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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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主要指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中小型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而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中来样加工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一直以来,加工贸易占据着江门外贸进出口的“半壁江山”。目前,江门市加工贸易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年进出口额超亿美元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仅有11家,占企业总数的1%,其余99%的企业均属于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自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江门市众多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针对江门加工贸易目前严峻的形势,江门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江门海关采取有力措施,缓解金融危机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冲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众多应对措施中,其中最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就是针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存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资金压力较大的实际困难,积极推进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通过在加工贸易备案、通关、核销等环节采用“电子化手册+自动核算”的电子化手册模式取代现有的纸质手册,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和便捷的网上“大通关”服务,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盘活了企业资金链条,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目前,江门关区已有714家中小型企业建立了电子化手册备案数据库,覆盖率达到100%。二、纸质手册与电子化手册之比较
(一)纸质手册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按照传统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持政府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纸质手册,之后才能进行料件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但是企业申领纸质手册的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首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然后到相应的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加工贸易批准证等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需办理开设台账手续的,企业还需向银行(一般是中行、工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可见,企业在办理纸制手册的过程中,需往返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主管海关、银行4个部门奔波并涉及行政审批、税务登记、海关备案、银行设立保证金台账等20多道环节。据调查,一本纸质加工贸易手册要申领下来一般至少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显然,对追求效益的大多数企业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是不能适应的。其次,纸质加工贸易手册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的管理模式。一个合同对应一本纸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必须同时向主管海关进行一次性备案,而且合同项下备案的进口料件的品种、数量以及规格等必须与加工出口成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规格完全对应。对于实施现代化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来说,纸质手册的一次性备案显得呆板不灵活,不符合企业高效运作的需求,因为企业物流的各个环节包括料件的进口、储存、运输、加工装配、销售等都与海关数据系统联网,进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因此,企业需要采取分段备案,先备案进口料件,在生产成品出口前(包括深加工结转)再备案成品及申报准确、实际的单损耗情况。
由此可见,传统的纸质加工贸易手册存在以下缺点:首先,一个合同只有一本纸质手册,手册难以周转。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进口一个合同项下的料件时,要分批和在不同口岸进境,这样,企业不得不将一本手册在不同货代、不同口岸之间接力,在接力的过程中,如果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会造成货物进出口的延误。其次,由于纸质手册实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单损耗关系同时一次备案,进口料件备案表的数量、品种与出口成品清单备案表的品种、数量需完全一致,而企业在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工艺受到设备和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单损耗的情况不可能控制得与备案的数据完全一致,这样就会造成纸质手册进出口数量、金额倒挂问题,而企业为了解决单本手册进出口难以平衡等问题,不得不在海关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耗费大量的精力。在这种背景下,电子联网监管模式应运而生。电子联网监管模式包括电子账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电子账册模式的适用对象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较为频繁、规模较大、原料和产品较为复杂、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较完善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而电子化手册适用对象正是广大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
(二)电子化手册
电子化手册管理仍然以企业的单个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建立一个电子化手册,对企业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电子化手册有以下特点
1.以合同(订单)为单元进行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每份加工贸易合同(订单),海关根据合同(订单)建立电子底账,企业根据合同(订单)的数量建立多本电子化手册。
2.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
3.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4.纳入电子化手册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全额保税。
5.无需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
(三)两种手册管理模式比较
自从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全球信息技术产业急剧变化,电子商务的应用,迫使江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改变了传统加工贸易观念,普遍采用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电子化手册和纸质加工贸易手册在监管的特点上存在以下显著区别,具体如下表:可见,电子化手册以网络技术取代人工作业,避免了纸质贸易加工手册中每个合同都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税务登记、海关备案、银行设立台帐等繁琐手续,电子化手册由于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整个审批备案过程只需半个工作日,企业不用派人往返各部门奔波,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审批备案。同时,由于实行联网管理,企业可以在全天24小时内随时在网上进行进出口申报,向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海关计算机进行电脑自动审核,符合要求的就发送通过的电子回执,企业收到电子回执后,再进行现场交单审核,这样企业报关时就不受报关现场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三、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功能
