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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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4〕1274号),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以上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七条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证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再投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或审核上报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由县(区)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在肥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抄送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审核意见。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具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土、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九条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合肥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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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年度*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作用,组织有关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开展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与支撑,为编制“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作好准备。
*年度*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安排两大类:重点项目和自选项目,详见《*年度*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重点项目的申报题目须与指南所列题目一致,并根据具体内容开展研究;自选项目由研究人员从所列领域中自行确定选题,申报题目不得与重点项目重复。
《指南》中所有课题研究的时间跨度均为1年。项目申请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方式,申请者需先在“*科技”网站—在线受理中填写《*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提交完成后,打印书面申请材料(需签字,无需单位公章)一式四份。
为培养软科学研究人才,*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继续对选题好、研究思路新的在研博士学位论文给予资助。博士学位论文资助方向为:(1)科技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科技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需在“*科技”网站—在线受理中填写《*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推荐表》,提交完成后,打印出书面申请材料(需签字,且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已通过审核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复印件,一式四份。
所有项目的网上申请开始日期为*年3月2日,截止日期为*年3月27日,书面申请材料请于网上提交申请成功后的一周内,以邮寄方式寄达*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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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保创业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创业资金使用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创业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
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且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中小民营企业。
(二)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补偿;
2、补贴创品牌、创名牌、申请专利和认证支出的费用;
3、补贴新设立企业用于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改造提高类项目方面的有关费用;
4、补贴创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扩大就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而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创业资金安排重点:
(一)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外向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的创业风险补偿;
(二)优先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外省、市人员带项目、带专利(技术)来*创业;
(三)优先支持新设立企业开展院企合作,走“产、学、研”发展道路,特别是科研成果已产业化的项目落户*;
(四)优先支持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优先支持“三农”,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依托农村兴办企业解决农民就业和农民创业问题;
(六)优先支持为我市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配套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七)优先支持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创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余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扶持对象(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创业资金申请程序:
(一)制发申请指南。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民营经济和全民创业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财政扶持全民创业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供申请者查询和下载申请表格。
(二)申请。申请创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和县、区申请。属各县、区的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属市直的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目的和意义、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创新(或经营)特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分析、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企业设立年限提供);
(六)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七)申请贴息的企业(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账单和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企业(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属于创业资金扶持范围或使用重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创业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创业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企业(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在《*日报》和有关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项目单位签订创业资金使用项目责任书(下称“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含资金使用的明细范围。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将创业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使用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的贴息项目创业资金或补助项目创业资金,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创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第二年的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创业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市财政部门安排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第三年写出总结报告,逐级汇总,最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依法对创业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建立档案。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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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耐心取证,认真分析
带着前期座谈中产生的疑问,审计人员决定将配套资金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在向a部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时,对方答复因为时间过长,人员变更等原因,目前无人能将有关该项目配套资金的问题解释清楚,并且该笔资金已由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对a部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进行了审查,此次不应该重复审计。为了解开谜团,审计组采取了迂回策略。在对项目当期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以审查项目立项过程为由,请a部提供了项目自立项以来的所有文件,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准予立项的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协议、项目协议、转贷协议、世界银行的评估文件、a部与世界银行之间的来往信函等。通过查阅这些文件,审计人员发现,2007年8月a部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建议书,其中的资金概算包括a部提供配套资金752万元人民币,发改委批复同意。但a部2008年3月向发改委报送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又取消了配套资金752万元人民币。这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给了世界银行,世界银行以此份报告中的资金概算为依据编制了项目评估文件。让审计人员疑惑的是,两份立项性文件的报送时间相隔仅半年,为什么会存在不一致,为什么第二份文件中取消了a部的配套资金?
