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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24-04-04 11:38:02 查看人数:39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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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汇丰人寿突然宣布关闭个险营销渠道一事被炒得沸沸扬扬,其决定之突然、处理之仓促、方式之粗糙引起广泛的舆论反响。

“汇丰人寿在最初的战略选择上就出现了失误,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没有准确评估中国市场与海外市场的差别,从而导致其对中国市场的战略选择出现了误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从开设个险渠道到关闭,汇丰人寿的个险营销业务历时近四年,四年间的轻重起伏,细细看来,不难发现其决策层确实经历了一段战略态度的转变。

个险业务由热入冷

汇丰人寿由汇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和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双方各占 50%股权,2009年8月27日正式开业。据汇丰人寿内部人士向记者反映,汇丰开业之初,其董事会主席汤德信(时任汇丰全球保险业务主管,后转任安联保险亚太区负责人)首肯,定下了汇丰个险营销渠道的发展目标:1.成功试点员工制;2.三年打进前5名;3.五年打进前3名;2009年推出中国先锋计划,提出用5年的时间造就1000名中高级营销管理人才。

2011年,汇丰个险渠道组建了一支由300多名精英组成的高端寿险营销团队,近一半人拥有海外名校留学背景,多人达成寿险行业最高荣誉mdrt(百万圆桌会议),年底个险渠道占公司整体保费的20%,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排名中位居新单保费第五,营销人员人均产能排名第三,件均保费排名第一。

2011年汇丰便开始着手进行战略决策的调整,其个险业务开始从公司“热门”渐入“冷门”,原定的个险、银保渠道齐头并进的战略取消,转变为银保先行、个险暂缓,当时北京分公司尚未开设个险渠道。

2012年,汇丰全球业务重组,保险部门并入个人银行业务,同时大幅下调个险渠道费用预算,控制销售团队发展,2012年底汇丰个险渠道销售团队锐减至160余人。

决策层的态度缘何转变?对此,汇丰人寿个险营销渠道的员工代表也很困惑:“汇丰人寿开业至今不满四年,现有直销人力不足200人。首年度(2011年)保费已经达到2000万元;排名在外资企业中都是靠前,个险营销渠道产出度很高,这个成绩放在市场角度已经非常优异,为什么说关闭就关闭了?”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则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样的业绩其实很小,首先这只是外资险企的排名,而整个外资险企的市场份额,去年也只占了全部市场份额的5%。中国一共有26家外资寿险企业,汇丰在其中只排名15。去年所有外资寿险企业保费总额是475亿元,汇丰仅有5亿元,只占其1%。而作为这个1%里的8%,汇丰的个险业务的成绩就更微不足道了。”

汇丰人寿在3月21日的声明中提及,去年92%的新单业绩来自于银行保险渠道。

郝演苏称:“汇丰人寿的优势是银行保险业务,在海外几乎从未开展过个险业务,就汇丰自身而言,首先进入中国市场未赶上险企发展的黄金时期,其次汇丰自身没有足够丰富的个险业务发展经验,再有,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惯有的中方管理者和外方管理者的观念矛盾,种种原因,决定了汇丰人寿的个险业务在中国不可能做出非常令人满意的成绩。”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在全球市场,汇丰人寿个人直销渠道仅有新加坡和中国。汇丰人寿大中华区的首席执行官林丽霞虽然拥有30年保险从业经验,但近20年一直从事的是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

汇丰人寿相关知情人也对记者表示,汇丰人寿的大部分保费是借助汇丰银行的渠道进行销售的,“汇丰人寿实际上是一家假合资、真独资的保险公司,完全听命于汇丰银行。汇丰银行根本不了解中国的个险市场。汇丰集团公司的不满意是基于进入中国市场时预期的过分乐观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银行保险亦不被看好

汇丰人寿于3月21日公开声明,称将安排受影响的员工进入中德安联人寿工作。但记者远程连线访问的多名维权员工代表均表示,截至目前未有一人进入中德安联人寿工作。

上海市有关部门、汇丰人寿高管层以及汇丰人寿个险渠道员工于3月26日进行了一场20多人的协商谈判,涉及到被解雇的100多位保险营销员将获得部分现金补偿以及后续佣金一次性给付。根据初步谈判结果,汇丰人寿正式员工的赔偿金额为按照上一年工资除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以n(工作年限)+3个月的乘数来进行现金补偿。但对于保险人,由于目前法律上的空白,补偿方案仍存在分歧,需继续进一步进行谈判。

对此,有法律界相关人士称,汇丰此举显示了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仅伤害了其员工与客户,影响了其企业文化,更影响了其在中国内部的市场战略与未来发展。

