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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4-04-04 10:21:01 查看人数:88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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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此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所以,党的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就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十以来,党的建设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在全面从严治党这项宏大工程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且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的多数内容已经成为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制度、机制和标准。新时期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也要充实完善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因此,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党的建设新阶段都提出了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包括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包括在党内监督中要凸显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特别是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等方面的重要的管党治党工作,要形成规则和机制,对党内监督条例进行健全完善,做到党内监督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所以我们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审议通过以及生效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的标志,更是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增强、各项规则行之有效的重要体现。

第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那么,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解决党的十以来党的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怎么解决管党治党中的不足,真正让各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负起责任,让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管党治党权力的时候能够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党的建设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来贯彻落实?一个重要的关键就是加强监督。

如果在党的建设中,监督工作不能发力,不能改进,不能针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发挥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在很大程度就会丧失重要保障。因此,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发力点在党内监督上。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通过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制度给予发展和创新。根据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机制的要求,总结近年来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成果,充实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成为深化从严治党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

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深化推进的角度来认识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

党内监督条例带有突出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大家知道,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本身就是党的十以来,特别是在强调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工程时的一个突出特色。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不例外,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更突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说,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直接的原因和直接的实践动机就是要解决我们党的建设中党内监督工作的短版,尤其是由于监督不到位、监督没有发力而导致在管党治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偏差,要紧紧锁定这些问题来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一段时期内,党的建设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和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水平不高、党内监督工作效率不足、党内监督工作在解决问题上的手段方法不够直接相关。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的监督工作制度、措施、手段不到位。

比如,党的领导是怎么弱化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贯彻落实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承担贯彻落实这项责任的党组织、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没有高度重视。同时,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义务的监督不到位,很多人因此毫无后顾之忧。这就意味着,这些人认为即使没有履职尽责,没有管党治党,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就直接导致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解决党内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在党的建设上一个时期以来出现的宽松软等问题,就要强化问责。

而无论是问责也好,纪律手段也好,包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等,都是监督。监督到位了、发力了,监督的手段绩效显现了,这些不履职的问题以及管党治党中不尽责的问题自然就会解决。

从这点来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核心就是管党治党,这是一个明确的主体。党内监督就是锁定怎样督促,怎样监察,怎样约束和规范党内各个方面,从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基层组织到每一个党员,都要在管党治党这个主题下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和主旨就是管党治党。所以,党内监督的根本使命和基本定位,就是围绕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管党要有力、治党必从严的基本指导思想来进行组织的,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工作,解决党内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管党治党,最终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必然促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必然使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我们前边讲了,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离不开对方方面面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各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可见党内监督的地位有多重要。这也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性建设、程序化建设至关重要。所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很大程度解决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问题。

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制度规则和程序规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和程序,党内监督的制度依据进一步清晰,从而保障党内监督目标的实现,提高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水平。新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依据、监督体系,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监督的重点对象,程序步骤、监督手段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提高和保障了党内监督活动从宏观到中观、微观的规范化、程序化的程度。讲规范、有程序、有条例、有章法,从而有力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制度轨道内进行,实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构和内容

(一)结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总则,顾名思义,就是管总的、抓总的。这9条规定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比如,明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阐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及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等。

第二板块是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二到五章,共27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一板块对党内监督的四大类主体,也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规定。所以,第二板块可以看作是整个监督条例的主体部分。

第三板块是第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这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

(二)重点内容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文本的结构顺序,我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要素和重点构成条件进行了梳理。

1.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 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从直接指导意义上说,提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指导思想,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最直接的指导原则。比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都是关于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2.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方面列举了几条重要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和“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价值。为什么党的十之后,党的建设打开新局面,进入新阶段?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价值的增加,对于从严治党效力的增强具有巨大作用。“全面”即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是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全面”的价值在党内监督里的首要体现。党内不承认有不受监督的人,不受监督的组织。

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叫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并不矛盾。要按照党的建设基本原理来看,在信任重用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监督和约束也绝不代表不行,为什么?因为监督约束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党的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到位,各项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监督对象犯错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达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所以二者是不矛盾的。所以,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链条,使每一级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在党内监督的章程下进行,实现监督面前一视同仁,无特权、无例外,不留死角。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毫无疑问,党内监督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遵循、要贯彻,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离。

民主集中制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推进。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别提到,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几句话是有针对性的。

首先,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过去一段时间,管党治党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党风政风不正,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监督不到位,发力不够,造成这种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上级监督表现突出的弊端之一是什么?远。就是看不见或看不清,那么,上对下的监督就难以发力,这个力也就难以准确。

所以《条例》里提到“要强化”。怎么强化?比如说由远变近,看清了、问题抓准了再发力,就使得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落实下来了,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也就能履行到位了。党的十以来,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和创新中,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强化上级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党的十以后的巡视工作、巡视制度。比如中央巡视组对于中管干部和中央管理机构的巡视。我们知道,巡视是上对下的监督手段,而巡视组到巡视单位就等于把上级的眼光拉长,看得更远了。发现问题,锁定问题,就好监督。巡视制度的完善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而且已经大见成效。这也是对十以来我们在党内监督的几个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创新做出确认和规定。

其次,“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简单讲,就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有哪些阻碍?比如信息受限,监督手段、监督通道、监督路径不够等,就使得下对上的监督有难度。所以,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创新上也大力加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对此,我们党有着优良的传统。比如,群众路线。为什么党的十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知道,贯彻和执行群众路线在很大程度上便于群众监督,为基层党员、基层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提供一个宽阔的路径、通道。这是党的十以来,我们对自下而上监督的探索、总结和确认。

最后,“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同级监督的问题就一个字——软。特别提到管党治党有三个字的问题,就是“宽松软”。软,包括党内同级监督之间的“软”。比如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都是表扬,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对问题视而不见,把应该解决的事情置于脑后,以至于“一团和气”。所以,这种放弃监督、畏惧监督的不良倾向要克服,要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要把过去的“软”变“硬”,真正使监督有效开展起来。那怎么由软变硬?

比如,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班子内部监督,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告诫、提醒、警示,引以为戒,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我们党建设过程中党内监督探索的成功经验的确认和总结。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项原则讲的是规律。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在于经常、长期。经常就是日常,长期是指要常抓不懈。这样,监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从规律来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监督的结果。监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知道,党内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了管党治党,为了实现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职责的履行。在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有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还会有一些处分、处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是监督,从词义上看,监是监察,监视;督,是督促。所以,监督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关系。什么活动关系?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客体的规范、约束、牵制的关系。这种规范、约束、牵制都是带有价值和目标的。比如说我们讲党内监督条例很多的内容就是通过督促、告诫、提醒、批评、通报来实现一定的制约,手段力度再大点就是纪律处分、追责、问责,严重违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监督手段最轻的是警示、告诫、提醒、督促,严重的有批评、通报等,具体形式有巡视、巡查,对特定监督对象实现约束、规范、引导,甚至节制。最后达成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从系统的目标来看,是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实管党治党。

而日常监督的优越性是什么?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事变大,把那些违纪、歪风邪气、“宽松软”的事情,在苗头阶段就进行克服和纠正。所以,监督真正的效力恰恰体现在日常的、经常的、长期的事情上,而不仅仅简单体现在一时一世。所以,这条原则讲的是监督的重要规律。要经常抓、长期抓,要防微杜渐,通过监督手段把各种不好的事都克服、纠正在萌芽时期。

3.任务和目标

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里讲得非常清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也就是说,党内监督重点任务就是解决管党治党的问题,党内的组织和领导要履职担责,要负起责任。重点任务还包括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条例》的核心就是重点解决管党治党中的问题,尤其是“宽松软”。因为只有这样,党内监督工作才能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使命。

