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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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签订税务协议如下:
一、事项
_________。
二、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费用
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c._________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则已收的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则已收的合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费用。
5.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到外地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地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7.甲方如委托乙方提供不属于本协议的服务范围的服务,需另行按有关规定单项收费,乙方优先办理,并予以收费优惠。
五、双方责任
1.乙方在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的_________工作,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事项。
3.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的情况保密。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事项完成时终止。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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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开放,企业开展贸易活动天地广阔
政策开放体现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按照双方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履行义务,相互进行投资贸易活动,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区域内市场准入度。企业可以在政策开放的大环境中寻找贸易伙伴,并针对中国及东盟10国各自的国情、特点开展全方位的经济合作。
1.企业可以开展货物贸易。中国-东盟自贸区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降为零,还有一部分产品在不同程度的减税。货物贸易是自贸协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免清单与时间、非关税措施和原产地规则、地理标识等。企业要想到自贸区开展国际贸易,必须了解和掌握货物贸易分类与优惠情况,从而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如:自贸协定生效时、生效若干年内各缔约方哪些商品逐步实施零关税,并按什么方式分阶段逐步降低关税;还有敏感产品实现自由贸易的时间表和相关条件,通常对敏感商品自由化做出的具体限制;对于例外产品的规定,即不纳入自贸协定关税减让框架的商品。但只要列入中国-东盟自贸区减税范围的产品都比wto的最惠国待遇税率要低许多。
2.企业可以开展服务贸易。企业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开展服务贸易,属于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行为。为此,会涉及到国籍、国界、居民、非居民等问题,还会涉及到人员的移动,过境服务以及异国国民之间的服务交换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基本上是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模式进行的,因此要读懂服务贸易承诺表,了解其分类。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和东盟10国在各自承诺的众多服务部门,将在wto承诺基础上相互向对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供更为优惠的待遇和条件。中国企业将有机会吸引更多的资金、人员、技术和服务,同时也可以更好地面向东盟10国“走出去”,开拓当地服务市场。
3.企业可以到自贸区投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投资”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投资者根据对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对方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例如: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和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因东盟已与或正在与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印度、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我国与澳大利亚、日本、印度、韩国等国尚未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我国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设厂,生产的产品为东盟产品,如果符合东盟与这些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即可以零关税或低关税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
4.企业可以开展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是指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各缔约方除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之外的经济合作行为。如,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保护、环境、劳工、教育、文化、传统中医、中小企业、矿业、旅游、林业等,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合作项目通过双方对口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予以落实。
法律保障,企业发展贸易项目前景可观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企业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政府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来自于缔约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企业发展货物贸易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定,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定,如《缅甸商业法》等。企业只有熟悉相应的fta和贸易伙伴的国内法,针对不同国家、贸易对象应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当然,中国与东盟10国进行货物贸易也要遵守wto规则和国际贸易法律、惯例。
2.企业发展服务贸易的法律依据。一是《框架协议》第一部分第4条服务贸易、《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老挝保险法》;《缅甸保险法》;《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法案》(1998);《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修正案(注册许可规定)》(2001);《新加坡广播法》;《新加坡银行法案》;《新加坡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印度尼西亚收入税法》等。
3.企业发展投资项目的法律依据。一是《框架协议》第一部分第5条、《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和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三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柬埔寨投资法》;《老挝企业/商业法》;《缅甸外商投资法》;《印度尼西亚外国投资法》;《越南外商投资法》;《菲律宾第108号联邦法案》等。
4.企业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一是《框架协议》第三部分第11条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和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规定等。
关税优惠,企业扩展贸易空间竞争在即
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是该区发展的第一个阶段;2010至2015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建成,双方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投资市场;2016年之后,自贸区将迈向巩固完善阶段。可以预测,2010年后的中国国门,已向东盟10国敞开,中国企业可以走进东盟,东盟也可以走进中国,11国扩展空间变大,竞争对手增多。为此,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应当把握以下竞争方式:
1.熟悉自贸区的贸易环境。贸易环境是企业开展贸易活动所处的环境。从人文环境看,其内容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人口环境等。从经济环境看,可以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区域的具体分布,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从社会环境看,涉及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民族风俗习惯、、语言、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等。如,有些国家对花卉、颜色、商标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和爱好,所以企业出口商品时,其包装、商标、颜色等一定要注意,否则会影响到出口。
2.确定在自贸区的发展目标。自贸区的发展目标是签订自由贸易的缔约方,为了在本地区开展自由贸易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国家在自贸区的发展目标是国家开放战略中指向未来的重要部分,“是开放的深化或者说深度的开放”。各省市区也应确立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目标,做好产业发展布局。从企业层面来看,是否选择利用自贸区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开展业务取决于企业本身,企业在自贸区是否有运作的空间,只有对企业有利润时,才会到自贸区去发展。因此,企业的目标和国家的目标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在自贸区,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企业发展目标的有利保障,企业的发展目标是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途径。