如此仓促粗糙地关闭个险业务,也让汇丰人寿的客户开始不安。据汇丰人寿个险业务的销售员工对时代周报记者反映,汇丰最初在中国开设个险业务时承诺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高品质服务,而在宣布关闭个险渠道之后,几千名签约客户的服务转移到只有几名员工的客户服务部。尽管汇丰人寿于3月21日公开声明,称其关闭个险业务的决定对个人营销渠道的业务没有影响,客户的保单将继续有效,但显然并没有起到安抚客户信心的作用,汇丰总部不断有客户前来要求退保。

“现在,这些客户的信息像废纸一般地堆在即将在4月8号正式关闭的办公用地,客户信息随时面临着泄露和遗失,更重要的是,客户的合同以及合同上的利益如何保证?”某维权员工代表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保险界某资深分析人士则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即使汇丰人寿此次顺利度过“裁员门”的危机,从此扬长避短专注做其银保业务,其发展前景依然十分有限。

“汇丰在中国只是保险市场的一个补充,尽管汇丰在海外是大银行,但在中国作为外资金融机构,网点与客户都受到限制,并且汇丰进入中国市场太晚,而市场是个先入为主的规则,这些都决定了汇丰即使修正策略,专注自己擅长的银保业务,仍然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前景和规模。”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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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布置全国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一次性调查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4号),为了全面了解全省现有中小学校舍的现状,全方位掌握中小学校每栋校舍的基本信息,提高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的监管能力,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进行一次性调查,并逐步建立基于单体建筑物的全省中小学校校舍基本信息数据库,以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救灾、投资监管、统筹管理和开展学校建设规划工作的需要。现将《全国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一次性调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对此项工作布置如下:

一、调查范围

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按学校类别分为:普通小学,普通和职业初级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工读学校。

二、调查对象

基本调查对象:逐校逐栋单体建筑物。具体包括: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等,与事业统计保持一致。

--单体建筑物信息。包括建筑物编号、建筑物名称、设计抗震烈度取值、主要功能、结构类型、产权性质、竣工年份(年)、最高层数(层)、建筑面积(m2)、固定资产价值(万元)、部级专项资金类别、危房等级、危房面积、鉴定机构名称、鉴定年份、使用状态等。

三、调查方法

按照本文附件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报表,并采用教育部信息中心研制的软件系统进行数据录入,逐级布置、逐级汇总。

四、调查标准时间

调查标准时间为20*年9月1日。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本次调查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充分依托现有的教育基建队伍和教育事业统计队伍开展本次调查工作。两支队伍要相互支持、协同作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此次调查任务。

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培训阶段:20*年3月10日前,完成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培训和工作布置。数据采集和汇总阶段:1、20*年3月31日前,完成学校级数据填报;2、20*年4月15日前,完成县级数据汇总;3、20*年4月20日前,完成市级数据汇总;4、20*年4月30日前,完成省级数据汇总。

材料报送的要求。各市报表填报和数据汇总完成后,请打印一式两份,于20*年4月22日前正式行文附报表报送我厅计财处。我厅将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初审,并将召开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调查统计汇总会,对数据进行终审。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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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意识,加强对上、对下和对内、对外的沟通联系,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项工作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请示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不准瞒报,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

二、本着层级管理和逐级负责的精神,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三、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本部门解决和决定。超出职权范围或须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

三、员工或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请示汇报问题要抓住重点,简明准确,不准随意歪曲。

四、各个部门间的工作交叉和协调不易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五、员工受上级委托参加的各种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整理汇报材料,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六、下列情况,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情况时;

(二)时间紧急又无法与直接主管领导联系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三)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时;

(四)直接主管领导处理问题或安排工作有偏颇时;

七、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应当给予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

八、实行领导出差、休假请示汇报制度

领导出差、休假回来后,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要把上级领导出差、休假期间的工作以书面形式汇报,对于需要请示的的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

九、若遇紧急事情需用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时,要做好详细的电话记录。

十、我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请示汇报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汇报请示:每周六汇报本周工作,每月月底汇报本月工作,遇急需处理工作等可不定期进行请示汇报。

十、部门负责人扣压下属的报告或请示,给下属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下属工作的开展,将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十一、因不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或借口请示报告而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辞退等处分。

附件一:请示的写作要求及范文

附件二: 汇报的写作要求

附件三:请示汇报的排版格式

附件一:请示的写作要求

(一)一般而言,凡向上级请示的问题,应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上级领导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2、对现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不甚了解,有待上级领导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3、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而无章可循,有待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4、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现行规定,有待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5、因意见分岐,无法统一,难于工作,有待上级裁决才能办理的事项。

6、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开展工作,但因事由重大,为防止工作中失误,需请示上级审核的事项。

7、按公司规章制度,完成一个任务,需报请上级审核的有关事项。

8、事关公司政治、经济利益的任何工作。

(二)撰写请示需掌握的三个要领:

1、详细、准确地写明请示事由。不仅应在标题上写清,还要在在正文里写明请示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向上级请求。请示事项要专题专文,以便上级及时答复。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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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黄陵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要各负其责,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使劳动合同推行工作按要求整体推进。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共同努力,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切实加强推行劳动合同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电话***)要组织好推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各行业推行劳动合同的宣传,增强企业和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县广电局要把推行劳动合同作为长期宣传报道内容之一,定期播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认识,为开展推行劳动合同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组织实施

推行全员劳动合同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涉及面广,牵扯到各行各业和各级组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能扎实做好各自工作。

1、人事劳动部门要把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今后劳动人事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我县实际,从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出发,对全县的劳动合同推行工作进行扎实安排,全面推进。

2、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县的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工作,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服务行业)证照年检中配合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检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积极与劳动部门配合实施阶段性联合执法,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3、煤炭部门要开展定期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人数及时通报县推行劳动合同专项工作办公室。对于未签订或部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煤炭企业,可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各煤矿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工伤待遇的处理由县劳动仲裁委依法处理,减少私下协商处理事件的发生,避免因劳动报酬或工伤待遇等纠纷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我县的社会稳定。

4、城建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搞好有资质施工单位劳动合同推行工作的同时,重点对一些违法用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各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单位或企业工会的指导下,完善集体合同的签订,并把每季度全县各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本部门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推行劳动合同专项工作办公室,并做好省市每年的走访抽查准备工作。

5、安监部门要把管辖的矿山、危险化工、砖厂等行业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鉴证劳动合同作为企业员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方面引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当中,对各行业、各用人单位的人员基本情况定期汇总归类,每季度向县推行劳动合同专项工作办公室通报该项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6、县总工会、经济发展局要积极配合人劳局做好推动劳动合同检查工作。总工会要通过各基层工会、行业协会督促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抓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工作;经济发展局要把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做为企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予以考核。

7、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本行业劳动合同的推行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县级各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垂直单位,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劳动合同的推行、汇总上报工作。(2)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县县属企业及大中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的推行、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3)煤炭局负责全县各煤矿劳动合同的推行、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4)城建局负责全县各建筑单位、供热、供气单位劳动合同的推行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5)商贸办牵头、工商局配合,负责做好全县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酒店、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6)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采矿、砖厂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7)旅游局负责全县旅行社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8)安监局负责全县各加油站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9)卫生局负责全县医疗单位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0)文化局负责全县娱乐文化服务行业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1)粮食局负责全县粮油加工,销售企业及站点的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2)农业局负责全县种子、农药等涉农服务站点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1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时负责辖区范围内其它涉及劳动合同的推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8、县劳动监察大队必须提高执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切实加大监察力度,严肃认真地处理劳动合同推行过程中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注重时效

1、每年3月底之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新劳动用工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统一建立本单位、本行业的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管理台帐,并将本系统全年推行劳动合同工作安排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劳动合同样本,根据各单位的人员情况督促其印制合同文本,做好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

2、每年4月1日至4月底为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期。按照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规范样本,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劳动用工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纠正一些用人单位合同的不合理条款。

3、每年5月1日至5月底,为劳动合同鉴证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用工单位将自己单位的劳动合同报县仲裁办进行鉴证。各主管部门要汇总登记,建立台帐,并同时将合同签订情况汇总报县仲裁办。

4、每年6月初,为全县劳动合同的检查验收阶段。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各行业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行工作的领导,夯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各级各部门要互通情况,对推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3、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县推行劳动合同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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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共环境卫生监督工作。

履行卫生检查制度,发现大厦环境保洁不到位时向外包单位发出《不合格通知书》或《警告通知书》,没有及时整改者,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原外包单位(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屡次发出《不合格通知书》及《警告通知书》的情况下,未能整改完成,物业部积极配合管理处于12月1日更换外包清洁单位。新的清洁单位(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于人手不足,影响到大厦公共卫生的保洁不到位,管理处于1月1日再次更换清洁外包单位(远航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清洁单位的更换过程中,物业部顺利地完成交接工作和履行监督工作。

二、 处理投诉意见工作。

物业部接待和处理投诉意见,2010年度关于服务工作的投诉有五宗,物业部于12月26日对该五宗投诉都做了年度回访(其中有一宗由于联系业主有苦难,暂时未回访成功)。年度回访的结果甚是令人欢喜,业主对管理处的工作都表示满意与支持。

三、 档案管理工作。

由于国龙大厦历史背景的特殊性,物业部在领导的指导下,逐渐完善业户的资料:(1)、将旧文件归类存档;(2)、更新业主(住户)的资料;(3)、管理各种合同文件;(4)、打印和存档文件。2010年12月20日,物业部在领导的指导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完成大厦业户资料汇总的任务,这对大厦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方便作用。