自从2004年6月11日江门海关关区第一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正式启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监管模式以来,江门关区加工贸易开始向网络化、无纸化方向发展。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按生产周期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通过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完成审批、备案,建立电子账册,从而免除了以往为申办一本加工贸易手册而往返奔波的麻烦,也降低了经营成本。与电子账册不同的是,电子化手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另一个监管方式。它是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的结合体。由于江门市加工贸易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电子化手册的建立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具体分析电子化手册具有哪些功能。
(一)备案环节
1.分段式备案。分段式备案指将电子化手册的相关内容分为合同备案和通关备案两部分分别备案,通关备案的数据建立在合同备案数据的基础上。合同备案环节的备案内容包括表头数据、料件表和成品表三部分。电子化手册备案时,海关审核要求与对纸质手册的审核要求完全一致:审核企业的备案申请内容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否相符,备案申请数量是否超出了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工生产能力,企业的相关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子化手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手册编号。
2.备案变更。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应当通过电子口岸向主管海关发送合同备案变更数据,并提供企业的变更申请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以及相关单证材料。如果通关备案已通过,则合同备案变更通过后,系统将对通关备案的数据自动进行变更。
(二)进出口报关环节
实行电子化手册联网监管的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时,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三种情形。
1.进出境货物报关。企业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境报关前,应从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或通过电子口岸电子化系统按规定格式录入当次进出境的料号级清单数据,并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报送。数据中心按归并关系和其他合并条件,将企业申报的清单生成报关单。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电子化手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一样,分为备案、收发货和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
(三)核销环节
加工贸易合同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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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由传统加工贸易向现代加工贸易的转变
面对我国加工贸易的现状及国际国内环境,实现由传统加工贸易向现代加工贸易的转变已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根本出路,是我国加工贸易战略目标定位的重点。首先,要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新机遇,为适应未来全球经济高速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的需要,我国应当主动在较低层次产业上扩大互补性贸易分工,在深层次产业上进一步深化产业内部贸易。其次,要实现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精加工,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条,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最后,要结合西部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把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加工贸易产业向广大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区转移。
(二)境外加工贸易将成为加工贸易的主导
发展加工贸易的国家往往有两种背景,一是国内资源匮乏,二是经济刚刚起步或正处赶超阶段。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形,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也是一个后劲十足的大国。我国发展加工贸易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赶超发达国家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要谋求的是未来的大国地位,要真正的赶超发达国家,除了重视一般贸易外,还要积极地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三)鼓励外资进人上游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科技水平和竞争力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倾向投入到简单加工贸易中,有悖于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应当把利用外资政策和鼓励加工贸易发展政策有效地结合起来。
(四)积极培育企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
融入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体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我国自身产业的升级换代和技术进步。加工贸易的确对我国整体加工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通过加工贸易方式,我们不太可能获得国外高新技术的核心技术。
(五)加强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宏观管理
首先要加强境外加工贸易方面的促进措施。以往在境外加工贸易的政策性保险和非商业风险保障方面,我国仅对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的业务支持。其次要加强金融服务和监管功能,重要的是要将商业银行纳入政府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商业贷款的审批管理过程,由相关的商业银行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风险并进行可行性评估,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改变普遍存在的“惜贷”现象。
(六)加强科技创新,与港台密切合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主要集中在电子、微电子、通讯等行业,由于投资巨大,产品价值大,增值率高,多为年进出口额超千万美元的大型企业,一般位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园区内。此类企业对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最新的管理理念,培养高科技人才及带动相关企业技术更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大力促进港台资本投资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利用香港地区的较充足的资金、台湾地区丰富的发展高新技术的经验、高水平的管理,加上内地大量的科技人才资源和成本低的优势,力争在最短时期内提升内地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二、我国加工贸易的特点分析
(一)加工贸易增长迅速,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加工贸易成为我国外贸出口不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和首要的贸易方式。2003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4048亿美元,突破4000亿美元,净增102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47.6%。加工贸易出口2418.5亿美元,同比增长34.4%,在全国外贸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为55.2%。加工贸易进口1629.4亿美元,增长33.3%,占全国进口总额的比重为39.5%。全年加工贸易顺差789.2亿美元,同比增长36.7%,比全国外贸顺差高出533.8亿美元,为保持外贸顺差和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在加工贸易的构成中,进料加工的比重不断上升,来料加工的比重逐步下降
