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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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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归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送与接收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送;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3个月内移送;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每年应移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条下列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提前将其收入馆藏:

(一)已撤消单位的城建档案;

(二)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

(三)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

第十一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3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向市城建档案移送城建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其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卷宗封面和脊背。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馆负责管理。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征集、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对破损、退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制或缩微。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鉴定工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市城建档案馆阅览、复制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送、捐赠、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市城建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或公开其受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从事城建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城建档案登记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凤台县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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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工作总结

(一)档案工作

1、开展到期档案进馆工作。至2011年底,尚有数家单位到期档案进馆工作未完成,今年以来,局(馆)组织人员上门指导,重点对进馆档案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整,规范整理,并就编制单位的全宗介绍和组织机构沿革、文书档案电子目录,及档案管理软件使用等业务问题,进行主动服务。截至11月末,除个别单位外,各立档单位到期应进馆档案全部接收进馆,累计完成了78家单位(包括11家涉改单位)19375卷、13879件到期档案和19375条案卷级目录和233096条文件级目录数据同步接收进馆工作。

2、促进面上档案管理规范化。为加强全县档案基础管理工作,我局采取全程控制与临时重点监管相结合方法。一是向全县80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档案业务工作需求联系函,征求服务建议和意见。针对少数因特殊情况档案整理有困难的单位,组织人员上门服务,重点突击,全年累计规范整理了县商务局、县文广局、县委组织部等12个单位档案684卷1817件;二是开展民生档案规范建档工作,通过县、镇、村“三级联创”的方式,推进社会保障、土地承包、房产、婚姻等民生档案规范化建设,上半年重点配合县委农工办、县人社局开展了土地流转确权、镇社保所建档等试点工作,重点抓好洪兰镇、晶桥镇劳保所档案室规范建设,累计规范整理归档新农合、新农保、老年居民待遇、劳动力培训转移、征地保障等5大类600多卷、5万余件社保档案;三是加强人大换届选举规范建档工作,与县人大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全县各镇换届选举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明确整理归档要求,确保选举工作文件齐全完整。四是开展基层档案室规范化测评工作,重点帮助县国土局、人社局、检察院、审计局等14家单位开展规范建档和星级测评迎检工作,其中创五星级1家、五星级复查1家,四星级3家,三星级9家,年内全部通过测评验收。

3、积极推进镇(区)规范化建档。今年,局(馆)将镇(区)规范建档作为年度档案业务工作重点,纳入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在完成晶桥、白马创省一级示范镇档案室的基础上,召开全县镇(区)规范化建档推进会,帮助指导各镇(区)编制新农村建设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开展档案收集、分类、鉴定和整理,同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对镇(区)建设、政务公开、民主管理、产业调整、科技信息,文明建设等方面文件材料收集进行指导,积极推进镇(区)档案室等级创建工作。4月中旬,局(馆)对一区七镇2011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进行集中整理,安排8名工作人员对立档单位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和督查验收,累计整理归档各类文件6000余件。9月初,启动白马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建档工作,指导帮助园区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白马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加速档案信息化建设。今年以来,局(馆)克服种种困难,大力推进以档案信息网、电子政务网和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面上信息化工作。为面上69家立档单位文档一体化管理软件日常维护更新提供服务,针对日常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分片分系统举办软件操作专题培训班,全县80余名档案员参训,目前已基本实现文件网上流转和归档目录网上录入;二是完成“档案信息”网站改版工作。完成由窄屏改宽屏,增设主栏目14个、子栏目27个,上贴各类工作信息257条12万字,新增了“网络展厅”、“名人”、“城市掠影”等栏目,通过图片、文字、录音、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将馆藏档案整合排列,增加直观性、生动性,同时,还根据局(馆)职能开设了网上预约查档、业务咨询、网络留言、局长信箱等服务性栏目,为社会各界利用档案信息提供方便。三是加强馆藏数据库建设。开展进馆档案目录数据梳理入库工作,全年共完成43家立档单位206811条目录数据整理入库任务。四是完成与市民生档案和开放档案信息共享平台互通链接工作。局(馆)累计完成了婚姻登记、复退军人登记、招工调动登记、再生育登记、公证档案、户粮档案、土地证存根、知青、下放、职称评定等10个专题类别共55万条民生档案信息的采集工作。

5、提升档案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县级机关“文明单位”争创活动,构建全县档案利用体系,切实转变作风,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千方百计改善窗口服务环境;二是补充、改善内部数据服务平台;三是改进服务流程,提高查档效率;四是继续实行免费查档服务。1~12月,共接待社会各界档案利用者5317人次,查阅档案7237卷(册)次,利用主要围绕三方面:(1)充分利用档案馆馆藏公证档案资源,为92年以来“三路一河”、开发区建设、永阳工业园、宁高高速等征迁工作中涉及的农民参加城镇保险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特事特办,保证优先查档、优先开具查档证明。(2)因全县非领导职位设置,为股级干部等提供任职、学历等查档服务。(3)解决社会群众计划内生育二胎、房产、婚姻、农村宅基地证明等问题,受到群众的好评。为方便日常查阅利用,4月初,局(馆)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对2011年度各类报刊杂志和地方特色资料等进行整理、装订、编目、上架,累计整理归档各类资料282卷(册)。同时,为进一步优化整合馆藏档案资源,提前接收县公证处2009~2010年度公证档案4324卷进馆,并已全部规范整理编目上架提供利用。

6、做好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重点抓好“三个落实”,一是落实安全责任制,从领导到各科室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责任到人;二是落实“八防”措施,坚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落实档案安全利用制度,一方面日常接待查档,做到登记齐全,珍贵档案只提供复制件,借阅档案严格履行手续,按期收回,在方便开放利用的同时,确保实体档案的安全保密。另一方面做好档案信息数据的安全备份工作,严格执行内、外网隔离制度,做到馆藏文件级目录数据库每月备份一次,及时刻制光盘,防患于未然。四是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汛期来临之前,局(馆)在做好自身安全渡汛的基础上,检查指导面上工作,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确保全县档案安全管理落在实处。五是加强馆库安全硬件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在馆库原有防火防盗系统基础上,又在新、旧库区和阅档室等重要位置增设4个监控探头,全天24小时监控管理;从防白蚁和安全角度考虑,将1~3楼馆库过渡间木门全部更换为铁门;10月初,筹措资金5万余元,更新局(馆)消防用水装置。

7、加强档案编研工作。一是根据国家档案局9号令要求,着手开展调研,重新编制《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二是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县档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县县级机关档案工作年检评分标准》,将分值向档案信息化、档案安全管理等工作倾斜,以推进全县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对档案安全工作的认识。三是坚持按月编辑印发《县大事记》,每月5日在县政府网站公布,为社会各界提供利用。四是与都市文化报-秦淮源周刊联合开办“老档案”栏目,先后登载了濮存昕手捧《濮氏宗谱》认祖归宗、濮氏家族有着优良的文化传统等多篇档案编研文章,吸引了众多读者,让档案走进百姓生活,增强广大市民的档案意识。

