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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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县政协委员应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政协章程等有关知识;注重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了解和学习,明确全县工作的大局和重点。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类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和学习培训活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县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常委本人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向县政协请假,经县政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方有效。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的,须向召集人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有效。其他会议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承办机构负责人请假。对既不到会也不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2次,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常委累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议3次,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按照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三、主动撰写提案。县政协委员应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密切与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撰写提案。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届内至少单独或联名提出3份以上有价值的提案。
四、认真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掌握实情、研究问题、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县政协委员应按照县政协有关通知要求,积极参加各项调研、视察等活动,并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和议政材料。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考察、调研,积极参加专委会、镇(街道)政协工作室组织的活动。
五、珍惜荣誉,发挥作用。县政协委员要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和县政协各项决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主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积极调查研究,议政建言;要正确处理好发挥委员作用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切实发挥好在本职工作中的模范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要及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工作岗位、职务等变动情况,以便县政协更好地为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对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和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等。委员活动工作室负责对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和委员参加调研、视察、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及其他会议活动等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年底,由委员活动工作室汇总有关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不断提高机关服务水平。县政协机关要科学、高效地组织好各类会议和活动。召开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会议或活动应分别提前下发通知或预备通知,以便委员能事先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政协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要通过寄发学习材料等形式,使委员知情明政。认真做好委员意见建议、来信来访的受理督办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县政协会议的组织、视察调研的协调等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八、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县政协适时开展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将表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对优秀政协委员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根据县政协《关于对各镇(街道)及机关各工作室工作考核的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优秀提案、优秀政协工作室评选,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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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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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一年来,在市政协机关党委和支部的培养教育下,能够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原创:牢固树立为委员服务、为机关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严于律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4年被市政协党委评为优秀党员,被市委办公室评为党史工作先进个人。
一、注重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一年来,该同志坚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全会精神,学习经济、法律知识,重点学习了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创造性的做好各项工作。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文字材料方面,参与起草市委、市政府领导讲话10多篇,主要包括铁代生书记、赵功佩主席在市委政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市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赵功佩主席在市十一届一次会议闭幕式的讲话、在市政协委员培训班上的讲话、在2004年度全市政协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此外,还起草领导致词、欢迎词、主持词13篇。起草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述职报告等文字材料14篇。主要有十届政协班子总结、十届政协秘书长班子述廉述职报告,有十一届政协班子总结、十一届政协秘书长班子述廉述职报告,省辖市政协主席联席会交流材料,十一届政协季度工作总结等。参与起草、修订完善常委会议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主席会议议事规则、委员管理暂行规定、常委会议请假规定、委员学习活动小组开展学习活动通知等市政协有关规章制度11个。二是认真做好党史和年鉴工作。撰写《##年鉴》政协部分,收集整理上报政协工作日台帐、月大事记、市政协领导专项工作大事记工作。三是完成了十届政协汇编文件制度、经验交流部分的编辑、校对及资料汇编组稿工作。四是积极参与了一些调研、视察活动。共参与调研、视察活动6次。起草了关于委员异地视察建设“平安##”情况的报告、参与驻##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我市开展“效能革命”情况的报告等工作。五是积极主动参与服务会务工作。参与服务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秘书组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小组秘书的管理,秘书组内勤工作任务,参与编印会议简报21期,原创:起草了大会秘书长向常委会议所作的关于委员讨论情况的汇报材料。参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起草了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参与组织服务常委会议7次、主席会议12次,秘书长会议10多次。六是组织服务召开了2004年全市政协理论研讨会,圆满完成了论文的征集、评选,研讨会召开工作,创造性地将获奖论文进行汇编成册,组织部分获奖论文在##日报刊发。七是组织编发《社情民意》。建立了社情民意收集、登记、处理工作程序,编印《社情民意》2期。八是在宣传信息方面,利用工作之余撰写理论、新闻稿件,共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上刊载19篇。此外,还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协办公室日常值班、上传下达、部分文印工作。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该同志工作生活中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联直接自律方面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注重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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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46周岁,现任***市***陶瓷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同志注重用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纯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保持了高度一致。他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勤奋上进;坚决反对任何形势的邪教活动,拥护和支持党中央取缔“法轮功”的决定,并积极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展开斗争,保证身边家人、亲友不受“法轮功”邪教影响。