四、 工程跟进。

物业部接到业户关于工程求助或意见时,及时发出《工程单》,同时跟进工程的进程。公共部位的工程项目,由物业部发出《内部协调单》并跟进。物业部在跟进工程进程的过程中需做好业户的解答工作与回访,并监督工程部完成进程任务。如未能及时完成工程项目时,即与工程部主管协调,并及时将该情况向领导汇报。七楼外包项目与员工宿舍于2010年1月15日竣工,物业部在此工程项目中起着监督与协调的作用。

五、 部门协调与监督工作。

履行部门监督制度,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部门出现不合格现象时,及时向其部门主管沟通,同时发出有关文件,如果该现象经多次协调无果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接到重要任务需要部门之间的配合时,及时发出《部门通知》,例如2010年8月接到台风“鹦鹉”袭击大陆的通知时,及时发出《部门通知》以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六、 公文写作。

在接到通知或节假日来临时,及时在公告栏中《温馨提示》、《通知》等公文,以此将管理处的信息传递给广大业户。

七、 管理费催收工作。

物业部负责将每月的管理费情况汇总并催收,2010年度里,物业部在领导的指导下很好地完成管理费的催收工作。写字楼当月的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物业管理费2010年欠费超过半年的户数有3户。物业部于每双月的月底负责将管理费的收费情况向领导汇报。

八、 仓库与广告位的管理。

物业部负责对仓库与广告位的出租、收费等管理工作。

过去的一年里,物业部虽说做出了一点点的成绩,却也犯了不少错误。这与本人的经验及能力有很大的关系。在将来的日子里,我将更加认真地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完成物业部的工作。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504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3分钟,共有219位用户关注,54人点赞!

(一)结售汇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手工编制报表,统计数据容易出现差错。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产生报表,但存在少数行仍是依靠统计人员手工核对对公结售汇数据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对私结售汇数据后,手工加总报送统计数据,这样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偏低,统计数据也容易出现误差。即便是数据来源于会计报表系统,也存在录入到外管局报表系统中出现人工误差的情况。

2、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一,统计人员队伍欠稳定。调查发现许多银行存在统计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是同一部门,这样致使报表统计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之间脱节,结售汇数据统计核对不便,准确性无法保证。而且近年来,各行外汇业务统计人员交替更换频繁,且这些业务经办人员变更又不须向外汇局备案,不利于保证统计核查监管的连续性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稳定性。

3、结售汇统计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无专门的结售汇统计制度,核查时能提供的仅是分散于结售汇业务制度中的 “按时按要求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报表……”等诸如此类几句话,而结售汇统计数据来源于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结算、信贷、营业部、信用卡等各个业务部门,由于结售汇数据来源的业务部门与结售汇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结售汇数据从采集、汇总、上报到保存,整个统计流程没有一个健全的内控制度约束管理,容易造成统计错误与遗漏隐患,同时给外汇局的核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4、没有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调查中发现有的银行在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时,所使用的不是实时汇率,而是外汇局每个月公布的折算率,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当非美元交易较多时就容易出现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少报的统计数据错误,这类错误存在1%。

5、个别银行内部统计数据管理存在问题。调查发现,个别银行内部对统计数据有规定,银行结售汇数据与自身系统结售汇统计余额必须要一致。由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是分交易主体和交易项目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进行统计,当出现不同交易项目或主体的交易因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统计,数据出现进位较多时,银行自身系统的结售汇余额就会与结售汇统计报表总额有出入,报表工作人员则在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时分项目对数据进行微调。这样按内部管理要求做出的调整,必然会影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二)结售汇核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现场核查手段有限,核查效率偏低。目前没有银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非现场核查主要依靠外汇局统计工作人员从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和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分析系统中提取对公对私结售汇数据,与银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结合主观工作经验来判别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等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各系统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比如个人结售汇系统不统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业务数据,而银行结售汇系统却要统计,这样数据存在不一致,比对核查效果就打折扣;此外,报表上报时间紧,核查的人工操作工作量大,使得统计核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2、现场核查工作量大,核查难度大。现场核查主要是通过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到银行现场调阅原始会计凭证、交易凭证、业务台账和交易流水等资料来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做进一步的核查。即便是倒出银行结售汇明细与外管局一些监测系统的数据,运用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对筛选,由于银行每天办理的业务量大,且每个外汇分支局辖内可以办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网点也很多,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的工作量很大;且结售汇报表报送的是总量数据,与具体每笔数据核对,分交易性质分交易主体进行核对,核查难度很大,而结售汇核查人员有限,核查监管力度也有限。

