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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3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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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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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县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县的科技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授奖范围

第七条县科技奖授予的组织和个人

(一)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程序、生物新品种和新医疗方法等,其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正式生产或实践应用至少一年以上,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

(二)在推广应用和转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对原有的技术进行改进或创新,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或在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自然现象和规律有新的发现,或在理论上、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主要论著已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实践应用一年以上,重要结论已为省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的。

(六)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有关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不得申报县科技奖。

第三章评审与授予

第八条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设等级)。

县科技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人。

县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受奖单位不超过3个,受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6人,二、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九条县科技奖的推荐单位: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条县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

1、属国内、省内首创,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省市内首创,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市县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研究开发经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作物新品种,创经济效益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授予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外地科技人员,在县内帮助工作三年以上,使企业创产值一千万元以上,或开展自愿者服务,创造良好社会效益,授予科技进步合作奖。

第十一条县科技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推荐单位推荐申请县科技奖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和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一式二份报县评委会进行评审。

申报项目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县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合格的申报材料。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县评委会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可以评定科技进步三等奖,并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推荐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

(三)县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县评委会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通过;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四)县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五)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或个人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县评委会决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科技奖的侯选人、侯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签署异议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县评委会可以组织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评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县科技进步奖励记入个人档案,可以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技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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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工作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就业容量。

(三)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算较为合理。

(四)优先征集科技含量高,开发投入少,转化快,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创业项目。

二、创业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创业项目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征集,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向各(区)劳动保障所报送创业项目时,应填写《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并编制《市创业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评估依据、项目运作模式、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资料。经各(区)劳动保障所初评,并经所在(区)政府确认后,将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区)报送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认后进入市创业项目库。

三、创业项目库的建立和推介

市就业管理中心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创业项目按产业类别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创业项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实现各(区)创业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市就业管理中心和各(区)劳动保障所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介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创业项目,以供创业方选择。

四、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推介补贴与项目绩效挂钩。具体为:

1.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600元/项目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从业人员50%,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3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的,补贴500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8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根据补贴资金市两级共担的原则,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市里确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同额配比,并另行给付相应的创业项目推介奖励。

五、补贴申报程序

1.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专家审核通过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2.项目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推介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征集开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以上两项资金补贴材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收集后,上报市创建办,市创建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六、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的管理和服务

市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劳动保障所应对本地区创业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1)为创业方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协调处理创业方在创业过程中碰到的相关问题;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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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及引进市外资金投资新建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企业和旅游业(酒店除外)项目以及市政府认定的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项目引荐者是指引荐外来投资商到我市投资,促成项目落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奖励办法及标准

项目引荐者按项目购地资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申请招商奖励:

(一)引进项目购买土地,按项目用地一年内缴交的购地款的1%给予奖励;

(二)如果引进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型项目和旅游业(酒店除外)或市政府认定等用地少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也可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投入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如已取得购地奖励,须在该奖项中扣减)。

(三)如果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境外企业项目和中国100强企业项目,两年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在原来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金为引进项目的全部奖金,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四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者的确认。引荐者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到市外经贸局备案,并不断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方书面认可,报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

(二)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1、申报购地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②企业工商执照;③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荐者的认可证明;④引荐者身份证明;⑤购地付款有效凭证;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2、申报按实际到位资金奖励,应提供如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②企业工商执照;③项目验资报告;④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荐者的认可证明;⑤引荐者身份证明;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期限。申请购地奖励的,可在付清项目购地款后12个月内申报;申请按到位金额奖励的,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四)审查核实。引荐者申报奖励,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引荐者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金的发放。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奖励金。如已领取购地奖励金的,在再申报按项目到位金额奖励时,须扣减购地所得奖励金。

(六)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投资项目的地方税收收益进行划分,属市直收入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市财政解决,属县(市、区)收入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属于市和县(市、区)或县(市、区)之间税收分成的项目,其奖励金按照共享比例分担。

引荐者奖励收入为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给予引荐者特别奖励。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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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抵扣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办理程序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1)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5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2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75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6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6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3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7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70%。

(2)对属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培育目标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8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80%。

2、需提供的材料。

(1)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本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3、补充事项。

(1)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确定是否予以奖励。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增有减时,应分别计算分税项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后,按净增加的地方留成计算奖励金额。奖励资金:县(市)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负担,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