2003年,进料加工进出口额为3113.3亿美元,同比增长41.2%,占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76.9%。其中:进料加工出口额为1875.2亿美元,同比增长41.6%,进口额为1238.1亿美元,同比增长40.7%。来料加工出口额为543.3亿美元,同比增长14.5%,进口额为391.3%亿美元,同比增长14.5%。进料加工比重的提高,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自主经营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境外加工贸易作为一种新的加工贸易方式正在得到发展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方式。作为对外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方式,对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调整产业结构以及扩大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发展加工贸易的国家,往往有两种背景,一是国内资源匮乏,二是经济刚刚起步或正处赶超阶段。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形。
加工贸易合同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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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口活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加工贸易合同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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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日期:
甲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特约签定本合同。
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______ 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______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______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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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量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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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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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单位│数量 │单价 │金额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金额 │
加工贸易合同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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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短板
首先,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并未充分发挥。相对于一般贸易而言。我国加工贸易增值率不高,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弱。拉动作用相对较小。许多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既不使用国内原材料,也不存在对其他企业的示范效应和扩张效应,而仅仅是利用优惠政策建立加工基地。一些行业和项目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这种类型的加工贸易对我国中上游产业的带动作用小,组装环节的加工附加值和增值率较低。
其次,加工贸易长期处于产业链低附加值环节。我国加工贸易主要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迅速发展,其中包括纺织服装、鞋、家具、机电产品等,近年来又在电子产品、it领域异军突起。虽然新兴行业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但国内加工贸易企业从事的也只是其中的劳动密集型环节。因此,我国的加工贸易在全球生产价值链中仍处于低端。第三。国内企业参与不足。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的经营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占80%,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占比重很低。民族企业远未成为加工贸易的主导力量,这说明国内企业目前参与全球化的能力仍很薄弱。使得我国原有的工业基础和技术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严重阻碍了整个加工贸易的升级和国内配套程度的提高。
第四。区域分布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梯度推进、优先开发东部沿海地区、渐进西移的发展战略。这种战略使开放条件相对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率先迈入经济加速增长阶段,而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缓慢,使得加工贸易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
第五,政策与监管模式需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不仅规模迅猛扩张,且在贸易方式、产品结构、主体结构、布局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例如现在普遍实行的凭相关文件办理流转方式比较适合于采购渠道单一、产品简单的加工贸易企业,而对于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则非常不适合,尤其是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结转方式进行国内采购带来了不利影响。
“突围”路径
延长加工贸易在国内的产业链条。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内优化升级,除了在产业链中游精选、从事加工制造链增值大的环节之外,还可进入如下三个产业链的重要延伸领域:一是向产业链上游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二是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积极发展国际物流和配送业务:三是向产业链配套拓展。进入关键零部件和设备制造业。鼓励国外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国设立研发、设计中心;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本地大学和科技中心合作,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自主创新,提升企业从事oem(委托制造)配套能力;鼓励向odm(委托设计制造)和obmi自主品牌加工制造)发展,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自有品牌。
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培植中西部特色产业集群,对产业进行专业化整合。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区乃至所有制界限。冲破自成体系、门类齐全的地方经济格局。筛选出能够影响经济大局的支柱产业和当家产品,实行优势突出、重点集中的倾斜式发展,在短期内迅速形成气候,打造区域性特色品牌。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交通运输建设,以增强整体运输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发以公路、航运为重点的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成四通八达的路网框架,同时加强邮电、通讯、信息、网络、水利枢纽、电网、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西部与国内外的联系和资源共享,为国内外人才,技术、资金等经济要素的流入创造良好的环境。
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出口优势产业。培育和形成新的外经贸增长点,建立以水力、矿产等资源开发为核心的矿产品加工、农产品加工、能源加工,发展旅游业和边境贸易。要大力引进高新技术,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增强对资源性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能力,发展高附加值的出口商品,使资源优势转化为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优势。进一步办好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加工区。