那么,党内监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条例》中提出了“三个保证”。第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最终监督是有效还是无效的?监督见效之后靠什么体现?就是要看党组织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并发挥核心作用。发挥核心作用之后,前面我们讲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利等问题也就解决了。第二,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管党治党的一个主体是党员。党员能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建设程度和状况,也就是决定着党的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所以,通过党内监督最终使每一个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规党纪、按照党员职责来履职尽责,就达到了这个目标。第三,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重点是实现这三个保证,让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履职尽责,最终使得这几个方面的目标实现,也就等同于管党治党的使命达成了。

4.党内监督事项

我们一再讲,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一个是重点事,一个是重点人,所以说党内监督要盯紧重点事,盯紧重点人。如果重点事和重点人盯不紧,那党内监督的工作局面也打不开,预期目也就达不到。

党内监督的重点事项是什么呢?共有八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

第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

第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管党治党,各级组织都是有责任在身的。有责任、有权却不履职,甚至由于失职失责引发了严重后果,这难道不该启动党的追责问责手段吗?而巡视、问责追责等都是党内重要的监督手段。

第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是监督的重点。作风建设是好还是坏?如果作风建设不好,又有什么表现?问题的症结何在?都要找原因,都要纠正,这就是监督本身,就是我前面讲的轻则督促告诫,重则纠正克服、约束规范。

第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这是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也是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第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以上这八个方面就是党内监督工作需要盯紧的重点事项。

5.监督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什么说主要领导干部是重点中的重点呢?我们知道,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着最大的管党治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要把他们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党组织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

6.监督重要手段

新颁布的《条例》中把党的十以来在监督工作上的创新和好经验、好成果都写了进去。所以说,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批评自我批评是相互监督;约谈函询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就是告诫、提示、督促;“红红脸、出出汗”就是指的要直面问题,要触及问题的实质,甚至触及灵魂。这些都是监督,而且这些监督要成为常态。党内监督就是要把一些问题、不良作风、需要纠正的事项等尽量解决在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因为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是可以靠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的,是可以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的。而约谈函询就是及时提醒,让党员干部注意起来,防止滑坡和问题恶化。“红红脸、出出汗”则是触及到了灵魂,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是对出现不良作风问题的同志的一个重要提醒。所以我为什么一再提到监督的手段,因为它的力度是有一个排列的。《条例》也是尽量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带有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期状态,使得问题不至于由小变大、由小错变大错。如果对于小错没有及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告诫、警示,结果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最终酿成大祸,这个时候有问题的干部就需要被处理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采取大量的、高度的、及时的重视,虽然相对轻微,但是却是挺在前面的监督手段,实际上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从它的效果看,是可以挽救干部的。

7.监督体系

就是“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清晰地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机地整合而成。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和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因为各级各部门的党委处在党的领导的中心位置,那就必须进行全面监督,全面监督党的纪律、方针、路线、政策执行情况等等。有些监督手段就是党委特有的,比如,巡视就是只有中央和省级党委才有权力,这就是全面监督。第三,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因为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就是执纪、监督、问责,这是专责监督。第四,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宣传、组织等事务,这些部门的监督带有职能特色,所以称为职能监督。比如,组织部门从事的组织人事工作、队伍建设、人才选拔、管理教育等,具体要由组织部门落实。所以,组织部门的监督就带有组织建设、人才、人事工作这个特色。这就是职能监督。第五,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内监督应该抓日常,抓细抓早。第六,党员民主监督。监督要落实到基层组织,所以还需要党员民主监督。

8.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条例》对各大类监督主体的定位、职责、任务、手段和措施一一作出规定,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四大类主体。第一类主体就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这里明确讲,“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里面,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就有中央的特色。主体不同,职责定位也会有差异。中央的地位是统一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这就是中央统一领导的重要要求,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中央政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等等。就是整个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些重大举措、重点事项都要由中央统一安排。这就是中央这个主体的职能职权。中央委员会成员也在党内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这是作了明确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原则,不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自上而下的监督吗?这种强化要从中央做起,中央政治委员全力抓,严抓硬抓,就使上对下的监督、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有了很大的保障。

9.党委(党组)的监督

《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里面讲得非常清楚,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履行四大监督职责,是个大的职责。比如说,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因为,纪委要受双重领导,所以同级党委要发挥作用。“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级监督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个不足,由远而近,上级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多过问,多提醒。这就由远而近,你不能作甩手掌柜,不管不顾,对下级的管理本来就是上级管理的有力的管束。

《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那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就是党内监督的创新,那市县两级的巡查制度意义何在?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10.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这叫专责监督,因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监督、执纪、问责,构成三大监督职责。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这都是新规定,是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标准新要求直接变成党内法规的规定了。“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现在的监督重点。当然《条例》最后在“专责监督”这块也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纪律机关,但是监督别人,自身也要监督,这就是党内监督无无例外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还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11.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就是要有作为、敢担当,得起作用。什么作用呢?三大监督责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也就是说,基层党组织履行了这三大项职能,那才可以说在党内监督和履行职责上达到合格的要求。那党员呢?每个党员都应该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四项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对某些问题的纠正、批评、揭发都是监督手段。

12.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党外监督、法治监督、派监督、社会监督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某种意义上说,这本身就是整个国家的大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之间有关联互动的关系。党内监督和这些监督是什么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全面监督,除了党内监督要全面监督以外,各级党委还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的监督。这自然就带来一个问题,党委要支持这些党外监督,一旦发现一些干部有事,党内监督的程序是按照党纪进行的,而刚才说到的这些监督则是法治化的监督,这二者的关系怎么处理呢?《条例》讲得非常清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这些条文讲的就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有机关联互动,在程序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内建立有机的关联。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这又涉及党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党内监督的党纪处分也有一个延伸和连接,就是先党纪处分,再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属于法治监督,党内的纪律处分是党纪监督,二者也有有机关联。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就讲了派的监督。前面我们讲的那些监督基本上都是法制化监督,像审计就是依靠审计法,那么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也是要基本用于建立党内监督和派监督二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正能量的合力。

党外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块: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我们知道,社会监督就包括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而且今天的舆论监督又使用了微信、移动端等最新的网络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较新的监督环境中。这些监督跟党内监督什么关系呢?也无法回避,不能视而不见,所以《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也非常的积极,这就是“认真对待,自觉接受”。而且作为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党,你还应当要利用这些手段。所以《条例》讲的非常清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典型案例自然也包括党内监督里面的典型案例,所以,《条例》对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怎么结合、如何管理、如何互动、怎么形成一个监督正能量的合力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而这里面的好多思路、举措都是党的十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新探索。

13.整改和保障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这就有效地运用了“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包括“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超过3个月就违反《条例》规定,这也是为了提高监督效力。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都是职责,不履职不尽责就无法保证管党治党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专门作了规定。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个规定非常重要,提出了监督的基本前提。监督的施行尤其对于基层组织党员来说,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知情。不知情谈何监督?所以,知情成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条例》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作了规定,而且非常清晰:党组织应当保证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倡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不是强制,而是提倡。因为署真实姓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好核实。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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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列主要讲“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几个问题。下面结合我个人学习体会讲五个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监督是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体说就是为了达到使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监督主体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客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所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等活动。

人类自从产生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就有了权力斗争。监督是与这种权力的斗争相伴而生的。

这里讲的监督工作是指广义的监督。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监督的客体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政党行为、社会团体行为、个人行为。

监督主体分为政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的监督、社会监督。

政党监督,包括中共党内监督与中共与八个派的共同监督两大部分。今天讲的主要是中共党内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分为五章四十七条,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条例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民,执政为民,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条例》出台的必然性

(一)首先《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已经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

邓小平同志对我们党执政后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更是十分重视,不仅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作过多次论述,而且就监督方法和途径提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最重要的是监督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思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这一目标。从而把“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

重要载体提了出来,并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使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又发展了一大步。

