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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14 17:14:01 查看人数:60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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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前:

外汇局逐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002年:

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本金结汇授权指定银行(具备条件)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实施间接监管。

二、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需经外汇局核准。

三、 数据于次日上报系统,且每月上报纸质统计表。

2008年:

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金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二、资本金结汇应持ic卡、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凭证及使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三、备用金结汇限额为5万美元

2011年:

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 在前述【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中增加补充材料:发票原件、税务部门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二、资本金账户累计贷方发生额达到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发票进行真伪核验,并在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字样,方可支付余下的资本金。

2012年:

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二、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取消再投资款划拨核准及股息红利划回核准

(三)取消境内出资外汇验资询证手续

(四)接受境内再投资企业应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四、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取消资本金结汇发票核验月报表、发票作废月报表纸质报表按月上报制度,改为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

2013年:

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汇管理局及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二、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2013版)

资本金结汇审核材料: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前一笔支付发票(验原件签注留复印件)、发票真伪查询打印件、入账登记凭证。如本次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则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2014年:

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开展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三、资本金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投资)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5年: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fdi登记核准和odi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fdi出资入账登记

(二)取消odi境外再投资备案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同汇发【2014】36号,备用金限额修改为等值10万美元。

津汇发【2015】162号—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2016年:

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验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7年:

汇综发【2017】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的通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二、意愿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

2019年:

津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二、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在之前的12个自贸区基础上扩大到今年新设的6个自贸区及上海全辖)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汇发【201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一、清理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为外汇资本金账户

二、附件为最新《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9版)

2020年:

汇综发【20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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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奖励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他资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__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_____、__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_____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_____(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地址:_____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他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套符合_____国_____标准的_____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_____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_____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_____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_____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_____%,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_____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_____美元。注资本总额为_____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_____%,乙方占资本额的_____%。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_____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_____美元;

(2)厂房,价值约_____美元;

(3)现金,相当于____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_____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_____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别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他。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_____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_____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_____人,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_____分之_____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_____%

副董事长各_____%

董事各_____%

第六章总经理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_____年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_____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_____支付技术转让费_____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从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在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_____%;企业发展基金_____%;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_____%。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务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他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_____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相应调整。

46._____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_____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_____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_____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 ̄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_____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营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产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_____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的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_____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_____方人员到_____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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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析的目的及原则

项目成本分析,就是利用系列统计资料,将合同预算、施工预算、计划成本与实施项目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了解成本的变动情况,利用一定的方法,分析成本盈亏的原因,同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寻找降低项目部施工成本的途径,减少不合理消耗,达到降低项目成本的目的;具体来说,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了解项目部当期的成本运行状态;

2.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寻找原因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3.强化管理手段,完善成本管理办法;

成本分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找出盈亏原因,改善管理,因此,从成本分析的角度出发,在成本分析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成本分析的目标是寻找盈亏,如果蓄意掩盖事实或用虚假搪塞,则势必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成本分析的过程中,不管是成绩还是失误,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用“一分为二”的辨证方法对事物进行客观地评价。

第二,定量分析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比较,定量分析对成本的评价更精确,更领人信服。因此,要多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充分利用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

第三,及时性原则。成本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及时。

第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月已经发生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成本,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月的成本数据。

第五,为施工生产管理服务的原则。成本分析不仅揭露矛盾,而且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积极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为项目部共同的事业——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服务。

项目部需要建立规范的严格的月度成本分析制度,把月度成本分析做为总结成本管理业绩、改善和深化项目施工成本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

一系列成本报表完成后,由财务部长进行收集汇总,然后要经过经营副经理审核确认,并把概况信息通报项目经理。

成本分析活动一般采用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专人专项进行分析,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或书面会谈记录,提交经营副经理确认,最后项目经理审核并存档。成本分析会要求成本分析小组成员全部参加,项目经理主持会议,每次召开项目经理必须参加。

成本分析会的组织

成本分析会的准备工作:各业务口负责人,按经营副经理的组织,每月27日把相关表格准确、及时地填写完毕,并就结果数据形成自己的初步分析,最后交财务部长汇总;汇总后交经营副经理审核,并由经营副经理把初步分析的结果通报项目经理。

在成本分析会上,业务分析是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步:项目经理落实上次成本分析会的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步:分析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月度工程洽商统计分析数据等,此项工作由工程部长负责汇报。

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表的主要意义在于:统计项目是否完成了月进度计划,特别是就未完成情况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此项工作将涉及到系列相关成本数据的统计、计算和分析,比如预算收入、计划成本等。