稳定人民币汇率。加工贸易企业在全球化产业链中处于低端,利润率低,这种贸易结构极易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随着人民币的升值。我国人力资本优势被逐渐抵消,商品成本提高,出口商为了维持利润而提高价格,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必然被严重削弱。这不利于我国出口的扩大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因此。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要稳定人民币汇率。
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减少贸易摩擦。在贸易发展中出现摩擦是难免的,问题是要公正、合理地解决。加工贸易摩擦也仅仅是全球贸易争端的一个缩影。可以预见,更多的贸易争端也会出现在其他行业,中国已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我国应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从长远的战略来看,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既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又有利于避免可能的产业空洞化问题。
调整加工贸易政策。我国一般贸易逆差,而加工贸易顺差,贸易总体顺差,也就是说我国的贸易不平衡是由加工贸易造成的。我们要研究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利弊,在存在弊端的领域调整政策。在税收等方面,采取与一般贸易相同的政策。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仍处于传统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低,技术含量不高,出口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即使是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也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中的劳动密集型部分。因此,发展核心技术,设立研发中心。是促进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关键。政府应努力营造适合企业创新的环境,打造公平竞争的准入平台,建立公正、规范、有序的投资和竞争体制。特别要大力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考虑允许企业将加工贸易的研发费用、研发设备采购费用和设立研发中心的费用全部或部分抵扣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加工贸易合同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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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发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六)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下当理由。
第五条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第六条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对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扩税款利息后,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八条对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按下列规定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一)如经营业员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于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
(二)如经营企业不能按期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同时按进口料件案值处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方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情况。并通过中国了际电子商务网统一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各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进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结违反本办法的,外经贸部将予以通报批语或取消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权。触犯弄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工贸易合同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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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特约签定本合同。
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______ 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______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______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
原料
辅料
编码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量及金额
原料
辅料
编码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四、乙方供料于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抵 _______________
??甲方制成品于_________________ 日前运往______________
五、运输方式及运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险费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包装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八分,由签字双方各执一分,其余六分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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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起,美国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据2010年12月统计数据,中美全年累计进出口总值3853.41亿美元,占同期中国进出口总值的13%。其中,中国对美出口2833.0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出口总值的18%;自美国进口1020.37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出口总值的7.32%;对美贸易顺差1812.67亿美元。长期大规模贸易顺差一方面受到美国谴责,动用种种贸易保护措施抑制中国出口,另一方面造成我国大规模外资流入,形成巨额外汇储备。
中国的出口贸易的特色是加工贸易占有相当比重。2009年我国加工贸易累计进出口9093.2亿美元,占同期中国进出口总值的41.2%。其中出口5869.8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出口总值的48.85%;进口3223.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进口总值的32.05%。中国贸易顺差大部分来自于加工贸易顺差。
加工贸易同样是对美贸易顺差主要来源,2007年我国对美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1454. 1亿美元,增长12.9%,占当年我国对美出口总值的62. 5%;进口181. 6亿美元,增长8. 1%,加工贸易项下对美实现贸易顺差1272. 5亿美元,相当于2007年中美贸易顺差的77. 9%。一边是国外企业对加工能力需求大,一边是不断受到美国等指责和贸易壁垒,本来利润不高的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处境日益恶化。
2 中国加工贸易体系与对美贸易顺差分析
中国加工贸易体系与对美贸易顺差有什么关系?我们说加工贸易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美间顺差的持续,而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及在中国的美国制造业生产扩张。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各国相对要素禀赋决定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趋向于出口相对富裕和便宜的要素密集型商品,进口相对稀缺和昂贵的要素密集型商品。因此,中美贸易中,中国将利用劳动力、土地等资源成本较低的优势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而美国将出口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实际上,中国对美国出口基本符合h-o模型,但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大多不是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贡献最大的竟是植物产品和纸制品。美国大量出口非自身比较优势产品,而进口大量自身有生产优势产品,造成贸易逆差巨大,这种看似不合理的情形原因何在?