(二)《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就有很多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最重要”论断的指导下,我们党恢复重建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纪委的专门机关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形成了“三项格局”的工作局面。

随着我们党对制度建设对于党内监督作用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7月29日,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首次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弘扬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新风,这更是直接促使了《条例》的诞生。

(三)《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客观要求

如何通过实施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督以保证党执掌的政权用来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出现四个多样化,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新旧体制、机制、制度还处在激烈的碰撞和转换过程之中。在国际上,全球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阻挡,国际局势仍然动荡不安。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前苏联、东欧共产党由于缺乏监督而丧失政权的教训历历在目。要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势必面临着转型的重大考验。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严格的党内监督的迫切性更是显得尤为突出。

(四)《条例》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党虽然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当前腐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充分认识到监督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监督不力的现状也急切呼唤着《条例》的出台。

三、《条例》的主体内容

(一)立法目的、指导思想

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立法目的。第一个层次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很多人认为《条例》是个反腐倡廉的制度,但更准确地讲它是个发展党内民主的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即提高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三个层次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本质。

关于《条例》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它必须要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这是我党区别其他政党的标志。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监督谁,监督什么)

《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同样是基于突出重点的考虑,《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大重点内容。这七项重点内容是: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第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第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第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第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监的情况;第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内监督的主体及其职责。(谁监督)

1、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下面就讲第一个问题,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在条例中,用第二章一共6条,一共说了6个监督主体,也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确定了这样6个监督主体。至于这6个主体具体的职责是怎么样规范的,大家可以去看条例,是条例的第二章,第6条到第11条,大家可以看,这里就不逐一进行说明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就是,除了这6个主体以外,在党内监督还有其他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我们党内开展监督不仅仅是条例所规定的或规范的那6个主体,而且,还包括其他的主体。

比如说,党委的工作部门,比如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等等。还有党的党委的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等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和党委,这些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主体的职责,条例实际上也有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哪儿呢?

比如说,条例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表明,就是等于明确规定了,党委要对这些监督主体,提出要求就包括明确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这是一条。也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那6个主体以外,对其他的主体的职责,也有规定。

再比如说,条例的第6条第2款式,也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这里,实际上也明确了除了那6个主体以外的监督主体的职责,这就是说这些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这是要讲的第一点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6个监督的主体及职责以外还有其他的党内监督主体,这些主体的职责怎么理解那么在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第一点。

明确主体以后,就要考虑为什么要党内监督条例中,要明确党内监督各个主体的职责,也就是说,规定这些主体的职责,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制定条例时候,是考虑到在我们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并不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是监督的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正因为是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所以就明确地规范了监督主体的职责。

比如说,对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这个监督重点对象来说,作为监督他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是很明确的,比如说,上级可以监督他们,下级也可以监督他们,班子内部普通党员也可以监督他们。这个在理论问题上,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作为这个看着是非常严密的一种监督网,但实际上,往往却漏洞百出。

为什么?你比如说,上面上级离得远看不到,平级因为要搞好团结,看见,也就当看不见,同级,也不敢监督,那么下级,不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他也不去监督,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明我们对监督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内的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是监督的主体,但至于说到每一个党员或者党的组织,他的监督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这个就不清楚了,比如说党委,他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纪委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到底有什么职责,这就很不清楚了,不清楚的话,就没法开展监督。因此,条例首先,明确了监督主体,而且对监督的主体职责进行了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

那么,制定了监督主体的职责,它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实际上,关键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关键解决一个责任的落实问题。如果你是监督的主体,你又赋予了你的责任,那么出现了问题,你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正常的党内的监督,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追究你的责任,实际上你不履行职责,特别是造成了一定损失的话那就是失职或者渎职,这样就要按照党的纪律,对你进行处置。

对于这一条,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一会王主任具体讲,我就不详细说了。

那么具体说,我理解,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体职责,我的体会是有那么以下三点作用。

第一点,明确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就使党内监督的职责由软变硬,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第二点,就使监督责任要明确了,就使监督的责任,由虚变实了。

第三点作用就是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职责,使监督的职责由宽变严了。因此说,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第三个问题的第一点。第一点就是说,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2、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

第二点讲讲,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对于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主体,这个问题上,有哪些创新,主要是体现为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那么,哪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呢?

首先,条例第一个第一次,集中地系统地规定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也就是说,对监督主体的职责,我们党以前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规定的,只不过是分散在党内的其他法规之中,这一次,把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集中地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当然这也不是简单地照搬过来,而是经过整理,完善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

比如说,在党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程中,对党员的监督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再比如说,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对于普通党员。再比如说,对于基层党组织,都有哪些监督的职责?在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第32条大家可以看。

再比如说,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也有明确规定这就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

至于纪委,制约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规定就更多了。在这个监督主体中,主要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次,是首次把它作为一条写进了监督条例,这个后面还要讲到,这是第一个第一次,就是把党内监督各个主体的职责集中地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而且这种写,不是简单地搬过来,而是进行了加工整理,特别是把这些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相互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个在后面还要说到,这是第一个第一次。

第二个第一次是什么呢?就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就是条例第8条规定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虽然党的一些重要文件,包括,都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具有监督的职能。纪委有四个职能,其中之一就是监督的职能,但是包括在内的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而这一次条例,明确写上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大家注意,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有区别的。这个以往,按照的规定,纪委有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就是维护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进行纪律处置,维护党纪,不是说,维护党纪不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责,而是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而是说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你作为一个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它的职责就不仅仅是维护党纪,而且要参与到一些重大问题中来,比如说,对干部的任免,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参与。这样,实际上就是明确了纪委的监督职责,也就是说,比如,决策,决策就是说,原来的纪委就是你党委决策完了,你去保证贯彻落实,现在你作为一个监督的主体来说,你就不仅要保障决策的贯彻落实,你还要参与到决策中,参与你的意见。比如考察干部我们纪委就提前介入监督。所以就是说,现在第一次明确了纪委它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他不仅仅去维护纪律了,而且还要参与决策,而且这一些都是监督主体很重要的一个职责的方面,这是第二个第一次。

第三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履行的监督职责。这一条,是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写进去的,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探索。

过去,党代表的主要的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开会期间,一散会以后,党代表的职责就自然而然停止了,这样就没法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为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按照十六大的精神,条例进行了探索。这个探索,主要是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职责,这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建议和意见。

实际上,除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单位以外,党的各级组织没有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监督职责,我们这项制度还有待得到完善。

这是第三个第一次。

第四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下级党组织及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监督上级委员会的工作,这一个,也是第一次。而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监督,对于这个,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第四个第一次就是说,在党的法规中,第一次明确了下级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上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规定了中央委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监督的职责。这个,也是监督条例的亮点。这是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创新之处。

3、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条例一共规定了6个监督主体,这些监督主体的指向哪儿?如何理解,在这6个主体中,哪个主体又是最重要的部分?这6个主体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是,这种指向最终何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第二个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第三个方面是平行监督。

那么,先讲第一个指向,自上而下的监督。在这个条例中,对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条中,第六条的第一款的前四项,主要都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大家下来可以看一看。

比如说,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就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体现了从上到下,各级党组织首先职责是领导职责,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再比如这一条的第一款第四项也规定,对下一级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进行监督,这也是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应当说,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我们党的优势,这个跟西方政党,特别是西方的保守类型的政党是很不一样的。像美国的政党,上面监督下面,根本不可能的事。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第一个指向。

第二个指向,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个条例,有一个主线,这个主线就是发展党内民主,这个自下而上的监督就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具体的体现,那么自下而上的监督,在党内监督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实质是什么呢?它是非常重要的,它实质是什么呢?实质,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监督。