3、统计项目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核查监测开展

(1)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项目设置存在差异。进行银行结售汇的外汇资金项目归属通常都与国际收支申报的项目归属大致接近,但是交易项目设置却与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差较多,如,国际收支涉外收入(对私)交易编码将“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和“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分开统计申报,而银行结售汇系统是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1)项下的统一统计,这样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时,“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结汇就该顺应归入经常转移,而实际上却归入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统计,这些不对应之处容易影响银行工作人员正确统计,对核查监测工作也不利。

(2)与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的设置存在差异。开展对私结售汇的统计数据核查通常需要比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但是两个统计系统对统计项目资金属性的设置有一定差异,尤其是个人结售汇系统对私售汇的购汇种类设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的差异大。购汇种类下属的出境定居、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外汇理财、补够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等实际常用的购汇种类,在银行结售汇报表中难以找到对应的统计项目归属,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

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方法

(一)非现场核查方法

尽管目前各外汇业务系统存在数据采集困难、统计口径不同等种种局限性,但其数据与结售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我们可以在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简单利用两者的逻辑对应关系,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上报数据的错漏现象和违规情况。

1、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核对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对公结售汇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利用两者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异常数据。一是进入外汇账户系统的“账户收支明细统计”,选择“结售汇”选项,按不同时间段提取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数据,然后汇总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对公结售汇数据,核对两者的结汇与售汇合计数有无差错,核查结售汇报表数据报送的完整性。二是通过在“账户收支明细统计”查询交易编码区分具体的交易项目,进一步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等分项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结售汇报表分项项目数据是否有错报、串报现象。

2、个人结售汇系统核对法。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居民及非居民数据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个人结售汇系统按银行分别导出个人结汇数据与售汇数据,再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类型等项目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来验证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居民或非居民结售汇数据是否准确。

3、直接投资管理系统核对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直接投资业务统计分析等模块,基本上涵盖了资本项下外商投资项下的结售汇数据。该系统中的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基本上能与银行结售汇报表中直接投资项下的数据一一对应。核查方法是登录直接投资信息系统,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统计分析模块按结汇银行进行明细查询,可以得出各银行分月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数据,分别与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对应时间段内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数据作为现场核查的重点。

4、异常数据询问法。对于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情况,及时跟进,与银行统计人员进行数据核对,询查异常数据发生的情况,适时解决银行在结售汇统计中出现的问题。

5、“其他”项目数据核查法。重点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其他”项下数据,要求银行逐月对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说明,或者外汇局逐月针对“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实。

(二)现场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1、选择合适的核查对象

一是重点核查统计方式落后的外汇指定银行。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实现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自动抓取,数据统计以手工为主,出现统计错误可能性较大,选取这样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可及时纠正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核查方法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探索空间。

二是重点核查新设立的外汇指定银行。新设立的银行在岗位设置、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完善,现场核查可以检验新设立银行开办以来业务办理合规性,深入了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适时提出合理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有助于督促其进一步提升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

三是重点核查更换业务人员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于银行定期会进行人员岗位轮换,更换业务人员初期是数据错报漏报的高发期,选取更换业务人员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有助于增强该行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避免银行因为业务交接不到位造成工作质量下降。

2、核查资料准备

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外汇局要求银行准备资料:银行从会计系统剥离出的结售汇明细数据,具体指标设置包括:交易主体、币种、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编码等;银行建立的对公结售汇业务台账登记簿;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相应的银行会计凭证、电子数据、留存档案等。外汇局准备的资料:银行上报的即(远)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出的个人结汇、售汇明细清单;非现场核查可疑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现场核查开展

(1)调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规定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并下设代客结售汇科目。核查人员从银行获得代客结售汇科目代码(外汇买卖科目)。以某银行的结售汇科目设置为例,70205代表代客即期结售汇,70206代表代客远期结售汇,70203代表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售汇业务,贷方发生额表示结汇业务。

(2)按会计科目剥离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电子数据为基础,对结售汇整个科目进行数据核对显得尤其困难。剥离电子数据是总量核查的前道工序,从全科目电子数据中筛选出代客结售汇科目的借贷双方的数据,以备核查。

(3)核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总数。对取得的结售汇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加总银行月结售汇数据,减去系统内平盘数据,得出实际代客结售汇数据,分别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结汇和售汇合计数进行核对,从而发现错、漏情况。

(4)核对分项数据。核对结售汇总数之后,就要对结售汇分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分项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剥离的电子数据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筛选,分别计算经常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等账户中结售汇情况。二是通过银行电子台账核对分类数据。检查人员可要求银行提供结汇售汇统计的电子台账,该电子台账包含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每一个子项的明细数据。逐步或部分调阅结售汇业务凭证,将业务凭证与电子台账中的明细数据逐步核对,以发现银行是否有金额、归属等方面的错报问题。