首先,以加工贸易为主的贸易体系使中国出口的最终产品包含很多其他国家的产品附加值。加工贸易方式对劳动力有较大需求,同时需要土地建造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但对自主技术要求很低,正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详细看美国利用中国加工贸易进行生产的过程:首先从日本、韩国从事研发、设计等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生产活动,生产并出口关键零部件;再从东盟、台湾等生产并出口零部件系统或模块;最后在中国大陆从事劳动密集型组装并提供少量组件,在香港从事面向美国等海外市场的营销服务,而美国成为产品目标市场并最终实现产品价值。境外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结果改变了贸易地理流向,最终产品出口地由日本、韩国转移到中国,这部分产品造成的对美贸易顺差也随之转移到中国。按现有贸易统计方式,尽管大多标有“中国制造”的产品都是由日、韩、台的跨国集团生产,最终产品包含很多国家产品附加值,但以最终价值计算的出口额通常算在中国头上,造成对中国贸易顺差统计存在“虚高”。
其次,加工贸易带来的中美贸易顺差是一个“恶性循环”。美国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劳动密集型环节转移到具有劳动力优势的中国,自身保留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生产环节,严格限制技术流入中国。国际市场上低端、低附加值产品价格上涨远小于高技术产品,中国加工贸易产业承接了美国相关产业低附加值生产环节,使中国出口价格指数下降,而美国向中国出口高新技术含量高的最终产品,使美国向中国出口价格指数上升。相对价格下降使美国企业有利可图,扩大对加工贸易品的进口。同时,美国对中国高端产品——中国稀缺的、需要进口的产品——的贸易限制导致中国只能向其他国家寻求,使中国对美国出现持续贸易顺差。
最后,加工贸易领域规模经济效应也是维系中美贸易顺差的重要因素。国内很多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简单地增加劳动力投入就可扩大产出。此外,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分布相对集中,易产生外部规模效应,节约上下游联系成本,细化分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地域上的集中不仅降低了平均成本,也提高了获取订单的竞争力。规模经济效应使中国加工贸易行业能够维持相对低的生产成本,即使长期中国劳动力工资上升,美国企业也很难在生产成本上低于中国,中国能长期在加工贸易带动下形成对美顺差。
3 中国对美加工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对策
在国际经济结构变化的大环境下,中国自身劳动力优势、美国制造业向外转移、部分产品具有标准化生产能力,及美国对华出口限制制约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加工贸易带来的顺差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还会逐渐增加。但这趋势最终还是会减弱。
第一,中国工资率将上升,加工贸易上的优势将被其他发展中国家取代。中国工资率上升的原因在于干中学效应带来的生产率上升,及人口红利减少、劳动力开始出现稀缺带来的劳动力价格上升。于是,加工成本也随之上升。东南亚等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价格上的优势将逐渐体现。由于劳动力国际流动远小于资本流动,发达国家会转向新兴国家寻求加工贸易服务。
第二,中国自身也要谋求出口产业结构升级。大量贸易顺差带来的高额外汇储备是决策者面对的一个难题,从政策上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扶持将减少。许多加工贸易企业都从事低端产品生产,让市场竞争淘汰落后企业更符合中国产业结构改良的思路。
第三,当前国际环境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一是人民币升值抬高了产品出口价格,加工成本升高;二是美国经济危机造成需求减少,外包产品也减少,使中国加工出口企业经历寒冬。
那么,我们是否应改变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方式,使这种长期存在的高成本顺差消失呢?显然是不可取的。一是加工贸易符合我们要素禀赋比较优势;二是加工贸易体系不仅是我国国情决定,也符合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需要;三是综合经济因素共同推动我国对美贸易顺差,单靠人为抑制加工贸易不一定能减少,只有让加工企业随经济环境改变而自然转型。
加工贸易合同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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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一)加工贸易方式以进料加工为主,商品主要集中在传统产品。宁波加工贸易的两种方式中,进料加工占主导地位。2006年宁波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分别占全市进出口额的80.35%和91.05%,而2007年1~8月份的进料加工进出口分别占95.02%和95.07%。2006年的来料加工只占19.65%和8.95%,2007年的来料加工只占4.98%和4.93%。宁波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比较多,其商品主要集中在纺织、机电等传统产品,就2006年来说,宁波纺织、机电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236,159万美元和442,090万美元,这两类产品占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的68.59%。