二、乘胜追击,真相大白
对于上述疑问a部工作人员答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a部准备申请配套资金,但是在随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a部领导担心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所以就将原来的资金计划进行了删减。审计人员继续追问,既然该项目的资金概算中已不包含a部的配套资金,目前又是以什么为依据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配套资金呢?a部工作人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审计人员乘胜追击,请a部提供编制部门预算所用的项目申报书,核实配套资金的申请是否有充分依据。几经交涉,a部工作人员提供了2008年至2011年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申报书。经审计人员查阅,真相大白。项目申报书中将申请配套资金的理由描述为:“按照国家发改委2007年11月批复的世行贷款n项目建议书内容,我部应提供752万元人民币配套资金,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经确认,a部以前期的项目建议书(该建议书中的项目资金计划含a部本级配套资金人民币752万元)为依据,于2009年至2011年分三次共申请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配套资金280万元,并得到财政部批复。而按照项目审批流程,发改委于2008年4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该报告对项目的资金计划已做了修改,原项目建议书中的资金计划已没有实际效力。据此,可以初步认定a部以无实际效力的文件为依据申请配套资金的行为涉嫌骗取财政资金。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审计组进一步核实了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a部共支出人民币88万元,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培训会议、项目督导和检查等活动。审计人员又核实了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发现贷款资金中已专门安排了32.75万美元用于a部上述项目管理活动的支出,截至2010年年底,已支出4.82万美元。[审计结果]a部以无实际效力的文件为依据骗取财政资金280万元人民币,审计组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将a部骗取财政资金的事实和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起草了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部门对a部出具了审计决定。财政部门根据审计决定的处理意见,核实了相关情况,停止了对a部配套资金的批付。a部骗取财政资金的过程,除反映出a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财政部门在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在资金的审批监管过程中,主管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审批的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审批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致使a部不但可以争取到国外贷款资金用于项目的运行管理,同时还可以从部门预算中申请到项目运行经费。审计组针对财政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提出了改进建议,编发了审计工作动态。[案例启示]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不但要全面了解项目执行的整体情况,还要对项目执行单位本身的财务收支情况做适当的了解。审计调查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国外贷援款项目本身,尤其是不能仅仅局限于对项目本身财务账套的审查。对项目单位自身的财务收支做适当的延伸审计,有助于帮助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线索,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从本案例来看,如果仅仅关注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规定的资金规模,就会忽视a部精心隐藏的配套资金,这部分配套资金因涉及国外贷援款项目,又往往不会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被列为审计重点,就容易成为审计监管的盲区。此外,被审计单位骗取财政资金的手段并不高明,仅仅利用了一份失去实际效力的文件和财政部门的监管漏洞。因此,应增强审计的敏感度,善于在审计过程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蛛丝马迹,进而层层突破。在全面执行审计程序的同时,捕捉有价值的信息重点突破更有助于防范审计风险。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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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城乡规划局“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和材料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二)办理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3.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会城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三旧”专项规划单元规划或城市近期规划拟出规划审查意见——局业务会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意见——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
4.土地使用权证(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5.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另计)——建设用地科核实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和审批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区政府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资料(涉及超容兼容的,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地段与高层建筑须提交透视图或建筑模型)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6.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工程预算书。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科在受理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事项公示七日征询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建设工程科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重要的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须组织专家评审——局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件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人防、文物、安全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生产性工业项目不需要此项材料)
3.本年度投资计划
4.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规定应设置景观照明的项目须提交景观照明设计图纸)一式三分及电子文件一份
5.房地产项目须提交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计算的《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审批流程(8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管理科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局长审批——建设单位交纳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费,依据国土部门代建金评估结果函收取代建金)——建设工程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申请单位向区(县)国土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市、区(县)政府或“三旧”办出具的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市、区(县)政府的批准改造方案文件;
7.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8.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原件较对后退还,校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办理流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内部会审,审查符合条件后拟文请示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内部会审,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拟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省国土资源厅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市人民政府;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发文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地块已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在国土资源部门。
(二)“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交收购协议、付款凭证、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提交被收购人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的需提交相关批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提交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批文);
6.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6份原件);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及改造方案;
9.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对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非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开发投资总额的,用地单位对项目投资额的承诺;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1.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组织地价评估——核定补交地价款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登录土地监测监管网制作出让合同,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出让结果。
(三)“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补交地价款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其中对于收购或合作改造的,要提交被收购人或合作各方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
6.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原件6份);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和改造方案;
9.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的相关文件;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供房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1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用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交地价款的申请——组织地价评估——拟订补交地价款方案——补交地价款方案报政府批准——拟用地批准文件报批——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四)“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向区(县)“三旧”办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及改造方案;
2.原取得用地相关材料,包括补偿协议、补偿兑现凭证等;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按用地行为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凭证;
