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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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书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_市(县)
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参考
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苏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苏州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 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经办人: 电 话:
乙 方: 经办人: 电 话:
丙 方:苏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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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按《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并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本合同文本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的买卖。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第一┆.kt250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6、本合同条款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推荐合同范本·北京购房合同·南京购房合同·西安市购房合同·苏州市购房合同·武汉购房合同·重庆市购房合同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
l
号: 。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 】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 】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
(6)有线电视、宽带 。
(7)小高层、高层电梯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
。
2、
。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 。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 。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5】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第十九条 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
2、内墙:
。
3、天棚:
。
4、地面:
。
5、门窗:
。
6、厨房:
。
7、卫生间:
。
8、阳台:
。
9、电梯:
。
10、其他:
。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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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此,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协议效力谈谈认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二、浅谈房屋买卖存在的几种类型
1、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效力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处面的世界开创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此举是否有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地随房走。
应该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合理并可行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居民出售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法律并未设置特别的规定。城市的房改房与农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房改房的售价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设部规定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持积极的开放政策。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如果对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对村民售房也可考虑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为村民,其无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员身份,通过购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员身份,完全可以通过向土地的所有权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具有社员身份的人,可分为两种情况:其已有宅基地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购买他人的住房,但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果是没有宅基地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报批后,无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此考虑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 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关于宅基地的控制应当在宅基地的申请上从严把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议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总之,笔者认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以认定有效为宜。
2、关于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这个问题是处理和解决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私有房屋买卖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变动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与一般动产的买卖有着不同的要求:1、房屋买卖合同为要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从而排除了口头形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2、对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限制。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条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其中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是有规定的,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否为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呢?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卖合同是否就无效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赞成下面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是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需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形,他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并无影响。另外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权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经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不能以此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买卖合同是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必须证件之一,而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产权登记证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文件中所指的“买卖无效”应当理解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实践中,如果将登记要件绝对化,不区分具体情况,则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财产秩序。
3、如何解决城镇私有房屋中双重买卖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某商品房销售中心或公民个人将自己的房屋首先销售给了一方,之后又重复将该房卖给另一方,法律应当支持哪一方购房户,这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少见,这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先购房一方已进行了产权登记,后购房方未予登记,则可依法支持前者,认定后者的购房合同有效,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前、后两方都进行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双方产权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登记先后顺序来认定各自的效力问题。3、如果前、后两方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方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成立,虽未进行登记,但根据现实中分房、买卖房屋的交易惯例,交付了钥匙、产权证书等,即购方就可对住房进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后者的购房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卖方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前者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者却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债权的恶意,或具有与销售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或故意采用违法的、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谓的善意取得。如具有这些因素,也应认定后者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有效,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具备这些因素,则后者的产权变更登记的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维护,即不能否认已通过登记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只有这样才能确认并保护因登记取得的权利,否则的话,产权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保护后者对房屋的所有权时,会遇到一个矛盾,即前者可能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这样当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时,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在经济利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如不恢复原状,则前者对房屋所作的装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须搬出,这里我们应当考虑到,前者也是有责任的,因为前者应当知道在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自己还没有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他冒然对房屋进行装修,则应承担这种不利的风险后果,但又要考虑到在前者的购房合同未被确认无效前,不能不说前者对房屋的占有是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除各方当事人依法请求返还财产或支付各种损失及各种费用外,装修、修缮的相关费用前者也应当有权获得补偿,在必要时前者还可获得搬出房屋的搬迁费用。
四、如何解决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转让纠纷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如a将其所有的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与b,并将房屋实际交付,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b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c,并交付给c。上述交易活动中,对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无什么岐义,但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37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b与a签订了房屋协议,由于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a仍然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与c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故b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b与c之间签订的合同应是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由此从a公司与b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时起,b事实上已对该房屋享有物权的职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只是欠缺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形式要件。b与c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常常认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前所述,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当然,c为了标的物的产权有效转移,使标的物的产权无瑕疵,尚需办理产权过户,但是,c不能通过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在实际操作中,a要通过与b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标的物过户给b,b再通过与c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给c,通过这种程序,也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五、拆迁户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买卖时其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为此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与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同的是,拆迁安置房在进行交易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也有特殊性,因此在处理之际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实例一,xx年9月8日,原告华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xx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时,被告以双方签订协议时,转让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没有领取任何权属证书,原、被告之间这一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实例二,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房屋买卖纠纷。与案例一情况相同,被告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取原告预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预购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
要确认两个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必须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要澄明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订立预购房(期房)转让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再行转让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为上述45条的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预售房再转让予以认可的基本精神。从上述两案来看,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但这并不影响该转让协议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实际取得的物作为标的物订立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态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资租赁合同、期货交易等。