3.通晓自贸区的游戏规则。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游戏规则,就是自贸区的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这些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与wto的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大体相似,也有不同之处。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自贸区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协定成员之间,而不适用于协定外成员,是区域内的优惠待遇。中国-东盟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11个成员之间,中国给予新加坡的优惠待遇同样适用于马来西亚,但新加坡按《新加坡-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给予美国的优惠待遇并不适用于中国。
4.了解自贸区的基本知识。首先,要了解货物贸易的降税幅度是逐年加大的、降税商品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服务贸易、投资领域的开放是逐步扩大和优惠的。自贸区是不断补充完善的,根据执行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其次,要了解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自贸区有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常是遵守wto的《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目前,东盟10国都已承认中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成员之间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商品价格不会采取第三国的价格,而采用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价格。再次,要了解保障措施。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保障措施,采用两类,一类是遵守wto的《保障措施》,另一类是过渡期的双边保障措施,采取双边保障措施的条件比较宽松。此外,中国-东盟自贸区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完全一样的。
5.掌握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由于自贸区具有排他性,因此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与wto及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是不同的,也更为复杂。一是有原产地成分要求,判断标准有税号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包括微小加工或处理),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微小含量与中性成分等;二是原产地成分采取区域累计制度,原产地成分不是指一个成员的,而是中国-东盟自贸区11个成员的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或几个)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例如,若印度尼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0美元,其中来自菲律宾的原材料130美元,来自越南的原材料120美元,来自中国的原材料80美元,印度尼西亚加工劳务成本10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30美元(130+120+80+10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3%,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中国进口关税的优惠税率。因此在生产出口到东盟的产品,应尽量使用从东盟10国进口的材料和零部件,以获得优惠关税待遇。
6.有选择地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有着开启自贸区市场“金钥匙”之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是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在我国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如,2009年3月中国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使其出口泰国的龙门式起重机获得关税减免58万美元(税率从最惠国税率5%降至零)。在对同一国家使用优惠原产地证书上,也应考虑各个自贸区协定或优惠贸易协定的优惠程度、原产地成分与累计要求不同。例如,我国与新加坡既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又有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但两个自贸协定的降税幅度、范围及进程不完全一样,因此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就要考虑适用哪个协定的规则,使用哪个优惠原产地证书。再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原产地成分是11国成分,而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下,原产地成分是2国成分,因此在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时要进行选择,以便享受最优惠的关税待遇。又如,中国与老挝既是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又是《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同样存在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还是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还是申领《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问题。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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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顾字(200__)第______号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台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经营管理的需要,特聘请台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的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为本企业办理税务、涉税会计事务的常年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期限
为期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范围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咨询,最新税收政策释疑。
(2)办税实务指导、税收自查指导。
(3)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开展税法许可范围内的纳税筹划。
(4)指导企业处理涉税会计事务,解答疑难问题。
三、双方责任
甲方的责任:
(1)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顾问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协议、合同、章程、文件、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致使乙方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从而招致第三方追究时,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顾问费用。
乙方的责任:
(1)咨询顾问意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2)对履行顾问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3)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充分照顾到甲方的合法利益。
(4)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负有及时解释的责任。
(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方式
1、乙方每月保证3至4次定期到甲方所在地接受咨询;临时咨询事项双方另行约定时间。
2、对甲方涉及到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需要乙方出面办理的委托联系事项,根据甲方的授权及时办理。
3、乙方在服务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他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服务费用
1、甲方同意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1)每年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服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次结算金额__________元。结算方式为:_______;结算时间为:首期收费为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次月,后期收费时间顺延六个月。
(3)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全部退还甲方。
(4)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
(1)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项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所发生的必要的交通、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
1、乙方受托帮助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争取优惠政策的,根据委托项目的受益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支付方法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台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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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乙方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 、中外税收政策咨询
2 、最新财税政策解疑
3 、办税实务指导
4 、比较税负、比较收益指导
5 、税收自查指导
6 、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7 、税务筹划咨询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 、甲方在___ 年___ 月___ 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 、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
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细节双方另订。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 、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a 、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 元
