响,有患儿家属拒做手术,导致病情恶化。2011年9月7日,深圳市儿童医院召开新闻会称,所有诊断治疗符合诊疗规范。10月20日,患儿在武汉同济医院小儿外科被证实患先天性巨结肠,已做手术。10月底,患儿家长向医院公开致歉,最先报道此事的那家深圳媒体随后也向社会道歉。
使用提示:
“八毛门”事件之所以引得舆论大哗,反映了公众对误诊、过度医疗和乱收费等现象的强烈不满和担心。一个必须正视的背景是,当前医患不信任感弥漫,公众对“八毛门”的激烈回应就是例证。当坦诚相待、和谐信任被警惕和猜疑所取代,受损的不仅是个别人。信任缺失时,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而重建医患信任,也有待医患双方合力而为。医院的克制和专业、患者家长的公开道歉、媒体对自身的反思、“八毛门”事件后各方的反省和清醒,让人看到了重塑良好医患关系的希望。医患双方应该是朋友,而不是互相提防的敌人。与其陷入不信任的悲叹,不如积极朝着信任努力,这才是拆除医患之间信任隔离墙的最有效的路径。
适用文题:医患关系、医疗费用、医患信任、白衣责任等
郭美美
事件回放: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众说纷纭。尽管中国红十字会随后否认和郭美美的关系,但还是引发很多网友对该组织的非议。自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后,社会捐款数以及慈善组织捐赠数额均出现锐减。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表示,7月,全国的社会捐款数为五亿元,和6月相比降幅超过50%。慈善组织6月到8月接收的捐赠数额降幅达到86.6%。
使用提示:
“郭美美事件”并非孤例,其后出现的中华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非希望工程”,使慈善信任风暴愈演愈烈。慈善事业资助的对象,通常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医疗、教育等,秉承的基本原则应是公正与信誉。然而,官办慈善组织频频遭遇信任危机,凸显的是一系列管理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对公益慈善机构的监督容易流于形式,比如对公益机构的年度检查报告,发挥的作用很有限,难以建立信心和引导公众捐款。没有透明的信息公开,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才是一系列危机发生的根源。
中国的慈善事业还得继续向前,前进的力量来自社会的理性和热情。如果身处其中的慈善组织不能正视信任危机的存在,并切实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去努力,信任危机下,中国的慈善环境不会更好,只会更糟。
适用文题:慈善环境、信任危机、社会良心、公众道德等
地沟油
事件回放:
从下水道捞取大量暗淡浑浊、略呈红色的膏状物,经过过滤、加热、沉淀、分离,这些散发着恶臭的垃圾变身为清亮的“食用油”,最终通过低价销售,重返人们的餐桌。地沟油事件最早由业内专家披露后,一度引发社会各界争议。2011年9月,随着公安部历时4个月成功破获的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的公布,地沟油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销售产业链,正式被人们所认知。12月13日,刚刚成立2个月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通告,称正组织开展地沟油检测方法研究与论证工作,并向社会征集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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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利益驱动。一些黑心经营者将地沟油非法贩卖,回馈的利润高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从而诱使一些人昧着良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其次,立法体系不完善。现今,我国刑法针对地沟油问题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地沟油事件的不同环节存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的问题。再次,监管不力。就地沟油监管而言,工商、质检、环保、公安、食品监督局等部门虽都有管理职权,但谁是主导部门不明确,长期处于推诿扯皮状态,导致执法监管不到位,整治力度不大,使黑心经营者钻了空子。
避免地沟油重上餐桌,强调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地沟油循环利用的制度,用地沟油做原料生产生物煤油或者生物柴油。考虑到现有技术条件下,生物柴油成本高于非法地沟油成本,政府可拿出一定补贴,以高于非法加工企业的价格收购地沟油,支持地沟油回收利用。而相对于花在监管方面的巨大投入而言,政府将钱花在补贴生物柴油上一定更便宜,也不用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去研究地沟油鉴别检测方法。
适用文题:社会公德、食品安全、良心道德、回收利用等
谣盐
事件回放: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突发9.0级大地震,位于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炸并出现核泄漏。受外界“服用碘盐可以抵抗核辐射”及“此后一段时间内生产出来的盐将受到核污染”等传言影响,从3月14日开始,我国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开始出现民众抢购食盐行为,并向全国蔓延,3月17日达到高潮。3月17日后,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增加碘盐市场供应;专家学者针对传言纷纷解释说明,到3月20日,碘盐市场逐渐恢复平静。因为上述传言并无科学依据,又因此事与盐有关,且与“言”谐音,故民间以“谣盐”代替“谣言”,专指此次抢购碘盐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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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核泄漏的地区离我们有几千公里,风向和洋流并没有向西转移的趋向,信息也基本保持公开通畅,但是,食盐仅仅是因为含有微量碘,便成了紧俏物资。“谣盐”,反映出民众科学素养的不足。尽管摄入适量的碘确实有助于防辐射,但吃碘盐却无法达到这个目的。这中间只需一次简单的数学运算。摄入多少碘才能起到一定的防辐射效果?100毫克!而每千克碘盐中只有20毫克到50毫克碘,如果靠吃碘盐来防辐射,一个人必须每天吃2千克到5千克碘盐才行,换句话说,在能防辐射前,人早已因大量摄入食盐造成脱水而死了!