二、勇于开拓创新,工作业绩突出。***同志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显现出那种坚韧顽强、乐于吃苦的本色,一心扑在事业上,干一行、钻一行、精通一行。1996年,他担任濒临倒闭的***市电子公司总经理,经过三年不懈努力,将电子公司发展成为北汽福田、五征、金杯等知名汽车企业的主要收放机配套厂家。2002年他带领职工推进国企改革,组建***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彻底转变了企业经营机制。2004年4月,他控股经营濒临倒闭的***市鲁钟陶瓷有限公司,经过积极运作,广泛招商引资,迅速恢复生产。随后,他按照***市政府“退城进园、搬迁改造”的总体部署,组建***市***陶瓷有限公司,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到2008年,一个布局合理、产品畅销、运转高效的现代化新型企业集团已初具规模,2011年8月,又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将企业带入一个新的发展空间。
三、情深意长,爱心回报社会。***在发展企业的同时,他牢记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回报社会。他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多次组织向灾区捐赠物资,救助困难职工,近年来,企业先后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达50万元。另外,企业每年拿出数十万元,先后赞助驻地村庄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改善引水条件,使工厂驻地周围村庄道路全部硬化,村民全部饮用上自来水。2006年9月,承办***市“春光杯”数控车工、车工技能大赛,并获优秀支持奖。2008年,个人为地震灾区捐款5000多元,同年10月,与皇华镇范家庄子社区结对帮扶,为该社区捐赠图书2000余册。2009年又先后为范家庄子社区及辛兴镇蒋家屯村捐款20多万元
四、积极参政议政,支持地方发展。***同志非常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热心政治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他站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积极写文章、提建议,呼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建议加强经济及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等,为推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同志的主要缺点和不足,是陶瓷专业技术知识不是非常丰富,现代网络信息手段应用稍显薄弱。
***市***陶瓷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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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态度积极认真,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工作质量快速高效
办公室日常工作很杂,打扫日常卫生、收发传真、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客人或职工、带人参观、信件的登记和通知、打料单领酒、职能部分不定时发放的各种答题活动、每周四安排机关职员学习、上级领导及部分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但无论是日常的勤杂事务工作,还是协助办公室其他员工,我都是热心诚恳地处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从企业整体形象考虑,从办公室自身窗口作用出发,对领导安排的每一项工作任务都能快速完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以一颗感恩的心对待每一位同事和每一项工作。这种平和的心态使我的工作质量快速高效。
二、文字处理工作及时
我个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写材料,是一项脑力活动密集的工作,回顾一年来,给x总的材料主要完成了元月份的述职述廉报告,2月份国资委的述职报告,4月份董事会的总经理工作报告及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分析会材料;平时完成了种种申报材料:“三五人才”、“政协委员推荐”、“科协”材料,“学习十七大精神感想”、“陕鼓参观感”、“出国考察汇报材料”及讲话发言稿;办公室完成的材料有“半年方针目标自查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党支部书记讲堂课”、“陕鼓参观感”、“出国考察感想”、“公司上半年工作总结”及年底的党、政、工、团、文明委、方针目标、廉政建设等10份工作总结材料及通讯稿件、四篇团员座谈会上的发言材料。一年来,材料并不是很多,但涉及面广,我都基本上按时快速完成了,尽管材料都完成了,但只有公司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受到x总的肯定外,其它材料真的有点对不起领导。
一年来存在的题目:
1、文字材料内容缺乏深度、宽度
作品必须有素材,有了素材必须有作者深刻的观点,文字材料堆砌了事实,但没有透视力,这一点主要是缺乏自我观察力,没有经常性深进生产一线,对生产活动中的闪光点、亮点和存在的题目缺乏了解,多次大型活动没有机会参与,缺少了自己观察的视角,写出的材料有点闭门造车的感觉。这一点要和领导沟通,希看能给自己创造一些参与学习的机会,尽快进步自己,正如x董批评的,你再不深进一线,就不是写材料而是“做材料”,这点希看x主任能多考虑。
2、勤务事多,练笔时间相对少
办公室一直是敞开门办公,人来人往,协调处理的事务比较多,小x、小x外出活动多,为了工作正常开展,我的所有材料只有天天晚上回家写,这样就一直留守办公室,帮助小x、小x处理事务,接听电话、收发传真,造成了勤务事多,练笔时间少的矛盾了,由于办公室没有电脑,我的材料每一次都有不同的观点、雷同少、创新多,但进步小。
3、知识面窄,自身素质有待进步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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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委党校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任用参公管理空缺岗位的科级领导。
三、竞争上岗的职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政治处副主任
1名
教务处副主任
1名
财务科副科长
1名
民干科副科长
1名
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1名
(二)岗位职责
1.政治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政治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党委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③负责纪检工作,承办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④负责本处室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公文的草拟工作;
⑤负责老龄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务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教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分管多媒体教学及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我校远程教育建设规划草案,经学校批准后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
③负责全校教学器材、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协助校办公室采购教学设备和用品;
④负责拟定教务处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⑤协助学校办公室主任做好函授方面的接待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3.财务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财务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承担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指导财会人员做好各种报表和决算;