(4)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于申报奖励年度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认定的部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2、奖励标准。

部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四)对实施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绿卡优惠政策,并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或奖励。

1、扶持条件。

(1)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

(2)总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其中设备和技术投资在60%以上,批准后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2、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

(2)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书。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技改贴息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享受一次)。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

1、扶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集群规划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2)落户在市确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园(区)、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项目。

(3)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企业和项目。

2、扶持政策。

(1)按有关政策优先保证优惠供地,或根据企业要求,建设符合企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2)保证国家、省和市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优先帮助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

(3)企业所有缴纳的政府性基(资)金及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政府扬府发[2006]134号文《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

(5)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

以上关于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的扶持政策均由项目所属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落实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设立组织推进奖

设立市“双创”和“三重”工作组织推进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

十四、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并由市财政承担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鼓励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五、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贿赂,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附则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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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集团公司员工创大业、创新业,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2、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3、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型

1、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4、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5、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6、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1、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年以上,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50 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 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2、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50 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20%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30%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年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10%;农业产品类30%;商业贸易类3%;技术服务类40%;通讯软件开发类40%;证券经纪类0.5%。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年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1、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4000 万吨-1 亿吨的,奖励基数10 万元;1-3 亿吨奖励基数20 万元(含3 亿吨);3-10 亿吨奖励基数30 万元(含10 亿吨);10 亿吨以上奖励基数50 万元。

2、资源级差系数(略)

3、资源权利系数

(1)探矿权系数为0.4;

(2)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0.6;

(3)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1.0。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年薪制人员。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申报材料

创业型人才奖励除填报“创业型人才奖励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新增规模奖励: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新增效益奖励:财务报表或单项新增效益计算证明材料;

3、申报对外输出人员奖励:对外输出人员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

4、申报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论证报告(或委托论证报告)。

第四章附则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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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扶持对象。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七)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拓展市场。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十一)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做强对外贸易。

(十二)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合作。

(十四)国家、省专项资助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扶持方式。按照《政策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八条扶持标准。财政扶持按照《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内容的扶持标准明确如下:

(一)技术开发费的奖励政策。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第2条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三)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

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二)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获得补助项目的有效文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凡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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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南海西部片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聚初现,为抓紧“十四五”规划发展机遇,提升我区大健康产业竞争力,推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在我区西部片区形成聚集、发展壮大,深入推进医卫用非织造产品相关基地建设,培育扶持壮大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一、涉及对象

(一)本措施所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医疗、卫生、个人护理、清洁防护等产品的专用非织造布产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本措施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在南海区九江镇、西樵镇及丹灶镇(以下统称“南海西部三镇”):

1.新成立或新迁入并依法进行法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已从事或者转型后从事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增资扩产活动。

二、扶持内容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建且符合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的项目(新建指在我区新成立企业或新迁入我区企业或原我区企业新取得区级或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或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自新建之日起三年内的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实际投入(下同)指已付款投入,付款时间需在项目新设立、新迁入或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下同)指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厂房购置等,土地购置、租地成本、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不属于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如下: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或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具体按照其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1.对租地自建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租用现有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办公、宿舍区域除外)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按第一年9元/平方米·月,第二年7元/平方米·月,第三年5元/平方米·月,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起始之月起连续三年给予补贴,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企业已享受区级同类补贴,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差额补贴。

(三)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企业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成立或新迁入南海西部三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给予做大做强扶持:

(一)在企业投产后当月起计(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下同),3年内按照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50%给予扶持。

(二)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初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0.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对中国先进医卫用非织造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及招商。

三、扶持申请

(一)申请和审核程序:

1.线上申报。企业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并由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再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审核。

2.线下申报。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线上申报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盖章,经办人签名)→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或按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二)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承诺函;

4.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5.相关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用于说明属于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的材料;

6.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涉及投资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购买发票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新备案项目还需提供备案证明;

(2)涉及租金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租赁合同书、租金发票、租金支付凭证和租赁办公场所、厂房的房产证或竣工合格证明材料;

(3)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4)涉及销售收入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待完善)

(5)涉及示范基地扶持的,提供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批复。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可提供复印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需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区经济促进局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复核。