b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人民币___ 元
2 、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 、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 、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 、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乙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咨询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 年,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乙方负责从___ 年___ 月___ 日至___ 年___ 月___ 日的工作。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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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
编号:
日期:年月日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方,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年月份内派遣3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25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五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二十五个日历日(包括四个旅途日和三个周末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整)。
2.为乙方3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25%,计××美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北京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国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a.××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协议总金额25%计(美元)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二号附件)。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本五份。
3.本协议总金额75%,计××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国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c.邮寄正式技术咨询报告的邮单或空运单一式两份。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执行本协议的一切文件与资料应以英文书写并采用公制。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需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双方法定地址
中国公司
地址:
电传:
×国公司
地址:
电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中国公司×国公司附件
××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
受益人:中国公司
1984年月日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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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方,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月内派遣_________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______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_______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_______个日历日(包括_______个旅途日和_______个周末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整)。国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2.为乙方3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____美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_____________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__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___________公司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美元)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二号附件)。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本五份。
3.本协议总金额75%,计_________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天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c.邮寄正式技术咨询报告的邮单或空运单一式两份。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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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乙方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 、中外税收政策咨询
2 、最新财税政策解疑
3 、办税实务指导
4 、比较税负、比较收益指导
5 、税收自查指导
6 、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7 、税务筹划咨询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 、甲方在___ 年___ 月___ 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 、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
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细节双方另订。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 、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a 、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 元
b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人民币___ 元
2 、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 、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 、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 、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乙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咨询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 年,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乙方负责从___ 年___ 月___ 日至___ 年___ 月___ 日的工作。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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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5]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协会:
现将李林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上的工作报告印发你们,希望各地税协按照下半年工作要点,认真做好本地区工作,共同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7月29日
中税协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要点
各位常务理事:
现在,受宋兰会长委托,我向大会作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2015年上半年主要工作
半年来,按照注税行业发展四年规划、中税协2015年工作要点以及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安排,重点在行业立法、党建统战、信息化建设、服务会员、人才培养、行业宣传等方面下功夫,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全力以赴推进行业立法工作
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征管法修订工作.2015年1月28日,中税协在北京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研讨会.有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界、涉税专业机构的官员、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100多人,以“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为主题,就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定业务等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讨.2月,中税协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全行业从业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广泛听取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以及财税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拟定了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6月2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国《》立法建议项目组在京举办专题征求意见会议,来自财税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内外大型企业税务部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本土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就我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中税协提出了中税协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总体意见.