那么在这个方面,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上是有深刻教训的。比如说,苏联共产党,今年我们发了个光盘《苏联三十年祭》,大家有必要看一看。苏联共产党,他就始终没有解决好自下而上的监督。结果就使得权力受不到制约,那么权力就日益膨胀,这个结果就使苏共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个条例就汲取了这方面经验,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制定条例的一条主线,就强调了自下而上的监督。

那么,强调了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精神体现在哪些条款里呢?比如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那么两个条款。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下级党组织监督上级党委纪委工作的职责。我刚才说了,第四个第一次就是说,第一次明确了下级组织监督上级组织的职责,就是这是你的职责,你要监督党委纪委工作,如果,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有了问题,跟你有关的话,你也有职责,也应该受到追究,这是规定的第一点。如果你不了解这一点,等处分你的时候,你就感觉到有点冤枉,可人家条例里边明明确确就是这样规定的。

应该阐明的一点是,对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个上级党组织,也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说,在条例中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监督的职责。这也是第一次,这些规定,完全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完全体现了发展党内民主。这是监督指向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说要注意在自上而下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自下而上的监督。

那么还有另一个方面的指向,在党内监督中,就是说在党内监督不仅要自上而下监督,有自下而上的监督,而且,还有平行的监督,这也是党内监督中的第三个指向。第三个指向,这种平行监督,一般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党组织之间的平行监督,比如说,县委和县委之间,宣传部和组织部之间,还有一种是党委班子中的成员之间,普通党员之间的监督,这些都属于横向监督。但是,实际在工作中,考虑到横向监督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开展的,特别是根据这些年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大家注意到,在条例中,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四款,这些款项中,他规定的并不是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而是监督主体的职责的保障程序问题。为什么在制定监督主体职责的后面,紧接着要写上监督主体职责的保障程序呢?就是为了落实平行监督,党委内部班子内部成员监督,为了落实他们监督的平行监督职责而加以规定的。

这个是讲的是党内监督的三个指向。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一个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还有平行监督,有6个主体,有三个指向。

在党内监督中,那么在这些主体中、在这些指向中,哪一个主体它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或者是最主要的方面?这也就是说,党内监督主体的侧重点是什么?通过学习条例,大家可以知道,党内监督对象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实际上,党内监督的主体的侧重点也是这部分。

第三个问题,也就是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也是条例的第二章,监督的职责。讲完了。

(四)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如何监督)

下面讲第四个小问题,也就是条例的第三章,监督制度。关于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制度,在这一章里,一共制定了10项制度,至于这10项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大家可以去看,在这里,我想从宏观上,从三个方面,讲一讲这10项制度。那么这三个方面,就是说,第一个方面,就是想讲一讲设定这些制度,有什么意义。也就是说,设定这些制度,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就是为什么要设定这10项制度。第二个是关于这10项制度的基本情况,也就是想要解决一个什么呢?到底,这10项制度是什么,是什么意思,第三个方面是想讲一讲10项制度之间,以及每个单项制度它的内在关系是什么,也就是要解决如何贯彻执行这10项制度的问题,就讲这么三个问题。

1、设定监督制度的意义

第一个问题是讲一讲设定监督制度的意义。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制定这些制度就是保证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意志和关注点的转变而转变,《条例》把制度作为一个主体内容、监督制度加以规范,条例一共47条,绝大多数的条款都用在了制度上,以制度为核心内容、为主要骨架来设定了这个条例,一共是10项制度。那么具体地说,设立这些制度有什么具体的作用呢?

第一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自行运作,而不是只靠上面的推动,这就保证了监督活动具有内在的生机与活力。这是意义和作用的第一点。就是说,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保证使党内监督自行运作,而不是只靠上面的推动,这样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活动具有内在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个作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第二个作用,也就是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经常地稳定地而不是偶然的或事后的才发生作用,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活动的经常性和连续性。这是作用的第二点。

第三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覆盖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成为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所谓全方位的监督,就是说,要监督到党内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存在两个。一个,是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不全面。这是一个对象和内容不全面,第二个是监督的对象和监督的内容重点不突出,针对这两个问题,应该说,条例都已经明确地规定了,监督的对象是什么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什么,这两个都解决了。实际上也是针对以前存在的问题,来制定的。

再一个就是监督的过程,监督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全过程,按照时间来说,有事前监督、有事中监督、有事后监督,我们这10项制度的制定,也是考虑到了监督的全过程。从决策开始,一直到罢免,他是反映的一个党内监督的全过程,我们也把它写进了条例,所以就是说,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可以覆盖它的全方面、各个方面,全方位,也可以覆盖它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都覆盖,而要保证全方位和全过程,就要通过有效的科学的制度的规范,才能够保障这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得以落实,这是意义的第三点。

第四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十项制度的基本情况

下面讲讲第二点,10项制度的基本情况。这10项制度,不可能是很详细的一一给大家讲,那么这10项制度,具体情况怎么看呢?这10项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十项监督制度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党的历史上有的传统的制度,包括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第二类是《条例》颁布前在实践中创造形成的制度,包括巡视、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第三类,依据和党的十六大的报告创设的、探索性、创新性的制度,这就是询问质询和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二项。直至现在这两项制度在我们县级还没执行。这十项制度,涵盖了上级对下的监督(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撤换要求及处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以及联系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桥梁(处理、舆论监督)。 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

第二项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项制度是保障党员和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知情权的问题,这是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三项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领导干部比较关注和敏感的问题。从执行中看,这项制度还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单位只是笼统地报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的单位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的“家底”亮给群众。所以,要真正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功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完善。 第四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内发扬民主、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一个主要载体。但个别地方、部门好人主义盛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为此,《条例》抓住主题确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况通报、群众意见处理等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党内民主生活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被责令重新召开。 第五项制度: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并用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项制度实际上是把党员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这项制度执行的比较好。

第六项制度: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近些年来党中央为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省级设巡视组。

第七项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这项制度是在总结了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目的是上级党委和纪委为了加强与下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加强教育,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教育。

第八项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是一个既重要又敏感的问题,设立这项制度,就是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项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这是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其一,询问和质询只适用于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其二,明确询问和质询的内容范围,限定为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则不属这个范围;其三,明确询问和质询的方式;其四,明确质询只能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情况下才能进行;其五,为防止党内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联名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项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罢免和撤换是规定的党员权利。考虑到党组织的特点和当前党内的实际情况,《条例》只对这项制度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是为了稳妥起见,只规定在各级地方党委和纪委中实行;二是对提出罢免和撤换建议作了严格要求;三是罢免和撤换要求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上级党组织负责受理和处理。 3、十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下面讲讲第三个问题,就是说关于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关于这10项制度,为什么要设定这10项制度,为什么不设定其他的制度?这个10项制度是经过考虑的。那么这10项制度的内外联系,我想从两个方面讲一下。第一个就是讲一下这10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个方面就是想讲讲这个10项制度中的每一项制度,它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先讲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说,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应当说,在制定这10项制度的时候,考虑到这10项制度,必须得覆盖到党内监督的全方面、全过程,那么全方面的话,实际上概括地说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决策进行监督,一个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那么,10项制度就考虑到这两个方面,就覆盖到这两个方面。还有一个就是说,全过程,就是说,这10项制度,一定要覆盖到党内监督开展的整个过程,也就是事前事后事中都要体现到,因此这10项制度就是考虑到这个全方位和全过程,设定的这些制度。那么具体地说,这10项制度内在联系是怎么样一种情况呢?首先咱们可以从5个步骤来看。