(5)对可疑、重点、大额数据逐笔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现场核查中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可疑数据、资本项下需审批的重点数据、增长幅度较快或金额较大的大额数据。通过翻阅会计凭证,逐笔调取该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对资金属性、交易主体性质、交易日期等方面进行核查,查看是否存在误报的情况。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完善结售汇统计核查制度

借鉴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做法,出台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操作规程,对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细化指导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和内控管理的规定,提供较为完善的统计核查工作指引支持。

(二)加大科技支持,建立有效核查工作体系

大力提高科技支持力量,提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整体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核查工作体系。一是借鉴国际收支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的做法,开发银行结售汇非现场核查系统,大幅减少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工作量,提升监管效率;二是整合现有外汇业务数据资源,提高业务数据共享水平,打造大监管核查平台,提高整体核查监测水平。

(三)优化统计项目设置,提高统计基础质量

改进优化银行结售汇统计交易项目设置,建议增强银行结售汇统计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设置的关联性,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理解统计指标和正确归属统计的可操作性,从数据源头上保障统计基础质量。

(四)加大银行管理督导,提升统计核对基础

一是明确要求各行必须要实现结售汇数据提取电子自动化,并且保障自动提取数据的准确性,杜绝手工加总编制报表产生的人为错误。二是要求各行统一报表编制和报送归口部门,并且提高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保证统计核对业务质量。三是明确要求各行统计报表编报中非美元折算为美元必须采用实时汇率,提高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四是明确要求各行(包括基层行)均需单独设置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并且还具体设置银行自身结售汇、代客结售汇等交易科目,确保统计核对工作有效开展。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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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31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达市委办发[2006]37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渠府发[*]14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确保统计工作在扩权强县新形势下,更加充分发挥服务、监督和调控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计工作应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单位统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明确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明确自身的统计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1、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设专(兼)职统计员,其主要职责是承担乡镇综合统计,完成县统计局布置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农业、农村经济统计、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农村住户调查、乡镇信息年报、规模以下工商企业、社会事业等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抽样调查等工作。

2、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及专(兼)职统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其具体分工为:

⑴人口年报由县公安局收集、汇总后于元月20日前分乡(镇)报送。

⑵农业生产情况统计、自然灾害情况由县农业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报送。

⑶畜牧业生产情况由县畜牧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2日前报送。

⑷林业生产情况由县林业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4日前报送。

⑸渔业生产情况由县水利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4日前报送。

⑹工业技改投入月报、规模以上工业生产月报、效益月报、能源报表、乡镇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由县经委收集、审核、汇总,分别于每月28日前、月后1日前、10日前、5日前、6日前、8日前报送。

⑺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月报由县商务局收集、审核、汇总于每月30日前报送。

⑻旅游业监测统计由县旅游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2日前报送。

⑼公路、水运等运输统计报表由县交通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5日前报送。

⑽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收集、审核,于每月28日前分项目报送。

⑾建筑企业统计季报和房地产投资月报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季报于季后2日前、月报于每月28日前报送。

⑿金融部门存贷款余额由县人民银行收集、审核、汇总,于月后6日前报送。

⒀私营个体工商户情况由县工商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6日前报送。

⒁民营经济纳税情况统计报表由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6日前报送。

⒂中央及省、市驻渠各单位(包括保险、电信、邮政、移动、铁通、网通等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向县统计局报送季报、年报数据。

⒃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报送单位劳动情况统计报表。

3、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严格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解决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1、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确定一名政治意识强、业务水平高、富有高度责任感的专(兼)职统计员,并于12月20日前将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统计局。

2、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统计员上报名单经县统计局审核后予以确定。专(兼)职统计员确定后,未经县统计局同意,各单位不能随意变动。

3、乡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兼)职统计员经县统计局考核合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乡镇专(兼)职统计员补助费的通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镇专(兼)职统计员每月60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兼)职统计员每月80元。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县统计局统一发放。县级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统计员补助标准可参照乡镇统计员补助标准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4、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妥善解决好统计工作所需经费,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提高统计质量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统计数据来源有根有据。要制定和完善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归档等方面的制度,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计新方法、新途径,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掌握可靠的一手资料,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要加大全面小康建设、和谐社会、城乡统筹、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监测力度,在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延伸统计服务领域,增强统计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帐、有资格、有网络)建设。要增加投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党政网和统计专网等信息平台,尽快实现乡镇、部门和规模以上工商企业统计报表的网上直报。要通过大力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建设全县高质量的综合统计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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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

(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

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

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

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

(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

1 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

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

2 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

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

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

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

(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

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

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

(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

1 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

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2 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

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

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

3 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

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

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

(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

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

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acquisitions,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

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

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

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

(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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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内容和要求。