5.属旧村庄改造的,改造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6.属完善征收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完善征收手续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打印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8.用地单位对“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时间作出的承诺书;
9.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规划初步意见;
10.区(县)政府出具的关于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属完善征收手续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相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附上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4.具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光盘;
8.用地行为发生在年5月1日后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9.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列入年度计划或区(县)政府确认“三旧”改造项目;
2.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地籍调查、确认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落实处理(处罚);
3.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用地的规划初步意见;
4.用地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完成编制改造方案后向区县“三旧”办公室申报;
5.区(县)“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6.区(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府(由市“三旧”办牵头审核);
7.市“三旧”办组织市规划、国土、发改、房产、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8.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编制改造方案使用的是用地规划初步意见,则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然后再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用地单位实施改造;
10.改造完成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市发改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根据国家、省的规定,“三旧”改造项目按其申请投资项目类别办理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1.属核准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府〔〕119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府〔〕121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均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5)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6)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7)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8)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办公用房项目应提供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属备案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65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府〔〕120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函(主要介绍项目单位概况及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本金情况;项目节能减排措施;项目招标事项及实施期限等)并附送以下文件:
(1)业主单位如实填报《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3)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4)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5)项目如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应提交用地证明及规划意见;
(6)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加具项目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7)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属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国家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按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1169号)要求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7.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8.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三)属“三旧”改造的房地产项目采用核准制,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119号)和《关于印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府〔〕121号)第九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报省发改委核准,50万平方米以下由市发改局核准,南澳县发改局核准所属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各区房地产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发改局核准。
(四)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服务。
鉴于“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的时限性和特殊性,如在某一或若干项前置审批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滞后的情况下,可先由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的“路条”,采用并联审批方式先予立项,相关部门同时相应加快进行事项的审批,审批后即补送市发改局,但各前置审批事项手续最迟必须在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完成。
四、市环保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三旧”改造计划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环评审批申请报告及报告书纸质文件(盖齐印鉴)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盖齐印鉴)及电子版。
表格(表格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准备材料清单》要求准备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市环保局窗口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或需补充材料——市环保局规划环评科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组织现场勘察,核实情况——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对符合要求的批准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通过,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报告书、报告表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登记表审批当场办结,承诺审批时限不包括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市住建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勘察设计招标资料备案
如在发改部门发出的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中,勘察设计核准为采用招标方式,则项目勘察设计原则上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申报人填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及招标核准文件(发改部门)、建设用地手续(国土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3)招标工作计划;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如为资格预审则需提供);
(6)招标文件;
(7)招标委托合同;
(8)进资格单项备案文件(如为外地机构需提供)。
2.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给予备案,发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文件收讫回执》。
3.办理性质:备案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如属下列范围的大中型“三旧”改造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大中型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2.办理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
(2)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建设网下载,需加盖公章)。
(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主要包括:
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发改部门);
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
③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土部门);
④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①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
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份,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③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国家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有关“初步设计”要求提供,包括工程概算书)。
(5)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
①由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的,须提供由市住建局核发的《关于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登记的通知》;
②项目勘察设计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3.办理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市级项目还需到市并联审批专门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
(3)在设计单位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后,市住建局作出书面批复。
(4)申报人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不包括专家技术审查的时间)。
5.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2)《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3)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字〔〕24号)。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三)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
1.提交材料:
(1)《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式三份,须在建设网“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在线打印系统”填写打印);
(2)发改部门的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文件;
(3)发改部门的工程招标核准函;
(4)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属“三旧”改造项目的,提供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5)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表;