不过,居民抢购碘盐,也是基于一种“经验判断”。比起若隐若现的核辐射影响,很多年龄大的人对曾经的物资短缺有着深刻记忆。听信谣言去抢购,或许是因为经验的作用:一觉醒来“断盐”并非没有可能,只有买到家里的盐才是最可靠的。
适用文题:谣言危害、独立分析、科学素养、有备无患等
烟草院士
事件回放:
2011年12月8日,在201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结果新闻通报会上,新增选的54名院士名单正式公布。其中,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副院长谢剑平的晋选引来巨大争议,网友称其为“烟草院士”,甚至“杀人院士”。谢剑平主要研究领域是降低香烟中的焦油含量,以减轻吸烟危害。
质疑者认为,烟草本来就是害人的,研究烟草的人当选院士很不妥,因为“降焦减害”是个“伪命题”。支持者则认为,烟草税收对国家建设有重要作用,而控烟是个逐步过程,“降焦减害”是解决吸烟问题的必经阶段。与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污染矛盾类似,吸烟和控烟也需要进行利弊权衡。12月14日,中国控烟协会专门向中国工程院递交信件,建议重新评估“降焦减害”研究成果。面对外界议论,处在风口浪尖的谢剑平始终选择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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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卫生学界,“降焦减害”并非高科技成果,也不是中国特有的创新。“降焦减害”不能降低烟草危害,反而会误导烟草消费,阻碍控烟活动,早就是全球公共卫生学界和世界卫生组织等专业机构的共识,并已见诸世卫组织和中国政府签署的《全球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官方文件。《公约》第11条规定: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
烟草院士陷入舆论漩涡,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所言,既不存在专家之间的科学见解不同,也不是科学和道德的矛盾,更不是中国是否需要烟草税收的问题。焦点并不是谢剑平院士本人,而是反映出上述科学共识并没有为公共卫生学界以外的所有科学家所了解。这个事件再一次证明,控制烟草的危害不仅仅是公共卫生学界的事情,必须全社会达成共识。而我们的控烟专家也要在今后加强对科学控烟的宣传,尽快赶上国际控烟步伐,避免发生类似的“国际笑话”。
慈善法草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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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之后,民间慈善井喷,公民社会初见端倪。在此局面下,慈善制度之落后日显尴尬。
《慈善法》起草至今已逾五年,但其何时颁行,仍无时间表。究其原因,各方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等关键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
在上位法久滞不前的现实下,多个省份不再等待,纷纷着手推动地方慈善立法进程。在广东省之前,2010年1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通过《慈善事业促进条例》,11月,湖南通过《募捐条例》,11月上海静安区大火后,募捐乱象丛生,上海的慈善立法亦加速进行。
地方慈善立法在多个方面均有所尝试,包括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开放慈善组织注册;打破公募垄断,扩大慈善组织募捐权;建立监管规则,回归政府应有之责等等,凡此种种,皆为困扰慈善发展的制度沉疴。但囿于制度壁垒,各地慈善税收制度改革均无显著突破。
地方的先行先试,并不能全面改变现行的官办慈善体系。但从各地趋势看来,让慈善回归民间,当属题中应有之义。
地方慈善立法潮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下称《江苏条例》)获得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成为中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
江苏官方在解释立法动机时表示,江苏慈善事业发展迅猛,慈善捐助总额居全国前列,现实的发展需要一部慈善事业法规。
《江苏条例》明确规定,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组织均有资格对公众募捐,这意味着公募权覆盖至民间组织,而在过去,公募权由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几家分享,而它们多具有政府背景。
跟随江苏其后,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募捐条例》(下称《湖南条例》)获得通过,2011年5月即将生效。其特点在于,作用对象不再限于扶贫济困等狭义慈善组织,而扩大到公益范畴,科教文卫体乃至环保等事务,亦被纳入其范围。
2010年4月,《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下称《广东条例》)立法启动。同年10月,广东省民政厅将草案提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正处于修改讨论阶段,官方人士表示,此法力争2011年下半年正式出台。
2010年,上海市人大牵头,展开了为期半年的慈善立法调研。11月15日上海静安大火之后,一度出现募捐乱象,各类组织号召募捐,甚至出现一些个人劝募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立法进程,据《财经》记者了解,《上海市社会募捐条例》(下称《上海募捐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相关立法程序将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
此外,深圳《非营利组织法》亦在酝酿之中。
对于此波地方慈善立法热潮,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分析,中国的专项慈善立法一直缺失。在现实中,每当灾害发生,个人、政府部门、机关单位自行募捐的情况层出不穷,却无规则加以约束。“我们国家上位法的立法周期太长,又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在慈善领域,地方上已经等不及了。”王振耀说。
呼之不出的上位法