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报送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发改部门填“附件1”,建设部门填“附件2”。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报表数据质量负责。为方便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核对和汇总处理,各部门报表(附件1、附件2)统一规定为execl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版报表。“附件1”和“附件2”的电子版由县统计局按县发改委和县建设局提供的邮箱发给。

二、报送时间和步骤

(一)实施时间和报送期别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度,从2011年起开始。项目信息的时间起点是2011年1月1日。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的步骤和时间要求开展工作。第一次报送工作的时间定为8月份,即8月份要将本部门2011年1-7月已办理的项目的相关信息按对应附表的要求报送。因第一次报送的信息量大,请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即着手项目信息资料的整理和填表工作。

(二)步骤

实行横向交流、上下交流和横向交流相结合的模式。

1、发改、建设二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资料的横向交流。县发改委和建设局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办理的项目文件的相关信息按“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按项目分列,汇集后报送县统计局。

2、上下和横向交流。

(1)统计局从上到下反馈项目信息资料。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报表后,8日前省统计局向设区市统计局反馈“附件1”和“附件2”(省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10日前各设区市把反馈的资料(即“附件1”和“附件2”,后同)加上市级审批的项目资料,整理合并后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反馈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统计局。

(2)县市统计局向市上报并横向反馈项目信息资料。各县(市、区)统计局把收到的省、市项目信息,加上当地部门提供的本级部门审批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本区域投资项目信息库(含省市县三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发放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后同。),作为投资项目统计的信息源和依据。同时要将汇总的“附件1”和“附件2”于15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并分别向县发改、建设局等部门提供。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39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9分钟,共有105位用户关注,46人点赞!

1、 早上9点前提交资金日报表、承兑明细表、信用证未付明细表

2、 上午将本日须付款凭单交主管审核签字,下午3点前付款

3、 下班前将本日现金、承兑汇票进行盘点核对

4、 将下午将银行结算凭证取回交制证人员制证

5、 对票据进行审核将票据及时托收

6、 关注外汇汇率、银行利率变动及外汇管理政策

7、根据业务情况更新借款明细表、应付票据明细表

出纳岗位每周必做:

1、 每周一将上周付汇资料进行核对,及时收集报关单、付汇核销单、合同等进行外汇核销

2、 每周将外汇资金与信用证未付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提醒主管关注外汇收付汇款变动

3、 及时安排工作,做好每周四的现金报销工作

4、 根据资金月度计划及用款申请单(审批后)安排材料付款

出纳人员每月必做:

1、 月末及时提交月度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付款计划

2、 每月20日前及时将利息付款至指定帐户

3、 月末将货币资金、票据盘点数与帐面进行核对接受公司抽盘

4、 对连续3个月未用帐户采用适当方式提醒集团财务及部门主管注意

5、 关注公司资金变动每月7日提交上月资金运用报表

出纳人员每年必做:

1、 根据日常业务统计分析,编制日常存量资金预测数

2、 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提交资金管理及运用建议

重点工作:

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借款的跟踪 进出口收付汇的核销 资金的安全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税务部分)

税务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新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提醒公司领导

2、 协助解决外部门提出的税务问题,为公司内部需要提供咨询服务

3、 根据销售管理部门的申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次日上午前)

4、 每日上午将上日开票情况输入销售管理系统

5、 每日关注出口开票及单据是否过期是否需要延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 核对各单位的发货、来款情况,督促下游客户开票资料的完善,提供各合同单位已发货未开票信息。

税务会计每周必做:

1、 每周关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注意交税情况

2、 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收集申报结束,防止过期

3、 关注国产设备的税款抵扣事宜并及时处理

税务会计每月、季必做:

1、 及时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及税款的用款申请划拨

2、 及时完成地税季度小税种的申报及用款申请

3、 及时完成季度所得部申报

4、 月底前完成本月增值税发票、运费发票的认证

税务会计每年必做:

1、 三月份前完成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申报鉴定工作

2、 三月份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3、 完成年度小税种的汇算清缴

4、 完成年度纳税等级的评定申报工作

重点工作:

出口退税的处理 发票认证 年度汇算清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成本部分)

成本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每日水、电、汽消耗情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2、 关注每日加工质量,出现成品率、优级率异常应及时报告

3、 关注每日生产产量,出现异常停机时应及时报告

4、 关注每日质量成本的发生,出现2000元以上质量成本时应及时报告

成本会计每周必做:

1、 核对成品仓库出入库明细帐与t3系统是否相符

2、 登记外销发出商品明细帐及发出未能确认收入商品明细帐(合同号、数量、日期、发票号)

3、 每周负责退库产品的登记退库产品明细帐并与仓库台帐核对,跟踪退库产品的处理情况

成本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4日前结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

2、 每月3日负责检查制造费用、人工成本发生额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调查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