8、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5周年和学习贯彻国家档案局9号令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在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分发档案法制宣传材料300余份,大力营造“档案六五普法”宣传氛围。二是向各立档单位档案员发放《市档案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手册》40余册。三是组织全县档案人员参加纪念《档案法》颁布25周年全国“飞狐灵通杯”档案法制知识有奖竞赛活动,此次活动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命题,集中评比,全县共计115余家单位、300余人次参加测试,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法制意识。四是进一步充实完善档案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内容,向社会公布《档案法》、省市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档案局8号令、9号令全文。五是及时做好“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市民诉求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方面事宜,认真处理每一份诉求交办工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1~12月份办结率、满意率均达100%,位列全县第三。

9、开展“三争一创”主题实践活动。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三争一创”主题实践活动。一是提高全局干部认识。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是对档案、史志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要树立“争第一、创先进”的工作理念,努力推进档案史志工作发展。二是科学制定具体实践活动方案。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三争一创”活动内容,在全市找标杆,排差距,定措施。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局(馆)成立“三争一创”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分管领导联系分管科室,结合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活动。同时把“三争一创”实践活动同谋划2013年工作计划和完成十二五档案史志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创先、创新、争优的工作信念。

(二)地方志工作

1、完成《县志(1986~2005)》终审和验收工作。定期召开续志工作例会,贯彻学习修志文件精神,总结研究布置阶段工作,做到续志工作有条不紊、稳步推进。《县志(1986~2005)》于2011年11月形成终审稿,约150万字,除总述、大事记、附录外,共设34篇。2月9日,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召开《县志(1986~2005)》终审会,专家组认为,《县志(1986~2005)》终审稿志稿观点正确、框架结构合理、文风朴实流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浓郁的地方特色,与会评委一致同意志稿通过终审。同时,对志稿的图照、行文、资料,特别是体例规范等方面提出了评审意见和建议。县志办对专家组提出的终审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对志稿进行认真修改,6月30日,将验收稿整理完毕报送市志办并于8月20日通过验收;10月18日,报送省志办审批验收,计划2013年1月初印刷出版。

2、出版发行《年鉴》(2012年卷)和《年鉴》(2006~2009年卷)。今年,县地方志办公室按照年鉴编纂工作计划,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创新思路,加快工作进度,9月末,完成《年鉴》(2012年卷)和《年鉴》(2006~2009年卷)两部年鉴编纂和后期审校工作,11月中旬正式出版发行。

3、启动镇(区)志、部门志编纂工作。一是6月初,拟定并请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地方志书审核验收办法》,全面启动镇志、部门志、专业志编修工作;二是对在编镇(区)志进行审稿,为部门提供指导服务。目前,全县七镇一区的镇(区)志编纂工作正有序开展;交通志等部门志编修也已启动。

(三)党史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党史三卷本编撰工作。编写地方史三卷本是“十二五”时期党史工作的首要任务。县委党史办牢牢把握这一重点,多措并举,抓好落实。本着早谋划、快启动、稳推进的指导思想,在前期转发文件、建立组织网络、拟定框架,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6月14日,县委党史办与县委组织部联合召开《中共县地方史》(1978-2010)编撰工作会议,市委党史办、县委党史办、县委组织部领导和参与编撰单位的分管领导、撰稿人及《中共县地方史》(1978-2010)编辑部成员共70余人参加会议。相关领导就党史三卷本编撰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全书设四编十四章,约30万字左右,计划用2年时间编写完成。会后,市委党史办邓攀处长结合我县实际,对全体编撰人员进行了《关于党史三卷本写作的几个问题》专题业务培训。目前,所有供稿单位已完成初稿编写工作。

2、完成校本课本《革命史》编纂工作。今年,与县第三高级中学合作编写校本课本《革命史》,全面反映人民革命斗争的光辉历史,促进党史知识进课堂,使党史宣传教育制度化。全书按新课改要求,共设14课,10月末完成稿件审核并交付印刷,形成样书,11月中旬由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发行。

3、开展红色文化调研工作。按照省、市党史工办统一部署,上半年,开展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年底形成调研报告。

二、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的关键年,做好明年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局(馆)将按照“十”和省、市、县全会精神及业务工作会议要求,以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为重点,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全县档案史志事业科学发展。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档案工作:一是启动数字档案馆建设,完成前期相关硬件设施配置和馆藏档案15万页全文数字化扫描工作。二是继续做好2012年度归档文件整理,以及8家单位档案室星级测评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继续加强对民营企业、镇(区)工业园等规范建档业务指导;开展镇(区)家庭档案、省级示范镇建档试点推广工作;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指导。三是积极做好对人才工程、合作社、科技园区、开发区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全力搞好相关服务。四是做好民生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加快民政、公证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五是加强征集接收工作,对名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等开展广泛征集,配合市局做好征集利用工作;加强现行文件接收工作,开展电子文档接收工作,力争年内建成全县电子文件中心。六是做好日常查档服务工作,做好《县大事记》等资料的收集、汇编工作,配合做好党史三卷本初稿编审工作。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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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县新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十二五”中央补助投资项目规划,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扶持。项目建设规模:占地面积22亩,建筑面积约4080平方米的二类标准4层楼房,其中档案库房1491平方米、对外服务用房1000平方米、档案馆业务和技术用房800平方米、办公用房400平方米、附属用房389平方米。设计应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项目建成后将具有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档案信息利用中心、电子文件管理中心“五位一体”的功能,将极大地提升我县档案工作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全县各项事业服务。所有列入项目建设必须在“十二五”(2015年)之前完成。

二、实施情况

2009年,我县完成了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编制工作。2012年编制了《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材料,完成了首次向市发改委申报的材料呈送工作。2013年委托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完成了图纸设计,并通过了省档案局对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再次向市发改委呈送了申报材料。2012年第三次向市发改委上报了要求列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报材料。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我局以“项目推进年”活动为契机,把综合档案馆项目工作摆在全年工作首位。首先成立项目推进年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确定专人经办,制定实施方案,及时部署,积极运作,争取省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支持。其次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中央有关扶持政策和工程实施情况,争取党政领导帮助解决档案馆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争取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我县发改、城建、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主动支持、配合密切,为县级综合档案馆的建设出谋划策,同时在我局办公经费特别紧张的情况下挤出专项经费加以保障。通过我局多次上下协调,省发改委已经将项目上报至国家发改委,且2013年市只上报了我县1个新建项目,按照惯例一定能顺利获得国建发改委批准,项目资金在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后可下拨。

三、存在的问题

1、项目进展缓慢。县里建设用地及启动资金还未落实,导致馆建工程至今仍未动工。

2、工作经费困难。由于经费困难,导致跑项目争资金工作束手束脚。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要进一步抓紧做好综合档案馆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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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抢救等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依法对本市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村(社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登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档案工作年检、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文明城市考核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订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交流活动;