月度工程洽商统计分析表主要意义在于显示项目在本月期间的工程洽商情况。

第三步: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月度经济洽商统计分析、工程分包统计分析表,由经营部长负责汇报。此两表的主要意义在于项目的收入核定。

第四步:主要消耗材料的用量分析、商品砼用量分析、月度技术洽商统计分析,由技术部长负责汇报。

主要消耗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分析表的意义,是依据技术部门提取的材料需用计划,追踪其实际的执行状况;商品混凝土的分析也是着眼于实际与计划的对比分析;月度技术洽商统计分析表主要意义在于显示项目在本月期间的技术洽商情况。

第五步:辅助材料、租赁周转材料、自有周转材料、现场和库存材料状况、租赁机械用量分析,均由物资部长负责汇报。

第六步:劳务分包分析数据由工程部长负责汇报。

第七步:现场经费分析、临设费摊销分析表、四算对比分析表和项目总盈亏分析均由财务部长负责汇报。

在业务分析之后,要进行问题落实并提出解决方案。各阶段汇报后,均展开分析探讨。在进行分析说明时,由说明人指出本月存在的问题,如有可能,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讨论出解决办法并指定相关执行负责人;对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由项目经理指定问题负责人,会后由问题负责人进行问题落实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于成本分析会后5天内提交项目经理确认,一经确认立即实施。

做好会议记录。每次成本分析会由经营副经理指定会议记录人,记录人要记录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问题负责人等,于第二天形成会议记要,并将会议记要送达相关人员(可设定专用共享文件夹存放,其它人读取)。

形成月度成本分析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在成本分析会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次召开的成本分析结果、会议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形成一份月度成本分析报告,并报项目经理认可。最后此报告和会议记要均由财务部存档。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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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集团公司建设步伐加快,煤矿建设、生产、离基地越来越远,这给公司管理安全、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多不便,如何发挥驻地办事处监管职能,这给管理提出了挑战,探讨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办事处首要任务,更好服务于安全生产建设,上海庙工地离基地数一千多公里,我在这里工作了五年以我的经验即发生实际做一些总结及探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化,对工程施工工程利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强安全、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管理是对工程经济管控的有效手段。工地监管成为施工管理重要一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对施工工程多维度立体交叉监管,以达到施工过程高效运营的目的,形成安全生产、经营高效率的监管有机体。发挥办事处全方位服务与安全、生产、经营,协调安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执行好公司预结算制度,保障措施、执行到位,工作完备,竭尽全力服务于施工工程形象进程。

(一)、构建内部信息一体化监管工程管理模式。

建构办事处监管工程安全、生产、经营、信息一体化管理模式,要先从组织设计开始,施工措施考核、安全生产考核施工工序、工艺、经营考核合同执行及材料消耗、关系协调,组织设计一套表格,进行数据报表,形成格式化标准,最终根据数据报表演绎出综合评价、评估报告。根据生成报告内容,督察、督办、改正。

基于实际操作中的现实情况特制定信息流汇总如下:

施工现场信息汇总表格办事处技术组办事处信息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意见现场督察督办意见反馈协调解决。

安全隐患排查流: 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工序工艺节点重点排查隐患排除措施现场核查意见反馈闭环完成。

经营监管工作流:根据合同背书协调催办到期应付账款统一服务思想解决问题。

材料及设备使用检查验收计划购买材料及使用设备安全超出计划或不合格制定解决方案直至解决。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办事处琐碎、全面、专业的工作,工作的效率发挥直接影响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及经营问题,另外她还协调各方关系保障施工正常进行,监督总公司预结算制度执行结果。

一名办事处管理人员要带着安全生产问题、经营问题进入工地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然后及时解决问题,不把问题滞后。

﹙二﹚、施工工程现场与信息数据报表对应核查策略。

⑴报表分类为安全生产、经营报表,在办事处需要把这两类报表合二为一,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问题以便现场及时纠正。设计报表时要摆正逻辑关系,不能混肴。预算计划、实际生产量、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关系,是互为传承制约的数字逻辑关系。形象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消耗统计,与预算计划对应之比值形成效益值。

生产报表组织设计要遵循实际应用,做到生产所应用材料设备人工全覆盖,经营报表是对工程形象进度价值,材料及设备人工等使用费用减增过程。

⑵形象工程进度月度报表,产值,对应工作量完成、材料、设备、人工管理费用月度消耗,以预算计划为考核依据进行现场核查。超减预算计划原因排查,预算外资金使用,应急管理反应速度,都要纳入办事处日常工作计划。

