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优质范文 > 书信稿件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8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1757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5分钟,共有227位用户关注,59人点赞!

一、企业注册登记方面

1、程序更简化

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其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让其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

2、减免各类费用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资金确有困难,允许其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据工商局个体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有关政策已经执行,大学毕业生在办理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时,除带齐规定的材料,提出有关申请外,还要带上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二、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

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3、利率优惠

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中行、农行、建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该行目前没有开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这项业务,这种尴尬情况主要缘于此类贷款的高风险。中信实业银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在追求资金收益性、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安全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相对其他贷款,风险高。大学生刚毕业,缺少社会工作经验,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贷款。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即使大学生手头上有合适的项目,但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企业,银行发放这样贷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三、税收缴纳方面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四、企业运营方面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

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2、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

3、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88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3分钟,共有154位用户关注,59人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中国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操作,现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下发各分行,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系指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房地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包括: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外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如土地开发贷款等;

(四)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五)其他住房贷款,是指对单位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信贷业务统一管理,各分行承办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须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

(一)经国家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

第六条、贷款用途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以补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开发建设任务所需资金为限;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或自住住房。各项贷款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具有一个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的领导班子和一套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5.已取得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还需取得外销房屋许可证),完成其他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6.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7.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8.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9.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加预算的需要;

10.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控制在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使用中国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1.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12.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3.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信用良好,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价格基本符合中国银行或其委托、认可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的价值;

4.购买自住住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买住房价格的30%;

5.修建自住住房必须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6.修建自住住房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7.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所修建自住住房投资总额的30%,并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住房的修建;

8.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9.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0.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企事业单位申请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其他住房贷款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条件以及本条第(二)款除第2项以外的全部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

5.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6.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

7.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

8.合法、合规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具有固定职业、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企事业单位为购建职工住房申请贷款,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职工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房地产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国银行提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证明和材料;

(二)中国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所附文件、证明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过批贷程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房地产贷款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

(四)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银行方可放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四)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含10年);

(五)其他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抵押

第十二条、购买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可以用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质)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抵(质)押登记。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质)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分的财产;

(四)已经设定抵(质)押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质)押的财产。

第十三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必须经过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四条、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中国银行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五条、抵(质)押双方应正式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并详细开列抵(质)押物品清单。自营房地产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基础上,中国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借款人应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信用保证。

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等变更时,应提前通知中国银行,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保险

第十七条、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中国银行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并应明确中国银行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中国银行执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以后,中国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借款的有关资料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答复。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对原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被视为失效。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银行核定同意的用款计划,应作为附件包括在借款合同之中。中国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于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提出,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款,应按约定的承担费率向中国银行支付承担费。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要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地将足额自有资金存入中国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中国银行按照房地产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逐笔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资金发生挪用或没有足额到位的,中国银行不予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当提前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申请经中国银行审核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到期未还且未经展期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中国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九章、贷款的计划统计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中国银行的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中国银行信贷计划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其中: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纳入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中国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其经营和损益情况,纳入中国银行会计报表和业务报表。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中国银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适当收取质押物品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各分行第一次签订自营房地产贷款借款合同文本,须经律师阅核,并报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认可。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86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8分钟,共有122位用户关注,51人点赞!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贷款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担保贷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_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183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225位用户关注,36人点赞!

据介绍,一些因不能提供合格担保而申请不到“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人员,也有望拿到这笔无息贷款了,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一些小企业也将会享受到“小额贷款”的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贷款政策

发放目标任务

市区年底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达到700人以上。其中:桥东区135人、长安区135人、桥西区130人、新华区130人、裕华区130人、高新区30人、矿区10人。各县(市)年底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要达到10人以上。

反担保条件再降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的30%。

凡有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自然人均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只需在担保书上签名即可。其中,稳定职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稳定收入指每月有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到石家庄市即每月达到520元。

凡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培训机构出具推荐信,可免于提供反担保。

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和信用社区的联动,凡持有信用社区个人资信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免于提供反担保,直接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市区指定的5家试点信用社区为:桥东区胜北办事处顺柳巷社区、桥西区红旗大街办事处汇丰路社区、新华区新华路办事处新华社区、裕华区东苑办事处尖岭社区、长安区青园街办事处广电社区。试点信用社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与失信惩罚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和社区信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

发放范围扩大

市再就业资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资金或流动资金有困难的,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经营项目在国家规定的19项微利项目之内,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19项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项目。具体是: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申领程序

1、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2、市就业服务局审查确认;

3、市宝德公司提供担保;

4、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审核发放贷款。

经办网点

商业银行中山东路支行、裕华东路支行。

小企业信贷政策

政策支持

凡当年招聘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50%的贴息。

经办银行按照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额和实际需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申领程序