(七)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国家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阅览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应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接收和收集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

(三)采取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四)对馆藏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五)提供馆藏档案资料的利用;

(六)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并收集所形成的各类档案;

(七)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八)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技术示范服务;

(九)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十)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区专门档案馆(室)和各类型档案室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其档案工作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各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内部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应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六)确保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培训,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的管理工作。

从事档案整理、评估、鉴定、寄存、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收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集中管理。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文书档案;2、科技档案;3、专门档案;4、照片、录音、录像、缩微档案;5、电子文件、电子档案;6、著名人物档案;7、民生档案;8、实物档案。

第十七条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本级国家机关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本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团体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本级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形成的重要档案;

(五)本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下列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籍或在本市工作过的重要人物、名人档案进行收集: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部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社会各界著名人士。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县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科研成果、产品试制、技术改造、重大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和接收。

属于市、县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进行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或项目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市、县区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筹办成员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应及时移交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档案移交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向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电子档案在本单位保存满1年后,向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非常设单位承办、组织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后,及时向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撤销单位的档案,自单位撤销或者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应向社会公开的现行文件,在文件公布之后的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

第二十二条向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文书档案外的其它类载体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授予或者赠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奖牌、奖杯、奖状、锦旗、荣誉证、礼品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实物档案应当及时移交;

(二)国家领导人来本市、县区视察活动,外国政府和国际知名人士来本市、县区参观访问以及友好城市与本市相互来往活动,在本市、县区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即:题词、录音、录像、照片、重要文字材料、赠送的礼品等档案自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交;

(三)市、县区公开出版或内部编印的各类期刊、报纸、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史志、年鉴等资料出版后及时移交。

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对所管理的档案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应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档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档案保管制度,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在档案保管中应当配备适应档案管理需要的现代化技术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档案用品。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规定,满足社会服务功能的需要,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震、防水、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的设施,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第二十七条凡保管档案条件不具备的,可以申请向所在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由其托管,有关费用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对残缺不全的档案予以修补完善,确保档案的完整。

第六章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制定开放档案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布开放档案的范围、目录和利用办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材料和证件,可以利用各级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要征得该档案馆的同意,必要时要报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市、县区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应征得档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利用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涂改,不得伪造、损毁、剪裁、抽取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不得泄露档案机密。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档案馆应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阅利用。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移交、个人捐赠的档案,各级档案馆应无偿提供。

第三十四条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合法出版物刊登档案原文;

(二)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等播放档案原文;

(三)出版发行的档案史料汇编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四)陈列、展览档案或其他复制件;

(五)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六)在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刊登原文

档案的公布由档案形成单位和保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时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及档案资料目录的;

(三)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或者拒绝归档、移交,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四)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五)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损毁、丢失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档案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利用档案馆(室)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在利用档案馆(室)的档案中,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在利用档案馆(室)的档案中,涂改、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擅自交换、转让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前款所列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给予罚款外,对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转让、交换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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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们城建档案馆在县委县政府、县住建局的领导下,在市档案馆的悉心指导下,全体职工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在原有设备基础上,在财政支出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局领导大力支持并同意我们使用档案馆专用帐户经费。共购置了如下设备:联想台式电脑6台、喷墨打印机1台、针式卷盒打印机1台、激光打印机2台、除湿、除尘设备、温湿度记录仪、烟雾感应系统、防磁柜2台、数码相机1部、多功能复印机1台、高速和宽幅面扫描仪一套、大型存储设备等,共计87万元。于11月份顺利地通过了省城建档案专家组的验收,成功地晋升为省特级城建档案馆。我们紧紧围绕城市建设中心工作、重点工程,围绕档案工作“三个服务”目标,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1、认真贯彻落实《沭阳县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十一五”期间我馆共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313个项目;二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指导工作,五年开展业务指导计123个项目,143人次;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档工作,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五年共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96个项目;四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催交工作,对于工程项目已竣工,迟迟不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进行催交,五年共发送竣工档案催交通知书24份。大部分建设项目档案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移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的比如北海花苑处罚1万元,开创了城建档案违法处罚的先例;五是配合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五年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106份;六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审核工作,确保接收进馆档案的质量,五年接收工程档案入库27898卷。

2、学习贯彻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会议和《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主动出击,上门联系沟通,宣传省城建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与质检站的领导、骨干座谈,商量如何联手把建筑工程档案竣工前预验收工作做得更细更好;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的验收工作,结合我县的实际,我馆起草了《关于加强沭阳县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3月30日下发该文件;我们与县供电局、电信局联系,争取他们对地下管线档案、规划档案进馆的支持,为了更好地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结合我县的实际,我馆起草了《沭阳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上报县政府,并于11月4日下发该文件。我们还与房管处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联系,宣传城建档案的重要性,把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纳入了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的告知程序。

(二)、围绕县、局中心工作和档案工作重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1、紧紧围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重大活动,“十一五”期间我馆积极主动地进行全方位跟踪拍摄,收集记录声像档案资料。重点跟踪拍摄人民路、南京路、北京路、虞姬生态园、火车站等重点工程的原貌和建设情况,拍摄总书记总书记来沭视察、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焕友来沭视察、市委书记张新实来沭视察、市委常委、县委书记莫宗通陪同上级领导参观生态园等珍贵资料,积累录像资料1500分钟、专题片5个、照片10098张。

2、加强县重点工程的档案法规宣传、业务培训服务工作。为提高工程各责任单位技术人员、档案人员的法制意识、档案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期间共举办了2期工程档案业务培训班,对工程管理及档案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加强与市县之间城建档案馆之间的业务沟通和交流,共同努力推进全县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期间共参加了四次市城建档案馆组织召开的城建档案馆馆长会议,对贯彻省城建档案工作会议精神、编制《宿迁市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开展全县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大检查等工作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共识。

4、加强对建设系统内兄弟单位的业务咨询指导和支持。让我们为各相关单位提供经常性的档案整理、计算机管理、声像技术等服务指导,帮他们解决技术、业务难题。

5、利用本馆声像技术、设备、人才优势,开展声像服务工作。还得到了建管处和

质监站的积极配合,完成了《抗震救灾,众志成城》和《心手相连,重建家园》两部画册,并和电视合制作了专题片《魅力花乡》和《城市建设掠影》。6、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热情为政府部门、社会各界提供档案、资料、信息利用服务。期间共提供利用档案资料3756卷(册)次,提供利用863人次。同时,我馆编辑完成《城市建设大事记》和《城市建设大事记》编辑工作,为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和档案人员和本馆网站提供信息服务。

(三)、继续稳步推进我馆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1、加强档案馆网站、局域网、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利用。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在本馆网站公布建设工程档案登记、验收、接收和认可工作情况和数据,及时公开档案工作最新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稳步推进档案资料信息化、数字化工作。完成27989卷档案的信息著录和目录数据录入工作,完成2896卷工程档案的扫描和著录工作(其中文字64680页、图纸36645张)。

