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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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申报、审批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承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三条教育部在8所师范大学设立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中央教科所、课程教材研究所以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研部门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并对项目负有责任。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者不得作为申请人。
4.项目组应由具有改革意识、专业研究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教育实践工作者组成。
5.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在实验学校或实验区进行研究、实验的经验。
6.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项目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7.准备出国3个月以上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送交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应对其所组织的各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2000年2月1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及软盘一并送交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应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分初审与复审;评审本着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八条初审小组由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及有关人员组成,对申报材料与课程改革总体思路的一致性以及内容的科学性、组成人员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者的建议。
第九条由著名的教育家、科学家、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申请书和初审小组的建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承担建议报告。
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项目的承担者填写《***项目实施计划》,由基础教育司审批。
第十一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根据基础教育司的审批意见向各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如果确有调整研究计划的需要,必须报请基础教育司批准后方能调整;项目成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研究工作结束。
第十三条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跟踪和检查,并向中心提供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将通过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了解、协调并把握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和方向。
第十五条各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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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落实情况
2019年初,全县机构改革整合了原分属工商部门主管的商标、质监部门主管的地标产品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科技部门主管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除了软著版权仍归属宣传出版部门主管、新植物品种归属农业部门主管外,初步实现了职能“大统一”。
2019年1月—2020年8月,全县商标申请量3255件,有效注册量1839件,地理标志申请量3件。全县有效注册商标总量3104件,其中地理标志商标15件、驰名商标8件、著名商标18件、知名商标40件。
2019年1月—2020年8月,全县专利申请量594件,专利授权692件。全县有效专利授权2343件(发明类305件、外观设计类392件、实用新型类1646 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71件。
截止2020年8月,全县共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件,其中:地理标志商标15件、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3件、农产品地理标志7件。
现将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知识产权培育。为加强我县知识产权培育、创造工作,服务重点技术领域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我局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积极引导商标注册和专利申报。建立新一轮名标培育孵化库,将湖北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xxxx”、湖北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xxx”、湖北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xxx”3件商标纳入中国驰名商标培育孵化库;将xxx药材种植协会“xxxx”、xxxxx协会“xxx”纳入地标培育孵化库。
二、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今年4月,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县系统克服疫情影响,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与培育”主题广泛宣传,共发放各类知识产权读本及手册1000多本,典型案例刊物400多本,利用led屏幕宣传208块,重点走访企业53家。
三、申报落实相关奖励政策。根据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统一部署,2019年我局依据《xx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x知发[2017]23号)组织申报2019年宜昌市专利奖励,湖北x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xxx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xx农机制造有限公司、xxxx酒厂有限公司、湖北xx软瓷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8件专利申报获得2019年度xx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工作。组织湖北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申报获得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0190-2013)贯标认证奖励。2020年为激励创新,奖励我县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我局组织申报第一届湖北专利奖项目,xx农机、xx软瓷、xx鲟龙鱼申报获得第一届湖北专利奖项目。xxxx协会分别申报获得2019、2020年湖北省“三大工程”(地理标志类)支持项目奖励。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申报获得2019年宜昌市专利产业化资金奖励。
四、大力组织重点企业参加各种培训学习。2019年6月至今,我局共组织“专利基础知识讲座”、“专利导航相关知识培训”、 “专利基础知识及其挖掘方法”、 “知识产权万里行”、“ 企业管理和知识产权高管培训”、 “《xx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培训”、“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训”、 “企业专利扫零及企业专利人培训”等11场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参加培训企业124家次,培训企业知识产权高管204人次。
五、推荐申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按照省、市局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强较高知名度品牌保护,促进品牌强省建设,将我县符合条件的8件驰名、5件地理标志商标报省纳入湖北省第一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主要涉及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加工产品商标,增强了我县特色农业品牌保护力度。
六、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重点指导长xxxx协会、xxx推广服务中心、xxxx植物研究所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指导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申报xx市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
七、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一是部署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的商标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以集镇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及乡村小商店为重点对象进行现场检查,严厉打击未注册涉食品类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权假冒等行为,共检查食品生产及经营主体共589户,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7次,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线索举报8件,掌握发现一批违法线索,查办商标侵权案件10起。二是开展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底掌握我县15件地理标志商标及其产品、3件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基本情况,健全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品管理台账,着力防范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三是组织开展“双打”无害化销毁工作。根据市“双打”办工作要求,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报送无害化销毁工作的佐证材料。四是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及百日行动,通过与知名企业联手打假,截止今年11月底,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32件,案值25.85万元,罚款32.8万元,其中商标侵权类10件,罚款5.8万元。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受体制改革等因素影响,在县内开展知识产权申报、保护等培训不足;全县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氛围不浓、政策支持不足;当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力量不足、素质跟不上要求。