⑶日消耗材料与设备分类管理。施工原材料及设备为消耗物类,周转材料及设备为周转物类,报表分类报送有利于工程成本体现,更好地现场考核物类使用效率,对工程综合评估、评价提供依据,切实做好现场施工第一手资料。

⑷协调供应商与项目部供货及验收。工地到货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验,依据预算计划落实到货验收,有问题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处理。

﹙三﹚、建构工地材料零库存jid供应模式。

⑴安全生产库存及即时使用库存设计。即时库存存量以日为单位,安全生产库存根据预算计划满足需要为原则。即时库存以日使用量为结算单位与供应商结算,安全生产库存是与供应商合同库存,不做结算依据。

⑵通过库存优化运营方式,实现零库存以此降低公司资金占用,减少储备金使用。

⑶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经营管理效率,日材料、设备、人工消耗统计成为可能,形象进度成本核算更为便利,实现动态管理库存服务于工程项目,充分发挥办事处现场监管作用。

﹙四﹚、结束语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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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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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活动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加快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步伐。根据市政府有关建立“长春企业100强”申报常态化机制的意见,决定继续开展“长春企业100强”申报活动,申报活动由市工信局等部门支持,市企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现制定“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活动方案如下:

一、申报资格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合并到集团母公司的财务报表的,不列入单独申报范围。依据2020年度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数据,“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企业入围标准,确定为10.8亿元,同比增长8%。申报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我会和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有关渠道“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活动实施方案”,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图片资料。提供数据或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否则不列为入围企业。申报企业可登陆长春企业网(cccenet.cn)下载实施方案、申报表等文件。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工作采用线上和线下同时申报,入围企业收到通知后,请按(附件2)要求认真组织填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6月30日前寄至我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市企联指定邮箱。

三、百强榜单审定和审定

“2021长春企业100强”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排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同时对百强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撰写发展研究报告。“2021长春企业100强”榜单和《2021长春企业100强发展报告》拟于2021年11月1日“吉林省企业家日”,并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联系人:张志伟、王冰、赵连忠

电 话:13154319660、15504447393、13074351999

邮 箱:337498490@qq

地 址:长春市昆山路3372号

邮 编:130033

附件:1.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

2.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填写说明

3.2021长春企业100强评选按属地入围企业名单

2021年5月26日

附件1: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国有( ) 民营( )

合资( )股份制( )

外资( )港奥台(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传真

电子信箱

相关人员

姓 名

职 务(部门)

电 话

手机号码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活动联系人

数据联系人

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 )省( )市( )

科技人员数

2019年 人

2020年 人

2020年底企业拥有有效专利( )项 , 其中发明专利( )项

2020年底企业参与制定国家中国标准( )项,其中国家或行业标准( )项

指标(万元)

工业产值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纳税总额

资产总额

2019年

2020年

指标(万元)

研发费用

信息化累计

投入总额

战略性新兴

产业业务收入

出口收入或

海外收入

员工总数(人)

2019年

2020年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

2021年 月 日

申报指标数据属实。

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

22021年 月 日

提交经审计的2020年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22021年 月 日

注:请认真参照附件二的填表说明填写或打√,填好后将此表连同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后邮寄至我会,并将申报表电子版发至我会邮箱

附件2: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主要栏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企业性质栏:请从“国有”、“民营”、“合资”“股份制”、“外资”、“港奥台”等性质中选一项打√。国有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是指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和私营企业等。

二、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栏:指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或商业等提供的主要服务,按在营业收入的占比由大到小排列,最多不超过3项。(必须填写)

三、指标栏:所有指标均按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和年报的数据填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工业产值:年末工业产值报表数。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所有收入,不含增值税,即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境内和境外的收入。

利润总额:所得税扣除之前的总利润。

纳税总额: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各税种税收,不包括本企业(集团)代扣代缴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各种税收,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项非税收费用。

资产总额:年末的资产总额。

研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信息化投入:企业信息化的软硬件投入和运营维护投入。

战略性新兴产业业务收入:按以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分类代码分类统计。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3、新材料产业;4、生物产业;5、新能源汽车产业;6、新能源产业;7、节能环保产业;8、数字创意产业;9、相关服务业。

出口收入或海外收入:是指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营业收入。出口收入或海外收入以平均汇率折算,海外资产以年底汇率折算。平均汇率: 2019年为1美元=7.0808元人民币2020年为1美元=6.8996元人民币;年底汇率:2019年为1美元=6.9762元人民币, 2020年为1美元=6.5423元人民币,。