③承担财务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④带领财会人员做好财务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⑤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民干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民干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民干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③指导民干科有关人员做好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及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教育中有关情况的统计及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④负责培训班任课教师的择优选聘、教学考核、学员测评工作;
⑤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5.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做好公务员培训科工作;
②负责公务员培训班年度计划及经费报告的草拟工作,协助财务科管理好培训经费;
③负责公务员培训科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拟定,并及时报科长审定;
④负责公务员培训班教师课时酬金的测算工作,承担培训班的具体联系工作;
⑤负责培训班学员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培训证书的制作,负责培训情况的统计及相关材料的草拟工作,抓好培训档案及本科室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竞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知识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做出成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4、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协调、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善于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5、坚持群众路线,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资格
1、具备参公人员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4、竞争财务科副科长者须具有财会资格证书;
5、竞争政治处副主任者须是中共党员;
6、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7、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龄一年以上。
五、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在校内通过职工大会并用张榜的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公布竞争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办法等相关事项。
2、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申报职位。一般由个人报名,也可以采取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竞争职位数与参加竞争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2,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该岗位。
报名者应持有以下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1份。
(2)小一寸照片1张。
(3)连续3年年度考核称职证明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资格审查。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要求,由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对报名竞岗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者,公布报名人员及资格审查结果。
4、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笔试成绩满分为30分。
5、面试。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教职工大会上作竞争上岗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和经历、主要优势,自己所竞争职位的工作设想和任期目标,并就有关的问题进行答辩。演讲答辩结束后,由领导组成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分组给每位竞岗者打分。计分方法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出平均分即是竞岗者面试得分。面试满分为40分。群众代表8名,由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产生。根据得票多少,从最高得票者开始,从高到低顺序确定8位群众代表。
6、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演讲结束后,由与会全体教职工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30分。测评为优秀等级者得分30分(30×100%),测评为优良等级者得分24分(30×80%),测评为中等等级者得分18分(30×60%),测评为差等级者得分12分(30×40%),测评为不合格者不予评分。
7、组织考察。把笔试成绩、评分组评分及民主测评成绩三项相加后的总分即确定为每位竞岗者的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每一职位前两名竞岗者作为该职位的考察对象。然后组成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察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并实行考察人责任追究制。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组全体成员鉴名的书面考察材料。
8、确定拟任意见。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依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主测评成绩和干部考察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竞岗者的拟任用意见。领导组成员必须全体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决定方为有效。
9、公示。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10、上报审批。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拟任用意见呈报中共××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笔试内容
一、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题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报告
三、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四、《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六、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云发〔〕24号)
七、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在11月14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八、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委党校校长李纪恒同志在11月15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推动党校工作迈上新台阶》
九、中共××市委党校关于党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七、任职和任期
1、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2、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
3、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免去该职务,安排到竞争上岗前职级相同的岗位工作,并按新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时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九、组织纪律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实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全体教职工要正确对待竞争上岗,不得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教职工对竞争上岗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纪委或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检举、揭发。
十、时间安排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20xx年3月15日
2、公开报名:20xx年3月16日—18日
3、资格审查:20xx年3月19日
4、复习备考:20xx年3月19日—20xx年3月30日
5、笔试考试:20xx年3月31日上午9:00—11:30
6、竞岗演讲及民主测评:20xx年4月5日—7日
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7、组织考察:20xx年4月12日—14日