目前中国有关慈善的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其余则多为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然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几项条例也主要是各类民间机构的组织管理法,其余大量规范层级、效力均不高,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
因此,制定《慈善法》的呼声多年来一直不断。2005年,民政部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并在2006年拿出草案。按当时计划,《慈善法》将于2006年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7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但最终未果。
究其原因,各方在《慈善法》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均未形成共识。
其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慈善到底是民间事业,还是公共事业,如果属于后者,则意味着政府也可参与其中。中共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认为,慈善应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应在社会保障体系内。
这种观点与民政部的立法初衷有所区别,一位民政部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民政部认为,慈善应该是一个外延很大的概念,包含环保、动物保护、文化遗产等等公益内容,而不仅仅是社会保障的补充。
201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苏州召开慈善立法研讨会,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表示,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他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充当慈善的主体。
另一个焦点则涉及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按照现行法规,民间组织的成立受到严格限制,大量民间慈善组织无法逾越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些民间组织因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只得采取工商注册方式存在,这样一来,其运行会受到很大影响(详见《财经》2010年第9期“ngo‘血栓’”)。
此外,《慈善法》还需对现有各种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衔接,特别要论证《慈善法》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在前者长期缺位的情况下,后者充当了慈善公益事业基本法的角色,如果《慈善法》出台,两部法律可能出现重叠。学界倾向于《慈善法》将《公益事业捐赠法》加以吸收,前者施行的时候,后者即可废止。
《慈善法》难产,慈善事业却在踏步向前,民政部官方数字显示,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各类社会组织43.1万个。
“慈善权”扩大
既然要为慈善立法,首要的问题便是“慈善权”应该赋予谁。长久以来,红十字会和慈善会是中国最大的两家慈善组织,两者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前者完全比照行政机构建立,后者则为民政部部属社团。两家组织的总会都设在北京,其下分设省级分会及数目庞大的市、县基层组织。以两大社团为主,部分公募基金会为补充,组成了中国慈善体系主体,由于两大社团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公募性基金会多挂靠政府部门,此慈善体系的官方色彩浓烈。
此轮地方慈善立法颇具灵活性,主要便体现在对于官办慈善体系的突破上,民间组织将获得更多的慈善权。
比如上海、湖南在立法中,已将传统的济危帮困的慈善扩大到了公益,从而将科教文卫、环保事业等纳入其中。《江苏条例》确定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对于非慈善类组织,该条例也留了一扇门,其他组织亦可依据该条例取得募捐许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以规定的方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研究者称,“特定的时间和地域”主要是对应突发灾难后的社会动员。
受赠权、募捐权和救灾募捐权,堪称层级逐次上升的三种“慈善权”。相对于被动的受赠权,募捐权尤其是公募权,是更大的、更为主动的“慈善权”。从《慈善法》草案到江苏、湖南、广东等地的立法来看,基本都吸取了他国做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本仅掌握在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手中的公募权垄断,其中,尤以广东的突破最为彻底。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无权对公众募捐。《江苏条例》为规避这一障碍,仍规定只有慈善类的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募,但在同时,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在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后,也可开展募捐,而非公募基金会仍沿袭旧法,不得对公募。
《广东条例》草案则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一经登记成立就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是具备有独立开展募捐资格的主体,可以为慈善救助开展社会募捐、协议募捐、定向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信托、冠名基金等形式的慈善募捐。”
此外,《上海募捐条例》草案与《广东条例》草案还将募捐权扩至更大范围,规定非慈善组织虽不能单独进行慈善募捐,但可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进行联合募捐。
双重管理突破
冲破现行官办慈善体系,打破“双重管理”体制亦属趋势所向。