当前理论界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已趋于统一,已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做法的转变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动产买卖未登记就主张合同无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而正确认识并区分预售房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有与之相同的社会效果。就上述两案而言,双方在签订卖房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双方对买卖房屋约定明确,产权亦无其他争议,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诉讼发生前被告已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势必会助长一种随意悔约,违背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
诚然,当前造成一些地方房价飞涨有“恶炒楼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应的禁止期房买卖的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或其他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预购房买卖的原因众多,一味禁止预购房转让的立法意图也难以得到贯彻实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禁止转让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但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场因素的自然调节。
总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被告在前已经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
处理第二类案件时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卖他们共有的房屋时是否属于擅自处分,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分共有财产,具体由一人出面与买方商谈,当另一方对约定的价格不满意,这种情形则不构成无权处分,不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卖房屋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属擅自处分不动产行为,原告也构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据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也应予以保护,而房屋共有人之损失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理由在于:
1、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维护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动产,也应包括不动产。因为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而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也有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房屋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原告也无从审查不动产共有人情况。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已经入住该房屋,虽然这时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记证明,但这也是由于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响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应当说原告在一系列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如果以被告主张的未经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则会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彻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合同无效,则使这种可能性完全丧失。而我们知道,此时适用缔约过失追究被告责任与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交易中大量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将极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赖程度,损害市场信用。不利于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一般情况下是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于这一规定,有观点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则买卖合同未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这与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着显著区别),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物权变动的目的无法实现。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实例中,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三、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购房者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包括房屋买卖行为,因为房屋买卖涉及的金额巨大,也很复杂,很明显地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由他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所以当购房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时,必须由他的法定人(即监护人)来,或者征得法定人的同意,否则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②售房者必须有销售房屋的权利,如果售房者为企业的话,那么在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房地产销售这一项,因为企业法人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目前各地对商品房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如北京市对外销的商品房实行外销许可证,内销的商品房实行内销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还要办理预售许可证。售房单位必须办理销售的许可证后,才允许将商品房上市销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有关的销售许可证,那么售房者无权销售商品房。
(3)售房者和购房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表示
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的结果。购房者在选好房后,准备购买时,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购房者签字。对此,购房者有权对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修改意见和增加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目前,售卖商品房必须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其中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删除和补充。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因此购房者和售房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比如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约定,购房者所应交纳税费一律免缴,该条款就违反有关的税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项条款无效。
(4)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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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书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转让给乙方,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_______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订金,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及土地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万元,并偿付同等转让款为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等相关费用);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八、未尽事宜、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 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面积为__________ 房屋__________ 间,房间结构为__________ 平方米。__________ 东西至__________ ,长宽:__________ 米。__________ 元( )。包__________ ,__________ 南北至__________ 。
二、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 括该宅基地上现有房屋折算价值。
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 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 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五、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__________ 元( )。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 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 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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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条 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甲方违约。
第五条 在政策和法律 允许范围内,乙方要求甲方过户,甲方或甲方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 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负责将以上杂费缴纳至协议签定之日(或**年**月止)。
2、协议签定之日后(或**年**月起)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条 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
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总额的**%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如乙方违约:
乙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约中若发生争议,可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讼。
第十二条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二)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三)
甲方(卖房人):张惠,女,身份号:************。
乙方(购房人):李华,女,身份证号:*************。
丙方(房产中介):沈阳市于洪区某房产中介
甲乙丙三方于xx年5月1日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原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的6项作废,现变更为以下条款:
1、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明知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已经发生区域变更,由于洪区变更为皇姑区的事实,具体地址以变更后的地址为准。
2、甲方的保证义务。第一、甲方应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具备合法的“沈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沈房权证,保证该房房产证将来不能被撤销或该房产被变更为乡产权。第二、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第三、甲方保证该房无抵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否则当乙方发现该房屋存在甲方无法保证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解除和同后 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还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损失。
3、在甲方和该房产都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无任何瑕疵时,甲乙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甲方保证没有两套售房的税,若有甲方承担该税,其他交易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如乙方延期支付还将额外支付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
4、在乙方更名过户后如需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税费的变更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不配合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5、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如果该房还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自动解除,甲方应于和同解除后 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费甲方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
6、丙方在甲乙交易过程中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代办事项,具体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丙方一次性从乙方收取中介费贰千元,如是因本协议所定的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的,丙方的中介费由甲方在合同无效、解除当日一次性支付。
以上协议三方自愿订立,认真遵守执行,此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签约地点: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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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
出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房权证( )字第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____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____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_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有关二手房转让合同参考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土地使用权限取得方式为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作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_______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元,大写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计币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依法成立。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公司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甲方共有权人意见(签章):______
(或承租人或上级主管部门)
中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
受理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
备 注
委托权限
代办各类房产交易手续(包括:代缴税费;代办房产权证;代办土地使用证;其它)代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代办理他项权证;代办注销手续),代办各类房地产(厂房、营业房、住宅、办公房)租赁手续。
房屋座落地点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金额
平方米 套(幢)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写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第二条 成交价格。
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元(¥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1)一次性付款( )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合同须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清给卖方。
(2)银行按揭付款( )
①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_______天内首期款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注;具体的首期款金额以银行按揭承诺书为准)在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律师楼等地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依时交纳由按揭而产生的律师、保险、公证、评估、登记费等,买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 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______________。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_______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 _______项费用。