全力推动行业立法进程.中税协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做好注册税务师条例前期论证、调研等工作.2015年1月,中税协立法工作小组完成立法所需听证、论证材料.2月,中税协组织行业内各级人大、政协委员为立法积极献言献策.3月“两会”前,经范坚总经济师提议、王军局长同意,请税务总局和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钱冠林(全国政协常委)、王力(全国人大代表)、宋兰(全国政协委员)、郝如玉(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蓝逢辉(全国政协委员、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总裁)、朱建弟(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范立新(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国税局局长)、张和平(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地税局局长)等,向2015年两会提交了涉及征管法修订、注税行业立法、落实国发20号文和654号令、资本市场涉税业务拓展等方面内容的多项建议(议案),得到政协领导、相关部委的认可.为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出,希望就涉税专业行业社会组织立法工作对注税行业开展专题调研.
全国政协专题调研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立法工作.6月23日至25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常务副主席刘晓峰率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调研组,就“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立法”到广东、四川两省调研.调研组分别在广州、成都召开了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广东、四川省政府、政协、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并与来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部分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代表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存在问题、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同时,实地考察了4家税务师事务所.刘晓峰指出,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并非一般中介组织.其承担着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立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从调研来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亟须立法的呼声很高.涉税专业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深入将会有很大的发展,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特别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和行政监管非常紧迫.调研后,中税协随行组配合政协调研组起草了调研报告,对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特别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提出了建议.
(二)做好行业党建统战工作
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部署,全国行业党委印发了《关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通知》.各省级行业党委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省级行业党委领导班子和党支部书记、业务骨士负责人作为教育重点,注重教育效果,安排专题学习,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6月9日至12日,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在江西省税务干部井冈山培训基地举办了省级行业党委书记培训班,有来自各省(区、市)注税行业党委书记共36人参加了本期培训班.中央组织部吴玉良部务委员、中央统战部六局杨跃进副局长出席开班式并作了重要讲话.宋兰会长要求各省级行业党委要继续按照中组部、统战部的要求和税务总局党组的部署,乘势而上,继往开来,扎实做好行业党委各项工作.
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年”活动.根据“制度建设年”争先创优活动要求,各省级行业党委带头坚持和执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基本工作制度,建立党委与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联系点制度,继续巩固和扩大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增强党建工作活力.5月21日,宋兰书记一行赴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调研党建和业务工作;6月10日,陪同中央组织部玉良部务委员一行赴上海调研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召开了部分省级行业党委书记和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座谈会,并深入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调研.中组部领导对注税行业党建工作的关心,在行业内产生了积极反响,对行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行业党建工作产生重要作用.
大力加强行业统战工作.全国和省级行业党委按照统战部门的部署及要求,密切与行业党外人士的联系,继续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加快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行业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按照中央统战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精神的通知》要求,全行业认真学习贯彻,推动行业统战工作实现跨越发展,团结带领党外人士为行业发展出力献策.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注税行业同心服务团专业性和非专业性公益活动.5月8日,与北京税协共同举办税务师事务所在服务“一带一路”和京津冀一体化战略中的作用研讨会;5月22日,举办部分企业座谈会,研讨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开展“走出去”企业涉税服务的座谈;7月14日,举办“一带一路”涉税服务公益大讲堂,并同心团系列辅导教材3——“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涉税问题概览》,中央电视台在朝闻天下节目做了专题报道.通过这些举措,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税支持,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做好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认真研究设计信息化建设工程一期系统方案.2015年1月,中税协成立信息化工程办,负责信息化建设工程系统开发测试与推广工作.半年来,共组织召开八期工程办工作会议,研究与神码公司战略合作的相关事项,明确了2015年度信息系统的建设内容,对注税行业信息化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系统开发与测试及试点上线等工作进行了总体规划.按照工作要求,通过多次调研,完成了注税行业信息化建设工程总体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开展信息化系统试点工作.经过多次技术研究与讨论,在中税协原有应用系统的底层架构基础上,结合新系统的技术架构和云平台的结构特征,完成了应用系统建设整体方案.3月底,中税协应用系统云服务平台基础框架已搭建完成,开发完成了云服务平台新会员管理系统、所得税鉴证业务系统功能.同时,编写了技术对接、向数据云端迁移方案,完成了应用系统与安全认证系统ca的对接和全体会员的数据迁移工作.为增强系统的适用性和用户体验,4、5、6月,先后在宁夏与北京进行了信息化系统试点工作.