四年前,广东已率先破冰。2006年,深圳市规定,行业协会和商会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此后,直接登记范围拓展到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三大类。
2009年,广东省民政厅颁布新规,吸收了深圳做法,规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条例》草案延续了这一思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慈善组织发起人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除了取消双重管理,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广东条例》草案大幅降低了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先胜表示,民间捐款热情难以发动,与传统公募基金会的官办、僵化息息相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不低于400万元,《广东条例(草案)》拟将此门槛降至15万元-20万元,“要让有热情来做公募的社会力量全都能参与、能发动起来。”王先胜说。
而《江苏条例》在破除“双重管理”上未做尝试,沿袭旧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成立慈善组织”。
慈善监管
慈善组织吸收公众资源展开慈善活动,而日益开放的慈善环境,同样考验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及外部监管。
在2011年1月一次关于壹基金的研讨会上,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表示,全国2000多家基金会中,有三分之二至今依然没有网站。另有20%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存在数据不匹配等问题。
这一现状,一定程度是由于现行法规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规定过于粗疏,重登记而轻管理。《广东条例》草案对此有所规范,譬如“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出任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慈善组织有交易行为。”
为保证慈善组织的公益属性,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等管理人员不得获取报酬。此外,它还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列支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标准。
在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看来,上述规定颇为苛刻。他认为,慈善事业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必须有相匹配的薪资吸引人才。10%的工作经费列支,对募款总额较小的慈善组织来说,将难以正常运转。而国外的类似规定,多是不超过20%-40%。他认为,草案以及未来《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中,应当提高这一限额。而对于“慈善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获取报酬”规定,王振耀认为这将限制慈善组织进一步发展,“发展不能靠志愿服务。重要的不是规定工作经费限额,而是信息公开。”
《江苏条例》颁布之后,江苏省还出台了配套的《慈善募捐许可办法》。该办法规定,非慈善组织在经过许可的募捐活动结束之后,应将募捐情况和募捐所得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接受审计监督等。
上海的草案中,将政府和募捐组织排除在慈善活动“受益人”之外。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此规定,是避免政府将慈善募捐变为自己的财政渠道。政府和募捐组织仅作为中间环节募集、分配财物,并接受公众监督。
此外,广东、上海等地草案都规定,对募捐组织挪用款物等行为,可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和撤销资格等处罚。民政部门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此类问题对社会的慈善热情伤害巨大,必须进行约束。
由于国内的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行政干预、监督被认为有其必要之处。上海市社科院研究员、市政府参事卢汉龙表示, 从长远看,依然应放开政府之手,以社会组织间形成市场竞争、相互监督为方向。
上海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乐平根据研究分析,上述处罚措施中, “警告”很难有约束力,而“撤销资格”又过于严厉,根据性质不同的犯规行为,设立数目不等的罚款也许是可行办法。
税收制度障碍
由于中国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省一级地方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上海、湖南、江苏三地的慈善立法中,皆规定慈善组织或募捐人享受税收优惠须按照国家规定,但广东则尝试进行小幅突破。
《广东条例》草案第52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免税;依法拍卖捐赠物品(含其他非货币财产)的收入免税。然而,根据2009年11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
广东省在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地税部门意见是相关的税收优惠“于法无据”,建议将相关条款删除。
但广东省民政厅认为,上述两类收入应属于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税。
目前,双方还未就此达成一致。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部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慈善组织所享免税政策过于狭窄。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从事投资等经营性活动所得,也应当获得免税资格。