3、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我们在馆局域网安置了安全防火墙,每台计算机统一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在职工中进行了应用培训,保证了网站和档案资料信息的保密、安全。

(四)、加强行政管理和行风建设,营造和谐的单位氛围

1、按行风建设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效能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市民的监督、评议,不断推进行风建设。

2、期间我馆组织职工开展了扶贫帮困、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为地震灾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多次捐款,累计达数千元。开展了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省市档案协会组织的各项文体竟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3、树立全局观念,保证政令畅通,“十一五”期间,我馆全面完成局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以来,在住建局的领导下,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经过全馆职工上下的齐心协力,我馆在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和依法管理、积极对外服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今后,我们将不断努力,再接再厉,使城建档案工作更上一台阶。

二、“十二五”工作规划

“十二五“规划期间城建档案馆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管理办法》为标准,抓基础管理,抓对外服务,努力提高城建档案馆的形象和服务水平,为沭阳县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围绕县重点实事工程,努力做好城建档案的服务、指导工作。

1、继续加强对城区建设档案的指导服务工作,主动、热情上门服务,为他们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咨询、声像拍摄等方面的服务。

2、继续做好在建、新建路桥、市政工程的档案服务指导工作。特别是老城区的改造项目,要提前介入,深入现场,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前期指导及中后期服务。

3、加强重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的资料预验收和档案移接交工作。

(二)、搞好法律法规和城建档案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建设工质质量管理条例》、《沭阳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与局办公室联系合作,继续做好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工作。

2、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城建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特别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资料员,参培人员受训后将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发证,逐步实行档案资料员的持证上岗。

(三)、以《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管理办法》为标准,加强城建档案馆各项基础管理对照标准,完善不足,夯实各项业务基础工作,加强硬件基础建设,争取住建局的大力支持下,于20__年落实新建库房计划。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树立政风行风建设新形象

1、继续主动地为县城市建设重大建设活动、中心工作,提供包括摄录像,制作专题片等优质服务。

2、更热情地为系统内兄弟单位的技术档案提供服务指导,与他们联手对其管辖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他们的特殊需求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3、进一步加强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及时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登记、认可工作,按时参加例会,按行政中心深化改革的要求,完善、调整我们的业务流程,及时处理中心转来的行政事项。更好为业主、建设单位服务。

4、对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单位,搞好上门指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有特殊要求的业主、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努力提供特色服务,帮助他们完善工程档案。

5、继续按行风建设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实行“首问负责制”,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树立行风建设新形象。

“十二五“规划期间,我们城建档案馆将在局党组、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继续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完成局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把我县城建档案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三、20__年工作总结

20__年,我馆在局党政组织的正确领导下,以年初的计划任务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大建设大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和服务局中心工作,全面推进我县的城建档案工作,较好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一)、强化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实践证明,档案工作不能离开依法治理、加强法制建设是城建挡案事业发展的关键。通过对《档案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宿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并将有关规定细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城建档案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强化对建设各方主体收集、编报城建档案行为的监管。我馆积极与规划、建管、房产、村镇、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1、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拆迁档案的真实性、安全性,我们及时转发了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全年我馆共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76份。

4、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在建工程做好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档工作,积极主动的联系开发单位。通过现场指导,基本保证了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我们还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资料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现场培训班的方式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讲解,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犯同样错误,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5、为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结合我县的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__年5月18日下发了该文件。我们档案馆工作在过去主要针对城区小区工程档案验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拓展,我馆主动和局村镇科联系,请他们把关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看到我们出具的档案验收意见书、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时必须看到我们的档案接收证明书,我们还和村镇科一起专门整理了一份针对小城镇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目录并请他们帮忙发放到每一个小城镇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已有塘沟、桑墟、贤官等乡镇按正规程序通过了验收并备案,其中贤官镇府苑小区还申请了按竭贷款,现在,马厂、李恒和沂涛等城镇建设档案正向我馆申请预验收。

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全年共参加验收建设工程面积916984平方米,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7份;接收证明书21份。

(二)、强化目标责任制

为了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精神,我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项目将全年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使每个人对全年目标任务做到心中有数,把各项制度、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使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全年共接收、整理、归档档案3185卷。

(三)、加强声像档案建设工作

1、我馆高度重视声像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声像设备和专业人员优势,我们还专门借用城管局路灯管理所的升降车系统地拍摄了城市建设新面貌和重点工程;另外积极收集和拍摄改造前的旧貌,有计划地拍摄施工场景和城市建设新貌。

跟踪拍摄国贸大厦、人民医院、新汽车站等县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系统性地记录了重点工程的建设过程。

2、对来人来访、外出参观、县内涉及建设领域的重大活动进行跟踪,以及各级领导参观规划展示馆的活动进行了系统地摄像照相工作 。

3、跟踪住建局办公会拍摄工作,协助建管处对全县多处违建地块进行取证、协助村镇股对乡镇在建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另外我馆还得到了规划、建管、房产、园林、质监等各职能部门的的积极配合,完成了《城市建设大事记》和《新旧对比看发展》两部画册,并制作了专题片《20__年城市掠影》。

4、20__年,我馆投入了近10万元新添大型存储器和数据服备器,加快了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工作速度,完成了大部分档案的录入、组卷工作。全年共拍摄照片3015张,声像资料180分钟。

(四)、城建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稳步推进

信息化作为一个时代进步的推动力,它早已突破了计算机的科学和技术范畴,涵盖了城建档案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城建档案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也是城建档案馆工作实现与时俱进、响应时代要求的必由之路。我馆着力推进全县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沭阳城建档案信息网建设。成立了专门的沭阳县城建档案网并实现了网上查询功能(网址/)充分利用网站这一网络平台,将城建档案及城市规划建设领域的新闻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及时网上,今年添加各类新闻120篇。

2、经县委县政府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现成功运行了《沭阳县电子政务系统应用支撑平台》,通过对城建档案业务网上申报和办理,使城建档案工作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

2、做好馆藏档案扫描工作,数字化建设再上台阶。

3、加强局域网、数据库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利用。

(五)、强化服务意识

我馆全体人员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发展使命感自觉融入我县发展大局,以用户满意为最终目标是我馆每一个工作者的服务理念。为我县整治市容市貌、总体规划的修编,老城区拆迁改造、提供了大量详实的档案资料。

今年我馆共接待查档人员174人次;查阅案卷227余卷;复制并出具证明150份。

四、20__年工作不足之处

20__年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效能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有待真正形成;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深入研究不够;招商引资工作严重滞后,这都有待于我们今后工作中努力改进的。还有一个困惑的问题,档案馆库面积严重不足,馆库改造工作一直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我们馆的正常工作。

五、20__年工作计划

1、加强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力度,争取建立地下管线档案登记报送责任制度。

2、加大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搜集力度,准备出台《关于加强沭阳县小城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3、加大声像档案和档案信息化的工作力度,争取完成两项编研成果《20__年建设重点工程汇编》和《重点工程汇编》。