8、确定拟任意见:20xx年4月19日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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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一) xxx,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辽宁昌图市人,大学本科学历、社会学学士学位,讲师职称,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了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xx大学公共管理系任教。2014年5月任校团委副书记,2014年11月任团委书记。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十年如一日,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无论是当教师还是搞行政,都能尽职尽责,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并做出了一流的工作业绩。
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和工作部署上能够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能够自觉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团组织的特点开展工作与活动,自觉将团的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勇于抵制校园内各种不健康、不正确的思想倾向,倡导主流意识、主流文化,发挥了党的助手与后备军的作用。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团组织的工作扎实而富有生机
工作勇于创新,业绩突出。在当教师期间,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是省级精品课行政管理学课题组成员之一,她的课程被评为学校青年教师教学成果二等奖,连续三年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在任校团委副书记、书记期间,能够认真研究新时期大学共青团工作的特点与规律,经常深入团员学生之中调查研究,寻找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发挥团组织作用的有效途径。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主动争取党组织的领导与支持,健全了各级团的组织。认真开展团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团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团员团干队伍建设有了明显提高。几年来,先后组织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开展了诚实宁信,从我做起活动、大手牵小手,关爱女童活动、传承文明,阅读经典读书活动、保护母亲河,美化我家园环保活动、传递爱心,感恩社会活动等十多项主题活动,引导厂大团员、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激发了他们关心他人、关心学校、关心社会的意识与热情。积极支持并组织参加团市委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几年来,大学团委先后被评为全市、全省五四红旗团委、全省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涌现出1个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有5名团员被推荐获得全市、全省 五四青年奖章,有5名团干部被推荐获得全市、全省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先后3次在全市、全省共青团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先进经验。xxx同志于2014年被团省委授予全省五四青年奖章称号。
在对待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的同时,xxx同志还积极参与团市委各项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从不敷衍了事,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总是从实际出发,尽己所能给予支持,为团市委各项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突出贡敲。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严谨自律,作风扎实。生活上节俭朴素,不骄不躁,作风严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从不以职务的便利贪图个人利益,无论是与学校打交道还是与同事相处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她为人谏虚谨慎,谦和低调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善于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领导和同事中有较高威信。
认真学习,提高修养。xxx同志勤于学习并且善于学习。她十分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刁,全面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切实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2014年就自费参加了北京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习,目前已撰写完成了毕业论文,即将参加答辫平时十分注重i1读报纸杂志,不放过点滴学习的机会,刻苦钻研电脑知识,还在网上开设了自己的博客,努力从各方面夯实自己的文化功底。她的知识面很广,并且在文学、社会学、伦理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造谓。她善于思辫,有较强的文字和口语表达能力,讲话的逻拜性很强。参加工作以来,她先后在国家、省市级报刊上发表个人署名文章和论文13篇。
存在的不足:由于xxx同志20多年来始终没有离开学校,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有所不足;性格有些内敛,公关能力略显不足
这次考察,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首先在学校中层干部和机关干部中进行了民主测评,然后选择20名中层干部进行访谈、征求意见,并听取了本人的工作情况陈述,最后分别听取了校长和党委书记介绍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参加民主侧评的63人,收回有效票61张,其中填写优秀档次的58张,填写称职档次的3张;在参加访谈的20人中,明确表态建议市委提拔重用的19人,有1人态度不明朗,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综上所述,考察组一致认为:xxx同志政治思想成熟,学习刻苦努力,生活谦虚谨慎,勤勉敬业,开拓创新,工作业绩显著,是一名很具有潜质的优秀青年干部,符合团市委书记的任职条件,特向市委提出任职建议。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二) xx同志自去年被选为我市新一届政协委员以来,认真履行政协职责。带领村民走上致富道路,成为群众致富的领头雁。同时,他致富不忘本,热爱慈善事业,多次出钱出力资助贫困学生及捐助希望小学,受到人民的敬重。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xx同志注重用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纯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与县委保持了高度一致。**年春夏之交的**风波期间,他不为所动,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勤奋上进;坚决反对任何形势的邪教活动,拥护和支持党中央取缔**功的决定,并积极与**功邪教组织展开斗争,保证身边家人、亲友不受**功邪教影响。经审查,该同志在八九政治风波和对待**功问题上,立场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勇于开拓创新,工作业绩突出。xx同志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显现出那种坚韧顽强、乐于吃苦的本色,一心扑在事业上,干一行、钻一行、精通一行。他在广饶县供销社工作期间,认真钻研业务,早睡晚起,熟悉每种商品的价格、规格,对顾客做到一口清,销售额名列前茅;负责采购工作后,他总是斤斤计较,把质量和价格放在第一位,把好了进货关,确保了商品质优价廉;为了更好的做好工作,他还积极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报考了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取得了大专学历。
xx同志有良好的大局意识,敢于创新,勇于拼搏。1996年,供销社体制改革,他主动提出下岗分流。经过充分考虑分析,1999年4月,他回到了自己的老家xx楼村承包了村里的一口池塘,从此开始了他水产养殖的致富之路。从来没有这方面经验的他,买来大量的水产养殖技术书籍硬啃,同时向有经验的零二七养殖户求教,不断积累知识和经验。18年来,有过池鱼满塘的快乐,更有过血本无归的惨痛记忆,但凭借着他的踏实苦干、肯于学习和敏锐的市场嗅觉,他的养殖场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现在他在东海滩涂的养殖场规模已到2000亩,同时还承包了村里8个养鱼池,年创产值100多万,利税10余万,成为远近闻名的养殖大户。
三、致富不忘乡亲,爱心回报社会。富裕起来的xx,没有忘记周边的群众。他鼓励引导乡亲们发挥靠海优势,发展水产养殖。没有技术的,他亲自上门指导,资金困难的,他帮扶给种苗、物资,没有销路的,他把自己的客户介绍来几年来,在他的直接带动下,100余户家庭走上了水产养殖的致富之路,西马楼村也成了名副其实的水产养殖专业村。xx还非常关注公益事业。村里修柏油路、打吃水井都有他积极捐款的身影,每年他还要拿出一定资金扶老助残、捐资助学,在群众中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四、积极参政议政,支持地方发展。xx同志非常关注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且很热心政治工作。他站在水产业发展的全局,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不乏推进全县水产业健康发展的良策。他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献言献策,提出了兴修水利、加快农田改造等不少建议,为丁庄镇经济和社会的高飞猛进做出了贡献。