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审核认定表》,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申请。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48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9分钟,共有101位用户关注,56人点赞!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服务,防范扶贫信贷风险,增强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绩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季度贴息审查办法的通知》(镇政〔2016〕83号)文件

一、贷款主体要求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带贫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在工商注册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贫困户贷款主要用于培育发展特色农业、家庭简单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符合产业导向、绿色高效的创收项目。

(二)贷前审查

1.贫困户贷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2.带贫企业贷款。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为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

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新型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业企业(含龙头企业)的借款额度单户掌握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示范带贫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利率及贴息

1.执行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10%。

2.贴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小额扶贫贷款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带贫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4%给予补贴(统筹整合资金2%,县财政资金2%)。

四、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农户小额扶贫贷款数据报扶贫办,并录入扶贫贷款数据库。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贷后管理

成立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的扶贫信贷资金监管组。负责扶贫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负责扶贫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所推荐贫困户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督促辖区内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贫困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负责对贫困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贫困户贷款的贴息工作。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各乡镇要协助金融机构督促贫困户做好还款工作。

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贫困户贷款进行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户);县金融服务中心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经营效益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对所推荐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负责;负责对贫困户参与实施主体产业发展和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区内实施主体将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对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实施主体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负责对带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情况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企业落实贫困户分红受益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实施主体的贴息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主办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政府。

六、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三)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及时研究金融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0571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7分钟,共有146位用户关注,51人点赞!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须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或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4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10%。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详见二十二条)。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或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后5年。

二手房抵押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二手房房龄超过30年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不含)-20%(含)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购房合同中共有权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为最大贷款额度(有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具体比例分割,无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最高额度和首付款比例,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市房贷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借款人及配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在本次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能使用。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借款人应当将不动产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需公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公证书。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期房、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以借款人所缴纳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免征增值税的以税收完税证计税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二手房价税合计或计税基础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要对房屋买卖价格真实性进行考察,应按照房产交易部门认定的周边平均交易价格进行认定。

(三)商转公的房屋价值以原借款合同中房屋价值来确定抵押价值。

组合贷款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

第十七条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贷款本息结清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第十八条借款人用同一套房屋做抵押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其公积金账户出质部分金额在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使用。质押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出质金额,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及所有出质人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部分出质人的部分公积金余额。

第二十条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署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以担保公司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借款人自己确定。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有保证资质的信誉度较高、保证能力较高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累计不超过6次(含);

4、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5、保证人及配偶无信用卡及其他逾期欠款;

6、保证人及配偶有未还清贷款(原则上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对外担保等为依据)的,其月还本付息额应与拟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5年以上的40%;

7、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8、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9、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即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一)共同还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

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或对外担保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

(三)拥有我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承办保证业务,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并网签备案(现房、二手房应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向购房所在地分支(办事)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户籍是潍坊市行政区以外的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与缴存基数不一致的,或配偶无公积金的,需提供银行工资流水;不能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的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数或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现房、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签备案合同)。

(四)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1、户籍地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户籍地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户籍地、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入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借款人及配偶贷款情况、逾期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判断其还款能力;根据保证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保证人贷款情况、逾期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保证人条件,或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三)确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抵押物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四)核实出质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及出质人配偶情况等。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场受理后,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将不予贷款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在接到公积金中心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指令和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贷款业务自动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质押、担保等手续。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质押证明等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业务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受委托银行出据《委托协议书》。提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并领取还款计划等。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在轮候发放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按照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待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恢复正常贷款发放。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第三十条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1+月利率)还款期限-1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还款期数+(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借款人公积金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三十二条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书面申请,除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使用资金直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外,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办理。直接对冲额或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有逾期贷款的,首先对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接对冲或自筹资金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也不得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十三条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负责包括当月在内的未还和逾期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催收及垫付,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同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借款人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借款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需到受委托银行申请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结清凭证,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协助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信用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开发企业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四)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五)商品房预收款账户开设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七)分支(办事)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防范资金风险需要,及时了解合作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合作楼盘,需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局)的立项批文。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三)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合作楼盘总平面图。

(五)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一条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止。不动产抵押权正式登记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履行保证责任,合作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2个月内协助受委托银行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造成公积金贷款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因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接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保证人通知后,未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保证担保的。

(七)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八)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

(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一)轮候发放期间内借款人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欠缴公积金2(含)个月以上或还款能力下降的,将中止(或终止)贷款发放。对属于欠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中止名单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补缴手续;待确定补缴后,系统再将其列入优先发放名单中。

(十二)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按逾期公积金贷款计收罚息。

(五)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采用抵押担保的,有权实现抵押权。

(七)采用质押担保的,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处置出质的住房公积金。

(八)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或保证人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九)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五条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四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当负责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处理,分别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担保公司招标文件》、《销售方保证合同》等内容的约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套,担保公司保留提供保证担保的资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定》(潍公积金[2017]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档案材料包括:

(一)《申请审批表》及附件: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户籍是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

3、申请人和配偶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登记卡);

4、申请人婚姻证明;

5、银行工资流水等;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保证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四)《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人及配偶相关资料等。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六)《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七)首付款增值税发票(现房或二手房的购房增值税发票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八)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一致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银行借款支付凭证。

(十)其他材料等。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38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9分钟,共有155位用户关注,60人点赞!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赣再就联办〔*〕11号、赣就局〔*〕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要通过创业培训,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创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要完善反担保形式,稳妥把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办法,由三名创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其自主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贴息。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社〔*〕9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措施

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认真坚持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察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批评。同时完善小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同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手续费。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按赣劳社就〔*〕28号文件申请奖励经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发放额的0.5%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0.15%。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的通知》(赣劳社就〔*〕17号)执行。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84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8分钟,共有285位用户关注,40人点赞!

第一章贷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人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办理机构。*县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县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推荐受理。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机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比例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送经办银行。

第十条贷款审核。担保机构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通知书》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对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县财政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代偿责任。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乡镇(街道)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公司、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银行沟通信息。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45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178位用户关注,20人点赞!

公积金买房 只要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他们都希望在买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是在职职工个人以及在职单位定期缴纳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买房。

公积金买房的好处是什么

1、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商业贷款高一般只能贷到70%,购房者首付压力大。公积金贷款高可以贷到9.5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小;

2、贷款年限长,月还款金额少:同地区商业贷款年限不一样,全国各区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较高只能贷到30年,而且大多数二手房较高只能贷到20年,月供压力较大;公积金贷款的年限较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3、房龄限制较灵活:商业贷款对住房年龄限制有严格的要求。大多数银行在85年前不贷款,贷款年限随着住房年龄的增长而减少。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更加灵活,住房年龄和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

4、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属于存款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城市已婚人士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金额高于个人申请。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提取;

5、资金可翻倍:存缴者依照自己个人缴费基数的5%-20%存缴,所属企业也依照同样占比存缴,帐户内资产可以翻一倍;

6、享受免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同时,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员工来说,只有在税前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才能作为税基扣除;

7、可提前提取:员工购买、建设、改造、大修具有独立产权的自住房,或者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或者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说,公积金的目的远远超过贷款买房;

8、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借款人返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个月。公积金贷款没有手续费或违约金。

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什么

1、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出生申请人的材料。初审合格后,住房管理中心将向申请人出示《抵押审查评估通知书》;

2、评估。申请人取得《抵押审查评估通知书》后,应当携带《抵押审查评估通知书》到指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审核。评估机构认定房屋有价值后,将向申请人出示《房屋评估报告》。申请人应携带《房屋评估报告》和初审申请材料到住房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审查。通过考试后,住房管理中心将向申请人出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书》;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携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书》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成上述手续后,申请人应携带上述文件到住房管理中心和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6、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申请人与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后,住房管理中心将委托相应银行贷款并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申请人在获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协议后,直接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委托银行收集申请材料后,报住房管理中心批准。住房管理中心同意后,将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8、办理借款手续。申请人持委托贷款合同到委托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9、等待贷款到账。申请者申请办理完以上办理手续后,申请者只需等候好多个工作日内,委托行便会立即将借款打进售房方的帐户中。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73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分钟,共有182位用户关注,38人点赞!

一、构筑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档案

按照《黄石市信用社区创建实施方案》及《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要求,社区对每名个体工商户和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都进行了全面登记,并建立了辖区居民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将调查登记的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二、建立联动机制,担保前先培训

社区将参加创业培训作为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的前置程序,规定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必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将不予签署信用担保意见。目前,社区成功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7名居民均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了较好成绩。

三、严格审查筛选,把好准入关

对申请信用贷款的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多方询问和现场察看,了解申请人的创业真实性和日常信誉;通过邻里、楼长了解其平时的为人处事;通过工商、税务和市场管理人员了解其守法经营情况。综合上述情况再做出客观评价和推荐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及时报到街道审核,最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对申请人的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经营场所、贷款用途等进行联合会审。

四、指导创业者完善创业计划书

社区不定期组织召开创业计划书分析会,组织创业者围绕计划书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互相启发,互相学习,最后请专家进行答疑、点评,帮助进行修改。同时,不定期邀请已进入创业阶段的创业者现身说法,介绍经验教训。

五、建档立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社区把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培训情况、创业信息、经营状况等归档管理,并为每一位创业者发放了后续服务卡,提供包括法律法规、工商税务、经营管理、融资、优惠政策及创业信息咨询等多项免费服务。截止目前,共为创业者修改经济合同和租赁合同7份。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一、企业注册登记方面 1、程序更简化 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其边申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企业贷款担保信息

  •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28人关注

    一、企业注册登记方面 1、程序更简化 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 ...[更多]

书信稿件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