4、逐步规范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接收。提高信息化服务手段,开展档案网络信息服务,利用城建档案信息网站,讨论、解答有关城建档案工作问题。

5、已归档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对20__年竣工后即将移交的档案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电子版,或有偿服务。

6、规范摄、录像工作的内容和质量,重点做好城市新、旧貌的拍摄工作,充分发挥城建声像档案的亮点作用。紧紧围绕政府城建工作中心,不断丰富城建声像信息库,建立城市记忆工程,为揭示城市发展的轨迹积累更多生动形象的珍贵史料和文化财产,为政府决策、城市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城建档案效能。

7、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和科学保护。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齐全归档,确保馆藏档案具备安全保管条件。按城建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类、著录、标引、编研,对文件及图档扫描。

整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卷;建设系统业务技术、业务管理档案1000卷。

8、从服务领域、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上开展创新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扩展档案服务范围,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的透明度。敢于针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取消一些部门保护限制,进一步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城建档案的需求。使档案信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合理、有效地利用。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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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档案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北京市的档案事业更加广泛深入地融入社会各项事业,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与各项事业同时部署、共同前进。《北京市'十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被列入市政府专项规划,部分区县的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也被列入本地区政府专项规划,实现了档案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部署的重要突破。同时,加强档案事业发展的内容在《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得到较多体现,为档案事业在社会进步整体带动下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北京市及所属区县档案局的档案事业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主体资格得到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明确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得以巩固,管理职能得以保证。

二、档案工作服务创新成效显著

北京市部分区县档案局馆创立了跨单位的机关档案管理中心,开展了面向普通百姓的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和档案社会化服务,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档案工作内在规律的档案管理模式;市属机关档案部门在做好本单位档案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将档案服务延伸到社会,如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开法律裁判文书等;市和区县档案局将档案服务扩展到居民社区,涉农区县档案部门建立了无业劳动力、种植养殖、旅游文化等特色档案,档案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全市20个国家档案馆全部建成市、区县两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0年-2002年共举办展览147个,接待参观者331.27万人次,还组织了其他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活动。在国际奥委会决定奥运会承办城市的前夕,北京市档案馆在其举行会议的所在地---莫斯科,成功地举办了'今日北京'展览;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应用现代化技术,网上查询、网上展览、网上交流等形式的服务蓬勃开展,仅市档案馆网站目前月访问量就达2万多次,累计访问量已达22万多次,档案工作服务手段日趋完善;档案开发工作进展加快,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开放档案89.0737万卷;档案的接待利用、编研工作不断深入,档案利用出现'利用人次多?熏普通市民多'的新局面,常规形式的档案利用工作更加深化。

在今年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北京市的档案工作者更是体现出崇高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素质。面对突发的非典疫情,档案部门意识敏锐,反应迅速,分别在第一时间向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的有关部门派员;单独和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档案工作的文件;编辑出版反映卫生防疫内容的《档案摘报》……。一系列的举措,受到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一致称赞。抗击非典档案工作至今仍在与抗击非典斗争同步进行。最近,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的档案资料已被接收进市档案馆,各单位防治非典档案资料也得到科学管理,妥善保存。

三、档案法制工作取得突破

2001年,北京市对《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保证档案人员编制等13个条款,其中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立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等内容在全国实现突破。2002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转发了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北京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2002年,市档案局共制发规范性文件28项,一些区县和部分市属单位也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逐渐向档案管理的重点部位和具体环节渗透,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加强。近年来,北京市每年都坚持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在规范检查程序的基础上,市和区县档案局每年还都确定不同的检点,并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定期通报执法情况。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解决了一些影响档案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了档案事业的发展环境。

四、以档案信息化为重点的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加速发展

市档案局对'十五'期间全市档案信息化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积极与市信息办联合制发文件,规范档案信息化建设。目前,绝大多数档案局馆在公众网建立了网站,开展了网上档案检索数据库、档案目录中心及计算机目录检索体系的建设,一些区县还将档案管理功能纳入电子政务系统;大部分市属单位档案部门已运用计算机管理档案,部分市属单位的档案管理系统还成为本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的还实现了全系统(行业)档案资源共享。

在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北京市各级档案部门对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也常抓不懈,并取得了积极进展。部分区县相继建成新档案馆。一些市属机关新建或改造了档案室。这些新建档案馆室既满足了档案保管的特殊需要,又适应了档案利用的开放性、社会性、文化性等特点,并基本达到了《北京市'十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所要求的'双五'标准(即新建馆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展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为新时期档案部门拓展、承载更多的功能奠定了基础。除正常的档案接收工作外,市档案部门还加强了对重大活动、重点工程等类档案的前端控制和监管力度,保证了档案的齐全完整。2000年-2001年,市、区县档案馆共接收档案30.0106万卷,各级各类档案室共接收档案310.7803万卷。总书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题词和北京市申办2008年奥运会、国庆50周年等重要活动的档案资料也都被接收进馆,国家档案资源日益丰富。一些区县档案馆积极开展档案接收与鉴定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其科研成果受到国家档案局的表彰、专家的好评,在实践层面上使馆室藏档案结构不断完善,内容进一步优化。

五、档案科教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科教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市档案局出台了一系列科教工作管理办法,被评为市科研项目二级管理单位;2000年-2002年,共有10项课题被列入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1项被列为国家档案局行业标准研究计划,2项被列入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7项获得国家档案局优秀成果奖,9项学术论著获得中国档案学会第四次档案学优秀成果奖;全市开展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岗位资格、继续教育、专题讲座等档案教育培训工作,2000年-2002年,市档案局共举办各类培训班97期,培训档案人员7324人次;市档案学会已拥有会员单位71个,个人会员1371人,按照服务档案工作中心、服务会员、大胆创新的工作思路,在组织学术活动、指导基层学会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六、档案宣传和交流工作活跃深入

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传媒,通过组织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上街宣传等活动,加强档案社会宣传。 2000年-2002年,社会媒体共刊播各类档案工作稿件近400篇。去年,以颁布《档案法》十五周年、《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颁布五周年为契机,市档案局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尤其是在北京电视台、一些区县电视台连续播放档案法制宣传口号,社会影响广泛。《北京档案》杂志被列为全国档案事业核心期刊,入选'中国期刊方阵',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品牌优势。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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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加强档案馆建设,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大档案工作为海南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档案资源在“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档案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努力建设一个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海南特色的档案事业体系。

二、奋斗目标

——全面提高依法治档的水平。修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档案法规、规章,制定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档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好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加强国家档案馆的基础业务和现代化建设。搞好科学管理,进一步拓展档案馆功能,充分发挥档案馆档案信息中心的作用,把档案馆建成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建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

——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的力度,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全面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夯实基础,积极推行文档一体化管理方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全省档案目录中心、电子文件利用中心和数字档案馆,使档案部门也在海南“信息智能岛”的宏伟目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自己的贡献。