后期工作的基本思路: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出台政策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落实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的发明专利授权等相关配套政策,清理与现行产权保护不符的规范性文件。2、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实务培训,引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支持建设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平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指导运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建设,推动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工作的专利信息利用培训,支持企业加强专利、商标海外布局。4、加大知识产权专项检查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快速查处机制,开展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着力推进执法巡查督导工作常态化。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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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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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支持技术领域和优先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电子与信息、生物技术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资源环境、航空航天、交通技术领域。具体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2008年)》。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新产品开发,优先支持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
1.突出节能减排主题,重点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等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和企业加快重大环保节能新产品开发。
2.重点支持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转变的重大科技成果产品开发、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开发、面向国际市场的高技术产品开发。
3.重点支持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新产品开发。
4.重点支持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升级的新产品开发。
5.重点支持有关重大自然灾害预测、应急和防治,灾后修复和重建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新产品开发。
6.不支持范围:食品、保健品、饮料、服装、传统手工艺品、小家电等日用产品开发;军工配套产品开发;高能耗和高污染产品开发。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无相关产权争议。
3.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4.产品为国内首次开发成功,已有市场销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性能。
三、申报组织方式
1.申报渠道
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相结合方式。
项目申请单位登陆program.most.省略,点击新产品计划,下载相应的软件安装后录入申报书,然后输出打印,并将电子数据和其他材料一并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等申报组织单位登陆program.most.省略,下载相应的软件安装后汇总项目电子数据,打印上报项目汇总表,并将汇总电子数据和其它纸制材料在2008年5月30日前按要求上报科技部。其中电子数据通过科技部科技计划申报中心“一站式”平台上报科技部,电子数据备份和纸制材料报送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要参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2008)》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评估(评审)和推荐工作。
2.备案制单位管理
进一步发挥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新产品计划中的组织作用,继续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西安、湖北、湖南、广东、山东、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河北、宁波、江西16个省(市)实行申报备案制管理,其中,北京、湖南、西安三省(市)实行网上评估。备案制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备案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考核和管理,完善项目评审评估体系建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精心组织项目。科技部将对2008年申报备案管理单位评估机构的评估和评审工作做重点监督和考核。
3.项目申报数量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推荐上报项目应择优排序,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前两年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平均数的130%,其中a类项目原则不超过上报项目总数的30%。
4.关于重复申报
原则上一个企业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从地方和部门同时申报新产品计划;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产品不得再次申报。凡发生以上情况者取消立项资格。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需提供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药gmp认证、新药证书;农药生产许可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的3c认证等。
(5)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
2.辅助材料
(1)项目产业化前景分析。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2年内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3)其他材料。如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用户意见报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获奖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等。
(二)申报组织部门提交材料
1.项目报送函。
2.推荐上报项目汇总表、项目评审意见表(和项目申请材料一起装订)。
3.申报纸制材料一式二份。
4.汇总电子数据(或通过网络传输)。
(三)材料装订及要求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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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软件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缴纳营业税,属于价外税,与委托方关系不大。而在“营改增”之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转为缴纳6%的增值税,委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委托方的购买成本。但这也在软件企业和委托方之间产生了一个矛盾:软件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只能开具零增值税税率的发票;而委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抵扣相关的进项税,就会要求软件企业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当委托方为国外客户,以及未改制的科研院所等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不在意增值税是否能够抵扣时,软件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那么,软件企业如何选择,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呢?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选择。
(一)当客户群体对增值税抵扣不敏感时,首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如果软件企业的客户群体为尚未企业制改造的国有科研院所单位,或者为国外企业时,优先采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销售模式,以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需要在合同中重点关注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因为:
(1)技术转让
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销售时,销售方将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一并让渡给购买方。
(2)技术开发
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才能符合技术开发的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政策还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而各地的科委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一般都有格式文本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规范,因此,为了更稳妥起见,企业最好根据当地科委的格式文本进行适应性修订,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二)当客户对增值税抵扣敏感时,首选产品销售合同
如果软件企业的客户为一般企业,有增值税抵扣的客观需求,则软件企业应首选产品销售合同,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时需要特别关注三个关键点。
1.合同名称要规范
既然是产品销售合同,则合同名称一定不能出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容易产生歧义的字样,最好是软件企业的标准合同,即使由客户提供合同文本,也要对合同名称尽量做有利于自己的约定,明确是产品销售合同。
2.产品名称要规范
在实务操作中,在向税务机关进行具体销售合同项目的退税申请时,至少要求三个一致,即销售合同中列明的产品名称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一致,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一致。只有这三者保持一致,才能实际办理退税手续,三者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这一销售合同项目下的软件产品收入无法实现退税。这就要求软件企业的销售部门在与目标客户接触时就有意识地进行引导,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层层审批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最初协助客户立项时,就尽量将标准化的产品名称提供给对方,尽量减少个性化的名称。否则,等到后期签订合同时再对此进行纠正,可能已经无能为力,导致无法办理退税。
3.所有权归属要规范
之所以要关注此条款,主要是避免被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是前者仅转让产品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著作权仍归销售方所有,而后者是“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属于产品所有权利的转让。因此,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在此条款可以如此处理:
(1)不约定产权归属
结合第一个关键点,既然是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而不是技术开发合同,则不会出现“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2)模糊处理
如果买方比较强势,对产权必须进行规定,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强调买方在产品基础上的二次开发等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其所有,模糊其定义。
(三)客户对合同内容较为强势时,尽量采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
对于大部分软件企业来说,客户均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面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其内部管理的要求,对外采购需要层层审批,反映到最后签订的合同上,就是条款比较苛刻,无法按照软件企业的退税、免税要求约定合同条款,例如,合同标的物名称及发票必须按照其内部申请或招标文件的名称填写,权利归属必须归其所有或者双方共有,合同文本必须是开发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税负来看,软件产品销售行为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仅仅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因此,如果条件允许,选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则成为了软件企业的首选。当然,这里也要注意合同文本、产品名称、所有权归属,尽量符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以符合科委的备案的要求。
二、对“营改增”后软件企业流转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营改增”以后,软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客户,选择不同的销售策略,并从销售源头开始按照最有利于自身的情况引导客户,以便为后期的退税、免税打好基础。同时,这项工作仅靠财务部门自身是无法完成的,需要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紧密配合,从开始就在企业内部制定好各项预案,以免后期亡羊补牢。
(一)全盘考虑,做到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
从销售收入的税收优惠角度进行筹划和分析,除流转税外,软件企业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申请条件各不相同,甚至会导致不同优惠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软件企业必须全盘考虑,做到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而不能仅仅局限在某一税种上。
(二)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软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是软硬件一起销售,有些是嵌入式软件,上述分析仅仅是从销售纯软件产品角度出发,显然没有涵盖这些情况,因此,企业在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免画虎不成反类犬。
(三)建议将免税由零税率申报改为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模式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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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参加了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举行的2012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在此次年会举行的2011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颁奖典礼上,汉仪公司荣获2011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专家特别提名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向汉仪公司董事长陈彦颁发获奖证书并合影留念。
2012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由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主办,是我国版权领域最权威、最公正、影响力最大的著作权人展示和推广平台。此次汉仪公司能够在众多申报企业中脱颖而出,获得2011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专家特别提名奖,表明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评选专家、评选委员们对汉仪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肯定。
两项包装国际标准新工作提案已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作为iso/tc122/sc4中国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近日提出了《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和《包装 包装与环境 标识和材料识别》两项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这两项提案申请已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iso/tc122/sc4联合秘书处征求各成员国意见。
这两项国际标准拟参照我国国家标准gb/t 23156《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和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以及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加以起草。其中,《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涉及包装与环境领域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包装 包装与环境 标识和材料识别》涉及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和包装组分的材料识别标志及其标示要求。
2011年我国印刷设备和器材进出口总额超过54亿美元
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印刷设备、器材进出口总额为54.9452亿美元,较2010年的49.4832亿美元增长11.04%。
2011年我国印刷设备、器材进口额为35.8514亿美元,较2010年的32.5474亿美元增长10.15%。其中,印刷设备进口额为25.3955亿美元,同比增长10.64%;印刷器材进口额为10.4559亿美元,同比增长8.98%。印刷设备中,印前设备的进口额下降5.40%,辅机和零件进口额下降13.43%,但印后设备进口额的增幅却高达68.05%,这主要由高档切纸机的大量进口所致。印刷器材中,油墨进口额的增幅为1%,胶印版材和制版软片的增幅均在10%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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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 (单位/个人)自愿申报 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允许此次申报资助材料用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评审。
序号 登记软件名称 登记号 1 2 3 4 5 (项目申报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加登记行,需双面打印。) 申报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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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品牌,产品技术先进,产品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或者能替代进口,并能带动我省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可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应为*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
2.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或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3.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并能出具专业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可适当放宽限制;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为省内自主开发生产。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和己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七条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授权、合作生产和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6.环保达标证明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须向设区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申报。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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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建立'*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按《公司法》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
税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
(四)有较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能够指导生产。
第五条项目条件
(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石化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等新兴产业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新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新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业化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企业将填好的《*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附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补助审批
第七条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条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一条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编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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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市“版权兴业”工作,我局决定启动2021年度“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工作,评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定宗旨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集群)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单位和园区(集群)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服务。