第五条 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 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八条 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 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 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708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8分钟,共有284位用户关注,47人点赞!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协议合同。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共3页,当前第1页123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共3页,当前第2页123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人是否具有权、是否超越权限和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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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典型争议有:
1、买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合同效力;
2、转让建筑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允许,违反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3、房屋买卖合同与产权登记是何关系,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下面,笔者将结合审判实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实例研析
据以研究的案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日广公司、福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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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标准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联系电话:________
买受人:
身份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买受人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位于淄川经济开发区眉山小区,第_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室,该商品房用途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辅房
[储藏室车库]_____单元____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二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并据实调整合同总价款。
第三条:房屋计价方式及价款。
1.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计价_______元;辅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计价_____________元。共计总房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水电无开户费,暖气开户费以供暖部门标准,望酿村村委负担20%。
3.除上述商品房价款外,甲方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收下列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该商品房的全部房款。
共计人民币拾____万仟佰拾元整(¥:)。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50%,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该商品房封顶时再支付总房款40%,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再支付总房款10%,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3.其他款项付款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分期付款的时间(封顶、交付使用)界定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滞纳金。
1.逾期超过十五天时,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自动放弃购房权,乙方按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3.购房客户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悔约的,已收取的房款将作为违约金被甲方没收。
如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交付期限。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年月日,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交付日期可予以顺延。
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
2.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影响而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时;
3.其它经建筑部门认可的不可预见因素时;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付房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交接。
1.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届时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2.若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仍没按要求付清相应款项的,导致商品房不能办理交接,按乙方违约处理,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保修责任及期限。
1.甲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施工,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甲方在交房时需向乙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甲方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属于乙方未按《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从而造成意外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维修。
第十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时间的承诺。
交房时达到水、电通的基本要求,必须保证客户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产权及使用权约定。
1.乙方所购房屋交付使用后,产权等由经济开发区及望娘村委统一办理。
2.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乙方按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和土地部门规定提交所有有关登记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不能及时向甲方提供产权登记手续及相关费用而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延迟或不能办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选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责任方除负担对方实际经济损失外,另外负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娘村委一份),合同副本送有关部门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出卖人(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买受人(签章):经办人年月日
拆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阅读
出卖人:成都忠捷臵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徐俐身份证号:
鉴于买、卖双方已于20xx年4月9日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一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20xx年4月16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1155360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叁佰陆拾零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伍元)。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元),余款:×佰×拾×万×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20xx年4月12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据所购房屋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
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
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
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更等)、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
5、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6、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7、出卖人有权将主合同附件六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关于附带花园或露台的约定: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带有屋顶花园或露台的,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专有使用,对出卖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造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形状、范围、面积,由出卖人在销售时展示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向出卖人出具委托手续,在出卖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出卖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国土管理部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出卖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中所有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其他条款根据买受人的重述进行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徐俐
授权代表:委托人:
年月日20xx年4月9日
标准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并附带_________一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乙方对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xx_年____月___日将首付款(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二笔房款人民币_壹_拾_壹_万元整于xx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当日(xx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xx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xx年_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30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天(大写数字),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贰拾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_90_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_10%_利率付给利息。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是否要注明损失的范围?)。 甲方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仟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____种约定进行。
1.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写数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写数字)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写数字)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续后,延缓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但如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并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起_____天(大写数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写数字)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写数字)赔偿乙方损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单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尚未办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资金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与乙方。但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负责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取得姓名标注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十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人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本房屋,签定本合同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xx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说明: 1.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 对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删除。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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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合同范本大全
出卖方:(简称:甲方)
代表人:
购买方:(简称:乙方)
村民委员会(简称:丙方)
代表人: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亩一次性卖给乙方所有,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元(大写: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卖土地四至界限: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四、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土地买卖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xx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x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x股权;乙方以货币出x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x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x,绿化率不少于x,建筑密度不小于x,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x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x%,计人民币x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
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x%,计人民币x万元。
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x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x%,计人民币x万元,余下x%的尾款待土地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x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x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个人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巫溪县镇村组小地名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
东齐:西齐:
南齐:北齐:
3.面积:
二、转让期限:永久。
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