xx同志的主要缺点和不足,是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市场经验不足,特别表现在水产养殖高新技术知识掌握不足和省外水产品市场扩展能力不强上。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三) xxx,女51岁曾任xxx计划财务处处长。该同志长期以来热爱党热爱祖国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衷于社会公益活动勤于工作和睦邻里孝敬老人团结同事以坚韧不拨的毅力和顽强拼搏的精神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年华。
为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号召2001她创办了石台县首家旅行社安徽省石台牯牛降旅行社。并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的经营宗旨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从而逐步打开了旅游市场。
在旅行社的经营上她尤其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很抓企业内部管理。有着企业管理经验的她深知企业经营得如何管理是决定因素。因此自成立之初她就根据旅行社的性质与特点制定了相关制度与服务标准对各部门明确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对导游的监督考核力度结果与报酬直接挂钩做到以质取胜。二是积极开拓市场采取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提高市场知名度与占有率。
何满莲同志在从事旅游工作的几年中除了积极推介本地的旅游资源外同时也针对石台山区特定的人群结构和市场需求分别组织了相关部门的对口考察交流、快乐夕阳红及青少年科技夏令营等相关的主题旅游活动。外面日益变化的世界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拓宽了视野更为本地的改革开放注入了新的理念与活力。在她的带领下牯牛降旅行社的年组接团人数由起步时期的不足200人发展到目前的13000余人年营业额自成立之初的不足10万元增长到200多万元经营业绩逐年上升为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针对石台旅游人才缺乏的情况她狠抓员工培训工作并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编写了较为全面的培训辅导教材在导游培养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其中有两名导游在2004年池州市导游电视大赛中分别荣获十佳导游和优秀导游称号。目前旅行社已拥有专兼职员工近30人。同年还成功举办了牯牛降旅行社首届导游业务知识竞赛为石台县旅游人才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配合石台旅游经济的发展提高石台县景点对外的知名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石台自旅行社成立之日起她就投资创建了牯牛降旅游网这也是石台县首家专业旅游网站。网站由专人负责管理向广大游客全面介绍 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信息答复游客的咨询。经过不断努力牯牛降旅游网已成为外地人查询本地信息的首选网站为外地游客了解石台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他们还加入了多个旅游同行网站联盟经常到相关的旅游网站上线路及景区信息对本地旅游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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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强了学习意识。当我到政协来不久,了解到政协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有其特有的内容、方式和规律之后,光靠自已的单方面的技术知识是不够的,要做好政协工作迫切需要我拓展知识面,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一年来,参加了达州市首届党外人士为期两个月的培训班,参加了政协十二届达县委员会新政协委员培训班,参加了县委统战部的每个季度学习会,参加了今年4月份省党校组织的“组织人事和新政策”培训班的学习。顺利通过了四川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论文答辩,圆满完成了大学本科学业并取得了毕业证书。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的一些基本问题,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认真研究统战、政协理论(新章程),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新宪法)等现代知识,钻研调研写作等基本技能,以便更好地开展政协工作。现在我又是一名政协委员,是荣誉,更是社会责任,责任大于荣誉。要当好政协委员,就必须积极主动参政议政。郭主席常讲,参政要参到点子,议政要议到关键处。能否做到这一点,主要靠学习加深入思考,认真学习才是前提。
第二,政治思想有了突破性的变化。而今走上了公务员行列,就要作人民的好公仆,就要守得住清贫,赖得住寂寞,做什么事情,都要讲组织、守纪律。一年来,感谢组织的信任,领导的栽培,同事的帮助。从而使我政治坚定,与党同心,没有杂音;思想解放,不僵化保守;崇尚科学,反对。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热爱政协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刻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牢牢把握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合作共事。服从组织领导,服从组织安排。能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政协章程,实践政协纲领,执行政协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能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八个不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干事。从没有违法乱纪和损人利己的现象发生。
第三,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以前在电教馆,工作比较单纯,进入政协后,加强了统战政协知识和科技、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地熟悉和掌握了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弄清了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能组织委员较好地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并经常开展对口联系和对口协商工作,经常指导政协各联络办的工作,从而使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每次调研视察,深入思考,建议可行,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参考依据。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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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的过程,考察结果作为对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下列情况必须对干部进行考察:
(一)干部选拔任用(提职、提级);
(二)列为各级后备干部;
(三)外地区、外单位干部引进;
(四)其他需要考察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委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干部的考察。
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对干部的考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察机关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我区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察工作。
第七条对双重管理的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实施考察工作。
第八条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需要时,考察机关可以借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
考察组成员如与考察对象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考察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考察组负责人及考察人员的职责:
(一)根据考察方案,认真组织考察,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考察方案,应报经考察机关同意;
(二)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并对有关内容作翔实记录;
(三)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汇报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对无法调查核实的要说明原因;
(四)全面客观地分析考察情况,经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结论;