另一方面,对慈善捐赠人来说,现行免税政策也不尽合理。
中国目前对捐赠免税的规定主要源自《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草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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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也从侧面证实,“两国的慈善规模相比,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只是美国的1/400,差别非常大。但必须指出的是,许多企业家不愿意从事社会慈善事业,与目前我国捐赠制度上的缺陷有很大关系。”
捐赠制度存在三大问题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存在三大急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措施不合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家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好心得不到好报”,必然抑制企业家捐赠积极性。虽然,有极少数慈善组织获得捐款全额免税待遇,但捐赠者选择范围非常狭小,提高了慈善事业成本。
专项的慈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当前急需在法律上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急需规范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行为。
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有些慈善机构管理上存在漏洞,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很大。
王振耀表示,“捐助者和公众认为捐赠接受、发放过程中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一是工作人员的‘贪污、挪用和截留’行为,另一个则是担心捐赠物质‘没有送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因此,在捐赠的实施过程中,打消捐助者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疑虑,增强捐助者的信任度,是捐助接受机构和公益组织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民政部正在与国家税收部门协商有关捐赠免税的政策机制。”
捐赠要以“恒产”为根基
对于制度原因造成企业家不乐善好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王汝鹏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他认为,“有恒产才有慈善。”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遗憾的是,中国并没有保护“恒产”的传统。
目前我们的产权制度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没有赋予公民私人财产和国家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使公民私人财产与国家公共财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财产利益这一根本问题上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而且由于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不完善、缺少连续性,经常变化,使得中国民营经济主体的企业家们缺少足够的“恒心”。因此,他们宁可将资产隐匿或转移国外,也不愿露富,捐赠给社会。
可喜的是,2006年8月,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该审议稿在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后,终于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王汝鹏认为,“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的出台,尤其是其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令人寄以厚望,必将调动起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它不仅将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也将是让民营企业家安心国内,进一步创造财富,把企业做大,并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定心丸。”
善款捐赠被“冒领”
屡屡出现的善款被贪污、物资被挪用的事件让企业家伸出援助之手前总是再三掂量。比如港商余彭年先生曾给湖南捐赠了10辆救护车,被改装后成了领导专车。一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不想却再次被挪用。
无独有偶。连续三年入选《福布斯》富豪排行榜的杨卓舒(河北卓达集团总裁)自参与慈善事业以来常常遭遇“截流”。他向一些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年捐助600元,但常常收到这样的来信:“杨伯伯,您寄来的一百块钱收到了。”他在河北某地救济失学儿童,但不久前得知,当地教育局长却因贪污240多万元教育款入狱。
政府与慈善中介关系需协调
《新财经》:您对慈善中介机构如何评价?
宋军:国家给非政府组织的空间太少、太小,几乎没有多少支持,现在甚至是在限制。从某种角度讲,国家不应该插手慈善中介机构的事务,应该让其自由发展,违规违法再追究责任,否则自生自灭。现在中国非政府组织都要挂靠在某一国家机构下,挂靠单位高兴了就让这些组织挂着,不高兴了就让这些组织停掉,这样更容易造成权力腐败。
美国对非政府组织有很大的空间,有税收的优惠,而中国只有对政府主导的非政府组织有税收优惠。我认为首先要谈的不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而要谈政府的社会责任问题。很简单,我们应该接照国际惯例去做。
《新财经》:某著名企业家说,“最怕政府官员主动打电话请吃饭了,‘官老爷’没事是不会这么主动和热情的,肯定是为自己牵头的某项事业要钱。根本拒绝不了,只能‘放血’――感觉自己是在为一些官员的政绩打杂。从这个问题看,政府该如何在疏导企业家责任的时候摆脱负面干扰?