——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电子文件即时归档。海口、三亚、琼海、儋州等市、县档案馆要积极试行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为其它地区积累经验和提供做法。

——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为我省档案事业的持续和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证。

——加强与国外、境外档案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外国档案工作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海南档案事业的发展。

三、工作任务

㈠档案法制建设

⒈加强档案立法建设。制订《海南省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海南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海南省照片档案管理规定》、《海南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海南省机关数字化档案室建设标准》和《海南省机关档案数字化规程》等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普及宣传工作,增强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为档案法制建立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⒉根据国家颁布的档案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对海南省现行的档案业务标准及规定进行调研论证,适时进行修订,促进我省档案标准体系建设。

⒊加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实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档案行政执法和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监督报告制度。依法治档,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率、复议正确率和当年结案率均达到95%以上。

⒋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和队伍建设。县以上档案部门全部取得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省档案局拥有行政执法员10名以上,市档案局4名以上,县档案局3名以上,持证执法率达100%。省直机关建立档案执法监督员网络,总人数达80人以上,市、县直机关相应建立档案执法监督员网络,加强对档案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报告。

㈡档案馆工作

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核心部分。“十一五”期间,切实地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保管党和国家档案资料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

1、增加投入,大力改善档案馆基础设施

“十一五”期间,全省档案馆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以全省经济快速增长为契机,大力推进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办法,建设一批选址得当,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面向社会开放的新档案馆;改建扩建一批简陋破旧、面积狭小、功能不全、设施落后的旧档案馆。以档案安全保管为核心,确保到期档案全部进馆,并满足今后20至50年形成档案的进馆需要。配备能满足档案安全保管需要的装具、设施和设备。力争到2010年,全省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全面消除无专用馆库、馆库面积不足和危旧馆舍的新建和扩建改建任务。经济发达的市县,努力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具有档案保管,信息传播,社会教育,文化交流,服务公众等主要功能的当地文化标志性建筑。根据我省市县档案馆馆藏量以及职能设置的实际情况,地级市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m2,县(市)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0m2。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历史文化名城参照上一档的标准建设,以利于档案馆事业的长远发展。

2、全面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⑴开拓档案工作新领域。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就是由省、市、县综合档案馆对辖区所属机关、单位的当前已公开现行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经过分类整理,面对社会提供利用服务。搞好这项工作,一是减少文件流转时间,增加文件利用时效,提高社会效率;二是利用的场所固定专一,可以减少利用费用,节约社会成本;三是利用程序公开,有利促进社会政务透明,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是一项服务社会,服务现代化建设事业,快捷高效的举措。“十一五”期间,在省档案馆和海口市档案馆带动下,探索经验,逐步实施。

⑵继续接收档案进馆,不断丰富馆藏。各级各类档案馆要继续完成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到期进馆档案的接收工作,还要适时地调整接收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进馆;要落实人员搞好零散档案的接收、征集工作,广泛收集民间有价值的零散资料,不断地丰富馆藏,使档案馆日益成为信息内容丰富、种类齐全的资料库。同时,要认真做好撤销和合并单位、破产企业的档案进馆工作。

⑶抓紧开展积存零散、破损档案的整理抢救工作。据统计,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有约800多米长、折合约8.8万卷的积存零散档案资料,有约4.7万多卷破损、纸质变脆易损的档案。这些档案必须抓紧进行鉴定、整理和裱糊抢救。省档案馆要采取集中突击的方法,组织队伍,争取时间,鉴定、整理和抢救馆藏的零散档案和纸质变脆易损的档案。各档案馆(室)也要根据自身实际,把整理抢救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整理。

⑷努力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当前,档案工作正处于大转型时期,档案工作从封闭走向开放,各级档案局(馆)要充分开发公共服务这项功能。一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档案信息开发力度。根据党和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不失时机地调整档案工作的服务领域。突出做好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第一线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二要坚持走围绕中心工作,实行馆室联合、长短结合、编研并举的档案信息开发路子,做好日常提供利用工作。三要充分发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把档案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档案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50%的市、县级档案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各级综合档案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⑸搞好安全防范。档案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省地处热带,高温多雨,湿度大,易产生霉变虫蛀。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库房环境条件标准》,监控库房的温度、湿度和火情隐患状况,保证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保护条件达到《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市县要建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建立起中心监控室,实现24小时监控防灾的自动化。

㈢档案室工作

⒈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基础建设。将档案工作作为机关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增强全员档案意识,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创建规范化综合档案室,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⒉推进改革,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继续推进立卷改革,施行《海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实现全省各级机关单位文件归档率达95%以上。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90%的省直机关、60%的市直机关、50%的县级机关实现计算机辅助归档、编目和检索自动化,保证档案利用便捷。实施《海南省机关数字化档案室建设标准》和《海南省机关档案数字化规程》,在抓好数字化档案室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推进省直机关数字化档案室建设,全面提升机关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

⒊加强对各门类应归档文件的控制,提高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十一五”规划期间修订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海南省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审核各机关制定的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确保机关进馆档案的质量。

⒋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探索和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档案管理模式,根据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引导和服务,开展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试点,召开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会议,推动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开展新领域档案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召开海南省第二次企业档案工作会议,推动海南省企业档案工作的全面发展。

⒌加强城市社区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促进城市社区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建立自律机制,基本完成全省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建档工作,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⒍加强经济开发区和驻外机构的档案工作。开展开发区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省级开发区全部完成建档,强化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要开展对驻外企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逐步提高我省驻外机构档案工作水平。

⒎加强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研究适应体制改革需求的省科技项目档案和科研课题档案管理机制与模式。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办法》,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项目、程序的修订。加强重点工程三亚大隆水库、大广坝二期工程、洋浦港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㈣档案信息化建设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快我省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开展公众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以政务外网建设为基础,加快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实现电子文件的实时管理与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档案信息利用服务网络化,档案管理工作自动化,信息管理法制化。2010年以前要达到以下目标:

⒈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部门)档案馆,全面完成档案基础目录数据库建设,在此基础上构建全省档案目录中心;

⒉依托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设立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的文档数据中心,使文档数据中心成为本级党委、政府信息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内首先在海南党政内网上构建海南省电子文件利用中心,为省直机关各用户提供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服务,实现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共享;

⒊对现有各级档案网站进行改造升级,市县档案馆主页全部实行独立域名管理,并上载开放档案目录,全面提升全省档案工作信息网络的质量和水平;

⒋在我省电子政务平台上构建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建立各种载体档案和相关电子档案同步的接收平台;

⒌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及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下进行“三网一库”(内部局域网、行业广域网、社会公众网、档案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海南省数字档案馆和海口市数字档案馆,使社会公众获得“一站式”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和开放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㈤档案科技、人才与教育工作