启动应用系统全国推广工作.经系统试点工作验证,云服务平台新版会员管理系统已经具备全国推广的条件,所得税鉴证报备管理和鉴证工具系统经调整后也可在全国推广.在此基础上,工程办还编写了“注税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阶段成果及下半年全国推广方案”和“业务支持系统和乐税网简介”,明确了下半年推广计划与建设内容,并组织召开了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完成了方案的评审工作.
(四)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按照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截至7月20日,已完成房地产企业商业模式与税收筹划、营改增专门业务、2014级高端人才企业重组税务等6期培训班,共培训学员7410人天.培训班改进授课方式,提高了授课内容的针对性,增加了教师与学员的互动,得到了学员认可.远程教育方面,已开设新课90门,包括业务类课程24门,其余为综合素质类课程.其中业务课中所得税新申报表课程,学习访问量达到1.5万人次.据统计,截至6月30日,2014年度上线学习人数达3.4万人.
加强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应参加2014级高端人才培训学员的强烈要求,在扬州培训基地增加了企业重组税务等新的培训内容.同时,根据2015年注税行业高端人才与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在第二批注税行业高端人才遴选中,经地方协会初审与专家审核,选拔了236名高端人才培养对象.2015年5月,中税协召开了全国继续教育秘书长工作会议.浙江、北京、大连、陕西、山东、厦门等地方税协介绍了2014年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经验.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六化”的发展趋势,助力从业人员能力的全面提升,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应紧密配合,加强合作,充分发挥三级培训体系的优势和作用,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努力推动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经过与人社部、税务总局多次沟通,以及会长专题会反复研究、修改,中税协协助税务总局完成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现已报送人社部.同时,抓紧做好行业协会承接税务服务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准备工作.组织并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完成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2-06-05-01税务专业人员”职业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税务总局.
(五)加强行业质量建设
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和年检工作.2月3日至6日,中税协召开了部分地方税协领导和等级事务所代表座谈会,研究了《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修改稿)和《关于做好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根据建议和意见,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提交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并通过.4月,根据新的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启动2015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截至6月底,完成12家5a级、29家4a级事务所2015年的书面复核工作,7月已向社会公告.按要求,对新申请5a级的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新申请4a级的北京竟数圣、杭州余杭东方、嘉兴中佳、广州中韬华益、陕西益友等6家事务所和首次符合授牌标准的5a.4a级事务所分支机构进行了实地审核.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中税协下发了《关于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协会简化年检程序,减轻事务所负担;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执业行为,彻底切断税务干部与中介行业的利益链条,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为认真贯彻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4月17日,中税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各地税协高度重视,加强行业自律检查,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进一步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提升税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推动注税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印发《注册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注册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注册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纳税争议服务业务规则(试行)》等7项业务承接规则,不断完善准则体系.
完善行业数据统计工作.6月16至17日,中税协召开了行业年度报表工作会议.各参会地方税协围绕行业报表数据填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对《2014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主要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试行)》填报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会后,中税协并认真研究并改进行业数据填报统计工作及具体应用.同时,根据信息化建设二期安排,结合全国注税行业报表工作会议的研究成果,与神码公司开发完成了行业报表系统建设初步框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30日,团体会员总数为5560户,在事务所工作的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总数为46825人,不在事务所工作的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完成信息采集14649人.
(六)加大行业宣传力度
利用新媒体加大行业宣传.7月1日,中税协正式开通中国注册税务师微信平台.为加大行业正面宣传力度,中税协专门成立了新媒体宣传小组,制定了新媒体工作方案,起草了新媒体管理办法,并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及时行业内外重要信息,搭建与会员、从业人员、专家学者沟通平台,免费提供法律法规查询等服务功能.其中全国政协调研一则消息单天点击率超过1700余次.中央电视台在朝闻天下节目对中税协举办的“一带一路”涉税服务公益大讲堂内容做了专题报道,是行业宣传的重大突破.继续做好《注册税务师》杂志和中税协网站宣传工作.完成了《注册税务师》杂志的设计改版,编辑策划了多期富有特色的《特别关注》栏目,引起了读者共鸣.半年来,中税协网站共信息总数155篇,新闻图片136张.其中,23个地方税协信息75篇,与国税税务总局同步更新法律法规条目57篇.网站总访问量88.9万人次,日均访问量4911人次.同时,开设了电子邮件营销软件平台,共向会员发送协会信息 21.5万封邮件.