(6)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答复文件或《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7)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
(8)规划部门的建筑规划红线图;
(9)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出具其套型面积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施工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证明》;
②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监理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单项注册登记表》;
(13)《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仅限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验核后退回。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住建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资料。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项目,签发备案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
3.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1)、(2)项中,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41号);
(6)《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
(7)《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
3.申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中相应专业、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等级标准要求;
(4)符合《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要求。
4.提交资料:
(1)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①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10)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须先取得市对外贸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②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③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验资报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⑦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⑧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2)员工的培训制度;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7)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8)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9)24小时值班制度。
⑩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⑾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5.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市直企业增项资质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负责核对,原各区县属下企业申请资质的,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新成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市住建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审核——经审查,符合符合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办理时限
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0个工作日,由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审核;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0个工作日,由法制与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提交材料:
(1)已盖齐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表格可在建设网下载,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的《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份;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各一份;
(5)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和任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手册》;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凭证;
(8)安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劳保费”的缴费凭证;已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10)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许可证件;
(11)属应招标工程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12)属外来企业的,还应提交向市住建局办理的进备案文件;
(13)按规定需要办理白蚁防治手续的,还应出示白蚁防治合同;
(14)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15)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提交《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
(16)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有关廉租住房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除第1项外,其他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还。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移交申报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给予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4)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
(6)《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
(7)《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
(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
(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
(11)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
3.申办条件
(1)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申请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企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六条、《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第一条、《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第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第三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第二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4.提交材料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①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7)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纳入“三旧”改造计划批准文件;
以上2)至9)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9)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的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暂定资质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请人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的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章程;
6)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申请三级资质应800万元以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8)工程技术人员:
申请四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达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三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10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会计人员2名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和1人以上统计初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0)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ⅰ、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ⅱ、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13)待开发商品房用地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应报送“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3)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3)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已定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报送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①外资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办外商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定,一份单独放置;区属企业的,申报人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发改部门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7)外经贸部门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同意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及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批准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有关资料;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新公司章程;属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还应报送内资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和新公司章程;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还应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司前一个开发项目进行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0)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1)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2)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2)项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另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外资房地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告知申报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市房管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