加强档案科技工作规划,组织对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组织力量开发著录数据库的转换系统,确保档案管理系统更新后著录数据库的顺利转换。不断完善“琼兰档案管理系统”功能,满足各类档案的管理需求。推进电子档案标准体系建设。从电子政务着手,推进文档一体化、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网络化,推进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加大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科技含量。

会同省人事劳动等部门制定实施档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依法对新上岗档案人员开展档案知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筹建海南省档案干部培训基地,依托本省大专院校进行档案教育,提高档案人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机制与环境,在“十一五”期间,争取引进2名以上档案专业高级人才。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培养和建设一支忠于职守,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档案干部队伍。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发达国家档案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的业务联系,积极开展档案学术交流,学习各地区的档案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

四、实施项目

㈠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基建补助项目

建设内容:采取三级共同投资方式,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投资,支持市县新建、改建、扩建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全省无档案馆舍或已成为危房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扶助建设。在2010年以前,全部完成6个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新馆建设,实现全省消除无专用档案馆库楼的目标。同时,对面积狭小,建筑质量差,年久失修,不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档案馆舍进行改建和扩建,全面改善和提升市县档案馆库档案保管的条件。“十一五”期间,拟新建6个市、县级国家档案馆、改建扩建11个县级国家档案馆。

投资方式:由中央、省和市县地方财政共同投资

实施时间:2006年——2010年

㈡档案信息化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以建设数字档案馆为主要目标,对省、市、县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数据资源整合,建设各类专题数据库,建设全省性、分布式公开档案信息平台和非公开档案内部共享平台,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广泛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配合国家实施“金档工程”,全面提高海南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使档案事业发展能够适应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要求。

投资方式: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投资,市县地方财政配套投资

实施时间:2005年——2010年

㈢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项目

建设内容:根据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纸张老化、字迹褪变等情况,在“十一五”期间,配合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专项工作的实施,加大对破损档案的抢救与保护力度,省、市、县每年都要安排出专项配套资金,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投资方式: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省和市县地方财政配套投资为辅

实施时间:2006年——2010年

五、保障措施

㈠坚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案件,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档案事业法制管理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海南省档案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档案、档案工作、档案工作者和档案事业,强化社会档案意识,扩大社会档案信息服务,培育社会公众档案利用者和利用市场,推动档案馆直接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进程。

㈡加强队伍建设,抓紧培养人才。各市、县档案馆应有意识引进有利于促进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人才,重视培养既懂档案专业又懂现代科学技术的跨世纪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加强对现职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省档案局将继续举办档案业务培训班和计算机档案管理技术培训班,分期分批对档案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㈢注意发挥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切实把二、三级单位档案工作开展起来,并将此项工作与评选全省档案先进集体相结合,作为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

㈣各级档案部门要千方百计、想尽办法,做好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尤其是争取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帮助档案部门解决“人、财、物”方面存在的困难,尽快改变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后面貌,以适应档案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要求。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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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当地城市建设事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管理,健全和稳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市各有关单位(包括驻市的部、省所属单位)都应从城市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多套分存、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以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档案室及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市建设档案馆隶属市建设局领导,是管理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城建科研、城建信息的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施宏观管理,负责拟定城建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规定;

(二)接收征集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整理和管理,同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服务;

(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建设档案馆(室)和市区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六)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建设档案馆逐步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城建科研中心、城建信息中心。

各县(市、区)建设档案馆(室)负责当地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规划档案及重要工程档案。

第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应加强管理。根据工程建设及设施维护管理需要,收集和保管其竣工档案,并随时接受市建设档案馆的检查和指导。凡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都必须无条件地将档案的原件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九条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下列档案资料,应整理送交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工程及市场管理、城建计划统计管理等档案资料;

(二)城市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城市测绘等档案资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四)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五)市区地名档案资料,包括街名、道路命名汇编及更名通报等档案资料;

(六)城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环境普查、监测、治理等档案资料;

(七)市政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含地下人行道)、涵洞、隧道、排水、路灯等工程档案资料;

(八)公用设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供水、供气、热力、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档案资料;

(九)交通运输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市辖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工业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矿业、电力、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储库等建(构)筑物工程档案资料;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办公用房以及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宾馆、会堂、书店、学校、医院、疗养院、体育馆(场)等档案资料;

(十二)城市水资源管理和主要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水资料调查统计、规范性文件、城市上游水库、引水渠道及泵站,市区河道整治等资料;

(十三)人防、防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人防工程的通道、地道、地下室、消防、防震、防洪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四)环境卫生工程档案资料;

(十五)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城市雕塑、古建筑、风景区等方面的工程档案资料;

(十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资料;

(十七)军事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等档案资料;

(十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勘测资料、竣工总平面图、管网综合图、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工程竣工档案及住宅工程档案等;

(十九)涉外工程档案资料;

(二十)村镇建设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周边村镇规划,典型建筑的图纸等档案资料;

(二十一)列入要收集和征集的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气象、水文、地震以及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汇编、专题调研和科技成果、技术手册、城市面貌等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声像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需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的城建档案资料由产生单位收集齐全,按要求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应于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移交;城市基础资料、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环保管理、园林绿化、人防、工程设计、科研等档案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在产生单位保管三至五年后移交。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招标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包括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质量要求、套数、提交时间及编制竣工图费用等,明确其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凡在城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在其竣工时,应当同步整理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在编制工程竣工图纸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实测数据;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要反映建设工程的真实情况,即图物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纸改绘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要求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大型、重要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须附有工程照片或实况视频等声像档案资料;

(六)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同步编制,不得事后编制和伪造。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建设档案馆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凡因扩建、改建、大修,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对其原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及时报送建设档案馆。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实行多套分存、集中管理的原则。建设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科学管理城建档案,积极利用城建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建设档案馆应做好档案材料的鉴定和保管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条建设档案馆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目造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与产生单位协商同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

第二十一条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建设档案馆按规定查阅。单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污损城建档案或拆卷、抽页。

第二十二条建设档案馆应根据查阅档案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做好利用统计、信息反馈的工作,分析研究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新动向,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向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省档案工作条例》给予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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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新馆即将落成开馆,这次建设新馆是自治区档案馆和银川市档案馆合=为一,区市合建档案馆这种模式在全国还是第一家,请您谈谈新馆建设的理念和建设情况。

李自德:区市两家合建新馆的这种模式是由自治区党委决定的。2006年5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区、市合建新档案馆。为切实落实这一决定,2009年3月16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了新档案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随即,区党委办公厅把新馆建设列为2009年办公厅重点工作之一,在每月召开的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上都将其列为议题。2009年6月19日新馆正式开工。新馆建设规模为35054平方米,其中自治区档案馆18690平方米,银川市档案馆16364平方米。投资规模为24757万元,其中区馆13429万元,市馆11327万元。

自治区党委一直坚持这样的理念:档案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档案馆是档案事业发展的主体,是一个地区的文明标志和重要的文化机构设施,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服务的重要场所。建设一个功能齐全、信息化程度高并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等功能的新型档案馆,既是宁夏广大档案工作者的期盼,更是自治区党委为档案工作设定的目标。

区市两家合建新馆的好处,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可以节省资源,包括土地和基础设施资源,使有限的空间发挥最大的效用;其次,可以充分利用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会议室、多功能厅等;第三,集两家资金合建新馆,能够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新馆建设规模和档次;第四,新馆大楼外观气势宏伟,其设计风格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将成为地标建筑,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第五,新馆建成后,这里将成为自治区和银川市档案工作的重要场所,从而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形象和地位,第六,为档案集中管理的发展趋势奠定了基础。

《中国档案》:今年是自治区档案局馆确定的“档案资源建设年”,其别强调了征集工作,且成效很大,这是不是为新馆开馆做准备?