(五)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并签署考察人员姓名,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十一条考察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干部考察工作的合力。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干部考察内容的确定应当坚持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全面、强调实绩的原则,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十三条干部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考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及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的表现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和干部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包括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等。重点考察干部处理复杂问题、解决突出矛盾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超前一步谋划全局的战略思维和眼光,以及把好方向、出好思路、抓好大事、带好队伍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包括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以及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具有团结协作、规范办事、服务群众、不事张扬的作风。
(四)工作实绩。具体考察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绩等。重点考察干部近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取得的创新性工作成果。
(五)廉洁自律。包括考察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重点考察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还应重点考察执行领导干部不得的“三条高压线”,以及中央提出的“五个不许”的情况。
第十四条各级考察机关可根据考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明确考察重点,细化考察内容。
第四章考察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实施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撰写考察材料,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六条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考察要求、时间安排、考察组组成、考察范围、考察方法和步骤等。
第十七条考察前,至少提前一天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预告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姓名、现任职务、考察对象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部门、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等。
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采取张榜公告、会议公布或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考察组根据需要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一)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上级、同级、下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大代表和党外干部代表;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15人以下的单位,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无记名填写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的方式进行。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由考察机关制定,由考察组负责回收并统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单位,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三)查阅资料。查阅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考核及以往的考察情况、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培训锻炼情况、奖惩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核实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实地考察。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还可以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或到考察对象居住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走访和考察,全方位了解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等社会生活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干部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六)同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干部具备的政治理论素养、对岗位的认识和理解、工作思路和观念、自身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等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组在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的综合材料。
第二十条干部考察材料一般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撰写干部考察材料要体现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材料要“实”:手法写实,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用具体事件来进行描述;
(二)材料要“像”:要抓住考察对象的本质特征,写出特点,材料描述的干部要像考察对象本人,避免千人一面;
(三)材料要“准”:引用的数字、事例要有依据,准确无误,恰如其分地评价干部;
(四)材料要“精”: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罗列数字和事例,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
第二十二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建立考察工作档案,由考察机关负责管理。考察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干部考察工作表,考察预告,干部基本信息表,参加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名单,征求意见和测评情况,个别谈话名单,谈话记录,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考察材料,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察机关应加强对考察工作的领导,对考察严重失实、失真,造成用人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考察机关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实施考察工作;
(二)不准授意或暗示考察组成员违背事实真相,改变考察结论;
(三)不准在重大问题未经核实之前,急于对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并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察之机接受吃请、收受馈赠或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察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第二十五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要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向考察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防碍考察工作;
(二)不准弄虚作假,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重要问题;
(三)不准借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
(四)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施考察或违反考察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宣布考察无效。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各部门、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支持、督促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考察的有关干部人选,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一律不予讨论。