四、附则

(一)涉及按年销售收入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各负担50%;涉及引用区现存扶持办法的,按原办法规定资金负担比例执行;涉及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其他扶持和奖励的资金,由区全额负担。

(二)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与其他区级现行政策有重复的,应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奖励。

(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本措施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南海西部三镇可依照本措施制定本镇的专项措施。

(六)本措施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

奖励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

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单位(企业、机构、协会)名称:

经营范围: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扶持和奖励信息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的扶持和奖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厂房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租金补贴:

______万元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地方财政贡献扶持

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 年 月

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年销售收入奖励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备注:每一类扶持和奖励信息须分开填写申请表,在相应奖励条目的打“√”。

声明

本公司承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如违反上述承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2020年修订)》中“四、附则”的第四条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审核及审批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经济促进局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66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0分钟,共有124位用户关注,46人点赞!

为了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教育部决定于今年9月开始进行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6月26日,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网络推荐工作已正式启动。为方便推荐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申报事宜做如下说明,以供有关个人和部门参考。

推荐事项说明

推荐奖励的范围

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共四个奖种。

推荐、审批程序

1.所有推荐项目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荐等级进行评价和推荐,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推荐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请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盖学校公章。

2.除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向教育部推荐外,其他高校均归口由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推荐,并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汇总表”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的主管部门处盖章。

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计划评出320项左右,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

已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拟申请由教育部推荐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可按有关要求直接推荐参加教育部遴选。

推荐截止时间

1.各推荐单位请于2007年6月26日后登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网络申报系统”(211.68.23.93/xmsb)进行网络推荐工作,网络推荐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

2.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及推荐项目光盘请于2007年9月13日报送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

推荐具体要求

推荐条件

1. 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号)的有关要求,于网络推荐截止日期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cutech.省略)“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2.推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06年10月底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

3.推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对于未授权发明专利的,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

4.推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一般应通过鉴定,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三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含)以上奖励满二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一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一一填写。

推荐材料

各推荐单位应根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的遴选和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各推荐单位可于2007年6月26日后登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网络申报系统”(211.68.23.93/xmsb),按要求生成并分配推荐项目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组织填写推荐书和上传相关推荐材料;登录申报系统需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请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获得);专家推荐项目的推荐号和校验码请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联系获得。届时,此前的所有“教育部科技奖励推荐系统”均停止使用。

1.推荐书的填写

推荐书是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应按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中各奖种推荐书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

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其内容及页数,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于超页数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2.报送推荐材料的要求

(1)推荐单位负责网络推荐本校项目的电子版推荐材料,专家推荐项目的电子版推荐材料,可直接在网上提交。

(2)推荐单位负责将书面推荐书2套(含一套原始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对于推荐国防专用项目,需书面推荐书10套(含一套原始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1份、推荐项目电子版推荐书光盘单独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

(3)专家推荐项目的书面推荐材料可直接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

(4)国防专用项目需提供密级审定文件,其电子版推荐材料,只能以光盘的形式报送,不得通过网络传送。

(5)有以下情况的推荐项目,应提交书面报告:

在《项目名称可否公布》一栏如选“否”的推荐项目,应在报送书面推荐书时,提交推荐单位的说明;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专家回避报告,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

(6)各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可于2007年9月12日登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网络申报系统”(211.68.23.93/xmsb),在“无效数据反馈”栏查看数据是否上传成功。

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用户类型:推荐单位

登录网址:211.68.23.93/xmsb(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网络申报系统网站)

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见书面通知

操作步骤:

1.生成指标:推荐单位登录系统后,在生成指标页面下,选择奖种,点击生成指标按钮,为不同奖种的推荐项目逐一生成推荐号和校验码并将其发放至项目完成人。

2.推荐汇总:推荐单位登录系统后,在推荐汇总页面下,点击项目名称查看和下载推荐项目的详细内容;对于已提交的项目,可以点击推荐按钮完成推荐。

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未汇总之前,推荐单位可以点击取消推荐按钮取消推荐,再由完成人点击取消提交按钮取消提交,重新编辑、上传。

3.打印汇总表:推荐单位登录系统后,在打印汇总表页面下,点击打印按钮,生成推荐汇总表预览页面,点击打印即可。

用户类型:完成人

登录网址:211.68.23.93/xmsb(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网络申报系统网站)