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今年年初举办了“我与注税行业”有奖征文活动.以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30年为契机,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主要内容,论述有关调整注税行业职业资格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讲述事务所的创业经历或从业人员的心路历程.目前稿件已陆续在《注册税务师》会刊刊登.4月举办了第五届“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竞赛突出“新常态 新税风”税收宣传月主题,提高注税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高全民的税收法律遵从度,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面.
(七)深化国内外行业间学习交流
做好行业间接待来访.半年来,中税协共接待来访6次.4月16日,由韩国税务士会会长郑求政为团长的韩国税务士代表团一行16人访问了中税协,郑求政表示,税务师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鉴于韩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税务师行业发展的经验,中国应该尽快完善注册税务师制度.4月20日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协会、4月29日德国萨克森-安哈尔特财税联盟访问了中税协,双方还税务人制度、税制改革、会员教育与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6月1日台湾省会计师公会、6月16日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7月6日香港税务学会访问中税协,就两岸四地涉税服务论坛、大反避税、行业立法和资格考试情况,以及香港税务师考试在内地设考点等进行交流探讨.
参加aotca(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活动.7月2日,中税协参加aotca 第27次理事会(电话会议),会议就aotca 2015大阪会议准备情况、纳税人宪章项目进展情况、oecd(经合组织)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报.
认真筹备2015年两岸四地涉税服务论坛.经2014年两岸四地涉税服务论坛协商,定于9月18日在昆明举办2015年两岸四地涉税服务论坛.经过多方讨论,已确定论坛主题为“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适应新常态下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内容为“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带来的机遇、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转让定价新规对纳税人的影响等.
二、2015年下半年工作要点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个服务,深化改革,依法治会,稳定队伍,转型升级,继续抓好行业法制、能力、诚信和信息化建设等,攻坚克难,全力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落实党中央精神,以党建促行业发展
1.加强行业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研究在中税协筹备设立党组,加强和改善党对注税行业的领导.指导行业各级党组织创新活动载体,落实行业党委与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联系点制度,推动各地方行业党委深入事务所指导党建工作常态化.适时召开“制度建设年”经验交流推进会.举办基层党组织支部书记示范班.
2.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统战部门的支持,组织和指导行业代表人士参加各项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代表人士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强化行业代表人士动态管理和跟踪考察,不断壮大代表人士队伍,引领和带动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综合素质的提升.举办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统战工作条例座谈会.指导各地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扩大覆盖面.积极支持志愿单位开展小型、分散的公益活动,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助推行业立法工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
3.继续协助税务总局做好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工作.争取在修订过程中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以及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协助税务总局推动行业立法工作,包括注册税务师条例、行业管理基本制度等.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相应修订工作.
4.继续做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关注税务总局和人社部《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度制订的相关工作;做好行业协会承接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准备工作.
5.制定 2015年注册税务师业务规则(一项鉴证类,六项服务类),具体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申报业务规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规则》《税务顾问业务规则》《纳税审核技术规则》《税务咨询业务规则》《纳税风险评估服务业务规则》.
6.做好业务理论研究和拓展工作.继续探索资本市场涉税业务理论研究及拓展相关业务.加强和现有战略合作单位的多方合作,继续拓展战略合作伙伴.适时启动编写《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5年)》.
(三)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行业能力建设
7.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继续做好涉及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工作.按照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安排,对新申请5a、4a级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探索特殊普通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办法.