第七章附则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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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平时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条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二)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三)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四)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五)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六)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考核机关应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三章任职考核
第七条任职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拟提任上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第八条任职考核的时机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任职考核的考核对象除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为拟提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任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
(二)考核准备;
(三)量化考核评价;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民主推荐包括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群众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任职单位组织推荐;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人选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
(一)推荐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及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部分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担任过同级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三)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可在上述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推荐会或发放推荐表的形式,进行扩大范围的民主推荐。其中,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上一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组织推荐。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须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考核机关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进行群众推荐。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负责地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自荐应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自荐表》,并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对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考核机关在进行资格审核后,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人选所在单位组织群众推荐。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应进行综合汇总。对于群众推荐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在经群众推荐后,应视情况将推荐结果向推荐人和自荐人反馈。
第十六条实行差额考核制。一个拟任职位一般应确定两名以上考核对象。差额考核对象,应在群众推荐中得多数票的人员中遴选,得票率一般应不低于30%。
人选得票率均不足30%时,可从得票率较高的人选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范围,进行第二次推荐。
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的群众推荐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确定为考核对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考核对象的产生,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预告。考核预告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成员、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考核预告应于考核前一至两天发出,由考核机关或考核机关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材料准备。考核组应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量化评价。在进行个别谈话前,请谈话对象根据对考核对象的日常了解,填写《量化评价表》。
第十九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可根据谈话对象在《量化评价表》中反映出的态度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征求考核对象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以认定和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四)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五)实地察看。通过现场察看,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有反映、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走访。到考核对象曾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居住的社区党组织、配偶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及对考核对象平时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确定对部分考核对象实行面试。面试时,要求考核对象现场回答问题,阐述任职设想,重点考察、了解考核对象掌握理论、业务知识的情况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应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和量化评价结果的相关图表。
(三)声像资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考核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或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关应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的汇报,逐一讨论研究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拟任职人选。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关确定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个别酝酿之后,党委书记办公会应就考核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酝酿工作一般由考核机关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酝酿的情况应予以记载。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向党委(党组)会议汇报关于拟任职人选的考核情况和任职意见时,不仅要提供文字材料,还应解读量化评价图表、播放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任职人选,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任职人选的问题,考核机关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考核机关应根据任职人选公示的情况,向党委(党组)提出是否任职的建议。
第四章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定期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三十条定期考核包括届(任期)中考核、届(任期)末考核,也可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定期考核的内容,应按照《规定》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民主评议;
(五)个别谈话;
(六)调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八)评定考核结果;
(九)运用考核结果及反馈。
第三十三条考核准备: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一般由考核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在进行届(任期)中、届(任期)
末考核时,可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组长;可约请或抽调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培训。