第一个步骤就是说,首先我们要进行党内决策,那么党内监督应当是从党内决策开始,党内决策开始,首先,就要对党内的决策进行监督,那么对党内决策的监督,就是要保证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那么怎么保证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一条,就是进行坚持我们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也就是条例规定的第三章监督制度中的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就设定的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我们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针对以往的存在的问题,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一言堂,分工以后,又不按着办等等,这样,首先解决决策问题,制定了这个制度,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解决一个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那么解决了第一步问题,接下来就是第二步问题,第二步问题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在监督过程中解决一个知情权的问题,就是说你决策完了,决策的内容是什么?决策的过程是怎么样的?这个执行的结果怎么样?你一定要公开,这个公开很重要,如果你暗箱操作,重大决策密不示人,广大的下级组织和党员不了解决策的内容,就根本无法进行监督。于是就设定了第二个制度,就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个制度就解决了党内的党员和下级组织的知情权问题,你只有知道情况、了解情况,你才能够进行监督,这是第二个步骤。

第三个步骤就是解决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你也了解情况了,决策也决策完了,经过通报和报告,你也了解情况了,那么执行的过程中,到底执行得怎么样?就要解决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第三个步骤,解决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执行情况监督。也就是说,决策效果怎么样,执行的结果又怎么样,通过什么制度来落实呢?对这些问题的监督呢?对执行情况监督?这时候条例考虑到,设定了这样几个制度,就是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制度。

述职述廉,就是要求你把决策的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措施等等,你要在一定范围内,甚至根据规定,向全党进行说明、进行报告、进行解释,这也是一个执行权问题,你到底是怎么进行决策的这是进行述职述廉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也要开展民主生活会,在领导班子内部来解决这个问题,究竟你的决策执行情况如何,根据群众反映,包括下面征求意见,你要在领导班子内部,在一定范围内你要说明一下,就是你决策执行结果怎么样、存在什么问题、今后有什么整改措施,这是结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中,述职述廉是主要解决自下而上监督,民主生活会,是解决领导班子内部之间的相互的平行监督。

那么你了解了解决执行情况的监督,接下来又有问题了,就是说,他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他说的那些情况是不是属实?是不是他说的那些情况?对这些情况怎么监督?于是又设定了下面那些监督,就是发现了不属实,发现了问题怎么办?发现了问题,又要规定一些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条例又设定了这些制度,就是说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制度、处理制度、巡视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你有没有依据依法,你是违纪违法了没有,你甚至搞腐败了没有,这样,对这些问题怎么办?

述职述廉你又不说,民主生活会你不说,这样就通过这些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你不说,好,那我就通过新闻媒体,通过舆论,我曝你的光,我来监督你。这是一个。通过处理,我就通过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你的问题,来解决这些问题。再有一方面就是通过巡视,由中央和省一级的党组织派巡视组,自上而下监督制约你,来解决你,看你有没有违法违纪的问题。来进行解决这部分的问题,这是第四个步骤。

那么第五个方面,发现了这些问题,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发现了问题,知道他违纪违法,或者有苗头性的倾向,怎么处理?为了这些东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又设定了一些制度,这主要就是三个制度,三个制度什么呢?就是设定了谈话和诫勉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及撤换要求及处理。就是说在我们巡视也好各个方面发现了问题,这样,确实属实,党组织,根据你的情况的轻重,比如说,是一些苗头性问题,怎么解决,就找你谈话给你提个醒,有些问题实在不清楚情况就向你进行询问,询问再不清楚,就质询你。对有些违纪违法了,甚至搞腐败了,那就罢免你,撤换你。基本上,这10项制度,应该说,包含了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也包括了党内监督的各个环节,也就是全过程。这10项制度,也就是这么一个内在的联系。体现了党内监督的规律性,就是说这10个制度不是随意地搁在上面它是有一个内在的联系的,这是10项制度里内在联系的第一点。

下面讲10项制度里的第二点,这第二点也就是说,10项制度里的每一项,每一个单项制度,它内在有什么联系。这10项制度里一般地来说,都在3条左右。那么,这一些条款之间它内在有什么联系呢?实际上这些制度,它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什么呢?是实体性的规定,第二个方面是程序性的规定,第三个方面是保障性的规定。

实际上,任何一个制度,如果是健全的科学的,它都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它有实体性的规定,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有保障性的规定。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举监督制度里的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一共设立了三条八款,这三条就是12条、13条、14条,实际上,12条就是实体性的规定,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14条就是保障性的规定,大家下来学习可以看一看,是不是我说的这样。

比如说,第一,实体性的规定,那么条例12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等等。这个就是实体性的规定就是说,最基本的标准,集体领导这个制度的含义是什么,最基本的标准是什么,就是这条。这是实体性的规定。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13条,第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就是说,有了这样最基本的标准,怎么落实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它有一个步骤性的东西规定,这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的第13条,这第13条,实际上就是对12条实体性规定的一个补充,就是说,你怎么贯彻它进行一个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条例有4款,这4款,实际上就是这个程序性里的四层含义,大家下来可以看看,这4款,第一款是什么呢?是要制定意识规则,就是说你要集体领导,首先你要有意识规则,这个意识规则,你要制定意识规则,然后,我们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这个意识规则进行办事,第二项程序就是什么呢?重要事项上会,就是说,你不要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上会讨论,而是按照意识规则,应该上会的进行上会讨论,而且这个会议是法定的会议,不是碰头会,书记办公会,而是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党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这些法定会议,才能够进行决策。第三个就是要进行会议讨论,这里还规定要充分发表意见,而且要保护少数人的意见,而且要进行记录,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真要进行集体领导,必须遵循这些程序。第四款就是规定要进行表决,重大事项一定要表决,这也是必经的程序,如果你不进行表决,那么你就违反了条例所规定的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规定。这么说,有了实体性的规定,又有了程序性的规定,那么,你不按照实体性办事,你不按程序性走,怎么办?那就要处理你,这就要启动保障程序,第14条就规定了保障的程序。

那么根据我们党的实践经验教训,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问题上,无非是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什么呢?个人说了算,专制,少数人说了算,不经集体讨论重大事项,个人拍板,少数人说了算。还有一种情况是集体决策之后,不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去做,而是找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我行我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自为政等等,根据我们党的建设里的存在的这两种倾向,条例在保障性的措施里也是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别做了规定。

一方面是要追究,第一种倾向追究不经过集体讨论,而决定重要事项者的责任,这就是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就是说,对这种情况,要追究责任。

那么同样对第二种倾向,就是集体讨论了,不按照分工负责去做,对于这一条也做了规定,这就是第14条第2款是对这个方面的倾向做了规定,这个大家下来可以看一看,总而言之,就是实际上,每一项制度,实现每项制度的基本的立法思路都是由这么三个部分组成,尽管有的是两条,但是,它的立法思路是这样的,就是说,有实体性的规定,这个制度到底是什么,还有程序性的规定,怎么落实这种制度。这是程序性的规定。那么,不按照这些程序办,不遵守这个制度怎么办?还有保障性的制度来进行规范来进行处理。就是说每一项制度,它的内在联系是由这么三个部分组成的,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

(五)监督保障

条例的第四章,监督保障。就是说在第二章,监督主体职责明确以后,那么他不履行职责怎么办?在监督制度规定10项制度,他又不按照这10项制办怎么办?这样顺理成章就引出来了要监督保障,要启动保障程序。那么保障一共设置了5条,这5条就是解决监督主体不履行职责,不按照监督制度办事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这里就不讲了,大家下去自己看。

四、《条例》的几个特点

从以上这些内容上看,《条例》体现出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权威性。《条例》作为中共中央的规范党内监督的基本党内法规,其效力仅次于。

2、民主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非常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3、针对性。针对性也是《条例》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条例》通篇就是针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针对党内监督的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管用的监督制度。

4、可行性。《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解决所有问题。

5、系统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构建了一个多层面的、各种形式的、相互配套的相对完整系统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和体系。

6、创新性。《条例》中有许多观点和提法等方面在我党制度建设历史上是首次明确提出的:如首次提出关于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内容;首次正式确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次明确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首次就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中作出规定;首次把有关监督办法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7、开放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待于在今后的党内监督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五、我县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和几点体会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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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深刻认识两个条例的重大意义