员工总数:年度平均从业人数(含所有被合并报表企业的人数)。

四、所有填报栏目一定要完整,资料要仔细核对,保证名称及数据的准确性,并请签字、盖章。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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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1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

第四条凡**市辖区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社,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准)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地区农户500户以上。

7.企业利益连接。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8.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销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种源农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企业及本地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资产规模、企业效益、企业带动能力等项,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乡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内容包括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现象等方面的证明。

7.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9.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化办公室)。市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汇总,一并提交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2.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市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打分和评审。

3.市产业化办公室将打分结果,送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市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5.经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可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被取消“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运行监测是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后从次年开始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6月底前,龙头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市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2、3、4、5、6、7、8、9款要求的材料。

2.材料汇总。当年7月20日前市产业化办公室对龙头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监测意见,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审定结果,市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的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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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集团公司印发的《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公司11月份生产经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一、11月份主要经济指标及客户开发情况

(一)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1、本月预计形成结算电量0.82亿千瓦时,截止11月末累计形成7.68亿千瓦时。

2、本月预计形成收入41万元,截止11月末累计形成821万元。

3、本月预计形成利润总额2万元,截止11月末累计形成219万元。

4、本月预计形成增加值32万元,截止11月末累计形成674万元。

(二)电力交易签约情况

本月无新增签约用户,目前共省内用户52家,其中包含1个省级开发区。

(三)清收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本月应收账款78.52万元,,系公司开展电力需求侧业务所产生,目前公司正指定专人积极推进验收工作。

二、11月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安全维稳工作情况

一是紧扣中共五中全会召开期间维稳工作重点,及时摸排化解矛盾风险,坚决杜绝各类不稳定因素发生。二是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组织管理,动态提示职工精准识别防控风险点,并就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及出行情况,按时向集团完成统计上报工作。三是贯彻集团安监部的指示精神,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夯实管理基础、落实岗位责任”安全集中教育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人员出行及办公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摸排,通过一系列具体举措,进一步夯实安全运营基础,为推进企业重组融合奠定坚实保障。

(二)公司重点经营工作情况

一是由公司领导带队,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关联企业的对接沟通,抢抓本年度电力交易用户新签、续签阶段有利时机,持续提升公司运营规模。二是进入四季度,紧盯年度集团下达重点经营考核指标,积极克服各类障碍因素,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细化具体措施,力争在本年剩余时间段,最大限度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三是根据近期集团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务调整安排,及时就公司治理方面工作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深入研判政策形势,培育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密切跟踪我省售电政策走向,深挖潜在市场机遇,通过对标行业先进企业,持续创优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强化客户服务保障能力,丰富完善差异化合作方案,细分行业市场用电特征,科学找准目标客户定位,加大重点工业园区、新兴产业集群的开发拓展力度,深化同上游电力企业的战略合作成果,最大限度实现存量资源高效利用的同时,不断提升增量市场占有率,全力培育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二)健全完善员工培养机制,不断提升人员专业素质。

以集团组织的专型项目全员培训为牵引,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员工专业技能提升培养机制,使全员树立正确的“以学促思、以思促改、以改促行”发展理念,通过打造过硬队伍,深耕售电主业,提升业务附加值,积极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公司未来提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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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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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低碳经济就是要求能源利用水平、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经济质量、环境保护水平都有质的提升和转变,是对传统能源利用、产业结构的挑战。森林在低碳经济模式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林产加工等可通过新技术、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开发生物质能源来达到低排放,减少因非法采伐等引起的森林破坏、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通过科学规划增加森林面积,利用科学经营提升森林质量,增强碳汇功能;建立造林与更新长效机制,处理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经营主体保持积极性,使森林经营与林农致富紧密结合,实现持续碳汇。本文就森林低碳经济的发展谈几点粗浅认识。

1. 发展森林低碳经济的作用

1.1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碳库

森林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森林植物体内和森林土壤中。同时,森林固定二氧化碳持久而稳定。同样,木材及木制品也是十分重要的碳库,固碳的时间可达几十年、上百年。统计分析表明,通过植树造林方式吸收固定二氧化碳,其成本要远低于核能、风能和生物质燃料等各种工业活动减排的成本。

1.2森林是地球表面利用太阳能的最大载体

森林每年固定的太阳能总量占陆地生态系统每年固定太阳能总量的多一半,这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能源宝库。树苗长成大树,不仅吸收、固定了大量二氧化碳,同时吸收和储藏了太阳能。因此,选用那些易繁殖、萌发力强、能固氮、生长快、热值高、用途多和抗性强的树种,以大密度造林的方法,使薪炭林最大限度地利用空间和阳光,就可以达到固碳储能的目的。