(二)加工贸易发展稳步增长,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经济最为突出。近五年来,宁波加工贸易一直保持平衡增长势头,其年均增长幅度为19.9%,但还是低于同期一般贸易整体增长幅度;而且所占进出口总额比重逐年下降,直到2003年才有所回升,达到17.1%,但仍低于浙江18.3%和全国48%的水平。在加工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重最大,2006年其加工贸易进出口额73,354万美元,占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30%。另外,宁波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也异军突起,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1,093,349万美元,同比增长48.69%,增幅居各类企业首位。
(三)加工贸易区域发展不均,整体规模不大。宁波加工贸易的区域分布中,鄞州区、余姚、镇海等地区加工贸易规模企业多、业务量大,而象山、奉化和宁海等地区加工贸易的企业少,业务量相对就小。2006年而言,宁波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与深圳、大连、青岛、厦门的出口额所占比例。(表1)
二、宁波加工贸易的优势
(一)宁波加工贸易的获利能力领先全国。从宁波市外经贸局了解到,就2006年而言,宁波加工贸易增值率25.45%。这表明宁波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已初显成效。加工贸易增值率反映的是加工贸易中进口零配件到最后成品出口过程产生的新价值,是体现加工贸易附加值的一个主要指标。作为一种两头在外(进口原材料、出口成品)的贸易方式,加工贸易曾被认为缺少自主创新、附加值不高、对国内经济贡献少。在宁波,外贸出口中的加工贸易比重连续多年低于20%。
出口产品国产零配件替代性增强也是加工贸易增值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原先,波导手机的生产成本中,进口零部件占了近60%。但随着手机零部件国产化率的提高,除了芯片和液晶显示屏需要进口外,结构件、外壳、电池等均可采用性价比更高的国产材料代替,加工贸易出口的国产比例提高近60%。
(二)宁波保税区加工贸易发展快速增长。保税区作为宁波开展加工贸易的重要区域,2006年以来各项加工业务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1~8月进区加工货运量2.13万t,加工货值1.7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9.6%和60.8%。加工产品出境1.56万t,货值1.1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2.4%和91.9%。区内加工企业产品内销0.18万t,货值0.36亿美元,在货运量有所减少的情况下,货值大幅增长,增幅达1.1倍,表明保税区内销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正迅速提高,产品内销共征收税款0.46亿元,同比增长1倍。加工贸易的快速增长有效地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宁波加工贸易发展的劣势
(一)加工贸易中小型企业多,结构不合理。宁波的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但绝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脱胎于原有的乡镇企业,以“轻、小、集、加”为主,经营规模较小,缺乏实力雄厚的旗舰型企业。2006年宁波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平均合同备案金额仅为21.9万美元/本,远低于深圳(164万美元)和苏州(367万美元)。加工贸易产品主要集中于小机电、纺织、化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兴产业比重小,整体加工档次低,高附加值产品加工和科技含量较少。2006年宁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仅占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9%,大多数加工企业成本高,利润薄,不利于企业搞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
(二)加工贸易管理措施滞后,手续复杂。加工贸易涉及外经贸、海关、中国银行、外汇管理局、国税局等部门,由于职责不同,相关规定不一致,管理中遇到问题认识不统一,办理手续很是繁琐;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导致管理脱节,整体管理效能降低,比一般贸易进出口复杂了许多倍。加工贸易企业与外经贸、海关等部门也没有全部实现联网,不能资源共享,如果加工贸易企业涉及变更、内销等情况,更要在相关管理部门间来回奔跑,不仅增加各种生产管理成本,还影响企业工作效率,以致不少企业因怕手续繁琐而不愿开展加工贸易。
(三)加工贸易配套程度差,产业链优势不明显。宁波大部分企业缺乏专门从事外贸和加工贸易的专业人才,对国内外原材料采购信息不灵,供货渠道不多,未能充分利用地缘优势进行资源整合,形成大企业集聚效应和加工贸易产业链。宁波有不少规模较大的上游原料加工贸易企业,如利华公司的羊毛条、lg公司的abs和宝新不锈钢的不锈钢板等,是本地不少下游加工企业出口产品中需要进口的原材料,但是上述三家公司加工贸易出口的成品都将深加工结转至外关区,本地结转的数量很少,而本地下游企业大多从国外直接采购,影响了宁波加工贸易的发展。
四、进一步加快宁波加工贸易的建议