2.《关于出具xx“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意见》(市城乡规划局);
3.《关于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批复》(市人民政府);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
5.“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房的申请函。
(二)“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房审批程序。
1.改造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方案应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按规定上报且市“三旧”办受理后,在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改造方案中配套廉租住房方式及比例进行审议,并及时将审议意见报市“三旧”办。
2.“三旧”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三旧”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明确廉租住房配套比例和方式)。
3.改造主体凭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项。
4.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府〔〕75号、府办〔〕
158号精神以及《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流程,及时向改造主体出具配套廉租住房的意见(属在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由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等事项;属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计核认购款并通知改造主体向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款开户银行缴交)。
5.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或缴纳认购款后,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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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的卖际,现对荣巷街道的财政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三类:
(1)拆迁补偿资金。
(2)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勘探、设计、监理、审计费等)。
(3)公用事业建设资金。
2、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由拆迁部门按照拆迁协议填写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3、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建设部门按照工程合同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4、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城建部门按工程合同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1、预算内资金由财政所编制年初预算计划,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2、预算外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由用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三、部门包干经费资金
1、部门包干经费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树立经费资金用于促进街道的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观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部门的包干经费是指日常的招待费、办公费、条线活动费等。
3、规范经费报支手续,各部门报支包干经费,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在机关行政经费报支的费用,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政所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机关出纳报支。如单笔报支超5000元须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报支。
4、各部门要加强用款的计划性,包干经费使用须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包干经费确定后不得突破,年内不追加预算,当年经费节余可滚入下年使用。
四、预算单位拨款资金
1、预算拨款单位资金由各预算用款单位年初编制预算,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财政所按核定预算,实行分期下拨,包干使用。
2、预算拨款单位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填写请款单,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由街道主任审批后拨付。
五、社区征地补偿资金
1、征土补偿资金是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金,该资金实行社区所有、街道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用地单位置换经营性资产和建设公共公益事业。
2、征地补偿资金及其他不列入年初预算计划内资金的使用,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社区按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六、财政预借资金
1、公务性预借资金由预借部门填写资金预借单,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支付。
2、财政所应督促预借部门及时做好预借资金的结账工作。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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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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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结合市政府招商引资计划和上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情况,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二、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信息。根据供应年度计划。将拟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也可按照工业用地阶段性需求实时供地计划。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预申请。
三、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预申请材料,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愿意支付不低于工业最低价标准的土地价格;
(二)承诺所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承诺按批准的宗地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四)承诺建设投资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五)承诺按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厂前区比例建设;
(六)承诺在规定的建设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四、预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第三条规定提交预申请书并做出承诺的接受用地预申请,否则,用地预申请不被接受。
五、预申请截止。供地计划之日起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买人提交申请最后时限止,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未提交用地预申请及相关材料的不能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截止后,对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出让人与预申请人签订用地预申请协议书。用地预申请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土地移交时的状态及周边配套使用条件;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交易时间;建设用地使用条件;承诺的最低价格及预申请保证金;违约责任条款。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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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申报数量少大型综合医院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数量普遍偏少。以某综合医院为例,2005~2010年该基金申报平均数仅为32项,与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要求的医院相关职称人数严重不符。究其主要原因:医务工作者科研意识不强,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认识度不高;医院缺乏相关申报管理政策,缺乏对申报数量及人员的要求,督促力不够;医院科研激励政策不到位,影响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多数大型综合医院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普遍采取自由申报的方式,在获得医院科研管理部门通知后,申报者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指南自由申报项目,大多数科研人员更是初试申报未果便草草放弃。申报数量少,直接影响医院获资助项目数量。
申报书质量参差不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的撰写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没有经验的申报者往往不关注评审要点,导致申 报书质量呈现两极分化的现象,即基础研究部门科研人员申报书撰写相对规范,质量相对偏高;而从事临床工作的科研人员多数缺乏申报书撰写规范及技巧,申报书质量不高,多数未通过第一轮评审。如表2中显示某综合医院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中,除第1、3、19顺位反馈意见,其他均为申报书书写质量问题,可见申报书质量是影响该基金成功申报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缺乏对申报人规范的辅导及经验介绍;科研人员缺乏对申报书质量的重视度。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虽组织申报动员及辅导讲座,但缺乏针对申报者个体化指导。如何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书质量,逐渐成为提高该基金资助率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科研人员研究基础薄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重点之一就是申报人前期研究基础及资质,即以往应用与申请项目有关技术方法的经历、申请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做的与项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等。具体表现在申报人是否曾获课题资助,相关研究论文,特别是sci及其他高水平情况,获得成果及专利情况,有无实验室工作经验等。申报者常见的问题主要是相关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不够,没有提供充分的实验依据,没有重要的相关研究成果,没有预试验结果,申请者缺乏课题相关的动物实验和分子生物学的背景等。除了科研人员自身应注重研究基础积累,医院应为科研人员提供软硬件支持,把提高科研人员研究基础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工作。
项目管理政策有待改进申报者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后,仅获得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研究经费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医院一 般采取宣传的方式给予鼓励,既无奖励也无配套经费,科研人员积极性偏低;此外,科研经费财务政策相对严苛、繁杂,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具有管理自主性;项目进展中,缺乏科研管理考核制度;项目产出相关成果缺乏奖励政策,这些问题不但直接影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青年科研人员的学术导向。