李自德:档案资源是档案工作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大众的基础。档案资源建设要抓源头,抓落实8号令,抓接收,抓档案的征集。在今年年初的全区档案工作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以新馆建设”为契机,以“宁夏档案记忆展”布展工作为抓手,以“档案资源建设年”活动为推力,采取面向社会、与相关档案馆联系、到国外征集、鼓励个人捐赠等方式,广泛开展宁夏历史沿革、西夏历史、明清时期的宁夏、民国时期的宁夏、宁夏革命历史、民族区域自治等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2010年3月,先后组成4个档案征集小组,分别前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馆和陕西、甘肃、内蒙古档案馆征集“涉宁”档案。同时,向全国20多个兄弟省市区档案馆发出关于征集“涉宁”档案的函。7月,我们又进一步加大征集力度,面向社会、区直各机关、各市县档案馆下发关于征集有关“宁夏档案记忆展”档案资料的通告。9月,又通过宁夏电视台连续半个月不间断地播放“宁夏档案记忆展”档案资料征集广告。通过这些方式,“涉宁”档案征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共征集到涉及宁夏历史的自清代至20世纪50年代档案(复制件)343卷,23337件(130000多页),照片,地图,资料等多件。收到外省市23个档案馆“涉宁”档案700多件。深入到区直60多个机关,征集档案资料100多册,照片(包括电子版)2000多张,光盘20多盘,极大地丰富了馆藏。

宁夏是我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收集民族特色档案,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团结、开展回族历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通过调研发现了许多散存在社会上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年内计划征集《回族典籍丛书》、手抄本《古兰经》和回族宗教档案等。

宁夏是西夏王朝的发祥地,西夏档案文献是宁夏历史档案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7年自治区档案局(馆)提出征集西夏档案文献,建立西夏档案文献中心的工作目标以来,我们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基本摸清了西夏档案文献现在的分布,并根据调研情况开始征集工作。目前,征集西夏档案文献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自治区档案馆已将国内面世出版的西夏档案文献全部征集进馆,购进了国内出版的俄藏、法藏、英藏部分西夏文献,去年征购了元代西夏文木活字印刷本《大方广佛华严经》5卷原件,经专家鉴定,其中一卷为孤本。下一步我们将走出国门,开展国外夏档案文献的征集复制工作。

新馆建成后,我们具备了办展的硬件条件,所以,开馆之际大型展览“宁夏档案记忆展”将隆重与观众见面,并长期展出。展览通过档案的唯一性、真实性和历史性的特点,生动地反映出宁夏三万年的历史发展脉络,展示宁夏解放以来,特别是自治区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从而激发宁夏各族群众和青少年热爱宁夏、建设宁夏的热情。

《中国档案》:自治区新馆建成后,下一步就是县级档案馆建设了。2010年,国家扶助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将启动,如何抓住这个契机,切实做好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工作?

李自德:去年,国家发改委、国家档案局关于编制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的通知下发后,我们及时向区党委、政府作了汇报,并与区发改委协调。同时,对全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面积、资金需求等情况展开调查摸底,研究分析宁夏县级档案馆的现状和规划要求,明确了编制规划的原则和具体任务,要求各级档案部门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明确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搞好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编制质量;要做好材料数据汇总、审核等工作,尽快完成,按期上报;要加强与发改部门的联系协调,保证编制任务的完成。现在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资金已经下达,我们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尽快督促其搞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今后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工作,我们将借助国家扶助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的东风,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档案局的部署,完成县级综合档案馆的建设任务,从根本上改变县级档案馆的保管条件。要求各县档案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发改、财政、土地部门协调,做好选址、用地、设计等工作。在档案馆的建设上,一定要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新档案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档案保管利用需求、满足“五位一体”的功能要求。

《中国档案》:2003年《中国档案》曾对宁夏档案工作做过专

题报道,其中提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馆库问题和人才培养问题。7年过去,我们已经看到了馆库建设发生的可喜变化,那么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又做了哪些工作?

李自德: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是关键。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围绕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宁夏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一,在提高素质上下工夫。新形势、新任务对档案干部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号召档案干部职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抓紧学习、发奋学习、持久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增强本领。各级档案部门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选派人员参加培训,想方设法为广大档案工作者创造学习提高的机会。第二,在激发干劲上下工夫。各级档案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用职业的光荣感激励人心,让档案工作者在事业中展示自己,收获成果。第三,在营造干事创业的环境上下工夫,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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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软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其具体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五)组织并指导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宣传和教育、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案件。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行政村、居委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市、区(县)所属各级机关及各行业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制定本行业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市、区(县)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职责是:

(一)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档案。

(三)企业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企业的各门类档案。

第十条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分别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分别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企业档案馆由本单位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业务人员应当具备本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归档制度,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业务部门按归档范围收集齐全,按规范和规定期限进行整理立卷,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四条举办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重大活动,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档案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建设工程和其它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验收时,须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凡重点科研成果项目鉴定,重要工程验收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其档案资料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验收或档案资料达不到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应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应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向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需要提前或者推迟移交档案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各单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同时,应无偿移交下列编研资料、实物等。

(一)本单位大事记、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编研材料;

(二)各单位编发的期刊、报纸、地方志、专业志;

(三)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专著;

(四)荣获省部级以上的荣誉证书、奖牌;

(五)与国内外城市友好往来活动中互赠的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

对向档案馆移交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单位因撤销、变更,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采取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保证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需要赠送、交换、出卖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赠送、交换、出卖兼有档案性质的文物、古本图书及资料或复制件的,须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因国有资产转让需移交有关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亦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寄存者。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它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不安全的,可以由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依法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出境档案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档案的开放、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它单位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它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档案复制件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有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抄录、勾抹、描摹、涂改、损毁、丢失档案或者伪造、剪裁、抽取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档案馆提供寄存的档案,应当经寄存者同意。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三十条国家所有的档案,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公布;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集体和个人公布其所有的档案,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寄存档案的公布必须经寄存者同意。

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陈列展览等项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为利用者提供服务。专门档案馆和区(县)综合档案馆以及单位档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档案馆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单位和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它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它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业务指导及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科学研究和现代化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向国家捐献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五)在其它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擅自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将没收的档案或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密泄密的,由所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馆十三五工作计划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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