多年来,加工贸易一直是宁波外贸的一条“短腿”,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态,各级政府应转变思想观念,把加工贸易发展放在与一般贸易同等重要的地位,大力推动宁波加工贸易的发展。
(一)加大引资,扩大加工贸易的经营队伍。扩大加工贸易经营队伍和经营主体,不仅要通过引进国外跨国公司、大型企业的外资实现,还要做好宁波各类内资加工贸易企业获权、用权工作,加快培养加工贸易经营队伍和专业人才。
1、排出一批加工贸易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予以重点扶持,加强与加工贸易外资前10强和内资前10强的重点企业联系,在通关、报验、退税、融资等方面实行重点支持,营造一批实力型加工贸易出口企业。
2、动员一批重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加入到加工贸易的队伍中来,引导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加强人才培训、业务指导、提供促销机会、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鼓励其积极开展加工贸易。
3、帮助有生产规模、产品优势但尚未获取进出口经营权而不能直接签订加工贸易经营合同的企业尽快取得进出口经营权,通过外贸孵化器为其提供加工贸易的各种服务。
(二)优化管理,提高加工贸易监管水平。适应新形势下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要继续加强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工作,使加工贸易的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
1、加强外经贸、海关、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并对各部门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进行整合,制定规范的加工贸易办理流程,使企业一目了然,提高办事效率。
2、要尽快实现加工贸易企业与外经贸专用网、海关联网,并对加工贸易实行统一的格式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以利于提高加工贸易的通关效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与外汇、税务、银行、检验检疫等其他部门的统一联网,形成信息化的“大通关”机制。
3、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口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拟订进一步促进宁波加工贸易发展的管理办法;对已建立的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以研究解决宁波加工贸易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调整结构,加强加工贸易配套服务。调整加工贸易结构,就是要不断优化企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强产业链的配套能力。
1、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加工企业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产品方向发展,重点是扶持新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化工医药等四大领域加工贸易业务的开展。
2、充分发挥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功能,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各类园区,特别是进入出口加工区,使之成为发展加工贸易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以便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3、培育加工贸易中介市场,引导出口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形成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产业链,重点放在羊毛、塑料原料、不锈钢等无法形成产业链的大宗原材料上,从而推动加工贸易的发展。
(四)改善环境,促进加工贸易良性发展。面对宁波加工贸易滞后的严峻形势,各级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扩大宁波的加工贸易提供必要的保障。
1、进一步加大加工贸易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介和舆论阵地,推广先进经验,进行政策推荐,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加工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通过向外引进、组织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造就一批加工贸易人才。
加工贸易合同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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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称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批企业所申报和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注“实转”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