1、理论意义。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把党的自身建设放在首要的位置。建党8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不断结合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加强党内监督,保持了党的健康发展和蓬勃朝气,从而保证了党的事业胜利前进,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善于自我批评、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优良传统。两个《条例》作为我们党自我监督的两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历经多年的酝酿并经过多次修改最近颁布实施,使党的优良传统成为了一种依法治党的制度,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对我们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现实意义。两个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对于鞭策每个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增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联系分局的实际工作,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特别是积极开展党组织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分局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建设,不断增强其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增强干部遵守党纪和落实廉洁自律八项要求的自觉性;有利于强化各项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以税收任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因此,要把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分局党支部的一项长期任务认真抓好。

二、 深入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

第一,“条例”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监督,是两者的结合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等都是对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例”明确,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条例”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比如,“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规定了如何反映对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了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些规定得出台,鞭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型”监督是“条例”的一大鲜明特点,标志着我们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和完善的阶段。“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我们党执政50多年来丰富经验的总结。

第四,“条例”是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与宪法和法律并不矛盾,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章和两个“条例”就是具体的体现。而宪法和法律则是我们的治国之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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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中发17号文件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党建立以来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省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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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们党又增加了一部新法规。这部法规的颁布,不仅是我们党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而且对于党的整个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在加强党的建设上的一个创造。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来、执政54年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大法,而且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这个法规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大创举,说明我们党是一个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党。

(二)《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我们党是一个执政50多年、拥有300多万个组织和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情况不断变化的国内环境,担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伟大事业的推进,党长期执政的地位,党的队伍的现状和党所处的时代环境,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提供了载体和制度保证。这对于我们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在反对腐败问题上,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由守势转向攻势;从“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

1、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改革开放20多年,基本上是向下放权的20多年。在下放权力中,出现了一种奇特的权力反向运动——中央向地方各级组织放权,而地方各级组织的权力却向“一把手”集中。中央在向下面下放权力时,没有对下面获得权力者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失去应有的监督。受现行监督体制的束缚,在党内监督上,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就是这些年几乎是事后监督的原因所在。《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改变这种状况,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

2、反腐败由守势转向攻势。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反腐败斗争开始,虽然我们年年强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但在实际斗争中却治标不治本;年年强调深入反腐,却年年难以深入。由于缺少主动进攻,反腐败斗争常常陷入被动局面。《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使我们在反腐败上由守势转向攻势,由被动转向主动。

3、从“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在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史上,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三个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运动反腐被果断停止。但是,由于对制度建设缺乏足够的认识,我们在反腐败上基本是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权力反腐”主要依靠权力的干预和影响,而不是依靠法律和制度。因而常常带有随意性、随机性,不可能根治腐败。《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靠制度规范,从而使反腐败斗争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制度反腐”。

二、《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设五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第一章规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十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二)主要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总结了我们党执政50多年来党内监督的经验教训,适应了当今时代和社会发展,从基础法规的高度,全面建造党内监督结构体系,充分体现了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的显著特点。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展党内民主是贯穿《党内监督条例》通篇的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根据国情、党情和现阶段人们的认识水平,《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要求。这些体现党内民主的措施、程序和要求,贯穿于《党内监督条例》的通篇。

2、重大监督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如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等。《党内监督条例》对上述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长期以来在党内监督上的一些重大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

3、“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针对这种情况,《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表明,“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的重点。这是《党内临督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4、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党内监督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思想。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这又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大亮点。

5、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党内监督条例》的另一个特点是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了“舆论监督”一节。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7、立足实际,操作性强。《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例如,如何保护检举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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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都知道,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的文件,这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首先一点是从全局来讲,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果。因为十六大规定,要把我们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这就反映了制度建设在我们党的建设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无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是作风建设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小平同志讲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特点。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把党的制度建设同其他统一起来,保证其他各个方面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贯彻,这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成果。他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制定这样一个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我们可有多种方法,但是这里面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这就是一方面党内任何组织个人如何加强自觉性,自觉地来增强党性,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来遵守党内的规矩。增强自觉性靠什么,靠教育和思想指导,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而且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同时,另一方面,党内生活表明,由于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区别,加上党内外环境的印象,很自然不可能人人做到自觉。我们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共产党就是一种自觉组织起来,为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有高度的自觉性。党对党员的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做到自觉。这就有党的建设当中有制度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纪律问题。我们现在对国家来说是依法治国,对党内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要依照制度和党内的法规来治党。这里面有人讲要依法治国,是不是依法治党,这是可以研究的。我不太赞成要依法治党,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有区别的。党是一个自觉的组织。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员的自觉。只有这种自觉,我们才能更好的来贯彻实施我们制定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自觉性,制度制定最多实施起来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是很严峻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党内的不正之风,腐败的案件。在所处分的干部当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是危害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从党的当前来看,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当中,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利,纪律松弛是重要的原因。所以说,预防腐败的自身,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多年来党内外出现党内监督规范性的问题,所以文件的出台,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需要,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 要。

二、关于《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过程

党内监督过程不是一个新的问题,从国际共产主义当中,列宁就非常重视党内监督问题,而且有许多好的思想,设计了好的方案。从我们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小平同志在1956年修改报告时候指出,鉴于我们是执政党,党员干部沾有官僚习气,不利

三、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一共五章,包括总则,监督执政,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置,一共是47条,6600字。条例关于主体,义务,如何监督,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我具体说一下。第一章总则,一共是五条。这一章里面分别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以及党内监督的方式等五个问题。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强调一个问题,我们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要看到制度上强化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反腐倡廉的重要目的。但是这次的条例不仅仅是反腐败,而是要认识到他对坚持我们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我们党能够真正做到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目的。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的问题。指导思想延用了所规定的指导思想,这个没有变化。制定党的条例的原则加了三条,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因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三是主要将党内发挥确定党内监督的对象。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我们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权利如果失去监督就会走向腐败。权利有他的两重性,有他的复杂性,有他的有利性。权利扩张到什么程度,碰到前面没有路走了才能回来。所以,权利的运用是我们监督的核心问题。所以,我们这次监督条例确定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理论,根据党内的实际提出来的。关于领导机关和领导班子,党内过去文件做起步,比如十三届六中全会和十四届四中全会都讲过,但是突出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一把手这是第一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当中处于核心问题,无论对决策还是决策执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特殊地方和影响力决定他们必须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中。这是我们党内监督条例很重要的特点。四是规定了党内监督七项重要内容。这是执政党必须做到的,又是广大群众经常关注的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腐败的党员干部无一不是违规了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在贯彻指示当中走偏了方向。尤其是依法执政的问题,有些部门的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错位的观念,为一时利益所趋势,不能够自觉的遵守法规法律。再比如说有些地方和少数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这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当中,没有人真正重视。党内监督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可以说是带动了党内监督,以及党的建设当中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好,其他的方面都会顺利进行。五是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从党内监督条例来讲,主要是讲党内监督,没有更多的讲外部监督的事情。应该看到党内监督和政治有效必须同党外监督相结合。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权利的运用进行监督,涵盖广泛的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方向及上级组织对下组组织的监督,党员之间,领导班子之间互相监督,党的专职机构,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等等,归根到底,党内监督是一个至上而下的基础,这样一个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使他们互相配合,虽大的合力,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整体效益。所以说,党内监督制度要同党内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讲监督的体制,一共是6条。首先是讲监督的主体,谁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主体赋予什么样的资制权力和义务。这里有列举的方法规定六个监督的主体,就是各级党委,党委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叙述了他们的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明确规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成绩如何以及监督的平衡原则。这里面有一点,各界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过去没有规定。过去我们开了党代表会以后,党代表的作用也有规定。所以人们感到党代会涉及到代表常任制的问题。我想党内监督,党代表在党的会议期间的监督,这个对党代会常任制问题开起了一个新路。推进党代表的常任制的问题希望积极的促进。对于上面六个主体的监督,总体来讲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例行的权力,有利于各个主体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二是各个主体实施监督,明确依据,可以有效的避免各种干扰。三是明确了主体和使用和相应的关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负其责,进行有序的工作。四是有利于保护监督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监督条例里面,赋予监督什么权利,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能做,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关于监督制度。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点,监督条例核心的部分,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8条,所以这是一个核心部分。因为我们讲监督,根本上来讲是制度的监督,讲监督体系就讲制度的体系。没有制度为载体,我们讲民主是靠不住,没有民主作为载体讲监督,监督是难认的。构建党内的监督体系实际上是构建党内的制度体系。所以把监督的制度放在特别重要的地位,作为党内监督的核心内容,这在我们学习当中应当紧紧抓住制度建设的问题,这十项制度分为十级,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情况处理以及罢免撤换处理的思想等都做到具体的规定,这些制度应该说总结了党内的历史经验,立足于当前党内监督迫切需要解决的信任问题。比如对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的规定,目的是保持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目的是为了使监督有知情权,这是保证党内和人民群众能够实施知情权的重要制度。这里的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是上下的,上级对下级要做报告,下级对上级也要报告,这是双向的,互相之间知道情况。只有情况才以明才能监督,只有知情权才能监督。述职述廉的制度,主要是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的委员会的成员,对同级党委成员的主要领导的监督责任。这是党内成员,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工作。民主生活会的规定主要是发挥党员对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处理制度规定目的保障和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他们来信来访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把人民的监督和党内的监督统一起来,把人民的呼声和监督转变化党内的监督。关于谈话和诫免等问题都是从制度规定的。所以十项制度应当是学习的重点,是本条例的重点,要按照制度去做,监督就是要以制度为依据。紧紧抓住制度的环节。