(四)考核组就考核工作方案同拟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考核预告。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材料准备。考核组收集、整理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资料。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撰写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述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代表班子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进行个人述职。述职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材料应提前印发给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
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派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民主测评。在述职会议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结束后,考核组向与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表格的填写和回收,应有利于反映真实民意,可当场填写、回收,也可会后填写,在规定时间、地点由考核组回收。表格回收后由考核组统计、汇总。
民主测评的内容和评价档次的设定,应细化、量化,并合理确定各评价主体的权重,以便于科学统计和定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评议表的方式进行。选定本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先进人物代表、机关干部代表、基层干部代表等不同人员,分别召开座谈会,并发放民主评议表。在了解参加评议人员对考核对象总体评价的同时,重点了解考核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选定,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调查核实。考核组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与被考核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四十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材料。
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领导班子的结构分析等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和考核组对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的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主要优点、工作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考核结果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中、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考核组对领导干部的下步使用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考核材料应归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四十一条评定考核结果。考核机关依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被考核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不能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下一年度不能提拔任用;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予以降、免职。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评定等次。属于领导班子的情况,反馈给班子全体成员;属于干部个人的情况,反馈给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干部本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机关还应就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组织全额定向推荐,并综合考核情况,提出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预案,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后,对拟新进班子人选进行任职考核。
第五章考核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党组)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三)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四)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章考核责任及追究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核机关对干部考核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考核组对考核实施负具体责任。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应在《领导干部推荐表》上签名,并承担推荐责任;
(四)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核组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五)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六)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核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作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确定的考核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未严格履行考核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核结果,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对考核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或明知考核对象有严重问题,仍坚持让考核组考核,导致用人失误;
(四)对考核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核组成员出现违纪问题。
第五十一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组组长的责任:
(一)考核组未按考核工作方案实施考核,违反考核程序;
(二)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查实,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不如实向考核机关汇报考核情况或隐瞒重要情况,导致用人失误;
(四)放松对考核人员的管理,导致考核人员违纪。
第五十二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一)考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简单,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核组组长汇报考核情况,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随意向他人或考核对象透露、散布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三条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明知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予以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考核工作中,党员、干部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或编造事实,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下级组织或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考核机关开展工作,或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情况,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考核对象向组织隐瞒自己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或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或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考核工作违反考核程序及考核人员违反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十九条上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考核机关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考核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各区、县(市)党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考核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市直各党(工)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