推荐号和校验码:由推荐单位发放

操作步骤:

1.注册基本信息:完成人登录系统后,在注册基本信息页面下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保存。

2.准备网络推荐材料:完成人登录系统后,在准备网络推荐材料页面下按页面说明操作。

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系统”中,点击新增项目按钮开始填写推荐书主件材料;点击保存项目按钮保存推荐书主件材料;点击修改项目按钮修改已填写的推荐书主件材料;点击导出项目按钮导出推荐书dat文件;点击导入项目按钮导入在其他地方编写的推荐书dat文件;点击打印推荐书按钮打印推荐书主件的书面材料。

3.上传推荐书主件:完成人登录系统后,在上传推荐书主件页面下,上传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系统”中导出的推荐书dat文件。

4.上传附件:完成人登录系统后,在上传附件页面下,按页面说明上传pdf文件和jpg文件。

5.提交确认:完成人登录系统后,在提交确认页面下,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提交。在推荐单位未推荐之前,可以点击取消提交按钮取消提交,重新编辑、上传。

链接

项目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有关问题。

凡曾获得过部级、省部级的各类奖项,或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均不得再申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获得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专利也不得再作为内容之一申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奖种。

失效专利在恢复专利权前不得申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2.与国外合作、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成果的相关评审规定如何?

(1)成果所发表的论文(论著)应当为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我国公民为论文的通信作者;

我国公民为论文的主要作者,且署有国内单位;

我国公民为论文的第一作者,但未署国内单位。

(2)如果论文还署有国外作者,应当由国外合作单位或者合作者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确定研究思路、开展研究工作和提出理论学说(学术观点)中的具体贡献。在推荐、评审中应当把国外合作单位和作者的学术贡献相应扣除。

(3)在对与国外合作及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时,须与国内完成项目进行比较,考虑他们在开展研究及难易程度上的差异等情况。当学术水平相当时,优先考虑国内完成的项目。

3.曾经获得过社会力量所设奖励的项目是否可以申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可以。但已获得部级或省部级奖励的不可以。

4.论文的影响因子以什么为标准?

以当年该期刊的影响因子为准,由中情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均可。

5.直报类项目需要成果登记吗?

直报类项目不需要登记。推荐高校奖的所有项目均需在教育部进行成果登记。

6.是否必须要填写专家推荐意见?

由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不必提交专家推荐意见。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52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114位用户关注,39人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一)综合考核包括:

1.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情况;

2.乡村旅游产品开况;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4.乡村旅游市场培育情况;

5.规范乡村旅游管理情况;

6.乡村旅游人才培训情况;

7.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

8.年度乡村旅游综合收入情况;

9.乡村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单项考评包括:

1.年度特色旅游乡镇创建情况;

2.年度特色旅游村创建情况;

3.年度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明星户)创建情况,包括生态休闲农庄、特色农业观光园、民俗风情园、农家乐等四种类型乡村旅游点创建情况。

三、考核标准

综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依据得分率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单项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综合得分达到60分以上认定为市特色旅游镇(村)。根据《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及说明(试行)》(详见附件3),对各县(区)申报的乡村旅游点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水平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在626分以上认定为市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明星户)。

四、考核程序

(一)综合考核程序

1.各县(区)政府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照《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完成自评打分,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各县(区)政府于12月25日前将《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自评得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依考核内容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至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处通过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年度乡村旅游工作自评得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4.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上报市目标办,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二)单项考核程序

1.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考核:

(1)各县(区)政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村进行申报。各县(区)政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总体情况介绍(文字材料及光盘);

②《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自评表一式3份;

③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各项考核内容制作的台帐资料3套(需依大类分订成册)。

(2)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网上、旅游网等媒体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2.乡村旅游点评定考核:

(1)各县(区)旅游局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县(区)旅游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乡村旅游点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概况及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②《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自评打分表一式3份;

③乡村旅游点经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

④乡村旅游点各项设施、设备通过安全检测证明。

(2)市旅游局组织市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和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旅游网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5)对检查得分较高,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我市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点的申创单位,向省旅游局推荐上报。

五、考核奖惩

1.对各县(区)政府乡村旅游工作单项考核未达到《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乡村旅游发展年度目标任务80%的,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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