第四章就是监督的保障体制。这一章的五条主要是讲了如何保证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这一章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质上如何保障党内监督制度贯彻实施的问题。所以这个条例是比较完整的体系,强调了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制度如何保障。

第五章主要讲三条,怎么解释,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以上就是说了关于简要介绍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他的每一间每一节里面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总之,从这个条例的内容来看,贯穿了一条主线,就是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体现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

四、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一是监督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这根主线。用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式来保护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中央的权威,来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条例是非常重要的精神。先从党内民主来看,十六大作出非常重要的决定,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我们党对党内民主这个提法和判断,把党内民主提高到党的生命的高度。我理解,党内民主是党的本质,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特征。共产党本身就是民主的。如果是专制的,独裁的就不是共产党,所以专制和独裁是民主的对流物。党员是党的主流,是党决策的主体,党内民主本质上是党员当自己的代表决定党的重大问题。所以说,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事物的管理,还是干部的选拔任用都要充分发挥民主,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党内民主从党内的监督是什么关系,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如果党内没有民主,就根本谈不上监督。所以,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监督和民主是紧密的联系一起的。其次四权(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是党内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没有知情权就无法监督,真正的选举权,这是真实的,本身就是监督的内容,也是根本的监督。做得不好,原则上监督不够。决策也是这样。第三,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有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利。十六大提出切实保障党内民利。第四,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程序。民主没有程序就是虚拟的民主,没有办法落实。既要讲民主制度,又要讲民主程序。我认为,民主不是空洞的东西,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按照这样的制度和程序办事,谁也不能违背。我们决定重要问题,要实行表决制,这就是民主程序,没有表决制就违犯了民主程序。所以民主实际上是制度和程序的统一。所以,党内监督条例在发展党内民主的思想指导下,从我们的党性国情出发,切实发挥具体要求。其次,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民主的发展是同经济文化发展紧密联系的。而且,民主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要以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为限度,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不能说民主和政治经济发展相背离,这种民主是不可能,人们到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经济水平和人的素质上的提高,民主的程序就会提高,这是相统一,相制约的,因此,我们既要发展民主,又要像今天来干,讲团结,讲大局,讲人民的共同利益。解放思想,发展民主,更有利于实现团结统一。有利于党的各项主张适应实际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中央的权威,保持中央政令统一。同时也可以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更有序的,更规范的发展党内民主。达到解放思想当中统一思想,解放思想当中转化为全党的主张。发展党内民主和维护党内统一,是党内民主的集中体系。在监督的实际当中,贯彻了这个思想,我们同志在学习理解当中,一个关系的问题是紧紧抓住发展民主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主线。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三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常委和地方党委的常委,地方纪委的常委和是常委党组织的纪委常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最高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四是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 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五是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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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建党85年、建国57年以来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文秘站网文章-找范文,到文秘站网]下面我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最新亮点---第一次将党政一把手列入党内监督重点这个热门话题谈点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抓住关键,切实提高'一个认识'。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是抓好班子建设,推动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党政一把手是班子之首,事业之帅,在领导全局工作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重大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一个班子的权威、形象和战斗力,决定着一个地方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效,影响着党风和社会风气。如果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就能为整个班子树立好的榜样,增强班子团结和提高战斗力,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上下形成合力。反之,如果一把手自律意识不强,组织上又不注重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就可能造成一言堂,影响班子团结和班子整体形象,降低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我们必须站在推动整个事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一把手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是保护党的宝贵财富,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日益增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推动党的事业的骨干力量,更需加强对自身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学习与提高,从而带领群众去开拓创新。如果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不严,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是其个人的悲剧,也是我们党的事业的损失。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是对领导干部本人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是保护党的财富,健全党的肢体,推动党的事业的需要。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各种法规和制度还不是十分严密和健全;同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政策,迫使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必须集中于经济建设,需要同形形的人物打交道;加上一把手领导干部位高权重,一些人往往会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拉拢和引诱领导干部,寻求自己的保护伞和谋求不正当利益。如果一把手自律意识不强,经受不住各种考验和诱惑,就会产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政机关人权、事权、财权密集的部门逐渐成为腐败攻击的主要对象,这些部门的一把手则成为腐败分子轮番进攻的重中之重。泰山脚下的胡建学,官至市委书记(泰安市,地厅级)之后,竟然有了'一览众山小'的感慨,他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人能管得着了'。江西的,能够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而纵情声色,竟然有了'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喻牛栏缝隙之大)的感悟。沈阳'慕马案'中17个党政部门一把手集体腐败更令人触目惊心。据中央纪委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交报告中的数据统计,1992-1997年、1998-20__年的两个5年间,全国处分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1673和2422人,增加44.8;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和98人,增加25.6。在受处分的干部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和受重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的比例。一把手违法违纪案件呈较大上升趋势,既表明了这一问题的严肃性,也从反面证明了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迫切性。

二、以身作则,正确处理'两层关系'。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作为铅山县委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如何做好监督和被监督的表率,我谈点个人心得。我认为领导干部首当其冲要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好谁让掌权、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增强宗旨意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指出,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来自人民,决定了权力的服务对象也是人民。'官'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因此,防范权力风险,增强宗旨意识,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干群关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增强责任意识。权力是一种责任,体现在政治责任。领导干部在用权时一定要讲政治。权为民用,权为发展而用。要防范权力风险,领导干部就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正确处理好奉献与索取、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增强奉献意识。权力是一种责任,体现在奉献责任。掌权为民是实践'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领导干部只有运用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绝没有为个人捞好处的权利;领导干部拥有了权力,就必须奉献。在和平年代,这种奉献精神不仅体现在生死考验面前能够挺身而出,更多的体现在平时对待名利、地位、个人进退去留的正确态度上。明人悟空写的一首《万空歌》云:'金也空,银也空,死后何曾在手中;权也空,名也空,转眼荒郊土一封。'这首诗就是奉劝为官者认清人生价值,权力、虚名、财富都是身外物,做官就要做好官,做人就要做好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掌权者应该约束自己。正确对待权力,需经历一个由外在他律向内在自律的转化过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依靠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机制。自律是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一旦丧失自律,极易走向腐败。纪律是外在的条件,作为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爱护,要拿出共产党人的气度和胸怀,自觉、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