项目含金量有待提高自2005~2011年该综合医院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面上项目34项、青年基金项目12项、其他专项基金11项,近6年医院未获得国家自然中国医院.2012年9月第16卷第9期 ·61·科学基金重点及杰青以上类型项目资助,多数为面上和青年项目,获资助项目类型水平偏低,而获得高水平项目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医院的科研实力。如何针对医院学科特点,充分发挥和整合资源优势,促进学科交叉,集中力量申报重点及杰青等高水平项目成为工作重点。
科研管理的重要性需予以重视近年来,随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政策不断调整,指南领域更加细化,形式审查的要求更加严格,科研管理部门的角色在基金申报过程中的协调作用日趋重要。如何对项目运行的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规划与管理,加强科研管理人员针对性培训,摒弃“重申报轻实施”的管理弊端,提高管理效能及水平是科研管理部门有待改进之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改革措施
扩大基金申报宣传工作申报基金前的宣传、指导与培育工作。由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时间有限,在短时间内形成完备的申报构思有一定困难,故科研管理部门应在基金申报之前加强宣传工作,指导研究人员早准备,力争让各部门尽早提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关注度及重视度,针对性地培养科研骨干,为基金的申报创造条件。申报指南宣传工作。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本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之日起,科研管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通告,包括:利用网站及短信、报刊栏、单位例会申报通知。组建本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构架,即各科室由科主任总负责,分别设立基金联系人,专门负责基金申报宣传与协调工作,使各部门在得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报指南内容、申报类型及申报政策的同时,与科研管理部门形成有效沟通,有利于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申报指南的研究和部署工作。申报指南是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部署申报工作的依据,因此指南的研究和部署尤为重要。获得申报通知和指南后,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政策、资助计划和资助重点等信息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在充分了解指南内容及政策走向的基础上开展科研管理工作,为提高形式审查的效率奠定理论基础。
开展基金申报的讲座与培训 邀请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知名管理专家从宏观方面介绍国家自然基金相关策略和方针。通过辅导报告使研究人员了解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的历史,科学基金的发展和面临的挑战,医学科学的发展战略,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政策、举措和保障措施,研究系列项目、人才系列项目和环境条件系列项目的资助政策、资助内容、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对申报人员从宏观方面了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提供大量的理论知识。邀请具有评审经验的专家做专题讲座。如针对怎样写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组织专题讲座,通过培训申报人员从评审专家的角度了解选题、摘要、立项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案、可行性分析、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年度计划与预期成果、研究基础、实验条件及申请人与项目组成员资质等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及其重要性。此外,专家还强调了国家自然基金一审中应注重的问题,利用讲者多年成功申报经验及项目评审经验,从多角度向申报者介绍申请书撰写要领,减少失误率.实施有效的申报流程规划与管理 注重获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每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指南时间,制定基金申报时间计划 及完备的基金申报管理流程,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基金的申报进度,保证各环节组织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包括:动员阶段、申报阶段、指导阶段、专家初审、答辩、专家二审、科管部门形式审查、标书提交、总结申报经验及关注评审进程。以某综合医院2011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时间安排为例,详见表3。注重各科室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量及类型 项目申报数量。申报项目数是保证中标项目数的基础。在扩大宣传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单位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针对性宣传、辅导工作,如对副高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组织青年座谈会,讲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要性、申报要点等;组织各科室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组建互助小组,有效提高各科室应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数量,并对申报数量较多的科室予以鼓励。项目申报类型。医院应鼓励科室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类型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等。加强医院重点学科间的联合与创新,及早、重点培育有潜力项目,对这些项目予以院内科研资金支持,积极跟踪项目进展及结题情况,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课题申报创造条件。鼓励科室青年人员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对增强科研后备军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
抓好质量关 提高基金项目含金量加强科研管理,提高申报质量。申报书的质量一方面取决于基金申请 者自身的科研水平,另一方面体现了科研管理的作用。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参考专家辅导讲座中注意问题及要点撰写申请书;科研管理部门在充分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文件及指导精神基础上,提高自身素质,注重管理水平提升,把服务意识贯彻到科研管理工作的始末,同时注重与科研人员的沟通工作,了解科研人员基金申报意向,做到有的放矢的科研管理,减少由于形式审查原因导致的项目撤报数量。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咨询专家组,为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工作的技术辅导和申报项目凝练工作奠定基础。咨询专家组组长由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具有丰富评审经验的知名专家担任,专家组成员主要是由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领域专家组成。此外,还包括统计专家和科研管理部门咨询负责人。申报咨询专家组可以从总体上把握申报工作的进程,协调各方力量,指导申报工作顺利实施。3.5.3 加强资源整合,鼓励学科交叉,提高项目科学性、合理性。医院应依靠学科优势,加强各学科领域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和整合资源优势,通过资源共享提升研究实力和竞争水平,利用重点学科及基础研究部门的科研力量,实现多领域交叉整合,组织优势力量,加强优势特色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和研究队伍的整合,集中申报重点项目或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等,提高医院获资助项目类型整体水平。
实行预答辩和预审制度医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审核工作包括一审和二审两次评审过程,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类型对申报人进行分组,其中已获批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自由参加答辩。各组的专家主要由一名院外专家担任主审,1~2名院内专家担任副主审,申报人在答辩会上向专家组汇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可行性分析及创新点等,专家组针对汇报内容进行提问,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由专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一审评估表》中“优、良、中、差”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科研管理部门针对专家评价对“优、良、中、差”采取对应的“100、80、60、40”等级分数进行打分,估计出本年度申报人员一审评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有的放矢的指导工作。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人在一周后参加项目二审,在确保二审专家与一审相同的基础上,采取“一对一”个体化指导的方式进行审核和指导,一方面查看一审修订意见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一审中未解决或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问和修订,对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书的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严把形式审查关 杜绝非学术原因导致的无效申请 项目申报内容的审查。根据《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 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着重关注与往年不同之处,如:资助类型、资助额度、允许承担项目数和所属学科等。项目形式审查。申报书文本的形式审查主要包括:选题是否紧密切合指南方向,无偏离和申报指南部分内容的现象;根据申请书题目判断项目研究类型,排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外的申报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应有创新点;经费预算是否合理。主要表现在申请经费中预算比例不合理、对经费的说明不够具体、申请经费数额偏大,超出基金资助范围等;申请人或者参加人有无超项;注重查新工作,避免重复立项[2]。制定科研管理政策 充分调动科研积极性 通过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科研人 员发放奖励,从政策层面提高科研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积极性。如:制定《某综合医院科技奖励暂行规定》,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课题、重点课题、国重大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课题、创新研究群体课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课题、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课题、面上课题等部级课题,课题经费≥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课题分别奖励课题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课题经费<50万元的课题,按课题经费的10%奖励课题组;对发表高水平文章也给予一定奖励,如:发表sci论文,按“影响因子×1万元”给予第一作者和/或第一 通讯作者奖励;发表中华系列期刊及与中华系列期刊同等声誉的其他期刊文章,给予第一作者和/或第一通讯作者1000元奖励;对课题申报相关科技成果予以奖励,如对以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部级科技成果奖给予“获奖个人所得奖金×1”奖励个人,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按“奖金×2”予以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按“奖金×1.5”予以奖励。基金申报注重科研诚信。通过制定防范和惩戒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 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界定和规范惩处措施。
资金计划申请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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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三章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