3、 每月8日前提交本月产品毛利分析表,对重点产品的毛利波动找出合理解释

4、 每月10日前完成各膜种的成本分析及毛利年度比较分析

5、 每月15日前完成成本的灌数据工作

成本会计每年必做:

1、 负责编制成本倒轧表,协助税务会计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

2、 负责年度成本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重点工作:成本核算 成本分析报告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销售管理部分)

销售管理会计每天必做:

1、 及时审核销售合同价格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并将生效合同录入销售管理系统

2、 检查每天的电汇传真、卡现金、承兑汇票来款情况,确认来款单位,录入销售管理系统承兑、卡现金同时登记备查帐

3、 根据来款情况,编制收款凭证,做到日清月结

4、 外销合同发货需与业务员确认收汇,查询收汇是否入帐;确认信用证,查看发货情况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确认tt支付方式定金是否到帐;跟踪信用证的来款期限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销售、财务主管

5、 根据销售部发货通知,查看销售管理系统,与业务员确认来款,与银行确认货款到帐情况,签发发货通知。遇到特殊情况,需请示领导。

6、 根据仓库的出库单、出门证登记销售管理系统,并且核对发货员所发的货数量与签发的数量是否一致,金额有无超出

7、 每天查看销售合同客户余额,有无不正常,如有不正常数据,要及时与业务员联系,及时对帐

8、 每天查看到期货款,及时通知业务员回收,并通过发货及时控制到期未收应收款;对于特殊情况,领导签字同意发货的欠款和承兑复印件款以及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承兑款,及时跟踪,并上报领导结果

9、 追踪由于质量和其他原因引起的退货、换货、当地处理、赔偿等事项,最终归集所有单据,录入销售管理系统,同时将相关单据转给成本会计记帐

10、 复核客户退货款申请,确认退款;复核外销佣金,归集收汇单据

销售管理会计每月必做:

1、 月末协助其他人员进行销售出库汇总并与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合同输入是否正确,试用膜有无全部登记备查帐,质量成本单据有无全部转交成本会计

2、 每月复核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是否与合同发货一致,计费标准是否符合招标约定

3、 每月月初编制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初按时与出纳人员核对承兑余额;查看用友销售公司科目余额有无不正常现象,及时调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材料部分)

材料会计每天必做:

1、 审核原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定期出收发存报表

2、 登记原材料采购合同台帐,审核合同生效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3、 关注原辅料的库存情况,出现异常应及时汇报主管

4、 及时将采购发票制证入库,并将发票与采购合同、订购单进行核对

5、 关注原料价格变动信息,分析原料市场趋势,提供采购策略建议

材料会计每月必做:

1、 关注各材料的入库情况,对已付款未收货及运输短缺情况进行追踪及时查明原因。

2、 及时将增值税票抵扣联交税务会计认证,关注进口增值税票、运费发票的抵扣时限是否超三个月

3、 对暂估入库的材料进行跟踪,及时向相关部门催要发票

4、 复核每月废膜销售出库单,注意出门证的连续性,分析每月废膜中的垃圾膜、珠光膜、消光膜比例是否合理并及时报告财务主管

5、 按时审核用友库存管理系统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完成月末记帐、结帐工作,每月3日出材料成本报表

6、 按合同号完成各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

7、 分析各月材料消耗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时应与相关部门分析确认原因并报告主管

材料会计每年必做:

1、 指导仓库保管员完成年度采购计划价格的调整及帐务处理

2、 负责年度原辅材料的盘点工作,配合事务所的抽盘

3、 年度末对存货的减值情况进行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重点工作:价格的审核 在途材料的跟踪 年度盘点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综合会计部分)

综合会计每天必做:

1、 根据银行单据及时对银行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

2、 不定期从集团采购中心获取公司各类原料、辅料采购合同,并登记台账(舒康合同、双良合同),结合付款、入库关注采购流程

3、 财务主管安排的其他事项

综合会计每周必做:

1、 按周从t3数据库导出出库单,进行销售汇总,并且与仓库周报、销售合同核对,每周将销售汇总送成本会计结转成本,月底调节后交集团开票

2、 每周将低值易耗品登记台帐、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综合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根据大酒店与销售公司送达的账单,编制酒店消费明细表,进行车辆费用的归集,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2、 月底,编制工资福利计提表,完成当月人力成本的核算及计提;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表进行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费用的计提

3、 每月编制舒康、恒创及恒创科技三个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 每月15日左右,关注供应商往来,结合相关账期,关注往来账余额是否存在异常,并分析原因,报财务经理处理

5、 核对a、b、c及集团销售内部往来,金额无误后再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核对往来

6、 编制财务信息表报集团财务;编制每月各部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分析表,并关注是否存在异常

7、 月末及时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及时完成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工作

8、 每月月末编制合同汇总表,报告马总公司基建、设备合同付款及尾款情况

部门月度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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