三、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三项机制'。党政一把手是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他们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决策实施中处于指挥地位和督导地位。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对其运权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约束和纠偏,确保他们行得正、走得端,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事前控制'机制。就是在某一名干部行使一把手权力之前,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和规范。做到关口前移,把监督的起点定位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使用干部,同时完善荐才失察追究责任制,被推荐的党政一把手出了问题,推荐者要负连带责任。同时配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高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班子成员与一把手朝夕相处,对一把手的政治思想、领导能力、勤政廉政情况最有发言权,而且对一把手监督也是每个班子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要求每个班子成员都

应从大局出发,从关心同志出发,敢于坚持原则,严格履行互相监督的责任,做到防范在先。二是'事中约束'机制。就是在一把手正在行使权力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领导班子政务公开制度,在严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对各部门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等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使诸多部门的监督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增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整体效能,使一把手的领导行为处于监督约束之下。三是'事后追究'机制。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惩处违法违纪者。同志指出:'党要管党,首先要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如果管不住,后果不堪设想'。而要实现党要管党,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一把手。从严治党,首先必须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不仅是由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所确定的,而且也是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纪现象增多的新情况、新特点所决定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可以提高一把手的廉洁意识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其主动地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好班子,抓好队伍',而且能使其本人受到约束和限制,'管好自己',不敢为所欲为。其次,还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一把手,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实施。既要杜绝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分责任轻重,搞'一锅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责任追究上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实使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四、养身修德,着重培育'四种意识'。同志曾语重心长地告诫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革命本色'。常修为政之德,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复杂形势下,自觉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修身重德,提高境界,加强官德修养,着重培育'四种意识'。一是民主意识。民主意识要求为官者以民为本,要察民性、顺民情,知民、爱民、为民、利民、富民。今天,我们提倡以民为本,是为人民服务这一核心的重要体现,是评价领导干部道德意识的重要标准。是否视民为本,为民服务,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邓小平曾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以民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面向新世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和改进自身道德建设的总纲。每位领导干部,都要始终坚持'三个代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最本质的人格特征和政治素质,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二是尚廉意识。廉洁是'为政之本'、'为官之要',是共产党人的基础性品德。领导干部是全社会的表率,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道德品格。'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领导干部道德的主要内容。其中,廉洁是为民的前提,不讲廉洁,就做不到为民,做不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有可能失去民心。没有廉洁,也谈不上勤政、务实、高效。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公正清廉,公道正派,不辜负人民的期待。三是服务意识。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以为民服务为己任的,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必须尽到的道德义务。邓小平提出的'领导就是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道德原则。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就要求全党的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必须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加快经济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服务。四是自律意识。官德修养很重要的一条是看党员干部对自身言行有无约束力。有些人能够小心谨慎,用纪律和法律约束自己,成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有些人却视纪律和党规党法为儿戏,甚至以身试法。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没有自律意识。早在古希腊时代,哲人苏格拉底说过:一个没有自制能力的人,不值得信任,不能托付他做重要的事情。因此,领导干部在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制度不健全、政策有漏洞的时候,在无人监督、在各种不健康思想侵蚀和引诱的时候,必须时时刻刻注意提高警惕、约束自己,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管住自己。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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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破解党内监督难题的坚定政治决心。《条例(试行)》早在2003年就颁布实施了,其中提出十大监督制度。监督制度固然是破解党内监督的关键要素,但从党的领导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领导人的政治决心依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这些都是坚定政治决心的掷地有声的表达。

二是努力压实监督的重要责任。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有这样一段话:“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从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从党的最高领导人到每一个普通党员,都肩负着党内监督的责任,而且责任大小、多少的区分是合理的。

在上述监督责任体系中,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各级书记特别是总书记,无疑是最关键的监督责任主体。十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实践表明,启动问责,落实责任,才是撬动做好工作“杠杆”的最有力“支点”。其中最关键的则是,党的总书记切实担当起了监督主体责任。既率先垂范又敢于碰硬、敢于攻坚克难。在的领导下,新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也担当起了自己的监督责任,严格追究“两个责任”,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正是这个变化,才引发了监督结果的改变。

三是监督制度上的突破十分关键。短期内,提升政治决心,压实监督责任可以改善党内监督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监督制度建设依然是最重要的保障。《条例(试行)》效果不佳,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监督制度上的制约。《条例(试行)》第八条有这么一个监督责任要求:“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但事实上,在纪委主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下,没有哪个纪委领导敢于越级报告。十之后这种情况是如何改变的呢?主要就是因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上进行突破。其中,“两个为主”是关键,在其保障下,“同时报告”(其实反映的正是同级监督)才变为可能。可见,制度很关键。

十以来在党内监督制度上已经取得的突破,应当在监督条例中固化下来。其中,最主要的突破就反映在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上。而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上的改变只是一定程度的突破,条例中的相关监督制度应当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党内监督制度创新上,还应当高度重视党内民主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党内民主监督作用的大小,最终取决于党内民主实质性进步的大小。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再次提及“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个论断,是十分重要的。在党内民主监督中,普通党员的监督作用只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样重要。为了保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应该拿出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党代表大会的常任制,落实党代表的任期制,特别是要把党代表大会分离出来并使其成为党的领导机关,都是相关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党内民主监督在党内监督中还处于核心的位置。例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监督党的本级党委会和纪委会上,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这个监督落实了,类似“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中纪委”这样的逻辑难题就可以有解了。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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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省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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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20xx年10月12日)

一、学习两部《条例》的认识和体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83年来的建党经验和54年来的执政经验,顺应了时展的要求,是与时俱进、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重要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两部条例,有三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的条例,也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监督运作、监督保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党内权力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标志着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两个《条例》既是约束的武器,也是监督的武器。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规范行为的试金石。领导干部的行为,既要靠自我约束,更要靠纪律约束。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事后处理,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比以往的若干规定都更严格、更严密、更具体,并且新增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许多章节。《条例》既体现了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又体现了对干部的综合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约束和监督提供了新的规范。

第三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制度反腐的里程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这在党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风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对照两部《条例》的差距和不足

第一,学习《条例》、认识《条例》有差距。《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两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重要的法规。在对两部重要法规的学习上,自己抓得还不紧,主动性不够,自觉性不够。往往需要的时候才去学,有了要求才去学。在对两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上,站的角度不高,花的时间不多,下的功夫不深,停留于了解大概、一知半解,没有仔细去把握,认真去思考,深入去钻研,反复去斟酌,与熟悉《条例》、精通《条例》的要求有差距。

第二,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差距。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自己能够做到自我教育,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意识还不很强。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践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全局工作、参与集体领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很不够。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平时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流工作较少,到部门商量工作、指导工作较少,深入镇村调查研究较少,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更为不足。

第三,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差距。一名班子成员,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管好分管部门,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在与分管的 部门、联系的乡镇和周围同志交往过程中,常常一般性的接触比较多,深层次的交流比较少,谈工作的时候比较多,过问党风廉政建设的时候比较少,有时表现和蔼、客气和尊重有余,而严肃纪律、严明制度、严格监督不足,对少数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反映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制止不力。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队伍的观念树立不牢。

三、贯彻落实两部《条例》的努力方向

第一,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明确权力的来源,认清权力的本质,时刻牢记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奉献,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随时随地用《条例》严格约束自己,用自身的廉洁奉公去沟通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守住信念防线,守住道德防线,守住法纪防线。做到公权不谋私利,公职不徇私情,从主观上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此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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