二、评定项目名称
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分“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
三、评定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参评单位资质要求
(一)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
(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4.建立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5.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6.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
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二)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清晰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市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3.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融资、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4.具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集群)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5.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集群)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集群),需向韶关市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载明申报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集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申报表》或《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申报表》;
2.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等;
3.版权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守法经营、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产业创新和贸易发展、软件正版化方面的相关情况;
4.版权类相关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主要使用软件的授权许可证书等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认定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版权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评单位资料请于8月30日前发送至韶关市版权协会)
(二)市版权协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评审,评审小组采取书面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出具评审意见;
(三)市版权局根据评审小组意见综合审定,评选出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并将评选结果在韶关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版权局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市版权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当年度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名单,并颁发证书、牌匾;
(六)示范基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本基地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版权管理工作相关数据发送至韶关市版权协会。
七、评定纪律
评审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版权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二、所有执照、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不用填写工商注册等信息。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市及镇街政府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有虚假伪造内容,申请 表将自行作废,本次申请无效,同时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对每册材料按照顺序编写页码。
基 本 信 息 表
企业名称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生产研发地址
企业类型
经营方式
1.创作 2.研发 3.生产 4.销售 5.中介服务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主业所属产业
1.核心版权产业 2.部分版权产业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属版权类的营业收入
万元
企业本年度
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属版权类的营业收入
万元
上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本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经营场所总面积
m2
其中:研发创作区总面积
m2
从业人员总人数
从事版权管理工作人数
从事版权产品研发或创作设计人数
主要版权类作品
著作权登记种类和数量
使用计算机软件种类和正版化率
两年内有无违法规经营行为
版权工作情况(可附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受理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版权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理由”限2千字以内,可另附页填写。
2.反映企业状况的栏目,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必填写。
版权工作汇总表
版
权
成
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原始取得(个)
受让取得(个)
作品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省版权局颁发证书(个)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证书(个)
其他版权(个)
版权运用情况
(交易和质押贷款)
序号
作品名称
登记证号
著作权人
作品首次
发表日期
发证
日期
本申请所附材料清单
附件名称(在已附材料后的里打√)
数量
是否需验原件
是否必备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年检合格)
3
盖公章
是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盖公章
是
3.原创版权类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等)
3
是
是
4.使用计算机软件授权文件复印件
3
是
是
5.版权类资质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3
是
否
6.国家、省、市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是
否
7.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3
是
是
8.其他证明材料
3
是
否
注: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韶关市版权兴业示范园区(集群)申报表
园区(集群)名称:
园区(集群)地址:
园区(集群)管理机构名称:
管理机构地址:
管理机构负责人:
管理机构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二、所有执照、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市及镇街政府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有虚假伪造内容,申请 表将自行作废,本次申请无效,同时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对每册材料按照顺序编写页码。
园区(集群)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创办时间
主要产业
1.核心版权产业 2.部分版权产业
管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
注册资本
万元
园区(集群)建筑面积
m2
研发创作区总面积
m2
版权保护机构数量
家
版权服务机构数量
家
园区(集群)的企业总数
家
园区(集群)的版权相关企业总数
家
上年度园区(集群)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版权类产业
营业收入
万元
本年度园区(集群)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版权类产业
营业收入
万元
上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本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园区(集群)从业人员总人数
从事版权管理工作人数
从事版权产品研发或创作设计人数
主要版权类作品
著作权登记种类和数量
企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种类和正版化率
企业两年内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版权工作情况(可附页)
园区(集群)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受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版权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报理由”限2千字以内,可另附页填写。
园区(集群)版权工作汇总表
版
权
成
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原始取得(个)
受让取得(个)
作品著作权证书(个)
其中:省版权局颁发证书(个)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证书(个)
其他版权(个)
版权运用情况
(交易和质押贷款)
序号
作品名称
登记证号
著作权人
作品首次
发表日期
发证
日期
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名称(在已附材料后的里打√)
数量
是否需验原件
是否必备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年检合格)
3
盖公章
是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盖公章
是
3.原创版权类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等)
3
是
是
4.使用计算机软件授权文件复印件
3
是
是
5.版权类资质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3
是
否
6.国家、省、市其他相关部门对园区(基地)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是
否
7.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3
是
是
8.其他附件(请注明)
3
是
否
注: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