8. 做好扬州、西部培训基地2015年培训班工作.完成辽宁税专作为中税协培训基地的评估工作.确保远程继续教育服务平台运行安全,按照年度教学计划有序更新上线新课程.启动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将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与领军人才培养相结合,强化外语培养.在北京试点同步进行领军人才培养与外语人才培训,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税服务的税务领军人才和外语服务人才.适时启动首届全国优秀财税讲师评选活动.
9.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继续完善行业服务数据库建设.做好中税协法律法规库、税收法规库、12366知识库以及万德财经数据库维护、使用、服务工作.做好《2014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主要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审核、咨询、填报、分析工作.
(四)完善应用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
10.完成一个平台、三个应用、一个网站的全国推广工作.即7月底前,完成注税行业云服务平台.其将承载所有应用系统及两大网站,为会员提供免费服务;完成新版行业管理系统(包括会员管理、面授培训管理、基础信息公开等)、所得税鉴证报备管理系统和所得税鉴证辅助工具系统的正式上线,并在推广过程中持续完善;完成涉税服务交易网站(乐税网)网店、产品货架、事务所培训信息、一带一路专题、信用评价(点赞、评语)等功能开发.8月初面向税务师事务所推广.10月底前,完成乐税网在线培训、在线问答、手机app等功能等开发工作,并完成法规库、12366知识库等功能的整合工作,启动向纳税人推广工作.同时,做好11月1日涉税服务交易网站(乐税网)网店正式营业准备工作.
11. 根据注税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四季度重点完成多项系统开发工作.完成行业管理系统中行业报表、综合评价体、会员诚信管理子系统的开发;优先完成业务支持系统中企业风险评估系统需求分析和开发工作,争取年内完成试点;完成土地增值税鉴证、所得税财产损失鉴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三个业务需求撰写、分析,适时启动系统开发工作.
12. 完成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支持系统、网上培训系统、法律法规库、税收法规库、12366知识库、电子杂志编译系统、问卷调查等系统的整合,实现单点登录,简化登录环节,为会员提供更便捷的应用服务.
(五)扩大行业影响力,加强宣传交流工作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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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受聘单位):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之律师担任常年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税务律师 担任甲方的常年税务顾问。
二、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 日常顾问服务
1、财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指导;
3、指导合同涉税条款的订立,修改、审定合同;
4、指导涉税法律文书制作,修改、审定涉税法律文书;
5、协助企业对其员工进行财税法律培训;
6、根据授权,在媒体发表律师声明,针对特定对象发表律师函告。
(二)专项顾问服务
1、刑事案件、民事争议、行政争议;
2、协助及指导企业进行税收健康检查,就特定问题、特定项目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合法性论证分析报告;
3、代表企业参与涉税谈判;
4、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辅导方案实施;
5、参与制定年度纳税计划、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系统。
三、甲方就上述“专项顾问服务”事项委托乙方,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按顾问标准收取费用(标准价八折优惠)。
四、乙方律师在履行税务顾问职责时,甲方应给予方便,配合工作,提供有关资料等。
五、乙方律师因履行税务顾问职责以及为甲方办理其他事务所必须支出的调查费用以及合理的交通、食宿、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七、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律师受/:请记住我站域名/聘担任甲方常年税务顾问的收费标准为:全年每一工作周顾问时间标准为 小时(不含专项顾问时间),每年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于每一顾问年度开始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起始顾问年度自签约之日起算。
每一顾问年度届满,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须于一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税务服务协议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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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方,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详见附件)
(三)乙方的义务如下:
1.乙方应于年月份内派遣 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咨询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为期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的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交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一式五份,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附件中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写。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个日历日(包括个旅途日和 个周末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所在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义务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整)。
2.为乙方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的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的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书所规定的总金额的75%计美元,在乙方所派专家到达北京后,甲方凭收到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中国银行和×国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1)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2)商业发票复印本五份。
3.本协议总金额的25%,计×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通过中国银行和×国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邮寄正式技术咨询报告的邮单或空运单一式两份。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过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科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