温跃宽(旅美经济学者):企业家为一些官员的政绩打杂这一现象,其实是我国公益事业制度不完整条件下,出现的一种腐败现象。当政府有完善的制度和法规时,一旦需要通过公益和慈善来构造社会和谐时,不应该直接找企业家,而是通过程序告诉社会各公益活动团体或慈善机构,请他们出面向企业家谋求捐赠。
企业家为社会公益捐赠发展和推动慈善事业,在西方无须政府去倡导,它充分体现了人性以及高尚的品质,体现了社会的稳定,构筑了社会的自然和谐。西方社会在民间成立了无数个由社会企业家和公益团体组成的慈善机构,完成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捐助。这一功能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人民。
《新财经》:您如何看待政府在慈善捐赠实施中的角色、定位错误?
慈善法草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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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协慈善视察组视察全省慈善工作情况
常 梅
8月26日至29日,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栗甲率视察组视察省慈善工作情况。省慈善总会会长谢玉堂,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玉亮,省慈善总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王庆红、省民政厅福利慈善处副处长杨同书等陪同视察。
栗甲副主席一行观看了山东省慈善事业发展资料片,听取了李玉亮副会长所做的山东省慈善总会及全省慈善总会系统工作情况通报,参观了山东省慈善总会社会公开展,详细查看了全省慈善基本情况、募捐救助及财务档案等方面的慈善信息公开资料。随后,视察组赴济南慈善总会视察。听取了济南慈善总会工作情况汇报,考察了济南市慈善超市、捐赠教助以及慈善组织网络建设情况。
27日,视察组一行赴烟台视察。观看了烟台慈善事业发展的宣传片,听取了烟台市慈善事业工作汇报,视察了芝罘区慈善总会办公室、毓璜顶街道慈善义工工作站和慈善超市、烟台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慈善义工服务基地(慈善之家)。
慈善法草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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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在市慈善总会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今天我们迎来了xx市慈善总会xx分会成立的好日子,这是全镇人民的一件大喜事,标志着我镇慈善事业真正有了发展的载体和工作的依托,将揭开我镇慈善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在此,让我们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首先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与会的领导和嘉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xxx,市慈善总会会长(来自),年产值100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各个行政村村委会主任,各社团群体负责人,办事处有关领导,各个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镇慈善分会筹委会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有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各位嘉宾的光临!
今天会议有九项议程:第一项,慈善分会筹建委员会主任作筹建工作报告;第二项,审议通过《市慈善总会xx分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市慈善总会xx分会章程(草案)》;第三项,选举产生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项,召开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五项,市慈善总会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xx慈善分会的批复文件,为xx慈善分会授牌、授印;第六项,宣读有关单位贺信;第七项,当选会长讲话,宣读聘任名誉会长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八项,举行现场捐赠仪式;第九项,市领导讲话。
主持人:现在就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慈善分会筹建委员会主任、副镇长xxx作筹建工作报告。大家欢迎。(报告略)
主持人: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审议通过《市慈善总会xx分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市慈善总会xx分会章程(草案)》。表决办法采用举手表决形式。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慈善总会xx分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宣读情况略)
请各位会员认真审议。(审议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鼓掌。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慈善总会xx分会章程(草案)》。(宣读情况略)
请各位会员认真审议。(审议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鼓掌。
主持人:今天第三项议程,选举产生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办法采用举手表决形式。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宣读情况略)
请各位会员认真审议。(审议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当选为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主持人:今天第四项议程,召开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请全体理事到隔壁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请其他会员、列席人员在本会议室就座,等待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
(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主持词:
主持人:我们就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章程,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下面由我宣读常务理事建议名单,表决办法采用举手表决形式。(常务理事建议名单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当选为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下面,请常务理事召开会议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各位来宾,经过选举,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已经确定。现在,请工作人员宣读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宣读情况略)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当选为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主持人:我们继续第五项议程,请市慈善总会会长xxx宣读关于同意成立xx慈善分会的批复文件。(略)
下面请市慈善总会领导为xx分会授牌、授印。(略)
非常感谢市慈善总会对xx分会的大力支持、帮助和指导。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主持人:会议第六项议程,宣读市慈善总会等的贺信。大家欢迎。
请工作人员宣读。(略)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市慈善总会等单位的真情祝贺表示衷心感谢!
主持人:会议第七项议程,请当选会长xxx同志讲话。(讲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