1.3消除各种污染源排放

很多森林植物由于结构复杂,树叶表面不平,多绒毛,分泌粘性油脂及汁液,能够吸收有害气体和吸附大量飘尘。杜鹃、木槿、紫薇等植物能够吸收二氧化硫、氯气、氯化氢、氧化锌等有害气体。松属、圆柏属、云杉属、桦木等许多森林植物能放出大量杀菌素,可杀死各种疾病的病原菌。采用人工措施或者喷洒各种杀虫剂或杀菌药来消除环境污染,不仅要付出能耗,而且需要较高的成本。

1.4减少了人工措施的土石方工程

人们投资、投劳耗用水泥、钢材以及其他材料和化石能耗修建各种拦水、蓄水工程,不仅耗费了大量化石能源,而且产生了污染。当使用寿命结束时,清理报废工程仍然需要消耗能源。森林拦蓄降水,调节径流,减少洪涝灾害的成本远低于修建水库的成本。森林蓄水的同时,减少了水土流失和土壤养分损失,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林业发展对化工产品和化石燃料的需求,减少了化石燃料使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

1.5降低生态系统调控的物质与能源消耗

近年来,气象灾害发生的频率有增加的趋势。采用人工措施增雨、调水、防洪、减灾,不仅需要投入较多的劳动力,更需要大量的物质与能量投入。森林能够调节气候,降低或减缓洪涝、干旱灾害,保持和维护有利的生产环境,减少了化石养分或能耗投入,使农作物和畜牧业在比较自然的状态下发展并获得高收益,从而降低了灾害控制和恢复成本,减少了生态系统调控的物质和能源消耗。

1.6改善人类生活环境

森林所形成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对人类生存有着良好的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直接作用于人的视觉、听觉、嗅觉,使人精神放松,增进人体健康。同时,森林也是人们旅游、爬山、远足,甚至探险的场所。生活在山清水秀的自然环境条件下,意味着用于调温、调湿、滞尘的各种人工设备使用数量和时间的减少及其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降低。

1.7林产品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仅次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的第四大战略性能源资源,森林具有可再生、可降解的特点,而且还有占地少、一次种植持续利用的优势,是大有希望的新兴的绿色能源。森林提供的木材作为生物类的材料,以及各种非木质林产品,不论作为能源,还是作为生产、生活资料,都是一种低碳经济材料。在石油、煤日益枯竭的情况下,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能源替代战略的重要选择。

2. 促进森林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2.1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围绕《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加大生态建设投入。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及长江和沿海防护林体系、防沙治沙、湿地及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商品林基地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制定和实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油茶等木本粮油等林业重点工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实行木材加工产品“下乡”补贴试点,推动低碳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在增加森林面积的同时,增加森林碳汇。

2.2实施森林经营工程

目前,我国大多数森林属于生物量密度较低的人工林和次生林,森林蓄积很低,这是增加森林碳汇的最大潜力之所在。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将森林经营作为我国林业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既符合国际林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也是未来气候谈判增汇减排的重要筹码。因此,应尽快启动《全国森林经营工程》,同时应积极发展农林复合经营,提高森林蓄积量,增加森林碳汇。

2.3开展碳汇造林试点

在现有造林规划的基础上,开展碳汇造林试点。碳汇造林即在设定了基线的土地上,对造林和森林经营以及林木生长的全过程都进行碳汇计量和监测的营造林活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营造林模式。建立与“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相匹配的碳汇计量监测技术体系,为中国森林生态系统增汇固碳和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开展“三可”奠定基础。

2.4提供科技支撑

深入开展森林对气候变化响应的基础研究。加强林业减排增汇的技术潜力与成本效益分析;继续加强森林灾害发生机理和防控对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情景下森林、湿地、荒漠、城市绿地等生态系统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并提出适应技术对策;加强森林作为重要可再生能源库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通过科研,推进科技兴林、科技富林、科技强林的进程,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2.5引导全社会参与低碳发展

森林在维护气候安全、生态安全、物种安全、木材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在全球高度关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林业被提到了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前途与命运的战略高度。联合国粮农组织前总干事萨乌马指出:“森林是人类之前途,地球之平衡”。因此,应广泛宣传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的优势,充分调动企业、公众参与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等活动的积极性,通过林业措施,实践低碳生产和低碳生活。

结束语

生产经营汇报材料

2002年前: 外汇局逐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002年: 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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